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关于重新颁发《北京市新闻出版(版权)局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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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版权局关于对中央、市属及外埠新闻单位驻京记者站实施清理整顿及重新登记的通知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版权局关于对中央、市属及外埠新闻单位驻京记者站实施清理整顿及重新登记的通知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版权局关于对中央、市属及外埠新闻单位驻京记者站实施清理整顿及重新登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版权局•【公布日期】2004.02.19•【字号】京新出报[2004]53号•【施行日期】2004.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版权局关于对中央、市属及外埠新闻单位驻京记者站实施清理整顿及重新登记的通知(京新出报〔2004〕53号2004年2月19日)各驻京记者站及主管单位: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减轻基层和农民负担的通知》(中办发[2003]19号)精神,规范报刊社记者站的正常工作秩序,加强对记者站的管理,坚决制止擅自扩大记者站工作范围,从事强行或变相摊派发行报刊、拉广告、赞助或与新闻采访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等违规行为,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报刊社记者站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新出报刊[2004]17号)(以下简称《通知》)及中央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的要求,现决定从即日起,对中央、市属及外埠新闻单位驻京记者站实施清理整顿并进行重新登记。

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整顿及重新登记的对象北京地区已履行登记手续并取得《报社记者站登记证》的中央、市属及外埠新闻单位驻京记者站。

二、清理整顿及重新登记的办法依据新闻出版总署《通知》的要求,请各记者站主管部门进行自查,对记者站的机构、人员及业务活动情况进行审核。

各记者站须认真、逐项填写《北京地区记者站登记表》(一式三份)(请登录北京市新闻出版局网站下载,并用A4纸打印,不要改变文档格式)并提交:1、记者站的派出单位的主管单位对该记者站工作状况的评估报告(其中包括记者站开展工作的情况,记者站管理的制度措施,是否严格遵守有关记者站管理的规定,有无违规违纪问题及整改的具体措施等);2、记者站的派出单位的主管单位要求重新登记的申请(包括记者站的新闻业务范围,机构设置、人员分工、经费来源情况及相关证明文件);3、记者站的派出单位的主管单位同意建站的批准文件;4、记者站的派出单位所在省新闻出版局、省委宣传部同意建站的批准文件;5、办公场所的证明材料;6、《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7、《报社记者站登记证》原件。

执法考试题目及答案(1)

执法考试题目及答案(1)

一、单选题(1.00分/题,共35题)1.某村王某向国土部门举报该村李某违规占用耕地建房,该乡镇领导认为王某经常上访,于是说服国土部门对王某的举报不予受理。

经该乡镇领导劝说,国土部门对王某的举报置之不理。

下面正确的选项是:( )标记正确答案:AA.该行为违反了法定职责必须为的要求B.该乡镇领导考虑问题十分周到,合法合理C.违法占用耕地的行为,主要还是由乡镇自行处理D.国土部门听取了当地领导的意见未执法完全正确2.某公交公司提供公共服务时存在违反服务合同或者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情形的,有关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服务合同。

标记正确答案:DA.收回B.撤回C.撤销D.解除3.《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提出,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优化政府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工作流程,理顺部门职责关系,积极稳妥实施()。

标记正确答案:AA.大部门制B.小部门制C.扁平化管理体制D.各部门分工合作协调配合的行政体制4.某看守所监管人员贾某因与罪犯罗某曾是朋友,罗某一有机会就对贾某说要出去走走,还会回来,央求贾某放他出去几天,贾某经不住罗某的哀求,就擅自把罗某暂放出监,嘱托其过些天再回来。

罗某出去从事非法经营犯罪活动后又回到监内。

贾某的行为构成:( )标记正确答案:AA.私放在押人员罪B.非法经营罪共犯C.私放在押人员罪和非法经营罪D.不构成犯罪,可按政纪处理5.某市政府签订的哪一合同不属于行政合同:()标记正确答案:DA.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B.政府采购合同C.政府特许经营合同D.办公用品采购合同6.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合同的是:( )标记正确答案:AA.政府采购合同B.供用电合同C.房屋租赁合同D.劳务合同7.某市质监局在对赵某生产违法使用添加剂的饼干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应当有至少有()名,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标记正确答案:BA.一B.二C.三D.无要求8.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清理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清理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一)第七条第(二)项“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应取得出版物中级以上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发行专业人员应取得出版物初级以上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修改为:“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应取得中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二)第八条第(二)项“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应取得出版物中级以上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发行专业人员应取得出版物初级以上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修改为:“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应取得中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二)第三十九条“正式报纸需临时增版、增期的,报社应持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在三十天前向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因特殊情况,未能在三十天前申请的,须经特别批准)。中央单位的报纸,由新闻出版署审批;地方单位的报纸,由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出版。正式报纸临时增版、增期应按批准文件规定的日期、文种、开版等进行出版,其内容应与报纸的宗旨、编辑方针一致;临时增版、增期的报纸印数应与主报的印数一致(因特殊情况,临时增期印数需少于主报印数的,须经特别批准),并随主报发行。不得单独发售或借此提高报纸定价。非正式报纸不得临时增版、增期。报纸不得随意减版、减期(因不可抗力的情况引起的除外)。”修改为:“报纸需临时增期的,报社应持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在三十天前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因特殊情况,未能在三十天前申请的,须经特别批准)。中央单位的报纸,由新闻出版总署审批;地方单位的报纸,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出版。报纸临时增期应按批准文件规定的日期、文种、开版等进行出版,其内容应与报纸的宗旨、编辑方针一致;临时增期的报纸印数应与主报的印数一致(因特殊情况,印数需少于主报印数的,须经特别批准)并随主报发行,不得单独发售或者借此提高报纸定价。报纸不得随意减期(因不可抗力的情况引起的除外)。”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版权局关于保留、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版权局关于保留、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版权局关于保留、废止、
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版权局
•【公布日期】2009.01.22
•【字号】京新出法[2009]35号
•【施行日期】2009.01.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版权局关于保留、废止、失效行
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京新出法〔2009〕35号)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08〕47号)要求,经对1990年至2007年期间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版权局发布的17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现决定保留行政规范性文件31件,决定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46件,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95件。

现予印发目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版权局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版权局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3: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版权局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
北京市版权局
二○○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1: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版权局
附件2: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版权局
附件3: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版权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的通知-京政发[2014]2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的通知-京政发[2014]2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的通知(京政发〔2014〕2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切实加强本市安全监管(管理)工作,现就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安全监管(管理)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坚决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一岗双责”等要求,进一步明确安全监管(管理)责任。

(一)管理责任不具有行政审批权或行政处罚权的政府主管部门,在职责权限内,对所主管行业的安全工作承担日常管理责任。

主要包括:1.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并组织实施相关管理规范、技术标准。

2.落实市政府关于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定期研究分析行业安全工作形势,制定并实施相关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协调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3.组织开展行业安全专项整治,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4.组织制定行业安全应急预案,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制定安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行业安全应急处置和救援,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5.组织开展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二)监管责任具有行政审批权或行政处罚权的政府主管部门,在职责权限内,除承担上述管理责任外,还需承担以下监管责任:1.在履行行政审批职责时,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规定进行审查。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印发《新闻出版版权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印发《新闻出版版权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印发《新闻出版版权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日期】2022.01.26•【文号】国新出发函〔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印发《新闻出版版权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国新出发函〔202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现将《新闻出版版权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新闻出版署2022年1月26日新闻出版版权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结合新闻出版版权领域基层政务公开试点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总体要求开展新闻出版版权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新闻出版版权领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是守正创新做好基层新闻出版版权管理工作的有益探索。

各级新闻出版版权部门要高度重视基层政务公开工作,充分发挥组织、指导和监督作用,认真抓好指引的贯彻落实,积极稳妥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以公开促管理、促服务,提升新闻出版版权领域基层治理能力水平。

二、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县(市、区)及以下新闻出版版权领域政务公开工作。

三、公开事项标准目录《新闻出版版权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公开事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两个一级事项,具体包括“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对非法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对非法从事复制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对非法编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行为的行政处罚”“对非法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的行政处罚”“对损害公共利益的有关著作权侵权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对违反《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有关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等7个二级事项,并对公开内容(要素)、公开依据、公开时限、公开主体、公开渠道和载体、公开对象、公开方式和公开层级进行明确,提供了开展新闻出版版权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的基础性标准框架。

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行政审批工作规程

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行政审批工作规程

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行政审批工作规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8.06•【文号】新出厅发[2009]1号•【施行日期】2009.08.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行政审批工作规程(新出厅发〔2009〕1号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第一条为积极推进、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勤政廉政建设,加快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总署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行政审批工作遵循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便民高效、权责一致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行政审批工作实行“集中受理、集中办理、统一回复”的工作管理模式和“规范流程、限时办结、一次告知”的便民服务模式。

第四条本规程适用于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本规程第十五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图书、音像、电子、互联网出版单位和音像、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的设立、兼并或者合并、分立和名称、业务范围、主办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等登记项目的变更;新增或者改变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的名称、刊期。

(二)报纸出版单位、期刊出版单位、国内媒体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名称、业务范围、主办单位或者主管机关、期刊出版单位登记地等登记项目的变更;报纸、期刊的创办和名称、业务范围、主办单位或者主管机关、期刊登记地等登记项目的变更。

(三)出版物总发行企业、全国连锁经营企业的设立、兼并或者合并、分立和名称、地址、业务范围等的变更。

(四)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出版物分销企业(含中外合作音像制品批发企业)的设立。

(五)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的设立。

(六)开办手机文学、手机书刊业务。

(七)境外新闻出版机构在境内设立办事机构。

(八)著作权涉外机构、国(境)外著作权认证机关、外国和国际著作权组织在华设立代表机构。

新闻出版署关于出版社重新登记注册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关于出版社重新登记注册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关于出版社重新登记注册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正文:---------------------------------------------------------------------------------------------------------------------------------------------------- 新闻出版署关于出版社重新登记注册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1990年5月10日)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整顿报刊和出版社的通知》文件精神,我署发出了《关于出版社重新登记注册的通知》。

从1990年1月15日起,全国出版社开始重新登记注册工作。

现将有关工作中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一、有关出版社重新登记注册工作1.所有接到我署核准出版社重新登记注册批复文件的出版社,必须严格按照要求持批复文件到所在地新闻出版局及时登记注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对批复文件要严格核对,批复文件不得改变。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办理出版社重新登记注册手续的工作要在5月底之前结束,并将出版社登记表、登记证各一份于6月20日前报新闻出版署备案。

3.《关于出版社重新登记注册的通知》第五项曾规定“经重新注册登记的出版社,每种正式出版物的版本记录页上必须注明出版社登记证号码”。

为统一执行有关“中国ISBN”前缀号的规定,关于版本记录页上加注“出版社登记号码”停止执行。

4.凡是停业整顿未结束,暂缓登记的出版社从1990年4月1日至9月底为缓登记期。

在此期间,除经批准的教材出版任务外,不得出版其他图书。

在此期间出版的其他图书,按非法出版物查处。

逾期未达到重新登记基本要求的出版社,由新闻出版署通知撤销社号。

5.今后,凡经新闻出版署批准更改社名或改变主办、主管单位的出版社都要到当地新闻出版局重新登记注册。

二、有关专业分工和出书范围问题1.所有出版社必须严格遵守专业分工,按照重新登记所核定的出书范围出书。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2003)-京政发[2003]18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2003)-京政发[2003]18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2003)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3]1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已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

现将市政府机构设置通知如下:一、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保留北京市人民政府参事室牌子)二、市政府组成部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挂北京市宗教事务局牌子)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北京市监察局(与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政府机构个数)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挂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牌子)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挂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保留北京市山区建设办公室名义)北京市商务局(挂北京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牌子)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审计局三、市政府特设机构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市政府直属机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水利局北京市工业促进局(挂北京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牌子)北京市农业局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北京市新闻出版局(挂北京市版权局牌子)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体育局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园林局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旅游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挂北京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牌子)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研究室五、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与北京市林业局合署办公)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附件: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表二00三年九月十二日附件: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表┌───────────────────────────────────────────────┬──┬─────────────────────────────────────────┐│组成部门│特设│直属机构│││机构││├─┬─┬─┬─┬─┬─┬─┬─┬─┬─┬─┬─┬─┬─┬─┬─┬─┬─┬─┬─┬─┬─┬─┬─┼──┼─┬─┬─┬─┬─┬─┬─┬─┬─┬─┬─┬─┬─┬─┬─┬─┬─┬─┬─┬─┬─┤│办│发│教│科│民│公│国│监│民│司│财│人│劳│国│规│建│市│交│农│商│文│卫│人│审│国有│地│工│质│环│水│工│农│广│新│文│体│统│园│药│安│旅│外│侨│法│信│研││公│展│育│学│族│安│家│察│政│法│政│事│动│土│划│设│政│通│村│务│化│生│口│计│资产│方│商│量│境│利│业│业│播│闻│物│育│计│林│品│全│游│事│务│制│访│究││厅│和│委│技│事│局│安│局│局│局│部│局│和│资│委│委│管│委│工│局│局│局│和│局│监督│税│行│技│保│局│促│局│电│出│局│局│局│局│监│生│局│办│办│办│办│室│││改│员│术│务││全││││││社│源│员│员│理│员│作││││计││管理│务│政│术│护││进││视│版│││││督│产││公│公│公│公││││革│会│委│委││局││││││会│和│会│会│委│会│委││││划││委员│局│管│监│局││局││局│局│││││管│监││室│室│室│室││││委││员│员││││││││保│房│││员││员││││生││会││理│督│││││││││││理│督│││││││││员││会│会││││││││障│屋│││会││会││││育││││局│局│││││││││││局│管│││││││││会│││││││││││局│管│││││││││委│││││││││││││││││理│││││││││││││││││││││理│││││││││员│││││││││││││││││局│││││││││││││││││││││局│││││││││会││││││││││││││││││││││││└─┴─┴─┴─┴─┴─┴─┴─┴─┴─┴─┴─┴─┴─┴─┴─┴─┴─┴─┴─┴─┴─┴─┴─┴──┴─┴─┴─┴─┴─┴─┴─┴─┴─┴─┴─┴─┴─┴─┴─┴─┴─┴─┴─┴─┴─┘说明:北京市人民政府设置工作部门45个,其中:办公厅和组成部门23个,特设机构1个,直属机构21个;监察局与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人政府机构个数。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实施2012年度报刊核验和换证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实施2012年度报刊核验和换证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实施2012年度报刊核验和换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公布日期】2013.01.23•【字号】•【施行日期】2013.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实施2012年度报刊核验和换证工作的通知各报刊主管单位、报刊出版单位:遵照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2012年度报刊核验工作的通知”(新出厅字[2013]14号)要求,北京市新闻出版局自2013年2月1日开始实施北京地区报纸期刊2012年度核验和报刊出版许可证换证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纸、期刊的核验范围北京地区已履行报刊登记手续,编入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报纸、期刊出版单位。

二、报纸、期刊的核验时间报刊年度核验期限为2013年2月1日至3月31日,经催告一个月内仍不参加年度核验的报刊出版单位,按有关规定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北京市新闻出版局注销登记。

三、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内容报刊核验的范围、内容和程序按照《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办法》有关要求执行,对报刊出版单位2012年出版经营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各报刊主管部门要结合日常审读监管工作,对所辖报刊出版内容和经营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

重点核查以下六项内容:1.报刊主办单位是否切实履行管人、管资产、管导向的职责,与出版单位是否属于挂靠关系;2.报刊出版单位的法人代表、社长、总编辑(主编)任职资格是否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岗位资格;3.报刊出版单位资本构成是否符合规定要求;4.报刊是否存在超越业务范围、一号多报(刊)、转让出版权等违规出版行为。

5.报刊的经营和刊载广告是否存在违法问题。

6.是否存在非学术期刊超越业务范围违规刊载学术论文、出版质量低劣、靠收取版面费牟利问题。

年度核验中发现存在违规问题的报刊,我局将按规定予以缓验或不予通过年度核验,并责成主管主办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关于举办报社新闻采编人员资格培训的通知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关于举办报社新闻采编人员资格培训的通知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关于举办报社新闻采编人
员资格培训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版权局
•【公布日期】2004.11.30
•【字号】
•【施行日期】2004.12.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关于举办报社新闻采编人员资
格培训的通知
市属各报社:
根据中宣部、新闻出版总署、广电总局关于在核发新的记者证前对新闻采编人员进行培训,将取得培训资格证书作为领取记者证的必备条件之一的精神,我局组织市属报社1741名新闻采编人员进行了培训。

但由于不断有新的人员充实新闻采编队伍等原因,还有部分报社采编人员没有参加培训,应各报社的要求,拟定于12月20日--24日在北京新闻出版培训中心(怀柔红螺寺)举办报社新闻采编人员培训班。

报到时请各单位选派一名负责同志一并交纳培训费400元(包括教材及资料费、授课费、租用教室费、出题及阅卷费、证书费),食宿费每人每天180元(5天共计900元),合计1300元。

每人交2张1寸照片,照片背面请注明本人姓名和单位。

请各单位及时组织未参加培训人员,将参加培训人员名单于12月10日前传我局人事教育处。

电话:84251812(FAX);64213061 联系人:王亦君
注:请贵单位通知乘座班车的学员于12月20日上午7:15在东直门地铁东南出口处乘座班车。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
2004年11月30日。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新闻出版许可证变更换发衔接工作的通知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新闻出版许可证变更换发衔接工作的通知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新闻出版许可证变更换发衔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4.16•【文号】•【施行日期】2014.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正文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新闻出版许可证变更换发衔接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鉴于新闻出版总署与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合并后,已正式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公章,为加强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和服务,促进新闻出版业规范有序发展,原签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公章的新闻出版许可证需进行变更换发。

现就新闻出版许可证变更换发衔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盖新闻出版总署公章或由原总署监制的许可证(以下简称旧版许可证)的使用与管理自2014年6月1日起,空白旧版许可证一律作废,任何地区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发放。

已经发放但尚未更换的旧版许可证可继续使用,有效期满或更换新版许可证后自动作废。

二、加盖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公章许可证(以下简称新版许可证)的使用与管理原由新闻出版总署印制的《图书出版许可证》、《报纸出版许可证》、《期刊出版许可证》、《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电子书)、《出版物进口经营许可证》(电子书),其新版许可证一律由总局印制,2014年6月1日前发放各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制经营许可证(磁介质类、刻录类光盘、只读类光盘、电子书)》、《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印刷经营许可证》由总局统一设计并提供印制胶片。

各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负责完成新版许可证印制工作。

新版许可证应加盖各地机构合并后的新公章。

三、有关要求1.各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许可证变更换发衔接工作,加强领导,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

北京市新闻出版(版权)局关于举办北京市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人员法规培训的通知

北京市新闻出版(版权)局关于举办北京市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人员法规培训的通知

北京市新闻出版(版权)局关于举办北京市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人员法规培训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02.11.19
•【字号】
•【施行日期】2002.12.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北京市新闻出版(版权)局关于举办北京市新闻出版(版
权)行政执法人员法规培训的通知
局机关各执法部门、市场稽查大队、各区县文化工作委员会:
我局经研究决定,今年第二批行政执法人员法规培训班于12月2日举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全市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人员(以领取执法证件为准)。

为了落实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行政执法人员上岗资格认定的规定,请有关部门妥善安排好工作,确保没有参加第一批培训的执法人员全部参加培训。

二、培训时间: 2002年12月2日-4 日。

三、培训地点:北京市新闻出版培训中心(怀柔区红螺寺路)。

四、培训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五、授课和考核方式:请主管机关领导和专家授课,闭卷考试,考试成绩记入行政执法人员业务档案。

考试不及格的安排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的,应当调离
执法岗位。

请各参训部门在11月22 日前将参训人员名单报我局人事教育处。

联系电话:84251812 84251810
联系人:王亦君马新明赵跃清
特此通知。

北京市新闻出版(版权)局
2002年11月19日。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关于加强本市新闻出版(版权)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关于加强本市新闻出版(版权)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关于加强本市新闻出版(版权)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版权局•【公布日期】2004.05.20•【字号】京新出人[2004]195号•【施行日期】2004.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著作权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关于加强本市新闻出版(版权)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京新出人[2004]195号)本市各新闻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单位,各区县文化委员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精神和市政府下发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责任》的规定,在本市新闻出版(版权)行业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作如下通知:一、高度重视,认识到位安全工作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还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

特别是随着首都的经济发展,安全工作已经成为首都率先实现现代化和办好历史上最出色的一届奥运会的根本保证。

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对安全工作做出了许多重要批示,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本市新闻出版(版权)行业的各单位和全体从业人员都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和安全意识,充分认识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当前安全工作形势的严峻性,牢固树立“安全第一,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保持本单位乃至全社会的安全稳定,确保不出现安全事故。

二、认清形势,查找问题北京地区现有登记出版单位3000多家,印刷复制单位近2000家,发行单位7000多家,从业人员几十万人。

随着首都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本市新闻出版(版权)行业的规模不断扩大,从业人员日益增多。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图书出版奖励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图书出版奖励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图书出版奖励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公布日期】2014.01.22•【字号】京财科文[2014]174号、京新出联[2014]36号•【施行日期】2014.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图书出版奖励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财科文〔2014〕174号、京新出联〔2014〕36号)北京市地区各图示出版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鼓励出版更多反映人民主体地位和现实生活、群众喜闻乐见的优秀精神文化产品,推动首都图书出版事业大发展大繁荣,我们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图书出版奖励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新闻出版局2014年1月22日北京市图书出版奖励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推动首都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发挥首都全国文化中心的示范引领作用,规范和加强图书出版领域奖励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性资金,遵循“资源申请、专家评审、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的原则,专款专用,注重实用绩效。

使用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出版图书资格的出版单位。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做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鼓励创作生产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知识性俱佳的优秀图书,积极发挥政府在繁荣首都图书出版方面的引导作用。

新闻出版署关于期刊核验及重新登记的通知-新出报刊[1999]242号

新闻出版署关于期刊核验及重新登记的通知-新出报刊[1999]242号

新闻出版署关于期刊核验及重新登记的通知正文:---------------------------------------------------------------------------------------------------------------------------------------------------- 新闻出版署关于期刊核验及重新登记的通知(1999年3月17日新出报刊[1999]2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及各人民团体期刊主管部门,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近三年来,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业管理的通知》(厅字(1996)37号)及我署《关于期刊业治理工作的通知》(新出期(1997)118号)精神,对全国期刊出版业的散滥状况进行了治理,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全国期刊的品种、结构、数量以及登记项目都有相应的变动。

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新闻出版署决定在1999年4月至5月期间,进行期刊核验及重新登记。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期刊核验(一)核验范围。

已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正式期刊(含解放军系列、高校学报系列、信息参考系列、报刊复印资料系列、公报政报系列、年鉴系列的期刊)。

(二)核验原则。

由于这次核验是在治理期间进行的,所以,应以中央“两办”37号文件为指针,按照我署118号文件及《期刊年度核验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体现从严治理、调整结构、停一办一的原则。

凡属在这次核验中停办的期刊,指标归省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统一安排使用。

由于1997年、1998年两个年度我署没有统一安排期刊年检工作,各地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核验办法。

(三)核验要求。

有下列情况的期刊,应予以缓验或停办。

1、属于《期刊年度核验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情况的以及违反其他有关期刊管理的法规、规章的应予以缓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版权局)主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版权局)主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新闻发布【发文字号】京政办发[2009]72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8.08【实施日期】2009.08.0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7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八月八日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北京市新闻出版局(简称市新闻出版局),挂北京市版权局(简称市版权局)牌子。

市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是负责本市新闻出版事业和著作权管理工作的市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

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出的职责。

动漫、网络游戏管理(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核)及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的职责划给北京市文化局。

(三)划入的职责。

1.北京市文化局承担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和进口管理的职责。

2.原北京市广播电视局承担的管理广播电视机构记者证的职责。

(四)增加的职责。

对本市从事出版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

(五)转变的职责。

1.加强对本市互联网出版活动和开办手机书刊、手机文学业务进行监管的职责。

2.加强本市著作权保护工作的职责。

3.加强培育、引导和扶持本市新闻出版和著作权相关产业健康发展的职责。

4.加强为国家新闻出版、著作权事业发展和中央在京新闻出版、著作权单位服务的职责。

2006年北京市新闻出版(版权)工作会议在京召开

2006年北京市新闻出版(版权)工作会议在京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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稠环 化 合物等物 质 。
目前 ,我 国 软 包 装 用 油 墨 接 近 5万 吨 ,其 中 氯 化 聚 丙 烯 油 墨 、 酰 胺油 墨 、 酯 聚 胺 酯 油 墨各 占一 定 比 例 , 聚 聚 其 他 如 醇 油 性 油 墨 等 不 足 5 聚 酯 聚 胺 酯 油 墨 由于 其改 %。 性 品 种 多 、应 用 范 围 广 、耐 温 性 、耐 水 性佳 、印 刷光 泽 度 高 、毒 性 小 ,发 展 极 为 迅 速 ,正逐 渐 加 快 取 代 氯 化 聚 丙 烯 油 墨 的 步 伐 。虽 然 醇 溶 性 油 墨 目前 应 用 较 少 ,但 其 增 长 速 度 也 在 加 快 ,越 来越 多 的 企 业 采 用 醇 溶 性 油 墨 与 双 组 分 聚 胺酯 黏 合剂 结 合 使 用 , 少 甲苯 的 使 用 和排 放 。 减
要讲 话 。
材 料 展 开 研 讨 。 会 议 认 为 我 国 食 品 塑 料 材 料 包 装 的安 全 形 势 非 常 严 峻 ,市 场 上 很 多 食 品 塑 料 包 装 材 料 难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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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 日 , 山东 省 即 墨 市 段 泊 岚 镇 士 青 岛 大 自
然 印 花 有 限 公 司 成 为 惟 一 一 家 2 0 奥 运 会 吉 祥 08
物 “ 娃 ”首 批服 装类 印花印 制单位 。 福 段 泊 岚 镇 素 有 “ 装 印 刷 之 乡 ”的 美 誉 , 包 其 包 装印 刷业 始于 上世 纪 7 0年 代 。近 年 来 ,段 泊 岚镇 党 委 、政府 充 分挖 掘包 装 印刷 业 发达 的传 统 优 势 ,响 亮 地 提 出了 “ 造 包 装 印 刷 工 业 基 打 地 、 做 大 包 装 印 刷 之 多 品 牌 ” 的 口号 ,采 取 筹 建 工业 基地 、引资 引技 术扶 优壮 强 等一 系 列扶 持措 施 ,使全镇 的 包 装印 刷企 业迅 急 发展 壮大 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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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关于重新颁发《北京市新闻出版(版权)局
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期刊
【发文字号】京新出法[2004]255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新闻出版局
【发布日期】2004.06.30
【实施日期】2004.06.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关于重新颁发《北京市新闻出版(版权)局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的通

(京新出法[2004]255号)
局机关各处室、稽查执法大队、信息中心,各区县文化委员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市政府的工作部署,我局对《北京市新闻出版(版权)局行政许可程序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修订后的《北京市新闻出版(版权)局行政许可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于2004年6月30日在我局网站()上公布。

请各许可部门认真组织工作人员学习,熟知本部门承担的行政许可事项的程序规定,严格按照程序规定实施审批、核准、审核和备案程序。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2004年5月19日发布的"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我局原有的设立出版物批发市场、出版物发行员资格认定、举办地方和专业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各区、县原有的设立出版物出租企业等4项行政许可事项已经取消。

鉴于此,原《程序规定》中设立的相应程序规定截止到2004年6月30日即行废止。

这些取消事项的后续监管措施另行通知。

二、根据国务院2004年5月19日发布的"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新闻出版总署原有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设立、可录光盘生产设备引进、设立可录光盘生产企业、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被关闭光盘厂生产线和被查缴非法光盘生产线处理等5项许可或者非许可事项的审批权下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部门。

鉴于此,我局已将原《程序规定》中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事项由审核程序调整为审批程序,其他4项新增事项将陆续制定程序规定并在网上公布。

三、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我局此次修订后的程序规定将许可时限均缩短为20日以内,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请按法律规定执行。

但各许可部门可以在规定的时限内调整各个岗位的许可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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