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新闻出版局部门预算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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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新闻出版局部门预算管理规定

为全面贯彻《预算法》、《会计法》和有关财政法规,严格部门预算管理,规范行政经费、事业经费和项目经费的收支管理,做到量入为出,收支有序合规,切实保障全局各项事业的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一、部门预算的编制

1、凡市财政和其他部门划拨给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北京市"扫黄办"和局属单位的经费(含行政经费、事业经费和项目经费),依据《预算法》、《会计法》和财政规章的有关规定,均纳入全局部门预算统一管理,分项核算,按规定范围使用。

2、各预算部门应在规定预算编制时间内,提供本部门下一预算年度的主要工作任务和部门经费的使用计划,行政性收费的执收部门,应同时提供下一预算年度的部门收费收入支出计划。计划财务处根据各部门上报的经费使用计划,综合编制全局部门预算方案。

3、预算年度内已确定的全局重点工作和重点扶持项目,凡涉及到经费安排的,各项目责任部门应在年度预算中给予体现,并优先安排。各部门正常公务、业务经费预算不得超过上年财政下达的预算规模,部门新增项目经费预算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按照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编制上报。

4、各部门所有财政性支出都要严格按规定标准和相应科目列入部门预算,部门预算中不得安排超过财政规定范围的支出项目。

二、部门预算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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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保证部门年度预算的切实可行,各部门预算应报主管局长审核批准后上报;由计划财务处根据各部门事业发展计划汇编全局部门预算并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方案,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下达各执行部门。

2、各部门执行部门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部门预算方案制定全年预算经费支出计划,公务费、业务费支出要全年均衡安排,项目支出要注明支出月份,各部门支出计划经主管局长批准后报计划财务处备案。

3、为保证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无特殊原因当年预算项目一般不再追加,需增加的项目支出推至下一预算年度再考虑。在年度预算中未安排支出的项目支出或未落实资金来源的项目支出,有关部门应先商计财处,并报请局长办公会调整部门预算方案,在项目的资金来源落实后,再报主管领导审批该项目的支出安排。反之,计财处不得受理。

4、年度预算内行政经费、事业经费和项目经费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市财政的有关规定执行。计财处负责全局年度部门预算的监督执行,各项经费的支出按预算规定用途并经分级审批,由计财处审核后办理手续。具体审批程序如下:

(1)行政公用经费的开支,1000元以下的支出项目由办公室主任审批;1000元以上20000以下的支出项目由办公室报主管局长审批;20000元以上支出项目由主管局长报局长审批,必要时可由局长提交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2)部门业务费开支,由业务主管局长审批。一次性开支超过20000元以上的支出项目由主管局长报局长审批。必要时可由局长提交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3)部门专项经费的开支,由业务部门提出支出方案报主管局长审批,一次性开支20000元以上的支出项目由主管局长报局长审批。必要时可由局长提交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4)项目经费的开支,要坚持专款专用,严格按照预算规定安排支出。由项目主管部门按照项目资金使用计划报主管局长审批,一次性开支100000元以上的由主管局长报局长审批。

(5)劳动工资、福利补贴、加班劳务等个人部分的开支,一律由人教处负责审定,书面通知计财处执行。人教处应于每月28日前将职工工资变动情况书面通知计财处,以便计财处落实执行。职工困难补助由局福利委员会审定,由人教处报局主管领导审批。

三、部门预算的执行

1、部门预算执行中,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2、各项经费支出的原始凭证,必须是经国家政策批准的正式票据。票据的填写应真实准确完整,经办人要在原始凭证上签名,超出原预算审批范围的,须重新报批。100元以上费用支出要注明用途,连同预算批准报告一起交计财处审核报销。

3、及时结帐、报帐,使用现金和转帐支票,均应在借支一周内到计财处办理报销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报销手续的,应及时通知计财处。

4、各项经费用于因公出差、参加会议、举办培训班、学习班、组织会议等项支出,应严格执行市财政局有关文件的支出标准和局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凭有关通知文件(原件)到计财处审核报销。

5、各项经费用于会议费、业务招待费用的开支,支出标准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执行局会议费、招待费报批手续,由办公室、计财处共同监督支出。

6、年度部门预算内的各项经费支出的审核,由计财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相关政策的规定安排专人审核,年度部门预算外安排的支出,经局长办公会批准调整年度预算后由计财处处长审核批准支出。

7、因工作需要到外埠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标准应严格按照京财行(1992)1384号文件执行。处以下干部出差路途在1500公里以上方可乘坐飞机,因任务紧急确需乘坐飞机的,要报局长批准。出差人员住宿费标准应严格按照财政有关文件执行。

8、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探亲假的职工,往返路费由局人事教育处审核批准后到计财处报销。

9、职工医药费的报销应严格遵循北京市公费医疗的有关规定,职工就医时取得的医药费原始凭证每月10日前交计财处,计财处指定专人按规定到医院公费医疗办公室安排审核后办理报销手续。

需住院治疗的职工,所需住院费用由主管局长批准后,领取支票先行与医院结算,有关单据经医院公费医疗办公室审核后,一周内将职工自负部分费用交计财处。未按规定缴清自负费用的,不得再申请支票结算住院费用。

四、部门预算的监督

1、预算安排的项目经费必须严格按预算安排支出,未经市财政局批准,不得擅自更改项目预算。项目预算经费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具体责任部门要制定项目预算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上报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由计财处监督使用。项目完成后,责任部门应按项目说明经费使用情况。年度预算中确定的重点监察项目,由监察处、办公室和计财处联合组织审议项目支出计划,并对项目支出实施全程监管。

2、各处室应将本年度工作计划中安排的各种工作会、业务培训及涉及此项工作的开支在年度报预算计划时,同时报局办公室一份。由局办公室统一协调,报局长办公会批准。几个处室相同或近似内容的会议能合并一起开的要合并,能安排在局内开的不在局外开,并将会议经费落实到年度预算中。

3、接待上级部门和其他省市来我局调研、考察活动所需支出,先由接待部门根据接待任务起草经费预算报告送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商计财处签署意见后,按规定程序报批。接待标准严格遵守市纪委和市财政的有关规定,接待活动中严禁赠送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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