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对计量校准服务机构实施监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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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对计量校准服务机构实施监管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质监局,深圳市市场监管局,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省计量院: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社会提供计量校准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应向广东省质监局申请计量校准机构备案,所使用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必须经国家或本省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为依法对我省的机构实施有效监管,使计量校准行为规范有序,现就机构备案等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机构备案

(一)机构备案对象

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实验室从事计量校准服务并出具计量校准报告的机构(含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均须向广东省质监局申报机构备案。

(二)机构备案内容

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和实验室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计量标准、管理制度、机构获得计量授权和实验室认证认可情况等。

(三)机构备案有效期

机构备案有效期最长为5年,备案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应重新申请机构备案复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换发新的备案证书,原备案号不变。若机构未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复查并换发新的备案证书,原备案证书自然失效。

(四)机构备案内容变更

在备案有效期内,机构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向广东省质监局申请机构备案内容变更。

(五)机构备案的受理及审核

机构向省质监局申请备案,备案(或备案内容变更、机构备案复查)申请材料须经其实验室所在地地级以上市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加具意见(广东省质监局直属机构直接向广东省质监局提交申请材料),广东省质监局受理材料后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广东省质监局将定期向社会公布机构备案的相关信息。

二、计量标准考核

(一)计量标准考核受理

1.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派驻广东省的机构用于对社会提供计量校准服务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可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考核,也可向广东省质监局申请考核(外省企事业单位派驻广东省的机构向广东省质监局申请考核)。

2.我省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用于对社会提供计量校准服务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不包括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应当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考核。

3.无主管部门并在我省工商注册的机构建立的用于对社会提供计量校准服务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应当向该机构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考核。

4.用于对社会开展计量校准服务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考核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二)计量标准考核条件及依据

申请计量标准考核的机构应具备《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建标条件,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72号令)和《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2008)对计量标准进行考核。机构申请考核的最高计量标准的准确度等级原则上不能高于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所建立的同类最高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准确度等级。

三、机构备案和计量标准考核的受理时限及申报方式

(一)机构备案和计量标准考核申请受理时限

广东省质监局受理机构备案和各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计量校准用的计量标准考核申请的时间统一从发文之日起。

(二)申报方式

申报机构备案(或备案内容变更、机构备案复查)和计量标准考核所需提供的材料及申报程序可登陆省、市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网站查看及下载相关申报表格,并按照规定的程序申报。

四、有关要求

(一)依备案范围开展校准服务

1.机构在广东省质监局备案,取得《广东省计量校准机构备案证书》后,可在我省开展计量校准服务。机构应按照检定规程或国家计量校准规范,在备案的计量校准项目范围内开展计量校准服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经备案的计量校准项目不受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授权证书的区域限制。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在授权区域之外开展计量校准,不再具有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法律效力。

2.广东省质监局将有计划有重点地制订我省开展计量检定和计量校准所需的广东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机构主动提出承担某计量检定或计量校准项目的广东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起草任务的申请,经批准后可由该机构牵头负责起草,完成后由广东省质监局审查批准后予以发布实施。

3.机构需要转委托承接的计量校准业务时,应经委托人同意后再委托有资质的机构承担,并由被委托的承担机构出具转委托项目的计量校准报告。

4.机构应按广东省质监局统一规定的格式要求出具《计量校准报告》(见附件2),报告上应当注明机构备案号。

5.机构应保存《计量校准报告》副本及相应的原始记录两个计量校准周期或两年以上。原始记录应按照广东省质监局统一规定的要求编制(见附件2)。

(二)开展普查登记

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各地要组织对本辖区内的机构进行摸查统计并汇总填写《广东省计量校准机构统计表》(见附件3)于2011年9月30日前报送广东省质监局计量处。

(三)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要对辖区内的机构实施1次以上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机构是否存在伪造数据,出具虚假校准报告,违反计量检定规程或国家校准规范进行计量校准,使用未经考核合格或者超过有效期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校准工作,指派未取得相应项目的计量检定员证或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人员开展计量校准工作,超出备案的计量校准项目范围开展计量校准,未经委托人同意转委

托承接的计量校准业务,将强检工作当作计量校准服务,或是将计量校准业务当作强检工作来开展,将非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当作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来使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进行查处。机构也应于每年的年底前组织1次以上的自查自纠,并将自查自纠情况及时报告当地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广东省质监局将不定期组织对机构进行监督抽查,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对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将从2012年6月1日开始,对于该日期之前发现的机构的不规范行为应以教育和督导为主。

附件:1.计量校准机构备案指引

2.计量校准报告和原始记录的格式要求

3.广东省计量校准机构统计表

二○一一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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