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运物流公司危货车辆报废更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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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运物流公司危货车辆报废更新制度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第三条车辆未达到强制报废年限,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更换车辆;

(1)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的车辆;

(2)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

(3)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四条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半挂车与其他载货汽车、半挂车相互转换的,按照危险品运输载货车、半挂车的规定报废。

第五条距本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区域。

第六条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行驶达40万千米,将机动车及所有证件交回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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