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试行)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正文:----------------------------------------------------------------------------------------------------------------------------------------------------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五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采用有利于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的信息化建设。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
中国国电集团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同时结合集团公司生产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危险化学品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级发电企业。
第二章辨识、评估与备案第四条发电企业应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设备设施和使用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第五条发电企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和分级,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中的分级方法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安全评估应形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
第六条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措施可行,安全评估报告包括以下内容:(一)评估的主要依据;(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三)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四)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五)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场所、人员情况;(六)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的符合性分析;(七)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和监控措施;(八)事故应急措施;(九)评估结论与建议。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电企业应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二)构成重大危险源设备设施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三)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使用工艺或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风险程度的;(四)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五)发生重大危险源事故的;(六)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四篇)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监督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因含有有毒有害物质、高温、高压、高能源等特性,一旦发生事故将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对环境造成剧烈破坏的单位、区域或设施。
第三条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领导和组织,制定并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切实保障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重大危险源单位和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并实施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措施,确保人员的安全和设施的安全。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的划定和登记第五条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的要求,确定重大危险源的划定标准,划定重大危险源的范围。
第六条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对自身是否为重大危险源进行评估,并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报告和登记。
第七条重大危险源的登记信息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重大危险源的名称、位置、特性、安全措施、责任人等。
第八条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库,统一管理重大危险源的登记信息,并及时更新。
第三章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要求第九条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要求。
第十条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测和预警系统,及时掌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提前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安全设备,保持设备的良好状态,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
第十二条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三条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人员,以保障事故发生时的应对能力。
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试行)
附件*****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员工人身安全,确保安全生产局面的稳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能源产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重大危险源分为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和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
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品,且危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以及其他存在危险能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按照《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重大危险源分级标准》的规定,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 号)文件规定,属于申报登记范围内的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
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指:除国家规定的危险源以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火灾、爆炸、重大机械、设备损坏以及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
(见附件:公司规定重大危险源目录)第四条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范围内所属各部门、各风电厂。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的监督,公司安全生产部作为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领导机构,负责监督、指导所属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
第二条所属各部门要成立本部门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机构。
第三条公司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组织机构的工作职责:(一)组织所属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集团公司关于重大危险源管理的各项规定和相关要求。
(二)督促所属部门做好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评估、存在问题整改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工作,组织所属部门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实施监控管理,对存在的重大问题落实整改方案和整改资金,对重大危险源做到可控在控.(三)督促所属部门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及演练,并组织实施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交水发〔2013〕274号
存在港口重大危险源的港口经营人进行监督检查。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港口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 的,应当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七条以及《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相关规定进行 处置。 第二十八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港口重大危险源监督检 查台帐,内容包括港口重大危险源监督检查记录表、现场检查记录、整改 意见、整改情况等资料。 第二十九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加强对港口重大危险源集中区域的监督检查,确保港口重大危险源与 周边单位、居民区、人员密集场所等重要目标和敏感场所之间距离符合国 家相关规定。 附件:1.港口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 2.可容许风险值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的通知
交水发〔2013〕27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 : 为帮助各地贯彻落实《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12 年第 9 号部令) ,做好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我部研究制定了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 执行。 请各地在执行中认真做好总结, 并将相关情况及问题及时反馈我部。 交通运输部 2013 年 4 月 23 日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落 实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技术措施;应当明确港口重大危险源的责任人或责 任机构,并对港口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和日常巡查;对于 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十五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根据危险货物种类、数量、储存工艺或相关 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 善控制措施。 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 第十六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港口重大危险源 的安全设施和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记录维护、保养、检测、检验结果。 第十七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 示标志,标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第十八 港口经营人应对港口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操作岗位人员进行 安全操作技能培训,使其了解港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熟悉港口重大 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全面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 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十九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将港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可能的事故 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从业人员和其他相关单位、人员。 第二十条 港口经营人应制定完善有关港口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 —4—
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试行)
附件*****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员工人身安全,确保安全生产局面的稳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能源产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重大危险源分为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和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
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品,且危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以及其他存在危险能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
按照《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重大危险源分级标准》的规定,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文件规定,属于申报登记范围内的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
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指:除国家规定的危险源以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火灾、爆炸、重大机械、设备损坏以及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
(见附件:公司规定重大危险源目录)第四条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范围内所属各部门、各风电厂。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的监督,公司安全生产部作为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领导机构,负责监督、指导所属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
第二条所属各部门要成立本部门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机构。
第三条公司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组织机构的工作职责:(一)组织所属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集团公司关于重大危险源管理的各项规定和相关要求。
(二)督促所属部门做好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评估、存在问题整改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工作,组织所属部门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实施监控管理,对存在的重大问题落实整改方案和整改资金,对重大危险源做到可控在控。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4篇)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局面的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重大危险源分为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下称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和龙滩水力发电厂(下称龙滩电厂)规定的重大危险源。
(一)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品,且危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以及其他存在危险能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
按照《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的规定,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协调字〔____〕____号文件规定,属于申报登记范围内的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二)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指:除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以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火灾、爆炸、重大机械、设备损坏以及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三)龙滩电厂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指:除国家及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以外,在龙滩电厂组织的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中新产生的重大危险源,如升船机等;(四)重大危险源界定范围见附表1、2、3。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龙滩电厂。
第二章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第四条龙滩电厂的工作职责:(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二)定期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工作,判定并控制不可容许危险源或重大危险源,并按照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落实预测、预警、预案工作,做好本厂重大危险源的建档登记、检测评估、监控管理,对存在的问题落实技术方案和资金,及时进行整改;(三)保证录入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及时、准确、完整;(四)完善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落实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五)及时如实汇报重大危险源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六)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重大危险源管理责任到人,完善规章制度,规范日常管理,对重大危险源做到可控在控;第五条安全监察部的工作职责:(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贯彻落实上级单位及龙滩电厂相关规章制度;(二)定期组织各部门开展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工作,判定并控制不可容许危险源或重大危险源,根据评价结果,按照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修订、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实施标准;(三)组织对各类重大危险源进行普查登记,建立动态管理台帐;(四)监督检查各类重大危险源的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五)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事故预防措施的制订和落实情况;(六)参加公司组织的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查;(七)参加重大危险源造成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公布日期】2021.02.04•【文号】应急厅〔2021〕12号•【施行日期】2021.0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的通知应急厅〔202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防控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和强化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防控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应急管理部制定了《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组织辖区内有关企业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督促有关企业于2021年3月31日前通过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包保责任人有关信息的填报工作,于4月30日前完成在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备、企业公示牌设立、安全风险承诺公告内容更新等相关工作,全面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
二、全面开展《办法》的宣传培训,采取集中讲座、专题学习等多种形式,指导有关企业进一步提高对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认识,深刻理解掌握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落实的要求,强化举措推动《办法》落地实施。
三、结合实际,将《办法》的落实纳入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制度措施清单,通过有效施行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抓住企业关键人,加快补齐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责任短板,不断提升重大危险源本质安全水平。
四、加强监督指导,将《办法》落实情况纳入监督检查范畴,统筹推进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工作机制、重大危险源企业联合监管机制;注重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在线巡查抽查,针对包保责任人优化预警信息推送功能,形成线上线下监管融合,推动构建重大危险源常态化隐患排查治理与安全风险防控的长效机制。
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冀安监管应急〔2010〕73号
冀安监管应急[2010]73号关于印发《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现将《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冀安监管应急〔2010〕73号(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12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的数量及其他存在的危险能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设备、设施和场所。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落实动态监控,联网监测预警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和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及时互通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信息,实行信息资源共享。
第六条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范围:(一)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贮罐区或者单个贮罐;(二)储存民用爆破器材、烟火剂、烟花爆竹及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库区或者单个库房;(三)生产、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烟火剂、烟花爆竹及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生产场所;(四)输送可燃、易爆、有毒气体的长输管道,中压以上的燃气管道,输送可燃、有毒等危险流体介质的工业管道;(五)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六)易燃介质和介质毒性程度为中度以上的压力容器;(七)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有煤尘爆炸危险、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煤层自然发火期小于6个月、煤层冲击倾向为中等及以上的煤矿矿井;(八)金属非金属地下矿井,包括瓦斯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井、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九)全库容大于一百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大于三十米的尾矿库;(十) 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重大危险源。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总局令第40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二○一一年八月五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五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采用有利于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的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辨识与评估第七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浙江省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全面掌握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提高事故应急救援能力,防止和减少重特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备案工作。
乡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协助开展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备案等工作,了解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的分布情况,督促重大危险源单位及时如实申报。
第四条依据国家标准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重大危险源的登记范围包括:(一)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规定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二)煤矿(井工开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煤矿矿井:1.高瓦斯矿井;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3.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4.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5.煤层自然发火期≤6个月的矿井;6.煤层冲击倾向为中等及以上的矿井。
(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金属非金属矿井:1.瓦斯矿井;2.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3.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井;4.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
(四)尾矿库全库容≥100万m3或者坝高≥30 m的尾矿库。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含事业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必须申报登记。
申报工作由重大危险源所在的法人单位负责。
无主尾矿库由尾矿库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单位负责申报。
第六条中央驻浙企业、省属企业的重大危险源报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登记备案;其下属单位的重大危险源报所在地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登记备案。
其他单位的重大危险源,报重大危险源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局登记备案。
具体划分由市级安全生产监管局确定。
第七条登记备案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一)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申请表(详见附表1);(二)重大危险源有关信息表,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表(详见附表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详细情况表(详见附表3)、尾矿库重大危险源详细情况表(详见附表4)、煤矿(井工开采) 重大危险源详细情况表(详见附表5)、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危险源详细情况表(详见附表6)、重大危险源周边环境基本情况表(详见附表7);(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四)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操作手册文本及电子文档;(五)应急救援装备物资清单文本及电子文档;(六)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文本及电子文档,如企业已做安全评价,且安全评价报告覆盖了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的有关内容,也可用安全评价报告代替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七)与重大危险源相关的企业厂区平面图(标注重大危险源分布、应急救援装备、物资等分布情况)、重大危险源关键设施、设备及场所图片、反映重大危险源周边主要状况的照片等有关图纸和图片电子文档。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一)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且毒性气体实际存在(在线) 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 于或等于 1 的; (二)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实际存在(在 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 和大于或等于 1 的。 第十五条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 完整、结论明确、措施可行,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四)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仅适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 (五)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场所、人员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的符合性分析; (七)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和监控措施; (八)事故应急措施; (九)评估结论与建议。 危险化学品单位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的,其安全 评价报告中有关重大危险源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 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
第六条 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等机构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 法律、 法规、 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保证工作质量, 并对所出具的报告、 证明负责。 第七条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 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 本实施细则,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指导、监督全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 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安全管理工作,依法对一级重大危险源以 及中央在浙和省部属的大型企业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建立、维护与管理重大危险源监管信息系统和省级重大危险源数 据库,定期分析、评估重大危险源安全信息,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办 法和监管措施。 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指导、监督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的 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安全管理工作,依法对一、 二级重大危险源以及中央在浙和省部属企业的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有关规定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送重大危 险源档案资料及有关信息。 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指导、监管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单位依法 开展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日常安全 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重大危险源备案、核销等工作,负责辖区内重大 危险源信息的更新与管理,依法开展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根据有
《北京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来源: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日期: 2011-03-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确定。
涉及城镇民用燃气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辨识和确定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技术措施和应急措施,加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据法定职责加强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
第六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市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工作。
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工作。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与核销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标准和本办法,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确定本单位重大危险源。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辨识出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形成安全评估报告。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两年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涉及剧毒化学品的,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估:(一)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二)生产工艺、材料以及生产过程、设备、设施等发生变更的;(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四)需要重新进行安全评估的其他情况。
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2022.5.19
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一、目的为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预防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
三、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3年修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3)645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2011)40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AQ3035-2010《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AQ3036-2010《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的通知》应急厅(2023)12号四、术语(-)危险化学品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二)单元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或场所,分为生产单元和储存单元。
(三)临界量某种或某类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所规定的最小数量。
(四)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五)生产单元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加工及使用等装置及设施,当装置及设施之间有切断阀时,以切断阀作为分隔界限划分为独立的单元。
(六)储存单元用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储罐或仓库组成的相对独立的区域,储罐区以罐区防火堤为界限划分为独立的单元,仓库以独立库房(独立建筑物)为界限划分为独立的单元。
(七)混合物由两种或者多种物质组成的混合体或者溶液。
(八)1E1爆炸下限,英文名称:1owerExp1osive1imited o指可燃蒸气、气体或粉尘与空气组成的混合物遇火源即能发生爆炸的最低浓度(可燃蒸气、气体的浓度,按体积比计算)。
(九)OE1职业接触限值,英文名称:OCCUPatiOnaIExposure1imits o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绝大多数接触者的健康不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许接触水平,是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
(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40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二○一一年八月五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五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采用有利于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的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辨识与评估第七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完整版)40号令-重大危险源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二○一一年八月五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五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采用有利于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的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辨识与评估第七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员工人身安全,确保安全生产局面的稳定,特制定本规八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能源产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重大危险源分为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和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
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品,且危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以及其他存在危险能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
按照《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重大危险源分级标准》的规定,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 号)文件规定,属于申报登记范围内的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
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指:除国家规定的危险源以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火灾、爆炸、重大机械、设备损坏以及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
(见附件:公司规定重大危险源目录)第四条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范围内所属各部门、各风电厂。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的监督,公司安全生产部作为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领导机构,负责监督、指导所属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
第二条所属各部门要成立本部门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机构。
第三条公司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组织机构的工作职责:(一)组织所属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集团公司关于重大危险源管理的各项规定和相关要求。
(二)督促所属部门做好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评估、存在问题整改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工作,组织所属部门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实施监控管理,对存在的重大问题落实整改方案和整改资金,对重大危险源做到可控在控。
督促所属部门幵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及演练,并组织实施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
(四) 每年结合春、秋检活动对所属部门的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五) 督促所属部门对国家级重大危险源要按照地方政府的要求,聘请有资质的安全评估部门对其进行安全评估, 并按照安全评估的结论制定整改计划,使其达到安全使用标准。
(六) 协助组织或参加重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四条所属部门重大危险源管理组织机构的工作职责:(一)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集团公司和公司有关重大危险源 监 督管理的各项规定和相关要求。
(二)按照公司重大危险 源安全管理规定,落实预测、预警、预案工作,做好重大危险源的建档登记、检测评估、监控管理, 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
(三)按照公司重 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要求,上报有关数据、报表、报告,同时要做到及时、准确、完整。
(四) 制定、完善本部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 练。
(五) 及时如实汇报重大危险源设备设施出现的故障和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
重大危险源管理必须责 完善规章制度,规范(六) 任到人,日常管理,对重大危险源做到可控在控。
第三章登记、评估和备案第一条公司和所属各部门要分别建立重大危险源台帐,公司要及时跟踪和监督所属部门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情况。
各部门将重大危险源台帐、整改计划、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计划报公司安全生产部审核后留存备案。
第二条各风电厂要按照地方政府的要求,认真完成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按规定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重大危险源的评估工作。
评估工作应由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报告》按地方政府要求进行备案,并逐级抄报公司和集团公司。
评估工作如地方政府没有特殊要求,可由本公司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评估。
第三条所属电厂每年第一季度由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组织幵展一次重大危险源的自查评估工作,提出《安全评估报告》,并上报集团公司。
《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二)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三)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严重程度;(四)重大危险源等级;(五)安全对策措施;(六)应急救援措施;(七)评估结论与建议。
《安全评估报告》要做到数据准确, 内容完整,对策措施具体可行,结论客观公正。
第四条重大危险源在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按照本规定及时上报公司和集团公司。
第五条对新设立或者新构成的重大危险源,各风电厂应及时按当地政府的规定,到当地政府备案,并上报公司和集团公司。
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及时报告注销。
第六条重大危险源评估办法重大危险源风险评估工作是重大危险源管理的关键环节,公司按照对重大危险源评估要求,统一规范重大危险源评估工作,评估方法如下:(一)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重大危险源评价主要依据各类设备、设施、危险物质安全技术管理的相关法规、制度、规范,以及公司、集团公司在反事故措施方面的要求、标准。
对重大危险源的评价必须广泛查找资料,使评价依据准确,引用标准最新,更具有权威性。
参考文献如下:1. 易燃易爆类危险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电力典型消防规程》、《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工业防火与防爆》、《重大危险源辨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 电气设备、设施类危险源《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特种设备监察条例》、《电力典型消防规程》、《工业防火与防爆》、《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电力系统安全自动装置运行评价规程》。
3. 有毒有害物质类危险源《重大危险源辨识》( GB18218-2000) 、《职业性接触毒性危害程度分级》。
4. 起重、交通、运输类危险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施工机械使用安全规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二) 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对某一重大危险源的评估,应将该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描述清楚。
包括重大危险源的概况、地理位置、人员情况、管理机制、周边环境、建筑状况、应急能力等。
描述应包含以下内容:1. 重大危险源铭牌与参数表2. 对设备或设施的描述( 1、现场平面图;( 2、周围环境( 厂房、道路、办公场所、人员聚集场所) :(3) 结构设计材料( 有关安全的材料) ;(4)结构设计数据( 压力、温度、容积)5)基础结构(稳固);(6)紧急情况通道及标识;(7)事故时人员疏散通道及标识。
3. 对生产过程的描述(1)设施的技术目的;(2)生产过程的基本原理(主要工序、物理和化学反应、及存储、循环及废料管理);(3)作业条件(使用过程及与安全有关的数据如:压力、度、电压、高度等);(4)生产过程流程图,其中包括:生产过程各环节装备,具有特点的操作条件,含危险物质的容器和管路,压力控制系统(5)所有与安全有关的公用动力类型及系统(电、气、冷剂、压缩空气),在紧急状态下的供应情况。
4. 对危险物质的描述(1)物质被引入的过程阶段;(2)物质的数量;(3)物质的数据(物理和化学的);(4)与安全有关的数据(爆炸极限、闪点、热稳定性)(5)毒理数据(毒性、毒效、气味);(6)阈限值(最低监测标准、致死浓度);操作温却(7)物质存在的形式,或非正常条件发生时物质可能转化的形式5. 安全保护系统的描述(1)安全系统的作用;(2)负荷类型和限量;(3)安全的重要性;(4)特殊设计准则;(5)控制与报警;(6)压力释放系统;(7)紧急关闭阀门;(8)收集容器;(9)自动喷淋系统;(10)防水措施与效果。
(三)危险辨识根据所评价的设备、设施或场所的地理、气象条件、工程建设方案、生产过程、装置布置、主要设备和仪表、原材料、中间体、产品的理化性质等辨识和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机制。
(四)风险评价风险评价是重大危险源控制的关键措施之一,根据已辨识出的风险和所有能得到的有关资料,遵循系统的思想和方法完成风险评价工作。
(五)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严重程度。
评估报告中应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严重程度进行描述,内容包括:1. 发生故障的危险物质及其动力、能量、毁坏力的评价;2. 事故可能波及的区域和影响;3. 事故的后果,包括:可能造成的人身伤亡数量,可能造成的设备损失金额,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总量等;4. 事故严重度用事故后果的经济损失(万元)表示。
事故后果系指事故中人员伤亡以及房屋、设备、物资等的财产损失,不考虑停工损失。
(六)安全对策措施安全对策措施是在确定了重大危险源类型、性质、等级后,针对重大危险源的运行管理所采取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办法。
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安全管理组织重大危险源管理组织形式,安全责任制方式,联系紧密度,制约机制,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规程的建立程度,各级人员执行规章制度的严肃性和管理效果等。
2. 安全教育培训制定并实施管理、使用、操作、维护、参观危险源的人员培训办法,包括:培训计划、实施过程、培训结果等。
3. 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并及时修编与设备(设施)完全相符的、书面的标准操作方法,将安全、合理的操作、维修、处理、贮存方法和程序编制明确,并要求有关人员严格执行。
4. 违章及事故管理办法违章及事故的管理制度和执行情况,公司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四不放过”原则是否有效落实。
(七)应急救援措施应急救援措施是为了加强对重大事故的处理能力,根据实际情况预计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所预先制定的事故应急对策。
也称为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在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中可以在相应章节中简述,并用附件的方式将对应的应急救援预案附在报告之后。
(八)评估结论与建议评估报告中要给出明确的评估结论,按照正常状态、非正常状态、危险状态定义。
根据所列出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评价结果,指出设备、设施应重点防范的重大危险因素,列出重大危险源中存在的隐患及缺陷明细,提出隐患或缺陷的整改意见及计划,做好防范措施。
明确重大危险源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安全防范责任人。
防范措施中要说明该危险源在监督管理中的注意事项,危险报警极限,报警方式、联系人和必要的措施。
第四章人员培训与应急救援第一条公司及各部门要对涉及重大危险源运行、检修、维护及监督国家标管理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准以及《运行规程》、《检修工艺规程》、防火防爆、紧急救援等知识的培训和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