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管理办法(试行) 卫医发〔2004〕2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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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与处方管理办法知识培训(ppt)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与处方管理办法知识培训(ppt)

仁心 尙善 厚德 慈济
仁心 尙善 厚德 慈济
超级细菌
•2010年,我国发现了三例NDM-1耐药基因细菌感染的病例,其中, 宁夏有两个病例,均为低出生体重婴儿。另一个病例是福建一位83 岁的老人,身上携带有NDM-1耐药基因鲍曼不动杆菌。 •这名病人因右肺癌并胸 膜转移伴右肺阻塞性肺炎、 高血压、脑梗塞后遗症 于入院治疗, 并最终死亡。
仁心 尙善 厚德 慈济
抗生素资源的枯竭
•自从青霉素应用于临床以来,临床应用的抗生素有 几百种。1971年至1975年,是抗生素开发的黄金 时期。五年间共有52种新抗生素问世。80年代开始, 每年新上市的抗生素逐年递减。1996年至2000年 的五年中,只开发出6种新抗生素。进入21世纪后, 这一趋势变得更加明显。2003年全球仅一个新产 品——达托霉素上市,而2004年竟是空白。在过去 的80年里,科学家已经发现了几百种抗生素,几乎 把所有能够找到的微生物都翻了个遍。
仁心 尙善 厚德 慈济
MRSA
•自从1940年代青霉素问世后, 金黄色葡萄球菌引起的感染性 疾病受到较大的控制 •但随着青霉素的广泛使用,出 现了耐青霉素的金黄色葡萄球 菌 •又研究出甲氧西林,1959年应用 于临床后曾有效地控制了金黄 色葡萄球菌产酶株的感染 •可时隔两年,英国的JEVONS 就首次发现了MRSA 。
仁心 尙善 厚德 慈济
抗菌药物是治疗各种细菌感染的特效药物,是人 类20世纪最伟大的发现之一,它的应用使人类 从感染性疾病的威胁中解放出来,人均寿命至 少延长10年以上。
仁心 尙善 厚德 慈济
据2006—2007年度卫生部全国细菌耐药监测结果显示,全 国医院抗菌药物年使用率高达74%。而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 如此大规模地使用抗生素,在美英等发达国家,医院的抗生 素使用率仅为22%至25%。 一家著名儿童医院的统计数据显示:每年销售收入排序前三 位的药物均为抗生素。静脉注射已经成了滥用抗生素的新途 径。每天1000个呼吸道感染的门诊患者里,有将近三分之二 会接受静脉注射治疗。据统计,仅超前使用第三代头孢菌素, 全中国一年就多花费7亿多元人民币。

2007年处方管理办法与2004年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的比较

2007年处方管理办法与2004年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的比较

【原创】2007年处方管理办法与2004年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的比较自己总结的2007年处方管理办法与2004年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的比较,其中还有未总结的地方欢迎各位战友补充。

一、2007年处方管理办法(以下称07版)共分8章63条分别为总则、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处方权的获得、处方的开具、处方的调剂、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2004年处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称04版)没有划分章节只有28条。

07版处方管理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卫医发〔2004〕269号)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36号)同时废止。

二、07版增加(修改)的部分内容:1、07版第二条: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2、07版第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对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3、07版处方标准以附件1形式发布,04版在正文第8条、第9条介绍;4、07版第六条第六款指出: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04版要求:西药、中成药、饮片要分别开具处方。

07版和04版均要求: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5、07版第13条:增加进修医师的处方权。

6、07版第15条:要求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功能、任务,制定药品处方集。

本条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中第7条药事管理委员会(组)的职责之一:确定本机构用药目录和处方手册的要求有点相似。

7、07版增加第16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

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

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

本条对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品种做了限定。

8、07版第17条要求: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处方管理办法内容释义

处方管理办法内容释义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制定的背景与主要内容释义中华医院管理学会吴永佩提要:一、《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制定的背量与意义;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主要内容释义;简称:《处方管理办法》。

一、《处方管理办法》制定的背景与意义本办法于2004年8月10日发布,9月1日起实行,原处方笺使用到12月31日。

(一)背景1.卫生部于1982年1月公布《处方制度》20年已不适应需要;2.处方笺格式与内容不规范、五花八门、式样内容各异;3.处方书写、调剂不规范;4.未建立医、药、护之间良性互存、合作、用药干预制约机制;5.不合理用药较严重。

(二)医疗机构不合理用药1.WHO对加拿大抗生素使用调查:儿外科不合理使用占63%、儿内科占>30%;2.据美国国家用药失误数据库1999年对6224例用药失误报告显示:3%的187例出现短暂损害。

5例永久损害,l例危及生命,l例死亡。

因用药失误每年死亡约7000例成本20亿美元。

3.国际上因不合理用药造成死亡未见有统计数据、也未见有美国资料•我国医疗机构不合理用药情况1. 2001年对某市20所三级甲医院调查,前l0位用药中抗菌药使用情况分析:6所6种、2所5种、6所4种、4所2种、2所1种;12所医院前10位药中抗菌药用药金额>50%,最高的占71.61%。

前l0位药中自蛋白的不合理使用:白蛋白第l位占2所第2位4所。

2. 2001年9月对某直辖市9所三甲医院调查:前10位药中抗菌药占数量和金额%:2所占2个20% 金额占17.05%与37.31%3所占4个40% 金额占41.58,6~51.91%l所占5个50% 金额占58.20%3所占6个60,I 金额占59.20%~71.61%注意:是前10位用药分析不是全部药品金额分析。

3.不合理用药尚反映在:1)据报导住院病人输液使用率>90%;2)输液加药率约90% 有的加药超6种;3)万古霉素用于手术常见预防用药;4)有的清洁手术过渡使用预防用药、成常规、时间长。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

17

合理用药中应强调开处方药合理性: 适宜的适应证:选用药物与诊断相符合 是最佳方案 适宜的药物:符合合理用药原则 适宜的患者:选用药品无禁忌症 ADR尽可能小
• • • •
适宜的信息:提供与其疾病和用药相关正确、重要和清 楚的信息; 和对策预案
• 适宜的监测:监测用药后预期或可能发生意外药物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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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合理用药的主要表现:
••
用药不对症
无适应证用药
••
•• •• ••
爱用强效、广谱抗生素类药物
用量不适当——过大或过小、疗程过长或过短 用法不适当——过度使用输液或注射剂 不适当的联合用药或联合使用品种过多——诱发相互 作用 重复用药——造成损害 使用非必要的昂贵药品 按病人要求开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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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 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四)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医疗、 预防、保健机构或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 或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 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 字句。
7
发药时应注意:
先核查好处方和药品后再叫患者 应呼叫患者的挂号序列号或在患者 的名称后加先生、女士等尊称 如患者此时不在,应有措施保证 其回来后可取到药 通过核实有效证件来核实患者身份
8
在用药咨询中应做到:
必须由药师完成所有用药咨询的内容 若咨询过程较长,应注意患者的舒适度 及其隐私的保密 口头询问患者有药物无过敏史 了解患者的用药情况,发现可能的不良反应 耐心细致,争取患者的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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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本条规定了医师处方的时效性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
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
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 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八)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 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 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 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三、处方权的获得
1、 普通药品处方权的获得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 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 有效。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 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 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A.西药和中成药开具在一张处方上
B.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
佐、使"的顺序排列
C.处方有修改,并且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D.患者年龄填写的是虚岁
E.西药和中药饮片分别开具处方
2、药品剂量与数量的书写
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 单位:
①重量:克(g)、毫克(mg)、微克(μg)、纳 克(ng)
二、处方的书写规则 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 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 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 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过去有的医院规定,能用英文的尽量用 英文或者拉丁文)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 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 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 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 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处方管理办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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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6、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 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7、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 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8、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 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 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 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 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1、处方的标准 2、处方书写的规则
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 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 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 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 格式印制。
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一、处方的标准 (一)处方的概念
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 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 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 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调剂), 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处方书写规范、管理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 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处方书写规范、管理
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 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 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 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调 剂),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返回
处方书写规范、管理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 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最新处方管理办法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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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强调医院领导的责任,需要制定本机构实施措施与细则,加强宣传教 育,认真检查,改进不足。
6、突出了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能,其强制性和法规性得到提高
总则(1-4)
第1条:明确制定《办法》的依据与目的。
依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
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 有关法律、法规
2.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
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增了“剂型”)
3.后记:医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
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处方颜色 :1.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右上角不要标注“普
通”两字)
2.急诊处方印刷用纸为淡黄色,右上角标注“急诊”。
目的: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
药,保障医疗安全 。
第2条:处方概念及《办法》适用范围。
概念: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
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
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
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
医政司组织专家在2006年3-4月份对全国11个省 市进行了调查,征求修改意见,特别是“通用名”使 用及如何操作的问题。经过一年多的工作,终于完成 任务,在2007年2月发布,决定于2007年5月1日开始施 行。
《处方管理办法》的特点
1、明确了目的:主要针对当前医疗市场混乱、无序竞争,药品质量参差 不齐,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以及医疗机构存在不合理用药的情况,提 出通用名,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明确本办法施行时间与废止内容。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医政发〔2011〕11号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军队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军队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设置药事管理组织和药学部门。

第五条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第六条医疗机构不得将药品购销、使用情况作为医务人员或者部门、科室经济分配的依据。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得在药品购销、使用中牟取不正当经济利益。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应当成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

二级以上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委员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临床医学、护理和医院感染管理、医疗行政管理等人员组成。

成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的医疗机构由药学、医务、护理、医院感染、临床科室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药师、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组成。

医疗机构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主任委员,药学和医务部门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副主任委员。

第八条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应当建立健全相应工作制度,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负责。

第九条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医疗卫生及药事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管理制度)处方管理办法(试行)

(管理制度)处方管理办法(试行)

(管理制度)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处方管理和确保患者用药安全,制定本处方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本办法规定了处方管理的基本原则、程序、责任义务等内容,旨在提高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医疗机构内所有开具处方的医务人员,并适用于医疗机构内的处方审核、发药、使用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处方开具第三条处方开具资格医务人员应具有相应医师资格,并在医疗机构内有处方开具权限。

第四条处方内容要求1.处方应明确标注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等基本信息。

2.处方应包含药物名称、剂量、用法、使用周期等信息。

3.处方应符合相关国家药品管理法规。

第五条电子处方医务人员可使用合法有效的电子处方系统进行处方开具。

电子处方应符合相关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的要求,并保证可追溯性。

第三章处方审核与发药第六条处方审核1.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处方审核机构或部门,负责对处方进行审核。

2.处方审核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药学知识和处方审核经验。

第七条发药1.医疗机构应在药房设立专门的发药窗口,负责根据审核通过的处方发放药物。

2.发药人员应经过专门的培训,具备发药操作的能力和知识。

第四章处方使用与管理第八条处方使用患者应按照医生开具的处方要求正确使用药物,并及时向医疗机构反馈用药情况以及可能的不良反应。

第九条处方管理1.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处方管理制度,包括电子处方系统的安全审计、处方存档和备案等。

2.处方管理人员应定期核查和审查处方的合规性和完整性。

第五章处方违规与处罚第十条处方违规行为处方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虚假处方、滥用处方权限、泄露患者隐私等。

第十一条处方违规处罚对于发现的处方违规行为,医疗机构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暂停处方开具权限、撤销处方开具权限等。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缺失条款本办法未涉及的有关事项,医疗机构应参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生效与修订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新《处方管理办法》与旧《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的比较

新《处方管理办法》与旧《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的比较
新、 旧办 法 进 行 比较 。
准并公布的药 品通用名称购进药 品。同一 种通用名称药 品的 品种 , 注射剂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 2种 , 处方 组成类 同的复
方制剂 1 2种 。本条对医疗机构购进药品的品种做 了限定。 ~
《 新办法》 十七 条要 求 : 第 医师 开具处方应 当使 用经药 品
监督管理 部门批准并 公布的药 品通用名称 、 活性 化合物 的 新 专利药 品名称 , 废弃 了 旧办法 中第十一条 可 以使用 药品商 品 名 开具处 方的备选条 件 , 同时 增加 了 “ 医师可 以使 用 由卫生 部公 布的药品习惯 名称 开具 处方” 的条款 。
1 《 办法》 旧办法在法律法规层面上要求更加严格 新 比 11 法 律地位不 同 旧办法是 卫生部联 合国家 中医药管理 .
《 新办 法》 医疗 机构 采购 的药 品品种进 行 限制 。药 品 对
作为特殊商 品 , 同一通用 名药 品可 以有很 多产地 、 同规格 、 不 不 同剂 型和 不 同质量 层 次的 很多 品种 , 医疗机 构 选择 品种 作用 , 临床多用 于肺脓疡 、 白带 、 尿路感染 、 痈疖等 。鱼腥草注
35 . AD 累及 的系统・ 官及 临床 表现 不 良反应 累及 到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器
的系统及器官中 胃肠系统所 占的 比例最大。这可能与本报告 中给药途径 以 口服为主有关 。大多数 口服药 物 , 在进 入全 身
血 液循 环之前 , 都要通过肠黏膜及肝脏时经过灭活代谢 , 使其 进人体 循环的药量 减少 , 药物在 胃肠道吸收 的同时对其损 害 也较多 。皮肤及其 附件 损害位居 第二 , 这可 能与此类 反应 容 易观察 , 且本报告 中抗菌药 物应用 广泛有关 。应 当注 意一 些

特殊管理药品与处方管理

特殊管理药品与处方管理

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限量
二 类 精 神 药 品----一般情况----七天用量 二 类 精 神 药 品----特殊情况----可再增加 (必须注明理由) 地西泮针(安定针)、地西泮片(安定片) 氯硝西泮片(氯硝安定片) 艾司唑仑片(舒乐安定片) 阿普唑仑片(佳安定片) 咪唑安定针(力月西针、多美康针) 唑吡坦片(思诺思片) 苯巴比妥针(鲁米那针)、苯巴比妥片(鲁米那片)
精一 处方
药费 注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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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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吗啡针、吗啡控释片(美施康定片)
可待因片
芬太尼针
舒芬太尼针
我院麻醉药品品种
地西泮针、地西泮片
氯硝西泮片
艾司唑仑片
阿普唑仑片
苯巴比妥针
我院二类精神药品
根据
《药品管理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从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0-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45号)2005年11月1日施行
开方日期 科别
06
规格 数量 用法用量
07
医师签名
处方项目齐全
处方要求
处方前要核对取药人身份证和专用病历上载明的医疗机构
医师不得为自己开麻醉、精神药品处方
开方时应在病历或专用病历记录
专用病历使用4个月的患者要复诊或随诊一次
处方不得缩写或简写
02
01
03
04
05
医师处方关
(临时镇痛,在医院注射)吗啡针 芬太尼针 舒芬太尼针 瑞芬太尼针 布桂嗪针
医师:______________ 收 费 盖 章 配方药师:____________ 复核药师:___________________ 注意:请勿遗失,处方当日有效。 发药时请注明药品批号。 批号:__________

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

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
管理办法(试行)》(卫医发〔2004〕 269号)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 理规定》(卫医发〔2005〕436号)同时 废止。
一、处方制度
处方含义:是医疗与药剂配置的一种书面文件。
包括:
法定处方
点击此处添加正文,请言简意赅的阐述观点。
协定处方
点击此处添加正文,请言简意赅的阐述观点。
单方、验方和秘方
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 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二、调剂工作概述
一.调剂的概念
调剂(dispensing)意指配药、配方、发药, 又称为调配处方。它是从接受处方至给患者(或 护士)发药并进行交代和答复询问的全过程。
(二)调剂的流程和步骤 1.调剂活动的流程
医师
药师
患者
处 收 审 划调 核发指
采购药品管理
A
第六节 药品管理
库存管理
B
药品的经济管理
C
药品的经济 管理
“金额管理、重点 统计、实耗实销”
三级管理
一级管理----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原料药 处方单独存放、每日清点,帐物相符 二级管理----精神药品、贵重药品、自费
药品 专柜存放、专帐登记, 贵重药品每日清点、精神药品定期清点 三级管理----普通药品 金额管理、季度盘点、以存定销
一.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按照《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机构有关 药事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确定本机构用药目录和处方手册; 三.审核本机构拟购入药品,审核申报配制新制剂及新药上市后临床观察的申请; 四.建立新药引进评审制度,制定本机构新药引进规则,建立评审专家库组成评委,负责对
麻醉药品和 第一类精神 药品的处方 权:

医疗机构不得阻止处方外流

医疗机构不得阻止处方外流

医疗机构不得阻止处方外流3月12日。

卫生部宣布,《处方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1月2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原《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卫医发[2004]269号)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36号)同时废止。

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说,这次发布的《处方管理办法》针对以前管理办法的不足制定了许多新制度。

这些制度将有利于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加强对处方的管理,确保群众用药安全,杜绝大处方和“天书处方”等违法行为。

明确了处方的定义《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明确了处方监管职责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曾于2004年共同下发《处方管理办法(试行)》,但该试行办法因牵涉卫生、药监等多个部门职能范围,常常遇到哪家都应该管,但哪家又都管不着的“真空问题”。

此次对处方的管理权限进行了明确规定。

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医疗机构负责本单位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新《办法》的最大“亮点”是推出了处方点评制度,并出台了处方评价表。

处方评价表能对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处方管理、费用控制等情况实施综合评价。

每个医疗机构都可以填写处方评价表,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和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

这份处方评价表是卫生部在由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一些处方指标和量表的基础上,组织了国内外的医院药学专业人士和统计学专家,结合我国的医疗状况实际修改形成的。

在正式推出以前,卫生部选择了一些地区的医院试用两年。

并取得了良好效果。

这份量表不但能对一个城市、一个医院这样的大系统进行处方评价,也能对医生个体进行处方评价。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机构、医生和药店等药品经营者在处方管理过程中的行为。

第三条处方管理应坚持以患者为中心原则,确保药品合理使用、满足患者的治疗需求。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处方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强质量控制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处方书写规范第五条处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医生的诊断结论、用药方案和用药要求等内容。

第六条处方书写应使用规定的处方格式,包括处方头、处方正文和处方尾等部分。

第七条处方头应包含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医生姓名和执业医师证书编号等信息。

第八条处方正文应包含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等基本信息,以及药物名称、剂量、用法、用量和疗程等详细说明。

第九条处方尾应包含医生签名、签名日期和医生的专业职称等信息。

第十条医生在处方书写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如实记录患者的病情和用药情况。

第三章处方审核与签发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设有处方审核和签发岗位,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生负责审核和签发处方。

第十二条处方审核应根据患者的病情、用药适应症和药物相互作用等因素,确保处方合理、安全。

第十三条处方签发应采取电子签名或手写签名的形式,并按规定保存签名记录。

第十四条处方签发前应核实患者的身份,并与患者就治疗目的进行充分沟通。

第四章处方调剂与发药第十五条药店应按照相关规定设立处方调剂和发药窗口,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药师负责调剂和发药。

第十六条处方调剂应按照医生的处方要求进行,严格控制药物的品质和用量。

第十七条处方调剂应及时记录患者的用药情况和不良反应等信息,并报告医生和相关部门。

第十八条药店发药前应核实处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记录患者的用药过程和药物配方。

第十九条药店应根据处方要求正确标注药品的名称、剂量、用法和用量等信息,并给予患者相应的用药指导。

第五章处方管理的监督与检查第二十条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和药店的处方管理监督与检查,确保处方管理规范实施。

关于处方管理办法

关于处方管理办法

关于处方管理办法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

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下面是由作者给大家带来的关于处方管理办法,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关于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x药品和精x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五条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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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第一人民医院转发
关于印发《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发〔2004〕2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加强处方开具、调剂、使用、保存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依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八月十日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处方开具、调剂、使用、保存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依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具、审核、调剂、保管处方的相应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

第四条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医师处方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并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第五条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须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字或加盖专用签章后
方有效。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试用期的医师开具处方,须经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医师须在注册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签名留样及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医师被责令暂停执业、被责令离岗培训期间或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后,其处方权即被取消。

第六条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七条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

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第八条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
(一)前记:包括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名称,处方编号,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二)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 “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三)后记:医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第九条处方由各医疗机构按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

麻醉药品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应分别为淡红色、淡黄色、淡绿色、白色。

并在处方右上角以文字注明。

第十条处方书写必须符合下列规则:
(一)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

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四)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

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

必要时,婴幼儿要注明体重。

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要分别开具处方。

(六)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须另起一行。

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

(七)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可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药物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之后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药物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应在药名之前写出。

(八)用量。

一般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九)为便于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处方,医师开具处方时,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注明临床诊断。

(十)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十一)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必须与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第十一条药品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或药典委员会公布的《中国药品通用名称》或经国家批准的专利药品名为准。

如无收载,可采用通用名或商品名。

药名简写或缩写必须为国内通用写法。

中成药和医院制剂品名的书写应当与正式批准的名称一致。

第十二条药品剂量与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剂量应当使用公制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计算。

片剂、丸剂、胶囊剂、冲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霜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
为单位,应注明含量;饮片以剂或付为单位。

第十三条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时,应有病历记录。

第十四条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普通处方时,需同时打印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处方经签名后有效。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核发药品时,必须核对打印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处方收存备查。

第十五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按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包装;向患者交付处方药品时,应当对患者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

第十六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须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第十七条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作。

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作。

具有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

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也可以承担相应的药品调剂工作。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式样应在本机构药学部门或药品零售企业留样备查。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停止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执业时,其处方调剂权即被取消。

第十八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第十九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

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物,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三)剂量、用法;
(四)剂型与给药途径;
(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第二十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安全问题时,应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并记录在处方调剂问题专用记录表上,经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签名,同时注明时间。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发现药品滥用和用药失误,应拒绝调剂,并及时告知处方医师,但不得擅自更改或者配发代用药品。

对于发生严重药品滥用和用药失误的处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告。

第二十一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

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规格、数量、标签;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
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发出的药品应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

发出药品时应按药品说明书或处方医嘱,向患者或其家属进行相应的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第二十二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对于不规范处方或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第二十四条处方由调剂、出售处方药品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妥善保存。

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戒毒药品处方保留2年,麻醉药品处方保留3年。

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主管领导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第二十五条除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及戒毒药品外,任何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不得限制就诊人员持处方到其他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的、具有相应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资质的人员。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各医疗机构原印制的处方与本办法不符的,可以使用到2004年12月31日。

望各临床有关科室认真学习该办法,严格遵照相关规定书写处方、合理用药,医务科、药学部将不定期抽查处方。

临床药学部、医务科联合下发
二OO五年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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