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根据依法行政有关要求,我厅对2017年8月31日前本单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放管服”改革和生态文明建设文件清理。
现将清理后我厅单独或牵头发布的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凡未列入本目录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文件,原则上不再作为我区国土资源管理的依据。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继续有效文件目录(2014年以前)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规范性文件目录(2015—201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2017年11月13日附件1广西国土资源厅继续有效文件目录(2014年以前)序号文件名文号拟文处室1关于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6〕38号矿产开发管理处2关于明确无偿取得的采矿权有偿处置时采矿权价款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9〕396号矿产开发管理处3关于印发《广西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中被政策关闭矿井采矿权价款清退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16号矿产开发管理处4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47号矿产开发管理处5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采矿权年度出让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72号矿产开发管理处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采矿权延续短期采矿许可证审批制度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90号矿产开发管理处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矿产资源监管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2〕161号矿产开发管理处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压覆稀土资源抢救性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85号矿产开发管理处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市、县级采矿权出让计划审查备案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129号矿产开发管理处10关于印发《自治区矿产督察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186号矿产开发管理处1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矿产督察工作制度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486号矿产开发管理处12关于进一步加强探矿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桂国土资发〔2006〕52号地质勘查处13关于贯彻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0〕9号地质勘查处1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探矿权年度出让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0〕59号地质勘查处15关于转发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0〕87号地质勘查处16关于加强已设采矿权平面范围内采矿权标高上下部矿产勘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98号地质勘查处1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探矿权登记数据更新与换证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65号地质勘查处1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勘探阶段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1号地质勘查处1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地质调查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32号地质勘查处20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探矿权管理等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号矿产资源储量处2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下放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和储量登记管理权限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2〕157号矿产资源储量处2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加强地管质资料理信息报送宣传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2〕325号矿产资源储量处2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业权评估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2号矿产资源储量处2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73号矿产资源储量处25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69号矿产资源储量处2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评估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70号矿产资源储量处2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71号矿产资源储量处2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矿业权委托评估和备案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365号矿产资源储量处2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国土资源厅国家出资查明矿产地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制度》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366号矿产资源储量处30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部分占用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探矿权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93号矿产资源储量处3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地质资料保护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30号矿产资源储量处3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委托办理地质资料汇交凭证业务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31号矿产资源储量处3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行政审批制度“审管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51行政审批办公室34关于转发《开展政风行风群众满意度评议评价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2〕363号行政审批办公室35关于明确行政审批制度“审管分离”改革中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2〕502号行政审批办公室36关于实施矿政类行政审批“审管分离”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2〕667号行政审批办公室3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行政审批制度“审管分离”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15号行政审批办公室38关于印发行政审批申请材料及审批流程清理结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36号行政审批办公室3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当前建设用地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41号行政审批办公室40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46号行政审批办公室41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集中审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88号行政审批办公室4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26号行政审批办公室43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新增耕地指标分级有偿储备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9〕47号财务处44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71号财务处45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预(决)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258号财务处4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329号财务处4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厅管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242号调控处4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服务保障自治区重大项目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364号调控处4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50号总工办50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国土资源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3〕252号总工办5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9〕41号规划科技处5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立项和规划设计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109号规划科技处5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83号规划科技处5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我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94号规划科技处55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明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中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113号规划科技处5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60号规划科技处5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发布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业经济发展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80号规划科技处5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用地合规性审查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89号规划科技处5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和谐矿山建设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96号规划科技处60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严格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变更规范推进试点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3〕259号规划科技处6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重点项目用地规划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55号规划科技处6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和谐矿山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164号规划科技处6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简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变更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391号规划科技处6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规定》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86号执法局65关于规范填海造地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52号政策法规处66关于规范国有农用地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95号政策法规处6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备案和后评估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63号政策法规处68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76号政策法规处6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93号政策法规处70关于切实加强建设用地供应管理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6〕119号土地利用管理处71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9〕59号土地利用管理处72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数据报备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0〕16号土地利用管理处73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0〕151号土地利用管理处74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供应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7号土地利用管理处75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83号土地利用管理处7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建设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78号土地利用管理处7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评估价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22号土地利用管理处7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场监管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56号土地利用管理处7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国土资源领域意见桂国土资发〔2013〕90号土地利用管理处80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盘活城镇存量建设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桂国土资发〔2014〕96号土地利用管理处81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制度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3〕388号耕保处82关于进一步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台账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5〕113号耕保处83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复核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函〔2006〕581号耕保处84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7〕250号耕保处85关于进一步名明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审计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7〕367号耕保处86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8〕25号耕保处87关于当前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8〕35号耕保处88关于印发《广西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审查评审要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8〕49号耕保处89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9〕4号耕保处90关于做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9〕20号耕保处91关于新增耕地指标分级有偿储备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9〕47号耕保处92关于调整和规范土地开发项目验收复核确认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桂国土资办〔2009〕231号耕保处93关于新增耕地储备指标收购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0〕15号耕保处9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0〕38号耕保处95关于进一步明确当前我区建设用地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0〕44号耕保处9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加快我区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0〕606号耕保处97关于明确广西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0〕614号耕保处9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土地整治项目专家库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3号耕保处99关于《恢复治理方案》及《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9号耕保处100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0号耕保处10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开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1号耕保处10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立项审查要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6号耕保处10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8号耕保处10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审查细则》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9号耕保处105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建设标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80号耕保处10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土地复垦条例的通知》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240号耕保处10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农业厅关于鼓励农民自发开展耕地整治工作的意见桂国土资发〔2012〕57号耕保处108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116号耕保处10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规范我区土地复垦方案标准评审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2〕240号耕保处110广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参与土地开垦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1号耕保处11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以及土地复垦工程监督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8号耕保处112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整县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重大工程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46号耕保处113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补充耕地项目管理有关问题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66号耕保处11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国土资源领域的意见桂国土资发〔2013〕90号耕保处115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91号耕保处11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明确第一期整县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项目测量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3〕624号耕保处11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16号耕保处118关于完善我区设施农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桂国土资发〔2014〕21号耕保处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预防腐败建设的意见桂国土资发〔2014〕37号耕保处120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登记暂行办法(2014年修订)》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38号耕保处12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暂行办法(2014年修订)》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操作手册(2014年修订)》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39号耕保处12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50号耕保处12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质量等别年度更新评价与监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74号耕保处12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桂国土资发〔2014〕81号耕保处125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健全土地整治督查工作机制》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89号耕保处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2014年全国耕地质量等别调查评价与监测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107号耕保处127关于受理申请开发钟乳石洞穴进行旅游活动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6〕59号地质环境处128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发钟乳石洞穴进行旅游活动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8〕1号地质环境处129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9〕217号地质环境处130关于进一步加强钟乳石资源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52号地质环境处131广西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1〕52号地质环境处132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115号地质环境处13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成员名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1〕253号地质环境处134关于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3〕349号地质环境处135关于进一步加强钟乳石洞穴资源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3〕471号地质环境处136关于取消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水文地质详查报告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4〕468号地质环境处附件2广西国土资源厅规范性文件目录(2015-2017)序号文件名文号拟文处室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开采设计)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1号矿产开发管理处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工程测量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2号耕地保护处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3号规划科技处4关于调整我区新增耕地确认管理权限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4号耕地保护处5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5号规划科技处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探矿权管理促进审批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6号地质勘查处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7号耕地保护处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8号总工办9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9号地籍管理处10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纳入<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广西实施规划>35个县(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10号规划科技处1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1号行政审批办公室1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暂行细则》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2号交易中心1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3号行政审批办公室1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4号地质勘查处15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审批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5号规划科技处16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6号规划科技处17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暂行细则》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耕地开垦
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1.11.06
•【字号】桂价费字[2001]380号
•【施行日期】2001.11.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桂价费字[2001]380号二00一年十一月六日)
各地、市、县物价局、财政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下发后,部分市、县来电来函对耕地开垦费的征收范围等提出一些问题,要求自治区主管部门予以明确。
经研究,现就耕地开垦费征收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农民依法在集体土地建房,不征收耕地开垦费。
二、耕地开垦费由自治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或由受其委托的地区或地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收。
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未受自治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地、市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直接征收耕地开垦费。
三、征收耕地开垦费的《收费许可证》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发放。
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实施细则
2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则总第一章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行为,优化、科学配置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办法》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通过自治区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进行的补充耕地指标交易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是指自治区将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库里的补充耕地指标,或各设区市在符合补充耕地指标出让条件的前提下,将富余的补充耕地指标通过自治区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以协议出让、公开挂牌等方式确定成交单位,实现指标跨设区市有偿出让、获取的行为。
第四条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全区跨设区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并指导设区市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工作;负责自治区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交易数据统计。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委托自治区自然资源生态修复中心(以下简称“生态修复中心”)负责建立广西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数据库并根据全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成交情况动态更新管理数据库,负责全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的统一监管及交易数据的统计,负责对申请进入自治区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出让项目的补充耕地指标的合规性、有效性以及指标交易双方资格进行技术审查,并负责对成交的指标进行划转。
交易申请及审查第二章第五条出让方以协议、公开挂牌等方式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的,应向交易中心提出交易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一)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申请书(须明确出让指标所在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内落实耕地占补平衡需求情况,耕地保有量规划目标落实情况,属协议出让的须明确意向购买方情况)。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出让方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的文件,其中: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的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授权的国有企业申请出让其所参与土地整治项目按合同约定持有的补充耕地指标的,必须提供项目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出具的书面同意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预下达2024年农田建设任务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预下达2024年农田建设任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3.10.20•【字号】桂农厅发〔2023〕86号•【施行日期】2023.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预下达2024年农田建设任务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为深入贯彻中央和自治区的决策部署,落实《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21—2030年)》目标任务,提前做好2024年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在前期摸底调研和征求市县需求基础上,经综合考虑近两年市县工作力度和成效表现,现预下达我区2024年农田建设任务,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重点补齐灌溉排水、地力提升等短板,全力提升耕地质量,提高水土资源利用效率,进一步提高农业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和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真正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适宜耕作、旱涝保收、高产稳产的现代化良田。
2024年,我区计划新建高标准农田100万亩、改造提升高标准农田100万亩、统筹发展高效节水灌溉5.15万亩。
二、明确投入标准2024年高标准农田建设财政投入标准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新建亩均投入2200元〔其中400元为2023—2024年累计提标部分,需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提高高标准农田建设财政投入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农〔2022〕91号)要求,由自治区本级、县级财政按比例分担〕,改造提升亩均投入1300元,统筹开展高效节水灌溉建设的自治区财政投入亩均增加300元。
各地要加强财政投入保障,注重用好多元化融资手段,创新投融资模式,加大政策性金融资本投入,撬动社会资本参与建设,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筹资投劳,提高投入标准和水平。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6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用好用活增减挂钩政策积极支持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号)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快推进全区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措施,为加快推进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提供条件(一)简化增减挂钩项目区的审批。
按照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等规定,将拆旧复垦地块和本县域内的建新地块组成项目区,编制项目区实施方案。
自治区对项目区实施方案及建新拆旧地块进行整体审批,经批复的项目可先行使用不超过30%的周转指标,不再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建新区涉及土地征收的,由市级人民政府申报,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核通过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下放项目区规划设计变更管理权限。
按照“谁出资、谁监管”原则,增减挂钩拆旧区土地复垦项目规划设计变更,在不扩大原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土地复垦规模的前提下,规划设计变更由项目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复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三)下放项目拆旧区土地复垦验收权限。
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桂国土资发〔2011〕2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我区新增耕地确认管理权限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5〕4号)精神,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土地复垦竣工验收由市级国土资源局负责。
县级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初验,市级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下达验收批复,在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批复文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06•【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6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办法》已经2016年11月18日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陈武2016年12月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整治活动,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整治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是指对田、水、路、林、村实行综合整治,对宜农未利用土地进行开垦,对生产建设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进行恢复利用的活动,包括农用地整理、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城镇工矿建设用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宜耕后备资源开发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整治工作,协调解决土地整治中的重大事项,建立健全统一规划布局、统一建设标准、统一组织实施的土地整治工作机制,统筹整合土地整治、农田水利、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和资金,提高土地综合整治水平。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筹负责土地整治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所属的土地整治机构承担土地整治具体事务性、技术性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水利、林业、交通运输、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整治的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国有农(林)场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按照民主、自愿原则,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土地整治工作。
规范指标交易行为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规范指标交易行为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作者:贺斐,陈慧云,肖玉,等来源:《南方国土资源》 2018年第3期编者按:为规范耕地指标交易行为,切实解决广西部分地区耕地后备资源不足、补充耕地指标缺乏的问题,广西国土资源厅根据国家及自治区当前对耕地保护和占补平衡工作的新要求,于2017年12月对《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以下简称《办法(修订)》)。
《办法(修订)》出台的背景是什么?有哪些亮点?它的出台对耕地保护和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起到怎样的作用?请看本期政策解读——一、《办法(修订)》出台的背景2017年12月,国土资源部出台了《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3号)文件,对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一是要坚持绿色发展理念,转变补充耕地方式,着力通过土地整治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补充耕地,严格控制成片未利用地开发;二是要合理确定新增耕地来源,对于历史形成的未纳入耕地保护范围的园地、残次林地等适宜开发的农用地可统筹纳入土地整治范围,新增耕地用于占补平衡;三是除耕地开垦费以外,对于2017年1月1日以后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实施的土地整治项目和各类资金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所补充的耕地,均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四是规定市、县申报单独选址、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时,实行耕地数量、粮食产能和水田面积3类指标核销制落实占补平衡。
广西自2015年实行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制度,在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和落实占补平衡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有的市、县对土地开垦和耕地提质改造工作仍然不够重视,导致无法按要求落实耕地占补平衡;部分耕地后备资源富余的市、县处于观望状态,统筹实施土地整治项目开发出新增耕地的积极性不高;“旱改水”的水田指标紧缺且分布不均,影响了当前项目用地报批工作等。
因此,为进一步加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政策的实施力度,严格执行“跨县域使用补充耕地指标必须通过指标交易市场有偿调剂”的规定,以经济手段充分调动各地补充耕地、落实占补平衡的积极性,切实解决广西部分地区耕地后备资源不足、补充耕地指标缺乏的问题,广西国土资源厅根据国家及自治区当前对耕地保护和占补平衡工作的新要求,对《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从而实现“实行分级交易,建立自治区、市两级指标交易市场”的目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19•【字号】桂政发[2012]52号•【施行日期】2012.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2〕5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市场调控,规范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工作,优化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促进全区土地的有效供给,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区行政辖区内的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的目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储备计划依法取得土地,并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自治区土地储备委员会,研究决定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审定自治区本级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年度土地储备筹融资计划。
自治区土地储备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第四条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主管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工作,其所属的自治区土地储备机构具体承担自治区本级的土地储备工作。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做好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按照管理权限对自治区本级储备土地抵押贷款履行监管职责,并提供相关信息咨询服务。
第五条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相衔接,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储备、统一开发、统一供应。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暂行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暂行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6.01.22•【字号】桂国土资规〔2016〕2号•【施行日期】2016.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暂行细则》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2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厅直属各单位:为规范我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开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桂国土资发〔2011〕2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桂国土资规〔2015〕7号)的有关规定,我厅组织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暂行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2016年1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暂行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行为,优化、科学配置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开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补充耕地指标,是指通过实施宜农耕地后备资源开发、土地复垦及耕地提质改造形成的,经验收确认并完成项目信息报备后,可用于占补平衡的有效补充耕地指标。
本细则所称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是指各设区市、县(市)在满足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需要的前提下,结余的补充耕地指标通过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公开挂牌的方式确定成交单位,实现指标有偿出让、获取的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出让方,是指能够提供可供出让的补充耕地指标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受让方,是指为落实建设项目占补平衡通过有偿方式取得补充耕地指标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或建设用地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耕地保护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充分利用市场和经济的手段,调动各地补充耕地、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指标交易,适用本办法。
除申请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库有偿调剂外,全区补充耕地指标跨县域使用必须通过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的方式进行。
其中,跨设区市使用补充耕地指标应当通过自治区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进行;设区市内跨县域使用补充耕地指标应当通市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是指通过实施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包括土地综合整治、宜农耕地后备资源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及耕地提质改造形成的,经验收核定确认并完成项目信息报备入库后,可用于占补平衡的新增耕地指标;以及已报备纳入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储备库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形成的新增耕地节余部分指标。
补充耕地指标含新增耕地数量指标、水田指标和粮食产能指标。
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是指自治区将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库里的补充耕地指标,或各设区市、县(市、区)在符合补充耕地指标出让条件的前提下,将富余的补充耕地指标通过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以协议出让、公开挂牌等方式确定成交单位,实现指标有偿出让、获取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出让方是指能够提供可供出让的补充耕地指标的自治区、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参与土地整治按合同比例持有项目所产生的补充耕地指标的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授权参与土地整治按合同比例持有项目所产生的补充耕地指标的国有企业。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2024年耕地轮作补贴等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2024年耕地轮作补贴等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4.06.28•【字号】桂农厅发〔2024〕43号•【施行日期】2024.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2024年耕地轮作补贴等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各设区市、有关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粮食安全的重要论述精神和关于广西工作论述的重要要求,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粮食安全的决策部署,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着力推进我区粮油单产大面积提升,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4年粮油生产保障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4〕11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24年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4〕12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轮作休耕油菜扩种和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推广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24〕7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24年全国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农农发〔2024〕2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南方地区集中育秧设施建设的通知》(农办农〔2022〕20号)等文件要求,为高质量做好有关资金项目实施,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制定了《广西2024年耕地轮作补贴项目实施方案》《广西2024年扩种收籽油菜补贴(第二批)项目实施方案》《广西2024年粮油单产提升行动项目实施方案有关调整事项》和《广西2024年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抓好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2024年6月28日广西2024年耕地轮作补贴项目实施方案根据农业农村部要求,为做好2024年全区耕地轮作工作,因地制宜引导种植主体通过重点开展稻油(早稻+花生或花生+晚稻、中稻+收籽油菜)、稻稻油(早稻+晚稻+收籽油菜)、稻再油(一季稻+再生稻+收籽油菜)轮作模式,促进收籽油菜、花生等油料作物扩面积、提产能,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09.30•【字号】桂国土资发[2011]83号•【施行日期】2011.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83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国土资源系统开展“两整治一改革”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土资党发〔2010〕45号)的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区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健全完善土地招拍挂出让制度(一)实行不同用途经营性用地差异化的供地方式。
对商业、娱乐、高档公寓住宅用地要严格控制供地总量,并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主要采取拍卖方式供地;对经营性项目用地竞争性不强或申请竞买人数不足两个的,可采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
(二)探索改革经营性用地单一的公开出让方式。
切实改变过去单一以出让方式有偿供应建设用地的做法,积极探索有利于土地节约高效利用的供地方式。
对工业仓储类项目和其他生产经营周期较短的项目用地,可实行租赁制,采取招拍挂方式出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期限不超过20年。
(三)逐步扩大市场化配置土地范围。
各地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在坚持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出让的基础上,逐步扩大以市场竞争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范围。
严格控制并逐步缩小划拨方式供地范围,对经营性的交通、能源、水利发电等基础设施(产业)用地,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和各类社会事业用地中的经营性用地,应逐步纳入有偿使用范围,条件成熟的,可以试行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对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历史遗留的划拨用地,要按规定逐步转为有偿使用。
(四)积极推行土地使用权网上出让制度。
积极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网上出让,逐步实现全区各市、县在网上发布出让公告、交易公告、结果公示;竞买人网上报名登记、报价、竞价,有效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办事效率,增强信息透明度,促进公开、公平、公正交易。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2.23•【字号】桂政办发[2006]25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2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六年二月二十三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 [2005]52号)精神,建立我区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各市、县人民政府对《广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及各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市长、县长为第一责任人。
三、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分为市级和县级。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会同自治区农业厅、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对各市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各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本市农业、统计等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四、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3.10.31•【字号】桂国土资发[2013]91号•【施行日期】2013.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91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为加强我区土地复垦管理工作,切实贯彻《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推动我区绿色发展战略和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土地复垦监督管理职责土地复垦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层级管理”,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土地复垦方案审批权限和本通知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
具体事务性工作由本级土地整理中心负责落实。
(一)自治区级管理部门管理职责。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管理、监督和指导全区土地复垦工作。
建立和完善全区土地复垦管理与监督制度、土地复垦监测制度,建立全区土地复垦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
负责对自治区审批的矿山和报国务院审批建设项目占用临时用地的土地复垦方案评审、审批,对全区土地复垦项目实施在线监管和抽查。
(二)设区市管理部门管理职责。
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管理、监督和指导本市所辖范围内的土地复垦工作。
负责对市本级审批的矿山和报自治区审批建设项目占用临时用地复垦方案(表)的评审、审批,以及市本级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利用)方案的审批。
负责本辖区土地复垦项目的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
建立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工作数据库、土地复垦监管制度,做好综合统计上报工作。
(三)各县(市)管理部门管理职责。
县级国土资源局负责管理、监督和指导本县所辖范围内的土地复垦工作。
负责对本级审批的矿山和临时占用土地的土地复垦方案(表)审批、本级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利用)方案的审查报批。
广西耕地占补指标交易指导价按三类指标修正折算研究
为落实国家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建立耕地数量、水田规模、粮食产能三类指标储备库,实行分类管理、分别使用的相关要求,更好地开展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工作,需对耕地占补指标交易指导价格进行修正折算。
1 现有指标指导价及修正折算依据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指导价格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18〕2号)明确,广西现有补充旱地指标交易指导价为3.8万元/亩~5.3万元/亩,补充水田指标交易指导价为17.6万元/亩~26.5万元/亩,“旱改水”指标交易指导价为15.4万元/亩~21.0万元/亩。
研究小组在此价格基础上进行修正折算,主要参考以下文件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库方案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19〕4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核定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18〕31号)的附件1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核定技术要求(试行)等文件规定。
2 修正折算方法对目前现行的广西耕地占补指标交易指导价格中不合理的问题进行修正。
指导价格修正后,按照每种耕地类型不同等别之间的差价,广西耕地占补指标交易指导价按三类指标修正折算研究● 高大鹏,陈慧云,肖 玉(广西自然资源生态修复中心,广西 南宁市 530029)[摘 要]文章通过分析目前耕地占补指标交易指导价格存在的问题,对市场交易环境与供求关系的影响因素进行修正。
并根据旱地、水田、“旱改水”补充耕地中包含三类指标情况,按照补充耕地三类指标计算公式对补充耕地进行折算,得出三类指标价格取值范围,从而为耕地占补指标交易指导价格的制定提供参考。
[关键词]耕地占补;指标交易;指标修正折算[作者简介]高大鹏(1982-),男,2007年毕业于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水利与建筑工程学院,农业水利工程专业,主要从事土地整治规划设计管理,耕地保护技术性事务以及广西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工程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珠江—西江经济带(广西)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珠江—西江经济带(广西)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23•【字号】桂政发〔2016〕70号•【施行日期】2016.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珠江—西江经济带(广西)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6〕7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加快珠江—西江经济带(广西)发展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6年12月23日加快珠江—西江经济带(广西)发展若干政策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珠江—西江经济带(以下简称经济带)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进一步实施《珠江—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按照把经济带打造成西南中南开放发展战略支撑带、东西部合作发展示范区、流域生态文明建设试验区以及海上丝绸之路桥头堡的总体目标,加快推进经济带(广西,下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结合经济带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政策。
一、总体要求以推动协同发展为主线,以生态环境保护为前提,以全面深化改革开放为动力,加快实施《珠江—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打造综合交通大通道,建设珠江—西江生态廊道,着力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着力构筑开放合作新高地,切实支持经济带加快发展,为区域协调发展和流域生态文明建设提供示范。
二、大力发展港口物流业(一)加快港口建设。
1.鼓励支持国内外大型码头营运商、航运企业、现代物流企业到经济带开展业务,支持各类资本参与经济带港口开发建设。
对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的新建码头项目加大用地、用林、融资等要素保障,优先安排自治区本级财政补助资金支持项目前期和建设,按实际情况给予50万—100万元的前期经费补助。
对新建500吨级以上(含500吨级)泊位的码头业主,给予总概算30%的补助;对年吞吐量达到50万吨以上的港口运营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对投资经营港口码头,符合国家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关规定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6.01.11•【字号】桂国土资规〔2016〕1号•【施行日期】2016.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1号各市、县(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改进我区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切实提高审批效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改进用地审查报批流程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5〕28号)要求,农用地转用、补充耕地、征收土地和供地方案审批不再列入我区行政审批项目目录,转为政府内部审批管理。
今后,报自治区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建设用地申请材料不再通过我厅驻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受理,改由厅直接受理。
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用地审批的时限要求执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对涉及疑难问题的用地报件,根据“审管分离”的精神,将转由厅相关业务处室研究确定后再继续办理(具体办理流程详见附件1)。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将在用地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在厅门户网站主动依法依规公开用地批复文件等相关信息,各地可根据需要领取用地批复文件。
二、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报批材料(一)报自治区批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和批次建设用地纸质材料分别调整为10项和6项材料(材料要求详见附件2)。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和批次建设用地报批材料需留市存档部分分别调整为14项和10项(具体材料清单详见附件3)。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用地若干政策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7〕1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用地若干政策的通知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用地若干政策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7〕10号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厅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发展的若干意见》(桂发〔2013〕17号)和全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大会精神,优化非公有制经济投资环境,加大非公有制经济项目用地支持力度,保障非公有制企业用地需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现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用地提出以下政策:一、加大非公有制经济建设项目用地支持力度(一)给予用地指标倾斜。
1.非公有制经济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和供地政策的自治区审批(核准、备案)的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产业项目,优先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自治区统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2.非公有制经济投资总规模5亿元以上且投资强度达到150万元/亩以上的市县审批(核准、备案)的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用地所需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试行由自治区统一安排,不占用自治区年初切块下达各市的市级用地指标。
自治区专项预留一定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
3.支持各地通过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盘活存量、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等政策,提高非公有制经济用地保障程度。
纳入滇桂黔石漠化广西片区县以及国家、自治区扶贫开发重点县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周转指标,可在自治区范围内实行有偿流转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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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总则第一章第一条为落实耕地保护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充分利用市场和经济的手段,调动各地补充耕地、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制定本办法。
等有关规定,平衡的实施意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办法》第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指标交易,适用本办法。
除申请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库有偿调剂外,全区补充耕地指标跨县域使用必须通过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的方式进行。
其中,跨设区市使用补充耕地指标应当通过自治区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进行;设区市内跨县域使用补充耕地指标应当通市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是指通过实施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包括土地综合整治、宜农耕地后备资源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及耕地提质改造形成的,经验收核定确认并完成项目信息报备入库后,可用于占补平衡的新增耕地指标;以及已报备纳入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储备库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形成的新增耕地节余部分指标。
补充耕地指标含新增耕地数量指标、水田指标和粮食产能指标。
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是指自治区将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库里的补充耕地指标,或各设区市、县(市、区)在符合补充耕地指标出让条件的前提下,将富余的补充耕地指标通过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以协议出让、公开挂牌等方式确定成交单位,实现指标有偿出让、获取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出让方是指能够提供可供出让的补充耕地指标的自治区、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参与土地整治按合同比例持有项目所产生的补充耕地指标的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授权参与土地整治按合同比例持有项目所产生的补充耕地指标的国有企业。
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受让方是指为落实建设项目占补平衡通过有偿方式取得补充耕地指标的自治区、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单位。
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原则:第四条(一)诚实守信,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不得参与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未完成上级下达的耕地保护目标的地方,(二)(三)交易成功的补充耕地指标不得再次出让。
第五条对于国家和自治区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和脱贫攻坚项目用地的补充耕地指标,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交易,其他项目一律采取公开挂牌等竞争性出让方式交易。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根据补充耕地指标的成本及有偿流转价格走势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指导价格。
.第六条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制定全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及自治区本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制度,负责组织实施自治区本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
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域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制定本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制度,负责组织实施本市跨县域补充耕地指标交易。
设区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相关信息进行审查,并对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交易要求第二章第七条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的,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方能进场交易:(一)设区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已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二)设区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内补充耕地储备指标满足本行政区域耕地占补平衡的需求后有富余;(三)交易后设区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面积大于等于规划下达的耕地保有量指标。
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在必要时可出让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库中的补充耕地指标。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的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授权的国有企业申请出让其所参与土地整治项目按合同约定持有的补充耕地指标的,在设区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交易的须由项目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具书面同意意见;在自治区本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交易的须由项目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出具书面同意意见。
申请购买补充耕地指标的,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方能进场交易:第八条(一)属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该设区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内补充耕地储备指标不能满足本行政区域耕地占补平衡需求;(二)属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单位的,因无法通过土地整治自行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且所申请竞买的补充耕地指标面积未超出项目用地所对应的占用耕地数量、水田面积和粮食产能。
第九条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建立健全自治区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
各设区市可选择建立本市专门的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或在自治区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中接入市级交易平台。
补充耕地指标供需双方通过交易平台发布补充耕地指标供应、需求信息,并进行公开交易。
设区市负责的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成功后,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季度将交易指标地块的面积、坐标、位置图、地类、新增耕地数量、水田面积、粮食产能、国家级利用等别等材料报送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
第十条补充耕地指标按照新增耕地数量、水田面积和粮食产能进行交易,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在上述三项指标中任意组合或分项单独进行交易。
交易起始价由出让方根据当地补充耕地指标建设成本、跨区域资源补偿和长但不得低于全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指导价。
期管护费用并结合市场交易环境确定,交易程序第三章.第十一条出让方拟以协议或挂牌等出让方式进行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的,应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所属的交易机构提出出让申请,并提交出让补充耕地指标所需信息文件。
第十二条交易机构收到完整材料后,由指标交易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的合规性、有效性以及出让资格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以协议方式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的,经审查符合交易要求及条件后,由交易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网站或指标交易机构网站发布交易结果公示信息。
以挂牌等出让方式的,经审查符合出让条件后,由交易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网站或指标交易机构网站发布出让公告信息。
第十四条以挂牌等方式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的,在公告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符合竞买条件的单位均可向交易机构提出竞买申请,报名参加交易,并由交易机构进行竞买资格审查。
第十五条交易公告发布后,除因不可抗力或司法裁判等特殊原因外,不得对公告内容作出修改、中止或终止交易程序。
第十六条竞买方按照要求缴纳竞买保证金。
交易成功的,竟得方的竞买保证金自动抵作部分成交价款;交易不成功的,交易结束后5 个工作日内,非竞得方的竞买保证金原途径退还,不计利息。
第十七条以挂牌等方式出让补充耕地指标成交后,由交易机构公布成交结果,并应当场签订《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成交确认书》。
第十八条确认书签订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由交易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网站或指标交易机构网站上发布出让结果公示,公示期个工作日。
不少于5第十九条协议出让或挂牌等竞争性出让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由交易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出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协议或合同,协议或合同应载明:交易时间、交易方式、交易价格、指标类型及数量、交易款缴纳时间等内容。
指标管理、使用第四章指标受让方购买的指标必须用于建设项目用地耕地占补平衡。
第二十条出让方的交易指标进入交易程序后,在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中将交易指标冻结。
交易机构收到受让方提供已足额缴纳成交价款的有效凭证并核实后,由交易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指标交易情况将出让方出让的补充耕地指标划入受让方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或用于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
完成指标划转后,全区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数据须及时更新。
未成交的指标可继续用于耕地占补平衡或出让交易。
受让方凭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协议或合同,制定补充耕地方案,按规定程序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
第二十一条补充耕地指标出让后,不改变耕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耕地保护责任。
新增耕地数量指标出让后,增加受让方所在地同等数量的耕地保有量,减少出让方所在地同等数量的耕地保有量。
第二十二条自治区、市两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由自治区、市两级财政分别安排。
.第二十三条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所得收入,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农村改革激发乡村振兴新动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发〔2019〕130)有关规定,扣除成本和应得投资收益外,全部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优先用于土地综合整治、耕地提质改造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补充耕地任务以及耕地保护相关工作,其中用于项目所在村的不低于60%。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交易监督检查第五章第二十四条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的监督检查。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成交后的补充耕地指标划转台帐的登记和管理。
交易机构对每一宗指标交易建立档案,收集、整理自接受出让申请至交易结束全过程的相关文书并分类造册。
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过程需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举报指南及举报方式在相关网站予以公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交易机构接受单位和个人及社会各界对补充耕地指标交易中违法、违纪和违规行为的检举、投诉。
第二十五条出让方和受让方参加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准确提供有关资料,接受监督,不得提供虚假资料谋取成交。
出让方须对申请出让的补充耕地指标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协议或合同签订后,交易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各自责任,对于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责任的行为,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受让方所缴竞买保证金抵作违约金不予返还,并限制该失信合同方一年内再次在自治区、市两级交易平台参与补充耕地指标交易。
其中,对不按协议或出让合同缴纳指标交易价款的受让方,除按协议或合同约定接受处罚外,在缴清价款前不能再次参与任何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活动。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成交结果无效。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参加补充耕地指标网上交易活动的单位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成交的;(二)参加补充耕地指标网上交易活动的单位互相串通,操纵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活动的;(三)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和利用技术手段为有关单位骗取成交的。
附则第六章本办法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设区市可按照本办法制定本市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其不符的同时废止。
年。
5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