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道路交通隔离护栏设置规范
【精品】昆明通透式围栏导则
【关键字】精品昆明市通透式围栏设计导则(试行)昆明市建设局昆明市政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二○○九年十一月批准文号:昆建发〔2009〕966号试行日期:编制单位:昆明市建设局昆明市政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参编人员:刘毓新王汝新何毅刚胥联勇杨晓明陆泳刘敏费佳李林刘宏周丽玲目录第一章总则第1.1条为了规范我市沿街围栏的设置和管理,发挥围栏在营造现代城市景观中的作用,使城市围栏与城市整体环境二者和谐统一,有效配置公共景观资源,展现城市特色,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1.2条城市沿街围栏是建筑的外延,是公共空间与私有空间的中介和过渡,是城市景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按照环境协调、突出特色、展示文化的原则进行控制引导。
第1.3条本导则适用于昆明市行政规划区(含十四个县、市、区、三个开发、度假区、呈贡新区和空港经济区)内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市道路和生活区道路两侧的围栏,其余地区围栏可参照本导则执行。
第1.4条围栏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体量、形式应与所围护的建筑及道路景观相协调,符合城市景观、消防、环保、交通、园林绿化等方面法律法规和专业规范的要求。
并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区域功能以及道路特点等整体设计,分区控制,合理布局。
第1.5条本导则依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 75-97、《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 50420-2007、《城市容貌标准》GB 50449-2008、《昆明城市立体绿化技术规范》(试行)、《昆明市城市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工程技术规范》,并结合昆明市历史、经济、文化、环境等特点进行编制。
第1.6条实施通透式围栏除执行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我市现行有关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规定。
第1.7条本导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2.1条通透式围栏按使用环境可分为工业类、贸易物流类、住宅类、公园医院酒店类、机关类、学校类;按结构形式可分为钢管立柱围栏、型钢立柱围栏、钢板网围栏、编织网围栏、聚丙烯复合材料围栏以及竹木围栏等。
城市道路护栏安装有什么规定
城市道路护栏安装有什么规定?
道路护栏在公路中起着分流,隔离的作用,是道路中必不可少的一项安全设施。
国内城市道路交通护栏安装的规定如下:在有行人、自行车或其他车辆横穿高速公路及一级公路的段点,特别是车站或交叉口处,应设置跨线桥或地下通道。
一级公路在未设置人及自行车跨线桥或地下通道地点,应设置行人等安全管理标号志,在其他等级的公路上,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必要的跨线桥或地下通道。
在高速公路及一级公路上,为避免车辆对撞和伤及行人,应按规定设置防止车辆闯入对向车道的市政交通道路护栏和防止行人等横穿车道的防护网,各级公路的高路堤,桥头引道、极限最小半径、陡坡等地段均应设置市政交通道路护栏或警示桩。
为使夜间交通畅通和保证行车安全,应逐步在沿线设置反光标志和反光安全设施,在运输特点繁忙和重要的路段得以照明,在有条件的交叉道口、人行横道等处可采用局部照明。
为诱导驾驶人员的视线,保证行车安全,在需要的路段上,可采用标志以标明公路边缘及线形。
在视距不良的急弯和交叉处,可配合其他保证行车安全的措施,设置标志、反光镜或分道行驶等。
在有施工作业、落石、塌方等危险路段,设置路栏;在公路有障碍物的路段,设置锥形交通路标;在某一路段发生改变方向行驶的地方设置导向标。
导向标分指导示性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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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护栏设置标准
道路护栏设置标准
道路护栏设置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材质选择:根据道路等级、交通流量、地形地貌等因素选择合适的材质,常用的有金属、钢筋混凝土、塑料等。
2.高度要求:中央分隔带护栏高度不宜低于1.10m,在有行人穿行的断口处,应逐渐降低栏杆高度,且不高于0.70m,降低后的长度不应小于停车视距。
3.长度和间距:护栏长度不宜超过500米,间距应控制在20米左右。
对于曲线、上坡、下坡、桥梁、隧道等区域,护栏长度要适当延长,间距也可适当减小。
4.安装位置:根据道路功能和交通流量,选择合适的护栏位置。
例如,中央分隔带护栏设置于城市道路中央分隔带内,机隔离护栏设置于城市道路机非隔离带上的护栏等。
5.安全性能:道路护栏应具有一定的抗撞能力,能够减轻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
同时,要合理设置轮廓标、警示标志等辅助设施,提高道路安全性。
6.美观性:道路护栏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美观大方,提升道路整体形象。
总之,道路护栏的设置需要综合考虑安全、经济、美观等多个方面,以达到最佳的道路安全效果。
道路隔离栏杆规章制度范本
道路隔离栏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顺畅,提高城市文明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隔离栏杆的设置、使用、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道路隔离栏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安全可靠、美观协调的原则,体现城市特色和文明形象。
第四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隔离栏杆的设置、使用、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置与使用第五条道路隔离栏杆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在道路交叉口、人行横道、路段分界线等需要分隔的区域设置;(二)在道路中央分隔对向交通,设置中央隔离栏杆;(三)在道路两侧分隔行人和非机动车道,设置机非隔离栏杆;(四)在道路两侧或者分隔区域设置绿化带、花箱等配套设施;(五)不得影响消防、救护、抢险等应急车辆和人员的通行。
第六条道路隔离栏杆的样式、颜色、材质等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与道路环境和周边建筑相协调。
第七条道路隔离栏杆的设置单位应当负责其维护和管理工作,确保栏杆整洁、完好、牢固、可见。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坏、涂改、遮挡道路隔离栏杆。
第三章维护与管理第九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道路隔离栏杆进行检查、维护,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第十条道路隔离栏杆的维护管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定期清洗、擦拭栏杆,保持其清洁、整洁;(二)定期检查栏杆的结构、连接件等,确保其牢固、完好;(三)及时修复、更换损坏、缺失的栏杆,确保其功能正常;(四)定期对绿化带、花箱等配套设施进行维护,保持其美观、协调。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擅自移动、损坏、涂改、遮挡道路隔离栏杆的,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本规定设置、使用道路隔离栏杆的,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本规定维护和管理道路隔离栏杆的,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关于城市道路交通隔离护栏设置管理办法建议
关于城市道路交通隔离护栏设置管理办法建议
为规范市区道路交通隔离护栏的设置管理,《常州力格护栏有限公司的建议》;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提升城市道路管理水平,道路中心交通隔离护栏在设置时,应不留断口连续设置,但在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和行人过街量大的路段应保留行人过街通道,行人过街通道的间距应大于350米,特殊情况下不得小于150米。
设置道路中心隔离护栏的道路应同时设置机动车掉头点,机动车掉头可在靠近路口设置掉头车道或利用路口掉头信号灯,也可根据道路实际情况在路段开设掉头专用护栏缺口进行。
新建、改建道路的交通隔离护栏由道路建设主体单位与道路工程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其他须设置交通隔离护栏的已建道路,由公安交通部门报经政府同意后按相关规定程序实施。
设置道路交通隔离护栏,应由专业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并经规划、建设和公安交管部门进行方案评审,科学制定建设标准和设置内容。
道路交通隔离护栏设置原则上市区双向六车道以上道路设置的中心隔离护栏高为1.2米,双向四车道以上道路设置的中心隔离护栏高为1米,路口设置的中心隔离护栏渐变段高为0.7米;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设置的隔离护栏高为0.7米。
对于已设置交通隔离护栏的道路,涉及公共服务、公共安全等部门或医疗急救、工程救险、超大型小区及交通组织等因特殊需要确须开设缺口的,由提出需求的单位、个人向公安交管部门进行申请,经实地勘察后,根据实际道路交通流量和安全情况,做出改设移动式隔离护栏、增设隔离护栏开口或不予开设隔离带开口等决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移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移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22•【字号】昆政办[2012]51号•【施行日期】2012.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移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昆政办〔2012〕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昆明市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移交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昆明市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移交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进一步规范移交验收和接管工作程序,根据《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昆明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城市道路,是指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按城市道路相关规范进行设计、施工,由市和县(市)区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投资,或者由市和县(市)区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通过投、融资渠道投资建设,具备一定技术条件,并通过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市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高新、经开、度假区辖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及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移交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的城市道路包含:城市道路、城市桥梁(立交桥、人行天桥、一般桥梁、地下通道、隧道和涵洞)和城市广场等。
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包含:道路绿化设施(行道树、绿化带、养护浇灌设施等);道路照明设施(路灯、变压器、管线、控制设施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牌、交通信号灯系统、交通标线、交通隔离栏、防眩板等);市容环卫设施(果皮箱、垃圾收集间、中转站、道路清扫及垃圾清运设施等);消防设施(消防栓、消防管网等);排水设施(雨、污水管、泵站、落水箅子等);道路其它设施(公交车站台、城市地名标志牌、再生水、地下管线、管线检查井和井盖等)。
公路栏杆设置标准
公路栏杆设置标准路侧护栏是由金属、钢筋混凝土、塑料等材料制成并设置于公路路侧的一种防护设施。
它的作用是防止车辆因各种原因无法正常行驶而冲出公路,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
路侧护栏设置的标准是非常严格的,本文将详细介绍。
一、路侧护栏设置标准1.护栏材质常用的路侧护栏材质主要有金属、钢筋混凝土、塑料等。
它们的性质、成本、施工难度和美观度各不相同,需要根据当地地形地貌、交通情况和道路等级等多方面考虑,选择合适的护栏材质。
2.护栏高度路侧护栏的高度是指从路面到护栏顶部的垂直距离,一般应在0.6米以上。
不同的道路等级和路段的高度要求也不同,例如,在高速公路上,护栏的高度和强度要更高。
路侧护栏3.护栏长度及间距护栏长度和间距的设置也需要根据不同的道路等级和具体情况来确定。
一般而言,护栏长度不宜超过500米,间距应控制在20米左右。
对于曲线、上坡、下坡、桥梁、隧道等区域,护栏长度要适当延长,间距也可适当减小。
4.护栏门类根据不同的需要,可选择不同类型的路侧护栏,如金属护栏、混凝土护栏、塑料护栏等。
每种护栏都有其特定的功能和适用范围,并有相应的标准。
5.护栏颜色和标志为避免夜间行驶时司机看不清护栏的位置,还需在护栏上设置反光色带,这样可以照亮善后设备生产的区域。
同时在其上也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指示行车方向、限速标志等。
二、哪些路面该设置护栏?根据规定,不是所有的路面都需要设置路侧护栏。
主要根据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路段类型交通工程专家认为,需要设置路侧护栏的路段有:车辆行驶速度较快的道路,如高速公路、快速路等;有较陡的坡度、容易失控的路段;两侧有陡坡、悬崖或者堤坝等,容易导致车辆冲出公路的路段。
2.路段长度需要设置路侧护栏的路段长度不宜过长,过度设置路侧护栏容易造成行车视线变差,进而影响行车安全。
3.道路等级护栏的类型、高度、间距和长度等也需要根据道路的等级来进行考虑。
4.交通流量交通量较大的路段需要设置路侧护栏。
昆明市城市道路交通隔离护栏设置规范
昆明市城市道路交通隔离护栏设置规范1 总则1.1 为规范昆明市道路交通隔离护栏的设置,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提升城市道路管理水平,美化市容市貌,特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新建、改建道路工程的车行道、人行道隔离护栏等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
园林绿地、居住小区和工业园区隔离护栏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可参照本规范的规定执行。
1.3 护栏的设置原则按照昆明市一环(不含一环路)以内道路上设置长为4.0m、高为0.7m的中央分隔带护栏及机非隔离带护栏,一环(含一环路)以外道路上设置长为4.0m、高度为1.1m的中央分隔带护栏及长为4.0m、高为0.7m的机非隔离带护栏、人行道上统一设置长为2.0m、高为1.1m的人行道隔离护栏以及公交专用道统一设置长为4.0m、高为1.1m的公共汽车专用道隔离护栏原则进行设置。
根据道路通行需要,也可采用其它形式的道路交通隔离,但需经相关部门审核。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 700-2006 碳素结构钢GB 5768-1999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JGJ 81-2002 建筑结构焊接技术规程3 术语及定义3.1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3.1.1 护栏:沿危险路段的路基边缘设置的警戒车辆驶离路基和沿中央分隔带设置的防止车辆闯入对向车行道的防护设施,以及为使行人与车辆隔离而设置的保障行人安全的设施。
按其在道路中的横向设置位置,可分为中央分隔带护栏、机非隔离护栏、人行道隔离护栏、公共汽车专用道隔离护栏、移动式隔离护栏、固定式隔离护栏。
3.1.1.1 中央分隔带护栏:设置于城市道路中央分隔带内的护栏,是警示和强制对向机动车分道行驶的设施。
城市道路交通隔离栏设置指南
GA/T 1567-2019《城市道路交通隔离栏设置指南》2020 年 11 月交通管理设施设计与设置l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的。
本标准适用于的,的设置。
l2 规范性引用文件:GB/T 18833 道路交通反光膜GB 50647 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GA/T 1246 道路交叉口发光警示柱引用文件对于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l 3 术语和定义:交通隔离栏t r a f f i c s e p a r a t er a i l i n g 用于分隔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交通的交通隔离栏。
机非隔离栏m o t o r a n d n o n -m o t o r v e h i c l es e p a r a t e r a i l i n g用于分隔机动车交通的交通隔离栏。
注:包括中央隔离栏和同向车道隔离栏。
机动车隔离栏m o t o r v e h i c l e s e p a r a t e r a i l i n g用于分隔行人和车辆交通、保护行人安全的交通隔离栏。
行人隔离栏p e d e s t r i a n s e p a r a t e r a i l i n gl4 设置要求:4.1 一般规定4.1.1 交通隔离栏的设置应符合道路交通组织的需要。
4.1.2 设置机动车隔离栏和机非隔离栏应与相应的道路交通标线相匹配,不应与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等其他交通管理设施冲突。
4.1.3 交通隔离栏安装设置应牢固、耐久、醒目,便于维护。
4.1.4 交通隔离栏设置不应便于行人攀爬、穿越、跨越。
4.1.5 交通隔离栏设置不应妨碍安全行车视距,交通隔离栏上不应安装广告,不宜安装宣传牌。
4.1.6 设置机动车隔离栏和机非隔离栏,应在端部和中间段来车方向加装反光警示装置,中间段加装的反光警示装置间距应小于或等于6m。
交通护栏安全设施规定(3篇)
第1篇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预防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道路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交通护栏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维护和管理,应当遵循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交通护栏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
二、设计要求第五条交通护栏安全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规范;(二)充分考虑道路使用者的安全需求,确保道路使用者的人身安全;(三)适应不同道路环境和交通流量,提高道路通行能力;(四)具有防撞、分隔、警示、引导等功能;(五)外观设计简洁、美观,与道路环境相协调。
第六条交通护栏安全设施的设计,应当根据以下因素进行:(一)道路等级、类型、功能;(二)交通流量、交通组成;(三)地形、地质、气候等自然条件;(四)事故发生频率、路段特点;(五)道路使用者行为特点。
第七条交通护栏安全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以下技术要求:(一)防护等级:根据道路等级、路段特点、事故发生频率等因素,选用合适的防护等级;(二)材料要求: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钢材、混凝土、塑料等材料;(三)结构设计:确保护栏结构强度、稳定性,能够承受车辆碰撞和外部压力;(四)外观设计:简洁、美观,与道路环境相协调。
三、施工要求第八条交通护栏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二)施工过程中,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施工安全;(三)施工材料、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四)施工过程中,保护道路环境和生态环境。
第九条交通护栏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施工前,应当办理相关施工许可手续;(二)施工过程中,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确保施工安全;(三)施工完成后,应当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四)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设计方案。
四、维护要求第十条交通护栏安全设施的维护,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二)定期保养,确保护栏功能正常;(三)发现损坏、变形等情况,及时进行修复或更换;(四)维护过程中,不得影响道路通行。
护栏设置规范细则【精选文档】
一,路侧波形梁防护栏的设置1、设置路侧的波形梁护栏,按防撞等级可分为A级和S级.S级护栏属于加强型,适合于路侧特别危险的路段使用。
S级护栏的立柱中心间距为2m。
2、路侧波形梁护栏的横断布设,不应使护栏面侵入公路建筑限界以内,并不得使护栏立柱外侧的侧向土压力明显减小。
立柱外边缘到路肩边缘的最小距离规定为:当土路肩宽度为75cm 时,不应小于25cm;当土路肩宽度为50cm时,不应小于14cm,3、路侧护栏端头的设置:路侧波形梁护栏的起,讫点应进行端头处理。
路侧护栏的端头可以设计成地锚式或圆头式.逆行车方向的上游圆头式端头与护栏标准段之间应设渐变段,顺行车方向的下游端头可与标准段护栏成一直线布设.4、路侧波形梁护栏的防阻块是波形梁与立柱之间的承力部件,适用于交通流中车种比较复杂,担心碰撞车辆可能会在护栏立柱处拌阻的路段;或为了减少路缘石对碰撞车辆运动轨迹产生不利影响的路段。
护栏防阻块分为A型,B型两种.A型适用于圆形立柱,5、路侧护栏应安装于坚实的土路肩中,当护栏立柱遇软基础情况时,应把护栏立柱设置于混凝土基础中,有条件时,宜采用抽换式护栏立柱.二,中央分隔带波形梁防护的设置1、设置于中央分隔带的波形梁护栏,按防撞等级可分为Am级和Sm级。
Sm级护栏属加强型,适合于在中央分隔带内有重要构造物,并需要限制护栏横向位移的路段。
构造上有分设型和组合型两种.分设型护栏适合于中央分隔带相对较宽,中央带内的物较多,并在中央分隔带下埋设有管线的路段.组合型护栏适合于中央分隔带宽度较窄,中央带内构造物不多或埋设管线较少的路段.2、中央分隔带波形梁护栏的横断布设应根据中央分隔带的宽度和断面形式确定。
按分设型布设时,不宜使护栏面侵入到公路建筑限界以内。
3、当分设型护栏设置在有路缘石的中央分隔带内,波形梁护栏应有防阻块.而且在中央分隔带内布设比较紧张时,波形梁护栏面到缘石面的最小C值可减小到25cm。
4、中央分隔带采用组合型波形梁护栏时,护栏立柱的中心线与公路中线重合.当公路中线位置内有构造物,地下管线时,护栏立柱的中心线可以向一侧偏移,或把组合型改变成为分设型,以便绕过中心线位置的构造物.5、组合型波形梁护栏由立柱,横隔梁,波形梁,紧固件组成,立柱可采用圆形或槽形等型钢制造.横隔梁由两根槽钢组成,分别安装在立柱两边.横隔梁的两端分别与波形梁板相连。
关于合理设置城区道路隔离护栏的建议
关于合理设置城区道路隔离护栏的建议干这行这么久,今天分享点关于合理设置城区道路隔离护栏的经验。
我觉得这城区道路隔离护栏啊,可不能瞎设。
首先呢,得看这条路的实际交通流量。
我之前就见过那种小路,本来车就不多,冷不丁安一个老大的隔离护栏,搞得路一下子变得很窄,每次开车过那都提心吊胆的,生怕蹭着。
这不是多此一举嘛。
所以我感觉啊,在那些车流量小的支路啥的,就没必要搞那么复杂的隔离护栏。
哦对了,还有设置的目的也要明确。
你像是有些地方设置隔离护栏就是为了防止行人乱穿马路,那这护栏就得根据行人的习惯来设。
我记得有个路口,附近是个学校,学生比较多,之前的隔离护栏设置就不合理,离学校门口太远,孩子们还是横穿马路。
后来调整了一下,往学校门口靠近了,乱穿马路的情况就少多了。
尺寸的选择也至关重要。
比如说那种两车道的路,你要是设置个特别宽的隔离护栏,那车道不就更窄了。
就好比你住的房子本来就不大,还非要在中间隔一个特厚的墙,你说这多碍事啊。
我觉得要根据道路的宽度、车辆类型等多方面来确定隔离护栏的宽度。
我还得说一下材料的问题。
我做项目的时候就遇到过,选了便宜但是质量不好的材料做隔离护栏。
结果呢,没用多久就坏了,要么被撞变形,要么生锈腐蚀,这维修起来也麻烦啊。
所以我现在觉得还是得在预算允许的情况下,选质量好的材料,经久耐用。
但是我也得承认我的这些建议有局限性。
毕竟每个城区的地理环境、人文环境不太一样。
如果不能设置实体的隔离护栏,那可以考虑用标线来进行区域划分。
像有些老城区,道路窄,设置实体护栏难,用清晰的标线也能起到一定的隔离和引导作用。
关于这合理设置城区道路隔离护栏啊,还得多参考其他地方的成功案例。
可以去网上搜搜那些交通管理做得好的城市是怎么设置隔离护栏的,也可以去实地考察考察,学习人家的经验。
像我就经常出去学习,发现人家那种根据不同路段特色定制隔离护栏设置方案的方法就很不错,咱啊也得根据自己城区的情况不断摸索调整。
城市道路交通机动车隔离栏、隔离护栏设置示例、结构材料数量表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机动车隔离栏设置
A.1 车行道隔离设施警示装置及反光、闪光柱帽设置
图A.1 车行道隔离设施警示装置及反光、闪光柱帽设置示意图
A.2 车行道隔离设施警示装置及反光、发光警示柱分离式设置
图A.2 车行道隔离设施警示装置及反光、发光警示柱分离式设置示意图
A.3 车行道隔离设施端头净距设置
车行道隔离设施端头净距设置见图A.3
图A.3 车行道隔离设施端头净距设置示意图
A.4 中央隔离栏斜式渐变段长度与端头净高设置
中央隔离栏斜式渐变段长度与端头净高设置见图A.4。
图A.4 中央隔离栏斜式渐变段长度与端头净高设置示意图A.5 中央隔离栏底座边缘与双黄实线内侧边缘净宽设置
中央隔离栏底座边缘与双黄实线内侧边缘净宽设置见图A.5。
图A.5 中央隔离栏底座边缘与双黄实线内侧边缘净宽设置示意图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隔离护栏设置示例
图B.1 中央分隔带矮护栏及机非隔离护栏(4m×0.7m)示例
图B.2 中央分隔带矮护栏及机非隔离护栏(4m×1.1m)示例
图B.3 人行道隔离护栏(2m×1.1m,单立柱)示例
附录C
(资料性附录)
隔离护栏结构材料数量表
表C.1 中央分隔带护栏及机非隔离护栏(4m×1.1m)结构材料数量表
表C.2 中央分隔带矮护栏及机非隔离护栏(4m×0.7m)结构材料数量表
表C.3 人行道隔离护栏(2m×1.1m)结构材料数量表。
护栏设置规范细则
一,路侧波形梁防护栏的设置1、设置路侧的波形梁护栏,按防撞等级可分为A级和S级。
S级护栏属于加强型,适合于路侧特别危险的路段使用.S级护栏的立柱中心间距为2m。
2、路侧波形梁护栏的横断布设,不应使护栏面侵入公路建筑限界以内,并不得使护栏立柱外侧的侧向土压力明显减小.立柱外边缘到路肩边缘的最小距离规定为:当土路肩宽度为75cm 时,不应小于25cm;当土路肩宽度为50cm时,不应小于14cm,3、路侧护栏端头的设置:路侧波形梁护栏的起,讫点应进行端头处理。
路侧护栏的端头可以设计成地锚式或圆头式.逆行车方向的上游圆头式端头与护栏标准段之间应设渐变段,顺行车方向的下游端头可与标准段护栏成一直线布设。
4、路侧波形梁护栏的防阻块是波形梁与立柱之间的承力部件,适用于交通流中车种比较复杂,担心碰撞车辆可能会在护栏立柱处拌阻的路段;或为了减少路缘石对碰撞车辆运动轨迹产生不利影响的路段。
护栏防阻块分为A型,B型两种。
A型适用于圆形立柱,5、路侧护栏应安装于坚实的土路肩中,当护栏立柱遇软基础情况时,应把护栏立柱设置于混凝土基础中,有条件时,宜采用抽换式护栏立柱.二,中央分隔带波形梁防护的设置1、设置于中央分隔带的波形梁护栏,按防撞等级可分为Am级和Sm级。
Sm级护栏属加强型,适合于在中央分隔带内有重要构造物,并需要限制护栏横向位移的路段.构造上有分设型和组合型两种.分设型护栏适合于中央分隔带相对较宽,中央带内的物较多,并在中央分隔带下埋设有管线的路段。
组合型护栏适合于中央分隔带宽度较窄,中央带内构造物不多或埋设管线较少的路段.2、中央分隔带波形梁护栏的横断布设应根据中央分隔带的宽度和断面形式确定。
按分设型布设时,不宜使护栏面侵入到公路建筑限界以内。
3、当分设型护栏设置在有路缘石的中央分隔带内,波形梁护栏应有防阻块.而且在中央分隔带内布设比较紧张时,波形梁护栏面到缘石面的最小C值可减小到25cm。
4、中央分隔带采用组合型波形梁护栏时,护栏立柱的中心线与公路中线重合.当公路中线位置内有构造物,地下管线时,护栏立柱的中心线可以向一侧偏移,或把组合型改变成为分设型,以便绕过中心线位置的构造物。
昆明市城市道路交通隔离护栏设置规范-
昆明市城市道路交通隔离护栏设置规范1总则1.1 为规范昆明市道路交通隔离护栏的设置,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提升城市道路管理水平,美化市容市貌,特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新建、改建道路工程的车行道、人行道隔离护栏等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
园林绿地、居住小区和工业园区隔离护栏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可参照本规范的规定执行。
1.3 护栏的设置原则按照昆明市一环(不含一环路)以内道路上设置长为4.0m、高为0.7m的中央分隔带护栏及机非隔离带护栏,一环(含一还路)以外道路上设置长为4.0m、高度为1.1m的中央分隔带护栏及长为4.0m、高为0.7m的机非隔离带护栏、人行道上统一设置长为2.0m、高为1.1m的人行道隔离护栏以及公交专用道统一设置长为4.0m、高为1.1m的公共汽车专用道隔离护栏原则进行设置。
根据道路通行需要,也可采用其他形式的道路隔离,但需经相关部门审核。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 700-2006 碳素结构钢GB 5768-1999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JGJ 81-2002 建筑结构焊接技术规程3术语及定义3.1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3.1.1 护栏:沿危险路段的路基边缘设置的警戒车辆驶离路基和沿中央分隔带设置的防止车辆闯入对向车行道的防护设施,以及为使行人与车辆隔离而设置的保障行人安全的设施。
按其在道路中的横向设置位置,可分为中央分隔带护栏、机非隔离护栏、人行道隔离护栏、公共汽车专用道隔离护栏、移动式隔离护栏、固定式隔离护栏。
3. 1.1.1中央分隔带护栏:设置于城市道路中央分隔带内的护栏,是警示和强制对向机动车分道行驶的设施。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道路沿街围墙(围栏)改造和补植乔木的通知-昆政办[2008]111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道路沿街围墙(围栏)改造和补植乔木的通知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道路沿街围墙(围栏)改造和补植乔木的通知(昆政办[2008]111号)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区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城市立体绿化是城市绿化的重要形式之一,是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丰富城市绿化景观的有效方式,是展示昆明城市风貌的重要窗口。
近一段时期以来,我市通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开展视觉补差、缺塘补栽、立体绿化、围墙绿化等工作,道路绿化有了明显改观,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市建成区城市道路两侧绿线控制范围内的绿地部分还没有开展植树工作,道路绿化没有达到应有的丰厚度和层次感,为改善这一状况,有必要继续加强道路两侧补绿建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实施城市可持续发展为指导,大力开展围墙透绿工作,丰富城区园林绿化的空间结构层次和城市绿化立体景观艺术效果,进一步增加城市绿量,减少城市热岛效应和有害气体,除尘减噪,营造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二、工作目标任务围墙补绿透绿工程的实施范围为城市规划区主、次、街、巷道路临街围墙。
全市所有驻昆单位、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医院、学校、居住小区的围墙、门柱、门梁、栅栏、护坡、挡土墙等地都要实施立体绿化。
三、建设标准(一)围墙绿化应因地制宜,根据环境条件和景观的要求,宜树则树,宜灌则灌,宜藤则藤、宜竹则竹,贯彻适用、美观、经济、适地适树的原则。
(二)对主城建成区主、次、街、巷道临街围墙,实施拆墙透绿工程,对具备实施透景改造的实体围墙,一律改造为透景或绿篱式围墙,内外种植乔木。
四车道放隔离设施规范
四车道放隔离设施规范
1、城市双向六车道及以上主干路无中央分隔带时,应设置中央隔离栏,其他主干路无中央分隔带时,应该设置中央隔离栏。
2、城市双向四车道及以上次干路无中央分隔带,或道路中设有高架道路、大型桥梁墩柱又无其他隔离措施的路段时,应该设置中央隔离栏。
3、桥梁、高架路、立交、隧道双向通行的出入口与地面道路衔接段,应该设置中央隔离栏。
4、在已设有道路中间绿化隔离带或水泥隔离墩等中央分隔带的道路,当行人、非机动车横穿机动车道现象严重时,应在中央分隔带上设置中央隔离栏。
5、中央隔离栏安装净高不应小于1.1M,下边缘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0.25M。
6、遇到平面交叉口、人行横道线、车辆左转或掉头开口处,应以斜式渐变等方式逐渐降低中央隔离栏净高,端部的隔离栏高度不应超过0.7M,端部长度不应小于10M,渐变段长度不应小于15M。
7、设置在双黄实线位置的中央隔离栏,其底座边缘至双黄实线内侧边缘净宽距离不宜小于0.1M。
8、在城市道路禁止机动车汇集交织的路段,或专用车道与普通车道分隔路段,可设置同向车道隔离栏,同向车道隔离栏安装净高不宜小于0.6M。
护栏设置规范细则
一,路侧波形梁防护栏的设置之有琴礁磷创作1、设置路侧的波形梁护栏,按防撞等级可分为A级和S级.S级护栏属于加强型,适合于路侧特别危险的路段使用.S级护栏的立柱中心间距为2m。
2、路侧波形梁护栏的横断布设,不该使护栏面侵入公路建筑限界以内,其实不得使护栏立柱外侧的侧向土压力明显减小.立柱外边沿到路肩边沿的最小距离规定为:当土路肩宽度为75cm时,不该小于25cm;当土路肩宽度为50cm时,不该小于14cm,3、路侧护栏端头的设置:路侧波形梁护栏的起,讫点应进行端头处理.路侧护栏的端头可以设计成地锚式或圆头式.逆行车方向的上游圆头式端头与护栏尺度段之间应设渐变段,顺行车方向的下游端头可与尺度段护栏成一直线布设.4、路侧波形梁护栏的防阻块是波形梁与立柱之间的承力部件,适用于交通流中车种比较复杂,担心碰撞车辆可能会在护栏立柱处拌阻的路段;或为了减少路缘石对碰撞车辆运动轨迹发生晦气影响的路段.护栏防阻块分为A型,B型两种.A型适用于圆形立柱,5、路侧护栏应装置于坚实的土路肩中,当护栏立柱遇软基础情况时,应把护栏立柱设置于混凝土基础中,有条件时,宜采取抽换式护栏立柱.二,中央分隔带波形梁防护的设置1、设置于中央分隔带的波形梁护栏,按防撞等级可分为Am级和Sm级.Sm级护栏属加强型,适合于在中央分隔带内有重要构造物,并需要限制护栏横向位移的路段.构造上有分设型和组合型两种.分设型护栏适合于中央分隔带相对较宽,中央带内的物较多,并在中央分隔带下埋设有管线的路段.组合型护栏适合于中央分隔带宽度较窄,中央带内构造物未几或埋设管线较少的路段.2、中央分隔带波形梁护栏的横断布设应根据中央分隔带的宽度和断面形式确定.按分设型布设时,不宜使护栏面侵入到公路建筑限界以内.3、当分设型护栏设置在有路缘石的中央分隔带内,波形梁护栏应有防阻块.而且在中央分隔带内布设比较紧张时,波形梁护栏面到缘石面的最小C值可减小到25cm.4、中央分隔带采取组合型波形梁护栏时,护栏立柱的中心线与公路中线重合.当公路中线位置内有构造物,地下管线时,护栏立柱的中心线可以向一侧偏移,或把组合型改酿成为分设型,以便绕过中心线位置的构造物.5、组合型波形梁护栏由立柱,横隔梁,波形梁,紧固件组成,立柱可采取圆形或槽形等型钢制造.横隔梁由两根槽钢组成,分别装置在立柱两边.横隔梁的两端分别与波形梁板相连.两边波形梁的最大组合宽度为100cm,亦可根据中央分隔带的宽度作适当调整.6、设置于中央分隔带起点,终点及开口处的护栏应进行端头处理.分设型波形梁护栏,其端头应与中央分隔带线形相一致.在一定长度(例如16m)范围内,波形梁护栏从两条平行线逐渐按一定比例往分隔带内缩窄,一般呈抛物线形,立柱间距为2m,圆端头的半径应与分隔带开口处的线形相一致,一般为25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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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道路交通隔离护栏设置规范
1总则
1.1 为规范昆明市道路交通隔离护栏的设置,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提升城市道路管理水平,美化市容市貌,特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新建、改建道路工程的车行道、人行道隔离护栏等工程的设计、施工
及验收。
园林绿地、居住小区和工业园区隔离护栏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可参照本规范
的规定执行。
1.3 护栏的设置原则
按照昆明市一环(不含一环路)以内道路上设置长为4.0m、高为0.7m的中央分隔带护栏及机非隔离带护栏,一环(含一还路)以外道路上设置长为4.0m、高度为1.1m的中央分隔带护栏及长为4.0m、高为0.7m的机非隔离带护栏、人行道上统一设置长为2.0m、高为1.1m的人行道隔离护栏以及公交专用道统一设置长为4.0m、高为1.1m的公共汽车专用道隔离护栏原则进行设置。
根据道路通行需要,也可采用其他形式的道路隔离,但需经相关部门审核。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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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700-2006 碳素结构钢
GB 5768-1999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JGJ 81-2002 建筑结构焊接技术规程
3术语及定义
3.1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1 护栏:沿危险路段的路基边缘设置的警戒车辆驶离路基和沿中央分隔带设置的防止车
辆闯入对向车行道的防护设施,以及为使行人与车辆隔离而设置的保障行人安全的设施。
按
其在道路中的横向设置位置,可分为中央分隔带护栏、机非隔离护栏、人行道隔离护栏、公
共汽车专用道隔离护栏、移动式隔离护栏、固定式隔离护栏。
3. 1.1.1中央分隔带护栏:设置于城市道路中央分隔带内的护栏,是警示和强制对向机动车分道行驶的设施。
按其在道路中的空间高度,可分为中央分隔带高护栏和中央分隔带矮护栏。
3.1.1.2 机隔离护栏:设置于城市道路机非隔离带上的护栏,是警示和强制机动车和非机
动车分道行驶的设施。
3.1.1.3人行道隔离护栏:设置于城市道路人行道上贴近路缘石一侧的隔离护栏,是警示和
强制行人和车辆分道行走和行驶的设施。
3.1.1.4 公共汽车专用道隔离护栏:设置于公共汽车专用两侧,与其它车道分隔的隔离设施。
3.1.1.5 移动式隔离护栏:设置再地面上不设埋置式基础而易于搬动的隔离设施。
3.1.1.6 固定式隔离护栏:端柱埋入地下或设置在埋入地下的预制件上并用螺栓连接的隔离设施。
3.1.2 护栏渐变段:设置于护栏外移端头与标准段之间平滑过渡的结构段。
3.1.3 轮廓标:设置于护栏立柱上,用于指示护栏边界的视线诱导设施。
4 材料及相关技术要求
4.1 隔离护栏所采用的材料需符合下表要求。
4.1.1中央分隔带高护栏(4mⅹ1.1m)结构材料数量表:见表1.
表1
4.1.2公共汽车专用道隔离护栏(4mⅹ1.1m)结构材料数量表:见表2.
4.1.3中央分隔带矮护栏机非隔离护栏(4mⅹ0.7m)结构材料数量表:见表3.
4.1.4人行道隔离护栏(2mⅹ1.1m,单立柱)结构材料数量表:见表4.
4.2.1 隔离护栏底座HT20-40 灰口鋳铁制体,普通铸造,表面光滑平整,无气孔渣铁,表面喷深灰色(C61%M54%Y49%K21%)面塑,字体为圆角黑体字字形,字厚3mm。
4.2.2 钢构件所采用的钢材应符合GB/T 700-2006的要求。
4.2.3 所有构件的焊接质量必须符合JGJ 81-2002的技术要求。
4.2.4 所有对接焊逢和贴角焊逢,其强度应与被焊构件相等,焊接需平整、满焊,焊逢不得有气孔、夹渣和未焊透等缺陷.焊口应打磨平整,表面不得有裂缝,成型均匀、圆滑,漆膜应平滑,不得有流挂或起泡现象。
4.2.5 连接螺栓、螺母均采用高强度标准合格配件,并进行除锈及镀锌防腐处理,镀锌厚度8~10µm。
4.2.6 隔离护栏结构件均采用镀锌防腐处理,表面烘喷白色(CO%MO%YO%KO%)面塑,镀锌厚度8~10µm、喷塑厚度70~100µm(保质期需达到2年)。
4.2.7轮廓标的设置应符合GB5768-1999的要求。
5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住宅小区、工业园区、园林绿地适用的隔离护栏设施,包括车行道护栏、人行道护栏等。
5.1.2 隔离护栏的选型和高度,应根据隔离护栏的功能要求和环境条件确定。
5.1.2.1 完全隔离。
能有效阻止行人翻越的护栏设施,自地面起高度宜取1100mm。
5.1.2.2 不完全隔离。
能阻止行人跨越的护栏设施,自地面起高度宜取700mm。
5.1.2.3 具有警示和限制作用的护栏,其竖杆净间距不宜超过150mm。
5.1.3 隔离护栏的设置,应与道路或绿化带边线的线形相协调,平整光洁。
5.1.4 设置人行道隔离护栏时,根据道路的实际情况,可采取加设砼基础的固定方式,可采取膨胀螺栓的固定方式,任何固定方式都必须满足要求、安装牢固。
5.1.5 在隔离护栏上设置广告时,必须保证隔离护栏的强度及形状,并在隔离护栏的有效空间内设置广告内容,广告跟隔离护栏要连接牢固,充分考虑对交通安全的影响,色调要与护栏及警示标志相协调,中英文字符合标准的规范。
5.2 护栏设计
5.2.1 设置中央分隔带高护栏(4mⅹ1.1m)的路段,再距路口50~100m处需设置护栏渐变段,以便驾驶员能及时掌握对向车道及路口情况。
6 施工
6.1 一般规定
6.1.1 新建、改建的隔离护栏设施应作为一个单位工程,由转月施工企业按计划图纸进行安装施工。
6.1.2 承担工程施工的企业应具备不低于市政2级的资质。
6.2 施工要求
6.2.1 中央分隔带护栏、公共汽车专用道隔离护栏及机非隔离带护栏的现场组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6.2.1.1 隔离护栏采用的管材和连接件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要求。
6.2.1.2 隔离护栏应按施工图纸组装,各种连接件个装饰件必须配合紧密,不得松动合遗漏。
6.2.1.3 隔离护栏各部件组装后应进行外观检查、尺寸检查和连接检查。
6.2.1.4 隔离护栏的设置,原则上采用全部固定的形式,根据实际情况,再需要设置机动式隔离护栏的路段,需在100m的距离内至少设置6个固定点。
6.2.2 人行道隔离护栏的安装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6.2.1.2隔离护栏应按施工图纸紫装,各种连接件和撞见件必须配合紧密,不得松动和遗漏。
6.2.1.3隔离护栏各部件组装后进行外观检查、寸尺检查和连接检查。
6.2.1.4 隔离护栏的设置,原则上采用全部固定的形式,根据实际情况,在需要设置移动式隔离护栏的路段,需在100m的距离内只要设置6个固定点。
6.2.2 人行道隔离护栏的安装施工符合基础的设计要求:
6.2.2.1人工开槽坑的尺寸应符合基础的设计要求。
6.2.2.2 开槽坑挖土时应控制基底高程,队局部超挖处,可用粒径的砂石料换填并夯实,挖土时宜将混杂土和良土分开堆放,后者供回填时使用。
6.2.2.3 下横梁与人行道地面应保持平行。
6.2.2.4
6.2.2.5
6.2.3 人行通道隔离护栏立柱的安装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6.2.3.1
6.2.3.2 人行道隔离护栏立柱安装时要控制好两立柱间的距离,保证护栏片的正确安装。
6.2.3.3 人行道隔离护栏立柱安装完成后,再吧护栏片用M10ⅹ120mm螺栓固定再立柱上。
6.2.3.4 人行道隔离护栏立柱如需安装在车行道路上,沥青路面或路测平石,需加设砼基础;
车行道为砼结构,厚度为25cm的,可吧立柱直接用螺栓固定再砼上,否则需加设砼基础。
6.2.4中央分隔带护栏、机非隔离护栏、人行道隔离护栏和公共汽车专用道隔离护栏的安装质量应符合表5的要求。
7验收
7.1 企业生产的隔离护栏产品标准不得低于本规范的技术要求。
7.2 企业生产的隔离护栏产品必须经过检验合格,并有产品合格证,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7.3 道路交通隔离护栏的施工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