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
昆明市城市道路
昆明市城市道路绿化景观设计导则昆明市建设局昆明理工大学昆明市政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单位:昆明市建设局昆明理工大学昆明市政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人员:胥联勇费维水唐文吴培关王甦达刘铮刘敏费佳李林目录第1章总则⋯⋯⋯⋯⋯⋯⋯⋯⋯⋯⋯⋯⋯⋯⋯⋯⋯⋯⋯⋯⋯⋯⋯⋯⋯⋯⋯⋯⋯⋯⋯⋯ 11.1编制背景⋯⋯⋯⋯⋯⋯⋯⋯⋯⋯⋯⋯⋯⋯⋯⋯⋯⋯⋯⋯⋯⋯⋯⋯⋯⋯⋯⋯ 11.2编制依据⋯⋯⋯⋯⋯⋯⋯⋯⋯⋯⋯⋯⋯⋯⋯⋯⋯⋯⋯⋯⋯⋯⋯⋯⋯⋯⋯⋯ 11.3编制原则⋯⋯⋯⋯⋯⋯⋯⋯⋯⋯⋯⋯⋯⋯⋯⋯⋯⋯⋯⋯⋯⋯⋯⋯⋯⋯⋯⋯ 11.4适用对象⋯⋯⋯⋯⋯⋯⋯⋯⋯⋯⋯⋯⋯⋯⋯⋯⋯⋯⋯⋯⋯⋯⋯⋯⋯⋯⋯⋯ 2 第2章术语⋯⋯⋯⋯⋯⋯⋯⋯⋯⋯⋯⋯⋯⋯⋯⋯⋯⋯⋯⋯⋯⋯⋯⋯⋯⋯⋯⋯⋯⋯⋯⋯ 3 第3章城市道路分类与分级⋯⋯⋯⋯⋯⋯⋯⋯⋯⋯⋯⋯⋯⋯⋯⋯⋯⋯⋯⋯⋯⋯⋯⋯ 43.1城市道路系统的结构型式⋯⋯⋯⋯⋯⋯⋯⋯⋯⋯⋯⋯⋯⋯⋯⋯⋯⋯⋯⋯⋯ 43.2城市道路分类与分级⋯⋯⋯⋯⋯⋯⋯⋯⋯⋯⋯⋯⋯⋯⋯⋯⋯⋯⋯⋯⋯⋯⋯ 43.3城市道路横断面的综合布置⋯⋯⋯⋯⋯⋯⋯⋯⋯⋯⋯⋯⋯⋯⋯⋯⋯⋯⋯⋯ 4 第4章城市道路绿化设计⋯⋯⋯⋯⋯⋯⋯⋯⋯⋯⋯⋯⋯⋯⋯⋯⋯⋯⋯⋯⋯⋯⋯⋯⋯⋯74.1城市道路绿地布设位置及名称⋯⋯⋯⋯⋯⋯⋯⋯⋯⋯⋯⋯⋯⋯⋯⋯⋯⋯⋯74.2城市道路绿地率指标⋯⋯⋯⋯⋯⋯⋯⋯⋯⋯⋯⋯⋯⋯⋯⋯⋯⋯⋯⋯⋯⋯⋯84.3一般道路绿化设计⋯⋯⋯⋯⋯⋯⋯⋯⋯⋯⋯⋯⋯⋯⋯⋯⋯⋯⋯⋯⋯⋯⋯⋯94.4居住区道路绿化⋯⋯⋯⋯⋯⋯⋯⋯⋯⋯⋯⋯⋯⋯⋯⋯⋯⋯⋯⋯⋯⋯⋯⋯⋯164.5行政办公区道路绿化⋯⋯⋯⋯⋯⋯⋯⋯⋯⋯⋯⋯⋯⋯⋯⋯⋯⋯⋯⋯⋯⋯⋯184.6景观道路绿化⋯⋯⋯⋯⋯⋯⋯⋯⋯⋯⋯⋯⋯⋯⋯⋯⋯⋯⋯⋯⋯⋯⋯⋯⋯⋯184.7商业文化步行街绿化⋯⋯⋯⋯⋯⋯⋯⋯⋯⋯⋯⋯⋯⋯⋯⋯⋯⋯⋯⋯⋯⋯194.8立体交叉及立体道路绿化⋯⋯⋯⋯⋯⋯⋯⋯⋯⋯⋯⋯⋯⋯⋯⋯⋯⋯⋯⋯⋯194.9临街建筑绿化⋯⋯⋯⋯⋯⋯⋯⋯⋯⋯⋯⋯⋯⋯⋯⋯⋯⋯⋯⋯⋯⋯⋯⋯⋯⋯204.10露天停车场绿化⋯⋯⋯⋯⋯⋯⋯⋯⋯⋯⋯⋯⋯⋯⋯⋯⋯⋯⋯⋯⋯⋯⋯⋯214.11公共汽车站、场绿化⋯⋯⋯⋯⋯⋯⋯⋯⋯⋯⋯⋯⋯⋯⋯⋯⋯⋯⋯⋯⋯⋯224.12路基边坡绿化⋯⋯⋯⋯⋯⋯⋯⋯⋯⋯⋯⋯⋯⋯⋯⋯⋯⋯⋯⋯⋯⋯⋯⋯⋯234.13城市道路绿化植物的选择⋯⋯⋯⋯⋯⋯⋯⋯⋯⋯⋯⋯⋯⋯⋯⋯⋯⋯⋯⋯23 第5章城市道路景观设计⋯⋯⋯⋯⋯⋯⋯⋯⋯⋯⋯⋯⋯⋯⋯⋯⋯⋯⋯⋯⋯⋯⋯⋯⋯⋯265.1概述⋯⋯⋯⋯⋯⋯⋯⋯⋯⋯⋯⋯⋯⋯⋯⋯⋯⋯⋯⋯⋯⋯⋯⋯⋯⋯⋯⋯⋯⋯265.2城市道路景观构成要素⋯⋯⋯⋯⋯⋯⋯⋯⋯⋯⋯⋯⋯⋯⋯⋯⋯⋯⋯⋯⋯⋯275.3城市道路景观的空间序列设计⋯⋯⋯⋯⋯⋯⋯⋯⋯⋯⋯⋯⋯⋯⋯⋯⋯⋯⋯275.4沿道路景观设施⋯⋯⋯⋯⋯⋯⋯⋯⋯⋯⋯⋯⋯⋯⋯⋯⋯⋯⋯⋯⋯⋯⋯⋯⋯295.5地面铺装⋯⋯⋯⋯⋯⋯⋯⋯⋯⋯⋯⋯⋯⋯⋯⋯⋯⋯⋯⋯⋯⋯⋯⋯⋯⋯⋯⋯315.6街道雕塑与艺术小品⋯⋯⋯⋯⋯⋯⋯⋯⋯⋯⋯⋯⋯⋯⋯⋯⋯⋯⋯⋯⋯⋯⋯325.7公共休憩设施⋯⋯⋯⋯⋯⋯⋯⋯⋯⋯⋯⋯⋯⋯⋯⋯⋯⋯⋯⋯⋯⋯⋯⋯⋯⋯335.8街道水景⋯⋯⋯⋯⋯⋯⋯⋯⋯⋯⋯⋯⋯⋯⋯⋯⋯⋯⋯⋯⋯⋯⋯⋯⋯⋯⋯⋯345.9构筑架设计⋯⋯⋯⋯⋯⋯⋯⋯⋯⋯⋯⋯⋯⋯⋯⋯⋯⋯⋯⋯⋯⋯⋯⋯⋯⋯⋯355.10街道标识与广告栏⋯⋯⋯⋯⋯⋯⋯⋯⋯⋯⋯⋯⋯⋯⋯⋯⋯⋯⋯⋯⋯⋯⋯355.11公共康体设施⋯⋯⋯⋯⋯⋯⋯⋯⋯⋯⋯⋯⋯⋯⋯⋯⋯⋯⋯⋯⋯⋯⋯⋯⋯37 附录一昆明城市道路绿化乔、灌木及地被植物种类汇总⋯⋯⋯⋯⋯⋯⋯⋯⋯⋯⋯⋯⋯39 附录二昆明市城市道路绿化工程投资估算⋯⋯⋯⋯⋯⋯⋯⋯⋯⋯⋯⋯⋯⋯⋯⋯⋯⋯⋯44 本导则用词说明⋯⋯⋯⋯⋯⋯⋯⋯⋯⋯⋯⋯⋯⋯⋯⋯⋯⋯⋯⋯⋯⋯⋯⋯⋯⋯⋯⋯⋯⋯541.2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 、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居住区环境景观设计导则》、《昆明市城市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工程技术规范(试行) 》、《昆明市城市立体绿化技术规范(试行) 》、《昆明市园林绿化养护技术规范》、《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昆明市“一湖两江” 流域绿化建设管理技术规范》、《市政工程投资估算指标》第一册道路工程( HGZ 47-101-2007 )等法律法规、文献资料,融合昆明市历史、经济、文化、环境等特点进行编制。
管线保护管理办法5
昆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管线建设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昆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中管线建设﹑迁改与保护的管理,规范城市管线建设秩序,明确管线迁改与保护的责任主体,确保市政基础设施主体工程顺利实施,切实保障城市管线设施的安全运行,根据《昆明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昆明市中心城区(包括主城、呈贡新区、空港经济区)规划区范围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中管线工程的建设、迁改与保护,执行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管线,是指给水、排水、再生水、燃气、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照明、交通设施等管线、综合管沟(廊)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业主负责本工程范围内城市管线建设﹑迁改与保护的总体协调。
第二章管线建设第四条依附于道路的各种地下管线建设应当与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与道路同步实施。
确无条件同步实施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缓建地下管线工程,但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地下管线管位。
年度道路建设计划应当提前公布。
道路建设计划调整的,应当及时公告,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地下管线建设计划进行相应调整。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干道路时,符合技术安全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优先采用综合管沟方式建设。
综合管沟的土建投资由市政基础建设业主及政府共同承担.综合管沟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条建设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道路建设单位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道路建设单位在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同步提交综合管线设计图。
设计图中除包含管线管位及管沟断面尺寸外,还应含:管线中心起止点、转折点坐标及标高;管线交叉处中心点坐标、上方管沟底外表控制标高、下方管沟顶外表控制标高。
未提供综合管线设计图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昆明市地图
昆明市地图一、引言昆明市地处中国云南省中部,是云南省省会,也是该省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
昆明市地理位置优越,自然资源丰富,被誉为“春城”,是中国著名的旅游胜地之一。
为了更好地了解昆明市的地理位置和地形布局,本文将针对昆明市地图进行详细分析和介绍。
二、地理位置和边界昆明市位于中国云南省的中部,东经102°10′—103°40′,北纬24°23′—26°22′之间。
昆明市的东邻曲靖市,西隔滇池与安宁市相望,南靠晋宁县和宜良县,北接富民县、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和石林彝族自治县。
三、地形地势昆明市地形复杂多样,南部是高原地区,北部是丘陵山地。
昆明市地势起伏,平均海拔约1900米,是中国最具海拔变化的城市之一。
昆明市地区由若干个小山包围,主要有滇池山、西山、昆明盆地及周围的山系等。
尤其以滇池山和西山著名,是昆明市天然的风景名胜。
四、地图大致框架昆明市地图可以分为两个主要部分,一是市区地图,包括市中心和周边地区;二是市郊地图,包括市区以外的郊区和乡村地区。
市区地图主要显示了昆明市的主要道路、建筑和旅游景点等,而市郊地图则显示了昆明市郊区的山川和水系等自然地理特征。
五、市区地图昆明市区地图主要分为六个主要区域:东部、西部、南部、北部、中部和外环。
东部地区以昆明市的商业中心为主,主要有购物中心、商业街、旅游景点等。
西部地区是昆明市的政治和文化中心,主要有政府机关、博物馆、图书馆等。
南部地区主要是昆明市的地质和矿产资源丰富地区,北部地区则是昆明市的工业和农业中心。
中部地区是昆明市的历史和文化名胜区,外环则是昆明市的交通和交通枢纽。
六、市郊地图昆明市郊地图包括若干个乡镇和村庄,主要分布在昆明市的周边地区。
这些乡镇和村庄多以农耕和畜牧业为主,同时也有一些自然景观和风景名胜,如石林风景名胜区、九乡风景名胜区等。
这些地方是游客喜欢去探索昆明市乡村风味和自然风光的最佳选择。
七、地图图例昆明市地图的图例是非常重要的,它能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地图上的符号和标记。
昆明龙城大道规划方案
昆明龙城大道规划方案简介昆明龙城大道是昆明市的一条主要城市干道,北起官渡区龙泉街道,南至盘龙区金星街道,全长约16公里。
龙城大道东侧是护城河,西侧则是开发区。
由于城市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增长,龙城大道的拥堵问题日益严重,为此,市政府提出了一个新的龙城大道规划方案。
规划概述根据规划方案,龙城大道将成为一条全新的城市快速路,拓宽后的路面宽度将达到50米,分为双向六车道。
除此之外,该规划方案还包括以下几个部分:道路绿化该规划方案将增加龙城大道两侧的绿化带,并在绿化带内种植更多的树木和花草。
同时,规划方案中还规定了绿化带内的植被种类,以保证整个路段的视觉效果和环境效益。
自行车道规划方案中还规定了一条沿着龙城大道的自行车道,以方便市民出行。
这条自行车道将会在龙城大道西侧的开发区内建设,该区域的自行车道网络将与龙城大道自行车道相连,形成一个完整的自行车交通系统。
道路桥梁该规划方案还包括了龙城大道上的一些桥梁的设计和建设。
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城市之花”桥,该桥位于龙城大道上方,以昆明市的代表性花卉——杜鹃花为主题,并以其独特的造型成为龙城大道的一个标志性景观。
未来展望龙城大道规划方案的实施将会极大地优化城市交通,提高市民出行的效率和舒适度。
同时,规划中的道路绿化和自行车道建设也将为市民提供更好的休闲和健身环境。
预计在几年内,整个龙城大道的建设将会得到完善,成为昆明市的一张亮丽的城市名片。
结论龙城大道规划方案的实施意义深远,将不仅仅是一条道路的建设,而是城市空间整体的提升和城市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它将极大地影响昆明市的交通和环境,是市民生活和城市形象都将产生重大的影响。
尽管规划方案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但这些问题也将是未来整个城市快速路建设和城市更新发展过程中需要面对的难题。
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正文:---------------------------------------------------------------------------------------------------------------------------------------------------- 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3年1月7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3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是指对城市的道路、街巷、集贸市场、河道及其他水面、建筑物、构筑物、施工场地、公共设施、公园绿地等容貌的管理和城市建筑废弃物、生活废弃物及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建成区(以下简称“城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优美,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四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社会监督与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昆明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昆明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各级规划、建设、工商、园林、交通、公安、环境保护、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本市城市管理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综合执法,按照经批准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方案,由具备合法主体资格的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实施,具体实施办法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昆明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昆明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城市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2.29•【字号】昆城管规〔2020〕2号•【施行日期】2021.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昆明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各县(市)区、各开发(度假)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昆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持续改善市容市貌,现将《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2月29日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城市市容市貌干净整洁有序安全标准(试行)》等规定,结合本市城市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建成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履行职责。
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文明作业。
第四条提倡和鼓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社区居民制定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社区居民积极参加市容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社区。
第五条宣传、城市管理、教育体育、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等组织应当加大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作用,积极引导市民增强公共环境卫生意识,形成文明卫生的行为习惯。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建造,讲究建筑艺术,注重美观,其造型、装饰、色调应当与所在区域周边建筑以及空间景观环境相协调。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土地储备支出核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10]75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土地储备支出核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土地储备支出核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10〕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市属各投融资公司:现将《昆明市土地储备支出核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昆明市土地储备支出核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土地储备工作,规范土地储备支出核算,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号)以及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三部门联合颁发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昆明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及其管理,根据本办法核算有关费用支出。
第三条土地储备机构在确定储备土地供应起价时,应当综合考虑拟供应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建设规模、规划设计条件、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土地储备支出、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市场交易参考价格和近期相邻宗地交易价格等,禁止低于土地储备支出确定供应起价、供应土地。
第四条土地储备机构及受委托具体实施土地储备工作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和核算土地储备支出。
核算土地储备支出,应按要求组织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
第五条土地储备实施全程跟踪审计,由市级审计部门按照本办法予以审计认定,审计认定结果为确定、核拨土地储备支出的依据。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移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移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22•【字号】昆政办[2012]51号•【施行日期】2012.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移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昆政办〔2012〕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昆明市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移交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昆明市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移交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进一步规范移交验收和接管工作程序,根据《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昆明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城市道路,是指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按城市道路相关规范进行设计、施工,由市和县(市)区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投资,或者由市和县(市)区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通过投、融资渠道投资建设,具备一定技术条件,并通过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市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高新、经开、度假区辖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及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移交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的城市道路包含:城市道路、城市桥梁(立交桥、人行天桥、一般桥梁、地下通道、隧道和涵洞)和城市广场等。
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包含:道路绿化设施(行道树、绿化带、养护浇灌设施等);道路照明设施(路灯、变压器、管线、控制设施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牌、交通信号灯系统、交通标线、交通隔离栏、防眩板等);市容环卫设施(果皮箱、垃圾收集间、中转站、道路清扫及垃圾清运设施等);消防设施(消防栓、消防管网等);排水设施(雨、污水管、泵站、落水箅子等);道路其它设施(公交车站台、城市地名标志牌、再生水、地下管线、管线检查井和井盖等)。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公共设施施工工程执行3331付款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公共设施施工工程执行3331付款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公共设施施工工程执行3331付款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昆明市城市公共设施施工工程执行3331付款方式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五日昆明市城市公共设施施工工程执行3331付款方式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提高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加大对城市公共设施的管养维护力度,提高城市公共设施的施工质量,保证城市公共设施在建设、管理和移交管理的过程中做好无缝对接,保证设施完好、整洁,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八个百分之百”切实加强建设工程管理的通知》,结合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及工程款拨付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昆明市城市公共设施施工工程执行3331付款方式的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省委八届六次全会和市委九届六次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创新工作思路,严格按“三高、三化、三精”的要求,规范城市公共设施施工质量,通过建立、完善工程款拨付制度,保证公共设施的完好率,进一步提高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城市公共设施指:由各级政府投资新建和改扩建的城市道路、公共广场及附属设施工程,包含路灯照明设施工程、交通设施工程、环卫设施工程(其中包括材料采购项目),以及投资超过20万元的附属设施管养维护工程。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22•【字号】昆政发[2012]42号•【施行日期】2012.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12〕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昆明市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昆明市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工作,保证我市城市道路的安全、完好和畅通,使城市道路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和《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昆明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按城市道路相关规范进行设计、施工,由市和县(市、区)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投资,或者由市和县(市、区)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通过投融资渠道投资建设,具备一定技术条件,并通过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市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高新、经开、度假区辖区内的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工作,应当遵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是全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对全市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工作的指导、检查;负责制订或者修订全市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定额或者估算指标;具体负责对主城区内重要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管理和桥梁的定期、特殊检测工作。
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是辖区城市道路的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辖区内除市管外的其它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和管理,并接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修正).doc
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修正)[已被修正]发文单位: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2004-6-29执行日期:2004-7-1生效日期:2005-3-25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养护和维修第四章路政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和通畅,充分发挥其功能,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昆明市市区内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维护和路政管理。
其他县(市)区的城市道路管理参照执行。
第四条昆明市及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的领导,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明确责任、管养并重、协调发展、集中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昆明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昆明市道路桥梁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管辖内城市道路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县(市)区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分级管理范围内的城市道路,业务上受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城市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公安、交通、水利、市容、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及供电、电讯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城市道路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道路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一)负责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宣传、贯彻实施;(二)负责本市行政辖区内城市道路的行业管理工作;(三)参与制定城市道路建设发展规划,编报和按批准的项目组织实施城市道路年度建设、养护、维修计划;(四)负责管辖的城市道路的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五)负责管辖范围内城市道路的临时占道审批及占用费的征收和管理;(六)加强管理,文明执法,接受群众监督,对来信来访及时进行处理;(七)负责受理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法规行为的举报,查处违法行为。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管线建设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昆政发[2009]61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管线建设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管线建设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昆政发〔2009〕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昆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管线保护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日昆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管线建设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昆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中管线建设﹑迁改与保护的管理,规范城市管线建设秩序,明确管线迁改与保护的责任主体,确保市政基础设施主体工程顺利实施,切实保障城市管线设施的安全运行,根据《昆明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昆明市中心城区(包括主城、呈贡新区、空港经济区)规划区范围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中管线工程的建设、迁改与保护,执行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管线,是指给水、排水、再生水、燃气、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照明、交通设施等管线、综合管沟(廊)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业主负责本工程范围内城市管线建设﹑迁改与保护的总体协调。
第二章管线建设第四条依附于道路的各种地下管线建设应当与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与道路同步实施。
确无条件同步实施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缓建地下管线工程,但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地下管线管位。
年度道路建设计划应当提前公布。
道路建设计划调整的,应当及时公告,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地下管线建设计划进行相应调整。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干道路时,符合技术安全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优先采用综合管沟方式建设。
城市道路移交管理实施细则
昆明市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移交管理实施细则(送审稿)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进一步规范移交验收和接管工程程序,根据《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昆明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按城市道路相关规范进行设计、施工,由市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投资,或者由市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通过投、融资渠道投资建设,具备一定技术条件,并通过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市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高新、经开、度假区辖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及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移交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的城市道路包含:城市道路、城市桥梁(立交桥、人行天桥、一般桥梁、地下通道、隧道和涵洞)和城市广场等。
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包含:道路绿化设施(行道树、绿化带、养护浇灌设施等);道路照明设施(路灯、变压器、管线、控制设施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牌、交通信号灯系统、交通标线、交通隔离栏、防眩板等);市容环卫设施(果皮箱、垃圾收集间、中转站、道路清扫及垃圾清运设施等);消防设施(消防栓、消防管网等);排水设施(雨、污水管、泵站、落水箅子等);道路其它设施(公交车站台、城市地名标志牌、再生水、地下管线、管线检查井和井盖等)。
第五条城市道路建设的投资人为城市道路的产权人。
地块开发商(企业)在土地开发建设过程中,代市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建设的城市道路,市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政府为城市道路的产权人,地块开发商(企业)为城市道路建设业主。
由市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产权人为市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由市和县(市、区)国有投、融资企业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产权人为国有投、融资企业。
第六条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移交过程中,由市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对产权、管理养护权进行移交;由市和县(市、区)国有投、融资企业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对管理养护权进行移交。
(整理)昆明市城市道路交通隔离护栏设置规范-
昆明市城市道路交通隔离护栏设置规范1总则1.1 为规范昆明市道路交通隔离护栏的设置,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提升城市道路管理水平,美化市容市貌,特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新建、改建道路工程的车行道、人行道隔离护栏等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
园林绿地、居住小区和工业园区隔离护栏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可参照本规范的规定执行。
1.3 护栏的设置原则按照昆明市一环(不含一环路)以内道路上设置长为4.0m、高为0.7m的中央分隔带护栏及机非隔离带护栏,一环(含一还路)以外道路上设置长为4.0m、高度为1.1m的中央分隔带护栏及长为4.0m、高为0.7m的机非隔离带护栏、人行道上统一设置长为2.0m、高为1.1m的人行道隔离护栏以及公交专用道统一设置长为4.0m、高为1.1m的公共汽车专用道隔离护栏原则进行设置。
根据道路通行需要,也可采用其他形式的道路隔离,但需经相关部门审核。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 700-2006 碳素结构钢GB 5768-1999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JGJ 81-2002 建筑结构焊接技术规程3术语及定义3.1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3.1.1 护栏:沿危险路段的路基边缘设置的警戒车辆驶离路基和沿中央分隔带设置的防止车辆闯入对向车行道的防护设施,以及为使行人与车辆隔离而设置的保障行人安全的设施。
按其在道路中的横向设置位置,可分为中央分隔带护栏、机非隔离护栏、人行道隔离护栏、公共汽车专用道隔离护栏、移动式隔离护栏、固定式隔离护栏。
3. 1.1.1中央分隔带护栏:设置于城市道路中央分隔带内的护栏,是警示和强制对向机动车分道行驶的设施。
昆明绿汀路规划方案
昆明绿汀路规划方案概述昆明市计划在城市中心区域规划一个新的绿道,名为“绿汀路”,旨在让市民享受到步行和骑行的舒适体验,同时也可以起到缓解交通压力的作用。
绿汀路道路全长10公里,希望能够贯穿城市中心区域,并且周边景观和建筑风格相协调,符合城市美学。
建设内容绿汀路造型设计为了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绿汀路两侧景观设计将体现传统中式园林风格。
绿汀路主路宽度18米,四季景观将伴随着人们步履踏入这条绿色道路,不同季节所见都是异彩纷呈:•春天:花卉盛开,每个角落都充满着生机和活力。
•夏天:绿草茵茵、清泉欢快,伴有附属的公园小景点和的儿童游乐场地。
•秋天:桂花飘香、枫叶满目,满心愉悦地去感受丰收的喜悦。
•冬天:装扮成一片银装素裹的树和草,是一景堪称美丽。
绿汀路主要路线设置绿汀路主路宽度18米,其中南北向限行,东西向共享。
主路过程中会创建公共停车库,供需要停车的市民使用。
绿汀路花艺设计在绿汀路四季相通的概念下,需要在绿化的同事补充一些花卉美化,要搭上整条绿汀路清新和谐的气氛。
•春天:蕾丝花,茉莉花等多种花为和谐一片。
•夏季: 牡丹、蔷薇等花卉,送出们芬芳清新之气。
•秋天:紫丁香、落叶松等许多花的盛开,营造秋天的气氛。
•冬天:冬青、冬菊、杜鹃花等等花卉,为人们带来不同的冬日美好。
绿汀路互动性设计为了给人们带来更多的互动性,绿汀路在南北向共享路段之间设置了多个景点,比如“昆明武警乐园”、“翠湖公园”、“南伊河公园”等,不仅能够让市民避免繁忙的城市,也能够在景点中感受到城市的绿意。
实施步骤第一步:工程准备绿汀路的建设需要拆除原有的部分建建筑物和设施,要在一开始就进行现场垃圾清理和环境整治。
第二步:建设主要路线绿汀路主路的建设以及相应的花卉、景观、绿植、景点建筑、补垫等,确保道路贯通,并保持高质量的经营。
步骤应该包括实地调查、设计方案、建设工程等。
第三步:测试和验收按照规划方案的设计要求,不断对建设工程进行检查,查找问题,并进行安全测试。
城市道路移交管理实施细则
昆明市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移交管理实施细则(送审稿)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进一步规范移交验收和接管工程程序,根据《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昆明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按城市道路相关规范进行设计、施工,由市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投资,或者由市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通过投、融资渠道投资建设,具备一定技术条件,并通过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市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高新、经开、度假区辖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及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移交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的城市道路包含:城市道路、城市桥梁(立交桥、人行天桥、一般桥梁、地下通道、隧道和涵洞)和城市广场等。
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包含:道路绿化设施(行道树、绿化带、养护浇灌设施等);道路照明设施(路灯、变压器、管线、控制设施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牌、交通信号灯系统、交通标线、交通隔离栏、防眩板等);市容环卫设施(果皮箱、垃圾收集间、中转站、道路清扫及垃圾清运设施等);消防设施(消防栓、消防管网等);排水设施(雨、污水管、泵站、落水箅子等);道路其它设施(公交车站台、城市地名标志牌、再生水、地下管线、管线检查井和井盖等)。
第五条城市道路建设的投资人为城市道路的产权人。
地块开发商(企业)在土地开发建设过程中,代市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建设的城市道路,市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政府为城市道路的产权人,地块开发商(企业)为城市道路建设业主。
由市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产权人为市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由市和县(市、区)国有投、融资企业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产权人为国有投、融资企业。
第六条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移交过程中,由市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对产权、管理养护权进行移交;由市和县(市、区)国有投、融资企业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对管理养护权进行移交。
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0)
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10.22•【字号】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0年8月27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2010年10月22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和通畅,充分发挥其功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市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维护和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管养并重、集中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道路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二)参与制定城市道路建设年度计划;(三)对县(市、区)城市道路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四)受理违反城市道路管理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查处。
县(市、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规划、住建、公安、环保、交通、水务、工商、园林绿化、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城市供水、供电、排水、通讯、燃气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侵占、损坏城市道路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和投诉。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七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城市道路建设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强化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管理养护工作方案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强化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管理养护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3.02•【字号】昆政办〔2022〕10号•【施行日期】2022.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城市轨道交通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强化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管理养护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自贸区昆明片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市属企业:《强化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管理养护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3月2日强化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管理养护工作方案城市道路桥梁设施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城市功能和保障人民生活的重要物质基础,直接关系到城市交通和社会公共安全,是展示城市形象的重要窗口。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城市品质提升的重要部署,为加强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管理养护,切实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和养护质量,改善路面平整度、提高通行效率和保障路网安全运行,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工作的重要论述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遵循城市发展规律,坚持人民城市为人民,全面深化改革,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管理养护工作,健全管理养护责任体系、技术规范标准体系和工作保障机制,着力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以“绣花”功夫提升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精细化管理水平,完善城市道路网络系统,提高城市道路网络连通性和可达性,不断提升城市治理能力和品质形象,推动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建设,让人民群众看到变化、得到实惠。
二、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昆明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管理养护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市领导小组”),加强对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管理养护工作的统筹。
昆明市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
昆明市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前言昆明市是云南省省会,位于中国西南的中心地带。
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也不断完善和扩大。
本文将介绍昆明市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的现状和发展。
城市道路道路类型昆明市的道路类型相当多样,主要包括:•城市快速路:如昆明市园林路快速路及东西快速路等;•城市主干路:如昆明市府路、北京路等;•区域性道路:如呈贡区的春融北路、晋宁区的龙泉路等;•市郊公路:如太和镇到金马镇的连接公路等。
道路规划昆明市道路规划从 1949 年开始。
在 1980 年前,昆明市还没有消防车、救护车等紧急车辆的专门道路。
2000 年后,昆明市道路体系的整体规划明显增加了对特殊车辆的适应,使城市紧急车辆有了更加畅快的行驶路线。
道路标识为方便行车,昆明市在各类道路上都设置了路标、路牌和编号牌等。
除此之外,还增加了廉政文化墙等标识,引导市民树立健康向上的社会风气。
附属设施除了道路以外,昆明市的附属设施也在不断完善。
停车场昆明市的停车场分为路边停车、地下停车和立体停车等。
其中,立体停车是昆明市的一个新兴停车方式,相对于路边停车,立体停车既安全又实用,是城市停车的未来发展方向。
行人过街设施行人过街设施是加强市民步行交通安全的有效措施。
昆明市的行人过街设施主要包括: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和路面过街设施等。
自行车道昆明市的自行车道主要是为骑车民众提供更加安全的行车环境。
自行车道大多沿着市区主干道、城市快速路等道路建设,形成了相对完善的自行车道建设体系。
景观设施为营造更加宜居和美丽的城市环境,昆明市在道路沿线增设了很多景观设施,如绿化、花坛、雕塑等,美化了城市。
昆明市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的发展是昆明市人民幸福生活的重要基础设施。
本文介绍了昆明市道路类型、规划、标识和附属设施的现状及其重要性和未来发展方向,为昆明市的城市化发展提供了一定的思路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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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移交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进一步规范移交验收和接管工作程序,根据《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昆明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城市道路,是指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按城市道路相关规范进行设计、施工,由市和县(市)区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投资,或者由市和县(市)区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通过投、融资渠道投资建设,具备一定技术条件,并通过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市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高新、经开、度假区辖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及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移交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的城市道路包含:城市道路、城市桥梁(立交桥、人行天桥、一般桥梁、地下通道、隧道和涵洞)和城市广场等。
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包含:道路绿化设施(行道树、绿化带、养护浇灌设施等);道路照明设施(路灯、变压器、管线、控制设施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牌、交通信号灯系统、交通标线、交通隔离栏、防眩板等);市容环卫设施(果皮箱、垃圾收集间、中转站、道路清扫及垃圾清运设施等);消防设施(消防栓、消防管网等);排水设施(雨、污水管、泵站、落水箅子等);道路其它设施(公交车站台、城市地名标志牌、再生水、地下管线、管线检查井和井盖等)。
第五条城市道路建设的投资人为城市道路的产权人。
地块开发商(企业)在土地开发建设过程中,代市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建设的城市道路,市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为城市道路的产权人,地块开发商(企业)为城市道路建设业主。
由市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产权人为市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由市和县(市)区国有投、融资企业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产权人为国有投、融资企业。
第六条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移交过程中,由市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对产权、管理养护权进行移交;由市和县(市)区国有投、融资企业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对管理养护权进行移交。
企业在投、融资过程中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发生转移,债权、债务所有人为国有投、融资企业。
第七条城市道路建设业主是移交工作的实施主体单位。
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责任单位,以及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养护维修责任单位或者设施产权人是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的接管单位。
城市道路建设业主根据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的权属和管养维护的职责分工,负责牵头组织施工单位和接管单位做好有关移交工作。
接管单位根据职责分工,配合城市道路建设业主做好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的接管工作。
第八条城市道路、桥梁工程开工前,建设业主应当向相关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接管单位通报工程概况,并填写《昆明市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移交登记表》(附件1)。
接管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预计竣工时间和基本工程量,测算移交后的养护维修经费,向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辖区政府(管委会)上报,申请养护维修经费。
第九条城市道路建设业主在组织城市道路建设项目初验时,应当邀请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的行政主管单位和接管单位参加。
地块开发商(企业)代市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建设的城市道路,在初验时,必须邀请市政质检部门、市和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进行检查。
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的接管单位根据初验过程中检查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按规范要求书面向建设业主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条城市道路建设业主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将初验时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整改完毕,并邀请接管单位和质量监督部门进行复验,复检合格并形成复验报告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在初验中发现的工程质量等问题应当在复验中全部处理完毕。
终验过程中城市道路建设业主应当组织各责任主体单位及接管单位签署竣工验收报告。
涉及地块开发商(企业)代市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建设的城市道路,地块开发商(企业)未邀请市政质检部门、市和县(市)区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的行政主管单位和接管单位参加竣工验收,并通过代建城市道路竣工验收的,规划部门不予核发项目竣工验收报告(通知书)。
第十二条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在初验过程中按存在问题类型可分为:前期工程资料问题、工程具体建设资料问题、实体质量问题和其他问题。
第十三条城市道路保修期依照《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城市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工程质量保修期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城市道路工程质量保修期不得少于一年。
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自道路竣工验收之日起接管,负责按相关规范对城市道路实施巡查、养护和维修。
保修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要督促建设业主及时修复。
建设业主在终验前未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整改或未履行保修责任的,设施接收单位可拒绝接收。
第十四条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在正式移交前,所有设施的管养维护责任由建设业主负责。
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的养护接管单位在验收通过,并签订移交书,完成移交后,接管单位要严格按有关规范对设施进行全面养护和维修。
第十五条建设业主在城市道路试通车前,必须主动与辖区环卫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接,试通车之日起将环卫保洁和交通设施管理交由辖区环卫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环卫保洁经费,由建设业主按环卫保洁单价支付辖区环卫部门。
若因特殊原因,环卫保洁经费暂不能拨付到位的,由辖区环卫部门从代收的环卫保洁经费中垫支,确保清扫保洁到位。
正式移交前,必须将所欠费用全部结清。
工程质保期满后,经费由辖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正式移交前,交通设施管养维护经费由建设业主承担。
工程质保期满,经竣工验收合格,正式移交后,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市和县(市)区道路桥梁管养维护部门是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工作接收的主体。
在道路桥梁的验收过程中,市和县(市)区道路桥梁管养维护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和要求,对新、改、扩建的道路和桥梁进行检查,主动配合建设业主组织移交验收工作。
第十七条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在移交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必须符合有关城市规划和设计要求,严格按照该项目的规划设计进行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二)立项文件、规划批复、土地预审批复、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文件、规划核查文件、竣工图纸等资料齐全;(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书》、《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相关技术资料,以及《昆明市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中明确的竣工资料齐全;(四)如涉及资产移交的,还应当提供满足相关规定的资产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待工程质保期满、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建设业主按职责分工分别移交到接收单位。
(一)城市道路和桥梁移交至市和县区(管委会)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二)道路照明设施移交至道路照明行政主管部门;(三)道路绿化设施移交至园林绿化部门;(四)道路交通设施移交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五)市容环卫设施移交至环卫主管部门;(六)消防栓移交至公安消防部门;(七)电力管沟及其检查井井盖移交至昆明供电局或依法确定的电力管理单位;(八)自来水管沟及其井盖移交至昆明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九)雨(污)水管(渠)、再生水设施、排水泵站、雨水口及检查井井盖等移交至市排水行政管理部门或依法确定的公共排水设施运营、养护单位;(十)公交车站台移交至公交公司;(十一)其它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移交至养护维修责任单位(附件2)。
接收单位逾期不接管的,建设业主有权停止对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管养维护工作,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社会责任由各管养责任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移交时规划有配套管理用房、场地及设施设备的,建设业主应当在设施移交时一并移交给接管单位。
第二十条城市道路和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移交过程中,应当由城市道路和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产权人进行监交。
第二十一条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应当自拟移交的市政设施开工建设之日起,跟踪参与工程建设管理。
城市道路的建设业主应当自拟移交的市政设施开工建设之日起,告知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管养单位参与工程建设管理。
对在工程建设中出现的可能影响设施运行安全隐患的,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应向建设业主提出书面建议。
建设业主应当积极配合接管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妥善解决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和隐患。
第二十二条城市道路和桥梁在符合相关验收标准后,接收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业主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移交工作。
第二十三条建设业主与接管单位办理市政设施接管手续时,应当签订移交书,建立并完善工程设施档案制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对工程移交过程中存在遗留问题的,建设业主与接管单位应妥善协商解决工程设施遗留问题,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四条城市道路及道路附属设施管养单位应当根据新增的管养维护设施量的情况,在编制年度经费预算时增加相应数额的管养维护费用,以保证管养维护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昆明市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移交登记表2.昆明市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接管单位明细附件1昆明市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移交登记表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业主:接收单位: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制说明:一、为规范昆明市城市道路养护管理和移交工作,便于城市道路的管理和养护,实现城市道路从建设至管理养护环节的无缝对接,根据《昆明市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移交管理实施细则》,特制订本登记表。
二、我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新建城市道路,建设业主应当在道路工程开工前主动邀请相关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接管单位通报工程情况,签订本登记表。
三、《昆明市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移交登记表》由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制订,并负责由建设业主,以及市和县(市、区、管委会)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道路建设前共同填写。
四、本登记表设施量清单根据施工图设计等设计文件,由建设业主进行统计,接收方根据相关设计文件进行核实确认。
五、城市道路工程施工过程中,维护管理工作和环卫保洁服务工作,由建设业主承担。
六、自签订《昆明市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移交登记表》之日起,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程预计竣工时间和基本工程量,测算正式移交后的养护维修经费,向辖区政府(管委会)上报,申请养护经费,确保移交后实现城市道路从建设至管理养护环节的无缝对接。
七、《昆明市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移交登记表》一式五份,建设业主、监理单位、监交单位、预接管单位和市、区数字城市管理办公室各一份。
一、工程项目概况二、移交意见及签章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