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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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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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道路绿化景观设计导则昆明市建设局昆明理工大学昆明市政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单位:昆明市建设局昆明理工大学昆明市政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人员:胥联勇费维水唐文吴培关王甦达刘铮刘敏费佳李林目录第1章总则⋯⋯⋯⋯⋯⋯⋯⋯⋯⋯⋯⋯⋯⋯⋯⋯⋯⋯⋯⋯⋯⋯⋯⋯⋯⋯⋯⋯⋯⋯⋯⋯ 11.1编制背景⋯⋯⋯⋯⋯⋯⋯⋯⋯⋯⋯⋯⋯⋯⋯⋯⋯⋯⋯⋯⋯⋯⋯⋯⋯⋯⋯⋯ 11.2编制依据⋯⋯⋯⋯⋯⋯⋯⋯⋯⋯⋯⋯⋯⋯⋯⋯⋯⋯⋯⋯⋯⋯⋯⋯⋯⋯⋯⋯ 11.3编制原则⋯⋯⋯⋯⋯⋯⋯⋯⋯⋯⋯⋯⋯⋯⋯⋯⋯⋯⋯⋯⋯⋯⋯⋯⋯⋯⋯⋯ 11.4适用对象⋯⋯⋯⋯⋯⋯⋯⋯⋯⋯⋯⋯⋯⋯⋯⋯⋯⋯⋯⋯⋯⋯⋯⋯⋯⋯⋯⋯ 2 第2章术语⋯⋯⋯⋯⋯⋯⋯⋯⋯⋯⋯⋯⋯⋯⋯⋯⋯⋯⋯⋯⋯⋯⋯⋯⋯⋯⋯⋯⋯⋯⋯⋯ 3 第3章城市道路分类与分级⋯⋯⋯⋯⋯⋯⋯⋯⋯⋯⋯⋯⋯⋯⋯⋯⋯⋯⋯⋯⋯⋯⋯⋯ 43.1城市道路系统的结构型式⋯⋯⋯⋯⋯⋯⋯⋯⋯⋯⋯⋯⋯⋯⋯⋯⋯⋯⋯⋯⋯ 43.2城市道路分类与分级⋯⋯⋯⋯⋯⋯⋯⋯⋯⋯⋯⋯⋯⋯⋯⋯⋯⋯⋯⋯⋯⋯⋯ 43.3城市道路横断面的综合布置⋯⋯⋯⋯⋯⋯⋯⋯⋯⋯⋯⋯⋯⋯⋯⋯⋯⋯⋯⋯ 4 第4章城市道路绿化设计⋯⋯⋯⋯⋯⋯⋯⋯⋯⋯⋯⋯⋯⋯⋯⋯⋯⋯⋯⋯⋯⋯⋯⋯⋯⋯74.1城市道路绿地布设位置及名称⋯⋯⋯⋯⋯⋯⋯⋯⋯⋯⋯⋯⋯⋯⋯⋯⋯⋯⋯74.2城市道路绿地率指标⋯⋯⋯⋯⋯⋯⋯⋯⋯⋯⋯⋯⋯⋯⋯⋯⋯⋯⋯⋯⋯⋯⋯84.3一般道路绿化设计⋯⋯⋯⋯⋯⋯⋯⋯⋯⋯⋯⋯⋯⋯⋯⋯⋯⋯⋯⋯⋯⋯⋯⋯94.4居住区道路绿化⋯⋯⋯⋯⋯⋯⋯⋯⋯⋯⋯⋯⋯⋯⋯⋯⋯⋯⋯⋯⋯⋯⋯⋯⋯164.5行政办公区道路绿化⋯⋯⋯⋯⋯⋯⋯⋯⋯⋯⋯⋯⋯⋯⋯⋯⋯⋯⋯⋯⋯⋯⋯184.6景观道路绿化⋯⋯⋯⋯⋯⋯⋯⋯⋯⋯⋯⋯⋯⋯⋯⋯⋯⋯⋯⋯⋯⋯⋯⋯⋯⋯184.7商业文化步行街绿化⋯⋯⋯⋯⋯⋯⋯⋯⋯⋯⋯⋯⋯⋯⋯⋯⋯⋯⋯⋯⋯⋯194.8立体交叉及立体道路绿化⋯⋯⋯⋯⋯⋯⋯⋯⋯⋯⋯⋯⋯⋯⋯⋯⋯⋯⋯⋯⋯194.9临街建筑绿化⋯⋯⋯⋯⋯⋯⋯⋯⋯⋯⋯⋯⋯⋯⋯⋯⋯⋯⋯⋯⋯⋯⋯⋯⋯⋯204.10露天停车场绿化⋯⋯⋯⋯⋯⋯⋯⋯⋯⋯⋯⋯⋯⋯⋯⋯⋯⋯⋯⋯⋯⋯⋯⋯214.11公共汽车站、场绿化⋯⋯⋯⋯⋯⋯⋯⋯⋯⋯⋯⋯⋯⋯⋯⋯⋯⋯⋯⋯⋯⋯224.12路基边坡绿化⋯⋯⋯⋯⋯⋯⋯⋯⋯⋯⋯⋯⋯⋯⋯⋯⋯⋯⋯⋯⋯⋯⋯⋯⋯234.13城市道路绿化植物的选择⋯⋯⋯⋯⋯⋯⋯⋯⋯⋯⋯⋯⋯⋯⋯⋯⋯⋯⋯⋯23 第5章城市道路景观设计⋯⋯⋯⋯⋯⋯⋯⋯⋯⋯⋯⋯⋯⋯⋯⋯⋯⋯⋯⋯⋯⋯⋯⋯⋯⋯265.1概述⋯⋯⋯⋯⋯⋯⋯⋯⋯⋯⋯⋯⋯⋯⋯⋯⋯⋯⋯⋯⋯⋯⋯⋯⋯⋯⋯⋯⋯⋯265.2城市道路景观构成要素⋯⋯⋯⋯⋯⋯⋯⋯⋯⋯⋯⋯⋯⋯⋯⋯⋯⋯⋯⋯⋯⋯275.3城市道路景观的空间序列设计⋯⋯⋯⋯⋯⋯⋯⋯⋯⋯⋯⋯⋯⋯⋯⋯⋯⋯⋯275.4沿道路景观设施⋯⋯⋯⋯⋯⋯⋯⋯⋯⋯⋯⋯⋯⋯⋯⋯⋯⋯⋯⋯⋯⋯⋯⋯⋯295.5地面铺装⋯⋯⋯⋯⋯⋯⋯⋯⋯⋯⋯⋯⋯⋯⋯⋯⋯⋯⋯⋯⋯⋯⋯⋯⋯⋯⋯⋯315.6街道雕塑与艺术小品⋯⋯⋯⋯⋯⋯⋯⋯⋯⋯⋯⋯⋯⋯⋯⋯⋯⋯⋯⋯⋯⋯⋯325.7公共休憩设施⋯⋯⋯⋯⋯⋯⋯⋯⋯⋯⋯⋯⋯⋯⋯⋯⋯⋯⋯⋯⋯⋯⋯⋯⋯⋯335.8街道水景⋯⋯⋯⋯⋯⋯⋯⋯⋯⋯⋯⋯⋯⋯⋯⋯⋯⋯⋯⋯⋯⋯⋯⋯⋯⋯⋯⋯345.9构筑架设计⋯⋯⋯⋯⋯⋯⋯⋯⋯⋯⋯⋯⋯⋯⋯⋯⋯⋯⋯⋯⋯⋯⋯⋯⋯⋯⋯355.10街道标识与广告栏⋯⋯⋯⋯⋯⋯⋯⋯⋯⋯⋯⋯⋯⋯⋯⋯⋯⋯⋯⋯⋯⋯⋯355.11公共康体设施⋯⋯⋯⋯⋯⋯⋯⋯⋯⋯⋯⋯⋯⋯⋯⋯⋯⋯⋯⋯⋯⋯⋯⋯⋯37 附录一昆明城市道路绿化乔、灌木及地被植物种类汇总⋯⋯⋯⋯⋯⋯⋯⋯⋯⋯⋯⋯⋯39 附录二昆明市城市道路绿化工程投资估算⋯⋯⋯⋯⋯⋯⋯⋯⋯⋯⋯⋯⋯⋯⋯⋯⋯⋯⋯44 本导则用词说明⋯⋯⋯⋯⋯⋯⋯⋯⋯⋯⋯⋯⋯⋯⋯⋯⋯⋯⋯⋯⋯⋯⋯⋯⋯⋯⋯⋯⋯⋯541.2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 、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居住区环境景观设计导则》、《昆明市城市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工程技术规范(试行) 》、《昆明市城市立体绿化技术规范(试行) 》、《昆明市园林绿化养护技术规范》、《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昆明市“一湖两江” 流域绿化建设管理技术规范》、《市政工程投资估算指标》第一册道路工程( HGZ 47-101-2007 )等法律法规、文献资料,融合昆明市历史、经济、文化、环境等特点进行编制。

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正文:---------------------------------------------------------------------------------------------------------------------------------------------------- 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7年7月31日昆明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和通畅,充分发挥其功能,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昆明市市区内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维护和路政管理。

市属县(市)的城市道路管理参照执行。

第四条昆明市及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的领导,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明确责任、管养并重、协调发展、集中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昆明市市政公用事业局是负责本市城市道路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昆明市道路桥梁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管辖内城市道路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县(市)区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分级管理范围内的城市道路,业务上受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建设、工商、交通、公安、市容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道路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道路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一)负责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宣传、贯彻实施;(二)负责本市行政辖区内城市道路的行业管理工作;(三)参与制定城市道路建设发展规划,编报和按批准的项目组织实施城市道路年度建设、养护、维修计划;(四)负责管辖的城市道路的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五)负责管辖范围内城市道路的占道审批及占用费的征收和管理;(六)加强管理,文明执法,接受群众监督,对来信来访及时进行处理;(七)负责受理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法规行为的举报,查处违法行为。

昆明市城市道路交通隔离护栏设置规范

昆明市城市道路交通隔离护栏设置规范

昆明市城市道路交通隔离护栏设置规范1总则1.1 为规范昆明市道路交通隔离护栏的设置,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提升城市道路管理水平,美化市容市貌,特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新建、改建道路工程的车行道、人行道隔离护栏等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

园林绿地、居住小区和工业园区隔离护栏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可参照本规范的规定执行。

1.3 护栏的设置原则按照昆明市一环(不含一环路)以内道路上设置长为4.0m、高为0.7m的中央分隔带护栏及机非隔离带护栏,一环(含一还路)以外道路上设置长为4.0m、高度为1.1m的中央分隔带护栏及长为4.0m、高为0.7m的机非隔离带护栏、人行道上统一设置长为2.0m、高为1.1m的人行道隔离护栏以及公交专用道统一设置长为4.0m、高为1.1m的公共汽车专用道隔离护栏原则进行设置。

根据道路通行需要,也可采用其他形式的道路隔离,但需经相关部门审核。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 700-2006 碳素结构钢GB 5768-1999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JGJ 81-2002 建筑结构焊接技术规程3术语及定义3.1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3.1.1 护栏:沿危险路段的路基边缘设置的警戒车辆驶离路基和沿中央分隔带设置的防止车辆闯入对向车行道的防护设施,以及为使行人与车辆隔离而设置的保障行人安全的设施。

按其在道路中的横向设置位置,可分为中央分隔带护栏、机非隔离护栏、人行道隔离护栏、公共汽车专用道隔离护栏、移动式隔离护栏、固定式隔离护栏。

3. 1.1.1中央分隔带护栏:设置于城市道路中央分隔带内的护栏,是警示和强制对向机动车分道行驶的设施。

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正文:---------------------------------------------------------------------------------------------------------------------------------------------------- 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3年1月7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3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是指对城市的道路、街巷、集贸市场、河道及其他水面、建筑物、构筑物、施工场地、公共设施、公园绿地等容貌的管理和城市建筑废弃物、生活废弃物及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建成区(以下简称“城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优美,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四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社会监督与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昆明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昆明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各级规划、建设、工商、园林、交通、公安、环境保护、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本市城市管理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综合执法,按照经批准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方案,由具备合法主体资格的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实施,具体实施办法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土地储备支出核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10]75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土地储备支出核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10]75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土地储备支出核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土地储备支出核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10〕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市属各投融资公司:现将《昆明市土地储备支出核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昆明市土地储备支出核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土地储备工作,规范土地储备支出核算,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号)以及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三部门联合颁发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昆明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及其管理,根据本办法核算有关费用支出。

第三条土地储备机构在确定储备土地供应起价时,应当综合考虑拟供应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建设规模、规划设计条件、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土地储备支出、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市场交易参考价格和近期相邻宗地交易价格等,禁止低于土地储备支出确定供应起价、供应土地。

第四条土地储备机构及受委托具体实施土地储备工作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和核算土地储备支出。

核算土地储备支出,应按要求组织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

第五条土地储备实施全程跟踪审计,由市级审计部门按照本办法予以审计认定,审计认定结果为确定、核拨土地储备支出的依据。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公共设施施工工程执行3331付款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公共设施施工工程执行3331付款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公共设施施工工程执行3331付款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公共设施施工工程执行3331付款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昆明市城市公共设施施工工程执行3331付款方式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五日昆明市城市公共设施施工工程执行3331付款方式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提高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加大对城市公共设施的管养维护力度,提高城市公共设施的施工质量,保证城市公共设施在建设、管理和移交管理的过程中做好无缝对接,保证设施完好、整洁,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八个百分之百”切实加强建设工程管理的通知》,结合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及工程款拨付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昆明市城市公共设施施工工程执行3331付款方式的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省委八届六次全会和市委九届六次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创新工作思路,严格按“三高、三化、三精”的要求,规范城市公共设施施工质量,通过建立、完善工程款拨付制度,保证公共设施的完好率,进一步提高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城市公共设施指:由各级政府投资新建和改扩建的城市道路、公共广场及附属设施工程,包含路灯照明设施工程、交通设施工程、环卫设施工程(其中包括材料采购项目),以及投资超过20万元的附属设施管养维护工程。

昆明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实施办法-昆政复[1996]31号

昆明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实施办法-昆政复[1996]31号

昆明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实施办法正文:---------------------------------------------------------------------------------------------------------------------------------------------------- 昆明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实施办法(昆政复[1996]31号1996年9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确保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照明的作用,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结合昆明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指用于城市道路(含里巷、住宅小区、开发区、桥梁、隧道、广场、公共停车场)、公共小游园和绿地等处的照明专用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地上地下管线、灯具、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属设备等。

第三条昆明市市政公用局是昆明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

昆明市路灯工程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路灯处)在市政公用局领导下,负责市区(盘龙、五华、官渡、西山区城市规划建成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对八县(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服务。

第四条凡在昆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及使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规划、建设和改造计划须纳入城市道路建设、改造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与其同步实施。

第六条昆明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建设规划与年度建设计划,由市政公用局根据《昆明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其道路专业规划确定的原则统一编制,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昆明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改造计划,由市路灯工程管理处负责编制,报市政公用局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在进行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时,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必须纳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计划,并符合有关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有关设计安装标准和规范。

昆明城市交通发展年度报告

昆明城市交通发展年度报告

昆明城市交通发展年度报告一、引言本文旨在对昆明市城市交通发展情况进行全面的年度报告,分析交通状况、问题与挑战,并探讨未来发展方向和解决方案。

昆明作为我国西南地区的重要城市,交通发展对于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至关重要。

二、交通概况昆明市拥有多种交通方式,包括公共交通、私人交通和非机动交通。

公共交通主要包括地铁、公交车和出租车,私人交通以汽车为主,非机动交通则以步行和自行车为主。

2.1 公共交通目前,昆明市地铁线路正在逐步建设中,计划覆盖城市主要区域。

公交车是主要的公共交通工具,线路覆盖全城,并且在交通枢纽设有候车站点。

出租车服务也较为发达,为市民和游客提供便利的出行选择。

2.2 私人交通汽车成为昆明市民主要的私人交通工具,机动车拥有量逐年增长。

然而,私人汽车的高比例使用导致道路拥堵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在高峰时段和市中心区域。

2.3 非机动交通昆明市鼓励非机动交通的发展,提供便利的步行和自行车道,鼓励市民选择步行和自行车出行。

这不仅可以减少交通拥堵,还对环境保护和身体健康有积极作用。

三、问题与挑战昆明市的交通发展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主要包括:3.1 道路拥堵随着私人汽车数量的增加,道路拥堵问题日益突出。

特别是在早晚高峰时段和市中心区域,交通阻塞严重影响市民出行效率和生活质量。

3.2 公共交通建设滞后尽管昆明市地铁线路正在建设中,但目前的交通网络仍然不够完善。

公交车线路覆盖面有限,无法满足市民的出行需求。

进一步发展公共交通系统是一个紧迫的任务。

3.3 环境污染私人汽车的增加不仅导致道路拥堵,还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

汽车尾气排放和噪音污染已经成为昆明市环境保护的一大挑战。

四、未来发展方向和解决方案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和挑战,昆明市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发展方向与解决方案。

4.1 提升公共交通建设加快地铁线路的建设进度,覆盖更多的城市区域,提供更便捷的公共交通选择。

同时,增加公交车运营线路和车辆,提高公共交通的服务质量和覆盖面。

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修正).doc

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修正).doc

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修正)[已被修正]发文单位: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2004-6-29执行日期:2004-7-1生效日期:2005-3-25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养护和维修第四章路政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和通畅,充分发挥其功能,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昆明市市区内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维护和路政管理。

其他县(市)区的城市道路管理参照执行。

第四条昆明市及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的领导,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明确责任、管养并重、协调发展、集中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昆明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昆明市道路桥梁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管辖内城市道路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县(市)区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分级管理范围内的城市道路,业务上受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城市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公安、交通、水利、市容、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及供电、电讯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城市道路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道路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一)负责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宣传、贯彻实施;(二)负责本市行政辖区内城市道路的行业管理工作;(三)参与制定城市道路建设发展规划,编报和按批准的项目组织实施城市道路年度建设、养护、维修计划;(四)负责管辖的城市道路的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五)负责管辖范围内城市道路的临时占道审批及占用费的征收和管理;(六)加强管理,文明执法,接受群众监督,对来信来访及时进行处理;(七)负责受理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法规行为的举报,查处违法行为。

城市道路移交管理实施细则

城市道路移交管理实施细则

昆明市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移交管理实施细则(送审稿)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进一步规范移交验收和接管工程程序,根据《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昆明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按城市道路相关规范进行设计、施工,由市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投资,或者由市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通过投、融资渠道投资建设,具备一定技术条件,并通过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市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高新、经开、度假区辖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及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移交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的城市道路包含:城市道路、城市桥梁(立交桥、人行天桥、一般桥梁、地下通道、隧道和涵洞)和城市广场等。

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包含:道路绿化设施(行道树、绿化带、养护浇灌设施等);道路照明设施(路灯、变压器、管线、控制设施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牌、交通信号灯系统、交通标线、交通隔离栏、防眩板等);市容环卫设施(果皮箱、垃圾收集间、中转站、道路清扫及垃圾清运设施等);消防设施(消防栓、消防管网等);排水设施(雨、污水管、泵站、落水箅子等);道路其它设施(公交车站台、城市地名标志牌、再生水、地下管线、管线检查井和井盖等)。

第五条城市道路建设的投资人为城市道路的产权人。

地块开发商(企业)在土地开发建设过程中,代市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建设的城市道路,市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政府为城市道路的产权人,地块开发商(企业)为城市道路建设业主。

由市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产权人为市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由市和县(市、区)国有投、融资企业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产权人为国有投、融资企业。

第六条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移交过程中,由市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对产权、管理养护权进行移交;由市和县(市、区)国有投、融资企业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对管理养护权进行移交。

昆明市城市道路

昆明市城市道路

昆明市城市道路绿化景观设计导则昆明市建设局昆明理工大学昆明市政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单位:昆明市建设局昆明理工大学昆明市政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人员:胥联勇费维水唐文吴培关王甦达刘铮刘敏费佳李林目录第1章总则 (1)1.1 编制背景 (1)1.2 编制依据 (1)1.3 编制原则 (1)1.4 适用对象 (2)第2章术语 (3)第3章城市道路分类与分级 (4)3.1 城市道路系统的结构型式 (4)3.2 城市道路分类与分级 (4)3.3 城市道路横断面的综合布置 (4)第4章城市道路绿化设计 (7)4.1 城市道路绿地布设位置及名称 (7)4.2 城市道路绿地率指标 (8)4.3 一般道路绿化设计 (9)4.4 居住区道路绿化 (16)4.5 行政办公区道路绿化 (18)4.6 景观道路绿化 (18)4.7 商业文化步行街绿化 (19)4.8 立体交叉及立体道路绿化 (19)4.9 临街建筑绿化 (20)4.10 露天停车场绿化 (21)4.11 公共汽车站、场绿化 (22)4.12 路基边坡绿化 (23)4.13 城市道路绿化植物的选择 (23)第5章城市道路景观设计 (26)5.1 概述 (26)5.2 城市道路景观构成要素 (27)5.3 城市道路景观的空间序列设计 (27)5.4 沿道路景观设施 (29)5.5 地面铺装 (31)5.6 街道雕塑与艺术小品 (32)5.7 公共休憩设施 (33)5.8 街道水景 (34)5.9 构筑架设计 (35)5.10 街道标识与广告栏 (35)5.11 公共康体设施 (37)附录一昆明城市道路绿化乔、灌木及地被植物种类汇总 (39)附录二昆明市城市道路绿化工程投资估算 (44)本导则用词说明 (54)1.2 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居住区环境景观设计导则》、《昆明市城市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工程技术规范(试行)》、《昆明市城市立体绿化技术规范(试行)》、《昆明市园林绿化养护技术规范》、《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昆明市“一湖两江”流域绿化建设管理技术规范》、《市政工程投资估算指标》第一册道路工程(HGZ 47-101-2007)等法律法规、文献资料,融合昆明市历史、经济、文化、环境等特点进行编制。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4.05•【字号】昆政办〔2016〕52号•【施行日期】2016.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昆政办〔2016〕5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昆明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4月5日昆明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投资和管理,集约利用与优化城市地下空间,稳步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4〕63号)《昆明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滇池旅游度假区范围内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其他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指在城市道路下面建设的,用于集中敷设城市管线的市政公用设施。

他将电力、通信、供水、燃气等多种城市管线集中一体,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以做到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利用和资源共享。

城市管线是指城市范围内供水、排水、燃气、热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是保障城市运行的重要基础设施和“生命线”。

城市道路移交管理实施细则

城市道路移交管理实施细则

昆明市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移交管理实施细则(送审稿)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进一步规范移交验收和接管工程程序,根据《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昆明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按城市道路相关规范进行设计、施工,由市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投资,或者由市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通过投、融资渠道投资建设,具备一定技术条件,并通过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市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高新、经开、度假区辖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及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移交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的城市道路包含:城市道路、城市桥梁(立交桥、人行天桥、一般桥梁、地下通道、隧道和涵洞)和城市广场等。

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包含:道路绿化设施(行道树、绿化带、养护浇灌设施等);道路照明设施(路灯、变压器、管线、控制设施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牌、交通信号灯系统、交通标线、交通隔离栏、防眩板等);市容环卫设施(果皮箱、垃圾收集间、中转站、道路清扫及垃圾清运设施等);消防设施(消防栓、消防管网等);排水设施(雨、污水管、泵站、落水箅子等);道路其它设施(公交车站台、城市地名标志牌、再生水、地下管线、管线检查井和井盖等)。

第五条城市道路建设的投资人为城市道路的产权人。

地块开发商(企业)在土地开发建设过程中,代市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建设的城市道路,市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政府为城市道路的产权人,地块开发商(企业)为城市道路建设业主。

由市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产权人为市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由市和县(市、区)国有投、融资企业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产权人为国有投、融资企业。

第六条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移交过程中,由市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对产权、管理养护权进行移交;由市和县(市、区)国有投、融资企业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对管理养护权进行移交。

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

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

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正文:----------------------------------------------------------------------------------------------------------------------------------------------------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4年12月25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10月31日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的《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管理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建成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社会监督与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提供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所需经费。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标准,指导、监督各县(市、区)和开发(度假)区城市管理部门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市、区)和开发(度假)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昆政办〔2011〕118号《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昆政办〔2011〕118号《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昆政办〔2011〕1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行为,做到程序严谨、尺度统一、应收尽收,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云发改价格〔2009〕550号)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09〕65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配套费作为政府强制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基金,由市规划局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时,代行征收。

第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许可证(含副本)前,必须一次性将配套费缴入财政专户后,方可领取许可证(含副本)。

符合免收范围的项目,可先行发放许可证副本,按程序申报并完成免收手续后,再换发许可证正本。

因特殊情况缓缴配套费的,须明确缓缴时限并经市政府批准。

第四条配套费的征收标准严格按照《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云发改价格〔2009〕550号)执行。

地下建筑面积配套费的征收标准以市政府报省级部门批准的意见执行。

在未批准前,暂时按照单一类型的建筑以地面建筑对应的标准征收;多种类型的建筑以地面建筑的主要类型对应的标准征收。

第五条配套费的征收范围和免收情形,严格按照《办法》的第三条、第七条执行,免收程序按《办法》的第八条办理。

属于“四退三还”村民安置的建设项目,应纳入《办法》第七条第(九)项的范畴。

凡与《办法》不一致的各类配套费减免政策规定,均按《办法》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移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移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移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22•【字号】昆政办[2012]51号•【施行日期】2012.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移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昆政办〔2012〕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昆明市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移交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昆明市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移交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进一步规范移交验收和接管工作程序,根据《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昆明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城市道路,是指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按城市道路相关规范进行设计、施工,由市和县(市)区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投资,或者由市和县(市)区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通过投、融资渠道投资建设,具备一定技术条件,并通过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市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高新、经开、度假区辖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及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移交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的城市道路包含:城市道路、城市桥梁(立交桥、人行天桥、一般桥梁、地下通道、隧道和涵洞)和城市广场等。

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包含:道路绿化设施(行道树、绿化带、养护浇灌设施等);道路照明设施(路灯、变压器、管线、控制设施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牌、交通信号灯系统、交通标线、交通隔离栏、防眩板等);市容环卫设施(果皮箱、垃圾收集间、中转站、道路清扫及垃圾清运设施等);消防设施(消防栓、消防管网等);排水设施(雨、污水管、泵站、落水箅子等);道路其它设施(公交车站台、城市地名标志牌、再生水、地下管线、管线检查井和井盖等)。

昆明市道路限高设施设置标准

昆明市道路限高设施设置标准

昆明市道路限高设施设置标准
为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确保车辆通行安全,规范道路限高设施的设置标准,特制定本标准。

二、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昆明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公路、城市主干道、次干道等道路的限高设施设置。

三、限高设施种类
1. 立柱型道路限高设施
立柱型道路限高设施以垂直于地面的柱子作为限高标志,适用于道路两侧空间较为宽敞的区域。

2. 横杆型道路限高设施
横杆型道路限高设施以横跨道路的横杆作为限高标志,适用于道路两侧空间较为狭窄的区域。

四、限高设施设置标准
1. 设施高度
(1)立柱型道路限高设施的标高高度应当不低于4.5米,不高于5.5米。

(2)横杆型道路限高设施的下缘高度应当不低于4.5米,不高于5.5米。

2. 设施宽度
(1)立柱型道路限高设施柱子间距应当不大于7米。

(2)横杆型道路限高设施横杆间距应当不大于7米。

3. 设施材质
限高设施应当使用具有较高抗风扭力的材料制造,如钢材、铝材等。

4. 设施标志
限高设施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标志应当能够清晰地告知车辆驾驶员道路的限高情况。

五、设施维护
限高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六、违法处理
对于违反道路限高的车辆,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七、附则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由昆明市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并公布。

昆明绿汀路规划方案

昆明绿汀路规划方案

昆明绿汀路规划方案概述昆明市计划在城市中心区域规划一个新的绿道,名为“绿汀路”,旨在让市民享受到步行和骑行的舒适体验,同时也可以起到缓解交通压力的作用。

绿汀路道路全长10公里,希望能够贯穿城市中心区域,并且周边景观和建筑风格相协调,符合城市美学。

建设内容绿汀路造型设计为了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绿汀路两侧景观设计将体现传统中式园林风格。

绿汀路主路宽度18米,四季景观将伴随着人们步履踏入这条绿色道路,不同季节所见都是异彩纷呈:•春天:花卉盛开,每个角落都充满着生机和活力。

•夏天:绿草茵茵、清泉欢快,伴有附属的公园小景点和的儿童游乐场地。

•秋天:桂花飘香、枫叶满目,满心愉悦地去感受丰收的喜悦。

•冬天:装扮成一片银装素裹的树和草,是一景堪称美丽。

绿汀路主要路线设置绿汀路主路宽度18米,其中南北向限行,东西向共享。

主路过程中会创建公共停车库,供需要停车的市民使用。

绿汀路花艺设计在绿汀路四季相通的概念下,需要在绿化的同事补充一些花卉美化,要搭上整条绿汀路清新和谐的气氛。

•春天:蕾丝花,茉莉花等多种花为和谐一片。

•夏季: 牡丹、蔷薇等花卉,送出们芬芳清新之气。

•秋天:紫丁香、落叶松等许多花的盛开,营造秋天的气氛。

•冬天:冬青、冬菊、杜鹃花等等花卉,为人们带来不同的冬日美好。

绿汀路互动性设计为了给人们带来更多的互动性,绿汀路在南北向共享路段之间设置了多个景点,比如“昆明武警乐园”、“翠湖公园”、“南伊河公园”等,不仅能够让市民避免繁忙的城市,也能够在景点中感受到城市的绿意。

实施步骤第一步:工程准备绿汀路的建设需要拆除原有的部分建建筑物和设施,要在一开始就进行现场垃圾清理和环境整治。

第二步:建设主要路线绿汀路主路的建设以及相应的花卉、景观、绿植、景点建筑、补垫等,确保道路贯通,并保持高质量的经营。

步骤应该包括实地调查、设计方案、建设工程等。

第三步:测试和验收按照规划方案的设计要求,不断对建设工程进行检查,查找问题,并进行安全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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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移交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进一步规范移交验收和接管工作程序,根据《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昆明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城市道路,是指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按城市道路相关规范进行设计、施工,由市和县(市)区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投资,或者由市和县(市)区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通过投、融资渠道投资建设,具备一定技术条件,并通过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市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高新、经开、度假区辖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及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移交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的城市道路包含:城市道路、城市桥梁(立交桥、人行天桥、一般桥梁、地下通道、隧道和涵洞)和城市广场等。

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包含:道路绿化设施(行道树、绿化带、养护浇灌设施等);道路照明设施(路灯、变压器、管线、控制设施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牌、交通信号灯系统、交通标线、交通隔离栏、防眩板等);市容环卫设施(果皮箱、垃圾收集间、中转站、道路清扫及垃圾清运设施等);消防设施(消防栓、消防管网等);排水设施(雨、污水管、泵站、落水箅子等);道路其它设施(公交车站台、城市地名标志牌、再生水、地下管线、管线检查井和井盖等)。

第五条城市道路建设的投资人为城市道路的产权人。

地块开发商(企业)在土地开发建设过程中,代市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建设的城市道路,市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为城市道路的产权人,地块开发商(企业)为城市道路建设业主。

由市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产权人为市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由市和县(市)区国有投、融资企业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产权人为国有投、融资企业。

第六条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移交过程中,由市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对产权、管理养护权进行移交;由市和县(市)区国有投、融资企业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对管理养护权进行移交。

企业在投、融资过程中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发生转移,债权、债务所有人为国有投、融资企业。

第七条城市道路建设业主是移交工作的实施主体单位。

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责任单位,以及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养护维修责任单位或者设施产权人是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的接管单位。

城市道路建设业主根据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的权属和管养维护的职责分工,负责牵头组织施工单位和接管单位做好有关移交工作。

接管单位根据职责分工,配合城市道路建设业主做好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的接管工作。

第八条城市道路、桥梁工程开工前,建设业主应当向相关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接管单位通报工程概况,并填写《昆明市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移交登记表》(附件1)。

接管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预计竣工时间和基本工程量,测算移交后的养护维修经费,向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辖区政府(管委会)上报,申请养护维修经费。

第九条城市道路建设业主在组织城市道路建设项目初验时,应当邀请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的行政主管单位和接管单位参加。

地块开发商(企业)代市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建设的城市道路,在初验时,必须邀请市政质检部门、市和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进行检查。

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的接管单位根据初验过程中检查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按规范要求书面向建设业主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条城市道路建设业主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将初验时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整改完毕,并邀请接管单位和质量监督部门进行复验,复检合格并形成复验报告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在初验中发现的工程质量等问题应当在复验中全部处理完毕。

终验过程中城市道路建设业主应当组织各责任主体单位及接管单位签署竣工验收报告。

涉及地块开发商(企业)代市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建设的城市道路,地块开发商(企业)未邀请市政质检部门、市和县(市)区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的行政主管单位和接管单位参加竣工验收,并通过代建城市道路竣工验收的,规划部门不予核发项目竣工验收报告(通知书)。

第十二条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在初验过程中按存在问题类型可分为:前期工程资料问题、工程具体建设资料问题、实体质量问题和其他问题。

第十三条城市道路保修期依照《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城市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工程质量保修期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城市道路工程质量保修期不得少于一年。

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自道路竣工验收之日起接管,负责按相关规范对城市道路实施巡查、养护和维修。

保修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要督促建设业主及时修复。

建设业主在终验前未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整改或未履行保修责任的,设施接收单位可拒绝接收。

第十四条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在正式移交前,所有设施的管养维护责任由建设业主负责。

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的养护接管单位在验收通过,并签订移交书,完成移交后,接管单位要严格按有关规范对设施进行全面养护和维修。

第十五条建设业主在城市道路试通车前,必须主动与辖区环卫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接,试通车之日起将环卫保洁和交通设施管理交由辖区环卫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环卫保洁经费,由建设业主按环卫保洁单价支付辖区环卫部门。

若因特殊原因,环卫保洁经费暂不能拨付到位的,由辖区环卫部门从代收的环卫保洁经费中垫支,确保清扫保洁到位。

正式移交前,必须将所欠费用全部结清。

工程质保期满后,经费由辖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正式移交前,交通设施管养维护经费由建设业主承担。

工程质保期满,经竣工验收合格,正式移交后,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市和县(市)区道路桥梁管养维护部门是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工作接收的主体。

在道路桥梁的验收过程中,市和县(市)区道路桥梁管养维护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和要求,对新、改、扩建的道路和桥梁进行检查,主动配合建设业主组织移交验收工作。

第十七条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在移交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必须符合有关城市规划和设计要求,严格按照该项目的规划设计进行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二)立项文件、规划批复、土地预审批复、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文件、规划核查文件、竣工图纸等资料齐全;(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书》、《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相关技术资料,以及《昆明市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中明确的竣工资料齐全;(四)如涉及资产移交的,还应当提供满足相关规定的资产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待工程质保期满、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建设业主按职责分工分别移交到接收单位。

(一)城市道路和桥梁移交至市和县区(管委会)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二)道路照明设施移交至道路照明行政主管部门;(三)道路绿化设施移交至园林绿化部门;(四)道路交通设施移交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五)市容环卫设施移交至环卫主管部门;(六)消防栓移交至公安消防部门;(七)电力管沟及其检查井井盖移交至昆明供电局或依法确定的电力管理单位;(八)自来水管沟及其井盖移交至昆明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九)雨(污)水管(渠)、再生水设施、排水泵站、雨水口及检查井井盖等移交至市排水行政管理部门或依法确定的公共排水设施运营、养护单位;(十)公交车站台移交至公交公司;(十一)其它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移交至养护维修责任单位(附件2)。

接收单位逾期不接管的,建设业主有权停止对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管养维护工作,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社会责任由各管养责任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移交时规划有配套管理用房、场地及设施设备的,建设业主应当在设施移交时一并移交给接管单位。

第二十条城市道路和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移交过程中,应当由城市道路和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产权人进行监交。

第二十一条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应当自拟移交的市政设施开工建设之日起,跟踪参与工程建设管理。

城市道路的建设业主应当自拟移交的市政设施开工建设之日起,告知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管养单位参与工程建设管理。

对在工程建设中出现的可能影响设施运行安全隐患的,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应向建设业主提出书面建议。

建设业主应当积极配合接管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妥善解决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和隐患。

第二十二条城市道路和桥梁在符合相关验收标准后,接收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业主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移交工作。

第二十三条建设业主与接管单位办理市政设施接管手续时,应当签订移交书,建立并完善工程设施档案制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对工程移交过程中存在遗留问题的,建设业主与接管单位应妥善协商解决工程设施遗留问题,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四条城市道路及道路附属设施管养单位应当根据新增的管养维护设施量的情况,在编制年度经费预算时增加相应数额的管养维护费用,以保证管养维护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昆明市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移交登记表2.昆明市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接管单位明细附件1昆明市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移交登记表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业主:接收单位: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制说明:一、为规范昆明市城市道路养护管理和移交工作,便于城市道路的管理和养护,实现城市道路从建设至管理养护环节的无缝对接,根据《昆明市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移交管理实施细则》,特制订本登记表。

二、我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新建城市道路,建设业主应当在道路工程开工前主动邀请相关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接管单位通报工程情况,签订本登记表。

三、《昆明市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移交登记表》由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制订,并负责由建设业主,以及市和县(市、区、管委会)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道路建设前共同填写。

四、本登记表设施量清单根据施工图设计等设计文件,由建设业主进行统计,接收方根据相关设计文件进行核实确认。

五、城市道路工程施工过程中,维护管理工作和环卫保洁服务工作,由建设业主承担。

六、自签订《昆明市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移交登记表》之日起,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程预计竣工时间和基本工程量,测算正式移交后的养护维修经费,向辖区政府(管委会)上报,申请养护经费,确保移交后实现城市道路从建设至管理养护环节的无缝对接。

七、《昆明市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移交登记表》一式五份,建设业主、监理单位、监交单位、预接管单位和市、区数字城市管理办公室各一份。

一、工程项目概况二、移交意见及签章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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