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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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民法》法律法规汇编(含历年真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圣才出品】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法律法规汇编(含历年真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圣才出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制定本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三条【保护计划生育】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收养关系的成立第四条【被收养人的条件】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送养人的条件】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社会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收养人的条件】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特别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收养人数】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年龄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条【共同送养与共同收养】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

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一条【当事人自愿】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

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九章、收养法

第九章、收养法

涉外收养程序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提供 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 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 料须经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公证,并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 民政部门登记,并到指定的公证处办理收养公 证。收养关系自公证证明之日起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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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金龙、李金虎、李金豹是三兄弟。李金豹在33 岁那年,妻子怀孕,李金豹小心照顾,翌年,妻子 生下一子李波,但妻子却因难产而死亡。李金豹的 精神受到了刺激,整天不是在外面乱跑,号啕大哭, 就是呆呆地坐在儿子的床头看着儿子。根本不能照 顾孩子。为此,李金龙、李金虎申请法院宣告李金 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确认李金虎为监护人。 李金虎照顾李波1年后,同村的张嘉夫妇多年无 子,欲收养1男孩,李金虎得知后就与张嘉夫妇达成 协议,将李波送养给张嘉夫妇。李金龙得知后,大 骂李金虎,让李金虎将孩子抱回来。 【问题】 1、李金虎可否送养李波?为什么? 2、李波应当由谁抚养?
第六节、收养关系的解除
一、协议解除 二、诉讼解除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 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 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 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 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 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 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 诉。 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应当达成书面协议。收养关系是经 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 的登记。收养关系是经公证证明的,应当到公证处办理解 除收养关系的公证证明。

民法典案例解析--婚姻家庭编--收养

民法典案例解析--婚姻家庭编--收养

收养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被收养人范围的规定。

收养是指自然人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依法创设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的身份法律行为。

依收养身份法律行为创设的收养关系就是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是基于收养行为的法律效力而发生的身份法律关系。

这种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具有与自然血亲的亲子关系同样的内容。

在收养身份法律行为中,当事人分别是收养人、被收养人和送养人。

收养人为养父或养母,被收养人为养子或养女,送养人是抚养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或者其他人。

收养行为的特征是:(1)收养是身份法律行为,是要式行为;(2)收养行为人应是具有特定法律身份的人;(3)收养行为是产生法律拟制血亲关系的行为;(4)收养行为消灭养子女的自然血缘关系,但自然血缘关系仍然存在。

收养的基本原则是:(1)最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原则;(2)保证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原则;(3)平等自愿原则;(4)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原则。

关于被收养人,本条规定只有下列未成年人具备作为被收养人的条件:(1)丧失父母的孤儿。

孤儿,是指其父母自然死亡或者被法院宣告死亡的未成年人。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子女。

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来判断生父母是否有特殊困难。

案例评析张甲诉刘某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1]案情:刘某与张某某婚后育有三个女儿,但没有儿子。

张某某就立下“过继文书”,将长孙张甲过继过来。

张某某去世后,张甲与刘某共同生活。

张甲向法院诉请确认张甲与刘某的收养关系成立。

一审法院认为,“过继文书”形成之时,张甲已成年,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可收养的情形,故过继行为不构成事实收养关系。

张甲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张某某、刘某育有三个女儿,不符合收养人的条件,且签订“过继文书”时张甲已是成年人,不符合被收养人的条件,故张某某、刘某与张甲之间的收养关系不成立。

059第五章收养关系(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

059第五章收养关系(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

第五章收养第一节收养关系的成立一、收养的概念收养是公民(自然人)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己之子女,使本无亲子关系的当事人间发生法律拟制的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收养的法律特征1、收养行为的身份性通过收养,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发生法律拟制的亲子关系,双方具有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另一方面导致养子女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则因收养的成立消除。

2、收养关系主体的限定性收养关系(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只能发生非直系血亲的自然人之间。

自然人以外的民事权利主体不可能收养或被收养。

3、收养关系的可变性收养行为创设的是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因而是可以依法解除的。

三、收养法的基本原则1、有利于被收养人扶养、成长原则2、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原则3、平等自愿的原则1104条: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

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4、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四、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条件收养的实质条件是指收养关系依法成立所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民法典对被收养人、送养人、收养人均规定了一定的条件,并就特殊收养关系的成立另规定了其他的条件。

(一)一般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1、被收养人的范围1093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注意:民法典取消不满十四周岁的规定丧失父母的孤儿:指其父母死亡或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的未成年人。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指依法经公安机关查找后确认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被遗弃的未成年人。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生父母因疾病或其他原因而造成经济上、身体上、精神上无力抚养子女的,这些子女才能成为被收养人。

抚养的规定。

1107条: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本章规定。

注意:本条说的是抚养,而不是收养。

收养还需符合本章有关要求。

关于收养孩子的法律规定(3篇)

关于收养孩子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收养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子女作为自己子女的行为。

收养关系不仅涉及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权益,还关系到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为了规范收养行为,保障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以下是对我国收养孩子法律规定的详细阐述。

一、收养法的基本原则1. 自愿原则:收养应当基于自愿原则,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收养。

2. 平等原则: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应当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3. 合法原则:收养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4. 有利原则: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人的成长和身心健康。

二、收养人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2.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 年满三十周岁。

此外,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弃婴的,可以不受上述第一项条件的限制。

三、被收养人的条件1. 丧失父母的孤儿;2.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四、收养程序1. 协议收养:收养人和送养人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并报收养人住所地的民政部门进行登记。

2. 收养登记:收养登记机关对收养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收养证书。

3. 公告: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对收养登记情况进行公告,公告期为三个月。

五、收养关系的效力1. 收养关系成立:自收养登记之日起,收养关系成立。

2. 法律地位:被收养人与收养人之间形成父母子女关系,享有与生父母子女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3. 继承权:被收养人有权继承收养人的遗产。

六、收养关系的解除1. 协议解除:收养人和送养人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2. 诉讼解除:收养关系解除后,被收养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恢复与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关系。

七、违反收养法的规定1. 虚假收养:收养人或者送养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撤销收养登记,并依法予以处罚。

英国收养法

英国收养法

英国收养法摘要:一、英国收养法的背景和概述1.收养法的起源和发展2.收养法的基本原则和目的二、英国收养法的主要内容1.收养的定义和种类2.收养的程序和要求3.收养的法律效力三、英国收养法中的特殊问题1.跨国收养2.收养的终止和解除3.收养的争议和解决方式四、英国收养法的现状和挑战1.收养法的改革和调整2.收养法的实施和监管3.收养法面临的困境和挑战正文:英国收养法是规范收养行为的一部重要法律,它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世纪。

英国收养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为他们提供一个稳定的家庭环境。

根据英国收养法,收养是指收养人依法承担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责任,而被收养人则失去与生父母的法律关系,并成为收养人的子女。

英国收养法的主要内容包括:1.收养的定义和种类:收养分为完全收养和不完全收养。

完全收养是指收养人完全承担被收养人的抚养、教育和保护责任,而不完全收养则是指收养人仅在被收养人未成年期间承担这些责任。

2.收养的程序和要求:在英国,收养需要经过法院批准。

收养人需要向法院提交收养申请,并提供有关身份、品行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此外,收养人还需要为被收养人提供适宜的生活环境,并确保被收养人的教育和文化需求得到满足。

3.收养的法律效力:收养经法院批准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即建立起法律上的亲子关系。

被收养人成为收养人的子女,享有与收养人其他子女同等的权利。

同时,被收养人与生父母之间的法律关系终止。

英国收养法中还涉及一些特殊问题,如跨国收养。

跨国收养需要遵循国际收养公约和英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被收养人在新的家庭环境中得到充分的关爱和保护。

此外,收养的终止和解除也是英国收养法中的重要问题。

收养的终止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终止;而收养的解除则是指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经法院批准,解除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英国收养法在实施过程中面临一些挑战,如收养法的改革和调整。

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英国政府不断对收养法进行修订和完善,以便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民政部婚姻司对《收养法》的解答

民政部婚姻司对《收养法》的解答

民政部婚姻司对《收养法》的解答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1992.04.01•【文号】•【施行日期】1992.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收养正文民政部婚姻司对《收养法》的解答(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一、什么是收养?答:收养,是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民事法律行为,使原来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们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收养人为养父和养母,被收养人为养子或养女。

收养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才能成立。

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子女与养父母间的关系与亲生父母子女间的关系基本相同,但收养关系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解除,而亲生父母子女间的血亲关系则一般不能人为解除。

二、什么是收养法的基本原则?答:我国收养法第二条规定: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的抚养、成长,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

这里规定了我国收养法的两个基本原则。

(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原则。

实行收养制度主要是为了养子女的利益,它可以使无依无靠的孤儿,或因某些原因无法随父母生活的儿童,在养父母的抚养教育下,享受家庭的温暖,得以健康成长。

(二)平等自愿的原则。

收养是确立养父母子女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为了保证这种拟制血亲关系的稳定,就要求它必须建立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

三、哪些人可以被他人收养?答:收养法第四条规定,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是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因为:第一,有利于收养关系的稳定。

因为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本无自然血缘关系,如果被收养人年龄过大,很难消除他们与其生父母已经形成的父母子女之情,也不易与养父母之间建立起浓厚感情,以致影响收养关系的稳定;第二,符合收养的目的。

收养的本意就是为了使那些无人抚养或父母无力抚养的孩子,在养父母的抚养教育下,享受家庭的温暖,得以健康成长。

另外,考虑到我国民间习惯,收养法还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

孤儿院的孩子可以领养吗

孤儿院的孩子可以领养吗

孤儿院的孩子可以领养吗?需不需要办什么?领养的孩子到时候能是自己的吗?收养人具备以下条件:没有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没有患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收养人有配偶的须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其次,收养人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收养法第4条第3项\第5条第3项\第9条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的,还可以不受收养法第6条第1项的限制.再次收养人收养子女的数量,一般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若是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被收养人的条件:须为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为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父母有特殊困难抚养能力的儿童.一、收养的概念收养制度是亲属制度的组成部分。

在亲属法学中,除收养制度的含义外,往往从以下两种角度使用收养一词:第一,收养是指根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使原本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收养行为涉及三方面当事人:领养他人子女的人为收养人(养父母),被他人收养的人为被收养人(养子女),将子女或儿童送给他人领养的人或机构为送养人。

第二,收养是指收养关系即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

收养行为是收养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

收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收养行为是通过收养关系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创设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它属于确立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其目的在于产生拟制的父母子女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原有的父母子女关系。

收养行为不仅涉及到收养关系当事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变化,而且也关系到社会的整体利益。

各国法律对于收养行为都规定了一定的条件和程序,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只有符合法定条件,履行法定手续,才能产生收养行为的预期法律效果。

2、收养是设立或变更亲属身份和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收养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收养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The speed of making money must exceed the speed at which parents get old.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收养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导读:1、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的原则。

2、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3、平等自愿的原则。

4、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

5、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和法规的原则。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收养法》将被废止。

《民法典》的基本原则有哪些为了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在总则部分规定了收养的五项基本原则。

1、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的原则?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实行收养制度的首要目的。

许多规定体现了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的原则,比如:收养法在规定被收养人的条件方面,将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列为被收养的对象: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为了保证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还特别规定收养人应当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同时,严禁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2、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收养关系涉及到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双方的利益,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体现在我国收养法中,如被收养人一般应为不满14周岁的处于特殊生活状态下的未成年人;收养人一般需年满30周岁,无子女,并且具备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3、平等自愿的原则 ?收养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收养关系也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原则。

平等自愿原则体现在我国收养法中,如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被收养人的同意。

收养人与送养人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如果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有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6.2_收养制度的基本原则

6.2_收养制度的基本原则

二、平等自愿的原则
《收养法》第二条规定:“收养应当遵循 平等自愿原则” 收养关系是民事关系,基于民事关系的当 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收养人、被收 养人、送养人之间的法律地位也是平等的。 幻灯片 13 幻灯片 14
三、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
尊重社会公德、不损害 社会公共利益,是我国 社会主义社会的公民都 应当遵守的道德规范和 行为准则。 幻灯片 15
第二节 收养制度基本原则
第二组
符永鹤
五项收养制度基本原则
一、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 的原则 二、平等自愿的原则 三、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 四、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的原则 五、尊重和保护收养秘密原则
一、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 成长的原则
《收养法》第五章 还对借收养名义拐 卖儿童的行为规定 了制裁措施,使未 成年的被收养人的 权益得到了更有效 的法律保障。
3、平等自愿原则 收养关系的成立或者解除,都是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必 须以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为纲领。《收养法》 2条规定,收养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 (1)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包括收养关系当事人在成立或解除收养关系的民事活动 中的地位是平等的,不允许任何一方强迫另一方。同时,平等原 则还包括男女两性在收养中的地位平等,抵制封建立嗣制度中的 男女不平等余毒的影响。收养是一种变更和创设民事法律关系的 行为,它主要涉及当事人亲属身份关系的变更。因此,只有建立 在平等基础上的收养关系,才更为稳定。 (2)自愿原则 遵循自愿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建立或解除收养关系的活动中,应当 由当事人自愿决定、协商一致地进行,任何一方都不得以欺诈、 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强令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进行。 根据当事人的感情和意志来决定,坚持当事人自愿和协商一致的 原则,是收养得以成立的前提条件。

英国收养法

英国收养法

英国收养法摘要:一、英国收养法的背景与历史1.英国收养法的起源和发展2.英国收养法的主要特点二、英国收养法的基本原则1.儿童最大利益原则2.收养家庭的适合性评估3.收养程序的公开透明三、英国收养法的具体规定1.收养申请和审查2.收养决定和后续监管3.收养关系的终止和解除四、英国收养法的实践效果与挑战1.收养率的变化和影响2.收养家庭的需求和困境3.英国收养法的改革和展望正文:英国收养法是规范收养行为、保护儿童权益的一部重要法律。

它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26年,当时英国颁布了第一部《收养法》,对收养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管。

此后,英国收养法经历了一系列的修订和完善,形成了现在较为成熟的体系。

英国收养法的基本原则是以儿童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

这意味着在收养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儿童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性格特点等因素,以确保他们能在一个安全、健康、和谐的家庭环境中成长。

同时,英国收养法强调对收养家庭的适合性评估,确保收养家庭具备良好的生活条件、稳定的家庭关系和充足的爱护能力。

在具体规定方面,英国收养法详细规定了收养申请和审查、收养决定和后续监管、收养关系的终止和解除等各个环节。

例如,收养申请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程序,包括对申请人资格的审查、对收养家庭条件的评估以及对儿童需求的考虑等。

收养决定后,相关部门还会对收养家庭进行持续的监管,确保儿童权益得到保障。

然而,英国收养法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挑战。

近年来,英国的收养率呈下降趋势,导致许多有需要的儿童无法及时找到合适的收养家庭。

同时,收养家庭也面临着种种困境,如经济压力、心理负担和社会歧视等。

为应对这些挑战,英国政府正在探讨收养法的改革措施,以期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更好地保护儿童权益。

总之,英国收养法作为一部保护儿童权益、规范收养行为的重要法律,在历史发展、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等方面都表现出较强的成熟性和完备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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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1.12.29•【文号】主席令第54号•【施行日期】1992.04.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收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54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制定本法。

第二条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三条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收养关系的成立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社会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年满三十五周岁。

第七条年满三十五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年满三十五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条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

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一条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

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十三条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

民法典的收养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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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收养的基本原则有哪些收养⼈要收养孩⼦,需要满⾜⼀定的条件,收养孩⼦还需要遵守⼀定的原则,收养关系是从办理收养登记时才成⽴的,收养关系适⽤⽗母和⼦⼥的关系,那么民法典的收养的基本原则有什么?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收养的基本原则有哪些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的原则,保障被收养⼈和收养⼈的合法权益。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零四⼗四条【收养的基本原则】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的原则,保障被收养⼈和收养⼈的合法权益。

禁⽌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

⼆、收养孩⼦的条件1、⽆⼦⼥。

这⾥所说的⽆⼦⼥,包括未婚者⽆⼦⼥,已婚者尚⽆⼦⼥以及因⽋缺⽣育能⼒⽽不可能有⼦⼥等各种情形。

⽽对于⼦⼥这⼀概念,既包括婚⽣⼦⼥,也包括⾮婚⽣⼦⼥和养⼦⼥。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的能⼒。

衡量是否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的能⼒时,不能仅考虑收养⼈的经济负担能⼒,还要考虑在思想品德、健康状况等⽅⾯有⽆抚养教育能⼒。

例如,品德恶劣、患有精神病等不可以为孩⼦提供良好成长环境的。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的疾病。

这既是为保障养⼦⼥的⾝体健康,也是收养⼈抚育养⼦⼥的前提条件。

如果养⽗母⾝患传染病,不仅极易将疾病传染给养⼦⼥,病情严重⽣活不能⾃理的,更不能履⾏抚育⼦⼥的义务。

4、年满 30 周岁。

法律对收养⼈的最低年龄作上述规定,是出于对收养关系的性质和⽣育时间的考虑。

30 周岁以下的⼈,⽣育⼦⼥的机会尚多,不必急于收养他⼈⼦⼥作为⾃⼰的⼦⼥。

5、⽆配偶的男性收养⼥性的,收养⼈与被收养⼈的年龄应当相差 40周岁以上。

这⼀规定是出于伦理道德上的考虑和保护被收养⼈的需要。

6、有配偶者收养⼦⼥,须夫妻共同收养。

被收养⼈与养⽗母共同⽣活,如果另⼀⽅允许收养,势必对家庭关系带来种种不利的影响,这是有悖于收养制度的宗旨的。

此外,还对收养⼈作了只能收养⼀名⼦⼥的数量限制。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收养孩⼦时,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的原则,保障被收养⼈和收养⼈的合法权益。

收 养 制 度

收 养 制 度

(三)解除收养的法律后果
1.身份上的效力
2.收养关系解除后,有关生活费、抚
养费的给付
2.收养人的条件 ①无子女; 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③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 疾病; ④年满三十周岁。 ⑤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⑥收养人有无配偶的其他条件:有配偶者 与无配偶者收养子女
3.送养人的条件
①孤儿的监护人 ②社会福利机构 ③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 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 养的权利
4.收养当事人必须具有收养的合意
第十一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 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 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二)特殊收养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 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 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 母的弃婴和儿童 收养继子女 单身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 性) 隔代收养 (收养养孙)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五、收养的解除
(一)协议解除
1.协议解除的条件 (1)当事人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有解除收养关系的合意 夫妻共同收养,须夫妻共同解除收养关系 得本人 同意。
(三)程序要件
《收养法》第15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民政部 门登记。收养关系 自登记之日起成 立。”
事实收养※
三、收养的法律效力
(一)收养的拟制效力 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 母子女关系 养子女和养父母近亲属间产生拟制血亲关 系 养子女的后代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间产生 拟制血亲关系

民法典关于“收养的基本原则”规定的精讲讲义

民法典关于“收养的基本原则”规定的精讲讲义

民法典关于“收养的基本原则”规定的精讲讲义重点法条第一千零四十四条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收养基本原则的规定。

本条阐明了《民法典》关于收养制度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首先是应当本着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其次是依法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最后是禁止假借收养买卖未成年人的原则。

条文释义对本条的理解,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收养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收养制度是一项社会与法律制度,有其悠久历史及发展渊源。

收养制度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其法律地位在立法上的体现也各不相同。

在现代社会,收养制度强调以保护儿童最大利益为最高指导原则,故此国家监督倾向越来越明显,我国也不例外,要最大限度地保护儿童利益。

我国收养法律制度,在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在收养行为过程中的各种利益很难得到有效的平衡与保护。

20世纪60年代以后,随着国家观念和儿童权利观念的进一步发展,儿童利益问题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和重视。

在收养制度方面,表现为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作为指导思想,通过加强收养方面的国家监督和完善相应的收养制度,更好地保护被收养人的利益。

结合中国国情,并通过借鉴现代收养立法的精粹与经验,吸取收养法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使我国收养制度的内在机制得到滋养与优化。

我国改革开放前,收养法学研究处于萌芽阶段,研究成果较少。

1978年至1987年为起步阶段的前期,从法律视角研究收养法的论著相对较少。

1988年至1991年年底为起步阶段的后期,该时期的探讨与研究以收养法律制度构建为中心,直接推进我国收养立法的进程。

从理论与实务高度关注了收养法律制度的构建,当时收养制度建立的重要标志是1992年4月1日《收养法》的正式施行。

收养制度研究的发展阶段以1991年12月《收养法》的通过、1992年《收养法》的施行为标志,至1998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通过为止。

7.第七章 收养制度

7.第七章 收养制度

3.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 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 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 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 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 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
养育子女的经济能力和身体健康条件。
收养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
病。
(4)已年满30周岁。
《收养法》还对收养人条件做出了一些补充性 规定:
第一,“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该规定 在一些特殊收养行为中不适用。
(3)对于收养人,其不受收养人的条件限制, 包括继父或继母的子女状况、抚养能力、健康 状况、年龄限制;
(4)对于收养子女的人数,不受只能收养一名 子女的限制。
4.隔代收养
这里所称的“隔代收养”,即收养他人子女为 自己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
收养养孙必须是收养人为自己而收养而不是代 子女收养。同时,此种“隔代收养”关系当事 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作为被收养人的“ 养孙子女”与作为收养人的“养祖父母”之间 应适用婚姻法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父母子女 关系的规定。
(二)特殊收养关系的成立要件
1.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1)对于被收养人,其不受必须不满14周岁的年 龄限制,换言之,在此类收养中允许收养成年人 ;
(2)对于送养人,在生父母作为送养人时不要求 其必须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
(3)对于收养人,如果收养人是华侨的可不受要 求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如果收养人是无配偶的 男性并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之女儿的,不 受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必须相差40周岁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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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法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的原则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实行收养制度的首要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许多规定体现了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的原则,比如:收养法在规定被收养人的条件方面,将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列为被收养的对象: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为了保证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还特别规定收养人应当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同时,严禁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二、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涉及到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双方的利益,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体现在我国收养法中,如被收养人一般应为不满14周岁的处于特殊生活状态下的未成年人;收养人一般需年满30周岁,无子女,并且具备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三、平等自愿的原则收养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收养关系也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原则。

平等自愿原则体现在我国收养法中,如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被收养人的同意。

收养人与送养人可以协议,如果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的,应当到有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四、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收养行为不仅关系着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而且还直接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所以,有必要从维护社会公德的立场,对收养子女的行为加以必要的制约。

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体现在我国收养法中,如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

收养人不履行收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人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

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五、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和法规的原则我国收养法特别规定,收养人一般应为无子女者。

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的类型(一)完全收养和简单收养以被收养人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终止为标准,收养可以分为完全收养和简单收养。

完全收养是指收养关系成立后,被收养人解除与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养父母养子女间发生等同于父母与婚生子女关系。

简单收养也称不完全收养,是指被收养人在与收养人建立父母子女关系的同时,与其生父母之间仍然保持父母子女关系。

我国古代的“兼祧”就是属于简单收养。

当代国家中,法国、罗马尼亚等国家同时设立完全收养和不完全收养两种制度,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

(二)共同收养和单独收养以收养人的人数的标准,将收养分为共同收养和单独收养。

共同收养是指夫妻双方收养子女的行为。

如我国《收养法》规定,夫妻不得单方收养子女。

单独收养是指收养人为一人的收养,主要是指无配偶的收养(即独身收养)。

(三)私法收养和公法收养私法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民事法律规定实施的收养行为,它直接发生亲属关系的改变或转移。

这是各国普遍采用的收养形式。

公法收养是指国家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或社会慈善机构依法收留养育孤儿、弃儿,它不发生法律上的亲属关系转移。

严格意义上讲,公法收养不是本章范围之内。

(四)法律收养和事实收养以收养是否依法成立为依据,将收养分为法律收养和事实收养。

依照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而成立的收养为法律收养。

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当事人以父母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周围群众也认为是父母子女关系,但未办理收养手续的收养为事实收养。

中国有条件地承认事实收养。

(五)有效收养和无效收养以收养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要件而产生法律效力为标准,将收养分为有效收养和无效收养。

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收养为有效收养。

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不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收养和无效收养。

(六)生前收养和遗嘱收养收养成立的条件一.一般收养成立的实质条件(一)收养人的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三十5)其他条件:a.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b.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上(二)被收养人的条件1)不满十四岁的未成年人2)不能得到生父母的抚养:a.丧失父母的孤儿b.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c.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三)送养人的条件①生父母作为送养人时1)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2)生父母送养子女的需要双方共同送养3)生父母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要求送样未成年子女时,死亡一方的父母即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力4)生父母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再生育子女②生父母以外的监护人送养孤儿时,送养人应具备:1)未成年的生父母均已死亡时,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征的有抚养义务的人的同意。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孤儿的监护人主要有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的单位或者未成年所在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

因此,以上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应征求有抚养义务的人的同意。

2)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③社会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时,应具备相应的证明材料和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二.特殊收养关系的实质条件(一)收养三代以内的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下列限制:1)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2)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由于被收养人的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3)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4)华侨回国收养时,可以不受收养无子女的限制(二)收养孤儿、残废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子女的限制。

(三)继父母收养子女的不受下列条件的限制:1)作为送养人的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2)收养人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3)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4)收养1名子女三.收养成立的形式条件1、办班收养登记的机关。

根据《收养法》第15条第1款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即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应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如生父母作送养人的,应到生父母的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的发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养社会福利机关抚养的孤儿,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2、办理收养登记的程序。

(1)申请。

首先由收养关系当事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关系登记申请,并提交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2)审查。

收养登记机关接到当事人申请后,应当依法对收养申请进行审查;(3)公告。

对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然后才可以办理登记;(4)登记。

经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办理登记,对不符合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4、收养协议与收养公证。

我国《收养法》第15条第3、4款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当事人各方或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即收养协议与收养公证不是收养成立的必径程序,由当事人自愿选择是否进行。

第三章收养的效力第二十三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四条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第二十五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第四章收养关系的解除第二十六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

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第二十九条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第三十条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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