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风险管理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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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四川凌峰航空液压机械有限公司
法律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四川凌峰航空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风险管理,建立规范、有效的法律风险控制体系,提高法律风险防范能力,保证公司安全、稳健运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凌峰航空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厂的法律风险防范与管理工作。
第二条企业法律风险是一般被认为是指在企业设立和运行过程中因为企业及其员工做出的不规范行为导致的,与企业所期望达到的目标相违背的法律不利后果发生的可能性。
第三条企业法律风险分为外部法律风险和内部法律风险。“外部环境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以外的社会环境、法律环境、政策环境等因素引发的法律风险。“企业内部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内部因素引发的法律风险。引发因素包括:企业的设立行为、决策行为、管理行为、生产行为、经营行为等。由于引发因素是企业自身能够掌控的,所以企业内部法律风险是防范的重点。
第四条本办法中所称法律风险管理,是指公司围绕战略目标,通过在管理的各环节和经营过程中执行法律风险管理的基本流程,培育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建立健全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管理制度体系、风
险管理组织体系和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和内部控制系统,为实现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提供保证的过程和方法。
第二章法律风险管理及职责分工
第五条公司法律风险管理组织机构是法律风险管理领导小组,在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管理层、审计处、财务管理处、规划发展处等部门及分厂内设置的有法律风险职能的部门或岗位构成。
第六条法律风险防范领导小组及各职能部门职责
一、法律风险管理领导小组及职责:
(一)法律风险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总会计师
副组长:规划发展处处长
成员:审计处,财务管理处,物资供应处,计划销售处,人力资源处,设计所,公司办公室,质量管理处,安全环保处,纪检监察处,工会办、保密保卫处,工艺处,总师办及各分厂第一行政负责人。
法律风险管理办公室:规划发展处
主要负责人:规划发展处处长
(二)职责:负责提出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防范法律风险的指导意见,审定公司法律风险控制制度。
二、各部门职责:
(一)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所涉法律风险控制事项的第一责任人,履行本部门的法律风险控制职能,执行具体的法律风险管理制度,建立部门内权责明确、相互制衡的岗位职责和部门内全面、合理的风险控制办法,并针对本部门业务主要风险环节制定业务操作流程。
(二)对公司法律风险状况和法律风险管理能力及水平进行评价,提出完善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建议,对重大法律风险点进行日常分析监控。
(三)对所涉及并承担法律风险管理职责的人员进行每年不少于两次的风险管理培训。
第三章法律风险的评估、识别与防范
第七条风险评估是指根据公司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对公司所面临的法律风险进行风险辨识、风险分析、风险评价,包括对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各项经营发展计划、经营与投资方案的事前风险评估。
第八条公司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准确识别与实现控制目标相关的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确定相应的风险承受度。
(一)风险辨识
(二)风险测评
1、法律风险按照法律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两个测评维度进行测评。
(1)风险事件的发生可能性是指在公司目前的管理水平下,风险事件发生概率的大小或者发生的频繁程度。
(2)风险事件的影响程度是指该风险事件会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业务发展所产生影响的大小。
法律风险可能性评测从以下五个维度进行打分量化,得分越高意味风险发生的可能性越大。
法律风险影响程度评测从以下三个维度进行打分量化,得分越高意味风险影响程度越大。
公司的法律风险与危机等级划分为:
第一级重大风险:指发生涉讼纠纷金额超过50万人民币,或对企业声誉、经营活动和内部管理、资产安全造成强大压力和外部负面影响的事件,或影响公司存续的危机事件;
第二级中等风险:指发生涉讼纠纷金额达30万人民币以上但在50万人民币以内,或商誉受外部较大影响但仍可控的风险;
第三级轻微风险:指发生涉讼纠纷金额不超过30万人民币,或商誉
受外部微小影响的风险;
第九条公司各部门必须在每半年进行风险评估,评估报告于6月、12月的最后一天报送规划发展处。法律风险评估是指根据公司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对公司所面临的法律风险进行风险辨识、风险分析、风险评价,包括对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各项经济合同、投资方案、质量、安全、环境等事项的事前风险评估。
第十条企业设立中的法律风险
一、在企业的设立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一)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
(二)公司组织形式的法律;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法律风险;
(四)股东身份的法律风险;
(五)股东出资能力的法律风险;
(六)股东出资合同或设立公司协议的法律风险;
(七)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与股东身份的法律风险;
(八)公司章程的法律风险;
(九)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
(十)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
二、针对上述风险,规划发展处作为上述风险管理责任人,应当制定并执行如下措施:
(一)严格执行《公司法》、《公司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二)建立健全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和公司工商登记、变更管理流程并执行;
(三)聘请专业法律事务中介机构进行法律支持;
(四)开展《公司法》、《物权法》、《公司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培训教育。
第十一条合同的法律风险
一、在企业合同管理中,主要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一)合同订立中的风险;
(二)合同成立中的常见风险;
(三)合同的生效及风险;
(四)合同履行中的风险;
(五)合同变更、转让与终止中的法律风险;
(六)违约责任承担风险;
三、针对上述风险,规划发展处作为上述风险管理责任人,应当制定并执行如下措施:
(一)严格贯彻落实《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修订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并组织执行;
(三)修订完善诉讼管理办法并组织执行;
(四)开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培训教育。
第十二条知识产权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