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案
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
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今天,控制风险已 经成为企业发展的核心。只有建立完善的内 部风险防范控制体系,才能保障企业业务经 营的稳健发展,让基业长青。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企业之间的竞争已 越来越呈现为内控管理的竞争,内控管理质 量已成为评价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 之一。 券商在创新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合规 运营并高度重视风险管理。这就要求,券商 在进行创新前,必须对公司的内部控制情况 有一个全面、完整的了解及评估,以实现其 业务发展规模与内部控制能力相匹配。
触发原因 触发原因是系统缺陷。 ①由于订单生成系统存在的缺陷,导致在 2013年8月16日11时05分08秒之后的2秒内, 瞬间重复生成26082笔预期外的市价委托订 单 ②由于订单执行系统存在的缺陷,上述预期 外的巨量市价委托订单被直接发送至交易所。 问题出自系统的订单重下功能, 具体错误是:11点2分时,第三次180ETF套 利下单,交易员发现有24个个股申报不成功, 就想使用“重下”的新功能,于是程序员在 旁边指导着操作了一番,没想到这个功能没 实盘验证过,程序把买入24个成分股,写成 了买入24组180ETF成分股,结果生成巨量订 单。
事件让我们思考的第二个问题是,突发情况下,如何处置 系统性风险。正常情况下,光大的错误交易发现后,应启动 “急刹车”,停止一切交易,并立即报告交易所待查。在股 指短时间出现剧烈波动后,交易所也应该果然启动自行融断 程序。遗憾的是,在这一重大风险事件中,这一切我们都没 有看到。
据悉,光大证券策略交易投资部门未纳入公 司风控系统,该交易系统自7月29日上线运 行后到事发运行仅15个交易日,其系统的订 单重下功能从未被实盘测试过,当日该重下 功能直接造成了错单事件
杨剑波:我为何状告证监会
2006 年以后,杨剑波着手光大证券结构性产 品,特别是 A 股挂钩结构性产品业务平台的建立, 并负责相关业务的开展,直至担任该公司金融衍生 品部董事、总经理,并最终升任策略投资部总经理。
2010 年左右,杨剑波的母校上海财经大学的 学生们开始在各类网站上传播一个名为《向母校致 敬,上海财大走出的 202 位投行精英》的帖子。这 份让财大学子们骄傲的名单中,就有时任光大证券 金融衍生品部董事、总经理的杨剑波。
3 个月后,我知道自己被公司抛弃了
去年 8 月 30 日,“光大证券乌龙指”发生后的 两周内,证监会给光大证券开出史上最严厉罚单: 将此事件定性为内幕交易,没收光大证券非法所 得 8721 万元,并处以 5 倍罚款,共计 5.23 亿元。 按程序来讲,证监会公布以上预处罚意见之后,当 事人有权利申请听证,陈述自己的意见。
数、180ETF、50ETF 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均可能 产生重大影响,同时这一信息在一段时间内处于 未公布状态,符合内幕信息特征。光大证券自身 就是信息产生的主体,对内幕信息知情”。
此外,证监会还在文中提到,按照光大证券的 相关规定和策略投资的原理,光大证券可以进行 正常的对冲交易,但是光大证券决策层了解相关 事件的重大性之后,在没有向社会公开之前进行 了交易,并非针对可能遇到的风险进行一般对冲 交 易 的 既 定 安 排 ,而 是 利 用 内 幕 信 息 进 行 的 交 易。此时公司具有进行内幕交易的主观故意,应 当认定为内幕交易。
光大乌龙指“翻案”值得反思
光大乌龙指“翻案”值得反思
本已淡出人们视线的“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再次发酵,光大证券“8.16事件”主角杨剑波(原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总经理)不服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结果,一纸诉状将中国证监会告至北京一中院,要求撤销对其做出的行政处罚。状告理由是“8.16事件”不构成内幕交易,消息一出一片沸腾,很多人认为“民告官”(尤其中国证监会)是以卵击石,还有人甚至谩骂杨剑波不但不思悔改反而要把黑的说成白的,还有人认为此案事关中国证券市场的法制化和涉及如何约束证监会的行为。
“光大乌龙”事件中内幕交易行为之认定
关键词 : “ 光 大乌龙” 事件 ; 内幕信 息; 内幕 交易行为 中图分类号 : D F 5 2 2 文献标志码 : A 文章编号 : 1 0 0 8 — 7 9 6 6 ( 2 0 1 4 ) 0 1 — 0 0 9 2 — 0 4
“ 光大乌龙” 事件‘ 在证券市场甚至是整个金融市场引起
一
“ 对价格影 响重大 ”是指对投资者的投 资决 策有着 十分 重 要的影响 , 即该 信息能左右投 资者 的决定 , 进 而成为影 响 价格波动的主要原因。 我 国《 证券法》 并没有对 “ 影响重大” 给出具体的标准 , 结 合第 7 5条第二款 以及第 6 7 条第二款的列举事项 , 重大性 的 标 准有如下三种1 2 ] : ( 1 ) 某项事件本 身属于重大性 的信息 , 如 公 司减资 、 合并分立等 ( 2 ) 达到一定程度或量化指标的事件 。 如公司变动 1 / 3的董事 、 公司损失超过 1 0 %净资产等。 ( 3 ) 规
由于我 国缺乏 内幕交 易案件 的司法实践和立法 , 在判 断时不
妨借鉴美 国最高院的认定标准 : “ 如果一个理智的投资者 , 在 作 出投资决定时 ,可能认 为这个被忽略 的事实是重要的 , 那
么它就是重要的。 换句话说 , 这个被 忽略的事实公开后 , 极有
( 一) 内幕信息 《 证券法》 第7 5条第 一款概括 了内幕信息的定 义 : “ 证券 交易活动 中 , 涉及公 司的经营 、 财务 或者 对公司证券 的市场 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 为 内幕信息。 ” 而第二款
立的套利 系统时 出现 问题” 。
②参见《 证 券法》 第7 6条 第 1 款: “ 证券 交易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和非法获取 内幕信 息的人 , 在 内幕信息公 开前 , 不得 买卖
光大证券乌龙指案例及讨论
光大证券乌龙指案例及讨论
中国光大证券乌龙案指的是光大证券在华夏银行债券的交易中,由于
误操作,导致由于买方出价高于卖方出价,导致的交易不成立,从而引发
了大量金钱损失的案件。
事件发生的经过是:2024年7月9日,华夏银行发布了一次债券发
行的询价报价,华夏银行要求4家金融机构参与报价。
不幸的是,光大证
券的分析师在参与报价时误操作,把买方出价设置的高于了卖方出价,导
致此次债券发行交易不成立,被称为乌龙案。
此案给市场带来的影响也是巨大的。
首先,该案的发生直接导致光大
证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自7月9日起,光大证券环比股价累计跌去了近20%,从149.34元跌至121.3元。
此外,交易不成立也给华夏银行带来了
重大经济损失,加之该案引起了市场对金融市场机构的不信任,使华夏银
行的债券发行受到了影响,影响了该银行未来的融资和偿债能力。
为了克服市场对金融机构不信任的势头,政府和相关监管机构于
2024年7月22日发布《关于处理有关华夏银行债券发行乌龙事件有关问
题的通知》,要求光大证券按照有关规定赔偿损失,并要求光大证券认真
检查有关债券发行的法律法规,改进管理,及时向华夏银行等受损方赔偿,做好营业管理。
光大乌龙事件
正式立案 2014年2月1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表示正式受理,光大 证券“乌龙指”主角杨剑波即将与中国证监会对簿公堂。
开庭审理
2014年4月3日,8·16光大“乌龙指案”主要当事人、原光大证 券策略投资部总经理杨剑波,诉证监会一案在北京第一中级人 民法院开庭审理,审判结果预计最晚在5月上旬公布。
原因分析
本次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对拥有十几万亿市值的中国股 市造成了不小的冲击,对一亿多股民的财产安全造成威胁。 据不完全统计,股民因此次事件中累计损失达27亿元之巨, 谁将为此买单?这无疑是中国证券业的一个重大危机事件。 它拥有公共危机事件的普遍特性:公共性、威胁性、不确定 性。
事件影响
市场影响
人物影响
2014年3月24日,光大证券发布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由此拉 开“816事件”最动荡人事变动的一角。 光大证券聘任胡世明担任董秘,前董秘梅键(“8.16”事件后不再担任董秘职 务)被调去担任总裁助理分管后勤办公室;徐丽峰担任投行总监;香港分公司 陈宏兼任经纪业务总经理;成立个股期权业务部、战略发展部两个部门;此外, 信息技术部、金融市场总部、多地营业部、投行构架均出现大调整,涉及数十 个核心业务部门及分支结构负责人。 自“光大乌龙指”事件爆发后,原总裁徐浩明引咎辞职。光大证券党委书记薛 峰任总裁,其在2009年担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办公厅副主任、党委办公室 副主任;后在2010年挂职荆门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值得一提的是,长江证券董 事长杨泽柱曾在2000年任荆门市副市长。
2014年12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院判决驳回杨 剑波诉讼请求,杨剑波当庭表示上诉。 2015年10月7日晚间,光大证券发出提示性公告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的 相关规定,对于支持或部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该公司将依 法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原告律师团队还梳理了多达171只 个股在内的索赔股票清单。 2015年12月24日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郭志刚等57人分别起诉光 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涉及“816事件”民事赔偿纠纷案做出判决,令光 大证券共计赔偿原告损失425万元人民币。
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解读(热点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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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事件分析报告 2013 年 8 月 23 日
金融研究院 金融期货研究所
二、市场关注点
1、 光大证券的交易是否为操纵市场? 根据 2012 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 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与该内 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七十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 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什么是操纵市场?这个并没有明确的定义,我们不能仅因为一 个结果一个表象就断定一个事件或者行为。投资者的行为是否为操控市场,个人认为 主要看 2 点:1、投资者交易行为是否为主观行为;2、投资者通过交易是否获利。这 两点中, 第一点最为重要, 是作为投资者是否操纵市场的主要依据。 第二点作为辅助, 如果投资者是明显的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操纵行为,但是由于其本身交易行为或策略 的缺陷并没有使其获得利润,这仍然定性为操纵市场。 根据证监会及相关机构的调查结果与光大证券发布的公告来看,光大证券在 2 分 钟内向上交所累计申报买入 234 亿元,实际成交 72.7 亿元,这对任何机构投资者而 言都不是一笔小数目。一方面,在合理的情况下,光大证券的策略投资部不可能不知 道这样的交易会引起市场的巨大变化,并引起证监会、交易所的关注与调查,那这样 做光大证券不就是自讨苦吃,来给自己戴上一个操纵市场的头衔?另一方面,通过上 述盈亏分析,光大证券的交易行为也是导致了自身的亏损,并没有从当日交易过程中 获得丰厚的利润。光大证券作为国内知名的证券公司,主观上不可能通过这样大手笔 的操作,来损害公司的声誉,最后还导致自己的巨额亏损。 因此,光大证券主观上操纵这次交易的可能性不大,或许正如光大证券公告中所 说是由于套利交易系统出现错误,产生了大量的交易订单,导致了这次戏剧性事件。 2、 光大证券卖出 7130 股指期货合约,是否超标? 此次事件发生过后,各界对于光大证券为何能卖出 7000 多手空单,是否突破了 持仓限制议论纷纷。我们知道,沪深 300 股指期货实行持仓限制制度,进行投机交易 的客户某一合约单边持仓限额为 600 手。然而,进行套期保值和套利交易的客户可以 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与套利交易管理办法》的要求,向中金所提交相 关材料,申请相应的套期保值、套利额度,其持仓规模上限受到该额度的约束。而光 大证券工作人员表示,公司在 2010 年就申请了 6000 手套保、6000 手套利额度。 从 这点来看,光大证券的股指空头持仓确实没有超标。 3、 光大证券的交易是否为内幕交易?
光大证券816事件认定
证监会对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的调查处理情况(全文)证监会在今日下午举行的每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宣布了光大证券的调查处理情况,全文如下: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的调查处理情况2013年8月16日11时05分,光大证券在进行ETF申赎套利交易时,因程序错误,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统以234亿元巨量申购180ETF成份股,实际成交达72.7亿元,引起沪深300(2313.910, -4.40, -0.19%)、上证综指等大盘指数和多只权重股短时间大幅波动。
这一事件是我国资本市场建立以来首次发生的一起因交易软件缺陷引发的极端个别事件,对证券期货市场造成的负面影响很大。
事件发生后,中国证监会和有关交易所迅速反应、紧急处置,并对光大证券立案调查。
鉴于该案属新型案件,中国证监会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组织有关外部专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论证咨询。
该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进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
下一步,证监会将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正式处罚决定。
一、违法违规事实(一)光大证券在异常交易事件发生后、信息依法披露前转换并卖出ETF基金、卖空股指期货合约。
光大证券在异常交易事件发生后,根据公司《策略交易部管理制度》中关于“系统故障导致交易异常时应当进行对冲交易”的规则,开始卖空IF1309股指期货合约(截至中午休市卖空235张),并向部门总经理杨剑波汇报。
同时,光大证券接到上交所问询,开始内部核查。
11时20分左右,计划财务部总经理沈诗光向杨剑波询问情况后,向总裁徐浩明汇报大盘暴涨可能和策略投资部的操作有关。
11时59分左右,光大证券董事会秘书梅键在对事件情况和原因并不了解的情况下,轻率地向记者否认市场上“光大证券自营盘70亿元乌龙指”的传闻,误导信息在12时47分发布并被各大门户网站转载。
13时开始,光大证券因重要事项停牌。
经过法定的披露程序,14时22分,光大证券公告“当天上午公司策略投资部门自营业务在使用其独立的套利系统时出现问题”。
2013年8月31日国内外时事新闻
2013年8月31日国内外时事新闻一、国内热点新闻:8月30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证监会认定光大证券的异常交易构成内幕交易、信息误导、违反证券公司内控管理规定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投资者可索赔。
证监会决定光大证券处于罚款5.23亿元,对徐浩明等4个相关责任人采取终身禁入证券期货市场措施。
专家认为,这个处罚结果对中国证券市场具有正面影响作用,呼吁反思监管机制和健全公司内控机制;目前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案件尚未移送司法机关,未来还可能面临民事和刑事诉讼,最坏的结果可能是破产被其他机构并购,但预计光大集团将设法自救。
受俄罗斯总统普京邀请,少林文化代表团日前已赴俄参加国际军乐节,据少林寺网消息,9月1日至8日,蜚声海内外、禅武合一的“少林功夫”将出现在俄罗斯莫斯科红场的国际军乐节上,释永信方丈将莅临现场。
当地时间8月28日下午,释永信方丈一行抵达莫斯科,受到当地少林弟子、信众及各界人士的热烈欢迎。
俄罗斯少林“洋弟子”们向永信方丈行跪拜礼,并献上鲜花,欢迎大家莅临莫斯科参加国际军乐节活动。
酝酿多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将在10月1日正式实施。
《旅游法》中明确规定禁止强制购物,旅游价格要发生变化似乎是必然结果。
近日,记者从我市多家旅行社了解到,我省国庆出游线路价格涨声一片。
业内人士表示,《旅游法》在规范旅游市场、提高出游品质的同时,可能还会衍生一些负效应,一刀切把合理的购物和特色自费项目全打到垃圾箱里,可能会导致游客的“二次返场旅游”。
今年7月份以来,我国南方地区出现罕见高温干旱,四川盆地、西北地区东部和东北地区等地接连遭遇强降雨,造成比较严重的人员伤亡。
近日,中国工程院院士丁一汇等国家气候中心专家接受记者采访,深入解析这些天气气候现象背后深层次的原因。
他还强调,中国夏季降水格局是否由“南涝北旱”向“北涝南旱”彻底转变,还需要观察5到10年。
不过,去年北京及周边地区“7·21”特大暴雨,可能是北方地区雨水将增多增强的一个信号,对此需要提高警惕。
光大乌龙指事件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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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因初步分析
1、背景分析
光大证券属于光大集团的 控股子公司,光大期货属 于光大证券的全资子公司。 光大证券历来重视量化投 资交易,其公司共有三个 涉及衍生品交易的部门, 分别是策略投资部、光大 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光大富尊投资有限公司。 此次事件即是策略投资部 所引发。 证券业协会公布审计后的 2012年券商排名:光大证 券总资产达534.4亿元,为 第9位 ;净资产217.8亿元, 为第7位。
交易所:上交所对股市异常波动没有自动反应机制,对券商资金越过权限的使用没有风控,对 个股的瞬间波动没有熔断机制。(上交所声称只能对卖出证券进行前端控制) 连锁反应:道德风险 在合法情况下,由于“隔离墙”的存在,光大证券自营与光大期货相互之间是不应当知道彼 此的投资行为与投资策略的,而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的发生,说明其内部没有“隔离 墙”,触犯了《证券法》,同时引发道德风险。
其次,系统建设不能贪快、图便宜,IT系统建设应保证时间和资源的投入。
该订单执行系统由铭创公司开发,据称中标价仅10万RMB,不算国外类似系统动辄几 百万美元投入,即使与国内恒生公司100万RMB报价相比,也过低。同期中信证券引进 国外同类产品,软件达几千万RMB,配套软硬件及线路机房等总投入1.5亿元左右。 该项目光大与铭创合作,历时一年左右,但3月系统研发结束后联测、压测、情景测试 不充分,7月29日仓促投产,运行15个交易日即引发事故。 最后,系统如何先进,也不能脱离市场制度和业务流程的约束。 现代证券业已从“人-人”,经过“人-机”,实现了“机-机”交易,系统智能化、自动 化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但系统再先进,目的也是要实现业务意图,不能脱离市场制度 和业务流程的约束,因此最重要的还是制度建设。
从内部控制角度分析光大“乌龙指”事件
从内部控制角度分析光大“乌龙指”事件摘要:内部控制对于一个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在我国,由于市场和企业自身的原因,企业并没有对内部控制给予适当的重视。
而证券业更是需要内部控制的一个高风险行业,本文将从内部控制的角度深度分析光大证券"乌龙指"导致5亿赔偿的案件,使其他企业可以引以为戒。
关键词:内部控制;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概要:2013年8月16日11点05分上证指数出现大幅拉升大盘一分钟内涨超5%。
最高涨幅%,指数最高报点,盘中逼近2200点。
11点44分上交所称系统运行正常。
下午2点,光大证券公告称策略投资部门自营业务在使用其独立的套利系统时出现问题。
事后证监会判定光大证券乌龙事件属内幕交易,处以罚款逾五亿元。
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暴露出了光大内部控制中的多个漏洞。
内部控制分析:一、控制环境存在缺陷在COSO制定发布的"企业风险管理----整合框架"中对控制环境的定义包括:企业的风险管理理念、风险容量的测定、诚信与道德价值观、对胜任能力的要求等。
控制环境是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和前提,是内部控制的核心,它直接影响到公司内部控制的贯彻执行,以及公司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
一个组织的内部控制环境对企业内部控制的执行和效果有着显著而关键的基础性影响。
内部控制环境决定了其他控制要素能否发挥作用,如果没有一个比较好的控制环境,再好的内控制度都是流于形式,一切内控措施都是空谈。
在这里,我觉得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对光大控制环境进行分析,一个是涉及到经济、法律、政策、文化、技术和行业等因素的外部环境,另一个则是包涵经营理念因素、组织因素、人员因素与文化因素的内部环境(也就是COSO所强调的控制环境)。
光大事件我们必须关注的外部环境因素有:(1)政策、法律环境:我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市场经济建设尚不完善,一些相关的法律制度也正在逐步的健全和完善的过程中,市场秩序法律的执行效力不强,存在选择性执法现象,且法律对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不严。
内幕交易私权救济的法律探讨
内幕交易私权救济的法律探讨[摘要]光大乌龙事件引发了学界对于内幕交易受害者私权救济的探讨。
文章从法理和现实两方面来探讨股民维权困难的原因,并提出了通过建立集团诉讼制度、证券错误交易撤销制度、公益诉讼制度、证券专业调解制度四方面来完善证券侵权民事赔偿制度,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内幕交易;私权救济;证券民事责任2013年8月16日光大证券因系统错误引发了上证指数一路上扬,误以为是利好消息的投资者纷纷跟进。
光大证券为了降低风险、减少预期损失隐瞒了系统错误导致市场异动的消息,在内幕信息披露前进行了反向交易,而大量投资者最终惨败而归。
虽然光大证券最终被认定构成内幕交易,并处以巨额罚款,但是受害者的损害赔偿问题至今还没有解决,股民面临的诸多困境导致维权之路异常艰难。
一、股民维权的法理困境我国证券法以维护证券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为第一价值取向,其次才是保护投资者利益,证券法的社会本位制导致法律规定重公序轻私利,证券民事救济规定少且模糊,投资者索赔困难。
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我国证券市场初创、问题颇多,国务院出台了《股票发行和交易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通过行政管制来监管、规范相对混乱的证券市场。
为了全面规范证券市场,防范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1998年我国第一部《证券法》正式出台,1998年《证券法》消除了《暂行条例》的行政管制色彩,其主要目的是防范市场风险。
可见,《暂行条例》和1998年《证券法》的出发点和立足点是以社会为本位,强调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整个证券市场的秩序和效率。
虽然2005年新修改的《证券法》增加了为数不多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条文,规定了内幕交易民事责任承担的主体,确定的“实体性责任”具有其进步的一面,但对于“程序性责任”,即投资者如何获得赔偿以及获赔数量的认定,法律还没有相应的规定,投资者就不能通过程序的正义实现实体的正义。
我国证券市场不成熟,相关证券法律法规不完善,以维护我国证券市场秩序、防范危险为首要目标,而疏于对私权利的有力保护,证券民事责任制度有待完善。
郭某某诉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案
郭某某诉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规则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的法律性质为证券自律管理组织,在行使法定自律监管职权时,若其行为的程序正当、目的合法,且不具有主观故意,则交易所不应对投资者损失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正文郭某某诉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案原告:郭某某,女,53岁,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被告: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法定代表人:袁长清,董事长。
被告:上海证券交易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法定代表人:黄红元,总经理。
被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松林路。
法定代表人:张慎峰,董事长。
原告郭某某因与被告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所)发生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郭某某诉称:其于2013年8月16日进行了股指期货交易,当日因被告光大证券公司乌龙指事件,股票市场相关指数均发生异常波动,之后光大证券公司及相关人员均因内幕交易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处罚。
原告认为,光大证券公司存在内控不严的过错,导致当日上午股指期货合约涨跌幅异常波动,故应对原告在当日上午的交易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光大证券公司在发现交易失误后,进行内幕交易并对市场进行误导,导致当日下午股指期货合约涨跌幅仍处于异常状态,故光大证券公司亦应对其当日下午的交易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被告上交所、中金所在明知光大证券公司出现异常交易及内幕交易的情况下,未及时发布提示性或警示性公告,上交所并发布公告称市场交易正常,导致投资者判断失误,未适当履行监管职责,且有误导市场之嫌,亦具有过错,应就原告当日下午的交易损失与光大证券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再问A股史上最大“乌龙指”事件
26CHINA TOP BRANDS Observation 观察再问A 股史上最大“乌龙指”事件On Fat Finger Episode of A-share 本刊记者/杜放 黄安琪2014年8月5日,备受关注的投资者诉光大证券内幕交易索赔案在上海市二中院一审。
一年前,这一“程序错误”引发了A 股史上最大的异动交易事件,上证指数罕见地1分钟内涨幅超5%,随后下跌近百点。
围绕一系列索赔焦点,股民与光大证券各执一词。
投资者维权为何姗姗来迟?证券公司对索赔有何异议?反思事件,能否折射出A股机制的深层次不足?焦点一:算不算误导?回顾一年前的2013年8月16日,上证指数上午11时突然大幅拉升,大盘1分钟内涨超5%,暴涨百余点。
期间,中石油、工商银行、中国银行等71支沪深300成分股罕见地集体涨停。
据证监会此后调查,暴涨系光大证券在进行套利交易时,因程序错误,策略交易系统以234亿元的巨量资金申购,实际成交72.7亿元。
上述情形被认定存在内幕信息违规。
在2014年8月5日的庭审现场,辩论焦点集中于事件中光大证券是否存在主观故意。
原告投资者代理律师认为,2013年8月16日11时59分,光大证券时任董秘梅某对外否认发生误操作,之前公司已对程序错误开会讨论处置。
随后,光大证券大举买空抵消损失,造成投资者因误导受损。
但被告方光大证券代理人表示,公司在事件中没有主观错误,不是故意是意外。
当天光大证券召集的处置会议持续一个多小时,董秘向投资者否认乌龙指,是不知情下的个人主观判断。
此外,此前已有媒体报道股指大涨是光大证券误操作所致,投资者应已知悉风险。
但对此说法,投资者方面并不认同。
原告一位代理律师表示:“出了问题,公司不能把职员都当临时工。
Copyright ©博看网. All Rights Reserved.27 董秘是法定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媒体并非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
” 焦点二:股民亏了找谁? 根据证监会行政处罚书,光大证券还在发生程序错误后,采取卖空股指期货等操作对冲风险,因此被罚没所得超过5.2亿元。
光大证券816事件认定
光大证券816事件认定证监会对异常交易事件的调查处理情况(全文)证监会在今日下午举行的每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宣布了的调查处理情况,全文如下:异常交易事件的调查处理情况2013年8月16日11时05分,在进行ETF申赎套利交易时,因程序错误,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统以234亿元巨量申购成份股,实际成交达72.7亿元,引起(2313.910, -4.40,-0.19%)、上证综指等大盘指数和多只权重股短时间大幅波动。
这一事件是我国资本市场建立以来首次发生的一起因交易软件缺陷引发的极端个别事件,对证券期货市场造成的负面影响很大。
事件发生后,中国证监会和有关交易所迅速反应、紧急处置,并对立案调查。
鉴于该案属新型案件,中国证监会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组织有关外部专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论证咨询。
该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进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
下一步,证监会将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正式处罚决定。
一、违法违规事实(一)在异常交易事件发生后、信息依法披露前转换并卖出ETF基金、卖空股指期货合约。
在异常交易事件发生后,根据公司《策略交易部管理制度》中关于“系统故障导致交易异常时应当进行对冲交易”的规则,开始卖空IF1309股指期货合约(截至中午休市卖空235张),并向部门总经理杨剑波汇报。
同时,接到上交所问询,开始内部核查。
11时20分左右,计划财务部总经理沈诗光向杨剑波询问情况后,向总裁徐浩明汇报大盘暴涨可能和策略投资部的操作有关。
11时59分左右,董事会秘书梅键在对事件情况和原因并不了解的情况下,轻率地向记者否认市场上“自营盘70亿元乌龙指”的传闻,误导信息在12时47分发布并被各大门户网站转载。
13时开始,因重要事项停牌。
经过法定的披露程序,14时22分,公告“当天上午公司策略投资部门自营业务在使用其独立的套利系统时出现问题”。
信息披露前,11时40分至12时40分左右,徐浩明、杨赤忠(助理总裁、分管策略投资部)、沈诗光、杨剑波等人紧急商定卖空股指期货合约、转换并卖出ETF对冲风险,责成杨剑波负责实施。
光大证券乌龙事件案例分析
总而言之,风险管理以及内部控制应当成为现代企业尤其是风 险系数相对较高的金融企业必须解决的问题。对风险的控制不 仅面向过去,而且也面向未来;风险管理不仅贯穿于业务层次 也贯穿于管理层次;不仅贯穿于战术层次也贯穿于战略层次; 不仅贯穿于执行层次也贯穿于决策层次。金融企业风险管理涉 及全要素、全过程、全层次、各方面的风险控制,机构必须降 低风险发生的频率,减少风险危机带来的损失,严格控制风险 事件的发生。这样才能给亿万投资者一个和谐、稳定、清澈的 投资环境,才能彻底保障人民的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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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件深层剖析
虽然光大证券本次事件真相初步明了,但其给市场留下的 三大后遗症,却不容小靓。 后遗症一:券商金融创新速度将受影响 后遗症二:光大事件让投资者明白散户是股市的弱者 后遗症三:光大证券事件或将拖累A股 依据中国证监会的通报看,尽管“8· 16光大乌龙事件” 被定性为极端个别事件,但光大证券由于自营业务风险 控制方面的严重问题,不但自营业务遭受到巨大的损失, 且必将遭受监管机构的严厉处罚。各金融企业当引以为 鉴,加强对信息系统安全、内控制度完善、监管政策执 行方面的风险控制就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应当加强对信息系统的风险评估。 其次,加强内部操作环节的风险控制。 再次,强化危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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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原因分析
2.交易所对券商自营账户监管及股票交割结算的制度漏洞 1.人员操作方面存有严重失误是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 3.光大证券的危机公关管理也有缺陷 当光大证券交易员通过系统监控模 光大证券采用的套利信息系统是 交易当日,光大证券自 块发现成交金额异常,同时,接到 营账户上只有8000万元 一种高频交易软件,需要内部团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问询电话,迅速 队在每天盘后进行数据实时量化 保证金,但是因为交易 批量撤单,并终止套利策略订单生 分析,并对系统的预设核心技术 所对券商自营账户并不 成系统的运行,同时启动核查流程 模型进行修正,以期更加准确、 需要验证保证金的具体 并报告部门领导,为光大减少了不 迅速地捕捉盘中随时出现的获利 数额,只在清算时券商 必要的损失。光大证券于当日下午 机会。有理由推断,应当是前一 把钱凑齐即可,然而最 暂停交易,并于下午14时25分发 终成交金额7.72亿元, 天内部团队对订单生成系统核心 布公告。但在午盘时,光大证券董 为保证金的90多倍。这 参数修改,恰恰是在参数修改时 事会秘书未及时披露有关事实,矢 发生了原本不该出现的错误。 显然是制度缺失的结果。 口否认乌龙情况,对广大投资者造 成了误导。
浅谈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
价在 一段 时间 内只 能在这一价 格范 围内交易 的机制 ) 。 在 事件发 生之后 ,上海证监 局 已决定先 行采 取行政 监管措施 ,暂停相 关业务 ,责成 公司整改 ,进行 内部责任追 究。同时 ,中 国 证监会 决定对 光大证券 正式立案 调查 。8 月 3 O 日下午通报 了对 光大乌龙指事件的处罚决 定:此事件 被定性 为内幕交 易,对相 关四位 相关 决策责任 人徐浩 明、杨赤 忠、沈诗光 、 杨剑 波处 以终身证券 市场禁入 ,并没 收光 大 证券非法所得 8 7 2 1 万 元,并处 以 5倍罚款, 共计 5 亿 2千 3百 2 8 万 。随着徐浩明先生辞 去光大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董 事、总裁职 务, 证监会 的大额 罚款 ,此 次高频 交易导致 的乌
龙事件可谓 告一段落 。
高频 交易在 境外市场 引起 的事件也不 时 有所 发生 ,在 美 国成 熟的市场 环境下也不 例 外 。最经典 的莫过 于美股 2 0 1 0年 5月 6目的 闪电崩盘事件 。美 国东部时间 2 0 1 0年 5月 6 目下午 2点 4 0分至 2点 4 5分的 5分钟内, 道琼斯工业平均指数 、标 普 5 0 0( S &P 5 0 0 ) 指数等股票指数跌 幅均超 过 5 %,主要指数 悉 数暴 跌至 当 日最低 点。其 中道 琼斯工业平 均 指数盘 中跌 9 9 8点 ( 跌幅达 9 . 2 %) ,当时创有 史 以来最大单 日绝对跌 幅 。随 后股指迅速 反 弹 ,道琼斯工业平 均指数 当日收报 1 0 5 2 0 . 3 2 点 ,跌幅 3 . 2 0 %,S &P 5 0 0当 日报 收 1 1 2 8 . 1 5 点 ,跌 幅 3 . 2 4 %。迷 你标 普 5 0 0 指 数期 货 ( E — Mi n i S &P 5 0 0 )主 力合约 ( 6月到期的合 约 )暴跌 5 8 . 5 2点至 1 0 5 6点的盘中最低位 大部分交易所交 易基 金 ( E T F)最低 价较 5日 收盘价跌 8 %以上 , 约有 1 6 0只 E T F的最低价 几乎为零 。在 2点 4 0分至 3点短短 2 O分钟 内,涉及 3 0 0多种证券在 2 0 0 0 0多次交易以 偏离其 2 点4 0分时价值 6 0 %以上 的幅度被执 行 。在 当天 的恐慌性交 易 中,一 些股票成 交 价格严重偏离常态 ,成交价甚至低至 l美分 或更少 ,或者高达 l 0万 美元 。 道指 2 0 1 0年 5月 6 日“ 闪电崩盘” 的“ 元 凶” 其 实就 是美国资本市场流行 的程式交易 , 正是其 致使极 端市场环境 下机械 式止损滥用 促发 了电脑 交 易的 自动型 、雪崩式 杀跌,进 而出现 了这种 以瞬 间崩盘 为表象 的“ 技术性错 误” 。在美 国这样的金融业发达市场 ,程式交 易 占据 了市场总成 交量 的相 当 比重 。所谓程 式交易 ,就是指交 易员借 助计算机软 件技术
从光大乌龙指事件看金融市场交易的法律问题
从光大乌龙指事件看金融市场交易的法律问题作者:顾晓娟来源:《科教创新》2014年第04期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745(2014)04-0129-01摘要: 2013年8月16日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将人们的视线拉向了金融市场,不仅暴露出我国金融法律的漏洞,也显现出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不足。
本文将从对光大乌龙指事件的分析来探讨其背后涉及的法律问题,使投资者们更好地规避风险、理性操作,也进一步为中国的金融市场交易制度如何完善带来一些思考。
关键词:光大乌龙指期限套利内幕交易风险监控案件简介2013 年 8 月 16 日,上证指数以 2075 点低开,在 11 点之前一直保持窄幅震荡。
11 点 05 分,瞬间出现巨额买单拉抬多只权重股,权重股瞬间涨停。
11 点 15 分,上证指数再次第二波拉升,逼近 2200 点重要整数关口。
到下午开盘,权重股瞬间回落,指数直线下滑。
14 点 23 分,光大证券发布公告,承认套利系统出现问题。
A 股市场大盘指数在一日内大幅度涨超又暴跌,造成很多中小股民跟风下单后损失惨重。
据证监会调查,这是由于光大证券在进行 ETF 申赎套利交易时,因程序错误,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统以 234 亿元巨量资金申购 180ETF 成分股,实际成交达 72.7 亿元,引起沪深 300、上证综指等大盘指数和多只权重股短时间大幅波动。
一、案件分析期货其实是一种金融衍生工具,他是合约双方规定价格,在未来的时间进行交易的行为。
一旦股价达到事先约束条件,就可以进行操作交易。
这实际上是一种规避风险、套利保值的行为,在美国得到广泛运用。
而在我国,金融市场并未完全开放,尤其是金融衍生工具依旧受国家政策的相关控制。
事实上,我国并未有系统发达的二级流通市场,很多人因此获利,我们所谓的股神也不过是使用了这点伎俩。
在8月16日上午的市场中,光大证券利用自己的资金优势集中买入固定对象的股票,将这些股票迅速推向涨停板,且由于这些股票全部都是上证50指数的成分股,因此股指也被迅速推高,这就是集中资金优势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在下午的市场中,光大证券又利用信息不对等的优势,趁别的投资者还不掌握早上疯涨的真正原因时,迅速指示自己实际控制的子公司买入大量股指期货空单,在股指大幅下跌时获得了丰厚的收益。
光大证券案例分析——证券市场监管6100字
光大证券案例分析——证券市场监管6100字第1章绪论1.1论文研究的背景、目的及意义1.1.1问题的提出随着中国资本市场开放性程度的提高,证券市场进程的不断推进,证券投资业逐渐发展起来并且具有一定的规模,证券市场的中介机构包括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证券公司连接着投资者与上市公司,意义重大。
但证券公司的经营者可以充分利用自身的天然优势通过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的方式为自己谋取高额利益,与此同时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机制的缺乏,不利于证券业的发展,将会影响上市公司对资金的筹集,不利于资本市场的发展。
通过对本文的研究,有利于我国证券业的监管的完善。
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被监管部门认定为恶意市场操纵,目前已经进入追究刑事责任阶段,光大事件是偶发的个案,如何从偶发的事件中发现其必然性,进一步的从事件中发现监管部门对金融市场监管的漏洞与缺陷,完善监管,提高我国证券行业的监管机制意义重大。
2013年8月16日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带动了上证指数三分钟内暴涨5%,一两个大单瞬间把多只权重股拉升,整个股指和其他权重股在巨额买单的带动下上涨,59只权重股被封涨停,广大投资者和股东出现了巨大的亏损。
8月16日上午光大证券公司通过大批买进蓝筹股的方式拉升大盘并且打掉空头。
下午将股票转化为ETF卖出,沽空股指,有操纵市场的嫌疑。
证券市场是在市场经济发达和信用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产生的,在经济体制转型情况下,庄家操纵市场的行为时有发生,股市剧烈波动也随处可见。
光大证券事件表明,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的发展与实际的经济发展需要相差甚远。
1.1.2研究的目的及意义中国资本市场在30多年的发展中,经过法制建设、市场洗礼、监管规范,曾经作为大张旗鼓、司空惯见的市场操控、"坐庄";现象已经鲜有发生了。
但光大乌龙指事件的突发,像一个震耳警钟,警示社会中国资本市场监管、规范问题还有亟待解决的问题。
通过对光大事件的分析,进一步的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责,揭示公司内部控制的存在的不足,完善交易所风险预警,风险控制。
光大乌龙指事件浅析
期指利用时间差大量做空,引发市场操纵和 内幕交易嫌疑,面临监管部门的调查和处罚。
光大证券股票复牌后两天蒸发63亿元市值。
上海证监局暂停策略投资部证券自营业务三 个月,部门总经理杨剑波及员工暂时停职。 中金所暂时对光大证券的自营股指期货业务 采取了限制开仓的措施。
公司董事、总裁徐浩明辞职,之前已被免去 党委书记、委员职务。
16点27分,证监会表示上证指数异常原因是光大证券自营账户大额买入,已展开调查
18日证监会通报初步调查结果(重点)
经初步核查,光大证券自营的策略交 易系统包含订单生成系统和订单执行 系统两个部分,存在程序调用错误、 额度控制失效等设计缺陷,并被连锁 触发,导致生成巨量市价委托订单, 直接发送至上交所,累计申报买入234 亿元,实际成交72.7亿元。同日,光 大证券将18.5亿元股票转化为ETF卖 出,并卖空7130手股指期货合约。 在核查中尚未发现人为操作差错,但 光大证券该项业务内部控制存在明显 缺陷,信息系统管理问题较多。上海 证监局已决定先行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暂停相关业务,责成公司整改,进行 内部责任追究。同时,中国证监会决 定对光大证券正式立案调查。
量化投资,指以数据为基础、以模型为核心、 以程序化交易为手段的一种交易方式。实际 就是从那些人们无法利用的极为短暂的市场 变化中寻求获利的计算机化交易。比如,某 种证券买入价和卖出价差价的微小变化,或 者某只股票在不同交易所之间的微小价差。
特点是计算机自动完成;交易量巨大;持仓 时间很短,当日频繁交易;每笔收益率很低, 但总体收益稳定。目前美国股市总体成交量 约70%是高频交易,而涉及机构仅占2%, 速度可小于1毫秒。 高频交易的核心是模型算法,负责策略及机 会,速度是关键保障,因此大机构一般在交 易所大楼旁租高速光缆建立交易室。 瞬时套利不限价格,只限交易数量;延迟套 利会设定价格,但会损失套利机会;因此大 多数都是瞬时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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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
•
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
•
情况;
•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3. 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 4. 由于所任该公司职务可以获取信息人员
5.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6. 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的管 理人员
7.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1. 公司分配股权或者增资计划 •2. 证券法第67条第二款的所列举重大事项 •3. 公司股权机构的重大变化 •4. 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5.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 • 过该资产的30% •6.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 • 担重大的损害赔偿责任 •7. 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8.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 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 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第七十五条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
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
相关立法
第六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 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
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行为:利用内幕信息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 或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购买该证券的行为
对象:公开发行的国家证券
手段:利用内幕交易信息
知情人员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份的股东和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 第八十五条 • (十一)内幕信息,是指可能对期货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以 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对期货交易价格可能发生重大影响 的政策,期货交易所做出的可能对期货交易价格发生重大 影响的决定,期货交易所会员、客户的资金和交易动向以 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期货交易价格有显著 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 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 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 生的法律后果。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其他重要信息。
相关立法
第七十六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 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 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 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 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 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七十四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
内幕交易
基础理论 相关立法 案例分析 延伸思考
内幕交易的概念
内幕交易又称为内线交易,内部交易,或 者知情交易。
内幕交易指知悉证券交易内幕消息的知 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或者 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
• 主体: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 息的人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 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