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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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建招[2009]140号

苏建招[2009]140号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苏建招[2009]140号为了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专项治理工作,有效遏制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问题,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各级人民政府提出的扩大内需项目的顺利实施,省建设厅、省监察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监察厅二○○九年五月六日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专项治理工作,有效遏制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问题,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各级人民政府提出的扩大内需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以及监察部等十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查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违纪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监发〔2008〕8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下列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一)各级财政预算资金;(二)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三)国家融资资金;(四)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招标人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参考《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信用管理手册》等信用记录情况,采用比选的方式,确定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的招标代理机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9.12.19•【文号】建市规〔2019〕11号•【施行日期】2019.12.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规范建筑市场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当前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主体责任缺失,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违法违规问题依然突出。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积极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加强相关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严厉打击招标投标环节违法违规问题,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夯实招标人的权责(一)落实招标人首要责任。

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应由招标人负责,招标人自主决定发起招标,自主选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查方式、招标人代表和评标方法。

夯实招标投标活动中各方主体责任,党员干部严禁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二)政府投资工程鼓励集中建设管理方式。

实施相对集中专业化管理,采用组建集中建设机构或竞争选择企业实行代建的模式,严格控制工程项目投资,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的工程建设周期,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提高政府投资工程的专业化管理水平。

二、优化招标投标方法(三)缩小招标范围。

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社会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依法决定发包方式。

宿迁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意见

宿迁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意见

宿迁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意见(111号文件)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宿政办发〔2010〕111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宿迁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宿迁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意见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效遏制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宿政发〔2008〕87号)和《省建设厅、监察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苏建招〔2009〕140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使用下列资金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意见。

(一)财政预算资金;(二)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三)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或者借贷资金;(四)国家融资资金;(五)政府投资但采用BT或BOT模式建设的项目;(六)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等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必须公开招标的规模标准:(一)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三)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规模标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竞争性谈判或直接发包方式确定承包人,进入招标投标服务中心交易。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7.28•【字号】庆政办规〔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庆政办规〔2021〕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庆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7月28日大庆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工程)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投资建设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政府投资工程提倡实行优质优价,鼓励企业创建优质工程、精品工程。

鼓励政府投资工程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建筑信息模型(BIM)等管理模式,应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信息化监管平台”,实现全过程全流程智慧管理。

第二章政府投资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条政府投资工程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度。

在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委托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第五条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应当严格落实工程质量首要责任,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委复习题判断题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委复习题判断题

二、判断题1.在评标过程中,网页突然无法显示,显示离线状态,处理方法为:将锁拔掉重新插上,重新登入评标系统。

A.正确 B .错误2.答辩题目由参加评标的技术标评委各自拟定,并由评标委员会组长通过电子评标平台随机抽取确定。

A.正确 B .错误3 .根据《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评标专家在签署完个人评审表、评标汇总表和评标报告等文件后即可离场。

A.正确 B .错误4.资格审查中,有图片,超链接等看不见,直接打相应评分点不通过。

A.正确 B .错误5.点击评标结束时,需要确认所有需要签章的已签章完成。

A.正确 B .错误6.评委CA锁的密码可以自行修改A.正确 B .错误7.经济标评委评经济标自动打分,需要核对分数。

A.正确 B .错误8.如果打分时施工组织设计CAD图片看不见,不询问直接打0分A.正确 B .错误9.符合性打分如果打不通过,不需要输入理由。

A.正确 B .错误10.综合评估法适用于大型及以上工程或技术较为复杂的工程。

A.正确 B .错误11.综合评标专家库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建。

A.正确 B .错误12.资质等级分别为一、二级的两个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联合体,联合体A.正确B .错误的资质等级应按为一级。

A.正确B .错误13.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均指未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A.正确 B .错误14.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由政府部门负责组建。

A.正确 B .错误15.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

招标人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A.正确 B .错误16.招标投标平台应当接入国家授时中心发播的标准时间,并为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时间戳。

A.正确 B .错误17.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清正廉洁的原则。

A.正确 B .错误18.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选定中标人。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2.16•【字号】萍府办发〔2019〕43号•【施行日期】2019.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萍府办发〔2019〕4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萍乡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2月16日萍乡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维护招标投标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管,具体工作可授权其所属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实施(以下简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

第四条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

招标人是指依法提出招标项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各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内容进行招标投标监管。

招标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改变项目的招标方式。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检测收费管理规
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
【发文字号】沪建交[2013]201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3.06
【实施日期】2013.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
路工程建设项目检测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沪建交〔2013〕20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关于检测收费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上海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检测收费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
上海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
设施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检测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检测收费行为,提高检测工作质量,维护委托方和检测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实施的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检测。

第三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检测应当执行费用单列、专款专用、政府定价、按规收费的制度,并保证检测业务委托程序合法,保障检测费用及时足额到位。

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

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

附件:《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检测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13﹞201 号)等8 件规范性文件目录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检测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13〕201 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关于检测收费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上海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检测收费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上海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检测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检测收费行为,提高检测工作质量,维护委托方和检测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实施的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检测。

第三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检测应当执行费用单列、专款专用、政府定价、按规收费的制度,并保证检测业务委托程序合法,保障检测费用及时足额到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将建设工程检测费列入项目的建设成本,在概、预算中单独列支或者在不可预见费用中列支。

第五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单独列支的检测费以工程建安费(建筑工程费和安装工程费)为计费基础,具体为:单独列支的检测费 = 工程建安费×检测费计费费率不同类型工程的检测费计费费率详见下表:检测费不作为建设工程检测招标投标的评标内容。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技术标准等组织编制检测计划,作为签订检测合同、监督各方检测活动的重要依据。

通辽市招投标评标办法

通辽市招投标评标办法

通辽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招投标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工程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二)工程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进一步规范招标行为(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按照有关规定,有能力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可以自己组织招标(有能力是指招标人应当具有3名以上本单位的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并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有关法规,并且至少包括1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师)。

不具备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施工招标。

(二)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标报名、资格审查、招标文件的发售、开标评标等环节,都必须在通辽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招标控制价、中标结果以及招投标活动中的其他各类信息(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应当在网上公布。

(三)招标项目的所有资格审查条件和评标细则必须在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中明确。

若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下同)对已经在招标公告中明确的资格审查条件或评标细则作出调整,应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四)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名单和不合格的原因应当通过通辽建设网()和通辽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予以公布,公示时间不少于两个工作日。

(五)工程施工招标采用资格后审的,应当按照规定,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和具体要求,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明确资格审查的必要合格条件。

三、进一步规范投标行为(一)施工招标的投标人是响应施工招标文件参与投标竞争的施工企业。

(二)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并在工程业绩、技术能力、项目经理资格条件、财务状况等方面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

京建法[2011]12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各省(市)驻京建管处、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
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招
标投标活动,切实解决当前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全面规范本市建筑市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11】4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中以暂估价和暂列金额列项的专业工程和设备、材料,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必须招标的规模
标准的,应当按照总承包招标方式或有关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标。

二、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和电子化招标投标的要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招标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报市、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三、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设定的必要合格条件、废标条件等否决性条款
应当清晰、明确,并集中单列。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其他组成文件的规定与
集中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不一致的,以集中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为准。

四、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将下列情形列为废标条件:
(一)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7.21•【字号】朔政办发〔2017〕59号•【施行日期】2017.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朔政办发〔2017〕5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各金融监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6〕29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的通知》(建市〔2013〕5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建市〔2006〕326号)、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5厅局《山西省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晋劳社厅发〔2007〕150号)、《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和履约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建市字〔2016〕224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保障建设工程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遏制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完善监管体制机制,优化市场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为促进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实行工程担保制度、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管理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重要性,明确原则和范围(一)重要意义。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计价原则的通知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计价原则的通知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计价原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5.28•【字号】巴南府办发〔2015〕142号•【施行日期】2015.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计价原则的通知渝文备〔2016〕44号巴南府办发〔2015〕14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属各国有公司,有关单位: 为适应我区经济发展要求,切实控制政府投资,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含采用PPP、EPC等融资模式建设项目)建设合作协议、招标文件编制、施工图预算(含最高限价)编审、施工合同签订和结算审核等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计价原则通知如下:一、施工图预算(含最高限价)计价原则(一)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工程、装饰工程、维修工程:1.应根据经审核后的施工图、招标文件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相应的工程量计算规范,《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2008年《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装饰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2013年《重庆市建筑安装工程节能计价定额》等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编制、评审工程量清单和计价。

2.人工工日单价:按巴南区政府投资评审管理办公室评审当期(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主办的)《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以下简称“造价信息”)公布的巴南区人工信息价进行调整,如果当期没有公布人工信息价,则以前一季度公布的人工信息价进行调整。

49号文、140号文配套文件

49号文、140号文配套文件

关于印发苏建招[2009]140号、宁政发(2009)49号文件配套文件的通知宁建规字[2009]1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专项治理,有效遏制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问题,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为,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政府资金廉洁和安全使用,依据苏建招[2009]14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宁政发(2009)49号《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的文件要求,我委制定了三个配套文件,即:《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评标办法适用标准和范围导则(试行)》、《中小型建设工程发包采用抽签法确定承包人实施导则(试行)》、《项目负责人陈述及答辩评分办法》,请各有关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附:三个配套文件。

二OO九年七月十五日主题词:招标管理通知抄报:省监察厅、省建设厅、市政府办公厅、市监察局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评标办法适用标准和范围导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依据宁政发(2009)49号文《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苏建招〔2009〕14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所称“政府投资工程”,是指南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财政性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基金)、政府融资(借贷)资金,及其它政府性资金等投入建设的工程。

第三条评标办法分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抽签法三种。

第四条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招标。

第五条综合评估法是指中标人的投标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综合评估法适用于规模较大、结构复杂、施工内容有特殊要求或采用新技术、技术要求高的招标项目。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6.14•【字号】巴南府办发〔2019〕82号•【施行日期】2019.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行为,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变更科学合理、严谨规范、廉洁高效,根据国家投资建设项目和《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将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适用于巴南区政府投资管理的项目,各行业涉及专项管理办法的,从其规定。

二、强化项目前期工作项目法人应在报件前组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对投资项目的方案设计进行会商审查,避免造成项目的功能性缺失。

对工程技术复杂的项目,由项目法人提出,由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共同勘测、会商。

三、规范项目变更程序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规模、资金进行建设;依法办理施工手续的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确需变更的,严格按以下程序进行管理。

(一)工程签订施工合同金额为400万元以下的项目1.工程变更或增加工程内容累计增加造价占合同价10%以下(含10%),由项目法人根据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规定,按“三重一大”程序集体研究办理。

2.工程变更或增加工程内容累计增加造价占合同价10%以上累计金额100万以下,由项目法人审定并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实施。

工程变更投资累计增加金额为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由项目法人审定并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提出合规合理性审查意见后,报项目分管区领导批准后实施;项目法人本身为行业主管部门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后直接报分管区领导决策后实施。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暂行办法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暂行办法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诚信、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四条评标办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第五条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

第六条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原则上采用资格后审。

第七条资格预审方法分为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

第八条资格预审采用有限数量制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3—文件中载明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以及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的数量。

评审因素包括项目管理机构、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和信用评价三项内容。

在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过多时,可以从中选择不少于7个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第九条资格预审采用有限数量制的,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进行集体评议,并依照评审得分的高低排序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

评审得分相同的,依次按项目管理机构得分、信用评价得分、评委票决顺序排序。

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十条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告知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不应泄露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的名称和数量。

苏建设规[2009]1号

苏建设规[2009]1号

苏建设规[2009]1号关于贯彻省建设厅、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的意见各市、区建设局、监察局,各有关单位:省建设厅、监察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苏建招〔2009〕140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在贯彻落实时一并执行。

一、投标人应当将本企业法人基本存款帐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报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或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备案,投标保证金的交、退都必须通过基本存款帐户,凡不是从其基本帐户交纳的投标保证金,一律不予认可。

各地应加强投标保证金集中管理,本市企业在注册地已交年度保证金的,全市各地应当互认。

二、各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设立资格审查场所,对资格审查过程进行全过程实时监控。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的要求,认真核对相关原件,经核实的材料应当由招标人代表或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签字确认。

发现虚假资料等异常情况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报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不得擅自处理。

三、工程施工招标实行合理低价中标原则。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可以自主选择下列评标定标方法:(一)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小型建设项目一般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法,一般及较大以上项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法的,须先进行成本价评审,成本价评审按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制定的办法执行。

(二)综合评估法。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且得分最高。

其中,经济标的评审可采用以下办法:1.经评审的合理最低投标价法;2.平均标价固定下浮率法;3.平均标价随机抽取下浮率法。

(三)合理定价抽取法。

招标人编制招标工程合理价文件(经专家评审),随招标文件一并发售给投标人,投标人响应并以招标工程合理价文件为商务标编制标书参加投标,招标人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排名顺序。

建设项目检测收费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检测收费管理规定

附件:《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检测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13﹞201号)等8件规范性文件目录—3 —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检测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13〕201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关于检测收费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上海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检测收费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上海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检测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检测收费行为,提高检测工作质量,维护委托方和检测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依据相关法律、—4 —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实施的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检测。

第三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检测应当执行费用单列、专款专用、政府定价、按规收费的制度,并保证检测业务委托程序合法,保障检测费用及时足额到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将建设工程检测费列入项目的建设成本,在概、预算中单独列支或者在不可预见费用中列支。

第五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单独列支的检测费以工程建安费(建筑工程费和安装工程费)为计费基础,具体为:单独列支的检测费 = 工程建安费×检测费计费费率不同类型工程的检测费计费费率详见下表:检测费不作为建设工程检测招标投标的评标内容。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技术标准等组织编制检测计划,作为签订检测合同、监督各方检测活动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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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之三
• 《若干规定》的几条规定是具有很强的创新性的。如: • 第5条,评标细则在招标公告中公布; • 第10条,中标差额保证金的收取; • 第14条,远程评标的全面推行; • 第17条,评标结果公开的内容和方式; • 第22条,投标项目负责人变更,限制其至少6个月投标权
的规定;等。
特点之四
• 《若干规定》的条文是前后呼应、统筹兼顾、相互钳制的, 不能片面孤立地理解,不能断章取义。如: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房屋 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
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
条文说明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2009年6月
三个专题
• 一、《若干规定》的制定过程 • 二、《若干规定》的主要特点 • 三、《若干规定》的条文解释
专题一
《若干规定》的制定过程
制定目的
• 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 管理的若干意见》(该文09年4月13日已发, 文号:苏建工〔2009〕112号)
• 08年7月底,在全省招标办、交易中心主任 镇江会议上进行了研讨;各市提出了修改 意见;
• 徐厅长召集省建设厅相关处室征求意见; • 09年3月初在溧阳会议上进一步研讨。
以上为第一阶段
制定过程
• 3月12-13日,省纪委执法室、省招标办以及南京、徐州、 常州、苏州、连云港、泰州等市招标办、监察局执法室的 负责同志在常州对《若干意见》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调整, 形成了现在《若干规定》的雏形。
• 第5条规定评标细则在招标公告中公布,与第18条规定的 无故放弃投标限制其投标,这两条是联系在一起的。
• 第10条,合理低价中标与收取中标差额保证金,以及第19 条的规定,是联系在一起的。
• 第11条规定的奖项加分,与第22条,投标项目负责人变更, 第23条,取消评奖资格,等都是联系在一起的。
特点之五
• 4月28日,江苏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察厅厅长谢秀兰一行 到省建设厅进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调研,并对进一步 加强研究和探索建筑市场的规范化管理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 5月6日,《若规定》由省纪委谢书记、省监察厅洪厅长、 省建设厅江书记、徐厅长签发。 以上为第二阶段
制定过程
• 应当说,《若干规定》的出台,得到了省纪委谢书记、省 建设厅江书记、省监察厅洪厅长、执法室许主任、省建设 厅徐厅长的热情关心和大力支持,他们对规定逐条研究、 逐句修改,严谨细致,这使我们很受鼓舞。
条文解释
• 关于第二条适用范围的说明:
• 本条文字来自于《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 准规定》(苏政发〔2004〕48号)第5条、第6条。唯独将 第5条第(三)项“(三)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 或者借贷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 目。”去除在外。这样,对照48号文,对于“政府投资” 工程项目的范围就比较容易理解了。
• 第10条,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以及综合评估法中以经 评审的不低于成本的最低投标价格得最高分;
• 第8条,投标保证金必须从企业的法人基本存款帐户缴纳。 • 第12条,投标项目负责人在评标环节进行答辩; • 第18条,经资格预审确定的潜在投标人不获取招标文件或
者获取招标文件后放弃投标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
• 3月18日,省监察厅洪厅长、执法室许主任、建设厅徐厅 长到省招标办对《若干规定》的修改完善提出了进一步的 要求。
• 3月30日,省监察厅执法室许主任召集南京、镇江两市监 察局、招标办的相关人员,在江宁对《若干规定》逐条研 讨、修改。
制定过程
• 4月9-10日,21日,省纪委执法室、省招标办到南通、无 锡、泰州组织召开由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 标专家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征求对《若干意见》的修改意 见,听取他们的反映和呼声。
条文解释
•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下列资金 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 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 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 (一)各级财政预算资金; • (二)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者行政
事业性收费资金; • (三)国家融资资金; • (四)其他政府性资金。
• 第5条,评标细则在招标公告中公开;第9条,代收\代退 投标保证金;第13条,远程评标的规定;第14、15、16条, 关于评标委员会组成的规定。
• 还有第18、19条,尽管规定:“其它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 人可以据此不接受其投标。”但若招标人真的“不拒绝”, 可能还是需要说说理由的。
特点之二
• 《若干规定》的很多规定是打击投标人串标围标、挂靠或 出借资质的。如:
• 2008年下半年,中纪委副书记何勇、监察 部部长马馼到江苏视察工作时,要求江苏 针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串标、围标问题作 一些专题研究,进行一些有益的探索。
• 确保各级人民政府提出的扩大内需项目的 顺利实施,减少和预防腐败问题的发生。
制定过程
• 08年上半年形成初稿,并赴连云港、淮安、 常州开展了调研;
• 《若干规定》的出台,是全省执法监察系统和招标系统很 多同志集体智慧的结晶,凝聚了很多同志的心血,常州、 无锡、泰州、连云港、南通、江宁等很多市县也提供了大 力支持。
专题二
《若干规定》的主要特点
特点之一
• 《若干规定》的很多措施是针对招标人的,是约束招标人 的行为。因为我们约束的是政府投资项目的“业主”这一 特殊的对象。如:
• 《若干规定》最重要的特点,这个文件是省建设厅、省监 察厅联合下发的,对其贯彻执行情况下半年还要安排专门 的检查巡查,其执行力度和效果应当是比较好的。
专题三
《若干规定》的条文解释
条文解释
•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专项治理工 作,有效遏制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预防和治理工程建 设领域的腐败问题,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各级人民 政府提出的扩大内需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以及监 察部等十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监督 部门在查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违纪案件工作中加强协 作配合的通知》(监发〔2008〕8号)等法律法规、文件,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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