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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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解释
• 关于第二条适用范围的说明:
• 本条文字来自于《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 准规定》(苏政发〔2004〕48号)第5条、第6条。唯独将 第5条第(三)项“(三)使用国ຫໍສະໝຸດ Baidu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 或者借贷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 目。”去除在外。这样,对照48号文,对于“政府投资” 工程项目的范围就比较容易理解了。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房屋 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
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
条文说明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2009年6月
三个专题
• 一、《若干规定》的制定过程 • 二、《若干规定》的主要特点 • 三、《若干规定》的条文解释
专题一
《若干规定》的制定过程
制定目的
• 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 管理的若干意见》(该文09年4月13日已发, 文号:苏建工〔2009〕112号)
• 4月28日,江苏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察厅厅长谢秀兰一行 到省建设厅进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调研,并对进一步 加强研究和探索建筑市场的规范化管理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 5月6日,《若干规定》由省纪委谢书记、省监察厅洪厅长、 省建设厅江书记、徐厅长签发。 以上为第二阶段
制定过程
• 应当说,《若干规定》的出台,得到了省纪委谢书记、省 建设厅江书记、省监察厅洪厅长、执法室许主任、省建设 厅徐厅长的热情关心和大力支持,他们对规定逐条研究、 逐句修改,严谨细致,这使我们很受鼓舞。
• 第5条规定评标细则在招标公告中公布,与第18条规定的 无故放弃投标限制其投标,这两条是联系在一起的。
• 第10条,合理低价中标与收取中标差额保证金,以及第19 条的规定,是联系在一起的。
• 第11条规定的奖项加分,与第22条,投标项目负责人变更, 第23条,取消评奖资格,等都是联系在一起的。
特点之五
• 3月18日,省监察厅洪厅长、执法室许主任、建设厅徐厅 长到省招标办对《若干规定》的修改完善提出了进一步的 要求。
• 3月30日,省监察厅执法室许主任召集南京、镇江两市监 察局、招标办的相关人员,在江宁对《若干规定》逐条研 讨、修改。
制定过程
• 4月9-10日,21日,省纪委执法室、省招标办到南通、无 锡、泰州组织召开由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 标专家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征求对《若干意见》的修改意 见,听取他们的反映和呼声。
• 08年7月底,在全省招标办、交易中心主任 镇江会议上进行了研讨;各市提出了修改 意见;
• 徐厅长召集省建设厅相关处室征求意见; • 09年3月初在溧阳会议上进一步研讨。
以上为第一阶段
制定过程
• 3月12-13日,省纪委执法室、省招标办以及南京、徐州、 常州、苏州、连云港、泰州等市招标办、监察局执法室的 负责同志在常州对《若干意见》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调整, 形成了现在《若干规定》的雏形。
• 《若干规定》最重要的特点,这个文件是省建设厅、省监 察厅联合下发的,对其贯彻执行情况下半年还要安排专门 的检查巡查,其执行力度和效果应当是比较好的。
专题三
《若干规定》的条文解释
条文解释
•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专项治理工 作,有效遏制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预防和治理工程建 设领域的腐败问题,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各级人民 政府提出的扩大内需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以及监 察部等十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监督 部门在查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违纪案件工作中加强协 作配合的通知》(监发〔2008〕8号)等法律法规、文件,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条文解释
•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下列资金 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 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 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 (一)各级财政预算资金; • (二)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者行政
事业性收费资金; • (三)国家融资资金; • (四)其他政府性资金。
• 第5条,评标细则在招标公告中公开;第9条,代收\代退 投标保证金;第13条,远程评标的规定;第14、15、16条, 关于评标委员会组成的规定。
• 还有第18、19条,尽管规定:“其它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 人可以据此不接受其投标。”但若招标人真的“不拒绝”, 可能还是需要说说理由的。
特点之二
• 《若干规定》的很多规定是打击投标人串标围标、挂靠或 出借资质的。如:
• 2008年下半年,中纪委副书记何勇、监察 部部长马馼到江苏视察工作时,要求江苏 针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串标、围标问题作 一些专题研究,进行一些有益的探索。
• 确保各级人民政府提出的扩大内需项目的 顺利实施,减少和预防腐败问题的发生。
制定过程
• 08年上半年形成初稿,并赴连云港、淮安、 常州开展了调研;
特点之三
• 《若干规定》的几条规定是具有很强的创新性的。如: • 第5条,评标细则在招标公告中公布; • 第10条,中标差额保证金的收取; • 第14条,远程评标的全面推行; • 第17条,评标结果公开的内容和方式; • 第22条,投标项目负责人变更,限制其至少6个月投标权
的规定;等。
特点之四
• 《若干规定》的条文是前后呼应、统筹兼顾、相互钳制的, 不能片面孤立地理解,不能断章取义。如:
• 第10条,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以及综合评估法中以经 评审的不低于成本的最低投标价格得最高分;
• 第8条,投标保证金必须从企业的法人基本存款帐户缴纳。 • 第12条,投标项目负责人在评标环节进行答辩; • 第18条,经资格预审确定的潜在投标人不获取招标文件或
者获取招标文件后放弃投标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
• 《若干规定》的出台,是全省执法监察系统和招标系统很 多同志集体智慧的结晶,凝聚了很多同志的心血,常州、 无锡、泰州、连云港、南通、江宁等很多市县也提供了大 力支持。
专题二
《若干规定》的主要特点
特点之一
• 《若干规定》的很多措施是针对招标人的,是约束招标人 的行为。因为我们约束的是政府投资项目的“业主”这一 特殊的对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