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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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则(试行)
目录
1 总则 (3)
2 术语 (4)
3 基本规定 (5)
4 分户验收的组织及程序 (7)
5 室内地面 (8)
5.1普通水泥楼地面(水泥混凝土、水泥砂浆楼地面) (8)
5.2板块楼地面面层 (8)
6 室内墙面、顶棚抹灰工程 (10)
6.1室内墙面 (10)
6.2室内顶棚抹灰 (10)
7 空间尺寸 (11)
8 门窗、护栏和扶手、隔断、玻璃安装工程 (12)
8.1门窗工程 (12)
8.2护栏和扶手工程 (13)
8.3玻璃安装工程 (13)
9 防水工程 (15)
9.1外墙 (15)
9.2外窗 (15)
9.3楼地面 (15)
9.4屋面 (16)
10 烟道、通风道 (17)
11 安装工程 (18)
11.1给水管道系统安装工程 (18)
11.2排水管道安装工程 (18)
11.3卫生器具安装工程 (19)
11.4电气工程 (20)
11.5智能建筑 (21)
附录A-1 (23)
附录A-2 (24)
附录A-3 (25)
附录A-4 (26)
附录A-5 (27)
附录B (28)
附录C (29)
附录D (30)
1 总则
1.0.1 为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证住宅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维护住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1.0.2 本规则适用于温州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的质量分户验收及监督管理。
1.0.3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监督管理工作,除执行本规则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
施工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后,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按照本规则的要求,组织对住宅工程的居住部位,以“户”为单位,涉及主要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进行的专门验收。
2.0.2 推算值
根据设计文件,由设计层高、轴线等尺寸减去结构实体和装修层等尺寸计算得出的数值。
2.0.3 偏差
实测值与设计值或推算值之差。
2.0.4误差
同一数据自检值和复核值之差。
2.0.5 分户验收检查单元
分户验收过程中划分的最小检查单位。
2.0.6 空间尺寸
住宅工程室内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自然间内部净空尺寸,主要包括净开间、进深和净高。
2.0.7 屋面积水
屋面排水后深度超过5mm的积水。
2.0.8 多媒体箱(集中配线箱)
设置有线电视、通信、网络、安全监控等集中布线于一体箱内的智能接线分配箱。
3 基本规定
3.0.1 分户验收的条件
1 工程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工作量。
2 所含(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验收合格。
3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4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均符合要求。
5 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6 施工单位已提交工程竣工报告。
3.0.2 分户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1 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分户验收方案,对验收人员进行培训交底。
2 配备好分户验收所需的检测仪器和工具。
3 做好屋面蓄(淋)水、卫生间等有防水要求房间的蓄水的准备工作。
4 在室内地面上标识好暗埋水、电管线的走向和室内空间尺寸测量的
控制点、线;配电控制箱内电气回路标识清楚。
5 确定检查单元。
3.0.3 分户验收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
建设单位参验人员应为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施工单位参验人员应具备建造师、质量检查员、施工员等执业资格或证书;监理单位参验人员应为相关专业的监理工程师。
3.0.4 分户验收所使用的仪器和计量工具应经计量检定合格。
3.0.5 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查项目应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2 每一检查单元计量检查的项目中有80%及以上在允许偏差范围内,
最大偏差不超过允许偏差的1.5倍。
3 分户验收记录完整。
3.0.6 分户验收时应形成下列资料:
1 验收过程中应按附录A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原
件一式四份,开发、施工、监理、档案馆各一份。物业、质量监督
机构可复印存档。
2 分户验收结束后应按附录B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原件一式五份,开发、施工、监理、质量监督机构、档案馆各一份。
物业可复印存档。
分户验收资料应整理、组卷,由建设单位负责归档。
3.0.7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 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单位制订处理方案,对不符合要求的部
位进行返修或返工。
2 处理完成后,应对返修或返工部位重新组织验收,直至全部符合要
求。
3 当返修或返工确有困难而造成质量缺陷时,涉及结构质量的,应通
过质量检测鉴定; 检测鉴定不合格的可由原设计单位认可;仅涉及
使用功能的,可由开发、施工单位协商解决。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第5.0.6
条规定监督该工程的验收。
经过处理或协商解决通过验收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有关情况如实书面告知住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