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 都 市 第 一 人 民 医 院

合集下载

严某某与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严某某与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严某某与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5【案件字号】(2020)苏05民终849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严家明;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当事人】严家明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当事人-个人】严家明【当事人-公司】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代理律师/律所】施萍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施萍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代理律师】施萍【代理律所】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严家明【被告】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本院观点】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认为,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严家明左侧睾丸萎缩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是同等。

【权责关键词】法定代理合同过错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证明力证据不足新证据重新鉴定证明责任(举证责任)罚款拘留限制出境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迟延履行金强制执行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3 17:14:09严某某与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苏05民终8492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严家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书院街某某。

法定代表人:陈波,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萍,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严家明因与被上诉人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9)苏0581民初12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独任制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严家明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请求判令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赔付严家明实际损失139270.35元;3.请求判令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承担鉴定费、案件受理费及律师费。

吴某某与梅州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吴某某与梅州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吴某某与梅州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16【案件字号】(2020)粤14民终59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肖庆浪幸庆迈曾柳青【审理法官】肖庆浪幸庆迈曾柳青【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吴丽清;梅州市人民医院【当事人】吴丽清梅州市人民医院【当事人-个人】吴丽清【当事人-公司】梅州市人民医院【代理律师/律所】朱榕基广东汉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朱榕基广东汉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朱榕基【代理律所】广东汉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吴丽清【被告】梅州市人民医院【本院观点】本案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回避鉴定意见证据不足重新鉴定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申请再审抗诉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吴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其部分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吴某某申请本案继续鉴定是否应予支持;2.吴某某要求梅州市人民医院承担其全部损失依据是否充分。

关于吴某某要求继续鉴定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

双方纠纷发后,一审法院根据梅州市人民医院的申请,委托梅州市医学会作出鉴定,吴某某对该次鉴定结论不服,主张重新鉴定。

一审法院准许吴某某的申请,重新委托广东省医学会进行鉴定。

该二次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均具备资质,程序合法,鉴定结论均认为,本案不构成医疗事故、医方无责任。

吴某某对广东省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仍旧不服,认为广东省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在程序上存在违法情形,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吴某某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后,坚持再次申请对梅州市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与吴某某受损结果是否构成因果关系、参与度多少进行第三次鉴定。

上诉人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诉被上诉人汪德万、原审被告宁远县人民医院生命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诉被上诉人汪德万、原审被告宁远县人民医院生命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诉被上诉人汪德万、原审被告宁远县人民医院生命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2【案件字号】(2020)湘11民终72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唐治生李飞杨世清【审理法官】唐治生李飞杨世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汪德万;宁远县人民医院【当事人】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汪德万宁远县人民医院【当事人-个人】汪德万【当事人-公司】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宁远县人民医院【代理律师/律所】杨春林湖南善道律师事务所;陈一凡湖南湘永律师事务所;何明辉湖南铭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春林湖南善道律师事务所陈一凡湖南湘永律师事务所何明辉湖南铭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春林陈一凡何明辉【代理律所】湖南善道律师事务所湖南湘永律师事务所湖南铭慧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被告】汪德万;宁远县人民医院【本院观点】进行医疗司法鉴定不可缺少的就是患者的病历资料。

患者在诊疗活动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过错无过错特别授权鉴定意见反证证明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患者及其亲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在无法提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的情况下,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法院应当予以准许。

被上诉人汪德万作为已故患者郭新秀的丈夫,请求上诉人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赔偿,并于2019年9月2日就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对郭新秀的诊疗行为是否有过错及该过错与郭新秀死亡的因果关系向一审法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委托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司法鉴定中心于2019年11月8日以该案当事人对送检病历资料不认可,中心无法根据现有送检资料做出明确鉴定意见为由依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第㈡项规定作出(案件编号:xxx-160)司法鉴定不予受理通知书。

卞粉干、陈军和等与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卞粉干、陈军和等与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卞粉干、陈军和等与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07【案件字号】(2020)苏09民终87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俞静云裴葭嘏张海静【审理法官】俞静云裴葭嘏张海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卞粉干;陈军和;陈玉娟;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当事人】卞粉干陈军和陈玉娟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当事人-个人】卞粉干陈军和陈玉娟【当事人-公司】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代理律师/律所】胥中华江苏泽夫律师事务所;吕文秀江苏泽夫律师事务所;邹荣江苏中茵海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胥中华江苏泽夫律师事务所吕文秀江苏泽夫律师事务所邹荣江苏中茵海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胥中华吕文秀邹荣【代理律所】江苏泽夫律师事务所江苏中茵海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卞粉干;陈军和;陈玉娟【被告】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陈某2的死亡损失总额及赔偿责任比例应当如何确定。

鉴定机构出具的该鉴定意见正确,应当予以采信。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鉴定意见新证据关联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陈某2的死亡损失总额及赔偿责任比例应当如何确定。

现分述如下:一、关于陈某2的死亡损失总额应当如何认定问题根据相关规定,对陈某2的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上调为48654.5元/年。

结合本案,对陈某2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认定如下:1.死亡赔偿金729817.5元[48654.5元/年×(20-5)年];2.丧葬费39870.5元(79741元/年÷12个月×6个月);3.卞粉干、陈军和、陈玉娟主张的误工费1080元。

因此,卞粉干、陈军和、陈玉娟因陈某2死亡产生的损失总额合计770768元。

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陆荣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陆荣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陆荣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4【案件字号】(2020)云01民终535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古维贤汪丹丹龚庆【审理法官】古维贤汪丹丹龚庆【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陆荣富【当事人】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陆荣富【当事人-个人】陆荣富【当事人-公司】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代理律师/律所】方芳、罗薇云南瑞阳律师事务所;金尚江、胡蕾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方芳、罗薇云南瑞阳律师事务所金尚江、胡蕾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方芳、罗薇金尚江、胡蕾【代理律所】云南瑞阳律师事务所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被告】陆荣富【本院观点】被告作为医疗机构,其应知患者陆昌文的死亡原因系认定医疗事故的前提,而在本案中被告在与原告发生医患纠纷后,没有证据证实其已告知原告应对患者的尸体进行检验,以确定陆昌文死亡的原因。

本案中对上诉人为患者陆昌文提供的诊疗行为,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认定:首先,患者本次手术为左肾二期PCNL术,麻醉方式为连续硬膜外麻醉,而医方在2014年2月17日和2014年2月24日两次手术时均选择全麻方式。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法定代理过错无过错特别授权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强制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对上诉人为患者陆昌文提供的诊疗行为,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认定:首先,患者本次手术为左肾二期PCNL术,麻醉方式为连续硬膜外麻醉,而医方在2014年2月17日和2014年2月24日两次手术时均选择全麻方式。

医方在改变麻醉方式前并未进行麻醉前访视查看患者,未对患者进行麻醉风险评估。

王某某、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6【案件字号】(2020)豫14民终327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一宇高纪平王颖萍【审理法官】刘一宇高纪平王颖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贵金;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当事人】王贵金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当事人-个人】王贵金【当事人-公司】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代理律师/律所】李东升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郭衍杰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刘建忠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东升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郭衍杰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刘建忠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东升郭衍杰刘建忠【代理律所】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贵金【被告】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本院观点】一、赔偿标准问题。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撤销代理合同过错鉴定意见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反诉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审判监督【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赔偿标准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

"本案上诉人虽提供有其在广东省缴纳社保和务工的相关证据,但在本案就医治疗前,其已辞职返回原籍,至医疗损害结果发生时,经常居住的事实已经中断,应当按照前述司法解释的原则性规定,按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计算其实际损失。

因此,结合2019年12月20日施行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豫高法[2019]338号)文件“一、全省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件,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阜宁县人民医院与吴跃清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阜宁县人民医院与吴跃清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阜宁县人民医院与吴跃清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6【案件字号】(2020)苏09民终45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俞静云裴葭嘏张海静【审理法官】俞静云裴葭嘏张海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阜宁县人民医院;吴跃清;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当事人】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阜宁县人民医院吴跃清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当事人-个人】吴跃清【当事人-公司】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阜宁县人民医院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代理律师/律所】邹荣江苏中茵海华律师事务所;陈新江苏众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邹荣江苏中茵海华律师事务所陈新江苏众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邹荣陈新【代理律所】江苏中茵海华律师事务所江苏众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阜宁县人民医院;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被告】吴跃清【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一)阜宁县院应否承担过错责任以及赔偿责任比例应当如何分担;(二)医疗费用及误工损失应当如何认定;(三)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否支持。

盐城一院在对阜宁县院未完成的手术过程中未能尽到应有的审慎注意义务,未能及时清点手术野内的遗留物,以致于异物留存于吴跃清体内数年之久,给吴跃清的身心造成了一定的伤害。

吴跃清因腹部外伤于2012年1月20日急诊入住阜宁县院进行治疗,在通常情况下,其应当承担自身原发性损伤的治疗费用。

案涉医疗侵权行为发生时,吴跃清年龄为22周岁,正处于通过自身劳动取得劳务报酬的年纪。

【权责关键词】无效显失公平合同过错无过错第三人鉴定意见反证自认新证据重新鉴定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朱涛、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与江苏省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朱涛、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与江苏省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朱涛、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与江苏省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9【案件字号】(2020)苏01民终115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丁钰相媛媛朱卫国【审理法官】丁钰相媛媛朱卫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朱涛;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江苏省人民医院【当事人】朱涛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江苏省人民医院【当事人-个人】朱涛【当事人-公司】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江苏省人民医院【代理律师/律所】王传霞北京丁王律师事务所;丁国文北京丁王律师事务所;邹荣江苏中茵海华律师事务所;张伟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传霞北京丁王律师事务所丁国文北京丁王律师事务所邹荣江苏中茵海华律师事务所张伟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传霞丁国文邹荣张伟【代理律所】北京丁王律师事务所江苏中茵海华律师事务所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朱涛;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被告】江苏省人民医院【本院观点】关于争议焦点1,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关于江苏省人民医院、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就本起医疗事故中各方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行为与患者的损害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及各项费用,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中认定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存在未尽告知义务"、“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对患者的病情认识不足,与一般诊疗技术常规要求不符"等过错行为,且上述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

结合对朱涛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中对护理人数、期限及朱涛的日常生活能力的鉴定意见,一审法院酌定朱涛的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数额并。

【权责关键词】法定代理过错第三人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证据不足新证据重新鉴定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1,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黄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黄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黄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15【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2266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彭国强黄文劲苗玉红【审理法官】彭国强黄文劲苗玉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黄某【当事人】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黄某【当事人-个人】黄某【当事人-公司】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代理律师/律所】卢小琴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张永峰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吴勇广东星辰(前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卢小琴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张永峰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吴勇广东星辰(前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卢小琴张永峰吴勇【代理律所】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广东星辰(前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本院观点】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的争议焦点是市一医院在本案中是否存在过错、其过错参与度大小以及黄某相关损失的认定。

【权责关键词】无效民事权利过错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鉴定意见自认新证据诉讼请求撤诉不予受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黄某均未提交新证据。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的争议焦点是市一医院在本案中是否存在过错、其过错参与度大小以及黄某相关损失的认定。

关于市一医院的过错问题,经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医方市一医院对被鉴定人黄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术时椎弓根钉位置放置不良等过错行为,其过错行为与被鉴定人术后内固定松动折断的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考虑到被鉴定人亦存在未遵嘱正规佩戴外固定支具的行为,结合现代医学科学的局限性和风险性等因素,在假定钉、钩、棒等内置物的质量合格的前提下,医方诊疗行为的过错与被鉴定人黄某目前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主要因素(过错参与度61%-90%),建议过错参与度以65%左右为宜。

我与医院共成长演讲稿

我与医院共成长演讲稿

我与医院共成长演讲稿(实用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类型的实用范文,如合同协议、演讲稿、策划方案、报告大全、条据文书、公文素材、教育资料、散文诗歌、作文大全、其他资料等等,想了解不同范文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Moreover, our store provides various types of practical sample texts for everyone, such as contract agreements, speech drafts, planning plans, report summaries, documentary documents, official document materials, educational materials, prose and poetry, essay summaries, and other materials. If you want to learn about different sample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stay tuned!我与医院共成长演讲稿我与医院共成长演讲稿10篇演讲稿是作为在特定的情境中供口语表达使用的文稿。

医德医风工作总结三篇

医德医风工作总结三篇

【导语】⼯作总结是做好各项⼯作的重要环节。

⼯作做得好,能反映⼀个⼈的⼯作能⼒。

《医德医风⼯作总结》是⽆忧考为⼤家准备的,希望对⼤家有帮助。

【篇⼀】医德医风⼯作总结 本⼈在20XX年度中严格遵守医德规范,努⼒提⾼⾃⾝职业道德素质,改善医疗服务质量,全⼼全意为⼈民健康服务。

在⼯作中,以病⼈为中⼼,时刻为病⼈着想,千⽅百计为病⼈解除病痛,同时尊重病⼈的⼈格和权利,对待病⼈能做到⼀视同仁,为病⼈保守医密,不泄露病⼈的隐私和秘密。

与同事互学互尊,团结协作。

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不以医谋私。

在业务⽅⾯严谨求实,奋发进取,钻研医术,不断更新知识,提⾼技术⽔平。

我⾃6⽉份参加⼯作⾄今已经5个多⽉了,在医院、科室领导的关⼼及同事们的帮助下,较好地完成了各项⼯作任务,使⾃⼰较快地熟悉了新的⼯作环境,在⼯作态度、专业技术⽔平等⽅⾯均取得较⼤的进步,主要有以下⼏个⽅⾯: ⼀、端正⼯作态度,热情为患者服务。

作为⼀名医⽣,为患者服务,既是责任,也是义务。

参加⼯作以后,我努⼒提⾼⾃⼰的思想素质和业务道德⽔平,摆正主⼈翁的⼼态,急病⼈所急,想病⼈所想,竭尽全能地为患者服务;耐⼼对待每⼀位患者,不管⾃⼰多累,都不厌其烦地做好解释和沟通,争取将两好⼀满意⼯作落实到实处。

⼆、认真负责地做好医疗⼯作,提⾼专业技术⽔平。

1、坚持业务学习不放松。

参加⼯作后我仍然坚持每天学习,每天掌握⼀种疾病;同时不忘学习本专业研究的新成果,不断汲取新的营养,锻炼科研思维; 2、坚持“精益求精,⼀丝不苟”的原则,⼯作过程中严格按照医疗操作常规进⾏,避免医疗事故及差错的发⽣;在⼯作中不断丰富⾃⼰的临床经验,时刻保持谦虚谨慎,遇到不懂的问题勇于向上级医师请教,努⼒提⾼⾃⼰综合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严密观察病情,及时准确记录病情,对患者的处理得当;作为⼀名新医⽣,戒骄戒躁,精神饱满,不断学习。

三、严格要求⾃⼰,积极为医院的发展建⾔出⼒。

作为医院的⼀员,“院兴我荣,院衰我耻”,建⾔出⼒谋求医院更⼤的发展是义不荣辞的责任。

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陈四洪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陈四洪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陈四洪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9【案件字号】(2019)云01民终993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汪丹丹古维贤龚庆【审理法官】汪丹丹古维贤龚庆【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陈四洪【当事人】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陈四洪【当事人-个人】陈四洪【当事人-公司】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代理律师/律所】杨皓然云南泓旷律师事务所;张晓丽云南颐高律师事务所;候晓梅云南博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皓然云南泓旷律师事务所张晓丽云南颐高律师事务所候晓梅云南博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皓然张晓丽候晓梅【代理律所】云南泓旷律师事务所云南颐高律师事务所云南博宏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被告】陈四洪【本院观点】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给患者造成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被告甘美医院因过错给原告陈四洪造成损害,被告甘美医院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甘美医院于2016年4月18日对原告陈四洪实施手术,原告陈四洪于2016年4月25日出院。

根据昆明医学会出具的鉴定意见,被告甘美医院的诊疗行为给原告陈四洪造成的损害结果为左眼角膜瘢痕形成,视力下降。

原告陈四洪的该项主张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交的病历资料,原告陈四洪在被告甘美医院住院治疗98日,综合原告陈四洪病情及病历资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合同约定特别授权鉴定意见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强制执行法律援助【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般医疗损害责任构成包括四个要件:医疗机构实施了侵权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主观上有过错。

王某某2与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2与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2与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3【案件字号】(2020)苏09民终44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俞静云裴葭嘏张海静【审理法官】俞静云裴葭嘏张海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正梅;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当事人】王正梅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当事人-个人】王正梅【当事人-公司】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代理律师/律所】王东江苏臻孚格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东江苏臻孚格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东【代理律所】江苏臻孚格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正梅【被告】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应否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责任比例是否适当。

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所持鉴定意见具有事实依据,且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均具有鉴定资质,鉴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故应当认定鉴定意见合法有效并具有证明力。

【权责关键词】过错回避鉴定意见证明力新证据重新鉴定质证诉讼请求撤诉增加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当事人均认可王某某2仅患有XXX,而没有其他肿瘤,且王某某2称目前肿瘤已经治愈。

对于王某某2在上诉状中提出的盐城一院所提交病历资料记载的病史情况存在混乱情形,盐城一院解释称,由于当时工作比较多,住院医生比较少,病历基本都是套改医用模板,所以在病历中出现了一些瑕疵。

二审另查明:盐城一院出院记录(住院号10009830)载明(摘要):入、出院日期2010年3月15日、2010年4月14日;入院诊断:XXX,出院诊断:XXX、直肠阴道瘘。

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李映所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李映所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李映所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5.13【案件字号】(2022)云03民终104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徐海山刘跃昌李强明【审理法官】徐海山刘跃昌李强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李映所;李怀珍;李小柱;李小存;李培珍;曲靖市马龙区人民医院【当事人】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李映所李怀珍李小柱李小存李培珍曲靖市马龙区人民医院【当事人-个人】李映所李怀珍李小柱李小存李培珍【当事人-公司】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曲靖市马龙区人民医院【代理律师/律所】温伯轶云南慧滇律师事务所;马良红云南君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温伯轶云南慧滇律师事务所马良红云南君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温伯轶马良红【代理律所】云南慧滇律师事务所云南君畅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被告】李映所;李怀珍;李小柱;李小存;李培珍;曲靖市马龙区人民医院【本院观点】一审法院根据鉴定机构所做鉴定意见,综合考虑死者李某某生前自身病情因素及市一院过错程度,并结合市一院未履行风险告知义务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的关联程度,酌情认定市一院对李某某死亡产生的损失承担55%的赔偿责任,该认定合情合理合法。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过错特别授权鉴定意见证据不足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鉴定机构所做鉴定意见,综合考虑死者李某某生前自身病情因素及市一院过错程度,并结合市一院未履行风险告知义务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的关联程度,酌情认定市一院对李某某死亡产生的损失承担55%的赔偿责任,该认定合情合理合法。

上诉人市一院就损失承担比例划分所提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张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张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张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2【案件字号】(2021)鄂05民终24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谷晓峰张原鹏王瑞菊【审理法官】谷晓峰张原鹏王瑞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张诚坤【当事人】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张诚坤【当事人-个人】张诚坤【当事人-公司】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代理律师/律所】商卫华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郑军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商卫华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郑军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商卫华郑军【代理律所】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被告】张诚坤【本院观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本案责任比例划分,误工费、定残后护理期限、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标准的认定。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鉴定意见重新鉴定诉讼请求简易程序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4.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标准的认定。

本地司法实践中,一般按照定型化的计算方式认定受害人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即以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标准和营养费30元/天标准来计算。

因此,本院对张诚坤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调整为10400元(50元/天×208天)和营养费调整为6240元(30元/天×208天)。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本案责任比例划分,误工费、定残后护理期限、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标准的认定。

现评述如下: 1.本案责任比例划分。

本案中,宜昌市一医院上诉提出的“鉴定机构没有考虑1999年张诚坤因车祸昏迷53天,导致后期的神经系统的并发症,且用现在的医疗技术评价2007年的医疗行为”的理由,不能对鉴定意见的科学性产生合理怀疑,且该院没有证据足以反驳案涉鉴定意见。

刘应光、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应光、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应光、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10【案件字号】(2021)鄂05民终188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继雄曹斌聂丽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应光;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三峡大学人民医院)【当事人】刘应光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三峡大学人民医院)【当事人-个人】刘应光【当事人-公司】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三峡大学人民医院)【代理律师/律所】商卫华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商卫华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商卫华【代理律所】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刘应光【被告】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三峡大学人民医院)【本院观点】2020年2月9日刘应光因眩晕伴恶心呕吐抢救入院,经专家会诊考虑确诊刘应光为××疑似病例后,宜昌一医院依据国家卫健委下发的《××诊疗方案(试行第五版)》的规定将刘应光移送定点医院宜昌中心医院江南分院进一步检查确诊。

【权责关键词】欺诈过错反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07 03:05:13刘应光、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鄂05民终1888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应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龙,刘应光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三峡大学人民医院),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湖堤街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0500420178075G。

法定代表人:杨简,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益仑。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卫华,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刘应光因与被上诉人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三峡大学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宜昌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21)鄂0502民初5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晋中市第一人民医院、段某1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晋中市第一人民医院、段某1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晋中市第一人民医院、段某1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09【案件字号】(2020)晋07民终193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许俊段锋胡庆刚【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晋中市第一人民医院;段某1【当事人】晋中市第一人民医院段某1【当事人-个人】段某1【当事人-公司】晋中市第一人民医院【代理律师/律所】刘芳华山西刘芳华律师事务所;李海山西杏梅律师事务所;李娜山西杏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芳华山西刘芳华律师事务所李海山西杏梅律师事务所李娜山西杏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芳华李海李娜【代理律所】山西刘芳华律师事务所山西杏梅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原告】晋中市第一人民医院【本院观点】第一,关于段某1损害后果是否明确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过错回避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新证据重新鉴定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3 00:43:16晋中市第一人民医院、段某1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晋07民终1935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晋中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晋中市榆次区汇通路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40800407690728R。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山西刘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xxx911506164。

上诉人(原审原告):段某1。

法定代理人:杜某(系段某1之母)。

法定代理人:段某2(系段某1之父)。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山西杏梅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xxx010510828。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1,山西杏梅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xxx511322342。

姜翠平、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姜翠平、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姜翠平、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6【案件字号】(2020)云06民终210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丹杨稳香余帅【审理法官】陈丹杨稳香余帅【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姜翠平;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当事人】姜翠平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当事人-个人】姜翠平【当事人-公司】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代理律师/律所】叶履华朱友莲云南元度律师事务所;罗昆、蒋忠维云南宏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叶履华朱友莲云南元度律师事务所罗昆、蒋忠维云南宏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叶履华罗昆、蒋忠维【代理律所】云南元度律师事务所云南宏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姜翠平;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特别授权法定代理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2019)云0602民初381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云南省昭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30元,退还上诉人姜翠平的法定代理人贺建光。

【更新时间】2022-08-23 15:50:50姜翠平、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云06民终2101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姜翠平。

法定代理人:贺建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履华,朱友莲,云南元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2100431546750J),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医卫路35号。

法定代表人:崔汝相,系该医院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昆、蒋忠维,云南宏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蒙俊新与咸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蒙俊新与咸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蒙俊新与咸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2【案件字号】(2020)陕04民终103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党晓辉魏永锋赵建辉【审理法官】党晓辉魏永锋赵建辉【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蒙俊新;咸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当事人】蒙俊新咸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当事人-个人】蒙俊新【当事人-公司】咸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蒙俊新【被告】咸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蒙俊新的起诉是否属于重复起诉,应否受理。

【权责关键词】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撤销过错无过错证据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蒙俊新的起诉是否属于重复起诉,应否受理。

蒙俊新20某某年因急性胆管炎等在咸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蒙俊新认为咸阳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要求赔偿。

双方于2018年8月6日在咸阳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达成协议,并申请司法确认。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经过审查确认双方达成的协议有效。

蒙俊新与咸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之间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已经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审结。

根据协议内容,蒙俊新不能再要求咸阳市第一人民医院赔偿。

蒙俊新此次起诉属于重复起诉。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蒙俊新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蒙俊新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3 04:59:11【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就本案原告所述事实于2018年8月6日向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陕0402民特10号司法确认书,双方已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成都市第一人民医院
入院记录
姓名:吕祥云性别:男职业:农民
年龄:49岁常住地址:扬中市油坊镇红旗村
婚否:已婚病史陈述者:患者本人
籍贯:扬中市入院时间:2011-10-26 11:30
民族:汉族记录时间:2011-10-26 12:30 主诉:呕吐咖啡样液体3小时余,总量约600ML
现病史:患者平素体健,今天早晨8时左右患者突感上腹部不适,恶心,呕吐咖啡样液体,伴少量胃内容物,共约300ML,非喷射状呕出,随后解出少量稀烂便,颜色未注意。

来我院门诊,量血压85/60 mmHg,因拒绝住院,予以奥美拉唑,止血芳酸,去甲肾上腺素等制酸、止血支持治疗,输液过程中患者又呕吐咖啡样液体一次,总量约300ML,伴全身大汗,乏力明显,量血压60/40 mmHg,紧急予以快速补液,支持治疗至生命体征平稳,拟诊“上消化道出血,失血性休克”收住病房。

患者无头痛,无晕厥,无视物旋转,不发热,病来精神差,胃纳呆,小便量少,体重近3个月来略有减轻。

过去史:平素体质可,否认外伤手术史,否认肝炎结核病史,无药物过敏史,无高血压糖尿病史。

按计划预防接种,无输血史。

个人史:否认疫水疫区接触史,否认外地久居史,否认毒物射线接触史,否认冶游史。

嗜烟,约60年,平均20支/日,偶有嗜酒,否认其他不良嗜好。

家族史:无糖尿病家族史,无血友病家族史,无肥胖家族史,无肿瘤家族病史。

体格检查
T:36.8℃ P:74次/分 R:23次/分 BP:95/55mmHg
发育:正常营养:一般
神志:清楚呼吸:平稳
重度贫血貌面容:急性病容
表情:紧张体位:自动体位
步态:抬入病房配合检查:合作
皮肤和粘膜:
水肿:无皮疹:无
出血点:无瘢痕:无肝掌:无
蜘蛛痣:无导管:无皮下结节:无
皮下肿块:无色素沉着:无
淋巴结:全身浅表淋巴结无肿大
头部:
头颅:大小:正常畸形:无包块:无压痛:无凹陷:无眼:
眼睑:无浮肿结膜:无出血巩膜:无黄染
眼球:四个象限运动正常
角膜:透明,无溃疡
双侧瞳孔:等大等圆
双侧瞳孔对光反射:灵敏
鼻:
鼻:
外形:无塌陷其他异常:无鼻旁窦压痛:无
口:
唇:色淡粘膜:无溃疡腮腺导管开口:无肿胀舌:无溃疡牙龈:无红肿
扁桃体:无肿大咽:无充血声音:无嘶哑
颈部:
抵抗感:无颈动脉:无搏动异常颈静脉:无怒张肝颈静脉回流征:阴性气管:居中
甲状腺:无肿大其他异常:无
胸部:
胸廓:桶状胸
乳房:无异常
肺部:
视诊:
呼吸运动:略急促肋间隙:轻度增宽
触诊:
语颤:对称胸膜摩擦感:无皮下捻发感:无叩诊:
叩诊音:正常清音
听诊:
呼吸:规则两肺呼吸音低两肺可闻及散在哮鸣音
语音传导:减弱胸膜摩擦音:无
心脏:
视诊:
心前区隆起:无心尖搏动:明显
心尖搏动位置:左锁骨中线第五肋间内侧 0.5 厘米
其他位置搏动:无
触诊:
心尖搏动:有力
心尖搏动位置:左锁骨中线第五肋间内侧 0.5 厘米
心包摩擦感:无
叩诊:
---------------心脏相对浊音界--------------- -------------------------------------------- 右(cm)--------------肋间--------------左(cm) -------------------Ⅱ----------------2.5
-------------------Ⅲ----------------3.5
-------------------Ⅳ----------------5.5
-------------------Ⅴ----------------7.5
(左锁骨中线距前正中线8cm)
听诊:
心率:74次/min 心律:齐
心音:S1低钝
额外心音:无杂音:无心包摩擦音:无
血管:
桡动脉脉率:74次/分
异常血管征:无
腹部:
视诊:
外形:平坦腹式呼吸:存在脐:无凸出其他异常:无
触诊:
腹壁紧张度:柔软压痛:剑突下深压痛反跳痛:无
液波震颤:无振水声:无腹部包块:无
肝:未触及
胆囊:未触及 Murphy征:阴性
脾:未触及
肾:未触及
叩诊:
肝浊音界:存在移动性浊音:无双肾区无叩击痛
听诊:
肠鸣音:无亢进气过水音:无血管杂音:无
生殖器:未查
肛门直肠:未查
脊柱四肢:
脊柱:无畸形棘突:压痛:无叩痛:无脊柱活动:灵活
四肢:无异常杵状指趾:无
神经系统:
腹壁反射:无异常肌张力:无下降肢体瘫痪:无
肱二头肌反射:正常膝腱反射:正常
跟腱反射:正常
Babinski征:阴性
专科体检
生命体征稳定,神清步入病房,浅表淋巴结未及肿大,皮肤巩膜无黄染,急性失血貌,两肺呼吸音低,可闻及散在哮鸣音。

心律齐,未闻及杂音。

腹平软,剑突深压痛,无反跳痛,未及包块,肝脾肋下未及,双下肢无水肿,神经系统体检无殊。

辅助检查
血常规:2007-5-27日:血常规:白细胞5.8×10E9/L,中性粒细胞82%,血红蛋白97g/L,红细胞3.39×10E12/L,血小板206×10E9/L。

PT凝血酶原时间12.5s,血型A型Rh+
初步诊断:上消化道出血(原因待查):
1.上消化道肿瘤?溃疡?
2.糜烂出血性胃炎?。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