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医疗机构选址指导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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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医院建设标准规定

深圳市医院建设标准规定

深圳市医院建设标准指引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深圳市公立医院管理中心2016年12月前言为适应深圳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需要,深圳市发展改革委、深圳市卫生计生委、深圳市医管中心联合组织编制了《深圳市医院建设标准指引》(2016年版)。

原《深圳市医院建设标准指引》于2007年颁布。

颁布施行以来,对深圳市公立医院的规划建设和前期工作起到了重要的规范和指导作用。

随着城市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医疗服务需求的不断提高,对我市医院建设标准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此,深圳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深圳市卫生计生委、深圳市医管中心,委托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和北京睿勤永尚建设顾问有限公司组成编制组,对原标准指引进行修订。

编制组对本市及其他城市各类样本医院进行了大量深入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了深圳市、区两级卫生系统及医院建设相关部门对医院建设需求的意见和建议,经深入研究、充分论证、反复修订和完善,完成《深圳市医院建设标准指引》(2016年版)。

本标准指引共分七章,包括总则、床位规模、建设内容与建筑面积、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建筑标准、信息化系统、医用设备。

标准后附条文说明。

本标准指引由深圳市发展改革委、深圳市卫生计生委、深圳市医管中心负责解释与修订。

编制组2016年12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床位规模 (2)第三章建设内容与建筑面积 (2)第四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5)第五章建筑标准 (6)第六章信息化系统 (6)第七章医用设备 (7)附件条文说明 (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深圳市卫生事业的发展需要,公平、合理地配置医疗卫生资源,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实现医院建设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深圳市医院建设标准指引》(以下简称“本标准指引”)。

第二条本标准指引是在参照国家相关标准的基础上,根据深圳市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本市医院建设项目的功能定位、床位规模、建设内容、建筑面积、建设用地、建筑标准以及医院信息化系统、医用设备配置要求的地方指导性标准。

医院选址报告

医院选址报告

医院选址报告一、选址背景。

医院选址是医院规划建设的第一步,选址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医院的发展和服务范围。

本报告旨在对医院选址进行深入分析,为医院选址提供科学依据。

二、选址目标。

1. 为居民提供便捷的医疗服务。

2. 与城市规划相协调,促进城市发展。

3. 保证医院的发展空间和潜力。

三、选址原则。

1. 人口密集区,选择人口密集区作为医院选址的首要原则,以便为居民提供便捷的医疗服务。

2. 交通便利,医院选址应考虑交通便利程度,确保患者及家属前往医院的便捷性。

3. 周边环境,周边环境宜居,避免选址在环境较差或污染严重的区域。

4. 土地成本,考虑土地成本,避免选址在高昂的土地成本区域,以降低医院建设成本。

四、选址分析。

1. 人口密集区,通过人口普查数据分析,确定了A区、B区和C区为人口密集区,是医院选址的首选区域。

2. 交通便利,A区交通便利,有多条公交线路经过,且周边道路畅通无阻,适合作为医院选址。

3. 周边环境,B区环境优美,空气清新,适宜作为医院选址的优先考虑区域。

4. 土地成本,C区土地成本较低,适合作为医院选址,有利于降低医院建设成本。

五、选址建议。

综合以上分析,建议在A区、B区和C区进行综合考虑,结合实际情况选择最合适的选址地点。

同时,建议在选址过程中充分考虑未来医院的发展空间和潜力,确保选址的长远发展。

六、总结。

医院选址是医院规划建设的关键环节,选址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医院的发展和服务范围。

本报告通过对人口密集区、交通便利、周边环境和土地成本等因素进行分析,为医院选址提供了科学依据和建议,希望能为医院规划建设提供有益参考。

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25号

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25号

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正文:---------------------------------------------------------------------------------------------------------------------------------------------------- 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25号1994年9月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有关部委卫生局(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制订《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制订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按本《指导原则》进行,合理配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充分利用有限的医疗卫生资源,更好地为公民提供符合成本效益的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是区域医疗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医疗机构设置的依据,因此,《规划》的制订,应遵照区域医疗规划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一、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含义《规划》是以卫生区域内居民实际医疗服务需求为依据,以合理配置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及公平地向全体公民提供高质量的基本医疗服务为目的,将各级各类、不同隶属关系、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医疗机构统一规划设置和布局。

依据《规划》设置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引导医疗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符合区域内一定人群的实际医疗服务需求,避免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的重叠或遗漏,有利于充分合理地利用我国有限的医疗卫生资源,建立适应我国国情和具有中国特色的医疗服务体系,既能为我国公民公平地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又能比较有效地控制医疗成本。

医疗机构设置选址报告样例

医疗机构设置选址报告样例

医疗机构设置选址报告样例一、选址背景和目的随着人口的增加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医疗服务的需求也日益增加。

为了更好地满足市民的医疗需求,我们拟在地设立一家医疗机构。

本报告旨在对该医疗机构的选址进行分析,并提供合理的选址建议。

二、选址要求1.地理位置:距离市中心较近,交通便利,容易被市民找到。

2.环境条件:周边环境安全、整洁,离污染源较远。

3.竞争情况:周边是否存在相同或类似的医疗机构,需进行竞争分析。

4.人口分布:附近是否有密集的居民区,以及人口结构和人口增长率。

5.市场需求:分析附近居民的医疗需求和消费能力。

三、选址分析1.地理位置分析考虑到距离市中心较近的要求,我们选择地区作为目标选址。

该地区交通发达,有多条公交线路和地铁线路贯穿,方便市民出行。

同时,该地区是商业繁荣的地段,具有较高的人流量和商业活力,有良好的市场潜力。

2.环境条件分析经过实地考察和环境评估,我们发现该地区周边环境整洁、安全,基本没有污染源。

附近有多处公园和绿地,空气清新,适宜建立医疗机构。

此外,附近也有一些大型医院,能够提供辅助服务和参考。

3.竞争情况分析在目标选址附近,存在一家较大的综合医院,为本区域主要的医疗服务提供者。

但是,由于该医院距离较远,并且服务范围较广,有一定的不足之处。

此外,附近还有一些小型诊所和药店,但规模较小,服务质量有限。

综合而言,该地区目前的医疗服务供给与市民需求存在一定的不匹配。

4.人口分布分析目标选址附近有多个居民区,居民数量众多,人口密集。

根据最新的人口统计数据显示,该地区居民人口结构较为均衡,包括不同年龄和职业群体。

而且,该地区人口增长率较高,意味着医疗需求的增加。

5.市场需求分析通过调研,我们发现该地区居民对医疗服务的需求较为迫切。

无论是基本的常规检查还是特殊的医疗治疗需求,均存在市场空缺。

同时,该地区的居民消费能力较强,愿意支付较高的医疗费用。

因此,该地区的医疗机构有较大的市场潜力。

四、选址建议综合以上分析,我们建议在地区的商业中心附近设立一家医疗机构。

深圳市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

深圳市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

附件八深圳市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目录第一部分医院设置基本标准一、综合医院(一)一级综合医院(二)二级综合医院二、中医医院(一)一级中医医院(二)二级中医医院三、中西医结合医院(一)一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二)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四、专科医院(一)口腔医院(二)康复医院(三)医疗美容医院(四)耳鼻咽喉科医院(五)骨科医院(六)心血管病医院(七)皮肤病医院(八)肿瘤医院(九)精神病医院(十)中医专科医院第二部分门诊部设置基本标准一、综合门诊部二、中医门诊部三、中西医结合门诊部四、专科门诊部(一)普通专科门诊部(二)口腔门诊部(三)医疗美容门诊部(四)耳鼻咽喉专科门诊部(五)中医专科门诊部第三部分诊所、医务室设置基本标准一、普通诊所二、口腔诊所三、中医诊所四、中西医结合诊所五、医务室第一部分医院设置基本标准一级综合医院设置基本标准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在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医学影像科(放射、B超、心电图)、手术室、储血室或血库(可与检验科合设)、营养室、消毒供应室。

(三)其他:医务科、质量控制科、信息科(含病案室、统计室)。

三、人员(一)医院主要负责人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在一级以上医院从事临床工作5年以上,身体健康并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二)每个床位平均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

所有医生应具有《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三)每个床位平均至少配备0.4名护士,护师占护理人数30%以上。

所有护士应具有《护士执业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四)各专业科室负责人均为相应专业的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其中临床科室至少有5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专业医师。

麻醉科至少有1名从事麻醉专业工作10年以上的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五)高级职称人员占全院人员比例不低于5%,本科学历以上人员比例不低于60%。

医疗机构选址规定

医疗机构选址规定

医疗机构选址规定医疗机构选址是一个重要的决策,直接影响到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为了确保医疗机构选址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制定一套规定是必要的。

以下是一些医疗机构选址规定的建议:1. 人口密度和分布:医疗机构的选址应考虑当地人口密度和分布,以确保能够满足周边居民的医疗需求。

在人口密度较高的地区选址,可以方便更多的患者就近就医,减少医疗资源的浪费。

2. 交通便利性:医疗机构的选址应考虑到交通便利性,包括公交车、地铁、高速公路等交通工具的覆盖范围,以及附近道路的通行能力。

选址时优先选择交通便利的地点,以便患者和医务人员能够方便快捷地到达医疗机构。

3. 周边设施配套:医疗机构的选址应考虑周边设施的配套情况,包括学校、商场、居民区等。

这样可以方便患者和医务人员的生活和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生活质量。

4. 医疗服务需求:医疗机构的选址应考虑当地的医疗服务需求,包括现有医疗资源的利用情况、患者就医需求的分布等。

选址时要充分了解当地医疗资源的情况,避免过度集中或过度分散医疗资源。

5. 环境条件:医疗机构的选址应考虑环境条件,包括地理环境、气候条件等。

选址时要选择气候适宜、环境清洁、空气质量好的地点,以提供更好的治疗和康复环境。

6. 灾害风险评估:医疗机构的选址应进行灾害风险评估,包括地震、洪水、火灾等自然灾害的风险。

选址时要避免位于灾害风险较高的地区,以确保医疗机构的安全运行和患者的生命安全。

7. 土地成本:医疗机构的选址应考虑土地成本,包括土地的租金或购买费用。

选址时要综合考虑土地成本和医疗服务需求,以找到成本与效益相协调的选址方案。

医疗机构选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医疗服务的覆盖面和质量,提高患者的就医便利性和满意度。

通过合理规划和科学选址,可以有效利用医疗资源,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同时,选址规定也能够避免医疗机构的过度集中或过度分散,促进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分布,为社会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设置及变更

医疗机构设置及变更

附表1:深圳市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被申请机关:设置单位(人) (章)年月日附表2:申办社会医疗机构可行性分析报告申办单位(章)申办人(负责人)(章)居住地址电话邮编申报日期年月日一、申办单位(企事业单位、社团)情况说明:1、此表由申请办医的企事业单位或社团填写,个体办医不填;2、“单位性质”填:国营、集体、私营、外资、中外合资、其他中的一项;3、“执照或政府批文”填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或政府批文号。

(验证后交复印件)2二、医疗机构负责人情况提交证件:(验原件后交复印件)1、身份证;2、毕业证;3、技术职称证;4、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

5、非在职证明(如待业证、退休证);3三、拟设医疗机构简况名称:电话:地址:邮编:所有制形式:(1)国营(2)集体(3)私营(4)私人联合(5)外资(6)中外合资(7)其他()主管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服务对象:服务方式:□门诊□急诊□住院□家庭病床□巡诊□其它诊疗时间:病床数:牙椅数: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中业务用房面积:资金总计:万元;固定资产:万元;流动资金:万元科室设置:备注:说明:1、“所有制形式”在此()中填选择的号码;2、“服务方式”在□中划√;3、“科室设置”:医院以下规模按“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申请表”填写一级科目;医院按“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申请表”说明填写(见后页)4四、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申请表请在□中划√代码诊疗科目代码诊疗科目□01.预防保健科□30.医学检验科□02.全科医疗科□31.病理科□03.内科□32.医学影像科□04.外科□50.中医科□05.妇产科□50.01.内科专业□06.妇女保健科□50.02外科专业□07.儿科□50.03.妇产科专业□08.小儿外科□50.04儿科专业□09.儿童保健科□50.05.皮肤科专业□10.眼科□50.06.眼科专业□11.耳鼻咽喉科□50.07耳鼻咽喉科□12.口腔科□50.08口腔科专业□13.皮肤科□50.09肿瘤科专业□14.医疗美容科□50.10骨伤科专业□15.精神科□50.11肛肠科专业□16.传染科□50.12老年病科专业□17.结核病科□50.13.针炙科专业□18.地方病科□50.14推拿科专业□□19.肿瘤科□50.15康复医学专业□20.急诊医学科□50.16急诊科专业□21.康复医学科□50.17预防保健科专业□□22.运动医学科□50.18其它□23.职业病科□51.民族医学科□24.临终关怀科□52、中西医结合科□25.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科□26.麻醉科5五、人员情况总表6六、聘用人员名单7七、聘用人员情况表简历:提交证件(验原件后交复印件):1、身份证;2、毕业证;3、技术职称证;4、中国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5、非在职证明(如离职证、退休证、待业证等)。

深圳市医院建设标准

深圳市医院建设标准

深圳市医院建设标准指引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深圳市公立医院管理中心2016年12月前言为适应深圳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需要,深圳市发展改革委、深圳市卫生计生委、深圳市医管中心联合组织编制了《深圳市医院建设标准指引》(2016年版)。

原《深圳市医院建设标准指引》于2007年颁布。

颁布施行以来,对深圳市公立医院的规划建设和前期工作起到了重要的规范和指导作用。

随着城市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医疗服务需求的不断提高,对我市医院建设标准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此,深圳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深圳市卫生计生委、深圳市医管中心,委托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和北京睿勤永尚建设顾问有限公司组成编制组,对原标准指引进行修订。

编制组对本市及其他城市各类样本医院进行了大量深入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了深圳市、区两级卫生系统及医院建设相关部门对医院建设需求的意见和建议,经深入研究、充分论证、反复修订和完善,完成《深圳市医院建设标准指引》(2016年版)。

本标准指引共分七章,包括总则、床位规模、建设内容与建筑面积、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建筑标准、信息化系统、医用设备。

标准后附条文说明。

本标准指引由深圳市发展改革委、深圳市卫生计生委、深圳市医管中心负责解释与修订。

编制组2016年12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床位规模 (2)第三章建设内容与建筑面积 (2)第四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5)第五章建筑标准 (6)第六章信息化系统 (6)第七章医用设备 (7)附件条文说明 (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深圳市卫生事业的发展需要,公平、合理地配置医疗卫生资源,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实现医院建设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深圳市医院建设标准指引》(以下简称“本标准指引”)。

第二条本标准指引是在参照国家相关标准的基础上,根据深圳市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本市医院建设项目的功能定位、床位规模、建设内容、建筑面积、建设用地、建筑标准以及医院信息化系统、医用设备配置要求的地方指导性标准。

深圳医疗机构设置标准

深圳医疗机构设置标准

附件八深圳市医疗机构设置规范目录第一部分医院设置规范一、综合医院(一)一级综合医院(二)二级综合医院二、中医医院(一)一级中医医院(二)二级中医医院三、中西医结合医院(一)一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二)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四、专科医院(一)口腔医院(二)康复医院(三)医疗美容医院(四)耳鼻咽喉科医院(五)骨科医院(六)心血管病医院(七)皮肤病医院(八)肿瘤医院(九)精神病医院(十)中医专科医院第二部分门诊部设置规范一、综合门诊部二、中医门诊部三、中西医结合门诊部四、专科门诊部(一)普通专科门诊部(二)口腔门诊部(三)医疗美容门诊部(四)耳鼻咽喉专科门诊部(五)中医专科门诊部第三部分诊所、医务室设置规范一、普通诊所二、口腔诊所三、中医诊所四、中西医结合诊所五、医务室第一部分医院设置规范一级综合医院设置规范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在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医学影像科(放射、B超、心电图)、手术室、储血室或血库(可与检验科合设)、营养室、消毒供应室。

(三)其他:医务科、质量控制科、信息科(含病案室、统计室)。

三、人员(一)医院主要负责人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在一级以上医院从事临床工作5年以上,身体健康并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二)每个床位平均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

所有医生应具有《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三)每个床位平均至少配备0.4名护士,护师占护理人数30%以上。

所有护士应具有《护士执业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四)各专业科室负责人均为相应专业的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其中临床科室至少有5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专业医师。

麻醉科至少有1名从事麻醉专业工作10年以上的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五)高级职称人员占全院人员比例不低于5%,本科学历以上人员比例不低于60%。

深圳市医院建设标准

深圳市医院建设标准

深圳市医院建设标准指引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深圳市公立医院管理中心2016年12月前言为适应深圳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需要,深圳市发展改革委、深圳市卫生计生委、深圳市医管中心联合组织编制了《深圳市医院建设标准指引》(2016年版)。

原《深圳市医院建设标准指引》于2007年颁布。

颁布施行以来,对深圳市公立医院的规划建设和前期工作起到了重要的规范和指导作用。

随着城市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医疗服务需求的不断提高,对我市医院建设标准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此,深圳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深圳市卫生计生委、深圳市医管中心,委托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和北京睿勤永尚建设顾问有限公司组成编制组,对原标准指引进行修订。

编制组对本市及其他城市各类样本医院进行了大量深入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了深圳市、区两级卫生系统及医院建设相关部门对医院建设需求的意见和建议,经深入研究、充分论证、反复修订和完善,完成《深圳市医院建设标准指引》(2016年版)。

本标准指引共分七章,包括总则、床位规模、建设内容与建筑面积、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建筑标准、信息化系统、医用设备。

标准后附条文说明。

本标准指引由深圳市发展改革委、深圳市卫生计生委、深圳市医管中心负责解释与修订。

编制组2016年12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床位规模 (2)第三章建设内容与建筑面积 (2)第四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5)第五章建筑标准 (6)第六章信息化系统 (6)第七章医用设备 (7)附件条文说明 (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深圳市卫生事业的发展需要,公平、合理地配置医疗卫生资源,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实现医院建设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深圳市医院建设标准指引》(以下简称“本标准指引”)。

第二条本标准指引是在参照国家相关标准的基础上,根据深圳市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本市医院建设项目的功能定位、床位规模、建设内容、建筑面积、建设用地、建筑标准以及医院信息化系统、医用设备配置要求的地方指导性标准。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机构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机构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规范(试行)等文件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卫办医发[2017]18号【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日期】2017.05.08【实施日期】2017.05.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规范(试行)等文件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17﹞23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局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规范(试行)》、《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系统功能规范与操作流程(2017版)》、《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基本数据集实施指南(2017版)》。

现印发给你们(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规范(试行)2.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系统功能规范与操作流程(2017版)3.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基本数据集实施指南(2017版)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2017年5月8日附件1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电子化执业登记与医师、护士电子化执业注册管理,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方便行政审批相对人业务办理,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医疗机构电子化执业登记、医师和护士的电子化执业注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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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讲述

深圳市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讲述

附件八深圳市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目录第一部分医院设置基本标准一、综合医院(一)一级综合医院(二)二级综合医院二、中医医院(一)一级中医医院(二)二级中医医院三、中西医结合医院(一)一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二)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四、专科医院(一)口腔医院(二)康复医院(三)医疗美容医院(四)耳鼻咽喉科医院(五)骨科医院(六)心血管病医院(七)皮肤病医院(八)肿瘤医院(九)精神病医院(十)中医专科医院第二部分门诊部设置基本标准一、综合门诊部二、中医门诊部三、中西医结合门诊部四、专科门诊部(一)普通专科门诊部(二)口腔门诊部(三)医疗美容门诊部(四)耳鼻咽喉专科门诊部(五)中医专科门诊部第三部分诊所、医务室设置基本标准一、普通诊所二、口腔诊所三、中医诊所四、中西医结合诊所五、医务室第一部分医院设置基本标准一级综合医院设置基本标准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在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医学影像科(放射、B超、心电图)、手术室、储血室或血库(可与检验科合设)、营养室、消毒供应室。

(三)其他:医务科、质量控制科、信息科(含病案室、统计室)。

三、人员(一)医院主要负责人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在一级以上医院从事临床工作5年以上,身体健康并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二)每个床位平均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

所有医生应具有《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三)每个床位平均至少配备0.4名护士,护师占护理人数30%以上。

所有护士应具有《护士执业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四)各专业科室负责人均为相应专业的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其中临床科室至少有5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专业医师。

麻醉科至少有1名从事麻醉专业工作10年以上的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五)高级职称人员占全院人员比例不低于5%,本科学历以上人员比例不低于60%。

深圳市医疗机构设置标准

深圳市医疗机构设置标准

深圳市医疗机构设置标准
深圳市医疗机构设置标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的具体情况而定。

一般来说,深圳市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医疗服务范围:医疗机构应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包括疾病防治、医学科研、急救救治、康复护理等。

2. 医疗设施和设备:医疗机构应具备必要的医疗设施和设备,包括诊疗室、手术室、检验室、药房等,并具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和器材。

3. 医疗人员:医疗机构应聘用合格的医疗人员,包括医生、护士、技术人员等,并根据机构的规模和服务范围确定人员数量。

4. 医疗质量管理: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规范的医疗流程、严格的医疗操作规范、科学的医疗质量评价等。

5. 医疗安全管理:医疗机构应加强医疗安全管理,包括病历管理、药品管理、感染控制等,确保患者的安全和隐私。

6. 医疗机构分类:根据医疗机构的规模、设施、服务能力等因素,将医疗机构分为不同等级,并制定相应的管理要求。

总体来说,深圳市的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深圳市的具体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完善。

深圳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深圳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依据]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点医疗机构定义]本办法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确定且与之签订服务协议、为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部门职责]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经办机构承担定点医疗机构申请材料受理、资料核对、公示、服务协议签订、变更备案等工作,并可根据本办法及服务协议对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时间]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每季度新增一批。

医疗机构内独立核算的机构或其持有独立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分支医疗机构,应单独提出申请;医疗机构有多个执业地点的,各执业地点应按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分别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和政府重大民生建设项目的医疗机构等,在开业前1个月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可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

第五条[申请条件]申请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属于本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疗机构或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

(二)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前一年内(开业不足一年的自开业之日起)未被卫生计生、市场监督、物价等行政部门行政处罚。

(三)建立完善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

配备医疗保险信息化专职管理人员。

接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的网络带宽不低于2M,并使用数据专线方式接入。

制定与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相应地故障和事故管理规范.按照医疗保险实时结算及监管要求,能够实现医疗保险系统接口对接(包括医疗保险实时交易、医疗保险智能监控规则、药品和诊疗信息采集等),如医疗保险政策调整导致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接口规范发生改变,医疗机构应在新政策实施前完成对应系统改造。

将药品和医用材料进销存业务信息纳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实现所有药品和医用材料实时动态库存管理、追溯管理,保证账物相符。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评估指标(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评估指标(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
整评估指标(试行)的通知

【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23
【摘要】粤医保规[2022]8号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医保发[2019]79号)和《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粤医保规[2020]1号)要求,完善我省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现就我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评估指标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总页数】2页(P15-16)
【作者】无
【作者单位】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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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院务公开监督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122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院务公开监督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122号)

卫医政发〔2009〕122号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院务公开监督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了全面推动和规范院务公开工作,建立院务公开工作监督考核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和《卫生部关于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我部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院务公开监督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医疗机构院务公开监督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动和规范院务公开工作,促进医疗机构民主科学管理,依法执业,提高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能力,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和《卫生部关于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院务公开工作的监督和考核。

第三条院务公开监督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发扬民主、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制订全国院务公开的监督和考核办法,并对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医疗机构院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医疗机构院务公开的监督和考核工作。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把院务公开工作作为对医疗机构评审评价、考核评优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切实加强院务公开工作的监督和考核。

第六条院务公开监督考核包括日常监督与定期考核;监督考核的重点是院务公开的组织领导、公开内容、公开时限、公开方式、公开范围、公开效果。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将院务公开纳入年度总体工作目标进行管理,并作为评定科室与部门工作成绩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院务公开的日常监督第八条院务公开日常监督是对医疗机构日常院务公开执行情况进行的监督,包括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两种形式。

深圳市医疗机构选址指导意见

深圳市医疗机构选址指导意见

深圳市医疗机构选址指导意见(试行)为了落实深圳市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人合理选择医疗机构地址,引导社会优质资源在深圳兴办医疗机构,鼓励不同类别医疗机构之间有序竞争,更好地服务市民健康,根据医疗机构类别、服务人口与服务半径、现有医疗机构布局和城市整体规划等要求,制订本指导意见。

新增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申请变更地址的选址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选址应符合《深圳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医疗机构设置目录。

二、不同类别医疗机构设置时,其所服务的社区人口要求:1、医务室所在单位的服务人口在500人以上;2、诊所所在社区的服务人口在5000人以上;3、门诊部或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所在社区的服务人口为1-2万人;4、一级医院所在社区的服务人口为10-15万人;5、二级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所在社区的服务人口为30-50万人;6、三级综合性医院所在组团的服务人口为100万以上;三、在我市城市规划的同一组团内,新增医疗机构与现有医疗机构之间应保持一定的距离:1、新增诊所与现有任何医疗机构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少于500米;2、新增门诊部或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与诊所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500米,与门诊部、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均含医院内设的)或医院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1000米;3、新增医院与诊所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500米、与门诊部或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1000米、与医院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2000米;新增专科医院与同类专科医院或设有市级以上同类重点专科的综合性医院之间的的最短距离不少于3000米。

四、符合下列情况的,对前述第二、三条规定可以适当放宽:1、本市离退休专家自营诊所、门诊部的;2、国内著名专家(卫生部属院校直属附属医院科主任、国家级临床类学会、协会副主委或主委、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在深自营医疗机构;3、国内外著名大学医学院校(卫生部部属院校、国家211工程建设院校、所在国(地区)排名前10名的国外医学院校、省内院校包括南方医科大学、暨南大学、广州医学院)在深兴办医院;4、对国际国内具有医疗机构连锁经营经验机构(连锁经营医院时间5年以上、医院数量在20间以上或诊所门诊部100间以上的)在本市开设连锁医疗机构;5、国内中医药著名品牌经营且具有突出特色、社会认可和政府扶持的机构自营中医类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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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医疗机构选址指导意见(试行)
为了落实深圳市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人合理选择医疗机构地址,引导社会优质资源在深圳兴办医疗机构,鼓励不同类别医疗机构之间有序竞争,更好地服务市民健康,根据医疗机构类别、服务人口与服务半径、现有医疗机构布局和城市整体规划等要求,制订本指导意见。

新增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申请变更地址的选址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选址应符合《深圳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医疗机构设置目录。

二、不同类别医疗机构设置时,其所服务的社区人口要求:
1、医务室所在单位的服务人口在500人以上;
2、诊所所在社区的服务人口在5000人以上;
3、门诊部或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所在社区的服务人口为1-2万人;
4、一级医院所在社区的服务人口为10-15万人;
5、二级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所在社区的服务人口为30-50万人;
6、三级综合性医院所在组团的服务人口为100万以上;
三、在我市城市规划的同一组团内,新增医疗机构与现有医疗机构之间应保持一定的距离:
1、新增诊所与现有任何医疗机构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少于500
米;
2、新增门诊部或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与诊所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500米,与门诊部、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均含医院内设的)或医院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1000米;
3、新增医院与诊所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500米、与门诊部或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1000米、与医院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2000米;新增专科医院与同类专科医院或设有市级以上同类重点专科的综合性医院之间的的最短距离不少于3000米。

四、符合下列情况的,对前述第二、三条规定可以适当放宽:
1、本市离退休专家自营诊所、门诊部的;
2、国内著名专家(卫生部属院校直属附属医院科主任、国家级临床类学会、协会副主委或主委、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在深自营医疗机构;
3、国内外著名大学医学院校(卫生部部属院校、国家211工程建设院校、所在国(地区)排名前10名的国外医学院校、省内院校包括南方医科大学、暨南大学、广州医学院)在深兴办医院;
4、对国际国内具有医疗机构连锁经营经验机构(连锁经营医院时间5年以上、医院数量在20间以上或诊所门诊部100间以上的)在本市开设连锁医疗机构;
5、国内中医药著名品牌经营且具有突出特色、社会认可和政府扶持的机构自营中医类医疗机构。

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机构举办医疗机构实施动态管理,凡上述条件已经变化但在1-2年内仍无法达到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将撤销其根据本指引设置的医疗机构。

五、拟作医疗用房的房屋应为合法建筑(有房地产证或政府主管部门正式确认合法的房地产权证明文件)。

六、选址的房屋建筑面积应符合相应医疗机构的最低要求:
1、医务室60平方米;
2、诊所80平方米;
3、社区健康服务中心400平方米;
4、口腔门诊部及医疗美容门诊部400平方米;
5、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及其它专科门诊部500平方米;
6、综合门诊部600平方米;
7、医院5000平方米。

七、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肉菜市场之间应物理分隔,符合卫生及预防疾病的要求。

医院建筑应为独立楼房,其选址是规划的医疗用地或可以转变为医疗用途的房屋(其使用性质原则上以商业、办公、厂房类为主,既有住宅、宿舍、居住小区会所、文化、体育、社区服务等公共配套设施以及与餐饮、生产性厂房紧临的房屋,不应用于医疗用房。

既有房屋的使用性质以房地产权证明文件为准)。

八、选址相邻权利人(业主/住户和社区内现有医疗机构)无明显反对意见(以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公示和专门委员会收集的意
见为准)。

选址前,设置申请人应征询相邻权利人的意见。

九、选址符合消防、环保等规定要求。

十、以上未涉及到其他类型医疗机构的选址,由市卫生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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