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医疗机构设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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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医综合诊所设置标准

深圳中医综合诊所设置标准

深圳中医综合诊所设置标准深圳中医综合诊所设置标准:为社区健康保驾护航引言随着人们健康意识的增强,中医作为我国传统医学的精髓,越来越受到社会的重视。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深圳地区的中医综合诊所得到了快速发展。

本文将详细阐述深圳中医综合诊所的设置标准,涵盖场地条件、人员配置、诊疗服务范围、技能培训、质量监管、安全保障以及市场竞争与经营策略等方面,以期为该领域的健康发展提供借鉴。

一、场地条件与设施深圳中医综合诊所的场地规模应满足当地社区的需求,同时要符合相关的卫生和安全标准。

场地的布局应合理,充分考虑就诊流程、科室设置以及医患动线等方面,以提供舒适的就诊环境。

此外,诊所应配备完善的卫生安全设施,如消毒设备、隔离设施等,确保患者和医护人员的健康安全。

二、人员配置与素质深圳中医综合诊所应具备一定数量的人员,包括医师、护士、药剂师等。

所有工作人员都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专业背景,如中医执业资格证书、护士资格证书等。

为确保人员素质的稳定性,诊所应提供良好的培训和发展机会,鼓励员工继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

三、诊疗服务范围与流程深圳中医综合诊所应提供各类中医诊断与治疗项目,如针灸、推拿、中药煎煮等。

各项目的实施流程应规范,确保患者的诊疗过程安全有效。

此外,诊所应积极推广中医养生知识,开展健康讲座等活动,提高社区居民的健康素养。

四、技能培训与考核制度深圳中医综合诊所应建立完善的技能培训与考核制度,以提高工作人员的整体服务水平。

培训内容应涵盖中医基础知识、诊疗技术以及沟通技巧等方面。

同时,通过定期的考核和评优,激励员工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和服务质量。

五、质量监管与改进措施深圳中医综合诊所应建立严格的质量监管体系,对诊疗过程进行全面监督。

通过定期检查、患者反馈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服务质量达标。

同时,诊所应积极采取改进措施,针对不足之处进行完善和优化,不断提高诊疗水平。

六、安全保障措施深圳中医综合诊所应采取一系列安全保障措施,确保患者的诊疗过程安全无忧。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机构选址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机构选址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机构选址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7.15•【字号】深卫医政发[2009]44号•【施行日期】2009.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机构选址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深卫医政发〔2009〕44号)各区卫生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社会办各医院:为优化医疗机构的布局,规范医疗机构设置行为和指导引入社会优质资源在我市兴办医疗机构,优化我市卫生服务体系结构,更好地为广大市民提供优质的医疗保健服务,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订了《深圳市医疗机构选址指导意见(试行)》,作为卫生行政部门指导医疗机构进行规范选址的依据。

该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发布机关负责解释。

附件:深圳市医疗机构选址指导意见(试行)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五日附件:深圳市医疗机构选址指导意见(试行)为了落实深圳市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人合理选择医疗机构地址,引导社会优质资源在深圳兴办医疗机构,鼓励不同类别医疗机构之间有序竞争,更好地服务市民健康,根据医疗机构类别、服务人口与服务半径、现有医疗机构布局和城市整体规划等要求,制订本指导意见。

新增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申请变更地址的选址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选址应符合《深圳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医疗机构设置目录。

二、不同类别医疗机构设置时,其所服务的社区人口要求:1、医务室所在单位的服务人口在500人以上;2、诊所所在社区的服务人口在5000人以上;3、门诊部或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所在社区的服务人口为1-2万人;4、一级医院所在社区的服务人口为10-15万人;5、二级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所在社区的服务人口为30-50万人;6、三级综合性医院所在组团的服务人口为100万以上;三、在我市城市规划的同一组团内,新增医疗机构与现有医疗机构之间应保持一定的距离:1、新增诊所与现有任何医疗机构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少于500米;2、新增门诊部或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与诊所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500米,与门诊部、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均含医院内设的)或医院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1000米;3、新增医院与诊所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500米、与门诊部或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1000米、与医院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2000米;新增专科医院与同类专科医院或设有市级以上同类重点专科的综合性医院之间的的最短距离不少于3000米。

深圳市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

深圳市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

附件八深圳市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目录第一部分医院设置基本标准一、综合医院(一)一级综合医院(二)二级综合医院二、中医医院(一)一级中医医院(二)二级中医医院三、中西医结合医院(一)一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二)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四、专科医院(一)口腔医院(二)康复医院(三)医疗美容医院(四)耳鼻咽喉科医院(五)骨科医院(六)心血管病医院(七)皮肤病医院(八)肿瘤医院(九)精神病医院(十)中医专科医院第二部分门诊部设置基本标准一、综合门诊部二、中医门诊部三、中西医结合门诊部四、专科门诊部(一)普通专科门诊部(二)口腔门诊部(三)医疗美容门诊部(四)耳鼻咽喉专科门诊部(五)中医专科门诊部第三部分诊所、医务室设置基本标准一、普通诊所二、口腔诊所三、中医诊所四、中西医结合诊所五、医务室第一部分医院设置基本标准一级综合医院设置基本标准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在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医学影像科(放射、B超、心电图)、手术室、储血室或血库(可与检验科合设)、营养室、消毒供应室。

(三)其他:医务科、质量控制科、信息科(含病案室、统计室)。

三、人员(一)医院主要负责人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在一级以上医院从事临床工作5年以上,身体健康并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二)每个床位平均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

所有医生应具有《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三)每个床位平均至少配备0.4名护士,护师占护理人数30%以上。

所有护士应具有《护士执业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四)各专业科室负责人均为相应专业的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其中临床科室至少有5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专业医师。

麻醉科至少有1名从事麻醉专业工作10年以上的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五)高级职称人员占全院人员比例不低于5%,本科学历以上人员比例不低于60%。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2号——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2号——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2号——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06.06•【字号】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2号•【施行日期】1994.09.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二号《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经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1994年4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4年6月6日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1994年4月29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的执业条件和医务活动,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医疗机构是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或者个人自筹资金在特区单独或联合开办,面向社会的诊所、门诊部、医院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健康服务的宗旨,遵守医疗卫生工作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医疗道德规范,坚持文明行医,保证医疗质量。

第四条深圳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深圳市医疗机构的主管部门。

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行政法规和本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主管部门做好医疗机构管理工作。

第二章执业资格第五条特区对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原则上实行执业资格考试制度。

第六条具有深圳市常住户口的卫生技术人员,符合上列条件的,可以参加执业资格考试:(一)从事医疗专业工作,具有医药学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医师以上技术资格;(二)从事医疗辅助专业工作,具有医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助产士、药剂士、技士等以上技术资格;(三)通过祖传师授,自学从事中医专业工作,具有中医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医师以上技术资格。

深圳市卫计委公布《深圳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

深圳市卫计委公布《深圳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

INDUSTRY VIEWPOINT / 行业视点
亿元,血站类建设项目54个,共7亿亿元。

按省份统计,四川59个项目获财政投河南43个项目获得财政投资19.7亿元,这是国家《全民健康保障工程建设规划》实施后首批下达的卫生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涉及健康扶贫、公共卫生和妇幼保是为了进一步完善儿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儿科医疗服务能力,缩小区域间医疗技术水平差距,促进医疗资源合理分布和均衡发展。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此前印发的《关于国家儿童医学中心及国家儿童区域医疗中心设置规划的通知》,除设置国家儿童医学中心外,还将设置国家儿童区域医疗中心。

《网络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

深圳市诊所设置标准

深圳市诊所设置标准

深圳市诊所设置标准深圳市诊所是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设置标准直接关系到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为了规范和提高深圳市诊所的设置标准,保障市民的健康权益,制定以下诊所设置标准:一、地理位置选择。

深圳市诊所应选择在人口密集、交通便利、环境优美的地理位置。

诊所周边应有完善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方便市民就医。

二、建筑设施要求。

诊所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00平方米,建筑结构要符合国家建筑规范,保证医疗设备和服务场所的安全和稳定。

诊所内部装修应简洁明亮,符合医疗卫生要求,保持整洁卫生。

三、医疗设备配置。

诊所应配备基本的医疗设备,包括血压计、心电图仪、血糖仪等常用医疗设备,保证基本的医疗诊断和治疗需求。

同时,诊所应建立医疗废物处理制度,做好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和处理工作。

四、医疗服务人员。

诊所应配备合格的医疗服务人员,包括执业医师、护士等。

医疗服务人员应持有效的执业证书,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保证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五、医疗服务项目。

诊所应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开展预防保健、慢性病管理等服务项目。

诊所还应建立健全的病历档案管理制度,保护患者隐私,确保医疗信息的安全性。

六、医疗服务质量管理。

诊所应建立健全的医疗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定期进行医疗服务质量评估和监测。

对医疗差错和医疗纠纷要及时处理,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七、安全防护措施。

诊所应建立安全防护措施,包括应急预案、消防设施、医疗废物处理设施等,保障医疗服务场所的安全和患者的安全。

总之,深圳市诊所设置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提升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保障市民的健康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相关部门和诊所管理者严格执行相关标准,不断提高诊所的服务质量,为市民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医疗服务。

深圳市医院建设标准

深圳市医院建设标准

深圳市医院建设标准指引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深圳市公立医院管理中心2016年12月前言为适应深圳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需要,深圳市发展改革委、深圳市卫生计生委、深圳市医管中心联合组织编制了《深圳市医院建设标准指引》(2016年版)。

原《深圳市医院建设标准指引》于2007年颁布。

颁布施行以来,对深圳市公立医院的规划建设和前期工作起到了重要的规范和指导作用。

随着城市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医疗服务需求的不断提高,对我市医院建设标准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此,深圳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深圳市卫生计生委、深圳市医管中心,委托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和北京睿勤永尚建设顾问有限公司组成编制组,对原标准指引进行修订。

编制组对本市及其他城市各类样本医院进行了大量深入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了深圳市、区两级卫生系统及医院建设相关部门对医院建设需求的意见和建议,经深入研究、充分论证、反复修订和完善,完成《深圳市医院建设标准指引》(2016年版)。

本标准指引共分七章,包括总则、床位规模、建设内容与建筑面积、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建筑标准、信息化系统、医用设备。

标准后附条文说明。

本标准指引由深圳市发展改革委、深圳市卫生计生委、深圳市医管中心负责解释与修订。

编制组2016年12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床位规模 (2)第三章建设内容与建筑面积 (2)第四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5)第五章建筑标准 (6)第六章信息化系统 (6)第七章医用设备 (7)附件条文说明 (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深圳市卫生事业的发展需要,公平、合理地配置医疗卫生资源,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实现医院建设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深圳市医院建设标准指引》(以下简称“本标准指引”)。

第二条本标准指引是在参照国家相关标准的基础上,根据深圳市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本市医院建设项目的功能定位、床位规模、建设内容、建筑面积、建设用地、建筑标准以及医院信息化系统、医用设备配置要求的地方指导性标准。

深圳医疗机构设置标准

深圳医疗机构设置标准

附件八深圳市医疗机构设置规范目录第一部分医院设置规范一、综合医院(一)一级综合医院(二)二级综合医院二、中医医院(一)一级中医医院(二)二级中医医院三、中西医结合医院(一)一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二)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四、专科医院(一)口腔医院(二)康复医院(三)医疗美容医院(四)耳鼻咽喉科医院(五)骨科医院(六)心血管病医院(七)皮肤病医院(八)肿瘤医院(九)精神病医院(十)中医专科医院第二部分门诊部设置规范一、综合门诊部二、中医门诊部三、中西医结合门诊部四、专科门诊部(一)普通专科门诊部(二)口腔门诊部(三)医疗美容门诊部(四)耳鼻咽喉专科门诊部(五)中医专科门诊部第三部分诊所、医务室设置规范一、普通诊所二、口腔诊所三、中医诊所四、中西医结合诊所五、医务室第一部分医院设置规范一级综合医院设置规范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在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医学影像科(放射、B超、心电图)、手术室、储血室或血库(可与检验科合设)、营养室、消毒供应室。

(三)其他:医务科、质量控制科、信息科(含病案室、统计室)。

三、人员(一)医院主要负责人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在一级以上医院从事临床工作5年以上,身体健康并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二)每个床位平均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

所有医生应具有《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三)每个床位平均至少配备0.4名护士,护师占护理人数30%以上。

所有护士应具有《护士执业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四)各专业科室负责人均为相应专业的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其中临床科室至少有5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专业医师。

麻醉科至少有1名从事麻醉专业工作10年以上的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五)高级职称人员占全院人员比例不低于5%,本科学历以上人员比例不低于60%。

深圳市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讲述

深圳市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讲述

附件八深圳市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目录第一部分医院设置基本标准一、综合医院(一)一级综合医院(二)二级综合医院二、中医医院(一)一级中医医院(二)二级中医医院三、中西医结合医院(一)一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二)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四、专科医院(一)口腔医院(二)康复医院(三)医疗美容医院(四)耳鼻咽喉科医院(五)骨科医院(六)心血管病医院(七)皮肤病医院(八)肿瘤医院(九)精神病医院(十)中医专科医院第二部分门诊部设置基本标准一、综合门诊部二、中医门诊部三、中西医结合门诊部四、专科门诊部(一)普通专科门诊部(二)口腔门诊部(三)医疗美容门诊部(四)耳鼻咽喉专科门诊部(五)中医专科门诊部第三部分诊所、医务室设置基本标准一、普通诊所二、口腔诊所三、中医诊所四、中西医结合诊所五、医务室第一部分医院设置基本标准一级综合医院设置基本标准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在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医学影像科(放射、B超、心电图)、手术室、储血室或血库(可与检验科合设)、营养室、消毒供应室。

(三)其他:医务科、质量控制科、信息科(含病案室、统计室)。

三、人员(一)医院主要负责人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在一级以上医院从事临床工作5年以上,身体健康并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二)每个床位平均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

所有医生应具有《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三)每个床位平均至少配备0.4名护士,护师占护理人数30%以上。

所有护士应具有《护士执业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四)各专业科室负责人均为相应专业的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其中临床科室至少有5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专业医师。

麻醉科至少有1名从事麻醉专业工作10年以上的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五)高级职称人员占全院人员比例不低于5%,本科学历以上人员比例不低于60%。

深圳市医疗机构设置标准

深圳市医疗机构设置标准

深圳市医疗机构设置标准
深圳市医疗机构设置标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的具体情况而定。

一般来说,深圳市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医疗服务范围:医疗机构应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包括疾病防治、医学科研、急救救治、康复护理等。

2. 医疗设施和设备:医疗机构应具备必要的医疗设施和设备,包括诊疗室、手术室、检验室、药房等,并具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和器材。

3. 医疗人员:医疗机构应聘用合格的医疗人员,包括医生、护士、技术人员等,并根据机构的规模和服务范围确定人员数量。

4. 医疗质量管理: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规范的医疗流程、严格的医疗操作规范、科学的医疗质量评价等。

5. 医疗安全管理:医疗机构应加强医疗安全管理,包括病历管理、药品管理、感染控制等,确保患者的安全和隐私。

6. 医疗机构分类:根据医疗机构的规模、设施、服务能力等因素,将医疗机构分为不同等级,并制定相应的管理要求。

总体来说,深圳市的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深圳市的具体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完善。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机构设置规范》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机构设置规范》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机构设置规范》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深卫人规[2010]4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卫生局【发布日期】2010.05.10【实施日期】2004.07.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出具收养送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卫人规〔2010〕4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委对2002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制定并以原深圳市卫生局、原深圳市计划生育办公室和原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名义发布或者由原深圳市卫生局、原深圳市计划生育办公室和原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牵头会同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决定重新发布《关于出具收养送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

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

我委2002-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原深圳市卫生局、原深圳市计划生育办公室、原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本部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本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按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出具收养送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深计生〔2003〕48号)2.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程序的通知(深计生〔2003〕49号)3.关于印发《深圳市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条件》的通知(深卫基妇发〔2003〕56号) 4.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执业风险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卫发〔2004〕4号) 5.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系统工作人员医德医风奖励和处理办法》的通知(深卫发〔2004〕33号)6.关于印发《深圳市开展终止早期妊娠手术服务基本规范》的通知(深卫基妇发〔2004〕32号)7.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储血室设置规范》的通知(深卫医发〔2004〕68号)8.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机构设置规范》的通知(深卫医发〔2004〕57号)9.关于印发《深圳市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卫发〔2005〕18号)注2004年深圳市计划生育办公室更名为深圳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局。

深圳市卫健医疗机构管理制度

深圳市卫健医疗机构管理制度

深圳市卫健医疗机构管理制度深圳市,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其卫生健康事业的发展备受关注。

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深圳市卫健医疗机构的各项管理制度,以展示这座城市在卫生健康领域的规范与严谨。

一、医疗机构设置与审批制度1.医疗机构设置:深圳市医疗机构按照功能、规模、服务对象等因素进行分类,分为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2.审批制度:深圳市医疗机构设立需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诊疗活动。

二、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制度1.医疗质量管理:深圳市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医疗安全。

2.医疗质量控制:医疗机构需定期对医疗质量进行自查、互查和抽查,不断提高医疗质量。

三、医疗服务价格与收费制度1.医疗服务价格:深圳市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合理制定医疗服务价格。

2.收费制度:医疗机构收费应遵循公开、透明、合理的原则,严禁乱收费、重复收费。

四、医疗纠纷处理与投诉举报制度1.医疗纠纷处理:深圳市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公正、公平、及时处理医疗纠纷。

2.投诉举报制度: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设立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保障患者合法权益。

五、医疗信息安全与隐私保护制度1.医疗信息安全:深圳市医疗机构应加强医疗信息安全管理,防止患者信息泄露。

2.隐私保护:医疗机构需尊重患者隐私权,严格执行隐私保护制度,确保患者个人信息安全。

六、医疗资源规划与配置制度1.医疗资源规划:深圳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合理配置医疗资源。

2.医疗资源配置:医疗机构应按照功能定位,合理配置医疗设备、人才等资源,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总结:深圳市卫健医疗机构管理制度旨在保障患者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促进卫生健康事业的发展。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1996年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1996年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199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07.10•【字号】•【施行日期】1994.09.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1994年4月29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7月10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的执业条件和医务活动,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医疗机构是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或者个人自筹资金在特区单独或联合开办,面向社会的诊所、门诊部、医院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健康服务的宗旨,遵守医疗卫生工作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医疗道德规范,坚持文明行医,保证医疗质量。

第四条深圳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深圳市医疗机构的主管部门。

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行政法规和本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成立医疗机构专家评议委员会,负责对医疗机构进行资格评议。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主管部门做好医疗机构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及布局合理、结构完整、功能齐全、服务便捷的原则,制订市、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市、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应定期公布。

第二章执业资格第六条特区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原则上实行执业资格考试制度。

第七条具有深圳市常住户口的卫生技术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参加执业资格考试:(一)从事医疗专业工作,具有医、药学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医师以上技术资格;(二)从事医疗辅助专业工作,具有医、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助产士、药剂士、技士等以上技术资格;(三)通过祖传师授,自学从事中医专业工作,具有中医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医师以上技术资格。

深圳市医疗机构设置标准

深圳市医疗机构设置标准

深圳市医疗机构设置标准一、引言深圳市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先行者之一,医疗卫生事业在过去几十年中取得了巨大的发展。

为了适应城市发展和居民需求的日益增长,深圳市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在不断完善和调整。

本文将对深圳市医疗机构设置标准进行研究,探讨其对于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二、深圳市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的背景和意义1. 城市化进程加快:随着深圳市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人口规模不断增长,对于医疗服务需求也日益增加。

因此,制定科学合理的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对于满足居民就医需求、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2. 优化资源配置:合理规划和设置医疗机构有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通过科学合理地划定各级各类医院、诊所等设施的布局和规模,可以使得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并避免重复建设和浪费。

3. 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的制定还可以促进医疗服务质量的提升。

通过设定合理的标准,可以保证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水平和服务质量达到一定的要求,提高居民就医体验和满意度。

4. 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可持续发展:合理设置医疗机构,可以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通过科学规划和布局,可以保证各级各类医院、诊所等设施之间协调发展,避免资源过度集中或者过度分散,从而实现整体上的平衡发展。

三、深圳市现行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分析1. 区域布局:深圳市根据城市规划和居民就诊需求,在各个行政区域合理设置不同级别、不同类别的医院。

例如,在中心城区建设综合性大型三甲及以上综合性大型综合性大型三甲及以上综合性大型三甲及以上等高水平综合性大型三甲及以上综合性大型综合性大型三甲及以上综合性大型三甲及以上等高水平医院,而在郊区和新城区则建设基层医院和社区诊所,以满足居民就医需求。

2. 医疗资源配置:深圳市在医疗机构设置中注重资源配置的合理性。

通过科学规划,保证高水平的医疗机构集中在城市核心区域,而基层医疗机构则分布在各个社区,以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

此外,深圳市还注重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避免重复建设。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储血室设置规范》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储血室设置规范》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储血室设置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4.06.22•【字号】深卫医发[2004]68号•【施行日期】2004.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储血室设置规范》的通知(2004年6月22日深卫医发[2004]68号)为规范我市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和储血室的设置,加强临床用血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订了《深圳市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储血室设置规范》,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储血室设置规范一、基本规范(一)申请临床用血的医疗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医疗机构应当设立由医院领导、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的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负责临床用血的规范管理和技术指导,开展临床合理用血、科学用血的教育和培训。

(三)一级医疗机构应设立储血室;二级医疗机构应设立血库或输血科;三级医疗机构应设立输血科。

(四)临床用血须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市中心血站或宝安血站、龙岗血站)供给。

(五)应严格遵守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并严格执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六)制订有关规章制度,执行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临床输血技术操作规程。

二、输血科设置规范(一)业务用房1.输血科应有独立的业务用房,工作场所的环境、面积和布局应能满足相应的任务和功能需要,符合技术操作规程,符合人流、物流的卫生标准。

2.输血科(血库)年供血量>400万ml的,用房面积一般不少于200㎡;年供血量在200—400万ml的血库,用房面积一般不少于150㎡。

业务用房包括:配血室、发血室、贮血室、治疗室、血型实验室、输血研究室、计算机室、洗涤室、贮藏室、办公用房、值班室。

深圳中医门诊部设置标准

深圳中医门诊部设置标准

深圳中医门诊部设置标准深圳中医门诊部的设置标准可以从多个角度来考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人员配置,中医门诊部的人员配置是非常重要的,一般来说,门诊部应该配备有合格的中医医生、中医药师、护士等专业人员。

他们应该具备相关的中医医学知识和技能,能够提供全面的中医诊疗服务。

2. 诊疗设备,中医门诊部应该配备必要的诊疗设备,例如中医诊断仪器、中药煎煮设备、针灸设备等。

这些设备的配置应该符合相关的卫生标准,能够满足中医诊疗的需要。

3. 诊疗环境,中医门诊部的诊疗环境应该干净整洁,符合卫生标准。

诊室应该有足够的空间,配备必要的家具和设备,以提供良好的就诊体验。

4. 医疗流程,中医门诊部应该建立科学、规范的医疗流程,包括患者挂号、医生诊断、治疗方案制定、用药指导等。

医疗流程应该合理高效,以提高患者就诊的便利性和诊疗效果。

5. 药物管理,中医门诊部应该建立完善的药物管理制度,包括中药的采购、储存、配制和使用等环节。

药物的质量应该符合相关标准,使用药物的过程应该符合规范,确保患者的用药安全。

6. 患者隐私保护,中医门诊部应该重视患者隐私保护,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制度,确保患者的个人信息得到妥善保密。

医生和工作人员应该严守职业道德,尊重患者的隐私权。

7. 质量控制,中医门诊部应该建立质量控制机制,定期进行质量评估和监督检查。

通过持续改进和提高,提供高质量的中医诊疗服务。

总之,深圳中医门诊部的设置标准应该涵盖人员配置、诊疗设备、诊疗环境、医疗流程、药物管理、患者隐私保护和质量控制等多个方面,以确保提供全面、规范、安全的中医诊疗服务。

这些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患者的权益和提高中医诊疗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1.07•【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施行日期】1997.11.0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实施细则(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七日)第一条据《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每一万人口(包括暂住人口)设立一个医疗机构的原则对医疗机构实施总量控制,各区结合本区的人口分布、医疗资源、医疗需要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等实际情况,制定本区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报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定。

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在各区制定的规划基础上,根据统筹规划的原则,制定全市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三条符合《规定》所列条件的卫生技术人员申请执业资格考试时,应提供身份证、学历证等有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四条执业资格考试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知识答辩。

理论知识考试合格者方可参加专业知识答辩。

第五条深圳市常住户口人员申请执业资格考试须具有在区(县)级以上医院一年以上的临床经验。

不符合条件者,须在深圳市区级以上医院临床实习一年,经院方证明合格,方可申请执业资格考试。

第六条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受理期间统一受理医疗机构的开办申请。

申请开办医疗机构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拟申请开办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筹建申请。

第七条公民申请开办个体或合伙诊所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深圳市常住户口并在深圳市有住所;(二)具有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取得《执业资格证书》;(三)身体健康且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四)至申请日止,二年内未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五)符合《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申请开办门诊部、诊所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二)开设的科目、医疗设备、专业卫生人员状况;(三)拟设医疗机构的建筑面积;(四)污水、污物的处理方案。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局社会医疗机构的设置行政许可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局社会医疗机构的设置行政许可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局社会医疗机构的设置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深卫发[2005]134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卫生局【发布日期】2005.11.17【实施日期】2005.11.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局社会医疗机构的设置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05年11月17日深卫发[2005]134号)《深圳市卫生局社会医疗机构的设置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许可事项:社会医疗机构的设置一、行政许可内容医院(社会办)的设置。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第九条;(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第十一条;(三)《广东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1998年1月1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修订)第十条;(四)《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2002年4月2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六条;(五)《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实施细则》(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第二次修订)第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本行政许可事项属于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所列事项,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确定的数量及布局,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具体方式为:深圳市卫生局制定并公布许可评分标准,申请人可对照评分标准自行打分,市卫生局将受理材料提交市医疗机构专家评议委员会进行评分,市卫生局将专家评议委员会的评分结果向社会公示,在公示期限内,如申请人对公示的评分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卫生局申请复核。

有多个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时,市卫生局根据分数从高到低予以许可,当分数相同时通过抽签予以决定。

四、行政许可条件(一)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二)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三)医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应符合下列条件: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资格证书;2.身体健康且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深圳市诊所设置标准

深圳市诊所设置标准

深圳市诊所设置标准深圳市诊所设置标准引言深圳市作为中国重要的城市之一,享有先进的医疗技术和优质的医疗资源。

为了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深圳市制定了一系列诊所设置标准,以确保诊所的设施和服务符合相关要求。

1. 诊所类型•一级诊所:为基层医疗机构,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级诊所:具备一级诊所的基本功能和技术条件,可进行一定程度的专科疾病的诊断和治疗。

•三级诊所:具备二级诊所的全部功能和技术条件,可进行复杂疾病的诊断和治疗。

2. 诊所设施标准•诊室:每个诊室至少应具备医生座椅、病床、诊察台、医疗设备和必要的药品。

•候诊区:应提供舒适的座椅、整洁的环境和必要的娱乐设施,以便患者等候就诊。

•医疗设备:根据诊所级别的不同,应有相应的医疗设备配备,包括但不限于心电图机、B超仪、血液分析仪等。

3. 诊所服务标准•医生资质:诊所医生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定期参加继续教育,以保持专业知识的更新。

•医疗质量管理:诊所应建立合理的医疗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医疗行为合规、医疗质量可控。

•医疗纠纷处理:诊所应建立健全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患者的投诉和纠纷,维护医患关系。

4. 诊所管理标准•医疗废物处理:诊所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以保证环境安全。

•紧急救治能力:诊所应具备一定的紧急救治能力,包括急救设备和合格的急救人员。

•健康档案管理:诊所应建立完善的患者健康档案管理制度,记录患者的诊疗信息,以便于医疗质量评估和个性化诊疗。

结语深圳市诊所设置标准的出台,有助于规范诊所的设施和服务,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的权益。

诊所管理者和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标准要求,履行好医疗责任,为患者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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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八深圳市医疗机构设置规范 目录 第一部分医院设置规范一、综合医院 (一)一级综合医院 (二)二级综合医院 二、中医医院 (一)一级中医医院 (二)二级中医医院 三、中西医结合医院 (一)一级中西医结合医院 (二)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 四、专科医院 (一)口腔医院 (二)康复医院 (三)医疗美容医院 (四)耳鼻咽喉科医院 (五)骨科医院 (六)心血管病医院 (七)皮肤病医院 (八)肿瘤医院 (九)精神病医院 (十)中医专科医院 第二部分门诊部设置规范一、综合门诊部 二、中医门诊部 三、中西医结合门诊部 四、专科门诊部 (一)普通专科门诊部 (二)口腔门诊部 (三)医疗美容门诊部 (四)耳鼻咽喉专科门诊部 (五)中医专科门诊部 第三部分诊所、医务室设置规范 一、普通诊所 二、口腔诊所 三、中医诊所 四、中西医结合诊所 五、医务室第一部分医院设置规范一级综合医院设置规范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在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医学影像科(放射、B超、心电图)、手术室、储血室或血库(可与检验科合设)、营养室、消毒供应室。

(三)其他:医务科、质量控制科、信息科(含病案室、统计室)。

三、人员 (一)医院主要负责人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在一级以上医院从事临床工作5年以上,身体健康并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二)每个床位平均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

所有医生应具有《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三)每个床位平均至少配备0.4名护士,护师占护理人数30%以上。

所有护士应具有《护士执业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四)各专业科室负责人均为相应专业的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其中临床科室至少有5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专业医师。

麻醉科至少有1名从事麻醉专业工作10年以上的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五)高级职称人员占全院人员比例不低于5%,本科学历以上人员比例不低于60%。

(六)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

四、选址(一)一级综合性医院所在社区的服务人口为10-15万人。

(二)新增医院与诊所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500米、与门诊部或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1000米、与医院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2000米。

(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肉菜市场之间应物理分隔,符合卫生及预防疾病的要求。

医院选址应为规划的医疗用地或可以转变为医疗用途的房屋(其使用性质原则上以商业、办公、厂房类为主,既有住宅、宿舍、居住小区会所、文化、体育、社区服务等公共配套设施以及与餐饮、生产性厂房紧临的房屋,不应用于医疗用房。

既有房屋的使用性质以房地产权证明文件为准)。

(四)选址相邻权利人(业主/住户和社区内现有医疗机构)无明显反对意见(以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公示和专门委员会收集的意见为准)。

选址前,设置申请人应征询相邻权利人的意见。

五、建筑、设施与环境 医院要有良好的采光通风,建筑设计、设施应满足诊疗和管理工作的要求,体现以病人为本的原则,符合卫生学和美学的要求,创造和谐的就医和人文环境。

(一)医院用房应为独立楼房。

(二)医院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

业务用房的总建筑面积= 3000(基础面积)+ 床位数×100(平方米)。

每床平均占地面积不少于130平方米,病房每床使用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绿化面积占总占地面积至少达35%,每100床位至少配有30个停车位。

(三)各诊室相对独立,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四)医院的基础设施,包括消防、环境保护、放射卫生、压力容器(如消毒炉、高压氧等)、电梯要经相应的消防、环保、疾病控制、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检测验收合格。

(五)建筑布局必须严格按照医疗功能作系统、科学规划,人、物流向合理,同一层的平面无障碍设置,医疗区应辅设防滑、防躁音的地面,病房及走廊墙面使用方便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墙角防尘设计。

(六)急诊科有独立的出入口和回车道,开放式的抢救环境,急救设备齐备。

(七)ICU的位置布局合理,有良好的自然采光及净化的人工环境控制。

(八)手术室的位置应处于环境安静、空气清新、光线充足的地方,远离有细菌感染的部门,每间手术间使用面积至少25平方米,分区及通道设计合理,符合医院感染控制的要求。

(九)中心吸引,中心吸氧。

(十)消毒供应室符合卫生部《医院消毒供应室验收标准》的要求。

(十一)住院、门诊药房面积各不少于100平方米,中、西药库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他按业务要求另行设置。

(十二)住院检验室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门诊检验室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

(十三)医院应有齐备的信息管理系统,信息网络楼宇布线率达100%,医院人均计算机拥有率不少于50%,达到信息共享。

(十四)医院应有方便残疾人的无障碍通道和设施。

六、设备 (一)基本设备 临床诊疗设备:呼吸机、电动吸引器、自动洗胃机、心电图机、心脏除颤器、心电监护仪、多功能抢救床、万能手术床、无影灯、麻醉机、胃镜、妇科检查床、冲洗车、裂隙灯、牙科治疗椅、牙钻机、银汞搅拌机、500MAX光机、彩色B超、冷冻切片机、紫外线灯。

临床检验设备:显微镜、血球计数仪、分析天平、离心机、接种器具、钾钠氯分析仪、尿分析仪、石蜡切片机、CO2培养箱、厌氧培养箱、生化分析仪、酶标洗板机、酶标分析仪、光电比色计、超净工作台。

供应室设备:按卫生部《医院消毒供应室验收标准》要求进行配置。

(二)病室配备供氧、吸痰、呼叫系统和多功能病床,病区配有病床消毒器。

(三)病床平均单元设备:床1张,床垫1.2条,被子1.2条,褥子1.2条,被套2条,床单2条,枕芯2个,枕套4个,床头柜1个,暖水瓶1个,面盆2个,痰盂(痰杯)1个,病员服3套。

(四)药剂科配备和提供与药学部门承担任务相适应的仪器和设备。

(五)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七、开展产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手术、医疗美容、性病、传染病、精神病、颅脑外科、心脏外科、医疗介入手术等医疗项目的,应依照有关规定申请批准。

八、医院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九、注册资金到位,平均每床位不少于50万元。

二级综合医院设置规范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在100至4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科、儿科、中医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眼科、皮肤科、麻醉科、预防保健科。

另外应设有1至2个以上重点专科,同时还应设有综合性加强监护病房,手术室要有复苏室。

其中,内科、外科至少各设3个二级科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医学影像科、手术室、血库或输血科、病理科、消毒供应室、营养室、手术室、功能科室(含心、肺电生理)。

(三)其他科室:医务科、信息科(含病案室、统计室)、医疗质量控制科(含院内感染控制)。

三、人员 (一)医院主要负责人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在二级以上医院从事临床工作5年以上,身体健康并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二)每床平均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所有医生应具有《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三)每床平均至少配备0.4名护士,至少有副主任护师1名,主管护师5名。

所有护士应具有《护士执业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四)一级临床科室和重点专科的主任必须是相应专业的主任医师,二级科室的主任至少50%是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

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病理科等医技科室正高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占25%以上。

(五)高级职称人员占全院人员比例不低于8%,本科学历以上人员比例不低于60%。

(六)临床营养师不少于1人。

(七)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

四、选址(一)二级综合性医院所在社区的服务人口为30-50万人。

(二)新增医院与诊所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500米、与门诊部或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1000米、与医院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2000米。

(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肉菜市场之间应物理分隔,符合卫生及预防疾病的要求。

医院选址应为规划的医疗用地或可以转变为医疗用途的房屋(其使用性质原则上以商业、办公、厂房类为主,既有住宅、宿舍、居住小区会所、文化、体育、社区服务等公共配套设施以及与餐饮、生产性厂房紧临的房屋,不应用于医疗用房。

既有房屋的使用性质以房地产权证明文件为准)。

(四)选址相邻权利人(业主/住户和社区内现有医疗机构)无明显反对意见(以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公示和专门委员会收集的意见为准)。

选址前,设置申请人应征询相邻权利人的意见。

五、建筑、设施与环境 医院应有良好的采光通风,建筑设计、设施应满足诊疗和管理工作要求,体现以病人为本的原则,符合卫生学和美学的要求,创造和谐的就医和人文环境。

(一)医院用房应为独立楼房。

(二)每床平均占地面积不少于130平方米,床均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10平方米,病房每床使用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绿化面积占总占地面积至少达35%,每100床位至少配有30个停车位。

(三)各诊室相对独立,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四)医院的基础设施,包括消防、环境保护、放射卫生、压力容器(如消毒炉、高压氧等)、电梯等要经相应的消防、环保、疾病控制、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检测验收合格。

(五)建筑布局必须严格按照医疗功能作系统、科学规划,人、物流向合理,同一层的平面无障碍设置,医疗区应辅设防滑、防躁音地面,病房及走廊墙面使用方便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墙角防尘设计。

(六)急诊科有独立的出入口和回车道,开放式的抢救环境,急救设备齐备。

(七)ICU的位置要合理布局,有良好的自然采光及净化的人工环境控制。

(八)手术室的位置应处于环境安静、空气清新、光线充足的地方,远离有细菌感染的部门,每间手术间使用面积至少25平方米,符合医院感染控制的要求。

(九)中心吸引,中心吸氧。

(十)消毒供应室符合卫生部《医院消毒供应室验收标准》的要求。

(十一)中、西药房、药库应分开设置,住院、门诊中、西药房面积各不少于150平方米,中、西药库面积各不少于200平方米。

开展TPM、临床药学等其它业务的,应按要求另行设置。

(十二)住院检验室面积不少于250平方米,门诊检验室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十三)医院应有齐备的信息管理系统,信息网络楼宇布线率达100%,医院人均计算机拥有率不少于50%,达到信息共享。

(十四)医院应有方便残疾人的无障碍通道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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