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方监造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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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方监造管理规定
Q/JT.G-06-01-20161.目的
为了有效监督供方的制造质量,确保公司生产经营所需材料物资的及时供应,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公司主要原材料、主要外协加工件、主要外包件(即A类物资)的加工过程监造。
3.定义
监造:是指在合同交付过程中,由需方或需方委托监造代表对供方提供的材料物资质量检查、监督,实行质量见证,确保制造质量符合要求。
监造方式:分文件见证、现场见证、停工待检三种方式。检查的手段包括巡查、抽查、旁站、跟踪和试验等。
4.职责
4.1 监造管理的归口部门为质量管理部。质量管理部检验员负责对供方物资的来料质量进行监督和控制。必要时,可委托检验人员或专职监造工程师到供方制造现场实施质量监造。
4.2 物资采购部采购员负责与供方信息传递和沟通,对采购合同的履行程度负全责,并及时通报供方制造进度、质量及交货情况。5.质量监造程序及相关要求
5.1质量控制
质量管理部监造人员必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行业规范标准和规定、合同或技术协议、会议纪要、补充协议、生产厂商企业标准和生产方经审核的设计文件、工艺文件、检验试验规范、企业标准和质量体系文件,认真做好质量见证工作,上述未涉及的地方,以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为准,合同中无规定或不明确、不完
整的,按下列原则处理:
a)按国家标准;
b)国家标准无规定的,按行业标准;
c)国家和行业标准均无规定按企业标准;
d)引进国外技生产的产品,按引进技术标准;
e)必要时,由需方与供方共同协商确定技术标准。
5.1.1前期质量控制
前期质量控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条:
a)检查工厂质量保证体系审核;
b)对分包商的资质条件审核;
c)抽查原材料、半成品及配件供应质量;
d)评定制造设备的能力及状态;
e)检查质量检测系统设备、方法、标准;
f)检查准备工作是否落实。
5.1.2 过程质量控制
查材料使用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加工工艺和检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
5.1.2.1 过程监控注意事项
a)原材料和半成品必须有检验记录和合格标示。
b)焊接材料、预热温度、焊接参数、焊接变形、焊后保温应符合工艺文件的规定,焊缝要进行探伤、拍片抽查、材料要进行机械性能试验。
c)关键加工件必须在制精度合格的机床上加工,对加工设备应进行加工前的检查,调整和认可,以确保加工精度对零件的尺寸精度、形位公差、表面光洁度应符合标准要求。
d)热处理前按工艺要求进行工艺试验。热处理介质,炉温的均匀性,热处理的工艺曲线必须符合热处理工艺规程,热处理后必须保留热处理过程记录曲线。
e)在进行整体装配前,调试应检查部件灵活性和配合件的配合公差,若有异常或超标应查清原因进行处理,直至灵活无卡阻,符合各项公差要求为止。
5.1.2.2过程监控的要求
a)上一道工序未经检验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
b)质量事故未经处理不得继续生产;
c)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必须更换;
e)擅自更改设计图纸立即报告;
f)使用经审查不合格人员上岗操作要求整改。
5.1.2.3过程监控检查纪录内容
a)材料(外购件、外协件)检验记录;
b)半成品检查、检验纪录;
c)重要部件焊缝检查、检验记录;
d)主要焊接件装配检查、检验记录;
e)热处理检验记录;
f)整体装配检验记录;
g)产品试验记录。
5.1.3 后期质量控制
5.1.3.1后期质量监控的要求:
a)材料出厂前,应采取抽查或现场检查等手段进行质量监控。
b)检查图纸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内容是否准确无误和完整。凡不符合要求的,必须及时向制造厂提出,督促制造厂进行修改或补齐。
c)必须对出厂验收资料进行认真的审查,确认完整准确符合合同要求和有关规定。
e)必须逐项检查出厂合格证或质量证明文件、质量检查、试验资料等所有资料必须真实地反映实际情况,不得修改、伪造及事后补做。
5.1.3.2出厂验收
出厂验收是指在发货前组织监造人员到供方现场进行质量、试验、检验、资料等方面的验收,避免不合格的产品发往需方而造成返修。
验收内容:
a)制造外形尺寸、外观是否符合合同要求、数量是否齐全;
b)见证组装后整体试验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c)检查所有试验、检验是否完成;
d)出现的问题是否整改;
e)吊运、运输方案是否制定;
f)资料、图纸是否完整。
5.1.4 入厂质量控制
5.1.4.1入厂检验要求:
a)采购物资入厂后,采购员应及时通知仓库保管员,仓库保管员应先清点数量并检查材料标识是否清楚,再通知质量管理部进货检验员进行检验,直到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如发现不合格,可直接拒收并通知供方整改。
b)进货检验员必须先检查每批来料的出厂检验报告、合格证或其他质量证明文件是否齐全,再按照检验规范、图纸、技术标准的要求检查来料质量的符合性,并做好每批材料的进货检验记录。
c)如遇到目前条件无法检测的检验项目时,可派专职检验员或监造工程师到供方现场进行实地检测。
6 本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即执行,解释权属质量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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