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监造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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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监造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项目设备的制造质量、落实制造进度、监控制造过程,加强设备监造管理工作,规范监造活动,根据公司有关质量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备监造(含进度监造及催交)是指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合同,选派人员对设备在生产过程中的工艺流程、制造质量及进度、包装储运等进行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设备制造过程的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监造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公正、诚信、科学、客观的原则,实现监造工作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

第四条设备的制造质量由签订设备供应合同的中标厂家全面负责。监造并不减轻制造单位(供应商)的质量责任,不代替本公司相关部门对设备的最终质量验收。

第二章监造的依据

第五条设备监造工作由公司实行统一管理,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协调监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第六条设备监造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行业规范标准和规定、设备供货合同、监造合同或协议、会议纪要等。一般包含:(一)国家质检联[2001]174号《设备监理管理暂行办法》。

(二)GB/T19000 -IS0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

(三)招标文件所规定的并与该设备相关的国家、行业、公司标准;

(四)设备合同及相关技术附件、以及其引用的标准、规范,有关经买卖双方代表签署的会议纪要、补充协议等。

(五)监造大纲、监造实施细则以及制造单位企业标准和制造方经审核的该设备的设计文件、工艺文件、检验试验规程、企业标准和质量体系文件。

(六)上述未涉及的地方,以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为准。

(七)产品标准按供货合同、技术协议等规定执行,合同中无规定或不明确、不完整的,按下列原则处理:

a 按国家标准;

b 国家标准无规定的,按行业标准;

c 国家和行业标准均无规定按企业标准;

d 引进国外技术生产的产品,按引进技术标准;

e 必要时,由买方、设计单位和制造厂家多方共同协商确定技术标准。

第三章监造人员素质要求

第七条一项工程,如果没有一支素质良好的监造人员组成的队伍,设备的质量监督就失去了组织的保证,各项监督工作就不能顺利的展开,监督职能也就不能充分的发挥作用。因此,对监造人员素质有着较高的要求,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监造人员应具备本专业的丰富技术经验,并熟悉GB/T19000-ISO9000系列标准和各专业标准;

(二)驻厂监造人员应专业配套,熟练掌握监造设备合同技术规范、生产技术标准、工艺流程以及补充技术条件的内容;

(三)具有质量管理方面的基本知识,掌握GB/T 1-9000系列标准的全部内容,能够参与供货合同的制造单位质量体系和设备质量的评定工作;

(四)掌握所监造设备的生产工艺及影响其质量的因素,熟悉关键工序和质量控制点的要求和必要条件;

(五)思想品德好,作风正派,能够公正地执行监造任务,并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且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能够胜任生产现场的监造工作。

(六)监造人员应有高度的责任感和善于处理问题的能力,和厂方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在保证制造质量的前提下,落实制造的计划进度。

第四章监造职责

第八条派遣监造人员对主要、关键配套设备制造厂进行设备质量监督、检查,把设备质量问题解决在制造过程中,防止不合格设备出厂。监造人员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核查设备有关图纸、技术标准、制造工艺等文件;

(二)熟悉设备合同条款,核查被监造单位生产计划和有关质量体系;

(三)核查被监造单位主要分包方的资质情况、实际生产能力和质量管理体系是否符合设备订货合同的要求;

(四)查验主要零部件的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有关人员的上岗资质,以及设备制造和装配场所的环境条件;

(五)查验设备用原材料、外购配套件、毛坯铸锻件的证明文件及检验报告和外协加工件、委托加工材料的质量证明以及被监造单位提交的检验资料;

(六)对设备制造过程进行监督和质量抽查,深入生产场地对所监造设备进行巡回检查,对主要及关键零部件的制造质量和制造工序进行检查与确认;

(七)参与重要部件的原材料、铸钢件的理化检验和元器件的筛选检验。

(八)掌握重要部件的质量保证措施和执行情况,熟悉加工过程的中间检查和主要附件的组装情况。

(九)核查被监造单位的检验计划和检验、试验要求,核查制造阶段的检验、试验的时间、内容、方法、标准以及检测手段;

(十)参加见证合同及协议中规定的部套试验、联动试验、总装和出厂试验等,并履行现场见证和签证手续,此签证不代替合同设备到工地后的验收和投运后的验收试验。

(十一)按被监造单位检验计划和相应标准、规范的要求,监督设备制造过程的检验工作,对检验结果进行确认。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通知制造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对当场无法处理的质量问题,监造人员书面通知制造厂,要求暂停该部件转入下道工序或出厂,并要求制造厂处理。(十三)当发现重大质量问题时,立即向被监造单位出具书面停工通知,并立即向部门领导报告。

(十四)监造过程中,监造人员意见如与制造厂不一致时,首先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主动协商的精神和制造厂商讨,争取取得一致认识。如多次商讨意见仍不能统一时,报告部门领导,由部门领导请相关协助解决。

(十五)在设备制造过程中如需要对设备的原设计进行变更,应书面报呈设计院和部门领导审批,并审查因变更引起的费用增减和制造工期的变化。

(十六)掌握合同设备出厂前的防护、入库保管和包装发货情况,检查设备制造单位对待运设备采取的防护和包装措施,并应检查是否符合运输、装卸、储存、安装的要求,以及相关的附件、随机文件、装箱单是否齐全。

(十七)监造人员应严格遵守制造厂有关规定及劳动纪律,保护制造厂业务秘密。

(十八)监造人员将每日工作情况填写设备监造日志(格式见表1),将现场检查测试情况填写设备监造测试记录(参照格式见表2)。

(十九)监造人员应定期如实向部门领导汇报监造设备的质量状况、制造进度等情况。汇报周期不少于每周二次;在公司以外地方监造的,可以通过电话或短信等方式汇报情况。

(二十)设备监造工作结束后,编写设备监造工作总结,整理监造工作中的有关资料、记录等文件。

第五章检查与考核

第九条公司定期对设备监造工作进行检查与考核。考核的主要

内容包括:

(一)监造工作落实情况;

(二)监造的工作质量和效果;

(三)其他需要考核的方面。

第六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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