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程设备监造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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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104)设备监造、催交、包装及运输、检验和验收、代保管管理工作程序

(I104)设备监造、催交、包装及运输、检验和验收、代保管管理工作程序

及检验报告和外协加工件、委托加工材料的资质证明文件以及供方提交的检验资料进行
查验。
5.1.3.9 监造工程师对设备制造过程进行监督和抽查,深入生产场地对所监造的设备
进行巡回检查,对主要关键零件的制造质量和制造工艺进行检查与确认。
5.1.3.10 监造工程师应依据供方检验计划和相应的标准、规范要求,监督设备制造
设备监造、催交、包装及运输、检验和验收、代保管管理规定 版次:A/0 页次:1/20
1 目的
为了有效监督控制供方的制造质量和制造进度,确保公司生产经营所需设备质量合 格、到货及时,规范包装运输管理以及设备出厂及到货检验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2.1 监造范围:大型设备、主机、重要辅机、特殊材质辅机设备以及设备所涉及的 原材料、外协加工和重要备件的制造过程的监造。
GB/T2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8001-2011《职业健康安全管 理体系 规范》和 GB/T 50430-2007《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的定义。
4 职责
4.1 采购部负责设备监造、催交、包装及运输、检验和验收、代保管工作的归口管 理,负责制定各种计划,签订外委监造合同、外聘监造的管理、组织必要的出厂验收等。
条件。
3.8 验收:指按技术文件及有关附件规定的方式行的买方签发出厂检验证书之前的一次检验,实质上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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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验证工作。 3.10 本 规 定 其 它术 语 采 用 GB/T19000-2008《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基 础和 术 语 》、

电力工程设备监造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电力工程设备监造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程设备监造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为进一步提高电力设备质量监造水平,加强电力设备监造单位的资质管理,规范电力设备监造市场,特制定《电力工程设备监造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请各单位依照执行。

电力设备监造工作十分重要,在选择设备供应的同时,必须通过招投标确定设备监造单位。

在签订设备供应合同的同时,必须一起签订设备监造合同。

这是保证电力设备制造质量的一项重大措施,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不断总结、提高监造能力和水平。

【名称】电力工程设备监造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设备监造单位的资质管理,进一步规范电力设备监造工作,保证设备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火电、输变电工程的国产主机及主要辅机设备以及主要装置性材料的监造资质,其它设备监造资质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电力工程设备监造单位必须是独立法人、有专门从事设备监造业务的机构。

第四条监造单位的资质是指承担监造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的人员素质、人员数量、专业技能、技术装备、管理水平、监造业绩、社会信誉和注册资金等。

第五条电力设备监造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由电力工业部电力工程设备监造资质审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资质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电力部成套设备局。

【章名】第二章监造单位资质等级标准第六条电力设备监造单位资质等级分为全项设备监造甲级资质、全项设备监造乙级资质、专项设备监造甲级资质、专项设备监造乙级资质四种,标准如下:(一)全项设备监造甲级资质1.具有3年以上设备监造经历,已独立承担过并完成3个单机容量300MW及以上火电建设项目的三大主机及主要辅机设备监造任务;已独立承担过并完成3个33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输变电项目主要设备和装置性材料的监造任务。

2.监造人员资格及人数:专门从事电力设备质量监造并具有相应专业职称、具有设备监造工作经验5年以上的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人数不少于30人,其中从事监造工作5年以上的高级工程师不少于8人。

设备监造管理办法

设备监造管理办法

目录一.总则 (1)二.设备监造、设备质量验检体系 (1)三.监造依据 (2)四.监造合同 (3)五.监造人员 (4)六.监造方式 (4)七.监造工作程序 (5)八.监造文件 (8)九.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审核。

(8)十.制造厂责任 (9)十一.附表:质量监造项目表 (10)表1:电站锅炉质量监造主要内容 (11)表2:(1)汽轮机主机质量监造主要内容 (16)表2:(2)汽轮机主要部套及辅属设备 (20)表3:发电机监造、检验和性能验收试验主要项目 (21)表4:配套辅机质量监造主要内容 (27)见证情况汇总表 (32)设备监造实施细则一.总则本着质量第一的原则,依据设备合同规定的标准及要求,客观公正地实施监造,及时准确地提供监造文件资料,全心全意地为华能沁北电厂一期工程服务。

监造目的是督促制造厂严格把好质量关,消除重大质量缺陷,防止一般常见性、多发性的质量问题,使产品制造质量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

按监造合同规定的项目和内容实施文件见证R(监造人员对制造厂提供的有关产品在投料前的原材料、元器件及进入下道工序前的检验检查、试验结果、资料进行核查并签署书面意见)、现场见证W(监造人员与制造人员共同在制造、试验、总装等过程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对其检验或试验结果等文件签署书面意见)和停工待检H(制造厂在进行下一道工序前必须停工等待监造人员参加的检验或试验项目完成并签署书面意见),并对见证负责。

采用监造方与用户联合监造组织形式。

但质量监造并不代替制造厂的质量检验,制造厂对其产品的质量全面负责。

二.设备监造、设备质量验检体系为实现沁北电厂一期工程创精品工程,造一流电厂,争创“鲁班奖”,最终实现二高、一低的建设方针,把好制造的质量控制是极其重要的基础工作,实施设备制造全过程质量监造和检验。

2.1组织优秀的专业技术骨干人员,对汽轮机、发电机、锅炉、主变、主要辅机、压力容器等重要设备制定监造大纲、确定监造细则。

2.2除设备厂家对自身设备制造质量进行正常检查验收外,组建华能沁北项目建设部为主、沁北电厂专业人员和专家(聘有经验的厂家或从事安装工作的专业人员)联合组成的设备监造、设备质量检验体系。

电力设备用户监造技术导则

电力设备用户监造技术导则

电力设备用户监造技术导则电力设备用户监造技术导则第四章监造工作程序与内容第十八条监造工作程序:(一)熟悉设备困纸、技术标准、制造工艺以及设备供货合同中的有关规定。

(二)编制《设备监造大纲》和《设备监造实施计划》,经总监造工程师审核批准后报送委托人备案。

(三)核查制造单位提供的生产计划和有关质量体系,并提出核查意见。

(四)核实制造单位主要分包方的资质,情况、实际生产能力和质量管理体系是否符合设备供货合同的要求。

(五)熟悉制造单位的检验计划和检验、试验要求,确认各制造阶段检验、试验的时间、内容、方法、标准以及检测手段。

(六)对设备制造过程中拟采用的重大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鉴定和试验报告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通知委托人予以确认。

(七)查验主要零件的生产工艺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人员的上岗资格,并对设备制造和装配场所的环境进行查验。

(八)对制造设备的主要原材料、外购配套件、毛坯铸锻件的证明文件及检验报告和外加工件、委托加工材料的质量证明以及制造单位提交的检验资料进行查验。

(九)对设备制造过程进行监督和抽查,深入生产场地对所监造设备进行巡回检查,对主要及关键零部件的制造质量和制造工序进行检查与确认。

(十)监造人员应按制造单位检验计划和相应标准、规范的要求,监督设备制造过程的检验工作,并对检验结果进行确认。

如发现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应及时通知制造单位进行整改、返工或返修;对当场无法处理的质量问题,监造人员应书面通知制造单位,要求暂停该部件转入下道工序或出厂,并要求制造单位处理;当发现重大质量问题时,必须立即向制造单位出具书面停工通知,并及时报告委托人。

(十一)监督制造单位的设备装配和整体试验等过程。

(十二)按设备制造合同的规定核实制造单位提交的制造进度付款单,提出核实意见,报总监造工程师批准后开据有关证明,提交委托人作为委托人向制造单位支付设备款的依据。

(十三)定期向委托人提供监造工作简报,通报设备在制造过程中加工、试验、总装以及生产进度等情况。

电力工业部关于电力设备全过程管理规定(试行)

电力工业部关于电力设备全过程管理规定(试行)

电力工业部关于电力设备全过程管理规定(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电力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7.09.14•【文号】[87]水电技字第53号•【施行日期】1987.09.1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电力设备全过程管理规定(试行)(1987年9月14日(87)水电技字第5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电力工业是设备密集、技术密集、资金密集的工业。

为适应电力生产、建设的迅速发展,提高设备的可靠性、经济性、维修性,发挥其最佳效益,并争取获得设备寿命周期总费用最低的目的,根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件》的精神,必须对电力设备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二条电力设备全过程管理(以下简称全过程管理)的对象是发、送、变、配各种设备,包括所有的国产设备、进口设备。

当前,以新建、扩建的水、火电发变电设备为主。

全过程管理是指工程设计、设备选型、试制鉴定、购置合同、监造检验、运输保管、安装调试、交接验收、运行维修、改造更新、直至报废的整个过程中的管理工作;是用系统工程的方法把各个环节紧密地联系起来,将设备的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结合起来,改善全过程管理中各个环节的衔接,明确各阶段的职责和相互间的制约及奖罚制度(罚款从建设部门对制造厂、设计院、安装单位预留的10%保证金中扣除)。

设备的信息传递、反馈是全过程管理的耳目,必须建立正常的信息管理系统,通过信息反馈,使设备全过程管理水平不断得到提高。

第三条设备的运行使用阶段是反映性能、实现设备效益的最直接的阶段。

生产单位是管理设备历时最久的单位,在全过程管理中,设备投入生产前的各阶段的负责单位都应请生产单位参加,充分听取和尊重其要求和意见。

如有严重分歧,由上级部门协调。

第四条随着我国电力设备现代化水平日益提高,大电网、大机组、高电压、自动化设备迅速增多,结构越来越复杂,在科学技术、商品经济迅速发展的新形势下,改变传统的分段管理方法中的不合理部分,把各个环节有机地衔接起来,已成为全过程管理的客观需要,全过程管理各个环节的各级领导应从全局出发,领导和组织好这项工作。

电力工程设备监造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电力工程设备监造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程设备监造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为进一步提高电力设备质量监造水平,加强电力设备监造单位的资质管理,规范电力设备监造市场,特制定《电力工程设备监造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请各单位依照执行。

电力设备监造工作十分重要,在选择设备供应的同时,必须通过招投标确定设备监造单位。

在签订设备供应合同的同时,必须一起签订设备监造合同。

这是保证电力设备制造质量的一项重大措施,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不断总结、提高监造能力和水平。

【名称】电力工程设备监造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设备监造单位的资质管理,进一步规范电力设备监造工作,保证设备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火电、输变电工程的国产主机及主要辅机设备以及主要装置性材料的监造资质,其它设备监造资质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电力工程设备监造单位必须是独立法人、有专门从事设备监造业务的机构。

第四条监造单位的资质是指承担监造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的人员素质、人员数量、专业技能、技术装备、管理水平、监造业绩、社会信誉和注册资金等。

第五条电力设备监造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由电力工业部电力工程设备监造资质审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资质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电力部成套设备局。

【章名】第二章监造单位资质等级标准第六条电力设备监造单位资质等级分为全项设备监造甲级资质、全项设备监造乙级资质、专项设备监造甲级资质、专项设备监造乙级资质四种,标准如下:(一)全项设备监造甲级资质1.具有3年以上设备监造经历,已独立承担过并完成3个单机容量300MW及以上火电建设项目的三大主机及主要辅机设备监造任务;已独立承担过并完成3个33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输变电项目主要设备和装置性材料的监造任务。

2.监造人员资格及人数:专门从事电力设备质量监造并具有相应专业职称、具有设备监造工作经验5年以上的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人数不少于30人,其中从事监造工作5年以上的高级工程师不少于8人。

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

附件:上海市电力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坚强电网的战略目标,加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范项目法人和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调试试验、设备制造等建设各方的质量管理行为,明确质量管理责任,规范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结合公司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司工程建设必须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当质量与工期、质量与成本、质量与效益发生矛盾时,把质量放在首位。

第三条公司工程建设应不断提高工程质量和移交水平,努力实现“零缺陷”移交,投产后不发生因工程质量原因造成的电力生产事故;严格过程质量管理,全面实现工程达标投产,优质工程比率逐步提高。

第四条公司工程建设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及合同管理制。

第五条公司工程建设实行工程质量责任制。

项目法人、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备制造单位、试验调试单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及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负责。

第六条公司工程建设依法接受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

第七条公司提倡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先进的工程项目管理方法,提高工程建设质量。

第八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建设质量管理。

第二章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体系第九条公司是基建项目的法人单位,公司工程部负责公司系统工程建设质量的归口管理。

公司所属的分公司为授权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

实施单位基建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

第十条公司工程部职责:(一)负责对公司系统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服务等工作。

(二)负责组织贯彻并监督实施公司系统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相关规定和标准。

(三)负责对公司系统工程项目验收工作进行指导,按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相关工程的验收工作。

电力工程设备监造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电力工程设备监造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电力工程设备监造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电力设备监造工作分重要,在选择设备供应的同时,必须通过招投标确定设备监造单位。

在签订设备供应合同的同时,必须一起签订设备监造合同。

这是保证电力设备制造质量的一项重大措施,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不断总结、提高监造能力和水平。

【名称】电力工程设备监造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设备监造单位的资质管理,进一步规范电力设备监造工作,保证设备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火电、输变电工程的国产主机及主要辅机设备以及主要装置性材料的监造资质,其它设备监造资质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电力工程设备监造单位必须是独立法人、有专门从事设备监造业务的机构。

第四条监造单位的资质是指承担监造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的人员素质、人员数量、专业技能、技术装备、管理水平、监造业绩、社会信誉和注册资金等。

第五条电力设备监造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由电力工业部电力工程设备监造资质审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资质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电力部成套设备局。

【章名】第二章监造单位资质等级标准第六条电力设备监造单位资质等级分为全项设备监造甲级资质、全项设备监造乙级资质、专项设备监造甲级资质、专项设备监造乙级资质四种,标准如下:(一)全项设备监造甲级资质1.具有3年以上设备监造经历,已独立承担过并完成3个单机容量300MW及以上火电建设项目的三大主机及主要辅机设备监造任务;已独立承担过并完成3个33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输变电项目主要设备和装置性材料的监造任务。

2.监造人员资格及人数:专门从事电力设备质量监造并具有相应专业职称、具有设备监造工作经验5年以上的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人数不少于30人,其中从事监造工作5年以上的高级工程师不少于8人。

3.设备监造人员人数配置要求:汽轮机监造人员不少于4人;锅炉监造人员不少于5人;发电机监造人员不少于3人;大型机械配套设备及电气设备监造人员不少于10人。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市场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市场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市场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电力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8.11•【文号】电建[1995]503号•【施行日期】1995.08.1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市场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1995年8月11日电建[1995]503号)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培育和发展统一规范、竞争有序、公平公正的电力建设市场,部制定了《电力建设市场管理规定》(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电力建设市场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培育和发展统一规范、竞争有序、公平公正的电力建设市场,维护电力建设市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工程投资效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电力建设市场,是指电力工程的勘察设计、建设管理、施工、调试、中介服务、设备成套、物资供应等交易过程和经济关系的总和。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所有需要并入网运行的火电、水电、送变电、核电、新能源发电等电力工程建设。

第四条电力建设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平等互利、公平公正、等价有偿、协商一致、讲求信用的原则。

凡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电力工业部依据国家有关市场管理法规,负责全国电力建设市场统一管理。

各电管局、省(市、自治区)电力工业局既是代表电力工业部进行行业管理,又是当地人民政府的电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电力建设市场管理,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电力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区域内电力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二)培育和发展电力建设市场,指导、检查市场交易行为;监督交易各方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规范等情况,为交易各方提供服务。

大型电力设备质量监造暂行规定(1995)37号

大型电力设备质量监造暂行规定(1995)37号

《大型电力设备质量监造暂行规定》(电办[1995]37号)大型电力设备质量监造暂行规定一、总则1.为了提高电力设备的安全可靠性和经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转变经营机制条例》;国务院、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的文件及原水电、机械两部下达的(83)水电计字第12号文精神,对电力设备合同产品实施质量监造。

在此基础上制订大型电力设备质量监造暂行规定。

2.质量监造是以电力设备制造厂和用户双方签订的合同为依据,生产者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用户单位负责质量监造。

3.用户自主地选派或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单位实施质量监造。

作为用户的主管部门电力部,在设备制造厂相对集中的地区设置总代表组,代表用户主管部门,协调和组织质量监造工作。

4.质量监造范围是指国产大型电力主机设备及其重要辅机合同产品。

主要包括:火电为单机20万kW 及以上的汽轮机、发电机、锅炉以及冷凝器、高低压加热器、除氧器及水箱、水水热交换器、化水设备、锅炉给水泵、凝结水泵、循环水泵、磨煤机、风机、电除尘器等主要辅机及其它大型压力容器等;水电单机为5万kW或转轮直径5.5m及以上的水轮机、水轮发电机、变压器、开关、互感器。

5.质量监造的目的是促进和协助制造厂严格把好设备的质量关,把产品的缺陷消除在制造厂内,防止不合格的产品出厂。

但质量监造并不代替制造厂的质量检验。

设备的制造质量由制造厂全面负责。

6.质量监造按照合同,由用户与制造厂双方按商定的监造计划进行,一般不得影响制造厂的正常生产进度。

二、监造的项目内容1.对合同产品关键部件、关键工序的制造质量实施监督,对其主要监造内容设置监造检查点。

2.监造的主要项目和内容列在附表1?6(略)之中,实施监造的内容,由设备制造厂家与用户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确定。

三、监造依据的技术标准1.监造依据的技术标准应在订货合同中予以明确,一般国产设备以国家标准和合同中的技术协议规定为依据。

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模版

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模版

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模版一、目的与范围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促进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适用于所有从事监理工作的企业。

二、资质管理机构1. 监理企业资质管理机构应当具备独立性,不得受其他机构或个人的干扰。

2. 资质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确保资质评审的公正、公平、透明。

三、资质评审1. 监理企业资质评审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确保评审结果的准确性。

2. 资质评审应当考察监理企业的资质条件、技术能力、管理体系等方面的情况。

3. 资质评审应当分为初级资质、中级资质和高级资质三个等级。

四、资质管理要求1. 监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体系,确保资质管理工作的有效进行。

2. 监理企业应当随时更新资质管理信息,确保资质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 监理企业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如发生任何变更应及时向资质管理机构报告。

五、资质管理措施1. 监理企业资质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对监理企业的资质进行审核,确保监理企业的资质符合要求。

2. 监理企业资质评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 监理企业资质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黑名单制度,对违规操作的企业进行处罚,并及时通报。

六、监督与考核1. 监理企业资质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监督考核制度,对监理企业进行定期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2. 监理企业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执法部门的工作,接受监督检查。

七、附则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监理企业应当立即进行资质管理的整改工作。

如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以上是关于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模版,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七个办法的通知(1995年8月11日电建[1995]504号)为进一步规范电力建设市场和企业行为,加强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工程咨询、设备成套、设备监造、建设监理、调试等单位及电力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确保电力建设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电力工程设备成套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电力工程调试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电力工程设备监造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电力工程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七个办法,现予颁发,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部。

附件:一、《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暂行)二、《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暂行)三、《电力程设备成套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暂行)四、《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暂行)五、《电力工程调试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暂行)六、《电力工程设备监造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暂行)七、《电力工程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暂行)附件一: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暂行)(1995年8月)总则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强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保障电力施工企业依法进行工程承包与经营活动,结合电力工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凡从事火电、送变电、水电工程建设的电力部归口管理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施工企业均执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资质指企业的建设业绩,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和技术装备等。

条电力部建设协调司归口管理火电、输变电施工企业的资质,其中水电施工企业资质由水农司负责初审。

凡在中国境内从事承包电力工程活动的企业,必须按本办法提交有电力主管部门认可的资质等级证书。

电力施工企业分类电力施工企业按经营能力分为工程总承包企业和施工承包企业两类。

工程总承包企业,指为建设单位提供全方位服务的智力密集型工程建设企业。

电力设备监造技术导则

电力设备监造技术导则

ICS 29.100.01F 01备案号:24174—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DL/T 586—2008代替DL/T 586—1995电力设备监造技术导则The technical guide of supervision for manufacturingequipment of electric power2008-06-04发布2008-11-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目次前言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一般规定5委托人、监理单位及制造单位职责和权限5.1委托人职责和权限5.2监理单位职责和权限5.3制造单位职责和权限6监造工作实施6.1监造合同的签订6.2监造工作准备6.3现场监造工作6.4监造资料整理附录A(规范性附录)大型电站锅炉及辅机设备制造质量见证项目附录B(规范性附录)大型电站汽轮机及辅机设备制造质量见证项目附录C(规范性附录)大型电站汽轮发电机及辅机设备制造质量见证项目附录D(规范性附录)大型水轮机及水轮发电机组设备制造质量见证项目附录E(规范性附录)大型变压器、断路器、电抗器、组合电器等设备制造质量见证项目附录F(规范性附录)燃气轮机制造质量见证项目附录G(规范性附录)脱硫和脱硝设备制造质量见证项目附录H(规范性附录)四大管道、配管及管件制造质量见证项目附录I(规范性附录)主厂房钢结构设备制造质量见证项目附录J(规范性附录)风力发电设备制造质量见证项目附录K(规范性附录)铁塔、导线制造质量见证项目前言本标准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 年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6]1093号)安排,对DL/T 586—1995《电力设备用户监造技术导则》进行修订的。

DL/T 586—1995实施十几年以来,对规范电力设备监造活动、确保发电设备制造质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我国设备监理制度的实施以及电力工业技术装备水平的提高,适时修订该标准以保证其适用性是非常必要的。

电力工程设备监造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暂行)

电力工程设备监造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暂行)

电力工程设备监造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设备监造单位的资质管理,提高设备质量,保证监造工作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火电、水电、输变电工程、主机及主要辅机设备监造工作,其它设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监造单位的资质是指承担监造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的人员素质、数量、专业技能,技术装备、管理水平、监造业绩、社会信誉和自有资金等。

第四条电力设备监造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由电力部设备监造领导小组负责。

第二章监造单位的设立第五条监造单位必须向电力部设备监造工作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在审查其资质,核定其监造业务范围,颁发监造资质等级证书后,再向工商行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第六条监造单位资质申请书,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单位名称和地址;(二)法定代表人及总监造师姓名、年龄、性别、学历、专业、职称、工作简历及监造业绩复印件;(三)人员总数和专业监造工程师人员一览表,包括姓名、年龄、专业、职称、技术工作年限及资格证书复印件;(四)所有制性质和章程;(五)自有资金数额;(六)单位或主要成员从事电力设备监造的业绩;(七)技术装备情况;(八)拟申请的监造单位业务范围和等级。

第七条监造单位的资质审批:甲、乙级监造单位资质,由所在地区的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再报电力部监造资质领导小组审批。

第八条电力设备监造单位资质按火电、水电、输变电工程三类,各分为甲、乙两级。

各等级的资质标准如下:火电工程类(一)甲级1.已获得总监造师资格人员不少于2人,并且已承担1~2个300MW以上火电建设项目的设备监造任务;2.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20人,并且专业配套齐全。

其中专职设备监造工作5年以上的工程师并已获专业监造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5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3.自有资金不少于100万;4.监造业绩好。

(二)乙级1.已获得总监造师资格人员不少于2人,并且已独立承担1~2个300MW或100MW 以上火电建设项目设备监造任务;2.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15人,并且专业配套齐全。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电建[xx]36号关于颁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的通知各电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各质量监督中心站:为加强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确保电力建设工程质量,发挥投资效益,结合电力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我部对原能源部颁发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进行了修改,现将审定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印发给你们。

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行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决定”和国家计委有关规定,确保电力建设工程质量,发挥和提高投资效益,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电网覆盖范围内的全国电力建设项目,包括各类投资方式的新建、扩建、改建的火电、送变电工程项目及其配套、辅助(含住宅与文化卫生设施)和附属工程。

第三条电力建设各级质量监督机构代表其政府部门行使工程质量监督权。

各级质量监督机构不代替各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和调试机构的质量管理职能。

第四条根据专业性质,受生产部门和外单位的委托,对委托项目有能力进行质量监督的中心站,可承担监督任务,并按规定收取监督费。

第五条未经电力建设质量监督机构和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测的火电、送变电工程,不得并入电网,不能申报电力部优质工程和优质施工项目。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第六条电力部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分三级设置。

电力部设电力建设质量监督中心总站;各网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设质量监督中心站;有基建工程项目的供电局和各大、中型火电、送变电工程项目设质量监督站。

各网局质量监督中心站,除具有质量监督中心站的职能外,并负责电网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质量监督中心站的归口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及人员配备:㈠质量监督中心总站,站长由主管部长兼任,副站长由建设协调司司长兼任,部建设协调司负责办理日常质量监督事务。

《大型电力设备质量监造暂行规定》(电办[1995]37号)

《大型电力设备质量监造暂行规定》(电办[1995]37号)

《大型电力设备质量监造暂行规定》(电办[1995]37号)一、总则1.为了提高电力设备的安全可靠性和经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转变经营机制条例》;国务院、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的文件及原水电、机械两部下达的(83)水电计字第12号文精神,对电力设备合同产品实施质量监造。

在此基础上制订大型电力设备质量监造暂行规定。

2.质量监造是以电力设备制造厂和用户双方签订的合同为依据,生产者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用户单位负责质量监造。

3.用户自主地选派或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单位实施质量监造。

作为用户的主管部门电力部,在设备制造厂相对集中的地区设置总代表组,代表用户主管部门,协调和组织质量监造工作。

4.质量监造范围是指国产大型电力主机设备及其重要辅机合同产品。

主要包括:火电为单机20万kW及以上的汽轮机、发电机、锅炉以及冷凝器、高低压加热器、除氧器及水箱、水水热交换器、化水设备、锅炉给水泵、凝结水泵、循环水泵、磨煤机、风机、电除尘器等主要辅机及其它大型压力容器等;水电单机为5万kW或转轮直径5.5m及以上的水轮机、水轮发电机、变压器、开关、互感器。

5.质量监造的目的是促进和协助制造厂严格把好设备的质量关,把产品的缺陷消除在制造厂内,防止不合格的产品出厂。

但质量监造并不代替制造厂的质量检验。

设备的制造质量由制造厂全面负责。

6.质量监造按照合同,由用户与制造厂双方按商定的监造计划进行,一般不得影响制造厂的正常生产进度。

二、监造的项目内容1.对合同产品关键部件、关键工序的制造质量实施监督,对其主要监造内容设置监造检查点。

2.监造的主要项目和内容列在附表1?6(略)之中,实施监造的内容,由设备制造厂家与用户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确定。

三、监造依据的技术标准1.监造依据的技术标准应在订货合同中予以明确,一般国产设备以国家标准和合同中的技术协议规定为依据。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通用设计通用设备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通用设计通用设备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编码:国网(基建/3)183-2015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通用设计通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集团化运作、集约化发展、精益化管理、标准化建设”要求,全面推广应用通用设计、通用设备,建立管理常态机制,依据《国家电网公司基建技术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输变电工程通用设计、通用设备管理,主要包括通用设计、通用设备研究制定,成果发布,应用实施,评价考核和滚动修订等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建设管理的35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含新建变电站同期配套10千伏送出线路工程)的通用设计、通用设备管理工作,其他工程参照执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国网基建部管理职责(一)制定通用设计、通用设备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组织开展通用设计、通用设备的需求规划、研究制定、发布应用工作;(三)指导和评价省公司级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和公司直属建设公司,以下同)的通用设计、通用设备管理工作,协调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国网物资部负责在工程物资采购环节全面应用通用设备,并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未能履约的设备供应商进行管理。

第六条国网交流部、直流部负责所管辖输变电工程通用设计、通用设备的应用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网发展部、运检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在工程可研规划、运维检修等环节全面应用通用设计、通用设备。

第八条省公司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管理职责(一)执行公司通用设计、通用设备管理相关制度及规定,负责管辖范围内通用设计、通用设备管理工作;(二)指导地市供电企业通用设计、通用设备管理工作;(三)组织开展所管辖输变电工程设计策划,落实应用要求,提出需沟通汇报的技术问题;(四)组织所管辖输变电工程设备招标技术规范书编制,审查技术要求,核查通用设备应用情况。

第九条各级物资部门负责在所管辖输变电工程物资采购、监造等环节全面应用通用设备。

(一)在采购合同中明确通用设备应用要求,并体现于违约责任相关条款;(二)组织监造单位按照合同进行监造,落实通用设备应用要求。

监造和催交管理规定

监造和催交管理规定

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Wuhan Kaidi Electric Power Co.,Ltd.监造和催交管理规定(2003年6月16日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内部文件,切勿外传目录1目的 (1)2范围及对象 (1)3定义 (1)4职责 (1)5监造和催交职责 (3)6质量控制 (4)7进度控制 (8)8考核与奖罚 (8)9相关文件 (10)10附表 (10)监造和催交管理规定1目的为了有效监督供方的制造质量,确保公司生产经营所需设备的及时供应,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及对象本文件适用于主设备、原材料、外协加工和重要备件的制造过程的监造。

具体对象是指:a)电站主机:锅炉、汽轮机、汽轮发电机;b)电站主要辅机:主变压器、厂用变压器、冷凝器、加热器、水泵、风机、高压电机、磨煤机等;c)烟气脱硫系统设备,包括:烟气挡板、烟气换热器、吸收塔、除尘器、升压风机、循环泵、真空带式过滤机、球磨机等。

d)洁净燃烧设备:循环流化床锅炉、燃煤锅炉等。

3定义e)监造:是指在合同制造过程中,由需方或需方委托有资质的监造单位派出代表对供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进行质量检查、监督,实行质量见证,确保制造质量符合要求。

f)催交:是催促供方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提供技术文件和设备,以满足工程设计和现场施工、安装要求。

g)需方:是指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h)供方:是承诺制造合同内容的设备制造厂商。

i)买方监造:买方直接向制造方派监造工程师进行质量见证。

j)第三方监造:聘请买卖双方以外的第三方监造机构派出代表进行质量见证。

k)工厂检验:在工厂内进行各生产环节的检验和试验,作为交货时质量证明文件l)的组成部分。

m)性能试验:指通过最终全面运行证明其性能保证值。

4职责4.1监造管理的归口部门为物资采购部。

物资采购部设监造督导经理1名,负责监造工作的总体协调及对监造工程师/监造机构的管理与考核。

根据需要聘请若干名监造工程师,具体实施驻厂监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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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程设备监造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提高电力设备质量监造水平,加强电力设备监造单位的资质管理,规范电力设备监造市场,特制定《电力工程设备监造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请各单位依照执行。

电力设备监造工作十分重要,在选择设备供应的同时,必须通过招投标确定设备监造单位。

在签订设备供应合同的同时,必须一起签订设备监造合同。

这是保证电力设备制造质量的一项重大措施,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不断总结、提高监造能力和水平。

【名称】电力工程设备监造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设备监造单位的资质管理,进一步规范电力设备监造工作,保证设备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火电、输变电工程的国产主机及主要辅机设备以及主要装置性材料的监造资质,其它设备监造资质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电力工程设备监造单位必须是独立法人、有专门从事设备监造业务的机构。

第四条监造单位的资质是指承担监造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的人员素质、人员数量、专业技能、技术装备、管理水平、监造业绩、社会信誉和注册资金等。

第五条电力设备监造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由电力工业部电力工程设备监造资质审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资质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电力部成套设备局。

【章名】第二章监造单位资质等级标准
第六条电力设备监造单位资质等级分为全项设备监造甲级资质、全项设备监造乙级资质、专项设备监造甲级资质、专项设备监造乙级资质四种,标准如下:
(一)全项设备监造甲级资质
1.具有3年以上设备监造经历,已独立承担过并完成3个单机容量300MW及以上火电建设项目的三大主机及主要辅机设备监造任务;已独立承担过并完成3个33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输变电项目主要设备和装置性材料的监造任务。

2.监造人员资格及人数:专门从事电力设备质量监造并具有相应专业职称、具有设备监造工作经验5年以上的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人数不少于30人,其中从事监造工作5年以上的高级工程师不少于8人。

3.设备监造人员人数配置要求:
汽轮机监造人员不少于4人;锅炉监造人员不少于5人;发电机监造人员不少于3人;大型机械配套设备及电气设备监造人员不少于10人。

所需专业配备必须齐全。

4.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

5.监造组织和质保体系健全。

6.技术装备、检测设备能满足300MW及以上火电机组;33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输变电项目主要设备和装置性材料监造工作的需要。

(二)全项设备监造乙级资质
1.已独立承担过并完成3个单机容量100MW及以上300MW以下(不含300MW)火电建设项目三大主机及主要辅机的设备监造任务;已独立承担过并完成3个220kV输变电项目主要设备和装置性材料的监造任务。

2.监造人员资格:专门从事电力设备质量监造并具有相应专业职称、具有设备监造工作经验5年以上的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从事监造工作5年以上的高级工程师不少于3人。

3.设备监造人员人数配置要求:汽轮机监造人员不少于3人,锅炉监造人员不少于4人,发电机监造人员不少于2人,大型机械配套设备及电气设备监造人员不少于8人,所需专业配备必须齐全。

4.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5.监造组织和质保体系健全。

6.技术装备、检测设备能满足100MW及以上火电机组;220kV输变电设备和装置性材料监造工作的需要。

(三)专项设备监造甲级资质和专项设备监造乙级资质
专项设备监造甲级资质标准按照全项设备监造甲级资质中相应分项设备监造的要求标准执行,人员不少于10人,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专项设备监造乙级资质标准按照全项设备监造乙级资质中相应分项设备监造的要求标准执行,人员不少于6人,
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第七条监造设备种类
1.甲、乙级全项设备监造单位监造设备种类:
汽机系统:汽轮机、给水泵、冷凝器、高、低压加热器、除氧器及水箱、凝结泵、循环水泵等等。

锅炉系统:锅炉、磨煤机、大型风机、电除尘器等等
电气系统:发电机、变压器、大型电动机、GIS、SF6组合开关等等
化水系统:化水设备
煤场设备:翻车机、斗轮堆取料机、大型卸煤设备等装置性设备材料
2.具备全项设备甲级资质的监造单位可以进行任何等级的机组(含送变电)设备监造;具备全项设备乙资质的监造单位只能进行单机300MW(不含300MW)以下,送变电220kV及以下的设备监造;甲、乙专项设备监造单位只能监造批准的范围。

监造单位承揽监造项目时不得越级或超越范围。

【章名】第三章监造资质审查
第八条申请电力设备监造的单位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电力工程设备监造单位资质申请表(附件一);
2.监造单位章程、营业执照、验资报告;
3.技术装备情况表、验资证明、财务报表、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
4.质保体系;
5.监造业绩:由建设单位或工程的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6.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资料。

第九条监造单位的资质实行申报和审批制度。

申报单位填写《电力工程设备监造单位资质申请表》并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上报部资质审查办公室,部资质审查领导小组负责审批。

在审批资质证书时,核定监造设备范围。

第十条经审查合格的监造单位,由部资质审查领导小组颁发《电力工程设备监造单位资质证书》。

《电力工程设备监造单位资质证书》正本一份和副本两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监造单位按照《电力工程设备监造单位资质证书》所核定的监造范围进行监造。

第十二条监造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时,应在分立、合并后三个月内向监造资质管理部门办理资质注销手续,并根据本规定重新申请新单位资质。

第十三条监造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等,应在变更一个月内到监造资质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租、转让、出卖《电力工程设备监造单位资质证书》。

【章名】第四章监造单位的资质管理、监督
第十五条申请资质证书的单位,必须将资质审查申请报告,按隶属关系由主管机关签署意见后,报电力工业部电力工程设备监造资质审查管理办公室。

第十六条监造单位的资质等级由电力部设备监造资质领导小组每年审核一次。

对于达不到原定资质等级标准或因监造单位的责任所监造设备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的单位,资质管理部门将降低其监造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监造单位连续两年未承接监造任务,资质证书自动作废。

第十七条人员素质、管理水平和业绩等已达到高一级标准的监造单位,可在核定资质等级时申请升级。

第十八条未取得监造资质的单位不得承担电力系统设备监造业务,电力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相应设备监造任务。

第十九条已领取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为无证单位或个人提供证书和图章,不得超越核定的范围承揽监造业务,违者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章名】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电力工业部资质审查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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