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失填补原则
损失填补原则.
• 2.损失填补原则的作用
• (1)当被保险人只有受到保险事故所致损 失时,才能得到补偿;(2)补偿与损失在 量上应相当,即保险人的补偿使被保险人 的损失恢复至承保危险发生前的状况,在 保险人方面而言,不得于损失额度以下履 行保险给付义务;在被保险人一方而言, 禁止不当得利
二、损失填补的范围
• 1.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 • 实际损失,通常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保险金额不得
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本案所涉及的车损保险条款中
明确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故该保险金额应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
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原按投保时按新车购置价确定的保险金额超过该
实际价值部分无效。
•
• 这份判决说明,周定海的车按88920元的新车价投的保, 投保时其中真正有效的部分是20896.2。那么其中超过 20896.2部分的68023.8元所谓的保险金额是无效的。
• 即以新的标的替代已受损失的标的。在玻 璃保险中,保险人损失填补的方式体现在 以给被保险人换装玻璃窗等为合同义务的 履行。
• 4.重置
• 即保险人通过修复或重建被毁损的财物来 进行损失填补。该方法以保险人将财产恢 复至损失前的状态为给付义务的履行。
• 车身险的折旧问题 案例
• 浙江宁波的周定海2001年花14万元买了一辆新车并连续9年在中国人民财产
•
周定海觉得,保险公司让车主投了超出有效范围的保
险,一旦出险就说超出车辆实际价值的投保无效。但如果
车主根本没出险,或者出的险理赔金额根本没达到车辆实
际价值,保险公司就把根本无效的保险金额所对应的保费
白白装进了自己的口袋。
•
车主 周定海
•
法院说多收了我这个保险费,对吧,保险公司退出了
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是什么
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是什么 ⼀、什么是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含义包含两层:⼀是只有保险事故发⽣造成保险标的毁损致使被保险⼈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才承担损失补偿的责任;否则,即使在保险期限内发⽣了保险事故,但被保险⼈没有遭受损失,就⽆权要求保险⼈赔偿。
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质的规定。
⼆是被保险⼈可获得的补偿量,仅以其保险标的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即保险⼈的补偿恰好能使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保险事故发⽣之前的状态,⽽不能使被保险⼈获得多于或少于损失的补偿,尤其是不能让被保险⼈通过保险获得额外的利益。
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量的限定。
损失补偿原则主要适⽤于财产保险以及其他补偿性保险合同。
⼆、坚持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 (⼀)坚持损失补偿原则,有利于实现保险的基本职能。
补偿损失是保险的基本职能之⼀,损失补偿原则恰好体现了保险的基本职能,损失补偿原则的质的规定和量的限定都是保险基本职能的具体反映。
也就是说,如果被保险⼈由于保险事故遭受的经济损失不能得到补偿,就违背了保险的宗旨。
损失补偿原则约束保险⼈必须在合同约定条件下承担保险保障的义务,履⾏保险赔偿责任;对被保险⼈⽽⾔,该原则保证了其正当权益的实现。
(⼆)坚持损失补偿原则,有利于防⽌被保险⼈通过保险获取额外利益,减少道德风险。
损失补偿原则的质的规定性在于有损失则赔偿;⽆损失则不赔偿;其量的规定性将使被保险⼈因损失所获得的补偿,不能超过其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使被保险⼈只能获得与损失发⽣前相同经济利益⽔平的赔偿。
因此,该原则可以防⽌被保险⼈利⽤保险⽽额外获利,有效抑制了道德风险的发⽣。
三、影响保险补偿的因素 保险⼈在履⾏损失补偿义务过程中,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这些因素主要有: (⼀)实际损失 以被保险⼈的实际损失为限进⾏保险补偿,这是⼀个基本限制条件,即当被保险⼈的财产遭受损失后,保险赔偿应以被保险⼈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
在实际赔付中,由于财产的价值经常发⽣变动,所以,在处理赔案时,应以财产损失当时的实际价值或市价为准,最新保本理财产品,按照被保险⼈的实际损失进⾏赔付。
损失补偿原则的实施要点
损失补偿原则的实施要点
1、认定责任:责任人和被损害人互相认定,不可进行拖延。
2、适当偿付:责任人应依法足额依法偿付损害赔偿金,以保障被损害人的合法权益。
3、维护权利:责任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维护受损害人的权利,不得进行隐瞒、掩饰。
4、无穷赔偿:若责任人违反合同或法律法规,对受损害人造成重大损失时,应按照无穷赔偿原则支付损害赔偿金。
5、及时理赔:责任人应及时解决被损害人的损失问题,不可将此搁置。
6、补偿标准:损害赔偿金的额度应根据实际情况认定,但不可低于有关标准。
7、以合理支付为原则:责任人应以合理的方式支付损害赔偿金,不可擅自超过被损害人提出的要求。
8、保护受害人: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损害赔偿义务,保护受损害人免受进一步损失。
损失填补原则探微
法学评论(双月刊)2006年第2期(总第136期)损失填补原则探微黄 军3 李 琛33内容提要:损失填补原则,是保险法上最重要的法律原则之一,包括三个层面的基本涵义,具有禁止不当得利、控制道德危险和维护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
对于保险人的损失填补责任,具有法定和约定的限度。
另一方面,损失填补原则在保险法领域存在着适用例外,包括量的例外和质的例外。
围绕着损失填补原则之例外,学说上存在着绝对说、相对说以及修正绝对说的争议,这些争议对于深化对保险、保险利益和损失等概念的认识,颇有助益。
主题词:损失填补原则 不当得利 道德危险 生活充满变数,风险无处不在,损失常于不经意间不期而至。
保险的起源即在于分散风险,藉由保险制度集合多数具有相同风险的经济单位(危险共同体),共同分担任一经济单位因风险发生所遭受的损失。
可见,保险的意旨主要在于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导致的损失。
鉴于此,在保险领域,一直将损失填补原则(Princi p le of I nde mnity)视为最重要的法律原则之一。
损失填补原则,是诸多保险(尤其是财产保险)中最重要的概念之一。
①财产保险系以损失填补为基础,而损失填补也是财产保险的唯一目的。
英国最高法院法官布莱特曾指出:“补偿(I nde mnity)是‘掌握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法所应用的每一规则的真正基础是:火险或水险保单内所包含的保险合同是一种补偿合同,仅此而已。
要是有人提出一个与之不同的观点,也就是说,它要么阻碍被保险人获得足额补偿,要么给予被保险人超过其应获得的全部金额的补偿。
这种观点肯定是错误的。
”②保险法上诸多制度均派生于损失填补原则,譬如,复保险、超额保险、保险竞合及保险代位等。
本文简要分析了损失填补原则的相关法律问题,以期能有助于我国保险法制的完善。
一、损失填补原则的涵义损失填补原则,一如其名,是指保险制度的宗旨,在于填补被保险人所受损失使因保险事故发生所致损失,给被保险人造成的冲击降至最低限度,因此,需要填补损失的程度将视损失之大小而定,无损失则不填补,故保险契约可谓补偿契约。
保险人损失补偿的三个限制及处理原则
保险人损失补偿的三个限制及处理原则保险,这个词儿听起来可能有点儿正式,实际上就像是咱们生活中的“安全网”,让人觉得踏实。
不过,保险的补偿并不是说说就能来的,里面还有些讲究呢。
今天咱们就来聊聊保险人损失补偿的三个限制以及处理原则,希望让大家对这块儿有个清晰的认识,也别再一头雾水了。
1. 保险人的损失补偿限制1.1 合同约定限制首先,保险合同就像一份“共识协议”,双方都得遵守。
如果你在合同上写的和实际情况不一致,比如说你投保的是家里的小猫小狗,但结果你去报了辆豪车的损失,那可就有点儿“自作自受”了。
保险公司可不会无缘无故掏钱,合同上怎么写的,他们就怎么办。
这就好比是签了字的协议书,不能随便改来改去。
1.2 损失程度限制再来聊聊损失的程度。
这事儿就像是运动会,你的成绩决定了你能得什么奖。
在保险的世界里,损失也要分轻重缓急。
如果你的房子被风刮了一点儿,可能只能补偿个小数目,而如果遭遇了大火,损失惨重,保险公司才会动真格的。
就算你非常心痛,保险公司也会根据实际损失来给你评估,而不是按照你当时哭得撕心裂肺的程度来决定的。
2. 处理原则2.1 原则一:不得超过实际损失说到处理原则,第一条就是不得超过实际损失。
想象一下,你丢了个手机,保单上写的是一千块的赔偿,可是你手机价值三千。
这时候你可别想着“一损俱损”,要知道,保险公司只赔你一千。
可不是他们抠门,而是法律规定了这一点。
就像买水果,秤上怎么称就得按这个数结账,不能凭个人情绪来改变。
2.2 原则二:及时报案其次是及时报案。
这就像是发现了好吃的甜品,得趁热吃,冷了就没意思了!发生了损失,第一时间联系保险公司,提供相关证明,才能顺利获取补偿。
不然时间一拖,可能就成了“老掉牙的事”,保险公司还得问你“你到底是吃了啥”。
3. 保险人的责任限制3.1 法律规定限制最后,咱们得提到法律规定的限制。
这就像是规矩,不能随便违反。
保险公司可不是随便说赔就赔,法律上有些事情是他们无法承担的,比如故意行为或不合法的活动。
保险基本原则之损失补偿原则
权利代位产生旳条件:
• 损害事故发生旳原因、受损旳标旳,都属于保险责 任范围;
• 保险事故旳发生是因为第三者旳责任造成旳,肇事 方依法应对被保险人承担民事损害补偿责任;
损失补偿原则(principle of indemnity)
损失补偿原则旳涵义 为何要坚持损失补偿原则? 怎样坚持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旳基本内容 损失补偿原则旳派生原则
代位追偿原则 反复保险分摊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旳涵义
1、什么叫损失补偿原则?
保险协议生效后,假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旳 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协议约定,取得全方 面、充分旳补偿;保险补偿是弥补保险人因为 保险标旳遭受损失而失去旳经济利益,被保险 人不能因保险补偿而取得额外旳利益。
• 对保险事故旳发生和保险标旳旳损失负有民事补偿 责任旳第三者,能够是法人,也能够是自然人。可 能是第三者旳侵权行为、不推行协议要求旳义务、 不当得利行为及其他依法应承担补偿责任旳。
• 一般地,国家立法都有限制。---保险人不得向被保 险人旳家庭组员或其构成人员行使代位追偿权,除 非他们有意造成保险事故旳发生。
百分比补偿方式:按保险金额与损失当初旳保险 价值旳百分比计算补偿金额。
补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损失当初旳 保险价值)
保障程度越高,补偿金额也越接近损失金额。 被保险人若想得到充分旳补偿,就必须按财产旳实
际价值足额投保。
4、损失补偿原则旳例外
➢ 人身保险:
➢ 人身保险是给付性协议;
为何要坚持代位追偿原则?
➢ 预防被保险人因为保险事故旳发生,从保险人 和第三者责任方同步取得补偿而额外获利;
损失填平原则的核心内容
损失填平原则的核心内容
1. 啥叫损失填平原则?就好比你掉了一百块钱心疼得要命,然后突然又捡到了一百块,心里一下子就平衡了嘛!比如说你做生意亏了一笔钱,那你就得想办法从其他地方赚回来填补这个亏空呀!
2. 损失填平原则真的很重要啊!就像建房子少了一块砖,你得赶紧找一块合适的补上呀!比如你不小心弄坏了朋友的东西,那不得买个一样的去补偿人家嘛!
3. 这个损失填平原则可不是随便说说的呀!好比你走路摔了一跤,摔破了膝盖,那你得赶紧处理伤口让它好起来呀!比如说你在工作中犯了个错误导致业绩受损,那就要努力提升业绩来填平呀,不然怎么行呢!
4. 真的要好好理解损失填平原则哦!就像你肚子饿了要吃东西填满肚子一样!例如你股票亏了不少,那你就得通过其他投资渠道来让资金恢复嘛!
5. 损失填平原则真的很关键呀!就仿佛车子轮胎破了个洞,得赶紧补好才能继续跑呀!好比你在旅游时丢了贵重物品,那得想办法节省开支或者赚点外快来填平损失呀!
6. 一定要重视损失填平原则呀!这就跟生病后要吃药恢复健康一样!比如说你的手机摔坏了,那不得花钱去修或者买个新的来让使用恢复正常嘛!
7. 损失填平原则可不能小瞧啊!像拼图缺了一块就不完整了,得赶紧找对那块拼上去呀!比如你因为自己的疏忽错过了一个重要机会,那就要寻找别的机会来弥补呀,能不重视吗?
8. 损失填平原则真的超级重要的嘞!好比船有了个漏洞,不补上可就要沉了呀!像是你冲动消费买了个贵东西后悔了,那不得想办法多赚钱来填上这个消费的坑嘛!
9. 所以说呀,损失填平原则真的太重要啦!就像打仗的时候失去了一块阵地,必须得夺回来呀!比如你在人际关系中犯了错让别人不高兴了,那得赶紧做些让对方开心的事来填平这个不愉快呀!总之,就是不能让损失一直存在呀,要赶紧想办法填平!。
保险法医疗费补偿原则
保险法医疗费补偿原则一、实际损失填补原则实际损失填补原则是指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的实际医疗费用进行补偿,以填补其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所产生的实际经济损失。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实际支出进行赔付,不会超出实际损失的范围。
二、保险金有限原则保险金有限原则是指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规定的最高赔偿限额,即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赔付不会超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最高赔偿限额。
这一原则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因过度医疗而产生不当得利的情况。
三、禁止不当得利原则禁止不当得利原则是指被保险人不能通过医疗保险获得超过实际损失的利益。
在保险实践中,保险人会对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进行严格的审核,以防止被保险人通过医疗保险获得不正当的利益。
四、分摊原则分摊原则是指在医疗保险中,当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意外伤害需要多次治疗时,保险人只对其中一次的医疗费用进行赔付,而不会对同一疾病或意外伤害产生的多次医疗费用进行重复赔付。
五、最高额限制原则最高额限制原则是指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规定的最高赔偿限额,即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赔付不会超过该最高赔偿限额。
这一原则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因过度医疗而产生不当得利的情况。
六、保证保险金及时赔付原则保证保险金及时赔付原则是指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理赔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核并支付保险金。
这一原则是为了确保被保险人能够及时获得医疗费用的补偿,以减轻其经济负担。
七、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相结合原则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相结合原则是指医疗保险应当与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以确保经济困难的患者能够得到必要的医疗救治。
在这一原则下,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救助,以弥补医疗保险的不足。
八、妥善处理医疗费用补偿与定额给付的关系原则在医疗保险中,医疗费用补偿与定额给付是两种不同的给付方式。
妥善处理两者的关系是医疗保险的重要原则之一。
一般来说,医疗费用补偿方式更加符合医疗保险的本质,能够更好地保障患者的利益。
而在特定情况下,定额给付方式则可以作为补充,以满足特定的需求。
保险基本原则之损失补偿原则
如果保险人从第三者责任方追偿的金额大于其对被保险人的赔偿,则超出的部分应归被保险人所有。
如果第三者造成的损失大于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时,被保险人有权就未取得部分对第三者请求赔偿。
保险人在代位追偿中的权益范围
代位追偿的取得有两种方式:当然代位、请求代位。
我国属当然代位,实践中的“权益转让书”并非要件。
以被保险人重新购置或重建保险标的所需支付的全部费用或成本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
施救费用的赔偿:
扩展了损失补偿的范围与额度。
代位追偿(suborgation )原则;
重复保险(double insurance)分摊(contribution)原则。
01
02
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权利代位;
物上代位。
代位追偿原则
物上代位权的取得:
01
委付以保险标的推定全损为条件;
02
委付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须在法定时间内提出)
03
委付应就保险标的的全部;
04
委付不得附有条件;
05
委付必须经过保险人的同意;
委付成立的条件:
保险人将被保险人对该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移接收。
被保险人有权要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全额赔偿;
02
03
重复保险原则上是不允许的,但事实上却是存在着。
由于投保人的疏忽、为了求得更大的安全感(善意重复保险);
为谋取超额赔款(恶意重复保险)。
各国保险立法对此都有规定。 我国《保险法》规定: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什么叫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各保险人应采取适当的分摊方法分配赔偿责任,使被保险人既能得到充分的补偿,又不会超过其实际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保险实务-损失补偿原则
案例分析
李某将所住房屋和家庭财产分别向甲乙两个保险公司投保, 投保时房屋市场价值5万元,保险金额5万元;家庭财产价值 10万元,保险金额6万元。保险期间因失火房屋全部烧毁,家 庭财产也遭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失。 ①理赔时房屋市场价值跌至4万,保险公司赔多少? ②理赔时房屋市场价值涨至6万,保险公司赔多少?
分别为40万元和60万元,后再保险期内因保险事故损 失50万元,保单上约定采用赔款额比例责任制分摊。
• 则甲公司赔偿:50×[40/(40+60)]=20(万元); • 乙公司赔偿: 50×[60/(40+60)]=30 (万元)
(1)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保
额:甲公司
2万
+
乙公司 8万
+
丙公司 10万
➢赔偿额=(500-300)*100=20000
(2)免责限度赔偿
• 保险人事先规定一个免责限度,超过这个限度才
赔偿。
• 1、相对免赔: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超过规定的免
赔额度,保险人按全部损失予以赔偿。
• 损失<免赔额 一分不赔 • 损失﹥免赔额 • 赔损失-0=实际赔偿 •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率(损失率大于免赔率)
的实际价值计算,最高赔偿金额为保险金额;
• 合理费用为施救费用与诉讼费用; • 其他费用是指为了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所
支付的受损保险标的检验、估价、出售等费用。
(三)损失赔偿的方式
• 财产损失赔偿方式有以下几种: • 1.第一损失赔偿方式。即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
照实际损失赔偿。
• 该赔偿方式比较简便,但不够准确,适用于家庭
• 例如: • A、B两家保险公司承保同一财产,A公司的保额
为4万元,B公司保额为6万元,实际损失额为5万 元。A公司在无B公司承保的情况下应赔偿4万元, B公司在无A公司承保的情况下应赔5万元。
由案例看我国财产保险合同中的损失填补原则
由案例看我国财产保险合同中的损失填补原则刘世伟郝义华【基本案情】2013年12月31日,王明昌驾驶其中华牌小轿车在东方路潍坊产权交易中心院内倒车时,与停在其后的辛大伟驾驶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
王明昌倒车时未保证安全,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事后,无责方辛大伟就奔驰牌小轿车的车辆损失通过交警部门出具评估结论,评估结论显示:奔驰牌小轿车左前大灯、左前保险杠等部分严重损坏,损失价值为59560元。
王明昌按照上述评估报告确定的金额向辛大伟赔偿了其车损后,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付范围内,要求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保险公司以现场查勘时发现奔驰牌小轿车受损部位存在陈旧性伤痕为由向王明昌出具了拒赔通知。
王明昌持事故责任认定书、奔驰车的车损评估报告及其已经按照评估结论向无责方辛大伟全额赔偿车损价值的书面证明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在该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依法申请了事故车辆受损部位陈旧性伤痕及配件使用性质鉴定。
相关鉴定部门根据两车车体痕迹的位置、高度、形态、受力方向等,结合事故现场图,认为中华牌小轿车的碰撞痕迹跟奔驰车的碰撞痕迹相符,奔驰车的损失与事故存在关联性,但认为被检的奔驰车所实际更换配件的使用性质为二手车拆车市场回购件,即奔驰车未实际更换新件,而是使用了二手车市场拆车回购配件。
因此,保险公司主张以奔驰车在事故发生后实际更换配件的价值即二手车回购件价值进行赔偿。
而原告认为虽然奔驰车是用旧件维修的,但是,车辆损失价值与车主是否用旧件维修所花费的价值不是同一概念,如何维修,用旧件或是新件维修是当事人的权利,而用旧件维修所花费的价值并非是保险公司理赔的依据,被告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评估报告的价值进行赔付。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就本案机动车商业损失险保险合同而言,被保险人的预期合同利益是维护投保财产的价值状态不因意外事故发生减损,投保车辆在交通事故中发生毁损后,投保财产价值状态的减少是被保险人已经发生的客观实际损失,本案交警部门委托评估的评估报告即证明了被保险人的财产减损价值。
损失补偿原则是什么
损失补偿原则是什么 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最基本的原则之⼀,当我们需要保险的时候⾸先就会⽤到这个原则,因为它是与我们⾃⾝利相关联的,下⾯⼩编就带⼤家了解⼀下损失补偿原则的相关知识。
损失补偿的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指当被保险⼈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失时,其从保险⼈处所能获得的赔偿只能以其实际损失为限。
损失补偿原则主要适⽤于财产保险以及其他补偿性保险合同。
基本含义包含两层:⼀是只有保险事故发⽣造成保险标的毁损致使被保险⼈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才承担损失补偿的责任,否则,即使在保险期限内发⽣了保险事故,但被保险⼈没有遭受损失,就⽆权要求保险⼈赔偿。
这是损失补偿原则质的规定。
⼆是被保险⼈可获得的补偿量仅以其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保险事故发⽣之前的状态,⽽不能使被保险⼈获得多于或少于损失的补偿,尤其是不能让被保险⼈通过保险获得额外的收益。
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量的限定。
保险⼈在运⽤补偿原则时,应掌握⼏个限度:经济补偿应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额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
此外,补偿原则还有分摊原则、代位求偿原则、委付原则等派⽣原则。
在重复保险的条件下,为了避免被保险⼈因保险事故获得超额赔偿,因此采⽤顺序、限责和分摊等原则。
代位求偿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时,保险⼈向被保险⼈赔偿保险⾦以后,在赔偿⾦额范围内取代被保险⼈的地位⾏使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委付是被保险⼈在发⽣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时,将保险标的物的⼀切权利连同义务移转给保险⼈⽽请求保险⼈赔偿全部保险⾦额的法律⾏为。
损失补偿原则内容 (1) 保险赔偿⾦额应当公平合理,充分补偿,协商⼀致。
所谓公平合理,充分补偿,就是说保险⼈在保险事故发⽣后的具体赔偿数额应当有利于保险⼈和被保险⼈的双⽅利益。
⼀⽅⾯,要充分补偿被保险⼈的实际损失,达到保险保障的⽬的。
另⼀⽅⾯,不能使赔偿数额超过实际损失,使被保险⼈获取额外收益⽽损害保险⼈的合法权益。
⾄于协商⼀致,则是说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额作为保险赔偿的最⾼限额,应由保险⼈和被保险⼈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协商确定。
损失填补原则
• 2.损失填补原则的作用
• (1)当被保险人只有受到保险事故所致损 失时,才能得到补偿;(2)补偿与损失在 量上应相当,即保险人的补偿使被保险人 的损失恢复至承保危险发生前的状况,在 保险人方面而言,不得于损失额度以下履 行保险给付义务;在被保险人一方而言, 禁止不当得利
二、损失填补的范围
• 1.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 • 实际损失,通常以损失发生时,受损财产
三、损失填补的方法
• 1.金钱给付 • 多数情形下,保险人采此方式,通常由保险人用
现金或支票的方式履行给付被保险人应得的保险 金额。 • 2.修理 • 在汽车保险中,保险人以修理为履行保险给付义 务的方式。在此情形下,保险人通过自己的汽车 修理厂,对被保险人车辆的修理为保险义务的履 行。
• 3.更换
保险公司骗我了。
•
周定海觉得,他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连续八年按14万的新车价投保,
其中车头部分连续八年按88920元投保,现在车头部分出了3万6的险却只给
赔付2万多元。明显不合理,于是起诉到了人民法院。
•
法院一审判决周定海按实际修理费用理赔的主张败诉。周定海不服判
决,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仍然判决周定海败诉。
却告知,车头部分要按折旧来计算赔款,只能赔20896.20元,这和实际修
理费相差了近1.6万元。原来保险公司经计算得出,周定海的车在出事故时 车头部分实际价值只值20896.2元,所以根据保险条款中,车损事故赔偿不 能超过车辆实际价值的规定,只能赔周定海20896.2元。
•
车主 周定海
•
投保按新车,理赔就是没有按照我这个新车保险理赔给我,那肯定是
• 即以新的标的替代已受损失的标的。在玻 璃保险中,保险人损失填补的方式体现在 以给被保险人换装玻璃窗等为合同义务的 履行。
第3章(4)损失补偿原则分解
第五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 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 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 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 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 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 的部分权利。
重复保险的概念 重复保险的特点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的含义 重复保险分摊的方式
第五十五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 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 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 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 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 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 保险费。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 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 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第四条 医疗保险按照保险金的给付性质 分为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定额给付型医疗保 险。 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是指,根据被保险人 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按照约定的标准确 定保险金数额的医疗保险。 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是指,按照约定的数 额给付保险金的医疗保险。 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的给付金额不得超过 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金额。
②先向保险人追偿:
保险金=实际损失 保险人取得全部代位追 偿权 保险金<实际损失 保险人以赔偿金为限取 得代位追偿权 保险人代位追偿的金额是以其对被保险人的赔 偿金额为限的 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方赔 偿的,被保险人继续保留索赔权 第六十条第三款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 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确保损失补偿原则的贯彻,避免
损失填平原则有何规定
一、损失填平原则有何规定民事损害赔偿这种赔偿是以弥补权利人的损失为目的,故这种赔偿也称为补偿性赔偿,其适用的赔偿原则是全部赔偿原则即填平原则,全部赔偿之后果即为填平。
填平就是将受害的损失全面填补,权利人损失多少,侵权人赔偿多少,使权利人在经济上不受损失。
填平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损失的数额在填补之前是确定的;(二)通过填补至填平,使权利人在经济上的损失消失。
填平原则所依据的是利益说,即差额论,即“被害人之总财产状况于有损害事故之发生与无损害事故下所之差额。
损害=利益,衡量损害即利益时,以被害人之二财产状况为准而求其差额”二、医疗事故侵权纠纷中的填平原则受案人民法院在对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侵权案件作出判决时,对于已经规定的赔偿项目,依照或参照相关法规确定的赔偿项目、范围进行赔偿额的确定,而对于未作规定,但实际必须发生的今后或终身护理费用,同时依据《民法通则》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作出了相应的判决。
这些判决结果及其依据完全符合我国民事侵权理论中有关损害赔偿的“填平”原则,或称为全部赔偿的原则。
依据可预见性理论,过失侵权人要对全部可预见的损害承担责任。
日本有学者认为,过失行为人可以预见到的全部损害可分为第一次侵害损害和后续损害。
第一次侵害损害是指和“权利”侵害不可分地结合在一起的损害,如必须支出的医疗费;后续损害是指第一次侵害成为原因,对同一受害者或第三者所产生的权利侵害(如误工费、陪护费和扶养费等)。
对于第一次侵害损害的判断,是根据第一次侵害是否在行为者违反的义务规范的保护目的的范围内。
对于后续侵害损害的判断,是根据其是否属于第一次侵害所设定的危险或其结果所创造出的危险的实现,以及其确定性和必要性。
三、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
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经济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补偿;保险赔偿是弥补保险人由于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而失去的经济利益,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质的规定性:有损失、有赔偿;无损失、无赔偿;•量的规定性:损失赔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而不能使其获得额外的利益。
注意:该原则只适用于补偿性合同,不适用于给付性保险合同(给付性合同又称非补偿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特定事件出现或者保险期届满,保险人就必须按照保险双方事先约定的保险金额支付保险金的合同。
)二、为什么要坚持损失补偿原则?•对当事人双方均有约束力。
•是保险的本质和职能的体现。
•有利于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盈利,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
三、损失补偿原则的内容(一)被保险请求损失赔偿的条件1.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
根据可保利益原则,财产保险不仅要求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而且要求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特别是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
2.遭受的损失必须是保险责任之内3.遭受的损失必须能用货币进行衡量(二)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的限度1.以实际损失为限当投保的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合同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其支付的保险赔偿款不得超过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
实际损失是根据损失当时的财产的实际价值来确定的,而财产的价值与市价有关,通常根据市价来估计和确定实际损失额,损失多少赔多少。
2.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是保险人承担陪偿责任的最高限额,所以保险赔款不能超过保险金额。
如;当损失的房屋价格上涨,房屋市价为100万元,但保险人实际损失是120万元,但由于保险金额100万元,所以以保险金额为限,赔付100万元。
3.以保险利益为限可保利益是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保险赔款不能超过被保险人对遭受损失的财产所具有的可保利益,如:房屋的实际价值100万元,因火灾而全损,但由于市场价格跌落,该房屋只值80万元,则保险人只能按市场价格进行赔偿80万元上述三个限额同时起作用时,其中金额最少的限额为保险赔偿的最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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却告知,车头部分要按折旧来计算赔款,只能赔20896.20元,这和实际修
理费相差了近1.6万元。原来保险公司经计算得出,周定海的车在出事故时 车头部分实际价值只值20896.2元,所以根据保险条款中,车损事故赔偿不 能超过车辆实际价值的规定,只能赔周定海20896.2元。
•
车主 周定海
•
投保按新车,理赔就是没有按照我这个新车保险理赔给我,那肯定是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区支公司进行了投保。 从2001年开始直 到2009年,8年时间,周定海的车每年的保险费都是按新车购置价14万元全 额计价缴付,其中车头部分是以新车价88920元作为保险金额。2009年,
这辆车发生车损事故。宁波市价格认定中心对车辆损失作了评估,认定车
头部分损失为36000多元。事故结案后,周定海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业务员
• 2.损失填补原则的作用
• (1)当被保险人只有受到保险事故所致损 失时,才能得到补偿;(2)补偿与损失在 量上应相当,即保险人的补偿使被保险人 的损失恢复至承保危险发生前的状况,在 保险人方面而言,不得于损失额度以下履 行保险给付义务;在被保险人一方而言, 禁止不当得利
二、损失填补的范围
• 1.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 • 实际损失,通常以损失发生时,受损财产
保险公司骗我了。
•
周定海觉得,他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连续八年按14万的新车价投保,
其中车头部分连续八年按88920元投保,现在车头部分出了3万6的险却只给
赔付2万多元。明显不合理,于是起诉到了人民法院。
•
法院一审判决周定海按实际修理费用理赔的主张败诉。周定海不服判
决,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仍然判决周定海败诉。
• 即以新的标的替代已受损失的标的。在玻 璃保险中,保险人损失填补的方式体现在 以给被保险人换装玻璃窗等为合同义务的 履行。
• 4.重置
• 即保险人通过修复或重建被毁损的财物来 进行损失填补。该方法以保险人将财产恢 复至损失前的状态为给付义务的履行。
• 车身险的折旧问题 案例
• 浙江宁波的周定海2001年花14万元买了一辆新车并连续9年在中国人民财产
所在地的市场价格为准。在人身保险中, 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准。 • 2.合理费用 • 主要指施救费用与诉讼费用。我国保险法 第42条第2款规定:“”第51条规定:“”。
• 3.其他费用57/2
• 为确定保险人给付义务的范围内的损失所 支出的关于受损标的的检验、估价等费用。
• 保险标的的自身损失与费用是不同的,费 用支出的最高限额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 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损失填补原则
• 一、损失填补原则的概念与作用
• 1.损失填补原则
• 损失填补原则是指保险事故发生使被保险人遭受 损失时,保险人必须在其承担的保险给付义务范 围内履行合同义务,对其所受实际损失进行填补; 而保险人履行给付义务旨在弥补被保险人因承保 危险发生所失去的利益,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给 付义务的履行而获得额外利益。损失填补原则是 贯穿于保险合同法立法、司法以及当事人订立到 履行保险合同的整个过程中的一项基本准则。
没出事呢,它不是收下了。那我算了一下我8年9年了这个
保险它又收我多少钱,它可能退给我吗?
•
周定海的律师认为,如果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判决
合同超出投保时车辆实际价值部分的投保无效,那么保险
公司就涉嫌欺诈。
• 补偿原则的范围(意外伤害、住院保险) 案例
• 补偿原则的派生要求
– 超额保险 – 不足额保险的比例赔付 – 代位求偿 – 委付
•
判决书中明确写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保险金额不得
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本案所涉及的车损保险条款中
明确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故该保险金额应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
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原按投保时按新车购置价确定的保险金额超过该
实际明,周定海的车按88920元的新车价投的保, 投保时其中真正有效的部分是20896.2。那么其中超过 20896.2部分的68023.8元所谓的保险金额是无效的。
三、损失填补的方法
• 1.金钱给付 • 多数情形下,保险人采此方式,通常由保险人用
现金或支票的方式履行给付被保险人应得的保险 金额。 • 2.修理 • 在汽车保险中,保险人以修理为履行保险给付义 务的方式。在此情形下,保险人通过自己的汽车 修理厂,对被保险人车辆的修理为保险义务的履 行。
• 3.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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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定海觉得,保险公司让车主投了超出有效范围的保
险,一旦出险就说超出车辆实际价值的投保无效。但如果
车主根本没出险,或者出的险理赔金额根本没达到车辆实
际价值,保险公司就把根本无效的保险金额所对应的保费
白白装进了自己的口袋。
•
车主 周定海
•
法院说多收了我这个保险费,对吧,保险公司退出了
多部分保险费给我,你说我出了事了,它退给我,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