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国社区矫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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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犯罪青少年社区矫正的经验与启示

国外犯罪青少年社区矫正的经验与启示

国外犯罪青少年社区矫正的经验与启示作者:洪令凯来源:《科学与财富》2020年第08期摘要:我国社区矫正试行已有近十年,目前尚未形成适合未成年人(青少年)特点的社区矫正体制,与发达国家相比有很大差距,通过对国外青少年社区矫正的探究,希望对我国有所启发。

关键词:犯罪青少年;国外;社区矫正青少年时期是人生的重要时期,求知欲强、强烈要求民主、喜欢探险、追求新鲜刺激,具有极强的可塑性;当然,青少年的人生观、价值观尚未完全定型,极易受外界的环境的影响,基于青少年的心理特征,给予适当的教育和矫正,即可取得显著效果,这为青少年的社区矫正提供了很大的发展空间。

对于青少年的专门社区矫正体系,我国尚未建立,但在国外,青少年的专门社区矫正体制早有涉及。

澳大利亚的青少年司法部与司法委员会并列,辖37个拘留中心、35个社区服务部、2个强化工作部门,280名职员负责18岁以下的约300名在押犯;法国为初犯建立了一个分类中心,建立了青少年犯的“监狱学校”;英国为了青少年专门设置了“监督”矫正刑;德国十分重视青少年的保护工作,对少年犯采取阶梯式处遇,对定罪量刑的少年犯规定了完善的缓刑制度等。

近年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各种不稳定因素增多,青少年犯罪率也有所上升,这说明建立适合我国专门的青少年社区矫正的可行性和急迫性。

尽管我国的刑罚制度中包含了如管制、缓刑、假释等与社区矫正相关的内容,但“社区矫正”作为一项制度被独立提出,却是近十年才有的。

法律层面“社区矫正”明确表述的缺失给“青少年社区矫正”的概念界定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但也正是基于这种困境,为明确上述概念而进行的讨论在当前才显得尤为重要。

一、国外非政府组织参与青少年社区矫正的模式(一)美国的青少年法院和社区矫正制度美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同青少年缓刑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是分不开的。

美国的青少年社区矫正项目始于 1899 年未成年人法院的建立。

法官在青少年法院有权作出缓刑、居中制裁等多种判决方式,这些方式都需要社会力量的辅助。

国外社区矫正的经验和问题

国外社区矫正的经验和问题

国外社区矫正的经验和问题陈和华叶利芳一、国外社区矫正的经验社区矫正在发达国家和地区已经有较长的历史。

早在18世纪后半叶,英国进步的监狱改革家约翰·霍华德就提出过反对监狱非人道化刑罚的监狱改革理论,促进了对罪犯的人道化待遇。

19世纪后半期,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矛盾激化及西方国家犯罪现象的急剧增加,刑事近代学派的奠基人龙勃罗梭运用人道主义和实证主义方法,深入探究了犯罪的深层个性原因,论证了教育、劳动等社会因素对于矫治罪犯心理及行为倾向的重要作用,引发了以李斯特为代表的近代刑事学派的产生,以及缓刑、假释、不定期刑、保安处分等一系列现代刑法制度的出现。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人类对战争期间各种不幸和灾难的清理和反思,对于个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日益成为各国法律的主题。

在欧洲大陆国家出现了强调保护社会免受犯罪侵害,主张对犯罪人进行再社会化并实行人道的刑事词法处遇的社会防卫学派。

与此同时,美国受医疗模式、标签理论、以及中间刑法制裁措施等因素启发和影响,社区矫正制度也日趋完善。

联合国及其有关下属组织,在总结各国非监禁性刑罚经验的基础上,于1955年举办的联合国待遇大会上通过了《因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在1966年第21届联合国大会上通过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1980年第六届预防犯罪和罪犯处遇大会上通过了关于《减少关押矫正及其对剩余囚犯的影响》报告。

在这些重要文献中,均强调了实行社区矫正的必要性和重要作用。

20世纪下半叶以来,社区矫正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词法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以及我国的香港、台湾等地区,得到了多样的普及和发展。

到2000年时,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纳入社区矫正的非监禁人数已大大超过监狱中的监禁人数,完成了由以监禁刑为主向非监禁刑为主的历史性转化[1]。

总体而言,这些国家的社区矫正有如下特点和经验。

(一)社区矫正种类的宽泛性和递进性西方各国在社区矫正种类的设计上具有宽泛性和递进性的特点。

国外社区矫正的经验和问题

国外社区矫正的经验和问题

国外社区矫正的经验和问题陈和华叶利芳一、国外社区矫正的经验社区矫正在发达国家和地区已经有较长的历史。

早在18世纪后半叶,英国进步的监狱改革家约翰·霍华德就提出过反对监狱非人道化刑罚的监狱改革理论,促进了对罪犯的人道化待遇。

19世纪后半期,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矛盾激化及西方国家犯罪现象的急剧增加,刑事近代学派的奠基人龙勃罗梭运用人道主义和实证主义方法,深入探究了犯罪的深层个性原因,论证了教育、劳动等社会因素对于矫治罪犯心理及行为倾向的重要作用,引发了以李斯特为代表的近代刑事学派的产生,以及缓刑、假释、不定期刑、保安处分等一系列现代刑法制度的出现。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人类对战争期间各种不幸和灾难的清理和反思,对于个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日益成为各国法律的主题。

在欧洲大陆国家出现了强调保护社会免受犯罪侵害,主张对犯罪人进行再社会化并实行人道的刑事词法处遇的社会防卫学派。

与此同时,美国受医疗模式、标签理论、以及中间刑法制裁措施等因素启发和影响,社区矫正制度也日趋完善。

联合国及其有关下属组织,在总结各国非监禁性刑罚经验的基础上,于1955年举办的联合国待遇大会上通过了《因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在1966年第21届联合国大会上通过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1980年第六届预防犯罪和罪犯处遇大会上通过了关于《减少关押矫正及其对剩余囚犯的影响》报告。

在这些重要文献中,均强调了实行社区矫正的必要性和重要作用。

20世纪下半叶以来,社区矫正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词法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以及我国的香港、台湾等地区,得到了多样的普及和发展。

到2000年时,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纳入社区矫正的非监禁人数已大大超过监狱中的监禁人数,完成了由以监禁刑为主向非监禁刑为主的历史性转化[1]。

总体而言,这些国家的社区矫正有如下特点和经验。

(一)社区矫正种类的宽泛性和递进性西方各国在社区矫正种类的设计上具有宽泛性和递进性的特点。

美国社区矫正官制度对中国的启示

美国社区矫正官制度对中国的启示

美国社区矫正官制度对中国的启示江山河*【内容摘要】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是社区矫正的中坚力量,是社区矫正成功与否的重要决定因素。

美国的社区矫正正规化和职业化过程是通过社区矫正官的录用和培训、维持社区矫正官的声望和待遇实现的,在此基础上才能保障社区矫正官履行职责。

美国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面临的问题可以为中国所借鉴,有必要提高中国社区矫正社工的地位和待遇、完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知识体系、重视社区矫正领域的科学评估、减少社区矫正官的工作压力和精神压力。

为了保证社区矫正的质量,中国不应当给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过高的工作量,也要保障社区矫正对象所在社区环境有利于开展矫正工作。

【关键词】美国社区矫正官社区矫正中国缓刑法假释法社区矫正官(Correctional Officers),包括缓刑官与假释官,是美国社区矫正的中坚力量,是社区矫正可否成功的重要决定因素。

在美国,社区矫正官直接参与量刑前调查,量刑评估及判刑后的矫治。

素质好,热爱本职工作的矫正官会积极与社区服刑人员建立互信关系,热心帮助和推荐他们重获教育,发展技能,寻找就业,参与矫治,也积极帮助他们回归家庭,解决住房等生活必需要素,并与社区建立良好关系。

研究表明,这种将监管与关爱相结合的矫正模式有助于帮助社区服刑人员重新回归社会,减少违规违法行为,并降低重新犯罪率。

①相反,素质一般,对本职工作缺乏热心或满意度的矫正官会对工作不积极,迟到、早退、磨洋工,对社区矫正缺乏主动性,对矫正对象只注重看管和处罚,不注重关爱和帮助。

②矫正官的这种工作态度和监管方式不利于罪犯回归社会。

正因为社区矫正官直接关系社区矫正的成败,他们的选择,培训,工作态度等一直受到政策决策者及学者的关注。

本文首先介绍美国社区矫正官早期的起源,选择和发展。

然后描述美国社区矫正官当前的选择、培训、工资待遇、工作职责、工作压力等。

最后讨论美国社区矫正官的发展和现状对中国的启示和警示。

一、美国社区矫正官的起源和演变美国社区矫正的起源和建立离不开志愿者的参与和推动。

外国社区矫正的形式

外国社区矫正的形式

社区矫正的其他形式一、社区服务及其特点社区服务是指由法庭判决犯罪人到社区中进行一定时间无偿劳动的非监禁刑措施。

一些研究者认为,社区服务有两种历史传统:一是命令犯罪人补偿或者赔偿犯罪造成的损失;而是把无偿劳动作为一种惩罚。

前一种历史传统可以追溯到古代巴比伦、希腊、罗马和犹太人的法律。

这些法律都包含了让犯罪人进行补偿的内容。

在17世纪早期,英格兰的犯罪人会“被劝说”加入皇家海军,一次免受正式的惩罚。

在一些情况下,犯罪人会被运送到英国的殖民地,充当自由殖民者的仆人。

后一种历史传统可以追溯到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西方国家。

1966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阿拉梅达县的法院对女交通肇事犯罪人判处社区服务。

但是,这种措施的正式使用,是在英国。

1972年的英国《刑事司法法》首先规定了社区服务措施。

现在,在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荷兰、丹麦、挪威、德国、法国、葡萄牙等国家,都有社区服务方面的制度。

社区服务是最为典型的社区矫正方式之一,它的基本特点是:1、司法性从一些国家的情况来看,社区服务通常是由法庭判决的,是一种司法制裁措施,而不是行政制裁方式。

法官通过发布“社区服务令”的形式,判决犯罪人到社区中进行劳动。

在社区服务令中,明确规定劳动的场所、劳动的内容、劳动的时间等内容。

2、社区性社区服务活动是在社区中进行的。

在许多情况下,犯罪人的社区服务活动是在社区中的非营利机构中进行的,例如,医院、养老院、学校、教堂、慈善机构等。

但是,也不完全限于特定的社区机构。

在许多情况下,犯罪人的社区服务就是在社区环境中进行的,例如,让犯罪人清扫社区的道路,清除社区建筑物上的乱涂乱画,修剪社区的公共绿地和树木,收集社区中的垃圾,修理路灯和社区的其他照明设施,清理下水道等。

3、无偿性社区服务是有犯罪人无偿进行。

让犯罪人在社区中进行无偿劳动,被看成是让他们对社区进行回报和补偿的方式,因为他们的犯罪行为对社区造成了破坏和损害,例如,损害了社区的财物、秩序、安全感、道德风尚等。

美国对犯罪青少年的社区矫正项目

美国对犯罪青少年的社区矫正项目

北京大学学报(国内访问学者、进修教师论文专刊) 2003年法学研究美国对犯罪青少年的社区矫正项目刘 乐摘 要:美国对犯罪青少年的社区矫正项目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这种项目对于预防和控制青少年犯罪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

社区矫正项目包括缓刑、释放安置、居中制裁等,我国需加强对这些项目的借鉴。

关键词:美国;犯罪青少年;社区矫正项目;借鉴 目前美国的社区矫正已成为普遍适用的司法和执法形式,至今已有160年的历史了,由于我国目前在这一方面还有较大差距,因此,了解美国对犯罪青少年的社区矫正,对于我国加强对青少年犯罪的治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美国最初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形式是缓刑,源于1869年的马萨诸塞州,1899年伊利诺宜斯州未成年人法院建立,正式确立了犯罪青少年的社区矫正项目。

至今,美国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项目的内容和形式都得到很大的发展,下面,对主要的社区矫正项目作一介绍:一、对犯罪青少年的缓刑对未成年人的缓刑案件由法院决定。

如果犯罪青少年希望居住在社区,他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则和制度。

未成年人缓刑与成人缓刑有相近之处:职业的缓刑工作者需管理一定的案件数额,需在办公室或一些特定的地方如学校或家中会见缓刑当事人,需要监控未成年人在社区的适应状况和服从法院指令的表现。

未成年人与成人缓刑有不同之处:未成年人缓刑工作者需要发展和未成年人的个人关系,而这在成人缓刑工作者中是不宜提倡的。

缓刑工作者在监督时需要和社区的服务机构保持密切的联系,缓刑工作者也需要花一些时间在学校与教师和指导者进行谈话,了解学校建立的针对违法青少年所采取的项目。

因此,缓刑工作者被视为资源的管理者,他们的主要责任是确认缓刑人员的需要并为他们提供可能的服务。

强化的缓刑监督是部分未成年人缓刑机构近年来在一般监督的基础上开始采取的监督方法。

缓刑工作者通过和警察合作来增强对未成年人的强化缓刑监督,因为有警察的协助能够增加监督的力度。

平衡的缓刑是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中的新概念。

对国外社区矫正刑的评析及借鉴

对国外社区矫正刑的评析及借鉴

收稿日期:2008-10-20作者简介:孙向阳(1966-),男,河南商丘人,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刑法学、刑事政策学、检察理论。

对国外社区矫正刑的评析及借鉴孙向阳(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河南夏邑470060)摘 要:伴随着各国探寻监禁刑替代措施的历程,社区矫正刑在国外异军突起,并有扩大适用的趋势。

社区矫正刑在减少监禁刑适用、促进罪犯社会化和降低行刑成本等方面发挥着异乎寻常的作用。

它对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的刑罚制度和罪犯处遇制度,对构建我国和谐刑事制度将是大有裨益的。

关键词:立法现状;法律价值;阻力;构想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0342(2009)01-0039-0420世纪,伴随着国际范围内犯罪非刑罚化和刑罚非监禁化的浪潮,西方国家进行了刑罚改革。

除刑罚结构趋轻外,同时在刑罚品质方面也发生了变化,这主要表现在英国、德国、澳大利亚、法国等国家出现的新刑种:社区服务或公益劳动。

社区矫正刑在国外被大量适用,并日益被看好,在西方刑法理论界近期以来将其誉为刑罚新三元位。

[1]我国目前尚未将社区服务引入刑罚体系中,因此,深入研究国外刑法中的社区矫正刑,借鉴其中的合理内核,对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的刑罚制度和罪犯处遇制度无疑是大有裨益的。

一、社会矫正刑的肇始及各国的立法现状社会矫正刑是法庭判处被告人从事有益于社会的无报酬的劳动的刑罚方法,或者在服其刑罚之外,还要从事有益于社会无报酬工作的处罚。

一般地说,如果所判处的其他刑罚是监禁刑的就不能判处社会矫正刑。

用公益劳动来代替监禁刑的基本思想从19世纪末开始已为欧洲的许多立法者所接受,例如,意大利(1889年)、挪威(1902年)德国(1924年)、葡萄牙(1929年)和瑞士(1942年)的刑事法律中均规定了社会服务这一替代措施。

[2](P321)作为现代刑罚制度的社区服务,一般被认为起始于英国1972年的 刑事司法条例 。

关于社区矫正制度的理解与思考

关于社区矫正制度的理解与思考

关于社区矫正制度的理解与思考关于社区矫正制度的理解与思考——《刑法修正案(八)》解读【关键词】社区矫正;渊源;思考社区矫正是指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和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从20XX年起,我国开展了社区矫正的试点,经过数年的实践,社区矫正在我国范围内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伴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与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从理论至实践日渐趋于成熟。

同时对于法院而言,如何依法处理好已经办理的各类刑事案件、解决社会各类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也是法院的责任和政治使命,最高院院长王胜俊同志曾明确指出“能动司法是新形势下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必然选择”,为此社区矫正工作也是我们在能动司法中服务社会,创建和谐社会过程中一项不可或缺的历程。

一、社区矫正制度的演进过程及渊源“社区矫正”一词是一个舶来词,追根溯源,从1878年,美国马萨诸塞州波士顿市的制鞋匠约翰·奥古斯塔为救助一名酗酒犯争取了在社区监管最终导致了第一部缓刑立法的诞生,到19XX年,美国明尼苏达州颁布了美国历史上第一部社区矫正立法,社区矫正在国际上已经历了100多年的历史。

迄今为止,国际上实行社区矫正制度的国家基本上都有自己的法律规定,只是在法律规范的形式上有所不同。

有的国家制定有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律,最典型的是美国,到19XX年,美国相继有XXX个州通过了社区矫正或类似于社区矫正的地方性法规。

有的国家在专门的刑事执行法律中对社区矫正活动作出详尽的规定,社区矫正是其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如德国的《刑罚执行法》、俄罗斯联邦的《刑事执行法典》等。

有的国家有单行的社区矫正法律规范,如新西兰的《假释法》、芬兰的《社区服务法》、日本的《缓刑执行保护观察法》、《犯罪者预防更生法》等。

中外社区矫正制度比较

中外社区矫正制度比较

中外社区矫正制度比较李敬瑶(山东科技大学,山东青岛266510)摘要:社区矫正制度作为一种非监禁性刑罚的执行方式,是刑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有利于保障人权,是世界刑罚轻缓化的重要体现。

我国社区矫正制度与英美等国家相比,在许多方面存在着很大的不同,立足于我国社区矫正的实践,学习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加快完善立法进程、扩大财政支持、健全社区矫正制度是未来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中外社区矫正制度;区别;借鉴2013 年3 月1 日,由两高、两部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正式开始实施,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活动将走向更加制度化、规范化的道路。

社区矫正制度作为一种非监禁性刑罚的执行方式,有利于保障人权,满足刑罚轻缓化的要求。

一、社区矫正的概念社区矫正的概念有很多,我国的“社区矫正”,是指[来自]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许多学者认为“社区矫正”一词侧重于矫正而削弱了惩罚,不利于惩罚犯罪目的的实现。

许多欧洲国家大都使用“社区刑罚”或者“社区惩罚”的概念来命名这项活动,如:“德国并不存在名为‘社区矫正’的法定制度,但是存在与之类似的非监禁刑”, [1](P.22-26)非监禁刑的形式包括罚金刑、缓刑、假释、保安处分、禁止执业等。

笔者认为由于社区矫正制度是刑罚轻缓化趋势的要求,社区矫正也是为了将符合一定条件的罪犯收归到社区之内帮助其改过自新的活动,而社区矫正一词本身就包含了一定的强制性和惩罚性在里面,所以,不用再重新使用其他包含“惩罚”意思的概念。

二、社区矫正的形式目前为止,我国社区矫正的形式和措施主要有缓刑、假释、管制、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等,而外国和我国港台地区的社区矫正形式除了缓刑和假释外,还广泛运用其他措施,如:社区服务、资格权利的限制与剥夺、家中监禁、中途训练所、保安处分、赔偿、罚款等。

社区矫正历史沿革

社区矫正历史沿革

社区矫正历史沿革、发展现状及价值探讨——建立完善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探析之一在人类早期阶段,人们主要靠道德、习惯、风俗等调控社会生活,对犯罪基本上实行“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式同态复仇的惩罚方式,谈不上任何系统的刑罚思想和观念。

在漫长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无论东西方民族或国家,统治者都奉行报复主义和威吓主义的刑罚思想,用刑罚甚至比犯罪更野蛮、残酷的刑罚制度来对抗犯罪。

死刑、肉刑及身体刑在刑罚结构中长期占据着主导地位,而刑罚执行更是以惩罚和折磨罪犯为目标实施监禁刑,监狱基本上不具有教育和改造或矫正的功能。

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人们认识到刑罚在惩罚犯罪的同时,也给国家和社会带来损害,因而产生了刑法谦抑思想,提出监禁性措施原则上是最后一种解决方式。

以非监禁刑为基础的社区矫正就是以自由刑为中心的人类社会刑罚思想和行刑制度发展的产物。

一、外国社区矫正历史沿革和发展现状在国外,社区矫正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范围内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

近年来,我国法学界对主要西方国家行刑立法与实践的研究相当广泛,为避免内容重复,以下着重阐述以美国、英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和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的刑罚理念和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沿革。

1、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刑罚理念和制度发展演变——传统刑罚目的的演变。

1780年,作为殖民地的美国被英国规定了超过350种罪名的的死刑,将引起人们不满。

1839年英国将死刑限制在15种罪名之内,1861年又减少到4种。

美国人争取生命、自由和幸福等权利的不变信念推动着司法和刑罚改革运动。

缓刑和假释制度都是矫正行刑理念的产物,1870年以前,美国的行刑指导思想一直比较注重惩罚,轻视矫正作用。

1872年在伦敦召开的第一届国际监狱会议,确立罪犯改善复归的宗旨,促进了刑罚目的的根本转变,即由传统的“惩罚”转变为“矫正”。

这对美国的行刑改革起到巨大的作用,这一时期被誉为“行刑的黄金时代”。

国外监狱制度和中国工作制度

国外监狱制度和中国工作制度

国外监狱制度与中国工作制度监狱制度是一个国家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犯罪分子的惩罚、改造和教育,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世界各国监狱制度在历史悠久、文化背景、法律体系等方面存在差异,但目的都是实现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和改造。

本文将对国外监狱制度进行简要介绍,并对比分析中国工作制度的特点。

一、国外监狱制度1. 美国监狱制度美国监狱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分级管理。

美国监狱分为联邦监狱、州监狱和地方政府监狱,分别由联邦司法部、各州 Department of Corrections 和地方政府管理。

(2)严密的监管体系。

美国监狱实行分类管理,根据罪犯的犯罪程度、改造表现等因素,将罪犯分别关押在不同的监狱。

同时,监狱内部设有严密的安全措施,如监控设备、警报系统等。

(3)劳动改造。

美国监狱鼓励罪犯参加劳动,通过劳动赚取工资,改善生活条件。

劳动内容包括农业、制造业、服务业等。

(4)教育改造。

美国监狱重视对罪犯的教育改造,提供基础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心理辅导等,帮助罪犯重新融入社会。

2. 英国监狱制度英国监狱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强调人权。

英国监狱制度注重保障罪犯的基本人权,如言论自由、宗教信仰、隐私权等。

(2)分类管理。

英国监狱根据罪犯的年龄、性别、犯罪类型等因素进行分类管理。

(3)康复导向。

英国监狱制度强调对罪犯进行康复改造,提供心理辅导、职业技能培训、家庭关系修复等服务。

(4)社区矫正。

英国监狱制度注重罪犯在刑满释放后的融入与发展,提供社区矫正服务,帮助罪犯重新融入社会。

3. 澳大利亚监狱制度澳大利亚监狱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分级管理。

澳大利亚监狱分为联邦监狱和州监狱,分别由联邦司法部和各州Department of Corrections 管理。

(2)劳动改造。

澳大利亚监狱鼓励罪犯参加劳动,通过劳动赚取工资,改善生活条件。

劳动内容包括农业、制造业、服务业等。

(3)教育改造。

澳大利亚监狱重视对罪犯的教育改造,提供基础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心理辅导等,帮助罪犯重新融入社会。

美国社区矫正制度介评

美国社区矫正制度介评
撤 销 或 者 罪 犯成 功 的完 成 该转 处 项 目 . 那 么 诉讼 将 不 再 进 行 审 前 转处 主要 适 用 于 未 成 年 犯 以及 犯 罪 情 节 轻 微 的罪 犯 . 以 防止
f i1 泛 刑 罚 化 倾 向增 强 由于现 代 刑 罚 理 论 主 张客 观 主 义 . 对 犯 罪 恶 的评 价 标 准 不 拘
3 . 假 释 假 释 是 指对 已在 监 狱 内服 刑 一 段 时 间 的罪 犯 附 条 件 理 人 员 对 待 矫正 罪 犯 不 再 是 传统 意 义 上 的 监督 与被 监 督 的关 系 . 的 放 在 社 会 上 执 行剩 余 刑 期 罪犯 获得 假 释 并 不 是 立 即 回 归 礼 而是 医生 与 病 人 间 呵 护 与 被 呵 护 关 系 这种扭 时 i 的关 系 直 接 削 会 而 需 进 行 一 系 列 的训 练 . 以保 证 罪 犯 能够 抵 制 进 入 社会 的 不 弱 了社 区矫 正 的效 果
摘要: 纵 览世 界 , 美国是 社 区矫 正制 度发 展 最 为 完善 的 国家之 一 。本 文介 绍 了美 国社 区矫 正 的特 点 . 分析 了其优 劣 . 并对我 国社 区 矫 正制 度的 发展 提 出了一点 建议 关键 词 : 社 区矫 正 刑罚执 行 方 式 非监 禁 刑 再 社 会化
f 三1 社 区矫 正 的专 业 化 在 立法 I _ - 显 得 异 常 单 薄 立 法 上 的不 足 导致 各 地 对 有 关 社 区矫 是机 构 设 置 。社 区矫 正 机构 分 为 两 大类 . 一类 是 政 府 管 理 正 的 办 法 、 规 定 的执 行 程 度 、 时 间 甚 至 内容 上 不 尽 相 同 . 让 社 区 部 门 。根 据 联 邦 《 监狱法》 联 邦 法务 部 下 设 监狱 局 , 负 责联 邦 监 狱 矫 正制 度 停 留在 地方 上 的 自我 发挥 限制 了地 区 间 的交 流 与 协 作 . 以及 社 区矫 正 工 作 各 州 根 据 自己 的 法 律设 有 矫 正 局 负 责 社 区 更 制约 了社 区矫 正制 度 的整 体 构 建 与 和谐 矫正工作 。 联 邦 机 构 与州 机 构 互 不 隶属 , 各 自独 立 运 行 。 f -) 种 类 繁 多 且 宽严 相 济 的 矫 正项 目 二 是 人 员 配 备 。 美 国假 释 官 与 缓 刑 官 要 求 至 少 具 有 学 士 学 我 国卒 十区矫 正 人 员 主要 的 矫 正 项 目为 学 习 培 训 与公 益 劳 动 . 位. 而 且 还要 经 过 笔试 、 面试 。 上 岗前 . 一 般 还 要 参 加 岗前 职 业 培 我 国单 一 的矫 正 项 目突 出 了矫 正 的 惩 罚性 与 强 制 性 . 忽 视 了 罪犯 训. 并 且 每年 还 要 定 期参 加 培 训 。社 区矫 正 工作 人 员 不 仅 包括 公 的 个 性 , 缺乏科学性和严谨性 . 需 要 在 尊 重 罪 犯 特 性 的基 础 增 务员 . 还 包 含 社 会 组 织 中 的工 作 人 员 加 各 具 针对 性 的矫 正 项 目. 提 高矫 正 效 率 f 四1 社 会 力 量 的广 泛 参 与 f 1 专 门 的矫 正 机 构 与 人员 美 国庞 大 的社 区志 愿 者 队伍 在 不 同 的社 区成 市 了许 多 团 体 组织 , 帮助 、 辅 导 社 区矫 正 人 员 重 新 回归 社 会 , 比 较 典 型 的有 迪

国外的社区矫正

国外的社区矫正

具有的 特点
• • 1、社区矫正形式的多样化。 除主要运用缓刑和假释外, 除主要运用缓刑和假释外,还广泛运用经济的和非 经济的制裁矫正形式与措施。如社区服务(公益劳动)、 )、资格权利的限制和剥夺以及 经济的制裁矫正形式与措施。如社区服务(公益劳动)、资格权利的限制和剥夺以及 家中监禁、中途住所(居住中心)、保安处分、赔偿、罚款等。 )、保安处分 家中监禁、中途住所(居住中心)、保安处分、赔偿、罚款等。 2、社区矫正功能的多重性。 社区矫正不仅包括监督考察, 社区矫正不仅包括监督考察,还包括对服刑人员的 教育、矫治、帮助和服务;同时注意对犯罪受害人的保护, 教育、矫治、帮助和服务;同时注意对犯罪受害人的保护,如让犯罪受害人参与提供 意见,注意对犯罪受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矛盾的平息及怨恨的解除, 意见,注意对犯罪受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矛盾的平息及怨恨的解除,保证对受害人进行 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 3、社区矫正管理的差别性。 由于社区矫正对象的社会危险性程度以及改造的需 要程度有所不同,需要根据每个人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严格程度的监管以及有针对性 的矫正工作。 4、社区矫正措施的强制性。 要求服刑人员不但要遵守纪律(包括不违规、不 犯罪),而且要参加各项社区矫正的活动,依法交纳赔偿金和罚款,社区矫正法规均 依具体情况作出了明确的带有强制性的规定,对违反者采取增加严管力度或收监
国外的社区矫正 之
小觑
·美国、加拿大篇 美国、
社区矫正机构、 社区矫正机构、人员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共有50个州。联邦法务部下设监狱局,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共有50个州。联邦法务部下设监狱局,监狱局分管联邦的监狱和 50个州 联邦的社区矫正工作。 联邦和各州的监狱、社区矫正机构没有隶属关系, 联邦的社区矫正工作。 联邦和各州的监狱、社区矫正机构没有隶属关系,美国大 部分州均设有矫正局,负责各州的监狱和社区矫正的管理, 部分州均设有矫正局,负责各州的监狱和社区矫正的管理,基本上实行的是垂直领导体 具体来说,美国社区矫正组织体系有三种基本模式: 系。 具体来说,美国社区矫正组织体系有三种基本模式:州主办的综合性 社区矫正机构、地方( 及社区主办的矫正机构以及民间私立的矫正机构。 社区矫正机构、地方(郡、县)及社区主办的矫正机构以及民间私立的矫正机构。 •

美国社区矫正制度若干问题的思考

美国社区矫正制度若干问题的思考

美国社区矫正制度若干问题的思考作者:胡印富来源:《商业文化》2011年第09期摘要:我国已颁布实施的《刑罚修正案八》首次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和裁定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相关条款,将社区矫正纳入了刑罚体系。

起步较早的美国社区矫正制度,对于完善我国社区矫正给了更多的思考,本文笔者试图从理论与实践依据两个方面来探讨美国社区矫正制度。

关键词:社区矫正;个别预防论;监禁刑中图分类号:D917.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9-0026-01社区矫正制度是行刑社会化的一种表现,它在英美法系许多国家被大量使用。

这种监禁刑是刑罚由封闭向开放执行的一种转变,推动着刑罚执行方式的完善。

我国已颁布实施的《刑罚修正案八》首次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和裁定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相关条款,将社区矫正纳入了刑罚体系,体现了我国刑罚执行理念的转变。

社区矫正是实行不是一蹴而就的,在我国还处于初级阶段的社区矫正,对于如何实施、由谁实施等都缺乏明确的规定,而发展已久的美国社区矫正制度给了我们很好的借鉴。

一、美国社区矫正制度的解析基于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罪犯顺利回归社会及实现刑罚执行经济化的刑罚理念,美国明尼苏达州在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颁布的《社区矫正法》开启了社区矫正制度在美国发展的新篇章。

所谓的社区矫正是指罪犯在社区服务中实现部分或全部判决的非监禁刑的制裁措施,其目的是克服监禁刑的弊端。

这里部分或全部判决即为社区矫正的项目,包括缓刑、假释、转处、审前释放、社区服务、赔偿、中间性惩罚等方面。

考虑到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悔改程度等方面的因素,美国将社会危害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未成年犯、初犯、轻微犯罪及表现良好的假释和缓刑犯适用社区矫正。

为了降低社区矫正适用风险、增加社区矫正裁量的可操作性,美国在社区矫正判决前建立调查报告制度,即法院在作出判决前要求社区矫正机关对犯罪人的行为进行调查,主要目的是评估犯罪行为人可能给社区带来的危险程度,并确定该行为人的矫正要求,在调查基础上形成书面文件,这种评估制度将个别行为人作为对象,以教育与预防犯罪为目的,将教育与改造相结合,是个别预防论在社区矫正中的一种体现。

论国外社区矫正制度及其借鉴

论国外社区矫正制度及其借鉴
关键词 :社 区矫正制度;矫正模 式;借鉴 中图分 类号 :D924.13 文献 标识 码 :A 文章 编号 :1671—4288(2011)03—0108—03
现代社区矫正制度起源于英美法 系国家 ,并 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益。关于社区矫正 ,目前还 没有统一定义 ,现在较为流行的定义为 :是与监禁 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 ,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犯罪人 置 于社 区 内 ,由专 门 的 国家 机关 和 民间 组 织 以及 社会 志 愿者 的协 助下 ,在 判决 、决定 或裁 定确 定 的 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 ,为促进其顺 利 回归 社会 的非 监禁 的刑 罚执行 方 式 。研究 国外 社 区矫 正制 度 ,主要是 研究 其社 区矫 正模 式 。
(二 )英 国的刑 罚执行 模 式 所谓 刑罚 执行 模式 ,是 指社 区矫 正 已纳入 其 刑罚 体 系 ,而 并不 特别 强调 社 区矫正 要 有 回归社 会的 目的。因此 ,社区矫正 的决定多以法院命令 的形 式 出现 ,要求 服刑 人员 强制 执行 。社 区矫 正 刑在英国是复合型的、多元化的刑种 。现行英 国 法律 根据 刑 罚轻 重 ,把 刑罚 分 成 三种 : 罚 款 、社 区矫正刑和监禁刑 。社 区矫正刑属于中等强度的 刑种 ,适用于具有中等危害程度犯罪行为的罪犯。 目前 ,社 区矫 正刑 罚 已为英 国司法 实践 中广 泛适 用 ,法 院判决 犯罪 人社 区矫 正刑 罚 的 比例呈逐 年 上升 趋势 。据 有关 资料 统计 ,1999年 ,有 l5.2万人
一 、 国外 主 要社 区矫 正模 式 目前 ,国外 比较成熟的社区矫正模式主要有 以美国、加拿大为代表的公众保护模式 ;以英 国为 代表的刑罚执行模式 ;以 日本为代表 的更生保护 模 式 。 (一 )美 国 、加 拿 大 的公 众保 护模 式 所谓公众保护模式 ,是指社区矫正的 目的以 保 护公 众 安 全 为基 本 出发点 ,在社 区矫 正 的使 用 及执行上都以保护公众安全为首要 目的 ,而不仅 仅 着 眼 于 犯 罪人 的重 新 回归 社 会 。美 国在 1985 年制定 的《综合犯罪控制法》中明确指出 :刑罚 目 标不是 复归社会 ,而是正 当惩罚和控制犯罪 。通 常只有社会危害较小 ,人身危害性不大 的未成年 人犯罪 、初犯 、轻微犯及表现 良好的假释犯和缓刑 犯使用社区矫正 。法院在做出判决前要求社 区矫 正 机关 对 犯 罪行 为 人 进行 判 决 前 的 调查 ,调查 的 主要任务是评估犯罪行为人可能对社区带来 的危 害程度 ,并 且确 定该 犯罪 行 为人 的矫正 要求 。该 调查报告一般包括犯罪人信息 、犯罪原 因分析 、 犯 罪后 的表 现 、适 用 监禁 刑 或 非 监禁 刑 的建 议 。

当代西方社区矫正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当代西方社区矫正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当代西方社区矫正制度对我国的启示作者:中央司法警官学院课题组来源:《群文天地》2012年第05期摘要:社区矫正是一种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在促进罪犯回归社会,减轻监狱经济压力,合理配置行刑资源,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西方社区矫正制度特点的研究,结合我国社区矫正的具体实践,提出推进社区矫正制度深入发展的具体策略,以期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构建与推行提供参考。

关键词:社区矫正;当代西方;启示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刑罚的指导思想发生重大变化,即产生了帮助罪犯复归社会的指导思想。

二战后,由于欧美国家犯罪日益增多,犯罪率居高不下,监禁刑尤其是短期监禁刑暴露的问题日益严重,致使监狱人满为患,监狱支出费用日渐庞大,迫使各国转向找寻更多非监禁矫正罪犯措施来取代监内改造。

二十世纪70年代始,基于回归社会、预防犯罪、减少行刑成本、提高刑罚效益的理论与实践,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逐渐重视采用非监禁刑。

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禁刑的重要表现方式便应运而生。

社区矫正,简单的说,是指在社区中对罪犯进行矫正的刑罚执行方式,是相对于传统的监禁式处遇而言的一种新兴的刑罚执行方式。

二十世纪 50 年代以来,联合国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扩大非监禁刑和社区矫正方面的刑事司法规则,这些刑事司法规则都明确倡导尽可能避免监禁,将监禁作为最后一种迫不得已的手段使用,这种理念大大促进了国际社会在刑罚制度中对社区矫正的适用,从而极大地推动了世界各国刑罚制度的改革和社区矫正的兴盛。

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当今世界许多国家都建立起了社区矫正制度,并制度定了相应的法律,也取得了预期的刑事政策效果。

一、西方社区矫正制度的特点目前,社区矫正在世界各国已广泛开展,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其社区矫正制度已日趋成熟,已成为其刑事执行体系中占有主导地位的处罚形式,这也代表着当代世界各国刑罚执行和罪犯矫正制度发展的总体趋势。

综合对当前西方发达国家社区矫正制度的考察,其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四方面:(一)立法完善西方发达国家社区矫正立法比较普遍,而且法律法规通常比较详实具体,不仅包括对矫正对象权利的限制、剥夺和权利保护,也涉及社区矫正具体程序、制度以及措施,以防止权力的滥用和司法的混乱。

20世纪美国监狱制度的特点及发展趋势

20世纪美国监狱制度的特点及发展趋势

20世纪美国监狱制度的特点及发展趋势2019-05-16【内容提要】20世纪,美国监狱的发展主要可⽤五种⾏刑模式来加以概括。

进⼊21世纪,美国的监狱⼯作⾯对新的挑战和发展。

【摘要题】监狱法学研究【关键词】美国监狱/发展趋势……⼀、20世纪美国监狱制度的特点20世纪是美国当代监狱的发展时期。

20世纪美国监狱的发展可以⽤⼏个基本的⾏刑模式来加以概括(有的⾏刑模式的思想源于20世纪以前,但在20世纪中得到⼴泛的应⽤)。

(⼀)医疗模式医疗模式(The Medical Model)认为犯罪⾏为的产⽣是由于犯罪者⼼理和⽣理的疾病和障碍所导致,⽽这些疾病和障碍是可以治疗的,如果承认这⼀前提,那么监狱的⾸要任务就是确认他们个⼈的⼼理和⽣理的疾病和障碍,从⽽矫正他们的犯罪⾏为,因此,那种认为⽤基本相同的⽅法能把罪犯改造过来的观点是不妥的。

医疗模式的产⽣与美国医学科技的发展以及受奥地利弗洛伊德精神分析理论的影响有关。

医疗模式的发展主要在 1930年到1974年期间,1930年,美国国会授权新成⽴的联邦监狱局发展对罪犯实⾏分类管理和建⽴带有治疗性质的监狱,许多州的政治家在讲演时⼀改过去的提法,把治疗作为监狱⼯作的⽬的,⽽把惩罚作为陈旧、过时的概念。

医疗模式强调对罪犯的个别化处遇,因此,需要加强对罪犯的分类,以便于帮助⼼理学、精神病学和社会学⼯作者开展⼯作。

医疗模式认为,监狱环境对治疗改造的有效性有重要影响,因此,不同类型的罪犯应安置于不同安全警戒等级、有不同教育训练项⽬和不同环境的监狱,并应考虑到对精神病的照管等。

这⼀模式的操作就像医⽣对待病⼈⼀样:检查、诊断、开药⽅、治疗以及将病治好后让病⼈出院。

与医疗模式相适应,美国⼴泛适⽤了不定期刑、假释、未成年⼈的司法和执⾏制度。

虽然许多⼈指责医疗模式对罪犯过于宽⼤,但事实上这种模式⼀⽅⾯保留了惩罚的内容,另⼀⽅⾯给对罪犯的治疗留下了较⼤的空间。

(⼆)更新模式更新模式(The Rehabilitation Model)认为犯罪并⾮完全是⾏为⼈⼼理的、⽣理的疾病和障碍所导致,主要是⾏为⼈没有经历⼀个正常的社会化过程,所以应着重对他们进⾏重新社会化。

美国社区矫正的起源、发展、现状及对中国的启示

美国社区矫正的起源、发展、现状及对中国的启示

青少年犯罪问题2019年第2期美国社区矫正的起源、发展、现状及对中国的启示江山河*【内容摘要】美国的社区矫正发展是不断地尝试的过程,经历了为康复阶段、公正阶段和循证阶段。

其经验可以为中国完善社区矫正制度提供借鉴。

中国的社区矫正主要由政府主导和驱动,具有全社会动员的特征,也面临一系列需要解决的问题。

将来,中国的社区矫正必然向专业化方向发展,需要加强社区矫正的立法和制度化,还要对社区矫正的过程及结果继续科学评估,提升社区矫正的有效性。

重新犯罪率与个人及社区经济和就业状况密切相关,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应防止因个人经济状况恶化而重新犯罪。

【关键词】美国社区矫正康复性矫正公正型矫正循证社区矫正尽管国内有一些有关西方社区矫正的介绍,但并不准确、也不全面和及时。

美国的社区矫正人员数量为世界之最,社区矫正实践多样,社区矫正研究也在世界前列。

世界各国的社区矫正理论和实践各有不同,也有相似之处。

了解和研究美国社区矫正理论与实践,有利于开阔视野,为中国社区矫正提供借鉴。

本文将系统地介绍和考察美国社区矫正的起源、发展和现状,分析美国社区矫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最后讨论美国社区矫正对中国的启示和教训。

一、美国社区矫正的起源社区矫正是指监禁(Institutional)矫正之外的刑事惩罚或矫正。

在中国,监禁矫正包括监狱和看守所矫正;社区矫正包括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和剥夺政治权利。

在美国,监禁矫正也包括监狱(Prison)和看守所(Jail)矫正。

社区矫正则随着其发展而多样化。

早期的美国社区矫正主要适用于缓刑(Probation)和假释(Parole)中。

西方学者一般认为,缓刑发源于美国,初始于帮助犯罪人的志愿者和慈善家,其中最有影响的是被称为“缓刑之父”的约翰·奥古斯塔斯(John Augustus)。

在参与帮助犯罪人之前,奥古斯塔斯是波士顿一位成功的鞋制造商。

①他也是波士顿禁酒协会会员。

②该协会成员承诺禁酒并对酗酒者报以善待而非惩罚。

社区矫正制度

社区矫正制度

惩罚性和恢复性二元功能之完美结合——浅析社区矫正制度摘要: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性刑罚执行方式, 是国家刑事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于在惩罚和改造罪犯方面的良好效果, 在国外的刑事司法实践中被广泛应用。

美国社区矫正制度起步比较早, 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我国也引入了社区矫正制度,并在《刑法修正案(八)》做出明确规定,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必将迎来新的发展,笔者再次对社区矫正制度进行浅析。

关键词:社区矫正、惩罚性、恢复性、人道主义社区矫正也被称为社区处遇1,是相对于传统的监禁刑而言的一种新型的刑罚处罚机制。

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是那些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轻的罪犯,说明其危害社会的可能性较小,再犯的可能性不大。

社区矫正是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发展起来的新型的刑罚执行方式,它改变了传统监禁刑的封闭性,将罪犯放在开放的社会环境中,充分利用社区的资源对其进行矫治。

社区矫正注重对罪犯人权的保护,有利于罪犯向社会的顺利回归,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

因此,在世界各国不断地进行刑罚制度的创新,形成行刑社会化的这一国际背景下,社区矫正因其以最有效、最人道、最文明的方式对待罪犯而倍受世界各国的重视。

许多国家的刑罚实践也证明了社区矫正制度的适用能够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在许多国家中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数大大超过了监禁人数。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社区矫正的国家之一,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完善的制度体系,在世界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中走在前列,并成为其他国家效仿和借鉴的模板。

一、社区矫正的概念社区矫正,英文Community correction,有的国家称之为“社区矫治”,它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

2国外较常见的包括缓刑、假释、社区服务、暂时释放、中途之家、工作释放、学习释放等。

在西方的司法行政学界,关于社区矫正的定义比较有影响的观点有下列几种:1、美国犯罪学者福克斯主张:“社区性犯罪矫正为坐落于社区,并且运用社区之资源以增补、协助、支持传统犯罪矫正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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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社区矫正制度
社区矫正是指,将罪犯置于开放的环境,即于社区内进行教育改造的制度,是一种非监禁性刑罚执行方式。

该制度符合司法经济原则,而且有助于防止受刑人员的“监狱化”,成为世界多国广泛采用的一种行刑方式。

其中,美国作为的社区矫正制度的发源地成为适用该制度的最具代表性的国家,因此,对美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研究便颇具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美国社区矫正制度的起源
1789年,基督教牧师威廉·罗各斯在美国费城的核桃街拘役所,首次为收容者开设教育教学课程,在美国拉开矫正刑的帷幕。

而美国社区矫正的实践则开创于1841年的缓刑尝试,波士顿的约翰·奥古斯塔斯请求政府将罪犯放在社区中并在监管下给予自由,政府以制定法的形式回答了他的请求。

二战后,美国犯罪日益增长,监狱人满为患,日益严重的监狱暴力冲突等问题,使美国不得不寻找新的罪犯矫正模式,在一些主管委员会的倡导和联邦资金的支持下,社区矫正开始盛行。

60年代美国确立了囚犯的归假制度,70年代开始采取教育或学习的释放制度和社区扶助活动。

到70年代末,除几个州外,所有的州都制定了劳动释放法。

1973年,世界上的第一个《社区矫正法》在美国明尼苏达州由州议会通过,用于在全州范围内规范地方政府的社区矫正计划、社区矫正项目的发展、对犯罪人执行刑罚和为犯罪人提供服务,以及资助县级地方政府开展社区矫正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到1996年,美国有28个州通过了社区矫正法。

然而,20世纪70年代末,由于许多州规范不严造成社区矫正的使用泛滥,导致美国犯罪和重新犯罪的人数不断增加,至此人们对社区矫正提出了异议。

针对这种情况,美国转而推行强硬主义的刑事政策,并直接波及到了行刑领域,各州相继立法取消或限制假释并通过定期刑法。

强硬主义的刑事政策所导致的直接后果之一是监狱爆满,监狱爆满的危机又对强硬主义的刑事政策指导下的矫正实践产生影响,于是美国
对社区矫正制度进行了调整和完善,80年代至今,社区矫正得以广泛应用,成为美国罪犯矫正的主要方式,并且朝着理性化的趋势发展。

二、美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理论基础
首先,以龙布罗梭、菲利、李斯特为代表倡导的矫正刑理论,构成了美国社区矫正制度建构的理论动因。

矫正刑理论将刑罚的重心由对罪犯的等价报应和等价威慑转向对罪犯的隔离、教育、感化和改造,以个别预防为基本理念和刑罚目的。

龙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论、菲利的犯罪三元论以及李斯特个别预防综合论都是该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次,20世纪60年代末兴起以霍华德·贝克尔和莱马特为代表的标签理论,为美国学者提供了新思路:罪犯判刑是最深刻的“标签化”过程,代之以社区矫正措施可以减少因这种标签化带来的负作用。

1967年,美国总统犯罪矫治委员会推出了一份犯罪对策报告,明确提出:“犯罪矫治新方案前提是犯罪尤其是青少年犯罪是社区及个人的失败、解组所造成的……因此,矫正治理的目标应该包括建立或重建少年犯与社会正常的联系,使少年与社会整合在一起。

以往对青少年犯的刑法处分应作为最后可用法,我们应发展各种必要的服务以代替过去司法的审理过程,尽量避免给青年打上烙印。

”上述建议很快被美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采纳,由此拉开了美国社区矫正的黄金时代的序幕。

再次,再社会化理论,即通过刑罚将罪犯再社会化,将罪犯矫正成适应社会的人。

根据该理论,监狱矫正导致了罪犯与正常社会的隔离,个人与社会难以同步发展,形成“监狱化”的恶果。

而社区矫正克服了监狱矫正的弊端,在社区中对罪犯进行矫正,动员社区力量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可以让罪犯最大限度地从社会交往中获得正面的社会化模型,从而达到再社会化的目的。

最后,19世纪下半期和20世纪上半期占统治地位的回归理论,成为美国社区矫正最直接的理论基础。

该理论认为,所有罪犯都是可以回归的,监狱是一个提供矫正罪犯的富有建设性的地方,而不是一个惩罚罪犯、剥夺犯罪能力的场所,而社区矫正
则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合力教育改造和防范犯罪分子,保证和巩固刑罚执行的效果,确保行刑目的的实现。

三、美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特点
美国的社区矫正制度是在社会民主和法治的为核心的二元结构、“轻轻重重”的复合型刑事政策以及市民社会自治精神和公益观念浓厚的社会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历经百年历史,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形成鲜明的自身特点。

第一,社区矫正形式的多元化。

目前,美国社区矫正的措施包括:①转向。

即对本应受刑事处罚但情节和危害较轻的罪犯采用非刑事方法处理,避免因进入司法程序而引发标签化副作用,多适用于青少年犯,主要通过庇护之家、儿童辅导中心、青少年咨询中心,家庭治疗方案等措施实现。

②假释和缓刑。

假释是将执行了一定刑期的罪犯附条件地从矫正机构提前释放到社区中,使罪犯在监督之下执行剩余的刑期。

缓刑通常是将一部分已经被定罪判刑的罪犯,附条件地放在社会上给予监督,暂缓执行监禁刑。

缓刑是美国最基本的社区矫正项目,在实践中适用最广泛。

③家中监禁。

即在一定期限内,将罪犯限制在自己的住所范围之内并不得随意外出,适用于危险较小并有相对稳定居住条件的罪犯。

④中途之家。

又称中间监所或释前中心,是为协助即将刑满的受刑人适应社会生活所设立的在社区内的过渡性居住机构。

⑤间歇监禁,指受刑人在一定周期的一定时间内在监狱服刑,其他时间则在社会上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适用于罪行较轻的非暴力犯。

⑥劳动释放和学习释放。

即允许犯罪人白天到监狱外劳动或学习,晚上再回到监狱,目的在于使罪犯逐步接触社会,以便日后更好的回归社会。

⑦归假制度。

即给予正在服刑的犯人一定的假期,让其回家度假。

⑧社区扶助制度。

这是民间团体对刑满释放者的进行帮教的制度。

社区矫正形式的多元化,便于针对不同情况灵活运用,拓宽了美国社区矫正的发展空间。

第二,社区矫正机构和人员的专门化。

美国社区矫正机构有三种基本形式:一是州主办的;二是地方主办的;三是私人管理的,近年又出现了半军事化管理的、以关押青年短期犯为主的军训式矫正中心。

矫正机构一般都设置有专业人员,如缓刑官、假释官、劝导员,并配备非专业人员志愿者。

美国对社区矫正工作者的文化水平、工
作经验有一定的要求。

美国的社区矫正工作者的教育程度一般是学士学位,在对他们进行选择时,对其文化、心理、身体、个性测试都比较严格;这些人在成为社区矫正工作者后还要接受技能训练,以保证他们能胜任工作。

社区矫正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专门化,为美国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制化和有序化提供了条件。

第三,判决前进行人格调查。

从社会正义和公共安全出发,社区矫正只能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只有那些社会危害性较小,人身危险性较弱,再犯可能性较低的未成年犯、初犯、偶犯、轻微罪犯及表现良好的假释和缓刑犯才能适用。

为此,美国建立了判决前人格调查制度。

美国的法官在判决前要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和作出调查报告,调查的主要任务是评估犯罪行为人会给社区带来的危险程度,并且决定该犯罪行为人的治疗需求,通过调查可降低社区矫正适用的风险,增强社区矫正裁量的可操作性。

总之,美国社区矫正制度经过周折的发展,现在已逐步趋于科学和完善,其宽和、人道的特性使该制度更融合于社会大环境,更有利于罪犯复归社会,也有助于塑造人的社会化品格。

当然,该制度实施过程中也可能存在因随意性给社区带来不可预测的危险或负面影响以及矫正效果的欠佳等问题,但这并不能磨灭该制度存在的价值。

我们应通过对该制度的学习与研究,扬长避短、因地制宜的予以适用和发展,以期贡献于司法实践与社会和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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