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国社区矫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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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社区矫正制度
社区矫正是指,将罪犯置于开放的环境,即于社区内进行教育改造的制度,是一种非监禁性刑罚执行方式。该制度符合司法经济原则,而且有助于防止受刑人员的“监狱化”,成为世界多国广泛采用的一种行刑方式。其中,美国作为的社区矫正制度的发源地成为适用该制度的最具代表性的国家,因此,对美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研究便颇具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美国社区矫正制度的起源
1789年,基督教牧师威廉·罗各斯在美国费城的核桃街拘役所,首次为收容者开设教育教学课程,在美国拉开矫正刑的帷幕。而美国社区矫正的实践则开创于1841年的缓刑尝试,波士顿的约翰·奥古斯塔斯请求政府将罪犯放在社区中并在监管下给予自由,政府以制定法的形式回答了他的请求。二战后,美国犯罪日益增长,监狱人满为患,日益严重的监狱暴力冲突等问题,使美国不得不寻找新的罪犯矫正模式,在一些主管委员会的倡导和联邦资金的支持下,社区矫正开始盛行。60年代美国确立了囚犯的归假制度,70年代开始采取教育或学习的释放制度和社区扶助活动。到70年代末,除几个州外,所有的州都制定了劳动释放法。1973年,世界上的第一个《社区矫正法》在美国明尼苏达州由州议会通过,用于在全州范围内规范地方政府的社区矫正计划、社区矫正项目的发展、对犯罪人执行刑罚和为犯罪人提供服务,以及资助县级地方政府开展社区矫正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到1996年,美国有28个州通过了社区矫正法。
然而,20世纪70年代末,由于许多州规范不严造成社区矫正的使用泛滥,导致美国犯罪和重新犯罪的人数不断增加,至此人们对社区矫正提出了异议。针对这种情况,美国转而推行强硬主义的刑事政策,并直接波及到了行刑领域,各州相继立法取消或限制假释并通过定期刑法。强硬主义的刑事政策所导致的直接后果之一是监狱爆满,监狱爆满的危机又对强硬主义的刑事政策指导下的矫正实践产生影响,于是美国
对社区矫正制度进行了调整和完善,80年代至今,社区矫正得以广泛应用,成为美国罪犯矫正的主要方式,并且朝着理性化的趋势发展。
二、美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理论基础
首先,以龙布罗梭、菲利、李斯特为代表倡导的矫正刑理论,构成了美国社区矫正制度建构的理论动因。矫正刑理论将刑罚的重心由对罪犯的等价报应和等价威慑转向对罪犯的隔离、教育、感化和改造,以个别预防为基本理念和刑罚目的。龙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论、菲利的犯罪三元论以及李斯特个别预防综合论都是该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次,20世纪60年代末兴起以霍华德·贝克尔和莱马特为代表的标签理论,为美国学者提供了新思路:罪犯判刑是最深刻的“标签化”过程,代之以社区矫正措施可以减少因这种标签化带来的负作用。1967年,美国总统犯罪矫治委员会推出了一份犯罪对策报告,明确提出:“犯罪矫治新方案前提是犯罪尤其是青少年犯罪是社区及个人的失败、解组所造成的……因此,矫正治理的目标应该包括建立或重建少年犯与社会正常的联系,使少年与社会整合在一起。以往对青少年犯的刑法处分应作为最后可用法,我们应发展各种必要的服务以代替过去司法的审理过程,尽量避免给青年打上烙印。”上述建议很快被美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采纳,由此拉开了美国社区矫正的黄金时代的序幕。
再次,再社会化理论,即通过刑罚将罪犯再社会化,将罪犯矫正成适应社会的人。根据该理论,监狱矫正导致了罪犯与正常社会的隔离,个人与社会难以同步发展,形成“监狱化”的恶果。而社区矫正克服了监狱矫正的弊端,在社区中对罪犯进行矫正,动员社区力量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可以让罪犯最大限度地从社会交往中获得正面的社会化模型,从而达到再社会化的目的。
最后,19世纪下半期和20世纪上半期占统治地位的回归理论,成为美国社区矫正最直接的理论基础。该理论认为,所有罪犯都是可以回归的,监狱是一个提供矫正罪犯的富有建设性的地方,而不是一个惩罚罪犯、剥夺犯罪能力的场所,而社区矫正
则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合力教育改造和防范犯罪分子,保证和巩固刑罚执行的效果,确保行刑目的的实现。
三、美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特点
美国的社区矫正制度是在社会民主和法治的为核心的二元结构、“轻轻重重”的复合型刑事政策以及市民社会自治精神和公益观念浓厚的社会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历经百年历史,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形成鲜明的自身特点。
第一,社区矫正形式的多元化。目前,美国社区矫正的措施包括:①转向。即对本应受刑事处罚但情节和危害较轻的罪犯采用非刑事方法处理,避免因进入司法程序而引发标签化副作用,多适用于青少年犯,主要通过庇护之家、儿童辅导中心、青少年咨询中心,家庭治疗方案等措施实现。②假释和缓刑。假释是将执行了一定刑期的罪犯附条件地从矫正机构提前释放到社区中,使罪犯在监督之下执行剩余的刑期。缓刑通常是将一部分已经被定罪判刑的罪犯,附条件地放在社会上给予监督,暂缓执行监禁刑。缓刑是美国最基本的社区矫正项目,在实践中适用最广泛。③家中监禁。即在一定期限内,将罪犯限制在自己的住所范围之内并不得随意外出,适用于危险较小并有相对稳定居住条件的罪犯。④中途之家。又称中间监所或释前中心,是为协助即将刑满的受刑人适应社会生活所设立的在社区内的过渡性居住机构。⑤间歇监禁,指受刑人在一定周期的一定时间内在监狱服刑,其他时间则在社会上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适用于罪行较轻的非暴力犯。⑥劳动释放和学习释放。即允许犯罪人白天到监狱外劳动或学习,晚上再回到监狱,目的在于使罪犯逐步接触社会,以便日后更好的回归社会。⑦归假制度。即给予正在服刑的犯人一定的假期,让其回家度假。⑧社区扶助制度。这是民间团体对刑满释放者的进行帮教的制度。社区矫正形式的多元化,便于针对不同情况灵活运用,拓宽了美国社区矫正的发展空间。
第二,社区矫正机构和人员的专门化。美国社区矫正机构有三种基本形式:一是州主办的;二是地方主办的;三是私人管理的,近年又出现了半军事化管理的、以关押青年短期犯为主的军训式矫正中心。矫正机构一般都设置有专业人员,如缓刑官、假释官、劝导员,并配备非专业人员志愿者。美国对社区矫正工作者的文化水平、工
作经验有一定的要求。美国的社区矫正工作者的教育程度一般是学士学位,在对他们进行选择时,对其文化、心理、身体、个性测试都比较严格;这些人在成为社区矫正工作者后还要接受技能训练,以保证他们能胜任工作。社区矫正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专门化,为美国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制化和有序化提供了条件。
第三,判决前进行人格调查。从社会正义和公共安全出发,社区矫正只能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只有那些社会危害性较小,人身危险性较弱,再犯可能性较低的未成年犯、初犯、偶犯、轻微罪犯及表现良好的假释和缓刑犯才能适用。为此,美国建立了判决前人格调查制度。美国的法官在判决前要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和作出调查报告,调查的主要任务是评估犯罪行为人会给社区带来的危险程度,并且决定该犯罪行为人的治疗需求,通过调查可降低社区矫正适用的风险,增强社区矫正裁量的可操作性。
总之,美国社区矫正制度经过周折的发展,现在已逐步趋于科学和完善,其宽和、人道的特性使该制度更融合于社会大环境,更有利于罪犯复归社会,也有助于塑造人的社会化品格。当然,该制度实施过程中也可能存在因随意性给社区带来不可预测的危险或负面影响以及矫正效果的欠佳等问题,但这并不能磨灭该制度存在的价值。我们应通过对该制度的学习与研究,扬长避短、因地制宜的予以适用和发展,以期贡献于司法实践与社会和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