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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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对策
内容摘要: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关键时期,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完备的法律体系作保障。对于正在建设和完善中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来说,法制应当是推进改革向纵深发展的有力手段,是避免良好的改革措施走形变样的坚实屏障,也是关系到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的关键,并与此同时成为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必要措施。本文阐述了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的关系,分析了我国市场经济法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产生的原因,提出了完善我国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策略。
关键词:市场经济;秩序;法制建设;完善
一、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概述
(一)市场经济的内涵和特征
所谓市场经济,是与过去的计划经济相对而言的,即指在以社会大生产为基础的商品经济中,利用市场机制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并以市场机制激励人们节约经济资源的一种经济体制,它包括自由市场经济体制和有宏观调控的市场经济体制类型。①
作为一种经济调节手段,其特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经济关系市场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切生产要素都要进入市场,一切经济活动都直接或间接地处于市场关系之中,价格由市场供求形成,价格信号充分反映产品及资源的稀缺程度,资源支配的调整与变动要依照市场价格的变化来进行。它不仅要有一个统一完备的商品市场,而且要有一个市场体系,从而使市场机制成为推动生产要素流动和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的基本运行机制。
(2)企业行为主体化。所有企业(包括那些必须由国家掌握的企业),作为市场主体,都应具有进行商品生产和经营所应拥有的全部权力,调整生产经营战略,以获取最大利润为目标,从而在商品和货币的交换关系中实现企业自己独立的经济利益。②
(3)宏观调控间接化。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市场是活动的基础,一切经济管理都要面向市场,依靠市场,服务市场,调控市场。政府部门不直接干预企业生产经营的具体事物,而是通过指导性与预期性计划、各种经济杠杆、财政货币政策为主体的各类经济、技术产业、行业和地区政策,按既定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的要求调节和规范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通过宏观间接调控来保证市场经济的健康刻于。
(4)市场管理法制化。为了维护市场秩序,需要通过必要的法律制度的监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309页。
督体系来规范和约束企业与政府的行为。为了防止市场出现垄断现象,要制定相应的反垄断法。对那些亏损严重的企业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可实施企业破产法。所有参与市场经营活动的企业都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法律体系要求来进行,政府管理部门要按相应的法律体系要求来管理,管理工作人员也要依法办事,从而保证整个经济运行在一个法制完备的基础上进行,使市场竞争激烈而有初字,竞争手段规范而又公平。①
(二)法制建设的内涵
法制,是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建立起来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和制度。②社会制度不同的国家,为了维护不同统治阶级的利益,有着性质根本不同的法制。法制建设,是实行法治的前提,是法治实现的基础。法制建设主要是指动态意义上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监督法律实施等制度。我国法制建设是为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全体人民意志的法律和制度的总称,是社会主义立法、守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各环节的统一,核心是依法办事。
(三)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的关系
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一方面,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完善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不能确立和发展。邓小平指出“中国发展的条件,关键是要政局稳定。”③“中国要搞四个现代化建设,没有一个稳定的政治形势不行。”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着许多不稳定因素,有各种破坏社会主义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和其他坏分子,这些不稳定因素长期内还将长期存在。邓小平多次告诫全党全国人民,决不能掉以轻心,要运用法律武器同这些破坏行为作斗争,消除各种不稳定因素,为经济建设创造一个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内容和迫切要求。另一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也同时也要求配套的法制建设与之相适应,用以调整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邓小平在谈到打击犯罪与发展经济的关系时说:“我们对刑事犯罪的打击是必要的,今后还要继续打击下去,但是只靠打击并不能解决根本的问题,翻两番、把经济搞上去才是真正治本的途径”。“如果实现了翻两番,那时会是一个什么样的政治局面?我看真正的安定团结是肯定的。”④因此,无论从何种角度都可以说二者之间都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这也要求我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必须二者兼顾,不可偏废。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377-378页。
②陈春龙:《论法制的概念》,《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1年第1期第23页。
③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89页。
④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89页。
二、我国市场经济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我国市场经济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立法明显滞后
我国的立法工作在改革开放之后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伟大成就。以宪法为核心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已经基本形成,有力地推动了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有法可依是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体系的基础,只有具备完善的法律体系作为经济发展的坚实基础,才能保障经济的良性、快速、健康发展。因此,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应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当前和今后的基本任务。
但是从当前情况看,还存在这样一些问题:第一,一些重要领域立法滞后,无据可依;一些法律规定不够科学,或过于空乏,或指向模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亟需的一些重要法律、法规还没有制定出来,立法层面上存在立法的空白或者是法律的不配套。第二,还有一些法律法规与道德约束相混淆,一些法律缺乏实施的客观条件、脱离基本国情与具体实际。第三,有一些法律明显过时,与时代精神、发展要求相抵触。如一些现行的法律、法规,由于是在改革初期制定的,受当时客观条件和认识水平的限制,对市场经济的规律反映不够,重管理,轻服务;重审批,轻监管;重规定市场主体的义务,轻规定行政机关的责任等等,致使某些方面经济秩序不规范,经济活动依法运作的成本较高,有些法律法规之间还不够协调统一。①第四,还有一些法律本身就不够完备,具体实际操作性能较差。这些法律往往是在超前于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情况下制定的,急于制定出法律法规,所以立法机关就不可能有充分条件和足够时间对法律即将调整的社会关系、法律调整手段和后果进行严格周密的研究分析和预测,因而条文比较粗疏,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内容含混不清,这就不得不过多依靠执法者的理解和解释。因此,造成了一系列的问题。
2、执法缺乏公正
公正执法是维护法律权威性的关键,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具体体现。但是社会上仍长期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对法律的权威和实施造成了极大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执法者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低下。执法队伍的素质是实现执法公平公正的重要因素。但是当前执法队伍中存在执法人员素质低下,各种层次的执法者面对同一问题不能形成统一的认识,以至于形成不同执法者的执法出现完全不同的结果。在执法过程中甚至出现违法执法、强制执法等一些严重影响执法公平公正的情形,造成人们对一些执法者的反感甚至厌恶。第二,个人主义、权力主义严重。当前执法中存在的漠视普
①曹康泰:《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法学杂志》,2001年第25卷第1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