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地区别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区别一、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因而起诉参加到已开始的诉讼中来的人.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一、三个条件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具备以下3个条件:〔一〕他人之间的诉讼正在进展.如他人之间对民事权益、经济权益有争议没有形成诉讼的,属于诉讼外的争议,诉讼外的争议如果侵害了第三人的利益,第三人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但不是要求参加诉讼.因为诉讼尚未开始,谈不到参加诉讼的问题,只有在他人之间的民事权益、经济权益的争议已经形成诉讼,而诉讼程序又在进展中,第三人才能参加诉讼.〔二〕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全部或局部享有独立的实体权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有全部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种是有局部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至于第三人对于原诉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否真正具有全部或者局部的独立请求权,如此需在审理终结后才能确定.〔三〕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以本诉的双方当事人为共同被告.不以双方当事人共同被告,只以一方当事人为被告,而与另一方当事人利益一致的,如此非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为第三人既然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请求权,那么本诉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实质上也就是和第三人的权益发生矛盾,不论原告一方胜诉或被告一方胜诉,都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因此,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针对双方当事人,对他们争议的诉讼标的,主有独立的请求权,提出参加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假如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以他们为共同被告,自己如此处于原告的地位,享有原告的一切诉讼权利,承当原告的一切诉讼义务.二、须知事项<一>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必须交纳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方法》第六条规定:"原告提出两个以上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需要合并审理的,案件受理费根据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别计算收取〞.审判实践中,有一些审判人员,对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没有通知其交纳诉讼费用,就对其诉讼请求予以审理,这种做法应予纠正.<二>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时,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对该第三人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三>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展.<四>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的时间,必须是在他人的诉讼程序开始之后,终审判决之前.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一审诉讼,人民法院应该合并审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进入二审程序之中,可以申请参加诉讼,二审法院查明确系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假如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如此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五> 正确区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审判实践中,在个别情况下,第三人有时既可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可作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具体案件中是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出现的还是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出现的,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匀诉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其子某因与某订有租赁合同,某既可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到父与某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去,也可以从属于承租人某一方,以某已将租赁费交于他而申请参加诉讼,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应查清某此时身份.如果某对父、某有独立的请求权,提出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并交纳诉讼费用,如此系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管人民法院是否判决其承当民事责任,某均有权提起上诉;反之如果某虽申请参加诉讼,但没有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或者是被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的,向人民法院递交的是辩论状,如此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假如人民法院没有判决其承当民事责任,如此其无权提起上诉.三、区别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到原、被告之间正在进展的诉讼中去的人.必要共同诉讼人是指人数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的一方当事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区别如下:第一、争议的诉讼标的不同.必要共同讼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的诉讼是两个诉讼的合并,其诉讼标的与本诉的诉讼标的不同.第二、对立关系不同.必要共同诉讼人之间有着共同的利害关系,在诉讼中只与另一方当事人相对立;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本诉的双方当事人之间都存在着利害对立关系.第三、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必要共同诉讼是一种不可分之诉,共同诉讼人必须一同起诉,未参加的法院应通知其参加;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既可在本诉开始后参加诉讼,也可在本诉终结后另行起诉,其参加之诉是可分之诉.第四、诉讼地位不同.必要共同诉讼人在诉讼中既可以处于原告地位,又可以处于被告地位;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只能处于原告地位.第五、诉讼行为的效力不同.必要共同诉讼人其中一人的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全体发生效力;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行为不受本诉任何一方当事人的牵制.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的结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展诉讼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相对应.我国民诉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当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假如干问题的意见》〔《民诉意见》〕第65条规定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民诉意见》第66条规定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当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的诉讼,常见的类型有:1、买卖合同中因标的物不符合约定,迟延交付纠纷;2、运输合同中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纠纷;3、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因第三人不履行或瑕疵履行的纠纷;4、企业承包经营对外发生的纠纷;5、消费者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纠纷;6、无权处分的行为引起的纠纷;7、产品缺陷由仓储者引起的加害给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假如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了三种不得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情形:二、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受诉人民法院对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直接牵连和不负有返还或者赔偿等义务的人,以与与原告或被告约定仲裁或有约定管辖的案外人,或者专属管辖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均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对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证据已证明其已经提供了合同约定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的,或者案件中的当事人未在规定的质量异议期提出异议的,或者作为收货方已经认可该产品质量的,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对已经履行了义务,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并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意义在于查清案件事实,分清责任是非,简化诉讼程序,有效利用审判资源,防止人民法院对同一事实作出互相矛盾的判决.。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再审申请书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再审申请书尊敬的再审法院:我是[申请人姓名],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我怀着无比激动又有点小忐忑的心情来写这份再审申请书。
您知道吗?这事儿对我来说就像心里的一块大石头,一直沉甸甸的,我觉得必须得找个机会好好说道说道。
我觉得之前的判决就像一场有点乱套的游戏,而我这个本应该有着重要角色的人却被玩得有点懵。
我有自己独立的请求权,可在之前的审判过程中,感觉就像我的声音被什么东西给捂住了一样,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我为什么这么说呢?事情是这样的。
在[案件相关的基本事实发生的时间]发生了[简单描述案件事实]这件事。
我呢,在这件事情里有着自己明确的权益关系。
我和[相关当事人]之间有着[详细说明和当事人的关系以及权益关联]的情况。
可是在一审的时候,法庭就像一辆开得有点快的列车,一下子就呼啸而过,根本没有停下来好好看看我这个在路边拼命挥手的人。
到了二审呢,我以为能有转机。
我满心期待地再次阐述我的请求权,我把我的证据、我的理由都摆得清清楚楚的,就像把我珍藏的宝贝一个个拿出来给大家看一样。
可是结果呢,还是不尽如人意。
我当时就特别沮丧,感觉自己像是在黑暗中独自呼喊,却没有人回应。
我有好多新的证据呀。
比如说[列举一两个关键新证据],这些证据就像隐藏在角落里的小秘密,之前没有被发现,但是现在它们冒出来了,就足以改变整个事情的走向。
我觉得这些证据就像拼图的关键碎片,如果把它们放到之前的案件拼图里,那整个画面就会完全不一样了。
而且我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也是很靠谱的呀。
根据[相关法律条文],我的独立请求权是完完全全站得住脚的。
我不是无理取闹,我是在维护自己合法的权益。
就像一个守着自己小城堡的卫士,我不能眼睁睁地看着别人随便侵犯我的领地。
我真的希望再审法院能给我一个公平公正的机会。
我想让这个事情重新回到正确的轨道上,让我的权益得到应有的保障。
我知道法院的叔叔阿姨们或者哥哥姐姐们每天都要处理很多的案件,就像一个超级忙碌的小蜜蜂在花丛中穿梭。
【重要知识点】司考民事诉讼法之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重要知识点】司考民事诉讼法之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司考民事诉讼法之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一)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和诉讼地位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相当于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中的主参加诉讼。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三人参加之诉中的地位就是原告,是诉讼的当事人。
在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的人既对抗本诉的原告,又对抗本诉的被告,诉讼请求的理由是,原被告对自己权利的主张侵害了自己的权利,因此对他们提起独立的请求,将他们同置于被告的地位。
(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设立的目的以往我们在论述第三人制度的目的时往往是将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合并论述,这样一来就混淆了两种制度不同的目的。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制度强调了对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实体权利的维护,通过给予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诉讼请求权的机会,使其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实体权利。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则强调的是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利益的维护以及纠纷的一次性解决,实际上更强调对原告实体权利的维护。
一民事诉讼法设立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实现诉讼经济。
因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对本诉的原告和被告主张独立的实体权利,而且通常是基于物权的请求,因此,如果不允许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独立请求权而参加诉讼,法院将本诉和参加之诉加以合并,就有可能作出损害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实体权利的判决。
设想一下,一旦法院作出了承认原告请求的判决,就意味着原本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标的物,却归属了原告。
在这种情况,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能否另行起诉予以救济是有疑问的,因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以前诉原告作为被告起诉时,法院有可能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即前诉判决已经确认前诉原告对标的物的所有权。
如果法院受理并作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诉讼请求成立的判决,则造成前诉判决与本案判决的相互矛盾。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区别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因而起诉参加到已开始的诉讼中来的人。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一、三个条件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具备以下3个条件:(一)他人之间的诉讼正在进行。
如他人之间对民事权益、经济权益有争议没有形成诉讼的,属于诉讼外的争议,诉讼外的争议如果侵害了第三人的利益,第三人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但不是要求参加诉讼。
因为诉讼尚未开始,谈不到参加诉讼的问题,只有在他人之间的民事权益、经济权益的争议已经形成诉讼,而诉讼程序又在进行中,第三人才能参加诉讼。
(二)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全部或部分享有独立的实体权利。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有全部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种是有部分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至于第三人对于原诉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否真正具有全部或者部分的独立请求权,则需在审理终结后才能确定。
(三)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以本诉的双方当事人为共同被告。
不以双方当事人共同被告,只以一方当事人为被告,而与另一方当事人利益一致的,则非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因为第三人既然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请求权,那么本诉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实质上也就是和第三人的权益发生矛盾,不论原告一方胜诉或被告一方胜诉,都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因此,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针对双方当事人,对他们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有独立的请求权,提出参加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以他们为共同被告,自己则处于原告的地位,享有原告的一切诉讼权利,承担原告的一切诉讼义务。
二、注意事项(一)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必须交纳诉讼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六条规定:“原告提出两个以上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需要合并审理的,案件受理费根据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别计算收取”。
第三人是什么意思
第三人是什么意思
第三人是指对原告与被告的诉讼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案件的结果会直接影响到其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什么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什么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与诉讼当事人之间存在独立的法律关系,可以独立向法院提起请求的人。
他们可以在诉讼中主动参与,并向法院提出自己的权益要求。
下面将通过案例、法律解析和法律条文来详细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在诉讼中提出请求,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与原告或者被告之间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二是请求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三是请求不依赖于原告或者被告的请求。
例如,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合同,后来乙将合同转让给了丙。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认为乙违反了合同约定,向法院提起了合同纠纷诉讼。
而丙作为合同的受让人,认为自己也受到了损害,因此希望参与诉讼并向法院提出自己的请求。
在这种情况下,丙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自己的请求,而不依赖于原告甲或者被告乙的请求。
需要注意的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可以独立行使自己的权利,但他们的请求必须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如果第三人的请求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法院可以不予受理。
此外,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请求权利也受到法院的限制,不能侵犯其他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与诉讼当事人之间存在独立的法律关系,可以独立向法院提起请求的人。
他们可以在诉讼中主动参与,并向法院提出自己的权益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请求必须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并且不依赖于其他当事人的请求。
当事人在面对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时,应该理性对待,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一、案件的基本情况本案系涉及[案件名称]的案件,受理法院为[受理法院名称],案号为[案号]。
二、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基本情况我,[申请人姓名],性别[性别],出生日期[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住址[住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本申请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具有[申请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关系。
三、申请的目的和依据本申请人在本案中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参与本案诉讼,行使自己的独立请求权。
申请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9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
依据该法条,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参加诉讼的申请。
四、申请的理由(一)本申请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具有[申请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关系,并且与本案案件事项有直接关系。
本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可能会受到本案判决结果的影响。
(二)本案案件涉及的原告与被告之间在诉讼请求、诉讼标的等方面存在争议,本申请人作为第三人具有独立的请求权利。
本申请人在本案中有权参与并行使独立请求权,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本申请人对本案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问题有一定的了解,具备参与本案诉讼的能力。
本申请人的参与能够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结果产生积极而有利的影响。
同时,本申请人的参与也符合公正、公平、合法的原则。
五、申请的方式本申请人请求法院核准其作为具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本案的诉讼,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六、申请人的证据材料清单1.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与本案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证明文件;3.相关法律法规和判决文件复印件。
七、申请人的联系方式申请人:姓名:[申请人姓名]住址:[住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八、申请人的声明本人声明以上所提供的信息及证据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如有不实之处,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
145.独角兽法考(民诉)-第三人
第五节第三人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之诉的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就是对他人之间争议的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因而参加到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的第三方当事人。
1.参诉根据:对本诉原被告争议的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
2.参诉方式:起诉3.参诉地位:原告【注意】撤诉后的处理(《民诉司法解释》第237条)【例题·单选题】丁一诉弟弟丁二继承纠纷一案,在一审中,妹妹丁爽向法院递交诉状,主张应由自己继承系争的遗产,并向法院提供了父亲生前所立的其过世后遗产全部由丁爽继承的遗嘱。
法院予以合并审理,开庭审理前,丁一表示撤回起诉,丁二认为该遗嘱是伪造的,要求继续进行诉讼。
法院裁定准予丁一撤诉后,在程序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3/38)A.丁爽为另案原告,丁二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B.丁爽为另案原告,丁一、丁二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C.丁一、丁爽为另案原告,丁二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D.丁爽、丁二为另案原告,丁一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4.参加之诉提起的时间5.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人之区别【例题·单选题】赵某与刘某将共有商铺出租给陈某。
刘某瞒着赵某,与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商铺转让给陈某,后因该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刘某将陈某诉至法院。
赵某得知后,坚决不同意刘某将商铺让与陈某。
关于本案相关人的诉讼地位,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5/3/38)A.法院应依职权追加赵某为共同原告B.赵某应以刘某侵权起诉,陈某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C.赵某应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D.赵某应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参诉依据——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总结】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实体上相牵连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是事实上的利害关系,应注意两点:第一,三个主体之间存在两个内容、客体相牵连的法律关系;第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本诉一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有发生争议的可能,并且该争议直接影响本诉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有独三与无独三的区别
有独三与无独三的区别
所谓的有独三和无独三应该是民事诉讼中常说的”有独立第三人“、”无独立第三人“。
有独第三人,即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因而起诉参加到已开始的诉讼中来的人。
无独第三人,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的结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两者的区别就在于对诉讼标的是否有独立的请求权。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
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诉状范文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诉状范文# 民事起诉状(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你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具体住址],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联系电话]被告一:[被告一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具体住址],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联系电话]被告二:[被告二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具体住址],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联系电话]一、诉讼请求。
1. 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具体财产/权利等标的]归原告所有,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停止对该[标的]的侵害行为。
2.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二、事实与理由。
法官大人,您可得好好听听我的事儿。
这事儿就像一团乱麻,可我得给您捋清楚喽。
我跟这俩被告之间的纠葛啊,就像一场莫名其妙的闹剧。
那[具体财产/权利等标的]呢,本来就该是我的,就像我自己养的小宠物,它就该跟着我呀。
可被告一和被告二呢,就像两个不讲道理的小混混,非要来抢我的东西。
先说这[标的]的来历吧。
[详细阐述标的与自己的关系,例如:我辛苦工作攒钱买下的房子,当时我和[相关人]签订了合法的购房合同,所有的手续都是我亲自去办的,钱也是从我的账户里一笔一笔划出去的。
]这就好比我种下的种子,浇水施肥,好不容易看着它长大结果了,结果被告一和被告二突然冒出来,说这果子是他们的。
被告一呢,他做了[列举被告一侵害标的的行为,例如:未经我同意就撬开门锁,住进了我的房子,还把房子里的东西乱翻乱改,就像把我的家当成了他自己的游乐场一样]。
这还不算完,被告二也来掺和一脚,[列举被告二的侵害行为,例如:在外面到处跟人说这房子是他和被告一共同的,还想把房子转手卖给别人,这简直就是在我的地盘上撒野嘛]。
我就想啊,这世界上哪有这样的道理呢?我自己的东西,怎么能让他们这么胡来呢?我也跟他们好好说过,就像跟两个调皮的孩子讲道理一样,可他们根本不听,还对我恶语相向。
第三人
第十章第三人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诉讼地位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三人参加之诉中的地位就是原告,是诉讼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的人既对抗本诉的原告,又对抗本诉的被告,诉讼请求的理由是,他们对自己权利的主张其侵害了自己的权利,因此对他们提出独立请求,将他们同置于被告的地位。
(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制度设立的目的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制度强调了对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实体权利的维护,通过给予有利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诉讼请求权的机会,使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能够更好维护自己的实体权利,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强调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利益的维护以及纠纷的一次性解决,实际上更强调对原告实体权利的维护。
2、《民事诉讼法》设立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厉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实现诉讼经济。
因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对本诉的原告和被告主张独立的实体权利,而且通常是基于物权的请求,因此如果不允许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独立请求权而参加诉讼,法院将本诉和参加之诉加以合并,就有可能作出损害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实体权利的判决。
设想一下,一旦法院作出了承认原告请求的判决,及意味着原本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标的物,却归属了原告。
在这种情况下,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能否另行起诉予以救济是有疑问的,因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以前诉原告作为被告时,法院有可能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即前诉判决已经确认前诉原告对标的物的所有权。
如果法院受理并作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判决,则造成前诉判决与本案判决的矛盾。
不能另行起诉,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就只能申请再审获得司法救济,但通过再审程序实现诉讼救济的风险和成本都要大的多。
(三)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1.对本诉中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
什么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什么是有独⽴请求权的第三⼈
民事诉讼法在我们国家是⼀项可以说是专门为了我们⼤家的利益规定的相关法律,民事诉讼法基本上都是解决我们的问题的。
所以说对于民事诉讼法我们⼀定要有了解。
民事诉讼案件中也有第三⼈,但是是要有产⽣的前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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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有独⽴请求权的第三⼈
有独⽴请求权的第三⼈,是指对本诉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的请求权,因⽽起诉参加到已开始的诉讼中来的⼈。
由于有独⽴请求权的第三⼈具有独⽴请求权,且全部或部分反对本诉原、被告的诉讼主张。
因此,他在诉讼中实际上是处于原告的地位,有独⽴请求权的第三⼈参诉后,本诉原、被告都成为他的被告。
由于他处于原告地位,所以他享有原告所应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承担原告所应承担的民事诉讼义务。
例如,有独⽴请求权的第三⼈享有起诉权,即他是以起诉的⽅式参加诉讼的,如果他不起诉,既使⼈民法院知道他可能对争议的诉讼标的享有权利,也不能追加他参加诉讼。
通常的民事诉讼为两⽅诉讼,即争议的当事⼈只有两⽅:原告⽅和被告⽅,原告⽅和被告⽅的⼈数可以多也可以少。
但在特定条件下,争议的当事⼈可能三⽅,即除原告⽅和被告⽅外,还可能存在其利益既不同于原告⽅也不同于被告⽅的另⼀⽅当事⼈。
民事诉讼法设⽴了有独⽴请求权的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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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诉状范文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诉状范文原告:[你的姓名],[男/女],[出生日期],住址:[具体住址],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电话号码]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本人(因为我自己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起诉嘛)被告一:[被告一姓名],[男/女],[出生日期],住址:[具体住址],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码]被告二:[被告二姓名],[男/女],[出生日期],住址:[具体住址],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码]案由:[具体案由,比如房屋产权纠纷之类的]诉讼请求:1. 请求法院确认[具体的请求内容,比如位于[房屋地址]的房屋产权归我所有]。
2.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承担本次诉讼的全部费用。
事实与理由:法官大人,您听我唠唠这事儿啊。
这被告一和被告二啊,他们俩在那争个什么东西,可那东西实际上是和我有大大的关系的呢。
就拿这个房子来说吧(假设是房屋产权纠纷),他们俩在那争来争去,好像这房子就他们俩有份儿似的。
其实啊,这房子的来历可跟我有千丝万缕的联系。
当初啊,[简单说一下房子和你有关的来源,比如是我出资盖的,或者我从谁手里合法继承的一部分产权之类的]。
我呢,一直都在这事儿里有自己的一份权益,就像那蛋糕,我也有一块的,他们俩可不能就这么把整个蛋糕都当成他们俩的事儿去争啊。
被告一呢,说什么[被告一的主张内容],这可不对啊,他忽略了我在这其中的权益。
被告二也跟着起哄,说[被告二的主张内容],这也是没把我放在眼里呀。
我本来想着大家都是讲道理的人,可他们俩这样,我就只能请法官大人您来主持公道啦。
我觉得我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我就像是一个被遗忘的小伙伴,可这个游戏(这里指纠纷)没我还真不行。
我有足够的证据能证明这个东西(具体争议对象)是和我有很大关系的。
比如说,我有[列举一些证据,像合同、证人之类的]。
所以呢,法官大人,您一定要还我一个公道,让我得到我应得的权益,别让被告一和被告二这么瞎折腾啦。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证据方面呢,我有一份[证据名称,比如房屋购买合同],这个合同是我和[合同相关方]签订的,它清楚地表明了我在这个[争议事项]中的权益。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诉状范文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诉状范文# 民事起诉状(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您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详细住址],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联系电话]被告一:[被告一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详细住址],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码]被告二:[被告二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详细住址],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码]案由:[具体案由,比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之类的]诉讼请求:1. 请求法院确认[具体的事物或者权利,例如某套房子]归原告所有,这房子就像我的心头宝,可不能被他们俩乱争。
2. 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咱不能让我这个有理的人还平白无故多出钱,是不?事实与理由:各位法官大人,您听我慢慢道来。
事情是这样的,被告一和被告二啊,在那争一个东西,就像两只小松鼠争一颗松果似的。
可是呢,他们争的这个东西其实和我有很大的关系。
比如说这是一套房子(如果是房子的话),我早在[具体日期]就和[原房主或者相关方]达成了一个很靠谱的约定。
我把自己辛辛苦苦攒的钱都准备好了,就像小蚂蚁囤粮食一样,就等着把这房子拿下呢。
我和对方谈好了价格,也商量好了各种细节,那可都是板上钉钉的事儿。
但是呢,也不知道被告一和被告二之间怎么就搅和进来了。
被告一可能觉得自己有点什么理由,被告二也不甘示弱,他们俩就在那扯来扯去。
可这房子我早就盯上了,在他们争之前,我就已经在这个事情里有了自己的权利,就像我已经在树上做了个只有我知道的记号一样。
被告一的说法啊,就像是没头的苍蝇乱撞,根本就站不住脚。
他说[阐述被告一不合理的说法],这怎么可能呢?这就好比他说月亮是他画上去的一样离谱。
被告二呢,也好不到哪里去,他说[被告二不合理的说法],这也是瞎扯啊,就像风说它能把大海吹干一样。
我呢,一直都在默默地按照我的计划进行着关于这个房子(或者其他事物)的所有事情,我对这个东西的权利是明明白白的,可不能被他们这么一闹就没了。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诉状范文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诉状范文# 民事起诉状。
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你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详细住址],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被告一:[被告一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详细住址],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被告二:[被告二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详细住址],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案由:[具体案由,比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之类的]诉讼请求:1.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具体明确的请求,例如:确认位于[房屋具体地址]的房屋归原告所有]。
2. 请求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相关费用。
事实和理由。
法官大人,您可得好好听听我的事儿啊。
这事儿啊,就像一团乱麻,不过我得给您理清楚喽。
先说说被告一和被告二之间的事儿吧。
他们俩就像两个在台上唱戏的角儿,互相较着劲儿呢。
我听说啊,他们俩在[具体的事情相关方面,比如在某个财产处置上]捣鼓来捣鼓去的。
可这事儿跟我有啥关系呢?那关系可大了去了。
就说那个[诉讼请求里提到的东西,像前面说的房子]吧,我呢,其实早就跟这个东西有了千丝万缕的联系。
我可不是突然冒出来搅局的。
[详细说明你的理由,比如你为了这个房子付出了什么,你和房子之间的交易过程或者特殊关系等]我为了这个房子,那可是费了老多的心血了。
我[具体做的事,比如花钱装修了,或者签订了特殊的协议等],当时我满心欢喜地以为这东西就是我的了,就像小松鼠找到了自己的坚果,可宝贝着呢。
谁知道被告一和被告二这么一折腾,就好像要把我的宝贝从我的怀里抢走一样。
我当时就急了,我想啊,这可不行啊,这明明就是我的呀。
我就像个被欺负的小孩,得站出来捍卫自己的东西。
他们俩在那边弄的那些事儿,就像在我的地盘上乱搭乱建一样,完全没把我这个真正有权利的人放在眼里。
我要是再不吭声,那我的权益可就像个小皮球一样被他们踢来踢去,最后消失得无影无踪了。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区别
间的民事权益、经济权益的争议已经形成诉讼,而诉讼程序又在进行中,第三人才能参加诉讼。
(二)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全部或部分享有独立的实体权利。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有全部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种是有部分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至于第三人对于原诉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否真正具有全部或者部分的独立请求权,则需在审理终结后才能确定。
(三)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以本诉的双方当事人为共同被告。
不以双方当事人共同被告,只以一方当事人为被告,而与另一方当事人利益一致的,则非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因为第三人既然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请求权,那么本诉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实质上也就是和第三人的权益发生矛盾,不论原告一方胜诉或被告一方胜诉,都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因此,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针对双方当事人,对他们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有独立的请求权,提出参加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以他们为共同被告,自己则处于原告的地位,享有原告的一切诉讼权利,承担原告的一切诉讼义务。
二、注意事项(一)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必须交纳诉讼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六条规定:“原告提出两个以上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需要合并审理的,案件受理费根据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别计算收取”。
审判实践中,有一些审判人员,对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没有通知其交纳诉讼费用,就对其诉讼请求予以审理,这种做法应予纠正。
(二)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时,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对该第三人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
(三)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人有什么区别
有独⽴请求权第三⼈与必要共同诉讼⼈有什么区别
有第三⼈的诉讼与共同诉讼的共通之处是当事⼈为多数,但两者在求同之余亦有存异,总的来说,它们还是两种不同的诉讼制度,在理论上应当严格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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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独⽴请求权第三⼈与必要共同诉讼⼈有什么区别
1、争议的诉讼标的不同。
必要共同诉讼⼈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同⼀的,即他们之间对其实体权利的认识没有争议,共同享有权利,共同承担义务;⽽有独⽴请求权的第三⼈提起的诉讼,其诉讼标的与本诉的诉讼标的不⼀致,他们的诉讼请求与原、被告的请求相冲突。
2、争议的对象不⼀致。
必要共同诉讼⼈在诉讼中,要么为共同原告,要么为共同被告,只能同⼀⽅当事⼈发⽣争议;有独⽴请求权第三⼈则同本诉的双⽅当事⼈都有争议,即不维护原告,也不维护被告,只为保障⾃⼰的实体权利。
3、参加诉讼的⽅式不同。
必要共同诉讼是不可分之诉。
⽽有独⽴请求权第三⼈之诉是可分之诉。
4、诉讼地位不同。
必要共同诉讼⼈在诉讼中的地位,既可以处于原告地位,⼜可以处于被告地位;⽽有独⽴请求权第三⼈只能处于原告地位。
5、诉讼⾏为的效⼒不同。
必要共同诉讼中⼀⼈的诉讼⾏为,只有经全体承认,才对全体发⽣效⼒,但对第三⼈不发⽣效⼒。
有独⽴请求权的第三⼈的地位是独⽴的,他的诉讼⾏为不受本诉任何⼀⽅当事⼈的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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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什么是有独⽴请求权的第三⼈
我们知道,所谓独⽴请求权,是指第三⼈认为案件中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全部或部份是⾃已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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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有独⽴请求权的第三⼈
有独⽴请求权第三⼈是指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的请求权,因⽽起诉参加到已开始的诉讼中来的⼈。
《民事诉讼法》
第五⼗六条诉讼第三⼈和第三⼈异议之诉
对当事⼈双⽅的诉讼标的,第三⼈认为有独⽴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双⽅的诉讼标的,第三⼈虽然没有独⽴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有当事⼈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因不能归责于本⼈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起六个⽉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的,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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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起诉状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起诉状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起诉状是一种民事诉讼文书,用于向法院起诉一个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与原被告双方存在某种关联,但不是当事人,却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向法院提出独立请求的人。
以下是一份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起诉状的样例:
原告:(省略)
被告:(省略)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省略)
法定代表人:(省略)
地址:(省略)
诉讼请求:
1. 判决被告赔偿第三人因案件引起的损失人民币 100 万元;
2. 判决被告承担第三人为案件所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 50 万元;
3. 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第三人与原被告之间存在某种关联,且第三人因案件受到了损失。
二、根据法律规定,第三人有权向法院提出独立请求。
三、本案中,第三人向法院提出了独立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请求法院支持第三人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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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因而起诉参加到已开始的诉讼中来的人。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他人之间的诉讼正在进行。
如他人之间对民事权益、经济权益有争议没有形成诉讼的,属于诉讼外的争议,诉讼外的争议如果侵害了第三人的利益,第三人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但不是要求参加诉讼。
因为诉讼尚未开始,谈不到参加诉讼的问题,只有在他人之间的民事权益、经济权益的争议已经形成诉讼,而诉讼程序又在进行中,第三人才能参加诉讼。
(二)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全部或部分享有独立的实体权利。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有全部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种是有部分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至于第三人对于原诉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否真正具有全部或者部分的独立请求权,则需在审理终结后才能确定。
(三)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以本诉的双方当事人为共同被告。
不以双方当事人共同被告,只以一方当事人为被告,而与另一方当事人利益一致的,则非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因为第三人既然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请求权,那么本诉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实质上也就是和第三人的权益发生矛盾,不论原告一方胜诉或被告一方胜诉,都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因此,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针对双方当事人。
以他们为共同被告,自己则处于原告的地位,享有原告的一切诉讼权利,承担原告的一切诉讼义务。
(四)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必须交纳诉讼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六条规定:“原告提出两个以上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需要合并审理的,案件受理费根据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别计算收取”。
审判实践中,有一些审判人员,对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没有通知其交纳诉讼费用,就对其诉讼请求予以审理,这种做法应予纠正。
(五)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正在进行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为共同被告,对他们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有独立的请求权,提出参加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六)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时,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对该第三人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
(七)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
(八)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的时间,必须是在他人的诉讼程序开始之后,终审判决之前。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一审诉讼,人民法院应该合并审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进入二审程序之中,可以申请参加诉讼,二审法院查明确系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九)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承担原告的诉讼义务,有权提起上诉。
(十) 正确区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审判实践中,在个别情况下,第三人有时既可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可作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具体案件中是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出现的还是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出现的,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如李匀诉陈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其子李某因与陈某订有租赁合同,李某既可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到李父与陈某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去,也可以从属于承租人陈某一方,以陈某已将租赁费交于他而申请参加诉讼,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应查清李某此时身份。
如果李某对李父、陈某有独立的请求权,提出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并交纳诉讼费用,则系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不管人民法院是否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李某均有权提起上诉;反之如果李某虽申请参加诉讼,但没有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或者是被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的,向人民法院递交的是答辩状,则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若人民法院没有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则其无权提起上诉。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定义:
对争议中的诉讼的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因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他的地位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而是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当事人。
在诉讼中,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他总是协助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因为只要他协助的一方当事人胜诉,他自己的利益通常也就得到维护。
一般来说,他总是协助被告进行诉讼,但有时也存在协助原告进行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在诉讼过程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了解原告起诉、被告答辩的事实和理由,并向人民法院递交陈述意见书,陈述自己对该争议的意见。
开庭审理时,人民法院应当用传票传唤其出庭。
在庭审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陈述意见、提供证据、参加法庭辩论。
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确定无独立请求权应当承担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享有上诉权。
编辑本段介入诉讼程序方式
1、申请参加到已开始的诉讼中来的人,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法院通知无独立第三人参加。
编辑本段意义
1、有利于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2、有利于防止法院作出互相矛盾的裁判。
3、有利于实现诉讼经济。
编辑本段司法实践
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民事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是具有的法律上利害关系,包括两种类型;其一是义务性关系。
其二是权利义务性关系,即一方当事人败诉会使第三人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一定的义务。
2、他人之间的诉讼正在进行。
3、申请参加诉讼或由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既有从属性的一面,又有独立性的一面,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参加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参加诉讼的目的是为了帮助被参加的一方赢得诉讼,因而不得实施与参加人地位和参加目的相悖的诉讼行为,但另一方面,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广义的当事人,又享有一些独立的诉讼权利。
在一定情况下,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可以取得与被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完全相同的诉讼地位,即“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
(三)不得作为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的几种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12月颁发了《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不得将下列人员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
(1)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直接牵连和不负有返还或者赔偿义务的人;
(2)与原告或被告约定仲裁或有约定管辖的案外人,或者专属管辖案件的一方当事人;(3)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原、被告法律关系之外的下列人员:其一是证据已证明已经提供了合同约定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的;其二是案件中的当事人未在规定的质量异议期内向其提出异议的人;其三是案件中的收货方已经认可向其提供产品的质量的;
(4)已经履行其义务,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并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
(四)两种第三人之间的区别
1、参加诉讼的根据不同。
2、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
3、诉讼地位不同。
4、是否会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不同。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区别:
1前者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于原告;后者在诉讼中的地位依附于所支持的一方,2前者有独立的请求,既不同意原告也不同意被告的请求;后者无独立的请求,致使支持关系起利益的一方的主张,
3前者与诉讼标得的关系比后者要紧密
4后者不具备某些前者在诉讼中的权利,如管辖权异议,撤诉等,
5前者其实是在本诉中又提出了新的诉;而后者没有增加新的诉。
相同点:
1是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当事人。
2是同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他人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的人。
3属于广义上的当事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案子的原被告对他都是被告;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是听听案子,陈述意见。
有权无权是针对争执的标的而言。
比如原告诉被告返还房子,有独立请求权的人认为自己是房屋所有人,原告和被告争执的东西其实侵犯了他的权利,那他就得保护自己对房子的权利而参加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的人,知道自己没有房子所有权,可是原告或被告一方和他有利益关系,比如被告答应把房子卖给他并签订合同,如果被告返还房子,那他的期待就落空了。
于他只是站在被告一方,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