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用地审批规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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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地审批规定和要求

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征收转用管理处吴运席

二○○八年六月

第一部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

新增建设用地审批也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一、基本概念

二、审批分类

三、报批的基本原则

四、审批权限

一、基本概念(一)

(一)土地

土地一般是指地球表层的陆地部分,包括海洋滩涂和内陆水域。

目前在建设用地审批中将土地分为3个大类(即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10个二级类、52个三级类。

(二)农用地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

农用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其它农用地。

一、基本概念(二)

(三)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

建设用地通常是指通过工程措施和资源开发,为人类的

生产、生活和物质建设所提供的土地。

建设用地包括居民点及工矿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利设施用地。

(四)农用地转用

农用地转用是指将现状为农用地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按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报批后转变成建设用地的法律行为。全称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简称“农转用”。

二、审批分类(一)

新•土地管理法‣于1999年实施后,新增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分为两类,一是城镇村批次建设用地,二是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

(一)城镇村批次建设用地

1、定义

城镇村批次建设用地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城镇,下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需要进行建设的土地。也称圈内用地。

2、申请机关和批准内容

城镇村批次建设用地,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二、审批分类(二)

(二)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

1、定义

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是指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用地,在确实需要的情况下,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需要进行建设的土地。也称圈外用地。

2、申请机关和批准内容

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由建设项目单位申请,按建设项目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土地供应。

三、报批的基本原则(一)

1、建设项目用地必须符合有权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建设项目用地原则上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交通、能源、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用地,在确实需要的情况下,也可以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

3、建设项目用地必须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

4、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必须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三、报批的基本原则(二)

5、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必须依法进行补偿,妥善安臵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使用国有土地也必须对被用地单位予以补偿、妥善安臵。

6、建设项目用地需要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如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管理费、水利建设基金等)。

7、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申请用地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用地定额标准,供地方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审批权限(一)

根据•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规定,按下列权限报批农用地转用、土

地征收。

(一)城、镇、村批次用地的审批权限(1)

具体地说:

1、国务院审批

我省合肥、淮南、淮北三市(市、区政府所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农用地转用(同时审批征收土地);

转用或征收基本农田;

征收土地70公顷以上,征收耕地35公顷以上。

四、审批权限(二)

(一)城、镇、村批次用地的审批权限(2)

2、省政府审批

合肥、淮南、淮北三市以外的省辖市政府所在的城市和县级政府所在的城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农用地转用(同时审批征收土地);

征收土地70公顷以下,其中耕地35公顷以下;

使用国有未利用地4公顷以上。

3、省辖市政府审批

前述规定以外的城市、村庄、集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农用地转用。

四、审批权限(三)

(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准权限(1)

1、报国务院批准

(1)国务院批准(或核准、备案受理,下同)的建设项目;

(2)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计划单列企业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3)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4)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跨省级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

(5)转用或征收基本农田;

(6)征收土地70公顷以上,征收耕地35公顷以上。

四、审批权限(四)

(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准权限(2)

2、前述规定之外的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使用国有未利用地4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3、使用建设用地和国有未利用地4公顷以下,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部分建设用地置换审批

一、基本概念

二、建设用地置换报批原则

三、申请置换的主体

四、建设用地置换审批权限

五、地方的做法

一、基本概念

(一)建设用地置换定义

建设用地臵换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依法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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