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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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增强公司的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法定名称为(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住所: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公司的经济型: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室内外装修设计、庭院设计施工、兼建材销售

第三章注册资金和股本结构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金五十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经股东全体通过,并履行相关程序。

第六条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如下: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七条股东在公司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股本只分红不计息。

第八条经股东会通过,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出资。

第九条股东向股东外的人转让其出资的,必须要股东一致通过,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该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十条公司出资人为公司股东,股东名单见第六条所列

第十一条股东的权利

1)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3)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以便监督公司的运营;

4)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即股东享有受益权;

5)依法转让出资;

6)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7)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资本;

8)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剩余财产。此外,股东还可以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2)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3)公司设立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4)遵守公司章程,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十三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四条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五条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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