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工伤
海南工伤赔偿标准
海南工伤赔偿标准工伤赔偿是指在工作中因意外事故或职业病导致身体受伤或健康受损,雇主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向受害者进行经济赔偿的一种制度。
海南省作为我国的重要经济区域,工伤赔偿标准也备受关注。
下面将对海南工伤赔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法》和《海南省工伤保险条例》,海南省规定了一系列工伤赔偿标准。
对于因工作受伤或患职业病的职工,雇主应当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具体的赔偿标准包括,一是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1000元;二是因工致残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500元至8000元不等;三是因工受伤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300元至5000元不等。
同时,对于工伤职工的丧葬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也有具体的规定。
其次,海南省工伤赔偿标准还涉及到工伤保险金的发放。
根据相关规定,工伤职工可以享受工伤保险金的待遇。
工伤保险金主要包括,一是工伤医疗费,包括职工因工伤治疗的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二是工伤康复费,包括职工因工伤致残后的康复治疗费用;三是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包括对工亡职工家庭的抚恤金等。
这些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和程序都有明确的规定,以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最后,海南省还建立了完善的工伤鉴定和赔偿处理机制。
工伤鉴定是指对职工发生的工伤进行鉴定,确定是否属于工伤以及工伤程度的过程。
海南省建立了工伤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工伤进行鉴定。
一旦工伤被认定,雇主就需要按照相关标准向工伤职工进行赔偿。
同时,海南省还建立了工伤赔偿处理机构,负责具体的赔偿处理工作,确保工伤职工能够及时、合理地获得赔偿。
总的来说,海南省的工伤赔偿标准是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障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通过建立完善的赔偿标准、发放机制和处理机构,有效地保障了工伤职工的权益,也为企业营造了更加安全、稳定的工作环境。
希望海南省能够进一步完善工伤赔偿制度,为职工提供更加全面、优质的保障。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延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延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8.21•【字号】琼人社发〔2023〕66号•【施行日期】2023.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延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琼人社发〔2023〕66号各市、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局,省社会保障卡一卡通中心:为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工作,发挥失业保险助企扩岗作用,鼓励企业积极吸纳大学生等青年就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37号)和《关于印发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经办工作指南的函》(人社失业司便函〔2023〕96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延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策内容(一)适用范围和补助标准。
对招用2023届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1个月(含)以上,且审核时处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的企业,按每招用1人补助1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不区分以往年度是否就业参保。
适用于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的普通高校毕业生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的毕业生,包括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毕业生,不包括函授、成人教育、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等毕业生。
(二)资金来源。
一次性扩岗补助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中列支。
(三)资金使用。
一次性扩岗补助资金由企业自行安排使用。
(四)政策有效期。
政策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2017年12月19日海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建立我省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基金,是指依法建立的职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范围与参加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一致。
有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可同时为本单位编制外工作人员建立企业年金。
已划分为生产经营类的事业单位可建立企业年金。
第四条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
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作人员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由单位每月发放工资时代扣代缴。
海南工伤赔偿标准
海南工伤赔偿标准工伤赔偿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因意外事故或职业病导致的伤害,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的经济补偿。
海南省对工伤赔偿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保障受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下面将详细介绍海南工伤赔偿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工伤认定。
在海南省,工伤认定是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的。
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事故或患职业病后,需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并在医院接受治疗并取得相关的医疗证明。
用人单位应及时将事故报告给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由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被认定为工伤的劳动者即可享受工伤赔偿。
二、工伤赔偿范围。
海南省规定的工伤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康复费、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伤残津贴和死亡补助金等。
1. 医疗费,工伤劳动者在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包括住院费、手术费、药品费等。
2.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对于经过鉴定为一定程度伤残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
3. 工伤康复费,对于经过鉴定需要康复治疗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康复费用。
4. 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工伤劳动者在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
5. 伤残津贴,对于经过鉴定为伤残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标准支付伤残津贴。
6. 死亡补助金,对于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死亡补助金。
三、工伤赔偿标准。
海南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地实际情况,对工伤赔偿标准进行了规定。
具体标准如下:1. 医疗费,工伤劳动者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医疗费用不设上限。
2.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劳动者的伤残程度,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3. 工伤康复费,工伤劳动者的康复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具体费用根据康复治疗的需要而定。
4. 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工伤劳动者在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工资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5. 伤残津贴,伤残津贴的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就业保民生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就业保民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公布日期】2022.06.16•【字号】琼人社发〔2022〕59号•【施行日期】2022.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就业保民生工作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省人力资源开发局,省社会保障卡一卡通中心: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助力稳就业保民生,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一)在我省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以下简称参保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1.裁员率条件。
30人以上的参保企业2021年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2021年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
企业裁员率的计算方法为企业上年度全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与上年度平均参保缴费人数之比。
2.缴费条件。
企业参加失业保险且2021年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
3.其他条件。
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不属于“僵尸企业”以及严重失信企业。
(二)实施范围。
除参保企业外,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三)返还标准。
大型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2021年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照90%返还。
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返还标准执行。
海南 工伤保险条例
海南工伤保险条例海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环境和劳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相关制度,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海南省范围内,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关系中,发生的工伤保险事项。
第三条工伤保险制度的目标是为劳动者提供因工负伤导致的医疗费用、伤残津贴、丧失劳动能力津贴以及因工死亡引发的抚恤金、丧葬费等补偿保障。
第四条工伤保险经费来源包括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伤保险费以及政府补充拨款等。
第五条工伤保险制度实行基本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制度,各级政府负责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伤保险基金。
第六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二章工伤认定和待遇第七条工伤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岗位上发生了与工作相关的意外事故,并因此导致劳动能力丧失或死亡。
第八条工伤待遇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医疗费用,包括住院治疗、手术费用、药品费用等;(二)伤残津贴,根据劳动者的伤残程度和工资标准确定;(三)丧失劳动能力津贴,根据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和工资标准确定;(四)因工死亡抚恤金,根据劳动者的家庭情况和工资标准确定;(五)丧葬费。
第九条工伤待遇发放应按时足额支付,不得拖欠或降低。
第十条工伤认定应由专业机构进行鉴定,遵循科学、公正、独立的原则。
第三章工伤保险费和基金管理第十一条工伤保险费的缴纳比例由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并定期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工伤保险基金应由专门机构负责收缴、管理和使用,并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四章政府补贴和监督管理第十三条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对特殊行业和困难群体的工伤保险费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四条政府应加强对工伤认定、待遇发放等工作的监督和监管,确保工伤保险制度的公平和合理运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未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人社部门责令限期补缴,并处以罚款。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海南省司法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总工会,海南省工商业联合会,海南省企业家协会•【公布日期】2023.11.13•【字号】琼人社发〔2023〕101号•【施行日期】2023.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琼人社发〔2023〕101号各市、县、自治县党委政法委、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司法局、财政局,人民法院,总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海南省委政法委员会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海南省司法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总工会海南省工商业联合会海南省企业联合会/海南省企业家协会2023年11月13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2〕71号),强化劳动人事争议源头治理,防范化解劳动关系风险,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着力强化风险防控,加强源头治理,健全多元处理机制,充分发挥协商调解柔性高效、灵活便捷的优势,实现各类调解联动融合,推动案结事了人和,促进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高质量发展。
(二)目标任务。
到2027年,基本实现各级各类调解组织体系健全、多元联动融合、队伍建设增强、管理制度完善、基础保障有力,协商调解平台“有场所、有设备、有调解员、有经费、有制度、有标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和有关部门参与、司法保障、科技支撑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更加健全、部门联动质效明显提升,协商调解解决争议案件量在案件总量的比重显著提高,劳动人事争议诉讼案件稳步下降至合理区间,协商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智能化水平显著提高。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海南省水务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海南监管局•【公布日期】2024.09.11•【字号】•【施行日期】2024.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人民银行省内各地市分行、各营业管理部,三亚金融监管分局、儋州金融监管分局,各金融监管支局:为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进一步规范我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担保业务,我们制定了《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担保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海南省水务厅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海南监管局2024年9月11日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担保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函的开立第三章保函的使用和解除第四章保函的监管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65号)和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琼人社规〔2023〕5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以下简称保函)是指银行保险机构、工程担保公司(以下简称保证人)代施工总承包单位,向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立的用于替代施工总承包单位以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的书面担保凭证。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电子劳动合同工作指引》的通知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电子劳动合同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10.22•【字号】琼人社规〔2021〕12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合同正文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电子劳动合同工作指引》的通知琼人社规〔2021〕12号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电子劳动合同工作指引》的通知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为指导我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规范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发布〈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54号),我厅制定了《海南省电子劳动合同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
各市县要提高认识,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引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照《海南省电子劳动合同工作指引》协商一致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确保电子劳动合同真实、完整、准确、不被篡改;要强化服务意识,寓管理于服务,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做好解释和说明。
各单位在推进电子劳动合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处理并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10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服务平台第三章电子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章附则(此件主动公开)[联系单位:劳动关系处(调解仲裁管理处)]海南省电子劳动合同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与发展、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订立电子劳动合同,规范电子劳动合同的管理,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指电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协商一致,以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为载体,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订立的劳动合同。
海南省新工伤赔偿标准
海南省新工伤赔偿标准海南省新工伤赔偿标准是指对于因工作原因导致的职工受伤或患病所应获得的赔偿金额和待遇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和《海南省工伤保险条例》,海南省对新工伤赔偿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以保障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保障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首先,根据海南省相关规定,对于工伤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程度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来确定,具体金额由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职工生活水平进行调整。
对于因工作受伤或患职业病造成的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或者其担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给受害职工。
其次,海南省对于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用也有明确的规定。
工伤职工在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包括诊疗费、手术费、住院费、药品费等,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对于因工作原因导致的职工患职业病,其治疗费用也应当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同时,对于因工作原因导致的职工死亡,其家属也可以获得一定的丧葬补助金。
另外,海南省还对于工伤职工的工伤津贴和生活补助金做出了规定。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可以获得工伤津贴,其标准为受害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的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对于因工作受伤或患职业病需要休息治疗的职工,可以获得生活补助金,其标准为受害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的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总的来说,海南省新工伤赔偿标准的规定,充分体现了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旨在为受伤职工提供全面的赔偿和待遇,促进劳动保障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希望各地相关部门和用人单位能够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确保工伤职工能够及时、全面地获得应有的赔偿和待遇,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公共就业服务标准体系(2022年)的通知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公共就业服务标准体系(2022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9.29•【字号】琼人社发〔2022〕107号•【施行日期】2022.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公共就业服务标准体系(2022年)的通知琼人社发〔2022〕107号各市、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局:现将《海南省公共就业服务标准体系(2022年)》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年9月29日海南省公共就业服务标准体系(2022年)一、编制标准体系的主要目的通过构建公共就业服务标准体系,系统梳理、编制涉及公共就业服务相关标准,形成符合我省实际的、具有我省特色的标准体系,推动《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贯彻实施,促进我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管理更加规范、设施设备配置更加合理、人员配备更符合要求、服务流程更加统一、工作效率进一步提高,实现人民群众办事体验感显著提升。
二、编制标准体系的基本原则(一)全面系统,突出重点立足我省人社事业发展需求,全面梳理涉及我省公共就业服务工作的相关国家、行业标准、政策文件,通过标准化技术手段,同步汇编、编制、修订有关标准和政策文件,构建我省公共就业服务标准体系,重点突出公共就业服务提供标准的编制。
(二)统筹协调,动态调整明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我省公共就业服务标准之间的定位,坚持做好相关标准之间的衔接,最大限度推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贯彻执行,同时兼顾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民俗习惯差异等现实情况,确保编制的标准符合我省实际。
(三)省厅主导,市县参与突出省厅标准体系构建、标准制定工作中的主体地位,积极组织各市县公共就业服务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社会组织参与,推动公共就业服务标准体系构建、标准制定的思路更为开阔,更加贴合实际操作。
中共海南省委组织部、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海南省委组织部、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11803【发文字号】琼财行[2014]500号【发布部门】中共海南省委员会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4.04.30【实施日期】2014.04.3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海南省财政厅、中共海南省委组织部、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修订)中共海南省委组织部、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行〔2014〕500号)省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二十条规定,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海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海南省委组织部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4月30日海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直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含驻海口市以外地区的省直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省直机关是指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人民团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各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各类培训。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第五条建立年度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海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琼人社发〔2020〕127号
海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正文:----------------------------------------------------------------------------------------------------------------------------------------------------海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琼人社发〔2020〕127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失业人员生活保障工作,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0号),对失业人员加大失业保险保障力度。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部委有关文件精神,更好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确保失业人员待遇应发尽发、应保尽保,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全力做好失业人员生活保障工作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保障基本民生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部署,对于做好困难群众兜底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各市县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部委和我省的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基础功能,抓紧抓实抓细政策落地见效,努力扩大受益面,切实保障参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二、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对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应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自2019年12月起,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三、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
海南实施工伤办法
海南实施工伤办法海南省实施工伤保险办法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该办法共分为七章,共计56条,主要针对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参保程序、待遇标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下面就来详细介绍一下该办法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工伤保险的目的和任务,强调了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包括权益优先、保障先行、合理支付等原则的要求。
此外,该章还明确了职工、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规定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和对象。
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包括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职工以及其他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协议的人员;而工伤保险对象是具备法律规定的社保参保资格的劳动者。
第三章明确了工伤保险的参保程序。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伤保险登记,职工和用人单位应当开展工伤保险的告知和申报工作。
此外,办法还规定了职工和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和责任。
第四章主要是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
办法明确了工伤保险待遇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标准,包括工伤医疗费、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待遇的具体规定。
此外,办法还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的申领程序和时间限制。
第五章规定了工伤保险的评定和鉴定程序。
办法明确了工伤保险事故的评定和鉴定的程序和要求,包括评定和鉴定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等。
此外,办法还规定了评定和鉴定结果的复查和复议程序。
第六章主要是关于工伤保险的监督和管理。
办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伤防治工作制度,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管理和监督。
同时,办法还明确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和权力。
第七章是附则,对办法的实施和监督进行了具体规定,包括工伤保险互认、跨地区就医、信息共享等方面。
总之,海南省实施工伤保险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完善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提升职工的待遇权益,有效保障职工在工作中的人身安全。
对于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8年度海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评分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8年度海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评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11.16•【字号】•【施行日期】2018.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8年度海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评分细则》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洋浦经济开发区: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8〕14号)有关规定,经省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2018年度海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评分细则》,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代章)2018年11月16日2018年度海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评分细则特别说明:考核打分除允许阶梯打分外,余者皆为完全实现者得分,否则零分。
附件1海南省2018年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活动实施方案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人社部函〔2018〕151号)要求,为确保专项检查活动取得实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专项检查范围、内容和目标(一)专项检查范围: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制造、采矿、餐饮等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及劳务派遣单位。
(二)专项检查内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情况,包括: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用人单位特别是建筑施工企业按月足额支付工资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及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规定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工时、休息休假规定情况;用人单位遵守高温津贴规定情况;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执行情况;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其他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情况;落实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情况。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申报2024年工伤预防项目的通知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申报2024年工伤预防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11.03•【字号】•【施行日期】2023.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申报2024年工伤预防项目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我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工伤预防能力提升培训工程的实施方案》和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要求,为做好2024年工伤预防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金额本次工伤预防项目申报共涉及4个项目。
其中,工伤预防宣传项目合计120万元以内(按宣传范围分为宣传一组、宣传二组2个分项目,各60万元以内)、工伤预防培训项目合计50万元以内、危险化学品重点企业工伤预防能力提升专项培训项目合计50万元以内、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工伤预防项目合计30万元以内。
二、申报项目内容(一)工伤预防宣传开展《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及其配套政策宣传;开展工伤事故预防、安全生产管理、职业病防治、消防安全措施等相关知识宣传。
围绕建筑业、现代物流业、现代服务业、低碳制造业、采矿业、交通运输业等工伤预防重点领域,自主提出准备实施的工伤预防宣传项目,宣传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手机短信宣传、现场集中宣传、图书资料宣传品和新媒体宣传等形式。
宣传一组宣传范围为省本级和东方、澄迈、临高、屯昌、昌江、琼中、白沙7个市县;宣传二组宣传范围为琼海、文昌、万宁、五指山、乐东、定安、陵水、保亭8个市县;在相关市县都要开展现场集中宣传活动,扩大工伤预防社会影响力。
(二)工伤预防培训开展《工伤保险条例》《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及其配套政策、工伤保险经办工作知识培训。
结合行业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开展工伤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管理政策法规、管理知识、操作技能、典型案例等相关知识培训。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总工会关于调整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政策的通知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总工会关于调整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总工会•【公布日期】2017.12.18•【字号】琼人社发〔2017〕344号•【施行日期】2017.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总工会关于调整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政策的通知琼人社发〔2017〕344号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38号)和《海南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决定的实施办法》(琼府〔2015〕65号)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逐步过渡”原则,以2014年10月1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为时间节点,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中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基本退休费政策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及适用范围(一)改革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等荣誉称号,且在改革前已经退休的工作人员,原有加发的计发办法不变,经费渠道不变。
(二)改革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等荣誉称号,符合原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严格执行退休人员享受特殊贡献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劳保〔2005〕5号,以下简称5号文)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条件,且改革后退休的工作人员,退休时不再按比例加发基本退休费,改为一次性发放退休补贴(以下简称一次性补贴)。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7.11•【字号】琼人社发[2013]224号•【施行日期】2013.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琼人社发〔2013〕224号)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局,省人事劳动保障信息中心:为规范海南省社会保障卡使用和管理,现将《海南省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7月11日海南省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应用和管理,提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水平,保障持卡人有效使用社会保障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障卡,是指按照国家统一标准,面向社会公众发行,主要应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集成电路卡。
社会保障卡是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基本功能。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制作、发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第四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管理工作。
省人事劳动保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厅信息中心)具体承担全省社会保障卡制作,以及信息系统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安全保障等管理的有关事务。
各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社会保障卡的信息采集、申领发放、挂失注销、信息查询以及服务网点的管理工作。
合作金融机构负责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管理和服务。
第五条各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将采集发行社会保障卡所需的有关信息向厅信息中心提供。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工伤保险基金统收统支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工伤保险基金统收统支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2.15•【字号】琼府办函〔2022〕40号•【施行日期】202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保障监察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工伤保险基金统收统支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函〔2022〕40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工伤保险基金统收统支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2月15日海南省工伤保险基金统收统支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海南省委关于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的决定》,完善我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增强工伤保险基金共济功能和抗风险能力,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在我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调剂金制度基础上,从2022年4月1日起,实现工伤保险基金全省范围内统收统支。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在统收统支工作中持续扩大工伤保险参保范围,优化工伤保险经办服务,调动市场主体参保积极性。
(二)坚持在统收统支工作中提高工伤职工伤残待遇水平,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不断增强参保群众获得感。
(三)坚持在统收统支工作中加强预算约束,严格目标考核,防范化解基金风险,确保工伤保险基金“收得上、拨得下、管得好、可持续”。
三、主要内容(一)实行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
1.账户设立。
省财政部门设立省级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接收工伤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及其他收入。
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省级支出户,接收财政专户拨入基金、暂存工伤保险支付费用及该账户利息收入、接收退回的多发待遇、接收追偿的先行支付待遇、支付基金支出款项、向财政专户缴入该账户利息收入、向各级支出户拨付基金。
海南工伤保险条例
海南工伤保险条例
海南工伤保险条例是海南省政府为了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工伤保险制度建设而颁布的。
它规定了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保险责任、保险待遇和监督管理等内容,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该条例,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包括普遍性、义务性、均等性、互助性和参与性。
普遍性是指所有在海南省劳动的劳动者都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义务性是指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均等性是指所有参保人员享有同等的权益,无论其工资水平或职位高低;互助性是指所有参保人员共同分担和互助保险责任;参与性是指每名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的权利,应当得到保障。
该条例规定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因工伤致残、因工负伤或因工死亡的劳动者。
工伤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医疗费用、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亡抚恤金等。
工伤保险的待遇由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分别承担,参保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参保人员则可以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
为了监督和管理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该条例还规定了相关的监督管理措施。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处理工伤保险相关的投诉和纠纷。
同时,要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保险基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总之,海南工伤保险条例的颁布为工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提供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和保障措施。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这些规定,加强工伤保险制度的宣传和推广,提高工人参保的意识和保障的水平,为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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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琼人社发[2017]128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7.05.27
【实施日期】2017.05.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
办法》的通知
(琼人社发〔2017〕128号)
各市、县、自治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现将《海南省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17年5月27日
海南省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机制,发挥工伤保险基金保险费征收的调控作用,促进工伤预防,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内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浮动费率是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核定其适用的工伤保险费率档次。
第四条一类行业风险的用人单位浮动费率共设3档。
具体标准如下:(一)1档,基准费率上浮至150%;
(二)2档,基准费率上浮至120%;
(三)3档,基准费率。
第五条二至八类行业风险的用人单位浮动费率共设5档。
具体标准如下:(一)1档,基准费率上浮至150%;
(二)2档,基准费率上浮至120%;
(三)3档,基准费率;
(四)4档,基准费率下浮至80%;
(五)5档,基准费率下浮至50%。
第六条用人单位适用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档次按照下列指标考核后依次确定:(一)上年度发生工伤死亡3人以上、新发生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3人以上或者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本年度费率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上浮至150%,执行1档浮动费率;
(二)上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400%的,本年度费率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上浮至120%,执行2档浮动费率;
(三)上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200%小于等于400%的,本年度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执行3档浮动费率;
(四)上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小于等于200%的或者上年度工伤发生率为零的,本年度费率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下浮至80%,执行4档浮动费率;
(五)连续5个自然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为零,或者连续5个自然年度工伤发生率为零的,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下浮至50%,执行5档浮动费率。
第七条用人单位上年度发生下列工伤情形之一的,该次工伤费用及工伤事故不纳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及工伤发生率的计算范围:
(一)从业人员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二)从业人员原来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从业人员在原用人单位受到事故伤害,到新的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四)从业人员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