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学-李胜利
论我国消法中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之完善
..
一
惩罚性赔偿 责任制度 的基本 问题
在普通法体系中 , 惩罚性赔偿 (pu i v da a es) 也称惩戒性 n te m g i
的赔偿 (exem pl a琢 da a罗s) 或报 复 性 的赔 偿 (vi et e da am ndi i v m e g s), 是指法院在某些案件中, 在补偿性赔偿金之外 , 为了惩罚被 告一方而判给原告 的赔偿金 它不仅宣示 了法院对被告行为的反 对 , 而且意在制止他重犯这种行为, 并且有可能进一步地制止其他 人效法这种行为 有鲁莽 金的制度 为 美 国布莱克法律辞典 (B a k , 肠w D c i 娜 ) l c i t o n
的界限 因此 , 在大陆法系各国, 传统上就没有惩罚性赔偿金这 样 的制度
英美法系的法学理论则认为惩罚性赔偿金是合理的 科学的
在英美法系看 来, 当被告对原告的加害行 为具有严重 的暴力 制
时 , 法院可以判决给原告超过 实际财产损失的赔偿金 偿的 目的不是弥补受损害一方的损失 , 它是 表达人们对原告受到的伤害的愤怒情绪
上都有惩罚性赔偿 的规定 , 然 而到 了现代 , 在重视 民刑分离 的大陆法系国家中却普遍不被采用 在英美法系国家 , 由于其具有 实用主义的法律文化传统 , 并不特别强调民刑的严格划分 , 因此惩
罚性赔偿制度得 以在英美法 中幸存 , 并成为英美法系国家特有 的一 项法律制度 惩罚性赔偿制度本身虽然充满各项争议 , 然而在英美 法系国家中仍得以长期立足, 而近代以来大陆法系国家 , 因产 品或 服务消费之纷争案件 日 渐频繁 , 亦呈现逐步接受的趋势 中都出现了要求不法商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条款 传统上在大陆法 系, 无论是 侵权损 害赔偿 , 还是违 约损 害赔 偿 , 都是一种单纯的补偿性的民事法律制度 , 其基本的功能 , 就是 最为典 型的就是均具有大陆法传统的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消费者保护法
浅析合作设计与联合体投标——五分钟法律概念
浅析合作设计与联合体投标——五分钟法律概念
李胜利
【期刊名称】《中国工程咨询》
【年(卷),期】2014(0)10
【摘要】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有篇题为《五分钟法哲学》的文章,专门阐述法哲学的意义与内涵,为法律人所称道。
笔者不敢自比先贤,说是“五分钟法律概念”,一是发扬鲁迅先生的“拿来主义”,二是希望文章尽量短小,使读者能在五分钟内读完。
“五分钟法律概念”旨在对合作设计与联合体投标两个概念的解析,是笔者通过深入梳理研究相关法律规范,并结合建筑设计管理实务经验有感而发,希望能对行业中招投标和合同管理有所裨益。
【总页数】1页(P78)
【作者】李胜利
【作者单位】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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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联合体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应比独立投标人更高吗? [J], 汪才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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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学李胜利
第二章 第二节 要 约
(三)要约与要约邀请
• invitation of offer or invitation to treat, 要约引诱。 • 第15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
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 为要约邀请。 •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 《电力法》第26条,《执业医师法》第24条 ,等等
第二章 第三节 承诺
• 六、竞争缔约
• (一)招投标程序 • 招标,投标,开标验标,评标定标 • (二)拍卖程序 • 拍卖公告,竞买,拍定
• 七、附合缔约(附从合同)
• 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方能 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 四、承诺的撤回
•
第27条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
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 承诺的撤销?
• 五、强制缔约
• 一方当事人负有应对方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义务。对要约人的要 约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
• 一般针对公用事业单位。 另:第38条国家计划、任务
• 第289条: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 合理的运输要求。
四、要约的失效
即要约丧失其法律效力,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均不再受其约束。 要约的消灭。
《合同法》第2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第30条)。
要约人或受要约人死亡?
(二)合同的成立:
合同订立过程的结束,当事人经协商对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 即合同的产生和存在。 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必要内容达成合意的法律事实。
安宝珊与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装甲兵学院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安宝珊与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装甲兵学院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30【案件字号】(2021)京02民终499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琪【审理法官】王琪【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安宝珊;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研究院;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装甲兵学院【当事人】安宝珊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研究院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装甲兵学院【当事人-个人】安宝珊【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研究院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装甲兵学院【代理律师/律所】柴青海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雷震东北京喻雷和律师事务所;阮小茗北京谦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柴青海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雷震东北京喻雷和律师事务所阮小茗北京谦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柴青海雷震东阮小茗【代理律所】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北京喻雷和律师事务所北京谦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安宝珊【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研究院;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装甲兵学院【本院观点】安宝珊与原中国人民解放军装甲兵工程学院签订的《购买万泉寺经济适用住房协议书》系依据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合同约定新证据合法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安宝珊与原中国人民解放军装甲兵工程学院签订的《购买万泉寺经济适用住房协议书》系依据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原中国人民解放军装甲兵工程学院因编制改革编入现在的装甲兵学院,故原中国人民解放军装甲兵工程学院在上述《购买万泉寺经济适用住房协议书》的权利义务应由装甲兵学院承接。
根据上述《购买万泉寺经济适用住房协议书》的内容及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出具的复函可知,安宝珊所购房屋性质系经济适用房,故关于所购房屋产权办理的事项应当根据经济适用房专门政策进行,而非直接适用一般商品房的相关规定。
沈怀彬、方艺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沈怀彬、方艺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4【案件字号】(2020)闽02民终488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许莹【审理法官】许莹【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沈怀彬;方艺艺【当事人】沈怀彬方艺艺【当事人-个人】沈怀彬方艺艺【代理律师/律所】李胜利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陈燕云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胜利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陈燕云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胜利陈燕云【代理律所】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沈怀彬【被告】方艺艺【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权责关键词】撤销开庭审理缺席判决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据此,法院依法有权将以经济纠纷受理,但经审查认为不属经济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案件直接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而不以当事人是否认可有经济犯罪嫌疑为前提。
虽沈怀彬主张本案并无经济犯罪嫌疑,但法院仍应依职权对案涉纠纷是否存在经济犯罪嫌疑进行审查。
现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存在经济犯罪嫌疑而裁定驳回起诉,将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一并侦查并无不当。
如经法定程序认定不构成犯罪,双方可再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疫情防控期间涨价型哄抬价格行为的认定研究——以正常销售价格的确定为视角
[收稿日期]2020-04-14[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年度项目“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研究”(15BFX123)[作者简介]李胜利(1972—),男,安徽颍上人,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经济法、竞争法;张一武(1995—),男,回族,安徽阜南人,安徽大学法学院在读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法。
疫情防控期间涨价型哄抬价格行为的认定研究———以正常销售价格的确定为视角李胜利,张一武(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601)[摘要]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对正常的经济和价格秩序造成了巨大的冲击,涨价型哄抬价格行为亟须规制。
经过梳理现行国家、地方规定以及执法实践发现,正常销售价格的确定规则与基本经济规律和价格规律存在冲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指导意见》在分析方法和规制范围上存在不足,地方细化规定则存在进销差价率的“一刀切”和标准差异化等问题。
综合实践现实及地方经验,总局的《指导意见》应当引入对比分析以修正个体分析方法的自限性问题,并增加“购进价格不明情况”等规制条款以弥补规制范围上的漏洞;地方应加强有关名词的解释和适用细化,为基层执法实践提供更加合法、科学、可操作的依据指引。
[关键词]哄抬价格行为;正常销售价格;价格干预[中图分类号]D922.294[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0712(2020)04-0030-08一、问题的提出2020年1月23日,因新冠肺炎疫情不断恶化,湖北省武汉市决定采取最严厉的防疫措施———“封城”,以避免疫情向其他地区进一步扩散,全国疫情防控阻击战也就此拉开帷幕。
为了遏制疫情的蔓延,各地纷纷采取地区封锁、停工、停产、停课、停业、禁止聚集等多项封禁措施。
在此背景下,实际的市场经营者数量大大降低,口罩、消毒用品、药物等防疫用品以及蔬菜、肉类等基本民生商品的市场供需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少数投机者趁机抬高商品价格以赚取高额利润,疫情防控用品和基本民生用品的价格一路走高。
马工程合同法知识点
马工程合同法知识点整理合同法是调整民事主体之间合同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马工程(马克思主义工程)中,合同法也有其重要的地位。
本文将对马工程合同法的基本知识点进行梳理和总结。
一、合同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1. 合同法的概念:合同法是规定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合同关系的原则和制度的法律规范总称。
2. 合同法的调整对象:合同法主要调整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行为。
二、合同的分类1. 诺成合同: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同。
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2. 实践合同: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如借款合同、赠与合同等。
3. 单务合同:指只有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的合同。
如赠与合同、借用合同等。
4. 双务合同:指双方当事人互相承担义务的合同。
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5. 有偿合同:指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当事人支付对价的合同。
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6. 无偿合同:指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当事人不支付对价的合同。
如赠与合同、借用合同等。
三、合同的订立1. 要约: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应当具有明确、具体的内容,表明一方愿意承担合同义务。
2. 承诺:对方对要约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
承诺应当具有明确、具体的内容,表明一方愿意接受合同义务。
3. 合同的成立:要约和承诺达成一致时,合同即告成立。
四、合同的履行1. 履行原则: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原则、适当履行原则和协作履行原则。
2. 履行期限: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根据合同性质、交易习惯和当事人意思自治确定。
3. 履行地点: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地点履行债务。
履行地点不明确的,根据合同性质、交易习惯和当事人意思自治确定。
4. 履行方式: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债务。
李胜利、顾永兵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李胜利、顾永兵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1【案件字号】(2020)川34民终89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江毅夫马燕蒋强【审理法官】江毅夫马燕蒋强【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李胜利;顾永兵【当事人】李胜利顾永兵【当事人-个人】李胜利顾永兵【代理律师/律所】代金四川泰仁(凉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代金四川泰仁(凉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代金【代理律所】四川泰仁(凉山)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李胜利【被告】顾永兵【本院观点】上诉人李胜利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特别授权新证据申请撤回上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李胜利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李胜利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李胜利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2 02:32:15李胜利、顾永兵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川34民终890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胜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金,四川泰仁(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顾永兵。
审理经过上诉人李胜利因与被上诉人顾永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住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2019)川3425民初29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范景坤、李胜利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范景坤、李胜利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10【案件字号】(2021)黑03民终68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宝国杨桂荣张忠义【审理法官】刘宝国杨桂荣张忠义【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范景坤;李胜利;白雪【当事人】范景坤李胜利白雪【当事人-个人】范景坤李胜利白雪【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范景坤【被告】李胜利;白雪【本院观点】被上诉人李胜利擅自截留上诉人范景坤的工程款后,又为范景坤书写借据,范认可借款,双方构成借贷关系,该笔借款李胜利称自己用于网络赌博,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其妻子白雪亦称不知道该借款,故该笔借款不能认定为家庭共同债务,上诉人该项上诉理由不成立。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开庭审理【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李胜利擅自截留上诉人范景坤的工程款后,又为范景坤书写借据,范认可借款,双方构成借贷关系,该笔借款李胜利称自己用于网络赌博,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其妻子白雪亦称不知道该借款,故该笔借款不能认定为家庭共同债务,上诉人该项上诉理由不成立。
该笔借款虽然双方曾写过还款计划,且有录像,但其只是上诉人催要欠款过程的一部分,不能反映上诉人催要欠款的全过程,该还款计划不能认定双方已重新达成协议,且李胜利还欠有其他人借款未予偿还,上诉人据此行使不安抗辩权也有权请求还款,故双方仍然要按照原借据的约定履行,上诉人要求给付欠款的请求应予支持,而且白雪同意帮助偿还借款的行为,是否构成债务加入应予一并认定。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部分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要求按照被上诉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事实不成立,其请求不予支持,但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偿还借款的事实成立,其请求应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撤销虎林市人民法院(2021)黑0381民初538号民事判决;发回虎林市人民法院重审。
浅析依法必须招标而未招标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有效性
浅析依法必须招标而未招标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有效性
李胜利
【期刊名称】《中国工程咨询》
【年(卷),期】2014(000)002
【摘要】台湾著名民法学家王泽鉴先生在其名著《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请求
权基础理论体系》一书中,开篇即讲到“法律人的能力”,他认为:在一个法治社会里,法律人之所以自负地认为自己拥有大到能“经国济世”,小到能“保障人权,将正义带给平民”的理想与自信,是因为一个人经由学习法律可以获得法律知识、法律思维与解决争议的能力,“这三种能力使一个法律人能够以法律实现正义”,肩负起作为社会正义底线的维护者的法律人角色。
这三种能力也是法律人与外行人(非法律人)的最大区别。
【总页数】2页(P75-76)
【作者】李胜利
【作者单位】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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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加强招标投标工作努力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安徽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回顾与展望 [J], 周元楼;何传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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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住建部: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发包等五种情形属于违法发包 [J], 住建部网站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关于法学本科专业经济法学教学两个问题的思考
作者: 李胜利
作者机构: 安徽大学法学院暨经济法制研究中心,安徽合肥230601
出版物刊名: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页码: 163-165页
年卷期: 2014年 第3期
主题词: 法学本科专业;经济法学;教学体系;教学方法
摘要:教学体系的安排和教学方法的改革是我国法学本科专业经济法学教育中的两个重要问题.在教学体系的设计方面,可以考虑采取最大公约数的方法,以经济法学界共同承认的内容为基础开设《经济法学》这一课程,并围绕该课程建设经济法学课程群;从应用型的培养目标出发,经济法学教学中应注重实践教学环节建设,但是也有若干难题需要解决.。
从两个关系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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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胜利
【期刊名称】《法治现代化研究》
【年(卷),期】2017(000)005
【摘要】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目前正处于修订之中。
该法与知识产权法和消费者保护法之间存在着什么样的关系,以及如何处理这两对关系,直接影响到有关条款的修订工作。
把反不正当竞争法完全作为知识产权法子部门的观点不妥,应该回归“反不正当竞争法为知识产权法补漏”的经典认识,改写该法的商业混淆行为条款。
消费者保护法源于现代消费者运动。
早期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不保护消费者利益,但随着历史演进逐渐把消费者作为直接保护对象。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亦应体现这一潮流。
【总页数】12页(P162-173)
【作者】李胜利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法学院暨经济法制研究中心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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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的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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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场
【期刊名称】《今日科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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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及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必须以最大的诚信全面而完整地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严格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和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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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页数】3页(P215-217)
【作者】李场
【作者单位】胜利油田胜利石油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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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页数】1页(P45-45)
【关键词】诉讼时效;医患双方;医疗纠纷;保质期
【作者】李胜利
【作者单位】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100020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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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 六、竞争缔约
• • • •
第三节 承诺
(一)招投标程序 招标,投标,开标验标,评标定标 (二)拍卖程序 拍卖公告,竞买,拍定
• 七、附合缔约(附从合同)
• 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方能 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 Standard Form Contract,定式合同,定型化合同,标准合同, 一般契约条款,附合契约,等等
第二章
一、要约的内涵
(一)要约的含义
第二节 要 约
Offer,发价、发盘、出盘、报价,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第 14条) 方式:口头,书面,行为
(二)构成要件
1、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2、须向相对人发出(特定一人?一群人?不特定的公众?烟丸案) 3、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 4、内容具体确定(NO.12) 5、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人或受要约人死亡?
第二章
• 一、承诺的内涵
第三节 承诺
• (一)概念: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第21条) • 第25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 • • • (二)构成要件 1、承诺需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内容一致(第30、31条:实质性一致与 非实质性一致);mirror image rule, last shot doctrine • 4、承诺须在承诺期限到达受要约人(第23、24、26条)。
第一章
第一节
合
同
• 12、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
• 合同效果在缔约是是否确定
• 13、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 是否贯彻合同相对性原则
•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 • 由第三人履行合同
第一章
一、合同法概述
特征:私法;自治法;交易法
第二节 合同法
(一)合同法的概念:广义,狭义
(二)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第2条 (三)合同法体系
Anhui University
合同法学
李 胜 利
安徽大学 法学院 安徽大学 经济法制研究中心
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第一节 合 同 第二节 合同法
第一章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与契约、合同与债
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 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合同的成立:
合同订立过程的结束,当事人经协商对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 即合同的产生和存在。 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必要内容达成合意的法律事实。
第二章
第一节 合同的成立
• 二、合同成立的条件
• (一)合同成立的要件
• 1、缔约人:两个以上当事人。
• 第9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 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精神病人?) •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 第42/43条
第二章
• • • •
第五节 缔约过失责任
•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泄漏或者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二)要约的撤销:
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 示。 如何做到?第18条 不得撤销的要约:第19条
(三)二者的区别:
第二章
四、要约的失效
第二节 要 约
即要约丧失其法律效力,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均不再受其约束。 要约的消灭。 《合同法》第2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第30条)。
• 第28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 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 第29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 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 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第二章
• 三、事实合同关系(事实上的契约关系)
• 事实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没有签订合同形式,但双方已经开始履行合同, 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已经产生,在这种情况下应推定合同已经成立。 (第36、 37条) • 劳动合同?
• 以上是否违反了要约承诺的法律规定?
第二章
•
第五节 缔约过失责任
•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第二章
• 二、承诺的方式
第三节 承诺
• 是指承诺人采用何种方式将承诺通知送达要约人。 • 第22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 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 1、明示 • 2、默示或不作为 • 3、行为? • 租赁?超市?自动取款机?
第二章
• 三、承诺的生效
• (一)承诺的法律效力
• 四、承诺的撤回
•
第三节 承诺
第27条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 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 承诺的撤销?
• 五、强制缔约
• 一方当事人负有应对方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义务。对要约人的要 约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 • 一般针对公用事业单位。 另:第38条国家计划、任务 • 第289条: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 合理的运输要求。 • 《电力法》第26条,《执业医师法》第24条 ,等等
二、合同的特征
1、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3、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4、各方平等、自愿。
第一章
第一节
合
同
• 三、合同的分类 • 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 有名合同:法律加以规范,并赋予一定名称的合 同。 • 无名合同:法律尚未特别规定的合同。
• 2、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
• 第35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 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二章
第一节 合同的成立
• (三)合同成立与合同有效的区别
• 合同成立的关键因素:当事人达成合意。意思自治 • 合同有效的关键因素: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
束力。关键在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法律对当事 人合意的认可。 • 第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 效的,依照其规定。 • 第45、46条:
合同法、民通、担保法等;物业管理条例等;司法解释;国际条约;地方 性法规。 部门规章及地方性规章
二、合同法的历史
(一)古代合同法
(二)近代合同法 (三)现代合同法
第一章 第二节 合同法
• 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 NO.3-8. 要求 立法及适用法律中均应符合这些基本
• 合同自由原则,诚信原则,鼓励交易原则。 • 情势变更原则?《解释(二)》第26条
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其缔约行为或者与缔 约行为有关的行为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并给对方造成损失时, 向对方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 特点:1、产生于合同订立过程中;2、为法定责任;3、为 赔偿责任;4、其基础是违反了依诚信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
•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 1、当事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与一般侵权责任不同); • 2、当事人在主观上有缔约过失(与违约责任不同); • 3、相对方存在损失。
• 典型合同:经常、大量运用的有名合同。 • 非典型合同:不经常运用的有名合同。
第一章
第一节
合
同
• 3、诺成合同与践成合同
• 诺成合同:不要物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 可成立的合同。 • 践成合同:实践合同,要物合同,合同的成立, 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交付标的物的合 同。
• 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三)要约生效的时间:到达主义,受信主义。
第16条:
(四)要约的存续期间: 承诺期间,要约发生法律效力的期间,
即受要约人得以承诺的期间。 第23条:定有存续期间的 未定有存续期间的
克拉克案
第二章
(一)要约的撤回:
第二节 要 约
三、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前,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如何做到?第17条
第一章
• 是否附有条件
第一节
合
同
• 8、附条件合同与不附条件合同 • 9、主合同与从合同
• 能否独立存在
• 10、有效合同与无效合同
• 合同的效力有无
第一章
第一节
合
同
• 11、一时的合同与继续性合同
• 合同内容的实现是一次性给付完成,还是持续性 给付完成 • 一时的合同:一次给付便使合同内容实现的合同。 • 继续性合同:合同内容非一次给付可完结,而是 持续地实现的合同。
• 2、意思表示一致:合意 • 3、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NO.12)达成合意:
第二章
第一节 合同的成立
• (二)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 1、合同成立的时间
• 第25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 第32条、第33条,第36、37条
• 2、合同成立的地点
• 第34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 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 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四节
以要约承诺以外的方式缔结合同
• 一、交叉要约(交错要约)
• 双方当事人(同时)相互向对方提出同一内容的意思表示(要约)。 • 效力如何?意思表示一致?
• 二、意思实现
• 一方提出要约后,对方不必为承诺的表示而径行作出某种行为,可以推定 双方已达成合意的情形。或者说是指依习惯、事件性质或要约人为要约时的 预先声明,承诺无需通知,在相当时期内有可认为承诺的事实时,合同成立 的现象。(第22条但书,第2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