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刑事法律制度(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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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刑事政策的制定

第五章刑事政策的制定
其次,刑事政策制定中存在过于理想化的倾向。
(三)缺乏系统性、协调性
1.没有很好地与犯罪学、罪犯改造学等相协调,
头痛医头,脚痛医脚 。 2 .与相关社会政策协调不够
(四)有的刑事政策可操作性不 强
刑事政策既要有宏观上的指导作用,又要 有微观上的可操作性,特别是某些具体的 刑事政策,可操作性尤其值得重视,否则, 就有可能因某个细节的疏漏而导致整个刑 事政策在实施中的走样。例如,我们在历 次“严打”斗争中都强调要“稳、准、 狠”,但对于如何做到“稳、准、狠”, 则缺少进一步的要求和规范,结果在“严 打”的氛围下,实际上狠字占了上风, “稳”和“准”被撇至一边。
二、制定刑事政策的基本原则
(一)科学原则 在刑事政策的制定过程中,科学原则主要包含两 方面的内容:一是要遵循政策科学关于政策制定的 一般原理和要求,实现程序上和方法上的科学化; 二是要遵循刑事科学关于预防、惩治和控制犯罪的 基本原理和要求,实现内容上的科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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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治原则
法治原则的必然结果是“对整体形事政策的制约” 这种制约可以表现为以下两方面:一是宪法和我 国已经加入的国际条约的制约;二是刑法、刑事 诉讼法、监狱法等刑事法的制约。
4.司法机关
其在刑事政策的制定中发挥着重要的职能,表现形式
为:一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共中 央提出的刑事政策建议作出通知、批复、答复和司法 解释,使之成为实际的刑事政策活动。如1999年3月4 日两高《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 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二是两高与国务院所属 部门联合发文将刑事政策具体化;三是两高与有关部 门就刑事政策领域的某方面的问题而做出的决定或意 见,以引起各有关部门的重视,形成对某方面问题的 刑事政策的活动。例如,2000年3月20日两高、公安部、 民政部、司法部、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打击拐 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中明确提出 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拐”专项斗争的刑事政策原 则和法律界限,以及“打拐”专项斗争的方式方法等。

5 秦朝法制中国法制史马工程教材

5 秦朝法制中国法制史马工程教材

二、法律形式
1、律、令 2、课、程、式 3、法律答问 4、廷行事
二、法律形式
(一)律:国家制定颁布的成文法(主体)
《盗律》《贼律》《捕亡律》《捕盗律》 《傅律》:关于傅籍手续的法规 《尉杂律》:关于廷尉职务的法规 《行书律》:关于传送官文书的法规 《中劳律》:关于从军劳绩的法规 《除子弟律》:关于任用官员子弟的法规
3.伦理纲常较淡薄
“殴打父母”,黥为城旦舂。 “同母异父相与奸”,弃市。 “子告父母,非公室告,勿听。” “擅杀子,黥为城旦舂。”
4.法律僵化
“公等遇雨,皆已失期,失期,法当斩。”
5.功利的国家主义
本章思考题:
1. 简述法家思想在秦律中的具体表现。 2. 简述秦朝立法原则。 3. 简述秦朝的刑种。
第五节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一)中央司法机关 1.皇帝 “躬操文墨,昼断狱,夜理书”,“天下之事无 大小皆决于上。”
2.廷尉 职责:一是审理“诏狱”;二是审理地方上送的
疑难案件及重大案件。
(二)地方司法机关
地方司法机关由地方行政长官郡守、县令兼理。
秦律规定,对不能决的案件要逐级上报。如果乡 不能决,报县,由县令审理;县不能决,报郡,由 郡守审理;郡不能决的死刑和重大疑难案件,则报 廷尉。
4.妄言罪
《项羽本纪》:“秦始皇游会稽,渡浙江,(项) 梁与(项)籍俱观,籍曰:‘彼可取而代之也’。梁 掩其口日:‘毋妄言,族矣!’”
(二)主要罪名
5.非所宜言罪
《史记·叔孙通列传》:“陈胜起山东,使者以闻,二 世召博士诸儒生问……诸生或言反,或言盗。于是二世 令御史案诸生言反者下吏,非所宜言。诸言盗者罢之。”
(六)式:审理案件的程序规定、司法规则及 文书程式

5 秦朝法制 《中国法制学》 马工程

5 秦朝法制 《中国法制学》 马工程
——贾谊《过秦论》
一、立法指导思想
奉行韩非的法、术、势相结合的理论: 1.以法为本,以刑为威
从重视法律到迷信法律,无限扩大法律的作用 2.君主独断,法自君出
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法出于一” 3.法令一统,以吏为师 将秦国的制度和秦朝新建立的法律制度推行到全 国 4.“皆有法式” 立法细密,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法律答问》:“公室告何也?非公室告何也?贼杀 伤、盗他人为公室告。子盗父母,主擅杀、刑、髡 其子、臣妾,是谓非公室告。子告父母,臣妾告主, 非公室告,勿听。”
二、主要诉讼制度 审判:
“凡讯狱,必先尽听其言而书之,各展其辞,虽知其 訑,毋庸辄诘。其辞已尽书而无解,乃以訑者诘之。诘 之又尽听书其解辞,又视其他无解者以复诘之。”
第五章 秦朝法制
第一节 立法活动 第二节 行政法律制度 第三节 刑事法律制度 第四节 民事经济法律制度 第五节 司法制度
本章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掌 握秦朝法制的基本内容。
本章教学要求:介绍秦朝的刑事、民事、 行政法制及司法制度的基本内容。
• 本章教学重点:秦朝刑事法律的基本原 则与司法制度的主要内容。
4.共犯加重 五人以上犯罪为重大犯罪。
《法律答问》:“五人盗,赃一钱以上,斩左止(趾), 又黥以为城旦;不盈五人,盗过六百六十钱,黥劓以为 城旦。”
5.自首减刑
《法律答问》:“把其假以亡,得及自出,当为盗不 当?自出,以亡论。其得,坐赃为盗;盗罪轻于亡,以 亡论。”
(一)定罪量刑原则
6.诬告反坐 “诬人”:以所告之罪罪之 《法律答问》:“甲盗羊,乙知,即端告曰甲盗牛, 问乙为诬人,且为告不审?当为告盗加赃。”
2.区分故意与过失 故意:“端” 过失:“不端”

我国刑事法律制度

我国刑事法律制度


犯罪 犯罪



主观方面
案例
纪某在14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总计约7000余元。 14岁生日那天,纪某邀集几个朋友到一饭馆吃饭。饭后 回家途中,纪某看到一行人手拿一个提包,即掏出随身 携带的弹簧刀将持包人刺伤把包抢走,包内有手提电话 一部、现金5000余元。第二天纪某出门游逛,见路边停 着一辆吉普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行使途中, 因操作生疏,将在车站候车的3人撞到,二死一伤。纪 某不仅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当日下午,纪某将 汽车以两万元的价格卖出,后被抓获。
请问:纪某是否构成犯罪?
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并且依法应负刑事 责任的人(或单位)。
犯罪主体的分类
自然人犯罪主体
单位犯罪主体
一般主体 特殊主体
自然人犯罪主体的条件
自然人犯罪主体的条件
刑事责任年龄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不满14周岁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拘役
剥夺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公安机
关就近执行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 罚方法;每月可以回家1~2天;参 加劳动的,可酌量发给报酬。
罪行较轻;社会危害 性不大;但需要短期 关押改造的罪犯。
最短不少于1个月,最长 不超过6个月。数罪并罚 时,最高不得超过1年。
有期 徒刑
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 对犯罪情节较重、社 一般六个月以上十五年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时间
限度
正当防卫 成立的条件
目的
➢(一)起因——实际存在的不法侵害
一般违法 犯罪 进攻性
性质严重 程度激烈 危险性较大
➢(一)起因—实际存在的不法侵害

刑法总则全文是什么(刑法总则全文2023)

刑法总则全文是什么(刑法总则全文2023)

刑法总则全文是什么(刑法总则全文202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总则分则分别规定了怎样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野罩的总则规定了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分则规定了刑事处罚制度。

总则的主要内容: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二章犯罪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第三节共同犯罪第四节单位犯罪第三章刑罚第一节刑罚的种类第二节管制第三节拘役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第五节死刑第六节罚金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第八节没收财产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第一节量刑第二节累犯第三节自首和立功第四节数罪并罚第五节缓刑碧脊派第六节减刑第七节假释第八节时效第五章其他规定分则主要内容:第二编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悔贺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二节走私罪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五节金融诈骗罪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第二节妨害司法罪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九章渎职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刑法总则包括哪些内容(1)第一章刑法概述(2)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3)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4)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6)第五章犯悉搭世罪客体要件(7)第七章犯罪主体(12)第八章犯罪主观要件(14)第九章正当行为(16)第十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18)第十枝型一章共同犯罪(20)第十二章罪数形态(23)第十三章刑事责任与刑罚概述(25)第十四章刑罚体系(26)第15章量刑(29)第十六章刑罚裁量制度(30)第十七章刑罚执行制度(31)第18章刑罚消灭情况。

刑事执行部门规章制度范本

刑事执行部门规章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刑事执行部门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执法水平,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刑事执行部门所有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执行员、法警、书记员等。

第三条刑事执行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忠诚履行职责,依法执行刑罚,确保刑罚的正确执行。

第二章执法行为规范第四条执行刑罚时,应当严格执行法律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执行刑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执行,严格依法对罪犯实施刑罚;(二)公正执行,确保刑罚执行的公正性;(三)文明执行,尊重罪犯的人格尊严,防止体罚和侮辱;(四)安全执行,确保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安全。

第六条执行员在执行刑罚时,应当做到:(一)认真审查案件材料,准确掌握罪犯的基本情况和刑罚执行情况;(二)依法对罪犯进行教育和改造,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三)严格执行刑罚,确保刑罚的及时、准确执行;(四)加强对罪犯的管理,防止其脱逃、行凶、自杀等事件发生。

第七条法警在执行刑罚时,应当做到:(一)严格履行职责,确保刑罚执行的顺利进行;(二)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执法安全;(三)维护监管场所的秩序,保障监管场所的安全稳定;(四)对罪犯进行必要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其违反监规。

第八条书记员在执行刑罚时,应当做到:(一)及时、准确地制作执行文书,确保执行文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二)协助执行员和法警开展工作,确保刑罚执行的顺利进行;(三)做好案件档案的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监督与考核第九条刑事执行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条对刑事执行部门工作人员的考核,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二)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三)工作态度和责任心;(四)廉洁自律情况。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一条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两汉的法律制度

第五章 两汉的法律制度

第五章两汉的法律制度【学习建议】:本章的内容比较多,但其主要核心内容依然是在指导思想的变化、刑罚制度、司法制度方面。

在学习是要了解,两汉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开始。

所以在刑罚、罪名和司法方面都有儒家伦理等级精神的体现,尤其是刑制改革活动。

中央集权专制制度的强化使得两汉在经济方面实行重农抑商的政策,它体现在三部法律之中。

随着官僚制度的进一步成熟,两汉时期在官吏管理制度和监察制度方面都有新的发展。

这些是我们在学习时要掌握的重点。

【本章知识点】:1.黄老思想2.黄老思想盛行的背景3.武帝之后的儒家思想的主要内容4.《九章律》5.《汉律六十篇》6.汉朝法律的主要形式7.“亲亲得相首匿”8.自告9.先请10.刑制改革11.汉代危害中央集权的犯罪(如阿党附异罪等等)12.危害君主专制的犯罪13.危害皇权尊严和皇帝安全的犯罪14.危害统治的犯罪15.券书16.七出17.三不去18.君权神授19.尚书台20.官吏选任制度21.考课制度22.致仕制度23.司吏校尉24.六条问事25.均输法、平准法、盐铁酒专卖法26.抑商政策方面的规定。

27.中央司法机构的组成28.地方司法机构的组成29.诉讼制度30.审判制度31.春秋行刑32.春秋决狱第一节两汉法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内容】:法律指导思想上的变化。

两汉时期的法律制度的核心部分是法律制度的儒家化。

一、西汉前期实施的黄老“无为而治”的思想的条件和效果。

经济崩溃、政治衰弱、社会需要安定。

社会形势的变化对指导思想的变化其了重要作用。

二、黄老思想在西汉中期已不适应政治上的需要。

儒家思想基于其“有为”的内涵,积极改造自身体系,以“德主刑辅”、“阴阳说”、“天命说”为主要内容,以君主集权制度为主干,形成了被称之为“经学”的正统官方儒学。

在法律制度上,儒家积极用儒家经典学说中体现出的原则和精神,以司法实践的方式,使法律呈现出儒家伦理和等级精神。

【概念辨析】:黄老思想与儒家思想内容上的对比:【疑难解析】:董仲舒“《春秋》大一统”思想主要有哪些内容?首先,要在思想上实现统一,以次巩固中央皇权;其次,以阳为主、阴为辅,德为阳、刑为辅的理论阐述出德主刑辅的思想;第三,治国的德、礼都在五经六艺之中,尤其在《春秋》一书中。

第五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一、秦朝巩固统一措施(P)制度

第五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一、秦朝巩固统一措施(P)制度

第五章秦朝的法律制度_一、秦朝巩固统一措施(P79-82)_制度第五章秦朝的法律制度一、秦朝巩固统一措施政治方面1.确立了皇帝制度,下设三公九卿;2.废除分封制,实行进田制;3.统一法律.经济方面1.实行土地私有制,颁布”使黔首自实田”法令;2.推行重农抑商政策;3.统一货币,统一度量衡,统一车轨.文化思想方面1.统一文字,;2.”焚书坑儒”,以统一人们的意识形态;3.以吏为师,以法为教.军事方面1.加强六国周边地区的戍守;2.发兵征服南方各地;3.命蒙恬北击匈奴;4.筑万里长城.二、立法指导思想法令由一统这一思想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全国实行统一的法律;第二层含义就是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事皆决于法秦朝以此作为指导思想,加强封建立法,专任刑罚,做到凡事”皆有法式”,制定了各种法律,规定了各种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以刑杀为威这一思想有三层含义:第一,法网严密;第二,严刑重罚;第三,滥施刑罚.三、秦朝立法概况前面讲战国时已经讲过,在此不讲了.四、睡虎地秦墓竹简我们现在所指的秦律是《睡虎地秦墓竹简》,它是后人对出土的秦朝秦简整理而成的.1975年12月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11号墓挖掘出大量秦简,为我们研究秦朝法律制度提供了第一手资料.《睡虎地秦墓竹简》共1155枚,主要包括《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和《封诊式》.秦律有调整封建经济的作用,并且基本上是镇压农民的反抗,巩固地主阶级专政的工具.五、法律形式律令式法律答问廷行事此外,还有程、课等法律形式.六、行政立法皇帝制度建立皇帝制度与王制不同,皇帝掌握最高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皇帝是国家的核心,不可能再实行分封制,秦始皇和李斯等人取消了世卿世禄的贵族,而实行了郡县制.行政管理体制1.中央行政管理体制秦朝中央行政机关实行”三公九卿制”.皇帝之下设三公,三公为丞相、太尉和御史大夫三公之下设九卿,作为中央行政机关分掌具体行政事务如祭祀、礼仪、军事、行政、司法、文化教育等.九卿分别包括:奉常;郎中令;卫尉;太仆;廷尉;典客;宗正;治粟内史;少府.2.地方行政管理体制秦地方设40个郡郡设郡守、郡尉、郡监.郡下设县、道少数民族县一级设道.长官叫啬夫,由中央任免.县下设乡乡有三老、啬夫、游徼.乡下设亭,亭下设里,里下设村落职官管理1.选任三重选官法秦始皇发展完善”三重选官法”2.考课与奖惩考课:考课标准分为两个等级:”最”和”殿”.考课形式考课分两种形式,一种是集中考课,为大考;一种是平时考课.秦将两种考课形式结合起来使用,全面考核职官. 考课内容五善五失略五善五失七、刑事立法刑事定罪量刑的原则1.责任年龄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3.区分故意与过失4.数罪并罚5.共犯加重6.自首减刑7.诬告反坐刑名1.死刑具五刑.族诛.定杀.阬.2.肉刑3.笞刑4.徒刑城旦、舂.刑期4-5年.鬼薪、白粲.刑期为3年.司寇、作如司寇.刑期为2年.罚作、复作.为3个月到1年.5.迁6.赀7.谇、《均工律》、《工人程》等法律令规定了手工业主要有产品的规格、质量、生产定额以及劳动力计算方法等.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面《关市律》、《金布律》、《钱律》、《效律》、《工律》规定:1.保护合法的商品交换,要求明码标价所出售的商品2.规定了货币的比价与使用3.关于度量衡的使用与管理十、司法机关中央司法机关1.皇帝拥有最高的立法权和司法权.全国重大案件须由皇帝最后裁决才能定案.2.秦最高司法机关是”廷尉”.3.丞相和御史大夫协助皇帝行使司法权.地方司法机关1.秦代地方司法机构分郡、县两级,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合二为一,主管一郡的郡守与主管一县的县令也同时掌管郡、县的司法审判.2.县另设县丞,除负责文书、仓库事务外,还负责协助县令办理狱讼案件.在基层则设有乡官,由有秩或啬夫负责乡的诉讼和赋税事务.3.狱论案件若乡里不能决,则报县,由县令、县丞审理;县不能决,则报郡,由郡守审理;郡不能决,则上报中央廷尉.十一、诉讼制度起诉的两种形式1.官吏提起诉讼.2.事人提起诉讼.受诉案件有”公室告”和”非公室告”之分1.”公室告”2.”非公室告”受理司法机关受理之后,一是要对被告人进行调查并写成书面调查报告;二是县丞县吏前往调查和勘验;三是如需查封还要查封;四是如需技术鉴定还要派员鉴定.审判1.听取当事人的口供,并记录.2.根据其口供的矛盾之处和不清楚的地方提出诘问.3.对多次改变口供,不老实认罪服罪者,施加刑讯.判决与上诉审讯后,作出判决,向当事人宣读判决书,即”读鞫”.如果当事人服罪,则执行判决.如果喊冤,不服罪,则可以请求再审,叫做”乞鞫”;如果第三人提出,叫”为人乞鞫”.监狱1.秦朝的监狱仍叫”囹圄”.2.有严密的监狱管理制度.第六章汉代法律制度一、皇帝制度的理论化汉朝将秦始皇创建的皇帝制度神秘化、理论化,以此维护和巩固皇帝至尊无上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二、立法指导思想的变化汉初至文景时期汉初至文景时期以黄老思想为主,并辅以法家思想为法治的指导思想.无为而治的思想反映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就是”轻徭薄赋”、”约法省刑”.汉武帝以后汉武帝以后是以儒家思想为主,并辅以法家思想为法制指导思想.其核心是”德主刑辅”.提倡先用德礼进行教化,教化无效再辅以刑罚.这一思想对后世历代王朝的立法影响很大,是以纲常名教为核心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开端.三、立法概况汉朝的立法分3个时期:西汉初期立法活动1.”约法三章”2.《九章律》9篇3.《傍章律》18篇武帝及西汉中后期的立法活动1.《越宫律》27篇2.《朝律》6篇3.《酬金律》和《左官律》记载,齐太仓令有罪当刑,押解长安,其幼女缇萦非常悲痛,便随父亲到长安,上书汉文帝,说明断肢体,刻肌肤的肉刑使犯罪者终生不能有改过自新的机会.因此愿自己设为官奴婢,为父赎刑.感动了文帝,从而下诏,表示用其他手段代替.改革方案凡当处完刑的,完为城旦舂;当黥者,髡钳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笞五百;当斩右趾者,弃市. 这样奴隶社会以来的墨、劓、剕三种肉刑,用笞或徒刑来代替,从而使原来的传统”五刑”制发生变化.改革的问题斩右趾改为弃市,扩大了死刑范围;以笞刑替代劓刑和斩左趾,受刑者都被打死.有人批评这次改革是:”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2.景帝时期景帝即位元年至中元六年曾两次下诏减少笞数:第一次是笞五百减为笞三百,笞三百减为笞二百.第二次是笞三百减为笞二百,笞二百减为笞一百.而且还规定了刑具规格,受刑部位,同时在实刑时中途不得换人. 改革后,除死刑外,还有笞刑,而宫刑未改.东汉时,以斩右趾代替弃市.至此,两汉时的的肉刑有宫刑和斩右趾.3.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意义罪名汉律中的罪名也多沿秦律.1、危害中央集权制的犯罪阿党与附益僭越出界泄漏省中语2.危害君主专制犯罪欺谩、诋欺、诬罔非议诏书、毁先帝怨望诽谤政治左道废格诏书3.危害皇帝尊严和安全的犯罪不敬、大不敬阑入宫殿门、失阑4.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大逆无道首匿罪通行饮食见知故纵七、民事立法民事主体的行为能力确定所有权所有权主要内容主要是土地和其他财物.汉代规定凡侵犯私有财产者要处以重刑.一般财物损害要赔偿;关于拾得遗物汉律也有规定.债汉代规定凡买卖、借贷、租赁要订立买卖契约、借贷契约和租佃契约.八、婚姻、家庭、继承立法婚姻立法1.汉初因需要劳动力,提倡早婚.2.存在招赘婚姻,赘婿地位受歧视.3.实行一妻多妾制,妾的地位很低,规定不能”乱妻妾位”.4.结婚程序,也实行”六礼”,聘礼之风更盛.离婚制度中,汉律仍以”七出”、”三不去”为基本原则.家庭立法为维护父系家长制,汉律规定”不孝”罪;提倡同居共财,即不与祖父母、父母分居析财;提出”夫为妻纲”的理论继承立法1.宗祧继承实行嫡长继承制,父死子继,不承认”非子”、”非正”的继承权,保障贵族权位传给真正的后代.2.财产继承财产继承平方根是土地和其他财物.出现了遗嘱继承,遗嘱叫”遗令”.允许诸子均分财物,庶子、女儿也有继承权.汉代出现了收养制度.九、经济立法赋税立法1.田租实行”三十税一”.2.口赋专指对3-14岁未成年人征收的口钱.算赋.是另一种人头税3.关税关税为十分取一手工业生产管理立法1.设立管理手工业生产的机构.中央高大司农.少府.将作大匠.水衡都尉.地方上京师和郡县都设有专门管理手工业的官吏. 2.对生产徒匠的管理商贸管理立法1.均输法与平准法均输与平准是汉武帝运用国家行政干预市场,调剂物价的两项措施:2.盐铁酒的专卖法盐铁专营洒的榷酤3.抑商政策汉朝奉行春秋以来重农抑商政策.表现在:4.对外贸易立法十、司法制度司法管理体制从中央到地方,仍沿用秦制司法机关1.中央司法机关皇帝掌握最高司法权.廷尉是中央最高司法审判机关.御史大夫是监察机关首长,下设,御史中丞,主要负责监察百官违失,参与重大案件审理.2.地方司法机关郡守、县令有司法审判权,下设专职司法官吏.县以下,乡设三老、有秩、啬夫和游徼,调解处理轻微刑事案件、民事纠纷.诉讼制度1.告劾汉代的起诉叫”告劾”,一方面是指当事人自己直接到官府告诉,另一方面是政府官吏举劾犯罪;对2种人的诉权限制.不准儿告父,媳告公婆,奴婢告主及主之父母妻子;未满10岁、在押犯上告不预受理; 在一般情况下,必须按司法管辖逐级告劾,但有冤狱也可上书皇帝.2.逮捕与羁押汉律对身份不同的犯人在逮捕、羁押方面采取不同的程序,对普通人犯罪,有人告发或官吏告劾,随时逮捕; 对封建官僚的犯罪, “有罪先请”,即报请皇帝批准.批捕也不加刑具;对民间轻微争讼,一般不逮捕.3.审理和判决汉代审讯称”鞫狱”,判决称”断狱”;审讯采取”五声听狱讼”,以口供进行判决,往往刑讯逼供;经过审讯,得到口供后,三日后再行复审,叫做”传复”,复审目的是看前后供词是否一致,这样使复审者有一个更正供词的机会,然后进行判决.应该说这是在诉讼上的进步判决以后,要向当事人宣读判决书叫”读鞫”;被告人称冤,允许本人或其亲属请求复审,叫做”乞鞫”;4.上书复审对原司法机关判决不服,允许当事人上书,向上级司法机关要求复审,叫”有故乞鞫”,时限是3个月.5.执行司法机关作出判决后,重大案件经皇帝裁决后便交司法机关执行.一般案件由郡、县执行,死刑也可以执行; 春秋决狱监察制度的发展。

第五章 两汉的法律制度

第五章 两汉的法律制度

第五章两汉的法律制度第五章两汉的法律制度【本章知识点】:1.黄老思想2.黄老思想盛行的背景3.武帝之后的儒家思想的主要内容4.《九章律》5.《汉律六十篇》6.汉朝法律的主要形式7.“亲亲得相首匿”8.自告9.先请10.刑制改革11.汉代危害中央集权的犯罪(如阿党附异罪等等)12.危害君主专制的犯罪13.危害皇权尊严和皇帝安全的犯罪14.危害统治的犯罪15.券书16.七出17.三不去18.君权神授19.尚书台20.官吏选任制度21.考课制度22.致仕制度23.司吏校尉24.六条问事25.均输法、平准法、盐铁酒专卖法26.抑商政策方面的规定。

27.中央司法机构的组成28.地方司法机构的组成29.诉讼制度30.审判制度31.春秋行刑32.春秋决狱第一节两汉法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内容】:法律指导思想上的变化。

两汉时期的法律制度的核心部分是法律制度的儒家化。

一、西汉前期实施的黄老“无为而治”的思想的条件和效果。

经济崩溃、政治衰弱、社会需要安定。

社会形势的变化对指导思想的变化起了重要作用。

二、黄老思想在西汉中期已不适应政治上的需要。

儒家思想基于其“有为”的内涵,积极改造自身体系,以“德主刑辅”、“阴阳说”、“天命说”为主要内容,以君主集权制度为主干,形成了被称之为“经学”的正统官方儒学。

在法律制度上,儒家积极用儒家经典学说中体现出的原则和精神,以司法实践的方式,使法律呈现出儒家伦理和等级精神。

【概念辨析】:黄老思想与儒家思想内容上的对比:【疑难解析】:董仲舒“《春秋》大一统”思想主要有哪些内容?首先,要在思想上实现统一,以次巩固中央皇权;其次,以阳为主、阴为辅,德为阳、刑为辅的理论阐述出德主刑辅的思想;第三,治国的德、礼都在五经六艺之中,尤其在《春秋》一书中。

第二节两汉立法概况【基本内容】:一、两汉时期的立法活动主要集中在三个时期:西汉前期的《九章律》、《傍章》;西汉中期的《越宫律》、《朝律》,至此,形成了《汉律六十篇》。

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第一节汉朝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

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第一节汉朝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

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第一节汉朝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一、“无为而治”思想二、“独尊儒术”三、汉朝法律的儒家化第二节汉朝立法概况及其法律形式“汉承秦制”即汉朝在秦律基础上进行了立法活动。

汉朝立法最集中的两个时期分别是汉高祖刘邦时期和汉武帝刘彻时期,在这两个时期形成了著名的汉律六十篇,并完善了汉朝的法律形式。

一、汉朝立法概况1.约法三章西汉建立之前,公元前206年,刘邦在率领军队占领咸阳之后,召集关中父老、豪杰,与之“约法三章”,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约法三章》废除了秦朝的苛法,使得刘邦争取到了关中的民心,并且起到了重要的调整社会秩序的作用。

这是西汉立法之开端,为赢得楚汉战争的胜利和夺取全国政权起到了重要作用。

2.汉律六十篇(1)《九章律》《九章律》是两汉的基本法律,是萧何在参照、借鉴《法经》和《秦律》的基础上制定的。

因《九章律》是在《法经》《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六篇基础上,直接在其后增加《户律》(户籍、赋税和婚姻之事)、《兴律》(征发徭役、城防守备之事)、《厩律》(牛马畜牧和驿传之事)三篇,共九篇而成,故称为《九章律》。

《九章律》在篇章体例上存在明显的缺陷,将总则篇《具律》放在中间的位置,具有明显的拼凑的痕迹,起不到其在《法经》中总结的作用。

但在内容方面,相较秦律而言,还是做了一定的变更。

(2)《傍章律》(3)《越宫律》(4)《朝律》3.其它立法(1)《酎金律》(2)《左官律》(3)《沈命法》二、汉朝法律形式两汉时期的法律形式在秦朝的基础上有所发展,以律、令、比、故事等为基本的法律形式。

1.律2.令3.比4.“故事”5.《春秋》等儒家经典《春秋》等儒家经典,具体来说包括《春秋》、《诗经》、《书经》、《易经》、《仪礼》等儒家经典。

《春秋》等儒家经典之所以能成为汉朝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形式,与汉朝时儒家推行的春秋决狱,引经决狱有直接关系。

汉武帝推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为了将儒家思想贯彻到法律领域,实现封建法律的儒家化,在司法领域董仲舒首创《春秋》决狱。

中国法制史笔记

中国法制史笔记

第一章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1、立法活动:禹刑是夏朝法律规范的总称,“夏有乱政,而作禹刑”汤刑是商朝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有乱政,而作汤刑”2、刑事法律规范:五刑:墨、劓、膑、宫、大辟(夏商)<名解>“神判”——夏商审判制度之一,是假借神意判刑罚罪。

“天罚”——夏商审判制度之一,即奉天罚罪,代天行罚。

4、监狱制度:夏朝时,称监狱为圜土夏末时,称之为夏台商朝时称之为羑里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名解>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之一。

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

所谓慎罚,就是刑法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

2、西周的立法活动<名解>五礼指周礼的名目(内容、形式)。

即吉礼、凶礼、宾礼、军礼、嘉礼。

<一分>礼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尊尊”,亲亲为孝,尊尊为忠,亲亲于尊尊说明维护王权与族权是礼的核心。

<名解>《九刑》:周初的九篇刑书(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指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

3、刑:西周刑法适用原则<一分>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的原则。

眚:过失。

非眚:非过失,即故意。

终:一贯,始终。

惟终:坚持不改,惯犯。

非终:即指初犯或偶犯。

<填空>世轻世重的原则: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4、契约制度<名解>“质”“剂”是西周买卖契约的形式。

“质”指奴隶、牛马之类的大宗买卖用长券。

“剂”指兵器、珍异之类的小宗买卖用短券。

“傅别”也是一种书面契约,在借贷活动中使用。

5、婚姻继承制度<简答>婚姻关系的成立。

首先,必须有父母之名。

其次,必须有媒妁之言。

再次,必须达法定婚龄。

最后,必须经过严格的婚姻仪式,即“六礼”,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简答>婚姻关系的限制:同姓男女之间禁止结婚理由:同姓近亲结婚,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体现了一定的优生法准则。

刑事诉讼法学教学大纲

刑事诉讼法学教学大纲

刑事诉讼法学教学大纲课程介绍:刑事诉讼法的性质:《刑事诉讼法学》是法学专业的专业基础课、必修课,研究内容包括刑事诉讼理论、刑事诉讼实践和刑事诉讼法律规范。

通过刑事诉讼法学学习,目的是培养和检验学生的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知识和应用能力。

教学目的和要求:本课程的教学目的和要求:使学生比较全面系统地掌握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各项诉讼程序所包含的具体内容,熟悉刑事诉讼法律条文,培养和提高分析、解决刑事诉讼问题的能力,以便将来能够比较好地适应刑事司法实际工作和有关理论研究的需要。

学时分配:学时分配章次章题讲授讨论合计第一章刑事诉讼法学概述 2 0 2第二章刑事诉讼基本理论范畴 5 0 5第三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3 0 3第四章刑事诉讼基本制度 2 0 2第五章刑事管辖 1 0 1第六章刑事证据 3 4 7第七章刑事强制措施 2 1 3第八章期间和送达 2 0 2 第九章立案程序 1 0 1 第十章侦查程序 2 0 2 第十一章起诉程序 2 2 4 第十二章审判程序概述 2 0 2 第十三章第一审程序 4 2 6 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 3 0 3 第十五章死刑复核程序 2 0 2 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 2 0 2 第十七章执行程序 2 0 2 第十八章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 1 0 1 第十九章涉外刑事诉讼程序和刑事司法协助制度 1 0 1 第二十章刑事赔偿程序 1 0 1 第二十一章附带民事诉讼程序 1 0 1 第二十二章强制医疗程序 1 0 1合计45 9 54教学梯队:俞树毅教授、陈航副教授、杨雅妮讲师、李清宇讲师。

第一编总论第一章刑事诉讼法学概述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学习,掌握诉讼、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征,刑事诉讼本质的历史类型、刑事诉讼形式的历史类型及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内容,明确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主要区别,明确弹劾式、纠问式和混合式诉讼的不同特点,明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本质、主要特点及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等相关法律的本质。

秦朝法律制度

秦朝法律制度
二、关于农业生产管理方面的立法 三、官营手工业管理立法 1、关于产品规格 2、关于产品质量 3、关于产品定额、劳动力计算方法
四、 市场贸易管理方面
《金布律》,目前看到的我国历史上最早的货币 立法
1、保护和法的商品交换,出售商品要明码标价 2、规定了货币比价与使用
——黄金、铜、布 3、关于度量衡的使用与管理
“端告”与“告不审”
二、 刑名
1、死刑:
具五刑、 族诛、 定杀 坑 磔
2、肉刑: 黥、劓、斩左趾、宫。 往往与劳役刑结合使用。如:斩左指黥城旦 3、作刑:
城旦、舂。 鬼薪、白粲 司寇、作如司寇 罚作、复作
耻辱刑:髡(剃除头发)完(剃除鬓须) 与劳役刑并用,如“完城旦”
能人。 二重军功。 三重法律。
2、秦始皇,《为吏之道》——“因能授官, 循名责实”
第一,具备胜任该职位的能力 第二,具备良好的品质和素质 第三,必须忠君 第四,必须通晓法律 方式——荐举、征召、任子
(二)考课与奖惩
考课即对官吏的考核,主要有两种形式: 一种为集中考课,为大考。
每年正月举行,考课标准为“最”和 “殿”两个等级。 一种是平时考课。
即随时考核职官在任期间的政绩和品 行。具体考核的内容是“五善五失”。
第四节 刑事立法
一、 定罪量刑的原则
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 区分有无犯罪意识 区分故意与过失
端(故意)、不端(过失)
并合论罪 共犯加重 自首减刑(自出) 诬告反坐
第七节 司法制度
(一) 司法机关
1、中央:廷尉(最高司法审判机关) 一是负责“诏狱” 二是审理地方疑案以及重案复审
2、地方:行政官员兼理司法 (1)郡守、 “决曹掾” (2)县令 (3)啬夫、三老、游徼 重大案件逐级上报制度

汉朝的法律制度

汉朝的法律制度

汉朝的法律制度第五章汉朝的法律制度(公元前206年——公元220年)第一节汉朝法律指导思想的变化:掌握学习重点1 .了解汉代立法指导思想的历史性转变; 2.“独尊儒术”的原因一、立法指导思想(一)西汉初期黄老思想的盛行黄,指传说中的黄帝;老,指老子。

黄老思想的特点是“无为而治”。

“汉兴,扫除烦苛,与民休息。

至于孝文,加之以恭俭,孝景遵业,五六十载之间,至于移风易俗,黎民醇厚。

”(汉书·景帝纪》)。

(二)西汉中期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确立以天人感应为哲学基础,以德主刑辅、三纲五常为主要内容的儒家学说自此成为我国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二、“独尊儒术”的原因一方面,统治集团内部的争权夺利的事件时有发生;诸侯王的势力不断膨胀,称霸一方,甚至对抗中央。

最为激烈的时候上演了“七国之乱”的内战。

另一方面,漠北不断强盛和霸道的匈奴攻势凌厉,行动飘忽不定,严重威胁着汉边疆的安全,而汉朝和亲政策的功效也日益趋于淡化,汉匈之间的矛盾已经严重威胁到汉帝国的进一步发展。

三、法律的儒家化(一)立法领域“三纲”成为立法原则,而“五常”则成为社会行为准则。

所谓“三纲”是指“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它以严格的封建等级秩序调整社会,是社会成为一个等级鲜明、秩序井然的稳态可控体系。

它知道了汉律的修订并成为汉律的基本内容,诸如“不孝”、“大不敬”、“禽兽行”等罪名无不体现了“三纲”的要求。

所谓“五常”则指仁、义、礼、智、信五种儒家要求的品行。

(二)儒家思想也开始渗透到司法领域中董仲舒,他以“天人感应”理论为基础,将以往的学说加以阐发,认为“天有四时,王有四……天人所同有也。

庆为春,赏为夏,罚为秋,刑为冬”。

董仲舒的学说为“秋冬行刑”奠定了理论基础,而且随着儒家正统地位的确立,“秋冬行刑”也被制度化;再就是“春秋决狱”第二节两汉的主要立法及法律形式学习重点:汉朝的主要法律形式一、汉初的主要立法及其成果(一)刘邦与民“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者抵罪”(二)《九章律》的制订汉律的核心,《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又增加《户律》、《兴律》、《厩律》(三)“汉律六十篇”的形成《九章律》《傍章》《越宫律》《朝律》二、法律形式(一)律是汉朝经常适用的就法律形式,即通常所说的的“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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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
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
犯 罪过— 罪 主 — — 目的 观 方 过失 面 动机
疏忽大意 的过失 过于自信 的过失
犯罪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 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 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 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
•直接故意(希望) •间接故意(放任)
犯罪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
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
犯罪,指危害统治阶级利益 和统治秩序,依法应受刑罚处罚 的行为。
犯罪的基本特征:
•具有社会危害性
•具有刑事违法性 •具有刑罚当罚性
(二)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 决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 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任何一类犯罪都必须具备的要件。 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 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是累犯。
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
累犯的种类:
一般累犯 是 故前 意后 犯罪 罪都
期 的罚 徒所 执后 年 以受 行罪 内 上刑 完发 毕生 的罚 或在 刑都 赦前 罚是 免罪 有 后刑 5 特别累犯 害 时或罪 国前 间赦刑后 家后 内免罚罪 安罪 后执发 全都 的行生 罪是 任完在 何毕前 危


一、刑法的概念
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 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 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 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 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
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朱某(20岁)一天路过集贸市场,看见小摊 上卖一种玩具手枪,该枪能击发仿制的玻璃球, 并能发出一定的响声,朱某觉得好玩就买了一把。 朱某为了验证一下该枪是否具有以假乱真的效果, 便在下夜班的途中,从黑暗处突然窜出,双手握 枪,对准正在回家的同事李某的头部说:“别动” 李某猝不及防,猛的尖叫起来。朱某哈哈大笑, 正要上前解释,却不小心扣动扳机,击发出的玻 璃球正打中李某左眼。朱某立即把李某送进医院 抢救,但因其眼球被打破,致使李某左眼失明。
3、自首和立功
犯罪分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
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是自首。
自 首 的 条 件
犯罪后必须是自动投案
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下列情节可构成自首的有
( ABCD )
A.在投案途中被司法人员抓获
B.电话投案后未逃逸
C.在羁押期间交代司法机关未掌握的罪行
D.向所在单位领导交代罪行
犯罪分子归案之后,揭发他人 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 重要线索,使其他案件得以侦破的, 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罪犯以 及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行为是 立功。
内 在 与 外 在
犯 罪 中 必 受 损 害
犯 罪 中 未 必 受 损 害
决 定 犯 罪 性 质
不 能 决 定 犯 罪 性 质
2、犯罪客观方面
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作为
危害行为 犯罪客观方面 危害结果
不作为
时间 地点 方法
某市幼儿园保育员王某(女,30岁) 与某日下午带领幼儿14名外出游玩,途 中幼儿李某(女,约3岁)失足跌入路旁粪 池,王某见状只向农民高声呼救,不肯跳 入粪池救人。此时,一中学生刘某 (男,17岁)路过此地,在附近农田内拨得 小竹竿一枝,经探测得知粪水约有80公 分(半人)深,但刘亦不肯跳入粪池救人, 待农民张某闻声赶来跳下粪池救人,幼 儿李某已经死亡.
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 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一种心理态度。 •疏忽大意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
某医院产科护士甲值夜班,一新 生儿啼哭不止。为止住其哭闹,甲将 仰卧的婴儿翻转成俯卧。半小时后甲 再查看时,发现这婴儿已经死亡。甲 对该婴儿的死亡有何主观罪过 A.间接故意 B.直接故意 C.疏忽大意的过失 D.过于自信 的过失
3、犯罪主体
实施了犯罪行为,依法
能够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
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自然人
犯 罪 主 体 的 类 型
自然人
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法人单位和非法人单位
单 位
由集体决定或负责人授权 单位范围以刑法规定为限
4、犯罪主观方面
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
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四)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1、 犯罪的预备
行为人为了犯罪,准备
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犯罪预备的特征:
行为人已经实行了犯罪预备行为,即 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和制造条件;
犯罪预备行为在犯罪的预备阶段停止 下来,即是说行为人尚未着手实行犯罪; 犯罪未能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 的原因。
2、犯罪的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
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行为。
犯罪未遂的特征: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犯罪未能得逞;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得犯罪未遂。
3、犯罪中止 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 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 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某甲与某乙有仇,欲寻机报复。 一日某甲知某乙一人在家,便携匕 首前往。途中遇联防人员巡逻,某 甲深感害怕,便打消念头折返家中。 某甲的行为属于( ) C A.犯罪预备
试分析对信某执行刑罚的期限。
观点提示:
本案执行刑罚的期限应在
5-8年的范围内适当确定。
5、缓刑、减刑和假释 6、时效
不 再 追 诉 的 法 定 情 形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 徒刑的,经过5年的 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 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的 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 期徒刑的,经过15年的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 死刑的,经过20年的
三、刑罚 (一)刑罚的概念
(二)刑罚的特征
(三)刑罚的种类
主 刑
管 制 有 拘 期 役 徒 刑 无 期 死 徒 刑 刑
附加刑
剥 罚 夺 金 政 治 权 利 没 收 财 产
下列关于刑种的表述不正确的有

A

A.主刑只能独立适用,附加刑不能独立适用 B.主刑与附加刑在轻重程度上不具有可比性
C.死刑与剥夺政治权利必须同时适用 D.死缓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
(四)刑罚的具体运用 1、量刑
量刑的情节:
法定 情节 从 重 处 罚 从 轻 处 罚
减 轻 处 罚
酌定 情节
犯 罪 动 机
免 除 处 罚
犯 罪 目 的
犯 罪 手 段
犯 罪 后 果
犯 罪 后 的 态 度
2、累犯
因故意犯罪被判处一定的刑罚,在
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在法定期限内
再犯应当判处一定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C.犯罪中止
B.犯罪未遂
D.不构成犯罪
(五)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
犯罪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达到刑事 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在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共 同 犯 罪 的 形 式
一般共同犯罪
3人或3人以上组成 具有一定组织性
犯罪集团
具有共同实施犯罪的目的性 具有相对的固定性
具有特别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
主 犯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 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 作用的犯罪分子
从 犯 胁从犯 教唆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 作用的犯罪分子 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
故意引起他人犯罪意图和唆使 他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
郭某与梁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郭某与梁某为某商场仓库的保管员, 各自都有从仓库偷些东西的想法。一日 郭某与梁某值夜班。晚11时许,郭某与 梁某入仓库分头巡视。郭某将一金表和 一条金项链放入怀中,梁某将两部摩托 罗拉手机放入口袋中。
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
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
被告人薛某,某大学体育教 师。1999年11月8日11时许,该校 校长将薛某叫出,要其将持刀入 校闹事的陈某送交派出所。因陈 某拒不交刀,继续持刀准备行凶。 薛某朝其头部打两拳,将陈某打 伤致死。 试分析薛某是否负刑事责任。
宋某持三角刮刀抢劫王某的财物,王某 夺下三角刀,并将宋某推倒在水泥地,宋某 头部着地,当即昏迷。王某随后持三角刀将 宋某杀死。关于王某行为的性质认定正确的 是( D )
必须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采取; 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武某驾车行使时突见前方五米处一人 挑担向右横穿马路,武某一面紧急刹 车,一面向右急打方向盘,车身将路 边一电线杆撞断,将路边一行人砸成 重伤。武某导致他人受伤的行为属于 ( B ) A.过失重伤罪 C.不可抗力 B.紧急避险 D.意外事件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三、刑法的效力范围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1、属地管辖原则 2、属人管辖原则 3、保护管辖原则
4、普遍管辖原则
(二)刑法的时间效力
1、刑法的生效时间
2、刑法的失效时间
3、刑法的溯及力
四、犯

(一)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答案:C
犯罪目的与动机
意外事件
(三)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1、 正当防卫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 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 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 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 不法侵害人所采取的制 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的条件:
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 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 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行防卫;
犯罪构成:

犯 罪
犯罪 犯罪
体 客 观 方 面
客 体
犯 罪
主观方面
1、犯罪客体
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 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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