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所异常交易有关处理标准及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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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监控暂行规定》及有关处理标准和处理程序的修订情况说明26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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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e Waihona Puke 谢谢你的阅读❖ 知识就是财富 ❖ 丰富你的人生
71、既然我已经踏上这条道路,那么,任何东西都不应妨碍我沿着这条路走下去。——康德 72、家庭成为快乐的种子在外也不致成为障碍物但在旅行之际却是夜间的伴侣。——西塞罗 73、坚持意志伟大的事业需要始终不渝的精神。——伏尔泰 74、路漫漫其修道远,吾将上下而求索。——屈原 75、内外相应,言行相称。——韩非
《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监控暂行 规定》及有关处理标准和处理程序的
修订情况说明
1、战鼓一响,法律无声。——英国 2、任何法律的根本;不,不成文法本 身就是 讲道理 ……法 律,也 ----即 明示道 理。— —爱·科 克
3、法律是最保险的头盔。——爱·科 克 4、一个国家如果纲纪不正,其国风一 定颓败 。—— 塞内加 5、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 面前人 人是平 等的。 ——波 洛克

交易风险异常的解决方法与处理流程

交易风险异常的解决方法与处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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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认定标准以及监管措施2018-03

各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认定标准以及监管措施2018-03

中金所
交易所对客户所在会员电话 提示,教育引导劝阻制止。 不同会员的,交易所对持仓 分布最大的会员进行电话提 示 1.当日闭市后 通知首风,要求客户自行平 仓。次日上午第一节交易时 间内未平仓,交易所强平直 至合并持仓不高于规定值。 于当日闭市后对该组实际控 制关系账户限制开仓≥1个 月。 2.还将针对出现以下情况的 客户分别采取监管措施: 第一次列入重点监管名单。 第二次限制开仓≥10个交易 日。 第三次限制开仓≥6个月。 交易所采取限制开仓监管措 施后,向市场进行公告 3.单日多合约上因合并持仓 超限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 的,按照一次认定。
中金所
日内开仓量是指客户单日在 同一品种所有合约上的买开 仓数量与卖开仓数量之和, 开仓量超过20手构成“日内 过度交易”异常交易行为, 其中套期保值交易不受此限 。 (国债期货无此项规定) 20150707日,IC开仓量> 1200手,包括投机及套利, IF及IH不受此限。20150826 日,中金所规定三个股指开 仓量改成>600手,套保不受 限制。20150828日,中金所 规定三个股指开仓量改成 >100手,套保不受限制。 20150907日起,中金所规定 三个股指开仓量改成>10 手,套保不受限制, 2017年2月17日起,中金所 规定三个股指开仓量改成 >20手,套保不受限制
中金所
自然人 客户违 规持仓 行为:
自然人客户在交割月 前一月最后交易日闭 市时仍保留该交割月 份持仓的行为。
大商所
×
上期所
×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
×
×
处理办法
影响交 割结算 价行 为:
未尽到义务的,交易 所已下发两次监管警 示函,第三次向该会 员下发监管意见函, 并向中国证监会提请 减少会员分类评分。

上海交易所异常交易规则

上海交易所异常交易规则

上海交易所异常交易规则上海交易所异常交易规则是指为了维护市场秩序、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对交易中出现的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监测、分析和干预的一系列规则和制度。

这些规则的制定旨在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确保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作为中国证券市场的核心交易场所,上海交易所通过制定异常交易规则,对市场中的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监管和惩处,以维护市场的平稳运行和投资者的利益。

根据这些规则,任何涉嫌异常交易行为的交易将受到监控和审查。

这些规则主要包括下列几方面。

首先,上海交易所对交易价格的异常行为进行监测。

交易价格的异常波动可能是由于市场恶性操纵而导致的,也可能是由于某些交易系统的技术故障而引起的。

无论是出于恶意还是系统故障导致的价格异常行为,上海交易所都将采取相应的监控措施,确保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其次,上海交易所还对交易量的异常行为进行监测。

交易量的异常波动可能是由于某些交易者个体或机构的操纵行为,也可能是由于某些信息的泄露或误传引起的。

无论是恶意操纵还是信息泄露导致的交易量异常行为,上海交易所都将及时介入,调查违规行为的背后动机,并相应地采取惩罚措施。

此外,上海交易所还对交易时间的异常行为进行监测。

在交易时间中,出现的异常行为可能包括但不限于:集中报价、连续交易时间内交易频率超过规定频率、价格瞬间波动、大额反向交易等。

对于这些异常行为,上海交易所通过严密的交易监管系统进行实时监测,并对涉嫌违规行为的交易进行审核和追查。

对于发现的异常交易行为,上海交易所将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处理。

首先,交易监测系统会自动触发风险控制机制,并停止异常交易行为的继续进行。

其次,上海交易所将组织相关专家对异常交易行为进行分析和研判,判断其背后的动机和影响,并及时通报市场参与者和监管部门。

当然,异常交易规则也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

例如,由于技术手段的限制,监测系统可能无法对所有异常交易行为进行准确判断,并且在处理异常交易行为时需要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判断力。

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办法

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办法

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布日期】2018.09.06•【文号】•【施行日期】2018.09.0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期货正文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维护期货市场秩序,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以下简称《违规处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对期货交易行为进行管理,发现交易行为异常的,可以启动异常交易行为处理程序,对会员或者客户采取相应自律管理措施。

第三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切实履行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职责,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报告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不得纵容、诱导、怂恿或者支持客户进行异常交易。

第四条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接受交易所自律管理,自觉规范交易行为。

客户应当接受期货公司会员对其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管理。

第二章异常交易行为认定第五条期货交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行为:(一)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多次进行自买自卖的行为(自成交);(二)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内的客户之间多次进行相互为对手方的交易;(三)日内出现频繁申报并撤销申报,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误导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频繁报撤单);(四)日内出现多次大额申报并撤销申报,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误导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大额报撤单);(五)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合并持仓超过交易所持仓限额规定的;(六)单个交易日在某一上市品种或者合约上的开仓交易数量超过交易所制定的日内开仓交易量的;(七)采取程序化交易方式下达交易指令,可能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行为;(八)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大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有关监管标准及处理.0001

《大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有关监管标准及处理.0001

关于《大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有关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的通知大商所发〔2010〕220 号各会员单位:为加强对期货市场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发挥期货公司会员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作用,现将《大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关于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通知如下:一、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的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一)监管标准1.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自成交次数超过5 次的,构成“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多次进行自买自卖”的异常交易行为。

交易所认定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内发生成交的,按照自成交行为进行处理。

2.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超过500 次的,构成“频繁报撤单”的异常交易行为。

3. 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超过400 次,且单笔撤单的撤单量超过合约最大下单手数的80%,构成“大额报撤单”的异常交易行为。

4.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单日在多个合约上自成交、频繁报撤单或大额报撤单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按照一次认定。

在统计客户和非期货公司会员撤单次数时,市价指令、止损(盈)指令、套利指令、附加立即全部成交否则自动撤销( FOK和立即成交剩余指令自动撤销(FAK指令属性的撤单次数不计入在内。

(二)处理程序1.客户出现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的处理流程(1)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第一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要求期货公司会员及时对客户进行教育、引导、劝阻和制止。

(2)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第二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将该客户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同时向客户所在期货公司会员通报。

(3)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第三次及以上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收市后对客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不低于 1 个月。

2.客户出现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对客户所在期货公司会员的处理流程(1)客户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发生在同一期货公司会员的,第一次出现时,交易所对该会员首席风险官进行电话提示,会员应及时将交易所提示转达客户;第二次出现时,交易所约见会员的总经理及首席风险官谈话,无正当理由缺席约见谈话的,交易所向会员下发监管警示函;第三次及以上出现时,交易所对会员下发监管意见函,并向中国证监会提请分类监管扣分。

上海证券交易所异常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异常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异常交易规则【实用版】目录一、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概述二、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定义与规定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异常交易规则四、股票异常波动的处理方式五、总结正文一、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概述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交所”,成立于 1990 年 11 月 26 日,同年 12 月 19 日开业,归属中国证监会直接管理。

上交所秉承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的八字方针,致力于创造透明、开放、安全、高效的市场环境,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

其主要职能包括: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组织、监督证券交易;对会员、上市公司进行监管等。

二、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定义与规定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是指连续 3 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超过20%(ST 股票为 15%)的情况,且无相关披露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和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异常交易规则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连续三个交易日达到停板限制算作波动异常(涨跌都包括)。

此外,上海证券交易所还对异常交易行为采取了实时监控、信息披露、停牌核查等监管措施,以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利益。

四、股票异常波动的处理方式对于股票异常波动,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进行实时监控,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电话问询、发函问询、停牌核查等措施。

如发现异常波动原因不明或存在违规行为,将依法予以查处。

同时,上交所还会及时向市场披露相关信息,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

五、总结综上所述,上海证券交易所针对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制定了一系列规则和处理方式,旨在维护市场秩序、防范风险和保护投资者权益。

上海交易所异常交易规则

上海交易所异常交易规则

上海交易所异常交易规则上海交易所(Shanghai Stock Exchange)是中国最早成立的证券交易所之一,其目标是提供一个公正、透明和稳定的市场环境。

为了维护市场的正常运行,上交所制定了一系列的异常交易规则,以防止市场异常波动和违规交易的发生。

一、交易暂停规则1.交易暂停条件当股票涨跌幅超过设定的阈值时,交易将会暂停。

阈值根据不同的股票分类标准而定,包括主板、中小板和科创板等。

例如,在主板上市公司股票的涨跌幅超过7%时,交易将暂停。

2.暂停时间限制一旦交易暂停,会有一定的时间限制。

对于主板股票,一旦交易暂停,暂停时间为15分钟;对于中小板和创业板股票,暂停时间为30分钟。

超过暂停时间后,交易将会重新启动。

3.连续暂停规定如果股票涨跌幅超过一定阈值,并连续触发交易暂停3次,将会进一步暂停交易。

主板股票连续交易暂停3次后,将进入集合竞价时段;中小板和创业板股票连续交易暂停3次后,将全天停止交易。

二、交易中断规则1.技术故障中断如果交易系统发生技术故障,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交易将会中断。

一旦发生技术故障中断,交易所将尽快修复问题,并及时通知市场参与者。

2.其他原因中断除了技术故障外,交易还可能因其他原因中断,如天气恶劣、重大事件和政策调整等。

在这种情况下,交易所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中断交易,并通知市场参与者。

三、异常交易处置规则1.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处罚交易所对于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违规行为保持零容忍态度。

一旦发现此类行为,将进行调查,必要时将违规者列入黑名单,并按照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市场禁入等。

2.市场操纵投诉处理交易所鼓励市场参与者积极监督市场,并提供举报渠道。

如果有投诉涉及市场操纵等行为,交易所将会展开调查,并依法处理。

3.违规交易处理对于其他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交易所将根据情况进行处理。

对于轻微违规行为,可能会给予警告或诫勉;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可能会给予罚款、市场禁入等处罚。

异常交易监控和报告制度

异常交易监控和报告制度

异常交易监控和报告制度篇一: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监控暂行规定及相关文件关于公布《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监控暂行规定》的通知更新日期:XX-11-05上期交监查字[XX]265号各会员单位:为保障期货市场平稳、规范、健康运行,遏制过度交易,打击期货市场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期货交易所根据有关业务细则规定制定了《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监控暂行规定》,现予以公布。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监控暂行规定二○一○年十一月五日附件: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监控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保障期货市场平稳、规范、健康运行,遏制过度交易,打击期货市场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对期货交易进行监控,发现交易出现异常情况,有权对相关交易所会员(以下简称会员)或者客户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三条会员应当切实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报告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不得纵容、诱导、怂恿、支持客户进行异常交易。

第四条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接受交易所监管及会员对其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管理,自觉规范交易行为。

第五条期货交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行为:(一)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大量或多次进行自买自卖;(二)一组关联账户内关联客户之间大量或多次进行相互为对手方的交易;(三)日内出现频繁申报并撤销申报,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误导其他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四)日内出现大量或多次大额申报并撤销申报,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误导其他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五)一组关联账户内关联客户合并持仓超过交易所持仓限额规定;(六)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情形。

上海证券交易所异常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异常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异常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异常交易规则是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这些规则的实施旨在防止不正当的交易行为和市场操纵,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异常交易规则,以下行为将被视为异常交易:
1.操纵市场:任何试图通过人为控制市场供需关系来操纵证券价格或交易量的行为都将被视为异常交易。

例如,大量买入或卖出股票以引起投资者的恐慌或追逐高价,在短时间内人为推高或压低股票价格。

2.内幕信息交易:利用未公开的重要信息进行交易是被禁止的。

任何人在未公开信息披露前买入或卖出相关证券,或者向他人泄露未公开信息以获利,都将被视为异常交易。

3.恶意交易:出于恶意目的而进行的交易,如虚假申报、恶意竞价、股价炒作等行为都将被视为异常交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异常交易规则,发现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部门将采取以下措施:
1.监测和调查:监管部门会进行系统性的监测和调查,以识别和分析异常交易行为。

他们将使用技术手段和市场数据,例如价格波动和交易量波动等指标,来发现潜在的异常交易。

2.警告和处罚:一旦发现异常交易行为,监管部门将向涉事方发出警告并进行调查。

如果有必要,监管部门还可对违反规则的个人或机构进行处罚,包括罚款、禁止交易、暂停或撤销交易资格等。

通过制定和执行异常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致力于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信心。

只有一个公平、透明和规范的市场环境,才能吸引更多投资者参与,并为企
业融资提供可靠的渠道。

同时,投资者也应了解和遵守这些规则,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异常情况处理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异常情况处理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异常情况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保障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及时防范、化解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市场风险,妥善处置交易异常情况,维护市场稳定,依据《证券法》、《突发事件应对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交易异常情况是指导致或可能导致本所证券交易全部或者部分不能正常进行(以下简称“交易不能进行”)的情形。

第三条引发交易异常情况的原因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等。

第四条引发交易异常情况的不可抗力是指本所市场所在地或全国其他部分区域出现或据灾情预警可能出现严重自然灾害、出现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社会安全事件等情形。

第五条引发交易异常情况的意外事件是指本所市场所在地发生火灾或电力供应出现故障等情形。

第六条引发交易异常情况的技术故障是指:(一)本所交易、通信系统中的网络、硬件设备、应用软件等无法正常运行;(二)本所交易、通信系统在运行、主备系统切换、软硬件系统及相关程序升级、上线时出现意外;(三)本所交易、通信系统被非法侵入或遭受其他人为破坏等情形。

第七条交易不能进行是指无法正常开始交易、无法连续交易、交易结果异常、交易无法正常结束等情形。

第八条无法正常开始交易是指:(一)本所交易、通信系统在开市前无法正常启动;(二)证券交易停牌、复牌、除权除息等重要操作在开市前未及时、准确处理完毕;(三)前一交易日的日终清算交收处理未按时完成或虽已完成但清算交收数据出现重大差错而导致无法正确交易;(四)10%以上的会员营业部因系统故障无法正常接入本所交易系统等情形。

第九条无法连续交易是指:(一)本所交易、通信系统出现10分钟以上中断;(二)本所行情发布系统出现10分钟以上中断;(三)10%以上会员营业部无法正常发送交易申报、接收实时行情或成交回报;(四)10%以上的证券中断交易等情形。

第十条交易结果异常是指交易结果出现严重错误、行情发布出现错误、上证指数或本所认定的其他指数计算出现重大偏差等可能严重影响整个市场正常交易的情形。

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

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

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布日期】2018.09.06•【文号】•【施行日期】2018.09.0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期货市场管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障期货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上海期货交易所章程》、《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会员、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违反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交易所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罚。

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会员、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违规行为已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交易所在决定处罚时,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

第五条从事交易所期货交易相关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稽查第六条稽查是指交易所根据交易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对会员、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的业务活动进行的监督和检查。

稽查包括常规检查和立案调查。

稽查方式包括现场检查、约谈、书面调查等。

第七条交易所履行监管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查阅、复制与期货交易有关的信息、文件和资料;(二)要求会员提供年报、第三方审计等报告;(三)对会员、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等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四)要求会员、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等被调查者申报、陈述、解释、说明有关情况;(五)查询会员的期货保证金账户;(六)检查会员的交易、结算及财务等电脑系统;(七)制止、纠正、处理违规行为;(八)交易所履行监管职责所必须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会员、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接受交易所的监督。

上海证券交易所异常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异常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异常交易规则摘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简介二、异常交易行为的定义和分类三、异常交易行为的具体规定四、违反异常交易规则的处理和处罚五、总结与建议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是中国大陆两家证券交易所之一,成立于1990 年,主要负责股票、债券、基金等证券的发行和交易。

上交所致力于创造透明、开放、安全、高效的市场环境,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上交所制定了一系列异常交易规则,以防止和打击操纵市场、内幕交易、虚假陈述等违法违规行为。

异常交易行为是指在证券交易过程中,交易价格、交易量、交易频率等出现异常波动,且可能影响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根据上交所的规定,异常交易行为分为以下几类:1.涉嫌操纵市场的交易行为,如对敲、对倒、虚假申报等;2.涉嫌内幕交易的交易行为,如泄露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等;3.涉嫌虚假陈述的交易行为,如发布虚假信息、误导性陈述等;4.涉嫌恶意操纵股价的交易行为,如利用资金优势、虚假信息等手段拉抬或打压股价;5.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针对上述异常交易行为,上交所制定了具体的规定,包括:1.对涉嫌操纵市场的交易行为,上交所将采取限制交易、责令改正等措施;2.对涉嫌内幕交易的交易行为,上交所将报请证监会进行查处;3.对涉嫌虚假陈述的交易行为,上交所将要求相关当事人澄清事实、更正信息;4.对涉嫌恶意操纵股价的交易行为,上交所将采取暂停交易、限制交易等措施;5.对其他异常交易行为,上交所将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违反异常交易规则的处理和处罚主要包括:1.限制交易:上交所可以限制涉嫌违法违规的证券账户进行交易,最长可达6 个月;2.责令改正:上交所可以要求涉嫌违法违规的当事人改正行为,消除影响;3.通报批评:上交所可以对涉嫌违法违规的当事人进行通报批评;4.纪律处分:上交所可以对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的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如警告、罚款等;5.移送证监会查处:对于涉嫌犯罪的行为,上交所将移送证监会进行查处。

交易所对异常交易行为处理标准及交易限额规定简介

交易所对异常交易行为处理标准及交易限额规定简介

交易所对异常交易行为处理标准及交易限额规定简介2018年9月14日制(仅供参考,以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最新通知为准,此表内容变更不出据变更通知)说明:1、异常交易行为还包括,采取程序化交易方式下达交易指令,可能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行为,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2、客户出现异常交易行为的,交易所可以采取要求报告情况、列入交易所重点关注名单、向会员通报、约见谈话、限期平仓、限制开仓、强行平仓等自律监管措施,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交易所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进行立案调查。

3、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第一次,期货公司及时将交易所的提示转达客户,并对客户进行教育、引导、劝阻及制止;第二次,交易所将该客户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第三次,交易所对客户采取限制开仓,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

4、因套期保值交易、立即全部成交否则自动撤销指令(FOK)和立即成交剩余指令自动撤销指令(FAK)(适用上期所、能源中心、大商所、郑商所)、套利指令(适用大商所、郑商所)、市价指令(适用大商所、郑商所)、止损(盈)指令(适用大商所)产生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不构成异常交易行为。

5、根据中金所2015年8月25日发布的“关于股指期货异常交易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的通知”,客户出现上述异常交易行为,交易所可对其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个月。

注1:郑商所:当某个交易日某一合约出现涨(跌)停板后,客户当日在涨(跌)停板价位买(卖)单撤销定单次数100次以上且撤销定单手数合计10000手以上的,视为频繁报撤单情节严重的行为,交易所于当日闭市后对该客户采取限制开仓的自律监管措施,限制开仓时间不少于1个月。

修改说明:根据郑商所“关于发布《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办法》的公告”修改,《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办法》自2018年9月17日起实施,具体详见交易所网站相关通知。

异常交易及违规行为的主要类型、监管标准、处理程序及罚则

异常交易及违规行为的主要类型、监管标准、处理程序及罚则
(二)经调查认为符合认定标准的客户和非期货公司会员,交易所有权责令其进行报备,拒不报备的,交易所有权直接认定
(三)对于具有实际控制关系但不如实报备相关信息、不如实回复交易所询问、隐瞒事实真相、故意回避等不协助报备或不协助调查工作的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交易所可以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暂停开仓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交易所将依据《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暂停开仓交易1至6个月
取消其相应资格
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
没有违规所得或者违规所得10万元以下的,可并处10至100万元的罚款;违规所得10万元以上的,可并处违规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对敲转移资金
利用对敲手段,转移资金或者牟取不当利益

自成交影响价格
利用自成交手段,影响市场价格或者牟取不当利益
(四)限制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并按《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六
虚假套利
在申请增加套利持仓额度和交易时,有欺诈或违反交易所规定行为
(一)不受理其增加套利持仓额度的申请
(二)调整或者取消已批准的套利持仓增加额度
(三)限制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处置措施,并按《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内幕交易
利用内幕信息或国家机密进行期货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影响期货交易
十一
未妥善保管交易编码
未按交易所规定妥善管理交易编码,导致交易编码被他人利用实施违规行为
十二
套期保值持仓超仓
交易期间,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当日开仓导致套保持仓与投机持仓合计超过交易所规定标准的;结算后,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套期保值持仓与投机持仓合计超过交易所规定标准,并且未在下一交易日第二节交易结束前自行调整或调整后仍不符合要求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办法(修订版)》的公告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办法(修订版)》的公告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办法(修订版)》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期货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4.07.19
•【文号】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告〔2024〕111号
•【施行日期】2024.10.25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期货
正文
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告
〔2024〕111号
关于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办法(修订
版)》的公告
《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办法(修订版)》已经上海期货交易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已报告中国证监会,现予以发布, 自2024年10月25日实施。

英文文本见官方英文网站,仅供参考。

如与中文文本不一致,以中文文本为准。

附件:1.条文修订对照表
2.《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办法(修订版)》
上海期货交易所
2024年7月19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异常情况处理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异常情况处理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异常情况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保障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及时防范、化解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市场风险,妥善处置交易异常情况,维护市场稳定,依据《证券法》、《突发事件应对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交易异常情况是指导致或可能导致本所证券交易全部或者部分不能正常进行(以下简称“交易不能进行”)的情形。

第三条引发交易异常情况的原因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等。

第四条引发交易异常情况的不可抗力是指本所市场所在地或全国其他部分区域出现或据灾情预警可能出现严重自然灾害、出现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社会安全事件等情形。

第五条引发交易异常情况的意外事件是指本所市场所在地发生火灾或电力供应出现故障等情形。

第六条引发交易异常情况的技术故障是指:(一)本所交易、通信系统中的网络、硬件设备、应用软件等无法正常运行;(二)本所交易、通信系统在运行、主备系统切换、软硬件系统及相关程序升级、上线时出现意外;(三)本所交易、通信系统被非法侵入或遭受其他人为破坏等情形。

第七条交易不能进行是指无法正常开始交易、无法连续交易、交易结果异常、交易无法正常结束等情形。

第八条无法正常开始交易是指:(一)本所交易、通信系统在开市前无法正常启动;(二)证券交易停牌、复牌、除权除息等重要操作在开市前未及时、准确处理完毕;(三)前一交易日的日终清算交收处理未按时完成或虽已完成但清算交收数据出现重大差错而导致无法正确交易;(四)10%以上的会员营业部因系统故障无法正常接入本所交易系统等情形。

第九条无法连续交易是指:(一)本所交易、通信系统出现10分钟以上中断;(二)本所行情发布系统出现10分钟以上中断;(三)10%以上会员营业部无法正常发送交易申报、接收实时行情或成交回报;(四)10%以上的证券中断交易等情形。

第十条交易结果异常是指交易结果出现严重错误、行情发布出现错误、上证指数或本所认定的其他指数计算出现重大偏差等可能严重影响整个市场正常交易的情形。

《〈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监控暂行规定〉-有关处理标准及处理

《〈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监控暂行规定〉-有关处理标准及处理

附件《〈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监控暂行规定〉有关处理标准及处理程序》修订案一、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异常交易行为的处理标准及处理程序(一)处理标准1、客户异常交易行为达到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作达到交易所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异常交易行为处理标准,交易所启动异常交易行为处理程序:(1)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自成交次数超过5次(含5次),构成“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多次进行自买自卖”的。

(2)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超过500次(含500次),构成“日内出现频繁申报并撤销申报,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误导其他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的。

(3)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大额撤单次数超过50次(含50次),构成“日内出现多次大额申报并撤销申报,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误导其他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的。

单笔撤单的撤单量达到300手以上(含300手),视作大额报撤单。

2、客户单日在多个合约上因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同一种异常交易行为按照一次认定。

3、因套利交易、套期保值交易产生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不作为异常交易行为。

4、在统计客户和非期货公司会员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和大额报撤单次数时,FOK(立即全部成交否则自动撤销指令)和FAK(立即成交剩余指令自动撤销指令)交易指令形成的自成交和撤单不计入在内。

(二)处理程序1、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对客户所在会员进行电话提示,会员应及时将交易所提示转达客户,并对客户进行教育、引导、劝阻及制止。

异常交易行为发生在多个会员的,交易所对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发生次数最多的会员进行电话提示。

2、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按照以下处理程序进行处理:客户第一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对客户所在会员的首席风险官进行电话提示,要求会员及时将交易所提示转达客户,责令其对客户进行教育、引导、劝阻及制止。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停止适用《<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监控暂行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停止适用《<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监控暂行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停止适用《<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监控暂行规定>有关处理标准及处理程序》修订案个别条款
的通知
【法规类别】期货交易
【发文字号】上期发[2015]167号
【发布部门】上海期货交易所
【发布日期】2015.12.03
【实施日期】2015.12.1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办法》和《上海期货交易所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办法》的公告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停止适用《〈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监控暂行规定〉有关处理标
准及处理程序》修订案个别条款的通知
(上期发〔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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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监控暂行规定》有关处理标准及处理
程序的通知
更新日期:2010-11-05
上期交监查字[2010]266号
各会员单位:
为加强对期货市场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遏制过度交易,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监控暂行规定》的相关内容,就异常交易行为的处理标准及处理程序通知如下:
一、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异常交易行为的处理标准及处理程序
(一)处理标准
1、客户异常交易行为达到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作达到交易所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异常交易行为处理标准,交易所启动异常交易行为处理程序:
(1)客户单日自成交次数超过5次(含5次),构成“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大量或者多次进行自买自卖”的。

(2)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超过500次(含500次),构成“日内出现频繁申报并撤销申报,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误导其他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的。

(3)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大额撤单次数超过50次(含50次),构成“日内出现大量或多次大额申报并撤销申报,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误导其他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的。

单笔撤单的撤单量达到300手以上(含300手),视作大额报撤单。

2、客户单日在多个合约上因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按照一次认定。

(二)处理程序
1、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按照以下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客户第一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对客户所在会员的首席风险官进行电话提示,要求会员及时将交易所提示转达客户,责令其对客户进行教育、引导、劝阻及制止。

同一客户第二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将该客户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同时将客户异常交易行为向会员通报。

如客户两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行为均发生在同一会员的,交易所将于次日闭市前约见该会员的总经理及首席风险官谈话,要求会员及时制止客户不当交易行为,会员总经理及首席风险官无正当理由缺席约见谈话的,交易所向会员下发监管警示函;如客户两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行为未发生在同一会员的,交易所于当日对客户第二次所在会员的首席风险官进行电话提示,要求会员及时制止客户不当交易行为。

同一客户第三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闭市后对客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个月。

如客户三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行为均发生在同一会员
的,交易所对该会员下发监管意见函,并向中国证监会提请分类监管扣分;如客户三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行为未发生在同一会员的,交易所向客户第三次所在会员下发监管警示函。

被采取限制开仓监管措施的客户,交易所将向市场公告。

2、客户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发生在多个会员的,交易所对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发生次数最多的会员参照上款采取相关措施。

3、非期货公司会员参与交易,出现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对非期货公司会员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对该会员的指定联系人进行电话提示。

第二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约见该会员的高级管理人员谈话。

第三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对该会员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3个月。

4、交易所认定的一组关联账户,其关联客户之间发生成交的,视作同一客户的自成交行为。

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5、由于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已向会员下发两次监管警示函的,第三次向该会员下发监管意见函,并向中国证监会提请分类监管扣分。

二、关联账户合并持仓超限异常交易行为的处理标准及处理程序
(一)处理标准
1、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涉嫌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交易编码合并持仓超过交易所持仓限额的规定,视作达到交易所关联账户合并持仓超限异常交易行为处理标准,交易所启动异常交易行为处理程序。

2、“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涉嫌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交易编码合并持仓超过交易所持仓限额的规定”中的实际控制关系是指,行为人虽不是交易编码的名义持有人,但对该交易编码具有实际管理、使用或处分等权限。

具有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对相关交易编码构成实际控制:
(1)行为人作为他人期货交易的委托代理人,包括但不限于行为人作为他人的联系人、开户代理人、指定下单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等;
(2)行为人与交易编码名义持有人之间存在配偶关系;
(3)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其他情形。

如有相反证据,且行为人与他人之间不存在交易行为趋同情形的,不构成实际控制。

(二)处理程序
1、一组关联账户发生合并持仓超限行为的,交易所对客户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将该组关联账户列入重点监管
名单,并在当日闭市后通知所在会员首席风险官,要求客户自行平仓。

客户在次日上午第一节交易时间内未自行平仓的,交易所按有关强行平仓规定对该组关联账户客户的持仓进行强行平仓,直至合并持仓不高于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

同时,于强行平仓当日闭市后对该组关联客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个月。

第二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在当日收市后通知所在会员首席风险官,要求客户自行平仓。

并对该组关联账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0个交易日。

客户在次日上午第一节交易时间内未自行平仓的,交易所按有关强行平仓规定对该组关联账户客户的持仓进行强行平仓,直至合并持仓不高于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

同时,于强行平仓当日闭市后对该组关联客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个月。

第三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在次日开市后按有关强行平仓规定对该组关联账户客户的持仓进行强行平仓,直至合并持仓不高于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并对该组关联账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6个月。

被采取限制开仓监管措施的客户,交易所将向市场公告。

2、一组关联账户发生合并持仓超限行为的,且在同一会员的,交易所对会员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闭市后对该会员首
席风险官进行电话提示。

第二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次日闭市前约见该会员的总经理及首席风险官谈话。

会员总经理及首席风险官无正当理由缺席约见谈话的,交易所向该会员下发监管警示函。

第三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对该会员下发监管意见函,并向中国证监会提请分类监管扣分。

3、一组关联账户合并持仓超限行为发生在不同会员的,交易所对持仓分布最大的会员参照上款采取相关措施。

交易所将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监管要求,适时调整并提前公布相关异常交易行为的处理标准及处理程序。

特此通知。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抄报:证监会期货监管一部,期货监管二部。

抄送: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

上海期货交易所
2010年11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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