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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3月1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 理,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 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 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 册设立的企业。
第三条 国家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鼓励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
国家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营造稳定、透明、 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一章 第二章 投资促进 第三章 投资保护 第四章 投资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2019 年 可预期第四条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前款所称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所称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
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外国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条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经济法概论第4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l 先行回收投资的方式:①在按照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 件进行分配的基础上,在合作合同中约定扩大外国合 作者的收益分配比例;②经财政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 关税收的规定审查批准,外国合作者在合作企业缴纳 所得税前回收投资;③经财政税务机关和审查批准机 关批准的其他回收投资方式。
l 合作企业的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 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或主任召集并 主持
l 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 2/3以上董事或者委员出席方能举行
l 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做出决议, 须经全体董事或者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经济法概论第4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回收投 资
经济法概论第4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1.合作企业的管理形式有以下三种:
1)董事会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合作各方协商产生;中外 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 事长。
2)联合管理委员会 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的, 由他方担任副主任。
3)委托管理
经济法概论第4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2.合作企业的议事规则
经济法概论第4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 式与组织机构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合作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 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 任公司。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合作企业应当设立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 依照合作企业合同或者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 企业的重大问题。
经济法概论第4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外商投资企业法
–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条件 •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程序
1.由中外投资者向审批机关报送有关申请文件 2.审批机关审批 3.注册登记
பைடு நூலகம்
–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资本
•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方式
–1.现金 –2.实物 –3.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 –4.场地使用权 –5.其他财产权利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简称为合作企业。是指 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 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依据中国的法律 规定,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 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产品或收益、分担 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契约式企业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具有灵活 性
外资企业的特征 (1)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入 (2)外资企业是依照中国的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
是中国企业法人。 (3)外资企业不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
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 二、外资企业的设立 • (一)外资企业设立的条件 • (二)外资企业设立的程序
1.外国投资者向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交报告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具有可选择性
–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
•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条件
•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程序
1.由中方合作者向审批机关报送有关文件 2.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3.申请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出资方式 – 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外商投资企业法
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是指针对外国投资企业所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旨在保护外商的投资权益,提升国民经济发展水平,促进国际间经济合作与交流。
法规框架外商投资企业法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法规框架:《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以下对这三个方面进行简述。
《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是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基础,于2019年3月15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审议通过并于2020年1月1日正式生效。
该法规共计七章五十条。
重点包括外商投资保护、市场准入、投资行政许可、知识产权等方面。
其中,外商投资保护是本法的核心内容。
该法规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经营、转让和退出等方面的权益和保护措施。
例如,外商投资企业享有与国内投资者同等的法律地位,不得在投资、经营过程中因国籍、股份比例等因素造成不公平待遇。
此外,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家安全审查、税收、非现场执法等方面也享有相应保障。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主要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登记、备案管理、报告事项等内容进行规定。
其中,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股东情况、注册资本等基本信息。
此外,外商投资企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股权变更、投资范围变更、工商信息变更等都需要及时更新登记备案。
同时,该法规也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报告的管理办法,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及时向登记机关报告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情况、国家安全相关情况等。
《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则是对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报告的规定,要求外商投资企业按时履行年度报告的管理义务。
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投资状况报告、公司财务报告、国家安全和涉外法律法规合规情况报告等。
其中,国家安全和涉外法律法规合规情况的年度报告更具有针对性和实质性。
法规实践外商投资企业法规的实践中,有一些关键的问题和热点需我们关注。
企业法——外商投资法
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资本
一、资本构成 注册资本+借入资本=投资总额 (一)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
1、投资总额:是按照合同、章程规定的 生产规模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流动资 金的总和。 2、注册资本: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 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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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者比例 1、总额300万美元(含)以下,资本为
(二)合作企业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
(三)合作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作各方投资或者提供 合作条件的方式、期限;
(四)合作各方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的转让;
(五)合作各方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或者亏损的分担;
(六)合作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组成以及董事或者
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名额的分配,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 职责和聘任、解聘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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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法人企业
(1)双方出资成立合伙性质的企业 (2)中方企业吸收外资,不另外组建经济实
体,通过合同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各自 的责任由双方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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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的出资和组织机构
(一)出资 1、出资方式:现金、实物、工业产权、土地
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 2、出资比例:合作各方出资不必折算成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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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概念
广义,调整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设立、变 更、终止及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 系。
狭义,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 经营企业法》
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 业法》(修订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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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和法
律地位
㈠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条件 1、产品出口或技术先进的生产性企业
3、登记。审批后一个月,企业负责人到所在省 级工商局办理登记。
经济法第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经济法第章外商投资企业法第一条法律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和经营的活动。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境内外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依照我国法律设立,或者进入我国并从事投资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二条投资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遵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应当符合我国的产业政策,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在受理外汇管理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外汇账户,并按照规定办理外汇结算业务。
第三条经营范围和方式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进步方向。
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从事以下活动:1.生产商品、提供技术和服务;2.经营进出口业务;3.经营港澳地区、台湾地区投资项目。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依法开展投资和经营活动。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方式获取商品、劳务和资本等要素。
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外商投资企业享有同等待遇。
第四条税费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缴纳各种税费。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自行纳税或者聘请税务代理机构代理纳税。
第五条资金汇入和转移外商投资企业从境外汇入的资金和其在境内的资金,依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自由地汇入、转移和再汇出。
依照国家规定在外汇管理方面享有优惠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规定条件下申请为该类企业。
第六条社会保险和福利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为其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为员工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险和福利。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严格依照工资、劳动时间和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第七条法律责任外商投资企业侵犯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外商投资企业人员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外商投资企业法 公司章程
外商投资企业法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人民币第二章股东第五条: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六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第七条:公司解散后,股东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分配公司剩余财产。
第三章股权转让与质押第八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第九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二条:依照本章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十三条:股东可以以持有的公司股权设立质押。
质押后,当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质权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将其债权担保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享有质权。
第四章董事会及经理第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由________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
经济法4外商投资企业法
再次修改
一、定义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 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 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 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二、特征
1、企业的一方为外国合营者,另一方为中国合营者
2、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设立的形式条件
有二个方面
第一,项目批准;审批机关应在接到申请后45天决 定批准与否。 第二,企业登记。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批准后,应 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合作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 税务登记。
合作各方的具体出资方式、合作条件完全由 合作各方在合作企业合同当中约定。法律对 双方出资比例没有限制,以非现金出资不必 作价。 注册资本未做规定。 企业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账薄,依照规 定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 督。
1)合同规定一次缴付出资的,应自营业执照 签发日起6个月内缴清
2)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第 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 且应在营业执照签发日起3个月内缴清。否 则视同企业自动解散,设立企业批准书自动 失效
3)收购而合资经营
(五)资本转让
经合营他方同意和审批机关批准,合营一 方可以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 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合 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者
资设立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的特征
(1)外商直接投资举办的企业
(2)是吸引外国私人投资举办的企业
(3)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经中国政府批 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法
知识目标 能力目标 导入案例 任务一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任务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任务三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任务四 外资企业法 导入案例分析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知识目标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 重点掌握三种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以及中外合资经 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商企业法的主要内容。
任务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合营 各方的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一)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合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
记注册的资本,应为合营企业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在合 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因投 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注册资本的, 需经审批机构批准。对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限内增加注册资本, 法律没有禁止。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应当由 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原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任务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立的条件 (1)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和科学管理方法,能增加产品品种,
提高产品质量和产量,节约能源和材料。 (2)有利于技术改造,能做到投资少、见效快、收益大。 (3)能扩大产品出口,增加外汇收入。 (4)能培训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1)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 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2)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 000万美元 (含1 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 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 美元。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国投资者为主要出资人或控股人,成立在我国境内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对于加强我国与外国的经济联系、实现经济发展、吸引外资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为,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规定,构成了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地位外商投资企业是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其法律地位主要包括企业法人地位和外国投资者投资地位。
依据《企业法》等法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拥有独立的企业法人地位,与其他企事业单位一样,有独立的财产、经营权、民事权利和义务等法律地位。
在投资地位方面,外商投资企业根据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享有不同的投资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投资法》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地位划分,即按照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的高低分为中外合资企业、外方独资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制度外商投资企业准入制度我国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制度,根据不同的行业领域,制定不同的准入条件和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材料,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外资企业投资法》规定,外方投资比例不超过25%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省级人民政府认可的投资服务机构备案登记而不需审批。
外商投资企业运营制度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需遵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确保经营行为合法、公正、诚信。
此外,外商投资企业还需建立健全国际商事仲裁和纠纷解决机制,以规避合同履行期间可能发生的纠纷。
外商投资企业退出制度外商投资企业有时会出现经营不善等问题,需要退出市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投资法》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的退出方式和条件,包括企业解散、转让出资等多种方式。
在退出时,外商投资企业需向有关部门提交申请,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相关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实践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实践证明,该制度对于保护外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与外国的经济联系、吸引外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二)_真题-无答案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二)(总分84,考试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请从每小题的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你认为正确的答案)1. 甲外国投资者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乙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并构成对乙公司的实际控制。
下列关于该战略投资行为应当履行的相关外部程序的表述中,符合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的是( )。
A.取得商务主管部门就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原则批复;转让完成后到商务主管部门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B.取得商务主管部门就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原则批复;将股份转让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转让完成后到商务主管部门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C.获得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向证券交易所办理股份转让确认手续;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登记过户手续;转让完成后到商务主管部门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D.获得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向证券交易所办理股份转让确认手续;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登记过户手续;转让完成后到商务主管部门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2. 下列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表述中,符合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B.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章程的内容与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章程为准 C.外资企业可以是非法人企业D.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投资者按照公司合同、章程规定缴清出资且实际开始生产、经营之前,不得分立,但是,可以和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并3. 外国投资者甲、乙、丙、丁分别拟对我国A股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
其中:甲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为8000万美元,乙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为3亿美元,丙的母公司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为2亿美元,丁的母公司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为4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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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一经中国政府批准成立,就具 有中国法人的资格,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国家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征收。但 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中外合 资经营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 的补偿。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一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二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第三节 外资企业法
了解三种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理解三种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及其组 织机构; 掌握三种外资企业的特殊法律制度。
能处理实例中出现的违反外商投资企业 法的情形。
第一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概述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关系 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要符合法律规定: ①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含300万),注册资本 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②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含1000万)美的, 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 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③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含3000万)美元 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 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④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 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 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合营企业对所需的机器设备、原材料、 燃料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有 权自行决定在中国购买或在国际市场购买。
在销售方面,中国政府鼓励合营企业向 国际市场销售其产品,合营企业有权自行出 口其产品,也可以委托外国合营者的销售机 构或中国的外贸公司代销或经销。
(三)合营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与 利润分配
合营企业设总会计师,协助总经理主持 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
合营企业中合营各方的出资证明书、合 营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合营企业清算的会 计报表,应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 明,方为有效。
(三)合营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与 利润分配
合营企业按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 分配情况(见图4-4)。但在亏损情况下,以前年度 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前年度未分配的 利润,可并入本年度利润分配。
(一)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即合营企业以其拥有的全部财产对债务负责, 而合营各方对企业的责任也仅以其各自认缴 的出资额为限。
(二)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 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注册的资本总额,应为 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在合营企业的 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 低于25%。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与生 产经营的规模、范围相适应。
图4-3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
(一)合营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 合营企业在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 内,有权自主地从事经营管理活动。合营企 业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经营范围和生产规模 制订的生产经营计划,由董事会批准执行, 报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合营企业的物资购买与产品销售
注册资本与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 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
和清算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概述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 是指由中外合营者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按 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 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 担风险的企业。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的条件 申请设立的合营企业应注重经济效益,符 合要求。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不符合要求的情况 的不予批准。
(二)设立的程序
与内资企业设立不同,外资企业设立要经过审 批程序(见图4-1)。
图4-1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立程序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注册资本与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
(三)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
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 实物出资,还可以用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 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除货币外的出资作价,由合营各方按照公 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聘请合营各方同意 的第三者评定。
(四)合营企业的出资期限
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应按照项目进度,在合同、 章程中明确约定出资期限(见图4-2)。未作规定的, 审批机关不予批准,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注册。
图4-4 合营企业的利润分配情况
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 和清算
(一)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 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按不同行业、不 同情况作不同的规定: 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应当约定合营期 限; 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可以约定合营期 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
合营期限的法律规定 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一般原则上为10年至30 年。投资大、建设周期长、资金利润率低的项目以 及由外国合营者提供先进技术或者关键技术生产尖 端产品项目;或者在国际上有竞争能力的产品的项 目,其合营期限可以延长到50年。经国务院特别批 准的,可以在50年以上。 对于属于国家规定鼓励投资和允许投资项目的 合营企业,除前述行业外,合营各方可以在合同中 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合营企业具有如下三个法律特征: 经中国政府批准设立的中国法人; 外方合营者可以是公司、企业、其他经济 组织或者个人,但中方合营者中不得有公民个 人; 中外合营者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 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概念 和立法宗旨
图4-2 合营企业的出资期限
合资企业与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比较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 式,但是在出资问题上,与我国《公司法》关于有 限责任公司出资的规定有明显的不同。具体体现在 履行出资义务、投资人之间的出资比例、出资结构 和出资期限四个方面。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见图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