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外商投资企业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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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的条件 申请设立的合营企业应注重经济效益,符 合要求。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不符合要求的情况 的不予批准。
(二)设立的程序
与内资企业设立不同,外资企业设立要经过审 批程序(见图4-1)。
图4-1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立程序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注册资本与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
(三)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
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 实物出资,还可以用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 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除货币外的出资作价,由合营各方按照公 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聘请合营各方同意 的第三者评定。
(四)合营企业的出资期限
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应按照项目进度,在合同、 章程中明确约定出资期限(见图4-2)。未作规定的, 审批机关不予批准,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注册。
合营企业设总会计师,协助总经理主持 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
合营企业中合营各方的出资证明书、合 营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合营企业清算的会 计报表,应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 明,方为有效。
(三)合营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与 利润分配
合营企业按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 分配情况(见图4-4)。但在亏损情况下,以前年度 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前年度未分配的 利润,可并入本年度利润分配。
注册资本与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 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
和清算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概述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 是指由中外合营者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按 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 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 担风险的企业。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一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二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第三节 外资企业法
了解三种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理解三种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及其组 织机构; 掌握三种外资企业的特殊法律制度。
能处理实例中出现的违反外商投资企业 法的情形。
第一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概述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和特征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合营企业具有如下三个法律特征: 经中国政府批准设立的中国法人; 外方合营者可以是公司、企业、其他经济 组织或者个人,但中方合营者中不得有公民个 人; 中外合营者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 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概念 和立法宗旨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是指调整国家在管理和协调 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中外合资营企业经济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一经中国政府批准成立,就具 有中国法人的资格,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国家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征收。但 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中外合 资经营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 的补偿。
图4-2 合营企业的出资期限
合资企业与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比较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 式,但是在出资问题上,与我国《公司法》关于有 限责任公司出资的规定有明显的不同。具体体现在 履行出资义务、投资人之间的出资比例、出资结构 和出资期限四个方面。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见图4-3)。
图4-4 合营企业的利润分配情况
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 和清算
(一)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 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按不同行业、不 同情况作不同的规定: 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应当约定合营期 限; 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可以约定合营期 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
合营期限的法律规定 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一般原则上为10年至30 年。投资大、建设周期长、资金利润率低的项目以 及由外国合营者提供先进技术或者关键技术生产尖 端产品项目;或者在国际上有竞争能力的产品的项 目,其合营期限可以延长到50年。经国务院特别批 准的,可以在50年以上。 对于属于国家规定鼓励投资和允许投资项目的 合营企业,除前述行业外,合营各方可以在合同中 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
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关系 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要符合法律规定: ①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含300万),注册资本 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②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含1000万)美的, 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 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③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含3000万)美元 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 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④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 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 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合营企业对所需的机器设备、原材料、 燃料、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有 权自行决定在中国购买或在国际市场购买。
在销售方面,中国政府鼓励合营企业向 国际市场销售其产品,合营企业有权自行出 口其产品,也可以委托外国合营者的销售机 构或中国的外贸公司代销或经销。
(三)合营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与 利润分配
图4-3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
(一)合营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 合营企业在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 内,有权自主地从事经营管理活动。合营企 业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经营范围和生产规模 制订的生产经营计划,由董事会批准执行, 报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合营企业的物资购买与产品销售
(一)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即合营企业以其拥有的全部财产对债务负责, 而合营各方对企业的责任也仅以其各自认缴 的出资额为限。
(二)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 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注册的资本总额,应为 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在合营企业的 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 低于25%。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与生 产经营的规模、范围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