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标准
GB_50417_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1
GB50417-2007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417-2007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electric power supply of under the coal mine2007—05—21发布2007—12—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建设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国煤炭建设协会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46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417—2007,自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2.0.1、2·O·3、2·0.5、2.0.6、2.0.9、4.1.1、4.2.1、4.2.9、5.1.3、5·1·4(4、5、6)、6.1.4、6.3.1(4)、7.1.1、7.1.2、7.1.3、7·1·4、7·1·5、7.2.1、7.2.8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一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函(2005}124号文件《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认真分析、总结和吸取了十几年来国内外煤矿井下供配电采用新技术、新装备的经验及新的科研成果。
所引用的技术参数和指标,是生产实践经验数据的总结。
特别是高产高效工作面近几年发展较快,其供配电系统有了比较成熟的运行实践经验。
编制组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意见,经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8章,内容涉及煤矿井下供电的各个方面,主要包括:总则、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井下电力负荷统计与计算、井下电缆选择与计算、井下主(中央)变电所设计、采区供配电设计、井下电气设备保护及接地、井下照明等。
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GB
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GB--————————————————————————————————作者:————————————————————————————————日期: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GB50417-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7年05月21日发布2007年12月01日实施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GB50417-20072007—05—21 发布 2007—12—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建设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国煤炭建设协会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46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50417—2007,自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2.0.1、2.O.3、2.0.5、2.0.6、2.0.9、4.1.1、4.2.1、4.2.9、5.1.3、5.1.4(4.5.6)、6.1.4、6.3.1(4)、7.1.1、7.1.2、7.1.3、7.1.4、7.1.5、7.2.1、7.2.8 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一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函[2005]124号文件《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认真分析、总结和吸取了十几年来国内外煤矿井下供配电采用新技术、新装备的经验及新的科研成果。
所引用的技术参数和指标,是生产实践经验数据的总结。
特别是高产高效工作面近几年发展较快,其供配电系统有了比较成熟的运行实践经验。
编制组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意见,经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8 章,内容涉及煤矿井下供电的各个方面,主要包括: 总则、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井下电力负荷统计与计算、井下电缆选择与计算、井下主(中央)变电所设计、采区供配电设计、井下电气设备保护及接地、井下照明等。
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
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目次1总则2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3井下电力负荷统计与计算4井下电缆选择与计算4·1电缆类型选择4·2电缆安装及长度计算4·3电缆截面选择5井下主(中央)变电所设计5·1变电所位置选择及设备布置5.2设备选型及主接线方式6采区供配电设计6·1采区变电所设计6·2移动变电站6·3采区低压网络设计7井下电气设备保护及接地7·1电气设备及保护7·2电气设备保护接地8井下照明本规范用词说明附:条文说明1总则1.0.1为在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炭工业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节约电能和安装维护方便,特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设计生产能力0.45Mt/a及以上新建矿井的井下供配电设计。
1.0.3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应从我国国情出发,依靠科学技术进步,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经实践检验成熟可靠的新设备、新器材,提高煤炭工业的装备水平和安全管理水平。
1.0.4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2.0.1下列用电设备应按一级用电负荷设计,其配电装置必须由两回路或两回路以上电源线路供电。
电源线路应引自不同的变压器和母线段,且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其他负荷。
1井下主排水泵:2下山采区排水泵:3兼作矿井主排水泵的井下煤水泵:4经常升降人员的暗副立井绞车;5井下移动式瓦斯抽放泵站。
2.0.2下列用电设备应按二级用电负荷设计,其配电装置宜由两回电源线路供电,并宜引自不同的变压器和母线段。
当条件受限制时,其中一回电源线路可引自本条规定的同种设备的配电点处。
1暗主井提升设备、主井装载设备、大巷强力带式输送机、主运输用的井下电机车充电及整流设备;2经常升降人员的暗副斜井提升设备、副井井底操车设备、元轨运输换装设备;3供综合机械化采煤的采区变(配)电所;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区变(配)电所;5井下移动式制氮机;6井下集中制冷站;7不兼作矿井主排水泵的井下煤水泵、井底水窝水泵;8井下运输信号系统;9井下安全监控系统分站。
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
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 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GB50417-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7年05月21日发布 2007年12月01日实施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GB50417-20072007—05—21 发布 2007—12—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建设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国煤炭建设协会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46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50417—2007,自 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2.0.1、、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一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函[2005]124号文件《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认真分析、总结和吸取了十几年来国内外煤矿井下供配电采用新技术、新装备的经验及新的科研成果。
所引用的技术参数和指标,是生产实践经验数据的总结。
特别是高产高效工作面近几年发展较快,其供配电系统有了比较成熟的运行实践经验。
编制组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意见,经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8 章,内容涉及煤矿井下供电的各个方面,主要包括:总则、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井下电力负荷统计与计算、井下电缆选择与计算、井下主(中央)变电所设计、采区供配电设计、井下电气设备保护及接地、井下照明等。
适用于煤矿井下供电设计咨询的各个阶段。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煤炭建设协会负责日常管理,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煤矿井下供电设计技术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煤矿井下供电设计技术规定(试行)北京1 9 8 5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煤矿井下供电设计技术规定(试行)主编单位:武汉煤矿设计研究院批准单位:煤炭工业部基建司试行日期:1985年9月1日北京1 9 8 5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井下负荷与供配电电压……………………………………第三章井下电力负荷计算…………………………………………第四章下井电缆……………………………………………………第一节下井电缆的回路数……………………………………第二节下井电缆类型…………………………………………第三节下井电缆安装及长度计算…………………………第四节下井电缆截面…………………………………………第五章井下主变电所………………………………………………第一节硐室位置及设备布置…………………………………第二节设备选型及主接线方式……………………………第六章采区供电……………………………………………………第一节采区变电所……………………………………………第二节移动变电站……………………………………………第三节采区低压网络…………………………………………第七章保护装置……………………………………………………第八章照明…………………………………………………………第一章总则第1.0.1条本规定适用于年产煤炭30万吨以上(不包含30万吨/年)新建矿井的井下供电设计。
对于改建、扩建及建井过程中的临时工程和年产30万吨及以下的矿井,可参照执行。
第1.0.2条本规定若与《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设计规范》相抵触时,应按《煤矿安全规定》、《煤炭工业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1.0.3条煤矿井下供电设计,必须遵循煤炭工业建设的方针政策,在保证供电安全可靠的基础上,进行技术经济比较,择优采用。
第1.0.4条应积极采用业经试验鉴定,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器材,设备选型,一般采用定型成套设备。
版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方案
版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方案煤矿是我国的重要煤炭资源开采地,煤矿井下供电系统的设计规范对确保矿井安全生产具有重要意义。
井下供电系统的设计不仅要满足矿井的用电需求,还要考虑到供电线路的可靠性、运行安全和节能环保等因素。
下面是一份1200字以上的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方案。
一、总体设计原则1.安全第一、安全是煤矿井下供电设计的首要原则,要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供电系统的安全可靠。
2.稳定可靠。
井下供电系统的设计要确保电力负荷的稳定供应,防止因供电设备故障而导致停电事故的发生。
3.高效节能。
在满足井下照明、通风、提升等需求的前提下,要选用高效节能的供电设备和系统,尽量减少能源消耗。
4.灵活可靠。
井下供电系统的设计要考虑到煤矿生产的灵活性和可靠性,并采用可调节、可控制的供电设备和系统。
二、供电系统设计要点1.矿井用电需求分析。
根据矿井的实际用电需求,综合考虑矿井的规模、生产工艺、设备负荷、用电时间等因素,确定供电设备的容量和数量。
2.线路布置合理。
根据矿井的地质条件和生产布局,设计电缆和电缆支架的布置方案,确保供电线路的合理布置,方便检修和维护。
3.供电系统的保护与自动化。
设计过程中要考虑到供电系统的过载、短路、漏电等故障保护措施,并配置相应的自动控制设备,实现对供电设备和线路的监控和管理。
4.地下电缆的选择与敷设。
根据矿井的环境条件和电力负荷需求,选择合适的地下电缆材料,并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电缆敷设,确保电缆的可靠运行。
5.变电站的设计与布置。
根据矿井的规模和用电负荷,设计合适容量的变电站,并在合适的地点布置变电站,确保供电系统的稳定运行。
6.防雷与接地。
设计中要充分考虑矿井地质条件和天气等因素,采取合适的接地措施,确保供电系统的防雷和接地的可靠性。
7.漏电保护与电源选择。
对于涉及人身安全的电气设备和线路,要设置漏电保护装置,同时选择可靠的电源供应,以确保供电系统的安全可靠。
三、供电设备和设施标准1.供电设备要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且经过合格的检测和评估。
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GB50417
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GB50417
首先,规范明确了井下供电系统的设计原则。
根据井下设备的特点和动力需求,要选择适当的供电电压等级,并确保供电系统的可靠性和稳定性,以保障井下设备的正常运行。
其次,在电气设备选择方面,规范要求根据矿井的实际情况,选择具有防爆性能的电气设备,并根据不同区域的防爆要求,对设备进行分类和标志,以确保井下供电系统的安全可靠。
在电气设备的安装要求方面,规范要求井下电缆的敷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对电缆井、电缆桥架等设施的布置和绝缘接地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确保井下供电系统的安全运行。
同时,规范还对井下供电系统的设备保护和维护提出了要求。
例如,要建立健全的井下设备保护装置和系统,确保故障时能够及时切断电源,防止电气设备的受损和事故的发生。
另外,还对设备的巡视、检修和保养提出了要求,以保证井下供电系统的长期稳定运行。
最后,规范还详细规定了井下电力系统的布线方式,包括电力线路的敷设、井下分级变电站的设置等。
规范要求布线应合理、经济,尽可能减少线路的长度和损耗,确保电能传输的效率和质量。
煤矿井下采区供电系统设计
煤矿井下采区供电系统设计一、供电线路设计1.煤矿井下采区供电线路应采用三相四线制,线路电压为380/660V,频率为50Hz。
2.采用0.4/0.69kV双皮带电缆供电,采用Y型接线方式,配电箱与电缆的连接采用专用接头,保证安全可靠。
3.供电线路应采用集中供电和分散供电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井下设备的不同需求进行合理配电。
二、配电装置设计1.采用箱式变电站作为供电系统主要配电装置,箱式变电站应具备防尘、防水、防爆等功能,能够在恶劣的井下环境中正常工作。
2.配电装置应根据井下采区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布置,确保供电系统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3.配电装置应具备过载、短路、漏电等保护功能,并及时报警或切断电源,确保井下设备和人员的安全。
三、电缆敷设设计1.电缆应采用阻燃、耐磨损的特殊材料,具备良好的绝缘性能和机械性能,能够在井下恶劣环境中长期稳定运行。
2.电缆敷设应避免与锚杆、滚筒等设备相接触,避免外力磨损和机械损坏。
3.电缆敷设应采用固定夹具或线槽等形式固定,确保电缆的安全可靠运行。
四、绝缘电缆保护设计1.在采区内应设置绝缘保护装置,控制电缆的绝缘电阻,确保电缆与井壁不发生电击事故。
2.绝缘保护装置应具有自动断电功能,在电缆故障发生时能够及时切断电源,避免事故扩大发生。
3.绝缘电缆保护装置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工作。
以上是一份关于煤矿井下采区供电系统设计的基本内容,为确保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设计应遵循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规范,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同时,设计人员还需要根据煤矿井下采区的具体情况,合理安排供电线路、配电装置和电缆敷设等。
只有确保供电系统的可靠性和安全性,才能保障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正常运行。
GB50070_2009_矿山电力设计规范
一、GB50070-2009_矿山电力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矿山工程电力设计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的矿山工程电力设计,不适用于石油矿电力设计。
第1.0.3条矿山工程电力设计,应根据矿山工程规模、服务年限和远景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做到近、远期建设,以近期为主,合理地兼顾远期建设。
条件允许时,应使基建与生产用电设施相结合。
第1.0.4 条矿山工程电力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颐,按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工艺设备和地区供电条件,正确处理供、用电的关系,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1.0.5条矿山工程电力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矿山工程供配电第2.0.1条矿井工程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级负荷:1.因事故停电有淹井危险的主排水泵;2.有爆炸,火灾危险的矿井主通风机;3.对人体健康及生命有危害气体矿井的主通风机;4.具有本条1—3项之一所列危险矿井经常使用的立井载人提升装置;5.无平硐或无斜井作安全出口的立井,其深度超过150m,且经常使用的载人提升装置;6.矿井瓦斯抽放设备。
二、二级负荷:1.不属于一级负荷的大、中型矿井井下的主要生产设备;2.大、中型矿井地面主要生产流程的生产设备和照明设备;3.大、中型矿井的安全监控及环境监测设备;4.没有携带式照明灯具的井下照明设备。
三、三级负荷: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的生产设备和照明设备。
第2.0.2条露天矿工程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级负荷:1.用井巷疏干的排水没备;2.有淹没采掘场危险的主排水设备和疏干设备;3.大型铁路车站的信号电源。
二、二级负荷:1.大、中型露天矿的疏干设备和采掘场排水设备;2.大、中型露天矿采煤(采矿)、掘进、运输、排土设备;3.大、中型露天矿地面生产系统中主要生产设备及照明设备。
煤炭工业部煤矿井下供电设计技术规定
煤炭工业部煤矿井下供电设计技术规定“煤炭工业部煤矿井下供电设计技术规定”是中国煤炭工业部针对煤矿井下供电系统制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煤炭工业是我国能源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煤矿井下供电系统对其生产和安全管理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该规定的内容、意义和实施情况进行分析。
一、文档的内容“煤炭工业部煤矿井下供电设计技术规定”分为12章,共103条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井下供电系统的分类、技术要求及安全措施;2. 井下开关设备的技术参数和选型原则;3. 井下电缆的敷设及维护措施;4. 井下照明及配电系统的设计和安装标准;5. 井下特殊场所(如井下机车车间、提升井、机电设备房等)供电系统的设计及安全管理;6. 井下自动化控制系统的供电设计原则。
以上规定均是根据煤矿生产中的实际需求,就井下供电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以及节能环保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二、文档涉及的重要意义1. 安全生产保障煤矿井下供电系统是保障生产、防范事故发生的关键环节,因此该规定的制定目的之一就是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
文档规定了井下供电系统的设计原则及要求,同时明确了设备的选型、安装、维护等各个环节的标准,使井下供电系统更加稳定、安全、可靠。
2. 提高生产效率井下供电系统的质量和可靠性直接影响到煤矿的生产效率,高质量的井下供电系统可以提高生产线的运转效率,从而提高生产产能和降低生产成本。
本规定就是为了通过提高井下供电系统的质量来推动煤矿行业的发展。
3. 保护环境井下供电系统的能源消耗占到了煤矿井下能耗的很大一部分,因此,通过制定标准和规范,促进井下供电系统的节能降耗,有利于推进煤炭工业的节能减排、环境治理和可持续发展。
三、文档的实施情况自“煤炭工业部煤矿井下供电设计技术规定”颁布以来,煤矿企业逐渐重视井下供电系统建设,有序地推进了技术改造和提升。
下面列举几个典型案例:1. 西大社煤矿2015年底,西大社煤矿完成了一次全新的井下电力自动化转型,该矿采用了规定中推荐的先进的PLC控制技术,实现了传统光电式控制向智能化控制的跨越式发展,有效提高了井下设备的自动化程度,大幅度降低了人为干扰对设备稳定性的影响。
煤矿矿井供电系统图规范标准.
煤矿矿井供电系统图规范标准第一章为提升矿井技术管理水平,提高矿井供电的可靠性、指导现场生产和技术改造,服务灾变状况下的应急救援,特制定该规范。
第二章矿井供电系统图绘制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条要求。
第三章矿井供电系统图分为四种:1、矿井供电系统总图:图中设备包括井上下6kV及以上变配电设备。
2、变电所供电系统图:图中设备包括本变电所内高低压电气设备。
3、机房、硐室、配电点供电系统图:图中设备包括本机房、硐室、工作面配电点及3台以上电气设备的地点的高低压电气设备。
4、与供电系统图纸相配套使用的接地系统图,并与漏电检测相配合使用。
第四章供电系统图内容包括:供电系统图、图例、技术参数明细栏、标题栏四部分。
1.图例1)地面变电站供电系统按开关柜主接线方式绘制。
2)井上设备、设施图形符号执行GB/T4728-2000标准。
3)井下设备、设施图形符号执行MT/T570-1996标准(见附件一)。
上述标准未涵盖的新设备、设施可自行设定图例,但须在图中增设图例栏标出并说明(非标准图例)。
2.标准图幅(单位㎜)表中B、L—图纸幅面的宽、长。
e 图纸不留装订边时,图纸幅面与图框的间距。
c、a 图纸留有装订边时,图纸幅面与非装订边图框、装订边图框的间距。
⑴尽量采用标准图幅,优先选用横幅。
⑵必要时可分幅成图,形成图册。
图册推荐选用A3图幅标准。
3.标题栏标题栏位于图纸右下角。
标题栏内容包括:名称(图纸名称及单位名称如ⅹⅹ公司ⅹⅹ矿井,该处须加盖单位公章)、图纸编号(专业序列编号,成套图纸总张数、第几张)、签字区(签字栏目包括设计制图、校对审核、机电部长、机电副总、机电矿长、签字日期。
签字须由本人手写签)。
根据供电系统图等级不同,标题栏分为全矿供电系统图标题栏和变电所(包括配电点、采掘头面)供电系统图标题栏两种(见附件二)。
4.技术参数明细栏受图幅限制,图中设备不易标注的参数等内容,可在图上另设明细栏集中标注。
明细栏设在标题栏上方,格式可参照所须标注的参数内容自行设计。
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 GB50417
煤矿井下供电设计标准GB50417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标准GB50417-202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22 年05月21日发布 2022 年12月01日实施1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标准GB50417-20222022 —05—21 发布 2022 —12—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建设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国煤炭建设协会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46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标准》的公告,现批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50417—2022 ,自 2022 年12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2.0.1、2.O.3、2.0.5、2.0.6、2.0.9、4.1.1、4.2.1、4.2.9、5.1.3、5.1.4(4.5.6)、6.1.4、6.3.1(4)、7.1.1、7.1.2、7.1.3、7.1.4、7.1.5、7.2.1、7.2.8 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方案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一日前言本标准是根据建设部建标函[2022]124号文件《关于印发“2022年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方案(第二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认真分析、总结和吸取了十几年来国内外煤矿井下供配电采用新技术、新装备的经验及新的科研成果。
所引用的技术参数和指标,是生产实践经验数据的总结。
特别是高产高效工作面近几年开展较快,其供配电系统有了比拟成熟的运行实践经验。
编制组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意见,经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8 章,内容涉及煤矿井下供电的各个方面,主要包括:总那么、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井下电力负荷统计与计算、井下电缆选择与计算、井下主(中央)变电所设计、采区供配电设计、井下电气设备保护及接地、井下照明等。
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GB50417)
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GB50417-2007)2007—05—21发布2007—12—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建设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国煤炭建设协会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46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417—2007,自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2.0.1、2·O·3、2·0.5、2.0.6、2.0.9、4.1.1、4.2.1、4.2.9、5.1.3、5·1·4(4、5、6)、6.1.4、6.3.1(4)、7.1.1、7.1.2、7.1.3、7·1·4、7·1·5、7.2.1、7.2.8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一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函(2005}124号文件《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认真分析、总结和吸取了十几年来国内外煤矿井下供配电采用新技术、新装备的经验及新的科研成果。
所引用的技术参数和指标,是生产实践经验数据的总结。
特别是高产高效工作面近几年发展较快,其供配电系统有了比较成熟的运行实践经验。
编制组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意见,经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8章,内容涉及煤矿井下供电的各个方面,主要包括:总则、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井下电力负荷统计与计算、井下电缆选择与计算、井下主(中央)变电所设计、采区供配电设计、井下电气设备保护及接地、井下照明等。
适用于煤矿井下供电设计咨询的各个阶段。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GB50417-2007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标准
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GB50417-20072007—05—21 发布 2007—12—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建设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国煤炭建设协会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46 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50417—2007,自 2007 年12 月1 日起实施。
其中,第2.0.1、2·O·3、2·0.5、2.0.6、2.0.9、4.1.1、 4.2.1、4.2.9、5.1.3、5·1·4(4、5、6)、6.1.4、6.3.1(4)、7.1.1、7.1.2、7. 1.3、7·1·4、7·1·5、7.2.1、7.2.8 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OO 七年五月二十一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函(2005}124 号文件《关于印发“2005 年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认真分析、总结和吸取了十几年来国内外煤矿井下供配电采用新技术、新装备的经验及新的科研成果。
所引用的技术参数和指标,是生产实践经验数据的总结。
特别是高产高效工作面近几年发展较快,其供配电系统有了比较成熟的运行实践经验。
编制组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意见,经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8 章,内容涉及煤矿井下供电的各个方面,主要包括:总则、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井下电力负荷统计与计算、井下电缆选择与计算、井下主(中央)变电所设计、采区供配电设计、井下电气设备保护及接地、井下照明等。
适用于煤矿井下供电设计咨询的各个阶段。
GB50070-2009-矿山电力设计规范
一、GB50070-2009_矿山电力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矿山工程电力设计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的矿山工程电力设计,不适用于石油矿电力设计。
第1.0.3条矿山工程电力设计,应根据矿山工程规模、服务年限和远景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做到近、远期建设,以近期为主,合理地兼顾远期建设。
条件允许时,应使基建与生产用电设施相结合。
第1.0.4 条矿山工程电力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颐,按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工艺设备和地区供电条件,正确处理供、用电的关系,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1.0.5条矿山工程电力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矿山工程供配电第2.0.1条矿井工程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级负荷:1.因事故停电有淹井危险的主排水泵;2.有爆炸,火灾危险的矿井主通风机;3.对人体健康及生命有危害气体矿井的主通风机;4.具有本条1—3项之一所列危险矿井经常使用的立井载人提升装置;5.无平硐或无斜井作安全出口的立井,其深度超过150m,且经常使用的载人提升装置;6.矿井瓦斯抽放设备。
二、二级负荷:1.不属于一级负荷的大、中型矿井井下的主要生产设备;2.大、中型矿井地面主要生产流程的生产设备和照明设备;3.大、中型矿井的安全监控及环境监测设备;4.没有携带式照明灯具的井下照明设备。
三、三级负荷: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的生产设备和照明设备。
第2.0.2条露天矿工程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级负荷:1.用井巷疏干的排水没备;2.有淹没采掘场危险的主排水设备和疏干设备;3.大型铁路车站的信号电源。
二、二级负荷:1.大、中型露天矿的疏干设备和采掘场排水设备;2.大、中型露天矿采煤(采矿)、掘进、运输、排土设备;3.大、中型露天矿地面生产系统中主要生产设备及照明设备。
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解释条文
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解释条文1总则1.0.1本条文明确了《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的指导思想和制定本规范的目的。
1.0.2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1.0.3技术创新是工程设计的灵魂,只有不断创新和进步,在矿井建设中适用安全可靠的新设备、新器材,才能不断促进矿井的安全生产,不断提高矿井建设的经济效益;设计规范是工程实践的总结,当设计规范的某些条款明显落后与工程实践时,工程设计可以有条件地、慎重地突破规范的规定,及时采用经工程实践证明是成熟可靠的新技术。
2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2.0.1本条文对突然中断供电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经济财产损失的井下主排水设备、人员提升设备等规定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
为一级负荷供电的两个电源及线路,要求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至于同时受到损坏,以确保供电的连续性,从而保证主排水设备、人员提升设备等的正常运转,这是必须满足的条件。
2.0.2本条文对突然中断供电可能造成生产秩序混乱或较大经济财产损失的井下主要生产设备等规定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二级负荷要求在条件许可时应尽量采用两回路电源线路供电,但并不要求两回路电源线路必须来自两个电源;在条件不具备时,第二路电源线路可引自其他二级负荷用电设备或采用单回专用电源线路供电。
2.0.3井下主(中央)变电所主要向井下主排水泵房的一级用电负荷和主要生产负荷供电,要求供电可靠、电能充足。
所以,要求供电电源线路不少于2回,且当任何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的供电能力应承担井下全部负荷的用电要求。
2.0.4 本条文之所以规定井下供电的变压器或向井下供电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中性点不直接接地,是因为变压器或发电机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存在以下问题:1.人身触电电流太大。
在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中,人身触电电流为:IΦ= I cp/ (R z+ R r)在人身电阻R r(=1000Ω)不变情况下,由于井下环境潮湿,中性点接地电阻R z一般都小于2Ω,因此,井下人身触电电流IΦ都远大于30mA的安全触电电流。
煤炭工业部煤矿井下供电设计技术规定
煤炭工业部煤矿井下供电设计技术规定煤炭工业部煤矿井下供电设计技术规定是针对我国煤矿井下供电的一个标准,该标准是为了保障煤矿井下供电安全和提高煤矿井下供电的效率而制定的。
本文将对该规定进行详细的解析,介绍其主要内容、意义以及实施的必要性。
一、煤炭工业部煤矿井下供电设计技术规定的主要内容该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煤矿井下供电的原则和要求:该规定明确规定了煤矿井下供电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进行,提高供电的安全性,同时还要保障供电的可靠性和持续性。
2、煤矿井下供电的基本参数和标准:规定了煤矿井下供电的电压、电流、频率等技术参数标准,保证井下供电的稳定性。
3、煤矿井下电源装置的选择和设计:规定了井下电源装置的选择和设计,保证其能够满足煤矿井下供电的需求,同时还要考虑其安全性和节能性。
4、煤矿井下配电系统的设计和布置:规定了煤矿井下配电系统的设计和布置,保证井下的电力供应能够覆盖全面,且不受外界干扰。
5、煤矿井下电缆和线路的选用和敷设:规定了煤矿井下电缆和线路的选用和敷设,保证井下电线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二、煤炭工业部煤矿井下供电设计技术规定的意义1、保障煤矿井下供电的安全性:煤矿井下电力供应是煤矿具有生命力的重要支撑,煤炭工业部煤矿井下供电设计技术规定的制定,旨在从井下供电的角度出发,制定严格的安全标准,保证井下供电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同时最大限度地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
2、提高煤矿井下供电的效率:煤炭工业部煤矿井下供电设计技术规定的制定,旨在通过优化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设计和布置,以及电缆线路的选用和敷设等方面来提高井下供电的效率,将煤矿井下供电的效果最大化。
3、实现可持续发展:该规定的实施,有助于优化能源利用和节能减排,以达到可持续化发展的目的。
三、煤炭工业部煤矿井下供电设计技术规定的实施必要性1、满足国家对煤矿井下供电安全的要求: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对煤炭的需求日益增加,同时煤炭工业也面临着越来越严格的安全要求,煤炭工业部煤矿井下供电设计技术规定的实施,从井下供电的角度出发,为煤炭工业安全生产提供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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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GB50417-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7年05月21日发布 2007年12月01日实施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GB50417-20072007—05—21 发布 2007—12—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建设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国煤炭建设协会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46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50417—2007,自 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2.0.1、2.O.3、2.0.5、2.0.6、2.0.9、4.1.1、4.2.1、4.2.9、5.1.3、5.1.4(4.5.6)、6.1.4、6.3.1(4)、7.1.1、7.1.2、7.1.3、7.1.4、7.1.5、7.2.1、7.2.8 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一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函[2005]124号文件《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认真分析、总结和吸取了十几年来国内外煤矿井下供配电采用新技术、新装备的经验及新的科研成果。
所引用的技术参数和指标,是生产实践经验数据的总结。
特别是高产高效工作面近几年发展较快,其供配电系统有了比较成熟的运行实践经验。
编制组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意见,经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8 章,内容涉及煤矿井下供电的各个方面,主要包括:总则、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井下电力负荷统计与计算、井下电缆选择与计算、井下主(中央)变电所设计、采区供配电设计、井下电气设备保护及接地、井下照明等。
适用于煤矿井下供电设计咨询的各个阶段。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煤炭建设协会负责日常管理,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交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42号,邮编:430064),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煤炭工业郑州设计研究院、煤炭工业合肥设计研究院,主要起草人:张建民周秀隆于新胜刘兴晖刘建平马自玫张焱杨敢李明胡腾蛟周桂华杨晓明目次1.总则2.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3.井下电力负荷统计与计算4.井下电缆选择与计算4.1 电缆类型选择4.2 电缆安装及长度计算4.3 电缆截面选择5.井下主(中央)变电所设计5.1 变电所位置选择及设备布置5.2 设备选型及主接线方式6.采区供配电设计6.1 采区变电所设计6.2 移动变电站6.3 采区低压网络设计7.井下电气设备保护及接地7.1 电气设备及保护7.2 电气设备保护接地8.井下照明本规范用词说明附:条文说明1 总则1.0.1为在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炭工业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节约电能和安装维护方便,特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设计生产能力0.45Mt/a 及以上新建矿井的井下供配电设计。
1.0.3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应从我国国情出发,依靠科学技术进步,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经实践检验成熟可靠的新设备、新器材,提高煤炭工业的装备水平和安全管理水平。
1.0.4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2.0.1下列用电设备应按一级用电负荷设计,其配电装置必须由两回路或两回路以上电源线路供电。
电源线路应引自不同的变压器和母线段,且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其他负荷。
1.井下主排水泵;2.下山采区排水泵;3.兼作矿井主排水泵的井下煤水泵;4.经常升降人员的副立井绞车;5.井下移动式瓦斯抽放泵站。
2.0.2下列用电设备应按二级用电负荷设计,其配电装置宜由两回电源线路供电,并宜引自不同的变压器和母线段。
当条件受限制时,其中一回电源线路可引自本条规定的同种设备的配电点处。
1.主井提升设备、主井装载设备、大巷强力带式输送机、主运输用的井下电机车充电及整流设备;2.经常升降人员的副斜井提升设备、副井井底操车设备、无轨运输换装设备;3.供综合机械化采煤的采区变(配)电所;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区变(配)电所;5.井下移动式制氮机;6.井下集中制冷站;7.不兼作矿井主排水泵的井下煤水泵、井底水窝水泵;8.井下运输信号系统;9.井下安全监控系统分站。
2.0.3井下主(中央)变电所应由矿井地面主变(配)电所直接供电。
电源电缆不应少于两回路,并应引自地面变电所的不同母线段,且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承担其供电范围内全部负荷的用电要求。
2.0.4采区变(配)电所宜由井下主(中央)变电所或附近地面变电所供电。
由地面变电所供电时,电缆可由进风井或钻口下井。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的采区、下山采区、高产高效和综合机械化开采的采(盘)区供电时,电源电缆不应少于两个回路,且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承担该采(盘)区负荷的用电要求。
2.0.5井下配电变压器低压侧严禁采用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严禁直接向井下供电。
2.0.6井下局部通风机供配电,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低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应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的专用开关和专用线路供电;2.高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应采用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和专用线路的“三专”供电:3.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瓦斯喷出区域、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应采用双电源供电。
其中,主供电源应采用“三专”供电,备供电源允许引自其他动力变压器的低压母线段。
但其供电回路应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的专用开关和专用线路供电;4.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其配电设备必须实行风电和瓦斯电闭锁,保证在停风和瓦斯超限后能切断该区域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
2.0.7井下高压电源宜采用10kV 或6kV。
2.0.8井下低压电源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1.井下低压不应超过1140V; 2.手持电气设备、固定照明宜采用127V。
2.0.9采区电气设备使用3300V 供电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3 井下电力负荷统计与计算3.0.1井下电力负荷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能够较精确计算出电动机功率的用电设备,直接取其计算功率;2.其他设备,一般采用需要系数法计算。
3.0.2井下各种用电设备的需要系数及平均功率因数,宜按表3.0.2 的规定选用。
注:当有功率因数补偿时,按计算的功率因数。
3.0.3每个回采工作面的电力负荷,可按下列公式计算:S= Kx*∑Pe/COS¢ (3.0.3-1)综采、综掘工作面需要系数可按下式计算:Kx=0.4+0.6*Pd/∑Pe (3.0.3-2)一般机采工作面需要系数可按下式计算:Kx=0.286+0.714*Pd/∑Pe (3.0.3-3)式中 S-工作面的电力负荷视在功率(kVA);∑Pe-工作面用电设备额定功率之和(kW);COS¢-工作面的电力负荷的平均功率因数,见表3.0.2;Kx-需要系数,见表3.0.2;Pd-最大一台(套)电动机功率(kW)。
3.0.4采区变电所的电力负荷,可按下式计算:S= Ks*Kx*∑Pe/ COS¢ (3.0.4)式中 Ks-本采区内各工作面的同时系数,见表3.0.4。
表3.0.4井下各级变电所的同时系数注:①不包括由地面直接向采区供电的负荷,若为单采区或单盘区矿井,则同时系数取1。
3.0.5井下主变电所的电力负荷,可按下式计算:Sj=K S1*∑S+ K S2*∑Pn/ COS¢ (3.0.5)式中 Sj--井下总计算负荷视在功率(kVA);∑S--除由井下主(中央)变电所直配的主排水泵及其他大型固定设备计算功率之外的井下各变电所计算负荷视在功率之和(kW);∑Pn--由井下主(中央)变电所直配的主排水泵及其他大型固定设备计算功率之和(kw);COS¢--井下主排水泵及其他大型固定设备加权平均功率因数;K S1--井下各级变电所问的同时系数,见表3.0.4;K S2--井下主排水泵及其他大型固定设备间的同时系数,只有主排水泵时取1.00,有其他大型固定设备时取0 90~0.95。
4 井下电缆选择与计算4.1电缆类型选择4.1.1下井电缆必须选用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阻燃电缆。
电缆应采用铜芯,严禁采用铝包电缆。
4.1.2在立井井筒、钻孔套管或倾角为 45º及以上井巷中敷设的下井电缆,应采用聚氯乙烯绝缘粗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交联聚乙烯绝缘粗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缆。
4.1.3在水平巷道或倾角在45º以下井巷中敷设的电缆,应采用聚氯乙烯绝缘钢带或细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交联聚乙烯绝缘钢带或细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缆。
4.1.4移动变电站的电源电缆,应采用高柔性和高强度的矿用监视型屏蔽橡套电缆。
4.1.5井底车场及大巷的电缆选择,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煤矿用阻燃电缆执行标准》MT818的规定。
4.2 电缆安装及长度计算4.2.1在总回风巷和专用回风巷中不应敷设电缆。
在有机械提升的进风斜巷(不包括带式输送机上、下山)和使用木支架的立井井筒中敷设电缆时,必须有可靠的安全保护措施。
溜放煤、矸、材料的溜道中严禁敷设电缆。
4.2.2无轨胶轮车运输的井筒和巷道内不宜敷设电缆。
当需要敷设时,电缆应敷设在高于运输设备的井筒和巷道的上部。
4.2.3下井电缆宜敷设在副立井井筒内,并应安装在维修方便的位置。
斜井及平硐应敷设在人行道侧。
当条件限制必须由主井敷设电缆时,在箕斗提升的立井中的电缆水平段应有防止箕斗落煤砸伤电缆的措施,垂直段可不设置防护装置。
4.2.4立井下井电缆在井口井径处应预留电缆沟(洞),并应有防止地面水从电缆沟(洞)灌入井下的措施。
4.2.5安装下井电缆用的固定支架或电缆挂钩,应按前后期两者中电缆的最多根数考虑,并宜留有1~2 回路备用位置。
4.2.6立井下井电缆支架,宜固定在井壁上,支架间距不应超过6m,斜井、平硐及大巷中的电缆悬挂点的间距不应超过3m。
4.2.7电缆在立井井筒中不应有接头。
若井筒太深必须有接头时,应将接头设在地面或井下中间水平巷道内(或井筒壁龛内),且不应使接头受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