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_50417_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1
GB_50417_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1
GB50417-2007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标准GB50417-2007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electric power supply of under the coal mine2007—05—21发布2007—12—01实施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建设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标准中国煤炭建设协会主编中华人民共与国建设部公告第646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417—2007,自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2.0.1、2·O·3、2·0、5、2、0、6、2、0、9、4、1、1、4、2、1、4、2、9、5、1、3、5·1·4(4、5、6)、6、1、4、6、3、1(4)、7、1、1、7、1、2、7、1、3、7·1·4、7·1·5、7、2、1、7、2、8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与国建设部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一日前言本规范就是根据建设部建标函(2005}124号文件《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认真分析、总结与吸取了十几年来国内外煤矿井下供配电采用新技术、新装备的经验及新的科研成果。
所引用的技术参数与指标,就是生产实践经验数据的总结。
特别就是高产高效工作面近几年发展较快,其供配电系统有了比较成熟的运行实践经验。
编制组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意见,经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8章,内容涉及煤矿井下供电的各个方面,主要包括:总则、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井下电力负荷统计与计算、井下电缆选择与计算、井下主(中央)变电所设计、采区供配电设计、井下电气设备保护及接地、井下照明等。
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GB
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GB--————————————————————————————————作者:————————————————————————————————日期: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GB50417-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7年05月21日发布2007年12月01日实施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GB50417-20072007—05—21 发布 2007—12—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建设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国煤炭建设协会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46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50417—2007,自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2.0.1、2.O.3、2.0.5、2.0.6、2.0.9、4.1.1、4.2.1、4.2.9、5.1.3、5.1.4(4.5.6)、6.1.4、6.3.1(4)、7.1.1、7.1.2、7.1.3、7.1.4、7.1.5、7.2.1、7.2.8 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一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函[2005]124号文件《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认真分析、总结和吸取了十几年来国内外煤矿井下供配电采用新技术、新装备的经验及新的科研成果。
所引用的技术参数和指标,是生产实践经验数据的总结。
特别是高产高效工作面近几年发展较快,其供配电系统有了比较成熟的运行实践经验。
编制组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意见,经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8 章,内容涉及煤矿井下供电的各个方面,主要包括: 总则、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井下电力负荷统计与计算、井下电缆选择与计算、井下主(中央)变电所设计、采区供配电设计、井下电气设备保护及接地、井下照明等。
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
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目次1总则2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3井下电力负荷统计与计算4井下电缆选择与计算4·1电缆类型选择4·2电缆安装及长度计算4·3电缆截面选择5井下主(中央)变电所设计5·1变电所位置选择及设备布置5.2设备选型及主接线方式6采区供配电设计6·1采区变电所设计6·2移动变电站6·3采区低压网络设计7井下电气设备保护及接地7·1电气设备及保护7·2电气设备保护接地8井下照明本规范用词说明附:条文说明1总则1.0.1为在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炭工业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节约电能和安装维护方便,特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设计生产能力0.45Mt/a及以上新建矿井的井下供配电设计。
1.0.3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应从我国国情出发,依靠科学技术进步,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经实践检验成熟可靠的新设备、新器材,提高煤炭工业的装备水平和安全管理水平。
1.0.4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2.0.1下列用电设备应按一级用电负荷设计,其配电装置必须由两回路或两回路以上电源线路供电。
电源线路应引自不同的变压器和母线段,且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其他负荷。
1井下主排水泵:2下山采区排水泵:3兼作矿井主排水泵的井下煤水泵:4经常升降人员的暗副立井绞车;5井下移动式瓦斯抽放泵站。
2.0.2下列用电设备应按二级用电负荷设计,其配电装置宜由两回电源线路供电,并宜引自不同的变压器和母线段。
当条件受限制时,其中一回电源线路可引自本条规定的同种设备的配电点处。
1暗主井提升设备、主井装载设备、大巷强力带式输送机、主运输用的井下电机车充电及整流设备;2经常升降人员的暗副斜井提升设备、副井井底操车设备、元轨运输换装设备;3供综合机械化采煤的采区变(配)电所;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区变(配)电所;5井下移动式制氮机;6井下集中制冷站;7不兼作矿井主排水泵的井下煤水泵、井底水窝水泵;8井下运输信号系统;9井下安全监控系统分站。
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
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 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GB50417-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7年05月21日发布 2007年12月01日实施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GB50417-20072007—05—21 发布 2007—12—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建设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国煤炭建设协会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46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50417—2007,自 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2.0.1、、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一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函[2005]124号文件《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认真分析、总结和吸取了十几年来国内外煤矿井下供配电采用新技术、新装备的经验及新的科研成果。
所引用的技术参数和指标,是生产实践经验数据的总结。
特别是高产高效工作面近几年发展较快,其供配电系统有了比较成熟的运行实践经验。
编制组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意见,经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8 章,内容涉及煤矿井下供电的各个方面,主要包括:总则、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井下电力负荷统计与计算、井下电缆选择与计算、井下主(中央)变电所设计、采区供配电设计、井下电气设备保护及接地、井下照明等。
适用于煤矿井下供电设计咨询的各个阶段。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煤炭建设协会负责日常管理,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标准
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GB50417-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7年05月21日发布 2007年12月01日实施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GB50417-20072007—05—21 发布 2007—12—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建设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国煤炭建设协会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46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50417—2007,自 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2.0.1、2.O.3、2.0.5、2.0.6、2.0.9、4.1.1、4.2.1、4.2.9、5.1.3、5.1.4(4.5.6)、6.1.4、6.3.1(4)、7.1.1、7.1.2、7.1.3、7.1.4、7.1.5、7.2.1、7.2.8 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一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函[2005]124号文件《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认真分析、总结和吸取了十几年来国内外煤矿井下供配电采用新技术、新装备的经验及新的科研成果。
所引用的技术参数和指标,是生产实践经验数据的总结。
特别是高产高效工作面近几年发展较快,其供配电系统有了比较成熟的运行实践经验。
编制组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意见,经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8 章,内容涉及煤矿井下供电的各个方面,主要包括:总则、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井下电力负荷统计与计算、井下电缆选择与计算、井下主(中央)变电所设计、采区供配电设计、井下电气设备保护及接地、井下照明等。
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解释条文
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解释条文1总则1.0.1本条文明确了《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的指导思想和制定本规范的目的。
1.0.2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1.0.3技术创新是工程设计的灵魂,只有不断创新和进步,在矿井建设中适用安全可靠的新设备、新器材,才能不断促进矿井的安全生产,不断提高矿井建设的经济效益;设计规范是工程实践的总结,当设计规范的某些条款明显落后与工程实践时,工程设计可以有条件地、慎重地突破规范的规定,及时采用经工程实践证明是成熟可靠的新技术。
2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2.0.1本条文对突然中断供电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经济财产损失的井下主排水设备、人员提升设备等规定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
为一级负荷供电的两个电源及线路,要求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至于同时受到损坏,以确保供电的连续性,从而保证主排水设备、人员提升设备等的正常运转,这是必须满足的条件。
2.0.2本条文对突然中断供电可能造成生产秩序混乱或较大经济财产损失的井下主要生产设备等规定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二级负荷要求在条件许可时应尽量采用两回路电源线路供电,但并不要求两回路电源线路必须来自两个电源;在条件不具备时,第二路电源线路可引自其他二级负荷用电设备或采用单回专用电源线路供电。
2.0.3井下主(中央)变电所主要向井下主排水泵房的一级用电负荷和主要生产负荷供电,要求供电可靠、电能充足。
所以,要求供电电源线路不少于2回,且当任何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的供电能力应承担井下全部负荷的用电要求。
2.0.4 本条文之所以规定井下供电的变压器或向井下供电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中性点不直接接地,是因为变压器或发电机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存在以下问题:1.人身触电电流太大。
在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中,人身触电电流为:IΦ= I cp/ (R z+ R r)在人身电阻R r(=1000Ω)不变情况下,由于井下环境潮湿,中性点接地电阻R z一般都小于2Ω,因此,井下人身触电电流IΦ都远大于30mA的安全触电电流。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煤矿井下供电设计技术规定
电缆按立井考虑。
第4."2.4条井筒中无淋水时,采用裸铠装电缆,有淋水时,采用带护层的铠装电缆;淋水的PH=4~10时,采用一级外护层电缆,PH<4及PH>10时,采用二级外护层电缆。
第4."2.5条到同一水平的井下电缆,应选用同一型号、同一规格。
主排水泵由地面变电所直供的下井电缆,也应选用同一型号、同一规格,但以上二者电缆的型号规格,可不相同。
第三节下井电缆安装及长度计算第4."3.1条下井电缆一般敷设在副井井筒内,并应安装在维修方便的位置。
斜井及平峒应敷设在人行道侧。
当条件限制必须由主井下电缆时,在箕斗提升的立井中的电缆水平段应有防止箕斗煤砸伤电缆的措施,垂直段可不设置防护装置。
第4."3.2条立井下井电缆在井口锁口盘处要预留电缆沟(洞)。
要有防止地面水从电缆沟灌入井中的措施。
第4."3.3条安装下井电缆用的固定支架或电缆挂钩,要按前后期中电缆最多根数考虑,并留有1~2回路备用位置。
第4."3.4条立井下井电缆支架,一般固定在井壁上,支架间距不应超过6米。
斜井及平峒的下井电缆悬挂点的间距不应超过3米。
第4."3.5条电缆在立井井筒中不应有接头。
设备和器材清册中应注明下井电缆及整根长度。
若井筒太深必须有接头时,应将接头设续表1140伏UCPQ、UCPJQ 电缆每千瓦公里负荷矩的电压损失%表截面(mm2)COSφ0.600.650.700.750.800.850.90R0(Ω/Km)X0(Ω/Km)0."0610.0600.0590.0580.0570.057 0.056 2.159 0. 0920."046 0.045 0.044 0.043 0.042 0.0420.0411.369 0. 0900."035 0.034 0.033 0.032 0.031 0.030 0.030 0.8640.0880."0270.0260.0250.0240.0230.0230.0220.6160.084注:电缆芯线温度为65℃。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煤矿井下供电设计技术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煤矿井下供电设计技术规定(试行)北京1 9 8 5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煤矿井下供电设计技术规定(试行)主编单位:武汉煤矿设计研究院批准单位:煤炭工业部基建司试行日期:1985年9月1日北京1 9 8 5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井下负荷与供配电电压……………………………………第三章井下电力负荷计算…………………………………………第四章下井电缆……………………………………………………第一节下井电缆的回路数……………………………………第二节下井电缆类型…………………………………………第三节下井电缆安装及长度计算…………………………第四节下井电缆截面…………………………………………第五章井下主变电所………………………………………………第一节硐室位置及设备布置…………………………………第二节设备选型及主接线方式……………………………第六章采区供电……………………………………………………第一节采区变电所……………………………………………第二节移动变电站……………………………………………第三节采区低压网络…………………………………………第七章保护装置……………………………………………………第八章照明…………………………………………………………第一章总则第1.0.1条本规定适用于年产煤炭30万吨以上(不包含30万吨/年)新建矿井的井下供电设计。
对于改建、扩建及建井过程中的临时工程和年产30万吨及以下的矿井,可参照执行。
第1.0.2条本规定若与《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设计规范》相抵触时,应按《煤矿安全规定》、《煤炭工业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1.0.3条煤矿井下供电设计,必须遵循煤炭工业建设的方针政策,在保证供电安全可靠的基础上,进行技术经济比较,择优采用。
第1.0.4条应积极采用业经试验鉴定,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器材,设备选型,一般采用定型成套设备。
煤矿设计规范 煤矿配电系统图规范
XX 煤矿配电系统图规范第一条为提升矿井机电技术管理水平,规范配电系统图绘制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矿井供电系统图绘制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七条要求。
第三条矿井供电系统图分为四种:1、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图中设备包括井上下6kV 及以上变配电设备。
2、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图中设备包括井下电气设备。
3、供电路线平面敷设示意图:图中包括供电路线。
4、变电所供电系统图:图中设备包括本变电所内高低压电气设备。
5、机房、硐室、工作面供电系统图:图中设备包括本机房、硐室、工作面的高低压电气设备。
第四条供电系统图内容包括:供电系统图、图例、技术参数明细栏、标题栏四部份。
1.图例 1〕地面变电站供电系统按开关柜主接线方式绘制。
2〕井上设备、设施图形符号执行 GB/T 4728 标准。
3〕井下设备、设施图形符号执行 MT/T 570 标准。
未涵盖的新设备、设施经申请后由矿统一设定图例,并在图中增设图例栏标出并说明。
2.标准图幅:参照 GB/T 50593 标准 1〕接受标准图幅,优先选用横幅。
2〕必要时可分幅成图,形成图册。
图册选用 A3 图幅。
3.标题栏标题栏位于图纸右下角。
标题栏内容包括:名称〔图纸名称及单位名称〕、图纸编号〔专业序列编号,成套图纸总张数、第几张〕、签字区〔签字栏包括制图、审核、机电科长、机电副总、签字日期。
签字须由本人手写签〕。
依据供电系统图等级不同,标题栏分为全矿供电系统图标题栏和变电所〔包括配电点、采掘头面〕供电系统图标题栏两种条。
4.技术参数明细栏受图幅限制,图中设备不易标注的参数等内容,可在图上另设明细栏集中标注。
明细栏设在标题栏上方,格式可参照所须标注的参数内容自行设计。
第五条图幅与图框尺寸规定:供电系统图使用标准图幅,全矿供电系统图使用 A0 或者 A1 图幅,各变电所供电系统图使用 A2 或者 A3 条图幅,配电点、采掘头面供电系统图使用 A3 图幅。
图框格式执行《GB/T14689 技术制图图纸幅面和格式》。
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GB50417)
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GB50417-2007)2007—05—21发布2007—12—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建设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国煤炭建设协会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46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417—2007,自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2.0.1、2·O·3、2·0.5、2.0.6、2.0.9、4.1.1、4.2.1、4.2.9、5.1.3、5·1·4(4、5、6)、6.1.4、6.3.1(4)、7.1.1、7.1.2、7.1.3、7·1·4、7·1·5、7.2.1、7.2.8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一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函(2005}124号文件《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认真分析、总结和吸取了十几年来国内外煤矿井下供配电采用新技术、新装备的经验及新的科研成果。
所引用的技术参数和指标,是生产实践经验数据的总结。
特别是高产高效工作面近几年发展较快,其供配电系统有了比较成熟的运行实践经验。
编制组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意见,经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8章,内容涉及煤矿井下供电的各个方面,主要包括:总则、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井下电力负荷统计与计算、井下电缆选择与计算、井下主(中央)变电所设计、采区供配电设计、井下电气设备保护及接地、井下照明等。
适用于煤矿井下供电设计咨询的各个阶段。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GB50417-2007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标准
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GB50417-20072007—05—21 发布 2007—12—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建设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国煤炭建设协会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46 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50417—2007,自 2007 年12 月1 日起实施。
其中,第2.0.1、2·O·3、2·0.5、2.0.6、2.0.9、4.1.1、 4.2.1、4.2.9、5.1.3、5·1·4(4、5、6)、6.1.4、6.3.1(4)、7.1.1、7.1.2、7. 1.3、7·1·4、7·1·5、7.2.1、7.2.8 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OO 七年五月二十一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函(2005}124 号文件《关于印发“2005 年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认真分析、总结和吸取了十几年来国内外煤矿井下供配电采用新技术、新装备的经验及新的科研成果。
所引用的技术参数和指标,是生产实践经验数据的总结。
特别是高产高效工作面近几年发展较快,其供配电系统有了比较成熟的运行实践经验。
编制组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意见,经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8 章,内容涉及煤矿井下供电的各个方面,主要包括:总则、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井下电力负荷统计与计算、井下电缆选择与计算、井下主(中央)变电所设计、采区供配电设计、井下电气设备保护及接地、井下照明等。
适用于煤矿井下供电设计咨询的各个阶段。
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解释条文
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解释条文1总则1.0.1本条文明确了《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的指导思想和制定本规范的目的。
1.0.2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1.0.3技术创新是工程设计的灵魂,只有不断创新和进步,在矿井建设中适用安全可靠的新设备、新器材,才能不断促进矿井的安全生产,不断提高矿井建设的经济效益;设计规范是工程实践的总结,当设计规范的某些条款明显落后与工程实践时,工程设计可以有条件地、慎重地突破规范的规定,及时采用经工程实践证明是成熟可靠的新技术。
2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2.0.1本条文对突然中断供电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经济财产损失的井下主排水设备、人员提升设备等规定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
为一级负荷供电的两个电源及线路,要求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至于同时受到损坏,以确保供电的连续性,从而保证主排水设备、人员提升设备等的正常运转,这是必须满足的条件。
2.0.2本条文对突然中断供电可能造成生产秩序混乱或较大经济财产损失的井下主要生产设备等规定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二级负荷要求在条件许可时应尽量采用两回路电源线路供电,但并不要求两回路电源线路必须来自两个电源;在条件不具备时,第二路电源线路可引自其他二级负荷用电设备或采用单回专用电源线路供电。
2.0.3井下主(中央)变电所主要向井下主排水泵房的一级用电负荷和主要生产负荷供电,要求供电可靠、电能充足。
所以,要求供电电源线路不少于2回,且当任何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的供电能力应承担井下全部负荷的用电要求。
2.0.4 本条文之所以规定井下供电的变压器或向井下供电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中性点不直接接地,是因为变压器或发电机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存在以下问题:1.人身触电电流太大。
在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中,人身触电电流为:IΦ= I cp/ (R z+ R r)在人身电阻R r(=1000Ω)不变情况下,由于井下环境潮湿,中性点接地电阻R z一般都小于2Ω,因此,井下人身触电电流IΦ都远大于30mA的安全触电电流。
煤矿供电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XX国国家标准GB50417-2007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标准Code for design of electric power supply of under the coal mine2007—05—21发布2007—12—01实施中华人民XX国国家建立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XX国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XX国国家标准中国煤炭建立协会主编中华人民XX国建立部公告第646号建立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标准?的公告现批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417—2007,自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2.0.1、2·O·3、2·0.5、2.0.6、2.0.9、4.1.1、4.2.1、4.2.9、5.1.3、5·1·4(4、5、6)、6.1.4、6.3.1(4)、7.1.1、7.1.2、7.1.3、7·1·4、7·1·5、7.2.1、7.2.8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建立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方案。
中华人民XX国建立部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一日前言本标准是根据建立部建标函(2005}124号文件?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立标准制定、修订方案(第二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XX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认真分析、总结和吸取了十几年来国内外煤矿井下供配电采用新技术、新装备的经历及新的科研成果。
所引用的技术参数和指标,是生产实践经历数据的总结。
特别是高产高效工作面近几年开展较快,其供配电系统有了比拟成熟的运行实践经历。
编制组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意见,经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8章,内容涉及煤矿井下供电的各个方面,主要包括:总那么、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井下电力负荷统计与计算、井下电缆选择与计算、井下主(中央)变电所设计、采区供配电设计、井下电气设备保护及接地、井下照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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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思维导图
03 目录分析 05 精彩摘录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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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
本书关键字分析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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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所 部
主
系统
电压
煤矿
中国计划 出版社
定额
供配电
电缆
供配电
变电所
接地
总则
电气设备
采区
设备
内容摘要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目录分析
1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 房和城乡建设部公
告
2术语和符号
01
3井下供配 电系统与电 压等级
02
4井下电力 负荷统计与 计算
03
5井下电缆 选择与计算
04
6井下主变 电所
06
8井下电气 设备保护及 接地
05
7采区供配 电
1
9井下照明
2
本规范用词说 明
3
条文说明
4
编制说明
5
1总则
1
3井下供配电系 统与电压等级
2
5井下电缆选择 与计算
3
6井下主变电所
4
7采区供配电
5
8井下电气设备 保护及接地
2.1术语 2.2符号
5.1电缆类型选择 5.2电缆安装及长度计算 5.3电缆截面选择
6.1变电所位置选择及设备布置 6.2设备选型及主接线方式
精彩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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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公告第646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646号
(第646号)
现批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417-2007,自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2.0.1、2.0.3、2.0.5、2.0.6、2.0.9、4.1.1、4.2.1、4.2.9、5.1.3、5.1.4(4、5、6)、6.1.4、6.3.1(4)、7.1.1、7.1.2、7.1.3、7.1.4、7.1.5、7.2.1、7.2.8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结束——
建设部公告第646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的公告
制定机关
建设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
2007.05.21
施行日期
2007.12.01
文号
建设部公告第646号
主题类别
标准化
效力等级
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 Nhomakorabea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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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公告第646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的公告
建设部公告第646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矿井
下供配电设计规范》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7.05.21
•【文号】建设部公告第646号
•【施行日期】2007.12.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建设部公告
(第646号)
现批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417-2007,自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2.0.1、2.0.3、2.0.5、2.0.6、2.0.9、
4.1.1、4.2.1、4.2.9、
5.1.3、5.1.4(4、5、6)、
6.1.4、6.3.1(4)、
7.1.1、7.1.2、7.1.3、7.1.4、7.1.5、7.2.1、7.2.8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doc
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GB 50417—2007条文说明前言为便于各单位和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特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供使用者参考。
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不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告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曾涛吴文彬何国伟郭均生孟融康忠佳李庚午.陈建平鲍魏超刘毅石强高建国邢国仓王普舟霍磊目次1总则…………………………………………………(2 9)2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3 o)4井下电缆选择与计算……………………………………(3 3)4.1电缆类型选择……………………………………………(3 3)4.2电缆安装及长度计算……………………………………(3 4)5井下主(中央)变电所设计………………………………(3 6)5.1变电所位置选择及设备布置……………………………(3 6)6采区供配电设计…………………………………………(3 7)6.1采区变电所设计…………………………………………(3 7)6.3采区低压网络设计………………………………………(3 8)7井下电气设备保护及接地………………………………(3 9)7.1电气设备及保护……………………………………··…·(3 9)7.2电气设备保护接地………………………………………(4 3)1总则1.0.1本条明确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的指导思想和制定本规范的目的。
1.0.2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1.0.3技术创新是工程设计的灵魂,只有不断创新和进步,在矿井建设中使用安全可靠的新设备、新器材,才能不断促进矿井的安全生产,不断提高矿井建设的经济效益。
2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2.0.1本条文对突然中断供电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经济财产损失的井下主排水设备、人员提升设备等规定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
为一级负荷供电的两个电源及线路,要求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至于同时受到损坏,以确保供电的连续性,从而保证主排水设备、人员提升设备等的正常运转,这是必须满足的条件。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的公告-第646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的公告
-第646号
佚名
【期刊名称】《工程建设标准化》
【年(卷),期】2007(0)4
【摘要】现批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417-2007,自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2.0.1、2.0.3、2.0.5、2.0.6、2.0.9、4.1..1、4.2.1、4.2.9、5.1.3、5.1.4(4、5、6)、6.1.4、6.3.1(4)、7.1.1、7.1.2、7.1.3、7:’i.4、7.1.5、7.2.1、7.2.8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总页数】1页(P11-11)
【关键词】设计规范;煤矿井下;国家标准;供配电;建设部;公告;强制性条文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852
【相关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矿井下消防、洒水设计规范》的公告 [J], ;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矿井下辅助运输设计规范》的公告 [J],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矿井下辅助运输设计规范》的公告 [J],
4.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矿井下消防、洒水设计规范》的公告第436号 [J],
5.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矿井下热害防治设计规范》的公告-第645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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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417-2007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417-2007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electric power supply of under the coal mine2007—05—21发布2007—12—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建设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国煤炭建设协会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46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417—2007,自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2.0.1、2·O·3、2·0.5、2.0.6、2.0.9、4.1.1、4.2.1、4.2.9、5.1.3、5·1·4(4、5、6)、6.1.4、6.3.1(4)、7.1.1、7.1.2、7.1.3、7·1·4、7·1·5、7.2.1、7.2.8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一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函(2005}124号文件《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认真分析、总结和吸取了十几年来国内外煤矿井下供配电采用新技术、新装备的经验及新的科研成果。
所引用的技术参数和指标,是生产实践经验数据的总结。
特别是高产高效工作面近几年发展较快,其供配电系统有了比较成熟的运行实践经验。
编制组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意见,经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8章,内容涉及煤矿井下供电的各个方面,主要包括:总则、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井下电力负荷统计与计算、井下电缆选择与计算、井下主(中央)变电所设计、采区供配电设计、井下电气设备保护及接地、井下照明等。
适用于煤矿井下供电设计咨询的各个阶段。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煤炭建设协会负责日常管理,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交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42号,邮编:430064),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煤炭工业郑州设计研究院煤炭工业合肥设计研究院主要起草人:张建民周秀隆于新胜刘兴晖刘建平马自玫张焱杨敢李明胡腾蛟周桂华杨晓明目次1总则2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3井下电力负荷统计与计算4井下电缆选择与计算4·1电缆类型选择4·2电缆安装及长度计算4·3电缆截面选择5井下主(中央)变电所设计5·1变电所位置选择及设备布置5.2设备选型及主接线方式6采区供配电设计6·1采区变电所设计6·2移动变电站6·3采区低压网络设计7井下电气设备保护及接地7·1电气设备及保护7·2电气设备保护接地8井下照明本规范用词说明附:条文说明1总则1.0.1为在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炭工业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节约电能和安装维护方便,特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设计生产能力0.45Mt/a及以上新建矿井的井下供配电设计。
1.0.3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应从我国国情出发,依靠科学技术进步,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经实践检验成熟可靠的新设备、新器材,提高煤炭工业的装备水平和安全管理水平。
1.0.4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2.0.1下列用电设备应按一级用电负荷设计,其配电装置必须由两回路或两回路以上电源线路供电。
电源线路应引自不同的变压器和母线段,且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其他负荷。
1井下主排水泵:2下山采区排水泵:3兼作矿井主排水泵的井下煤水泵:4经常升降人员的暗副立井绞车;5井下移动式瓦斯抽放泵站。
2.0.2下列用电设备应按二级用电负荷设计,其配电装置宜由两回电源线路供电,并宜引自不同的变压器和母线段。
当条件受限制时,其中一回电源线路可引自本条规定的同种设备的配电点处。
1暗主井提升设备、主井装载设备、大巷强力带式输送机、主运输用的井下电机车充电及整流设备;2经常升降人员的暗副斜井提升设备、副井井底操车设备、元轨运输换装设备;3供综合机械化采煤的采区变(配)电所;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区变(配)电所;5井下移动式制氮机;6井下集中制冷站;7不兼作矿井主排水泵的井下煤水泵、井底水窝水泵;8井下运输信号系统;9井下安全监控系统分站。
2.0.3井下主(中央)变电所应由矿井地面主变(配)电所直接供电。
电源电缆不应少于两回路,并应引自地面变电所的不同母线段,且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承担其供电范围内全部负荷的用电要求。
2.0.4采区变(配)电所宜由井下主(中央)变电所或附近地面变电所供电。
由地面变电所供电时,电缆可由进风井或钻口下井。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的采区、下山采区、高产高效和综合机械化开采的采(盘)区供电时,电源电缆不应少于两个回路,且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承担该采(盘)区负荷的用电要求。
2.0。
5井下配电变压器低压侧严禁采用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严禁直接向井下供电。
2.0.6井下局部通风机供配电,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低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应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的专用开关和专用线路供电:2高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应采用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和专用线路的“三专”供电:3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瓦斯喷出区域、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应采用双电源供电。
其中,主供电源应采用“三专”供电,备供电源允许引自其他动力变压器的低压母线段。
但其供电回路应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的专用开关和专用线路供电;4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其配电设备必须实行风电和瓦斯电闭锁,保证在停风和瓦斯超限后能切断该区域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
2.0.7井下高压电源宜采用10kV或6kV。
2.0.8井下低压电源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1井下低压不应超过1140V;2手持电气设备、固定照明宜采用127V。
2.0.9采区电气设备使用3300V供电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3井下电力负荷统计与计算3.0.1井下电力负荷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能够较精确计算出电动机功率的用电设备,直接取其计算功率;2其他设备,一般采用需要系数法计算。
3.O.2井下各种用电设备的需要系数及平均功率因数,宜按表3.0.2的规定选用。
表3.0.2需要系数及平均功率因数序名称需要系数Kx 平均功率因数COSΦ号0.71 综采工作面按式(3.0.3-2)计算2 一般机采工作面按式(3.0.3 3)0.6~0.7计算3 炮采工作面(缓倾斜煤0.4~0.5 0.6层)4 炮采工作面(急倾斜煤层)0.5~0.6 0.75 非掘进机的掘进工作面0.3~0.4 0.66 掘进机的掘进工作面按式(3.0.3—2)计算0.6~0.77 架线电机车整流0.45~0.65 0.8~0.98 蓄电池电机车充电0.8 0.8~0.859 运输机0.6~0.7 0.71 0 井底车场(不包含主排水泵)0.6~0.7 0.7注:当有功率因数补偿时,按计算的功率因数。
3.0.3每个回采工作面的电力负荷,可按下列公式计算:综采、综掘工作面需要系数可按下式计算::式中S——工作面的电力负荷视在功率(kV·A);∑P x——工作面用电设备额定功率之和(kW);cosΦ——工作面的电力负荷的平均功率因数,见表3.0.2;Kx——需要系数,见表3.0.2;Pa——最大一台(套)电动机功率(kW)。
3.0.4采区变电所的电力负荷,可按下式计算:戈中Ks——本采区内各工作面的同时系数,见表3.0.4。
表3.0.4井下各级变电所的同时系数序号变电所名称负荷情况同时系数1 采区变电所供一个工作面 1.00供两个工作面0.90供三个工作面0.852 井下各级采区变电所①0.80~0.90注:①不包括由地面直接向采区供电的负荷,若为单采区或单盘区矿井,则同时系数取1。
3.0.5井下主变电所的电力负荷,可按下式计算:式中Sj——井下总计算负荷视在功率(kV.A);∑S——除由井下主(中央)变电所直配的主排水泵及其他大型固定设备计算功率之外的井下各变电所计算负荷视在功率之和(kW);∑PN——由井下主(中央)变电所直配的主排水泵及其他大型固定设备计算功率之和(kw);——井下主排水泵及其他大型固定设备加权平均功率因数;K。
,——井下各级变电所问的同时系数,见表3.0.4;K。
——井下主排水泵及其他大型固定设备间的同时系数,只有主排水泵时取 1.00,有其他大型固定设备时取0 90~0.95。
4井下电缆选择与计算4.1电缆类型选择4.1.1下井电缆必须选用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阻燃电缆。
电缆应采用铜芯,严禁采用铝包电缆。
4.1.2在立井井筒、钻孔套管或倾角为45º及以上井巷中敷设的下井电缆,应采用聚氯乙烯绝缘粗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交联聚乙烯绝缘粗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缆。
4.1.3在水平巷道或倾角在45º以下井巷中敷设的电缆,应采用聚氯乙烯绝缘钢带或细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交联聚乙烯绝缘钢带或细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缆。
4.1.4移动变电站的电源电缆,应采用高柔性和高强度的矿用监视型屏蔽橡套电缆。
4.1.5井底车场及大巷的电缆选择,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煤矿用阻燃电缆执行标准》MT 818的规定。
4.2电缆安装及长度计算4.2.1在总回风巷和专用回风巷中不应敷设电缆。
在有机械提升的进风斜巷(不包括带式输送机上、下山)和使用木支架的立井井筒中敷设电缆时。
必须有可靠的安全保护措施。
溜放煤、矸、材料的溜道中严禁敷设电缆。
4.2.2无轨胶轮车运输的井筒和巷道内不宜敷设电缆。
当需要敷设时,电缆应敷设在高于运输设备的井筒和巷道的上部。
4.2.3下井电缆宜敷设在刮立井井筒内,并应安装在维修方便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