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我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费开支标准报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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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规定的通知

关于修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规定的通知鲁人发〔2005〕22号各市(地),县(市,区)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各高等院校,中央驻鲁有关单位:近几年,随着经济发展,居民消费水平不断提高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水平的变化,现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办法中的有些方面已不适应变化了的新情况,为此,我们对原规定作了修改补充.现将新修订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一、补助对象工作人员因公牺牲或者参加工作满5年病故以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对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生活确有困难的下列亲属,由死者原工作单位定期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一)父(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周岁,或者不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二)母(包括自幼扶养死者长大的扶养人),妻年满50周岁,或者不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三)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四)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五)遗属系普通高校,中专,技校学生,(不包括硕士,博士研究生)可列入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

二、补助标准(一)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不分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每人每月补助标准均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随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适当提高补助标准:1、死者系因公牺牲并被授予烈士称号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50%。

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死者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30%。

贵州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我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费开支标准报告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我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费开支标准报告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我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费开支标准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2.05•【字号】黔府发[1999]5号•【施行日期】199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我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费开支标准报告的通知(黔府发[1999]5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我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费开支标准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二月五日关于修订我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费开支标准的报告省人民政府:我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死亡丧葬开支标准,至今执行的是《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修订贵州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费开支标准报告的通知》(黔府[1983]50号)的标准,即“丧葬费为一次性费用。

开支标准:不分职务级别,有火葬条件的在300元内报销(包括存放骨灰盒及骨灰埋葬等一切费用在内);没有火葬条件的在400元内报销”。

这一规定对工作人员死亡后丧事的处理起了很好的作用。

但随着情况的变化和物价的上涨,这一规定与现实开支已不相适应,应予以修订。

现对我省工作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开支问题,作如下规定:一、丧葬费开支原则。

工作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要按照移风易俗、勤俭节约的原则处理。

要推行火葬。

对有火葬条件但不施行火葬者,不予报销丧葬费用。

二、丧葬费开支范围。

包括服装、整容、遗体运送、存放、火化、骨灰盒及其存放以及遗体告别仪式等方面的费用。

三、丧葬费开支标准。

(一)丧葬费:离休干部为2000元,其他工作人员为1600元。

开支时,由死者单位和死者家属商办,包干使用,节余留归家属;也可以按标准凭家属开具的收据(条)发给家属,由家属自行办理丧葬事宜。

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时间:2013-07-19 |郑冰珊|浏览:28567(民发〔2011〕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2011年8月1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烈士褒扬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调整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为适应有关政策的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仍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公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财务局:2004年10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提高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2006年7月1日,国家机关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

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逝世后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逝世后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逝世后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02.09.05
•【字号】渝人发〔2002〕144号
•【施行日期】2002.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公墓殡葬管理
正文
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
员逝世后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渝人发〔2002〕14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财政局,各级各部门,中央在渝有关单位:为了较好地解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逝世后按常规办理丧事的实际困难,根据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殡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1]181号)规定,结合殡葬费用支出的实际,经研究决定,将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丧葬费现行标准,由一次性补助1200元调整为2000元,用于逝者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告别仪式、火化、骨灰盒、骨灰存放等必需的费用开支。

丧葬费发给家属掌握使用,节余归家属,超支由家属承担,单位不再报销任何丧葬费用。

在职人员逝世后丧葬费开支列“职工福利费”目;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丧葬费开
支列“社会保障”目。

本通知从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
二〇〇二年九月五日。

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4〕334号

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4〕334号

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12月24日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根据1988年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民政部于1989年发出《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民〔1989〕优字34号),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问题做出了一系列规定。

十多年来,这项工作进展顺利并已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和办事程序,保证了这部分人员的依法抚恤和优待。

新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公布施行后,一些省、市来函来电询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的伤亡抚恤事宜。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负伤致残,按照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及评残办法予以评残。

其伤残性质的认定和伤残等级标准、伤残抚恤金标准、补办评残手续和伤残抚恤关系转移等,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牺牲,批准为烈士的条件,参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执行,按照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和病故的确认,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执行(不享受现役军人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者死亡时增发抚恤金的待遇),具体计发标准,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结束——。

事业单位丧葬费抚恤金最新规定

事业单位丧葬费抚恤金最新规定

事业单位丧葬费抚恤金最新规定最近,我国事业单位丧葬费抚恤金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一次调整,来满足社会发展和民生需求的变化。

根据最新规定,事业单位丧葬费抚恤金将进行适当调整,以更好地保障遗属的生活权益。

首先,根据新规定,事业单位丧葬费抚恤金的发放标准将进行调整。

以往的规定是根据被保险人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来确定抚恤金的发放金额。

如今,工资水平不断提高,但丧事费用也随之上涨,基于此,新规定将予以相应的调整。

具体来说,新规定将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工资情况进行评估,将发放标准与工资水平相适应,以便更公平地保障遗属的生活。

其次,在最新规定中,事业单位丧葬费抚恤金的发放范围进行了扩大。

在以往的规定中,只有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才能获得抚恤金的发放。

但是,对于很多人来说,除了直系亲属之外,还有许多其他亲属需要抚恤。

由于这些亲属不在发放范围内,他们在面对亲人去世的重大打击时往往无法得到任何关怀和援助。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新规定将发放范围扩大到更广泛的亲属范围,使更多的人能够得到抚恤金的援助。

此外,在最新规定中还加强了事业单位丧葬费抚恤金的管理和监督。

以往,在这方面的管理和监督并不严格,导致一些问题频频出现。

为了保证抚恤金的合理使用,新规定加强了对抚恤金的审计和监督,对于违规使用抚恤金的行为,将采取严厉的处罚,并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最新规定对事业单位丧葬费抚恤金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和改进。

通过调整发放标准、扩大发放范围以及加强管理和监督,可以更好地保障遗属的生活权益,提高抚恤金的发放效果。

相信这一系列的改革将有效地满足社会发展和民生需求的变化,为遗属提供更为周到和全面的保障。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逝世后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逝世后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逝世后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逝世后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期刊名称】《老友》
【年(卷),期】2008(000)005
【摘要】赣人字[2007]288号省直各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逝世后丧葬费标准作出以下调整:一、有关装殓方面的费用(即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遗体、火化、骨灰盒、骨灰存放等费用),本着丧事从简的原则,不分职务级别由原每人1600元调整到3200元,包干使用。

【总页数】1页(P.37-37)
【关键词】工作人员;机关事业单位;职务级别;调整;骨灰盒;费用;人民政府;遗体;标准;存放
【作者】;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英文
【中图分类】D632.3
【相关文献】
1.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2OO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实施意见 [J],
2.江西省人事厅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逝世后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J],。

事业单位丧葬费抚恤金最新规定是多少

事业单位丧葬费抚恤金最新规定是多少

事业单位丧葬费抚恤⾦最新规定是多少1、丧葬补助⾦为6个⽉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平均⼯资。

2、供养亲属抚恤⾦按照职⼯本⼈⼯资的⼀定⽐例发给由因⼯死亡职⼯⽣前提供主要⽣活来源、⽆劳动能⼒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40%,其他亲属每⼈每⽉30%,孤寡⽼⼈或者孤⼉每⼈每⽉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在⽣活当中,如果当事⼈是在国家的⼀些事业单位上班的话,那么通常情况下所享受的⼀些待遇都是⽐较好的。

最起码可以得到法律的正常保护,并且在⽇常⽣活当中⼀些伤葬费这些都是可以正常领取到的。

下⾯⼩编就详细为⼤家介绍⼀下,事业单位抚恤⾦最新规定是多少?⼀、事业单位丧葬费抚恤⾦最新规定是多少?1、抚恤⾦:以死者⽣前最后⼀个⽉基本(或费)为基数,病故发20个⽉;因公死亡发40个⽉;烈⼠发80个⽉。

2、丧葬费:按死者去世上年度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作⼈员⽉平均⼯资为基数,正常死亡发6倍;因公死亡和离休⼈员发10倍。

需提交的材料:(1)《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作⼈员死亡⼀次性抚恤⾦和丧葬费审批表》⼀式三份;(2)户⼝注销证明复印件(验原件);(3)死者⽕化证明复印件(验原件);(4)离退休⼈员离退休费发放表复印件(验原件)。

⼆、关于国家机关⼯作⼈员及离退休⼈员死亡⼀次性抚恤⾦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8⽉1⽇起,国家机关⼯作⼈员及离退休⼈员死亡,⼀次性抚恤⾦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和因公牺牲的,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均可⽀配收⼊的20倍加本⼈⽣前40个⽉基本⼯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均可⽀配收⼊的2倍加本⼈⽣前40个⽉基本⼯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发放⼀次性抚恤⾦所需经费仍按现⾏渠道解决。

(民发〔2011〕192号)(⼆)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作⼈员和离退休⼈员死亡⼀次性抚恤⾦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作⼈员及离退休⼈员死亡⼀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

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遗属生活补助报批等事宜的通知(精简版)

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遗属生活补助报批等事宜的通知(精简版)

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遗属生活补助报批等事宜的通知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遗属生活补助报批等事宜的通知县属各有关单位:根据赣人〔1980〕018号、赣民发〔1980〕128号、〔80〕赣财行字83号、赣财文〔2000〕14号、赣人字〔2000〕64号、赣民发〔2016〕11号、赣人字〔2016〕288号、赣人字〔2016〕166号、赣人发〔1980〕3号文件精神,为规范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补助报批和领取事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萍乡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规定,AA县属于火葬区,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必须实行火葬,所属单位凭火化证明为家属申领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遗属生活补助。

二、申报审批程序: 1、单位确认职工死亡,收取死亡职工火化证明和需申领遗属生活补助对象户口本。

2、到人社局领取(或按照样表打印)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遗属生活补助审批表。

3、按有关文件规定和标准填报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遗属生活补助审批表(一式三份,有主管部门一式四份)并加盖单位公章、主管部门公章。

4、携带死亡职工火化证明、需申领遗属生活补助对象户口本、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审批表、遗属生活补助审批表到人社局审批。

5、将审批完毕的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审批表、遗属生活补助审批表单位自存和分送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三、填报标准:(一)、一次性抚恤金 1、标准: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2、计发办法,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津补贴和生活补贴不列入计发基数:(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

公职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和抚恤金报销

公职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和抚恤金报销

公职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和抚恤金报销公务员退休后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标准: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法律分析公务员退休后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标准是:丧葬费数额为六个月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一定期限的当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死亡赔偿金数额为二十年的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综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务员退休后的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标准已经明确规定。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陕人发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陕人发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陕人发〔2008〕171号各市人事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为了更好地保障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现就调整丧葬费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丧葬费标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调整为:厅级及以上干部(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退休干部)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

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

丧葬费发放条件、开支项目、支付渠道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二、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

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条件、经费支付渠道仍按原规定执行。

调整标准后,非农业人口遗属原享受的物价性补贴不再执行。

以上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财政厅二〇〇八年八月一日民发[2007]64号文件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退休)人员死亡后,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

目前的最新标准是:死亡后被追认为烈士的一次性抚恤金为生前月基本工资(离退休费)80个月、因公死亡的可补40个月、因病死亡的可补20个月。

至于丧葬费,要实行火葬才能领取,具体标准没有统一规定,一般是一次性补助3个月基本工资(离退休费),包干使用,多不用退少也不补。

死者的遗属生活困难的可申请补助.这个遗属是指死者供养的直系亲属,包括: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在上述范围的人员,不是所有人都能申请的,如果是以死者工资或退休金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在死者死亡30日内符合下面条件之一,才有资格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

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

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

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优抚制度
【发文字号】民优函[1994]212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5月8日实施日期:2007年5月8日)废止
【发布部门】民政部人事部(已撤销)财政部
【发布日期】1994.07.18
【实施日期】1994.07.1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
(民优函〔1994〕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政、人事(劳动人事)财政厅(局):
关于1993年国家机关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如何计发问题,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国家机关在职人员死亡后,分别按以下工资项目之和计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实行职业级工资制的人员,为本人。

黔南州社会保险事业局办理丧葬费及一次性补助、遗属生活费办事指南

黔南州社会保险事业局办理丧葬费及一次性补助、遗属生活费办事指南

办理丧葬费及一次性补助、遗属生活费办事指南一、服务对象企业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及家属。

二、设定依据(一)退休人员死亡的,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8】13号)文件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补助费实行全省统一标准,具体为:丧葬补助费2400元,一次性补助费14000元”。

(二)离休人员死亡的,丧葬费按照省人民政府转发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我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费开支标准的报告的通知》(黔府发【1999】5号)文件规定“离休干部丧葬费为2000元”。

其一次性补助费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2】11号)之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企业离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死亡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费”三、申领条件企业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按照规定实行火化的。

四、基本流程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的由原单位进行申报,自由职业退休人员死亡的由家属携带材料到黔南州社会保险事业局养老失业保险待遇审理科13号柜进行办理,材料齐全的即可受理,每月15号交财务科进行支付。

五、申领材料领取丧葬及一次性补助费所需材料:1.死者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2.死亡证明原件,复印件1份;3.火化证原件,复印件1份;4.公墓安埋证原件,复印件1份;5.死亡待遇及遗属生活补助审批表2份(有遗属的填3份)有供养直系亲属的还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领取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2.与死者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或者户口本)复印件1份;3.领取人无收入证明原件(社区或者原单位提供)4.领取人书面申请书;5.领取人银行卡复印件1份;6.2张1寸照片。

六、受理单位黔南州社会保险事业局七、办理地点黔南州社会保险事业局养老失业保险待遇审理科13号柜(黔南州民族博物馆三楼)八、办理时限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材料齐全立即受理,材料不全的实行一次性告知承诺制,待材料齐全即时受理。

关于调整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民[1986]优6号

关于调整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民[1986]优6号

关于调整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正文:---------------------------------------------------------------------------------------------------------------------------------------------------- 关于调整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一九八六年三月二十七日民政部、财政部发出)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一、从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因公牺牲、病故的一次抚恤金,分别按下列标准发给:(一)军队干部、志愿兵、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牲的一次抚恤金,按其牺牲时的二十个月工资计发。

(二)军队干部、志愿兵、机关工作人员病故的一次抚恤金,按其病故时的十个月工资计发,但其最高数不得超过千元。

(三)义务兵、参战民兵民工和工资低于所在部队二十三级正排职干部的军队院校学员、志愿兵因公牺牲的一次抚恤金,均按军队二十三级正排职干部的二十个月工资计发;病故的一次抚恤金,按军队二十三级正排职干部的十个月工资计发。

二、被军委或在军区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军人因公牺牲或病故,增发应领一次抚恤金的三分之一。

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军人因公牺牲或病故,增发应领一次抚恤金的四分之一。

三、离休、退休的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牲或病故的一次抚恤金标准,也按上述规定执行(退休人员按本人退休时的全额工资计发)。

四、上述规定适用于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以后(含七月一日)因公牺牲、病故人员,凡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以前因公牺牲或病故的,其一次抚恤金仍按原规定标准执行。

五、调整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所需经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财政解决。

——结束——。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调整国家机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调整国家机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调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后丧葬补助费标准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区划与地名
【发文字号】藏政办发[2008]57号
【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8.05.15
【实施日期】2008.05.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调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
故后丧葬补助费标准意见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8〕57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民政厅、人事厅、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后丧葬补助费标准的意见》,已经2008年5月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

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
关于调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后丧葬补助费标准的意见(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劳动保障厅)我区现。

湖南省关于提高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关于提高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关于提高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发〔2009〕94号各市州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和中央在湘有关单位:经研究,决定从2009年7月1日起,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标准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作如下调整:一、丧葬费标准(一)凡病故的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其丧葬费由现行4000元调整为5000元。

(二)凡因工(公)死亡的工作人员,其丧葬费由现行5000元调整为6500元。

(三)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丧葬费如执行了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函〔1997〕257号文件规定标准(按省统计局公布的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确定)的,不再同时执行本文所规定的标准。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一)遗属系非农业人口1、居住在长沙市市区一人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230元调整为310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195元调整为265元。

2、居住在本省其他地区城市一人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的210元调整为285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的190元调整为260元。

(二)遗属系农业人口一人者每人每月补助费标准由现行170元调整为225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的150元调整为190元。

(三)上述对象中不论家住何处,对经组织确认因工(公)死亡工作人员的遗属,在前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由现行增发65元调整为85元。

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遗属(不含配偶)每人每月由现行增发80元调整为100元。

红军遗属(不含配偶)每人每月由现行增发100元调整为120元。

遗属系孤身一人,无直系亲属者每人每月由现行增发70元调整为90元。

具备两项以上增发补助费条件的按其中金额较高的一项标准发给。

(四)红军时期、抗战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遗孀生活补助标准按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遗孀、配偶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建国后退职干部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湘老干〔2009〕4号)的规定办理。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丧葬补助费开支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丧葬补助费开支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丧
葬补助费开支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已更名)
•【公布日期】2009.02.28
•【文号】国管财[2009]65号
•【施行日期】2009.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丧葬补助
费开支标准的通知
(国管财[2009]65号)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
参照北京市《关于调整我市职工丧葬补助费开支标准的通知》(京财行[2009]70号),根据中央国家机关的实际,决定对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丧葬补助费开支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不分职务级别,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丧葬补助费的开支标准由原来每人800元调整为每人5000元。

二、丧葬补助费实行包干使用,发给职工家属统筹用于有关装殓(如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火化、骨灰盒、存放埋葬等)和遗体告别(如租赁礼堂、花圈、遗像放大)等项费用开支,今后不再执行遗体告别费用报销和直系亲属来京办理丧事路费补助等相关规定。

三、所需费用按原渠道解决。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原《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调整工作餐等开支标准的通知》(国管财字[1995]85号)中有关丧葬费的内容停止执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补助标准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补助标准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补助标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补助标准(2012-11-12 11:33:57)标签:分类:百科知识龙城区一次性抚恤金离退休费计发基本工资杂谈(一)发文机关:朝阳市人事局;朝阳市财政局发文时间:2008-5-6发文字号:朝人事发[2008]16号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费和因工致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部门:根据辽宁省人事厅、财政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全我市200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1655)元,经研究决定,从2008年5月1日起对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费和因工致残人员护理费标准作如下调整:一、按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公)死亡,其丧葬补助费标准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发给;因工(公)死亡,其丧葬补助费标准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发给”(辽人发[2005]5号)的规定,将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公)死亡,其丧葬补助费标准由3550元调整到4965元;因工(公)死亡,其丧葬补助费标准由7100元调整到9930元。

二、根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因工致残被评为特等伤残的,其护理费标准调整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50%;被评为一等伤残的,其护理费标准调整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40%(辽人发[2004]8号)的规定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因工致残被评为一级伤残的,其护理费标准每人每月592元调整到828元;被评为二、三、四级伤残的,其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473元调整到662元。

(二)朝人事发[2008]17号转发辽宁省人事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和部门:现将辽宁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发[2007]2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作如下调整,请一并贯彻执行。

国家干部丧葬费标准

国家干部丧葬费标准

国家干部丧葬费标准
中国家干部丧葬费标准中国政府一直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尊重人民的尊严和尊严,尊重党和国家官员的贡献,坚持正确的丧葬观念,保障家属的利益,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党和国家领导干部的尊重和关怀。

因此,它给出了关于中国家干部丧葬费标准的明确规定。

根据中国家干部丧葬费标准,一般国家领导干部的丧葬活动可分为四个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一级的费用标准为13万元,二级的费用标准为9万元,三级的费用标准为6万元,四级的费用标准为3万元。

此外,政府还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贴,以帮助家属支付丧葬费用。

此外,中国政府还规定,一般情况下,家属应当负担死者的丧葬费用,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死者是国家公务员或军官,政府将全额负担死者的丧葬费用。

另外,家属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政府申请补贴,以减轻丧葬费用的负担。

政府对中国家干部丧葬费标准的规定,以及政府对死者家属的补贴政策,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党和国家领导干部的尊重和关怀,也充分表达了对家属的关心和爱护,使家属在死者去世后能够得到政府的支持和帮助,减轻丧葬费用的负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丧葬费补助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丧葬费补助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丧葬费补助标准的通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丧葬费补助标准的通知(鲁财综〔2003〕40号2003年7月15日)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各高等院校:
经研究,现将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丧葬费有关规定修订如下:
一、国家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费补助标准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

二、举行追悼会的费用,包括租礼堂、花圈、遗像放大等开支,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据实报销。

三、死者直系亲属到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办理丧事的路费应自理。

自理确有困难的,经死者生前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酌情补助。

四、本通知自二○○三年九月一日起执行,原〔89〕鲁财行字125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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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
关于修订我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丧葬
费开支标准报告的通知
黔府发[1999]5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我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费开支标准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二月五日
关于修订我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丧葬
费开支标准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我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死亡丧葬开支标准,至今执行的是《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修订贵州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费开支标准报告的通知》(黔府〔1983〕50号)的标准,即“丧葬费为一次性费用。

开支标准:不分职务级别,有火葬条件的在300元内报销(包括存放骨灰盒及骨灰埋葬等一切费用在内);没有火葬条件的在400元内报销”。

这一规定对工作人员死亡后丧事的处理起了很好的作用。

但随着情况的变化和物价的上涨,这一规定与现实开支已不相适应,应予以修订。

现对我省工作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开支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丧葬费开支原则。

工作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要按照移风易俗、勤俭节约的原则处理。

要推行火葬。

对有火葬条件但不施行火葬者,不予报销丧葬费用。

二、丧葬费开支范围。

包括服装、整容、遗体运送、存放、火化、骨灰盒及其存放以及遗体告别仪式等方面的费用。

三、丧葬费开支标准。

(一)丧葬费:离休干部为2000元,其他工作人员为1600元。

开支时,由死者单位和死者家属商办,包干使用,节余留归家属;也可以按标准凭家属开具的收据(条)发给家属,由家属自行办理丧葬事宜。

(二)其它费用:1.直系亲属到死者单位来办理丧事的路费,原则上自理,自理确有困难的,经死者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可酌情给予补助。

其他亲友前来参加丧事的,一切费用自理。

2.工作人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工作人员无经济能力办理丧事的,经工作人员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可在600元以内给予补助。

四、丧葬费和其它费用均为一次性费用,都从单位包干经费中解决。

丧葬费列“职工福利费”报销;其它费用列“其它费用”报销。

五、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六、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不超过本规定标准的前提下,制定有关补充规定。

七、本规定自1999年3月1日起执行,原黔府〔1983〕50号文件同时废止。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

贵州省财政厅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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