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品常用法律法规.doc
危险化学品法律法规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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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法律法规文件汇编第一章危险化学品生产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经营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使用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第五章无人值守“现场供气”
第六章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第七章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
第八章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
第九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第十章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一章危险化学品应急管理
第十二章危险化学品登记
第十三章化工专项整治
第十四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
第十五章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十六章在役化工装置安全设计诊断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
第十七章
第十八章化工园区安全管理
第十九章综合性法律法规规章。
危险化学品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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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例》修订背景
7.借鉴国际上通行做法,逐步与国际危险化学 品安全监管接轨。 (1)《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 (GHS)》、欧盟《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 与限制的法规》 (简称欧盟REACH法规)相继实 施,对我国化学品管理有较大影响。 (2)我国承诺从2008年开始,全面实施GHS。 (3)亟需加强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安全管理 。
35
4.对部门间加强协调配合做出明确要求。 《条例》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 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 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 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 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两结合监管体制
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各级政府有关职能 部门专项监管相结合的体制。 我国安全生产法的执法主体是国家安全 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和相应的专门监管部门。
公安消防、公安交通、煤矿监督、建筑、交通运输、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民航、铁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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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页
四、七项基本法律制度
24
一、《条例》修订背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 例》)的修订列入国务院2007年立法计划,历经4 年多时间,经反复研究、协调、并向社会公开征 求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修订草案。这次《条 例》的修订,进一步明确了各方的权利、义务和 责任,为规范危化品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 危化品事故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对于加强危 化品安全监管、规范行政行为,全面落实科学发 展观和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 义。
经营安全10 运输安全23 危险化学品登记 与事故应急救援9 法律责任22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12
危险化学品的登记 与事故应急救援8 法律责任16
危化行业法律法规标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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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行业法律法规标准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危化行业法律法规标准清单危化行业指的是涉及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等过程,由于其特殊性质和潜在的危险性,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以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本文将介绍中国危化行业的法律法规标准清单,以便从业人员和相关部门了解并遵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危化行业的基础法律法规,于2014年12月1日颁布实施。
该法重点规定了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运输等过程中应遵循的安全生产要求,以及责任追究等方面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于2002年12月1日颁布实施,是我国危险化学品行业的核心法规。
该条例详细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事故应急救援等方面的要求,对危化企业的日常运营和管理提供了明确指导。
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与控制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与控制规定》于2002年12月1日颁布实施,主要针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生产等过程中可能形成的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和控制。
该规定明确了重大危险源辨识的方法和程序,并要求危化企业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监控和管理制度,防范事故的发生。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于2003年11月28日颁布实施,对危险化学品的许可、登记、标识、包装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并强调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装卸、储存等环节进行监管和管理。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燃烧性气体和毒性气体包装物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燃烧性气体和毒性气体包装物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于2012年6月1日颁布实施,明确了燃烧性气体和毒性气体包装物质量的安全监督管理要求,包括许可条件、审查程序、质量监督抽查等方面的规定。
危化品易燃易爆品相关法律法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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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pdf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pdf03 NOSA综合五星系统指导手册(CMB253N(M)_V1_2015 中文版).pdf04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版)(国务院第 591 号令颁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05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修订】(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docx06 GB 18218-2009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pdf07 GB 15603-1995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pdf08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pdf09 AQ 3018-2008 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作业安全通则.pdf10 GB 13690-2009 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 通则.pdf11 AQT 3052-2015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导则.pdf12 GBT 15098-2008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类别划分方法.pdf13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docx14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doc15 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013年完整版).doc16 高毒物品目录.doc17 易制毒化学品名录.xls18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45号).docx19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2006版).doc20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年版)+公安部2017年5月11日公告.doc21 GB 15258-2009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pdf22 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环办[2014]33号).pdf23 GBT 17519-2013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指南.PDF24 GBT 16483-2008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内容和项目顺序.pdf25 GB 4962-2008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_20081211.pdf26 GB 17915-2013 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pdf27 GB 12268-2012 危险货物品名表.pdf28 GB 190-2009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pdf29 GB 6944-2012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pdf30 GB 12463-2009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pdf31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修32 JT 617-2004 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pdf33 JT 618-2004 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pdf34 GB 18597-2001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pdf35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 部令 第39号)(2016版).pdf36 GBZ 132-2008 工业r射线探伤放射防护标准.pdf37 GB 18871-2002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pdf38 GBZ 68—2013 职业性苯中毒的诊断.docx39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劳部发[1996]423号)(劳动部、化学工业部).pdf40 GB 4387-2008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pdf41 AQ 3047-2013 化学品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规范.pdfDL 5027-2015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PDFGB 26164.1-2010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第1部分 热力和机械.pdfGB 26860-2011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pdfGB 30000-2013 化学品标签规范(第2部分至第29部分)GB 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pdfGB 50177-2005 氢气站设计规范.pdf。
危化品常用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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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品常用法律法规45号令,2012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治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治理,适用本方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按照本方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治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监督治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治理总局备案。
第五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确定的本方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六条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按照工作需要,能够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托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实施。
危化运输企业常用法律法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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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 方案》的通知
安委[2021] 12号
2021. 12. 31
52.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 应急管理部令2022年 第10号
2022. 2. 14
53.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 第18号
2019. 6.21
危化运输企业常用法律法规清单
序号
文件名称
发文单位或编号
实施日期
备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 告第1号
2018. 3. 1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主席令第45号
2021. 1. 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主席令第66号
2021. 3. 1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9. 3. 24
37.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593号
2011.7. 1
38.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666号
2016. 2. 6
39.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88号
2011. 1.8
40.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352号
2002. 5. 12
41.
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公安部令第154号
2019. 8. 10
85.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令第77号
2015. 5. 1
86.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 罚暂行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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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 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1、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法人代表、 总经理)、直接责任人(分管安全的副总 经理、厂长)
第九十七条 …… 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 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 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燃气的安全管理另 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583号,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 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 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 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 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 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燃气设施,是指人工煤气生产厂、燃 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 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 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 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1、知情权、建议权(45条) 2、批评、检举控告权(46条) 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 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 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 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 的劳动合同。 3、紧急避险权(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权和撤 离作业场所权)(47条) 4、要求赔偿权(48条) 5、获得劳动防护用品权(37条) 6、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权(21、22条)
危险化学品法律法规文件汇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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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法律法规文件汇编第一章危险化学品生产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经营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使用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第五章无人值守“现场供气”
第六章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第七章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
第八章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
第九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第十章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一章危险化学品应急管理
第十二章危险化学品登记
第十三章化工专项整治
第十四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
第十五章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在役化工装置安全设计诊断
第十六章
第十七章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
第十九章
综合性法律法规规章。
最新危化品条例全文
![最新危化品条例全文](https://img.taocdn.com/s3/m/afa39e87fc0a79563c1ec5da50e2524de518d0cd.png)
最新危化品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危化品的安全生产和使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危化品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危化品”)的生产、储存、销售、使用、运输、处置等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鼓励危化品生产、销售、使用、运输、处置活动中采取的先进技术、设备和管理方法,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减少危险源,防控事故风险。
第二章危化品的分类与标识第四条危化品按照其对人身安全和环境安全的危害程度,分为爆炸品、易燃物、氧化剂、毒害品、放射性物质、腐蚀品、气体、危险物质混合物等八大类。
危化品的分类标准由国家负责制定和发布。
第五条危化品的包装、容器、标签和说明书等应当标明相应的危险性等级、品名、规格型号、生产企业名称、批号等信息,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标识和颜色警示。
第三章危化品的生产和储存第六条从事危化品生产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过程中各项安全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第七条危化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危化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第八条危化品储存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危化品的分类分区要求,完善消防设施和安全防护设备,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确保储存环境安全。
第四章危化品的销售和使用第九条从事危化品销售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销售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经营,确保销售的危化品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安全要求。
第十条从事危化品使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掌握危化品的安全使用方法和措施,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遵循产品使用说明,加强事故应急管理。
第五章危化品的运输和处置第十一条危化品的运输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的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二条国家提倡危化品的再利用、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鼓励发展相关的技术和设备,减少危化品的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危化品经营(加油站)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培训
![危化品经营(加油站)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培训](https://img.taocdn.com/s3/m/6e43bf01de80d4d8d15a4f13.png)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加油站) 安全生产培训学习
1.认清形势,增强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和忧 患意识 2.理解内涵,明确主要负责人和安全员职责 3.学习法规,把握重点,把危化品安全生产 工作抓细抓实
一、认清形势,增强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和忧 患意识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严峻。 2008年,全区危化品领域共发生4起死亡事 故,造成24人死亡,63人受伤,事故死亡人 数突破了年度控制指标171.4%,其中,广维 “8.26”事故是国家安监总局成立以来伤亡最 严重的化工事故之一,影响恶劣,伤亡损失 惨重。
中石化安全生产十大禁令
一、严禁在禁烟区域内吸烟、在岗饮酒,违者 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禁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违者予以开除 并解除劳动合同。 三、严禁水上作业不按规定穿戴救生衣,违者 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四、严禁无操作证从事电气、起重、电气焊作 业,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五、严禁工作中无证或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 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中石化安全生产十大禁令
六、严禁未经审批擅自决定钻开高含硫化氢油气层或进 行试气作业,违者对直接负责人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七、严禁违反操作规程进行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 用电作业,违者给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后果的,予 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八、严禁负责放射源、火工器材、井控坐岗的监护人员 擅离岗位,违者给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后果的,予 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九、严禁危险化学品装卸人员擅离岗位,违者给予行政 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十、严禁钻井、测录井、井下作业违反井控安全操作规 程,违者给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后果的,予以开除 并解除劳动合同。
危化品常用法律法规
![危化品常用法律法规](https://img.taocdn.com/s3/m/89ddb3a350e79b89680203d8ce2f0066f53364b4.png)
危化品常用法律法规危化品(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燃烧、爆炸、毒性、腐蚀等危险特性,可能会对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造成威胁的化学物质。
危化品的使用和管理需要遵守一系列法律法规,以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
本文将介绍一些危化品常用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是我国危化品管理的重要法规。
它规定了危化品生产、储存、使用、销售、运输和处置的各个环节应该遵守的基本要求和管理措施。
例如,必须制定和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制定等。
对于管理不善、违法行为,还明确了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等惩罚措施。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该办法是我国危化品经营许可管理的基本规范。
按照该办法,所有危化品经营单位都必须申请并获得许可证,以开展危化品经营活动;未经许可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危化品经营相关活动。
该办法同时规定了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核程序,以及发证后的管理要求和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内容。
3.《危险货物运输规则》(UN Model Regulations)UN Model Regulations是联合国制定的危险货物(包括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规则。
这个规则是全球公认的标准,包括了危险品的分类、标记、包装、装载、运输等方面的规定。
各国都可以基于自己的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修改和适用。
4.《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办法》该办法是我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的基本规范。
它规定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要求和措施,例如货车驾驶员必须经过危险品道路运输安全培训,货车必须符合危险货物运输道路技术标准等。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许可证申请、发放、管理和监督等具体内容。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该办法是危化品管理条例的配套办法,对条例实施过程中的一些具体操作规范进行了补充和解释。
如规定危化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规定了危化品经营单位、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危化品行业适用的法律法规清单
![危化品行业适用的法律法规清单](https://img.taocdn.com/s3/m/de11589081eb6294dd88d0d233d4b14e85243e17.png)
危化品行业适用的法律法规清单一、法律法规概述随着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危化品)的使用和储存变得日益频繁。
为了保障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各国纷纷出台了一系列危化品行业适用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国内常见的危化品行业适用的法律法规进行简要介绍,以供参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本条例于201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旨在规范危化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等环节,从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条例明确了危化品的分类、标志、包装要求以及企业的许可、备案、报告等管理制度,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于2012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危化品安全管理条例进行了细化和补充。
其中包括了危化品安全评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和管理、危险化学品现场应急救援等内容,对企业的安全管理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条例》该条例于2011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专门针对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进行了规范。
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在危化品事故发生时的应急救援责任和措施,强调了事故警戒区的划定、人员疏散和医疗救治等方面的要求。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该条例于2017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了危化品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程序。
条例要求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发生危化品安全事故后应立即进行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此条例的实施有助于掌握危化品事故的原因,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处理措施。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品环境管理条例》该条例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主要针对含有环境危害物质的化学品进行了管理和保护。
条例明确了相关企业应当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和环境安全可行性研究,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控制化学品的排放和释放,从而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法于2019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旨在维护消防安全,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
最新危化品条例全文
![最新危化品条例全文](https://img.taocdn.com/s3/m/067f6609bf1e650e52ea551810a6f524ccbfcb97.png)
最新危化品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处置以及其他相关活动,并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口。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企事业单位主体责任,依法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第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障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技术工艺进行审查,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设置安全生产管理岗位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与本企业安全生产相关的文档档案,明确责任人,并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生产设备和工作环境符合安全要求。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企业应当建立防火、防爆、防毒、防腐蚀和泄漏应急措施,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储存。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运输第九条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选用合格的运输工具和包装容器,确保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条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与运输企业签订运输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并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制定运输路线,及时修理维护运输工具,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装配必要的安全设备,如泄漏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等,以应对突发情况。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使用与处置第十三条市场经营者在销售危险化学品前应当核实购买者的身份和用途,并向购买者传达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注意事项。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当对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做好事故应急预案。
危化品常用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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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品常用法律法规危化品常用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危化品行业最基本的法律法规,为确保危化品生产、储存、使用、销售等环节安全,保护员工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
该法规明确了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管理要求以及事故应急预防和处置等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2.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暂行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暂行规定》是我国危化品行业专门针对经营单位的法规,规定了对危险化学品经营者是否需要申请经营许可证以及如何申请和管理经营许可证。
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暂行规定》,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等环节必须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
经营者在申请经营许可证时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如企业资质证明、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3.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是我国危化品行业的核心法规,包含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储存、销售、运输、处置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要求和规定。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危化品的使用和储存必须符合相应的安全要求,企业应对危化品进行分类、编制危险化学品清单,并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此外,该法规还规定了危化品事故的应急处置、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内容。
4.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与管理试行办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与管理试行办法》是针对危险化学品行业中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管理的法规。
该法规规定了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和分类方法以及管理要求。
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与管理试行办法》,企业应对其使用和储存的危险化学品进行辨识,并根据危险性程度分类管理,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确保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运营。
5.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是我国危化品行业针对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和管理的法规。
危化品常用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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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品常用法律法规危化品是指能够产生爆炸、燃烧、爆炸和毒害等危险的物质,由于其具有很高的安全风险,因此需要严格的管理和监管。
为了保证危化品的安全运输和使用,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危化品常用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是中国危化品管理的基本法规,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分类和标志、使用和储存要求、检验和监测、事故应急和管理等方面,是全面规范和细化危化品管理的重要依据。
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与管理规定》该规定规定了企业必须对自身的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和评估,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措施。
可以帮助企业识别危险源并采取相应行动以防止事故的发生。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该条例主要规定了道路运输车辆的标准,车辆行驶的安全要求,危险货物的装卸和运输等方面,是保障危化品道路安全运输的基本依据。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此法律规定了生产过程中应该采取的安全措施,明确了违反生产安全规定的行为的处罚,为危化品安全生产提供了法律保障。
5.《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紧急救援管理办法》该办法主要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的一般性特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类型及应急措施、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等,为防止和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提供了相应的应急措施和指南。
6.《应急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应急管理的各个方面,包括建立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开展风险评估、应急物资储备和管理等,并且规定了违反应急管理规定的行为的惩罚措施。
7.《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规程》该技术规程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要求和安全管理规程,是企业生产和使用危化品时应遵循的实施指南。
总之,危化品管理涉及多个方面,并且安全风险较高,因此需要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范和指导。
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危化品常用的法律法规,不仅在危化品的生产、运输和使用方面加强了管理,也为危机事件的应对提供了指引,有利于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
企业和个人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危化品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减少损失和风险。
危化品管理制度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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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品管理制度的法律依据危化品(危险化学品)是指能够对人员、财产、环境造成损害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物质。
由于其潜在的危险性,危化品的管理需要严格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介绍危化品管理制度的法律依据。
1. 中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条例》规定了危化品的分类、登记备案制度、经营许可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安全设施和装备要求、运输要求、应急管理等内容,以确保危化品的安全管理得到有效的实施。
2. 《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是中国安全生产方面的基本法律,也是危化品管理的重要依据之一。
该法律于安全生产领域具有综合性的适用,旨在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安全生产法》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运输、销售等环节提出了系统的管理要求,包括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事故应急预案等。
危化品的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
3.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办法》是国家对于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详细规定。
该办法从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标准和条件、监督检查、奖惩措施等方面对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进行了细致的规定。
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办法》,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之前必须获得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必须按照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安全生产管理。
4. 国际相关法律法规除了国内法律依据外,国际上也有一些法律法规对危化品管理起到指导作用。
例如,联合国《危险品分类和标记规则》,国际劳工组织(ILO)制定的《危险化学品广泛应用公约》等。
这些国际法律法规强调了危化品的分类、包装和标志、运输以及工作场所的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对于涉及国际贸易的危化品管理,也需要参考国际间的法律法规,如《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规则》(IMDG )等。
5.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度在危化品管理过程中,必须同时遵守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的法律法规要求。
危险化学品法律法规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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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法律法规文件汇编第一章危险化学品生产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经营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使用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第五章无人值守“现场供气”
第六章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第七章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
第八章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
第九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第十章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一章危险化学品应急管理
第十二章危险化学品登记
第十三章化工专项整治
第十四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
第十五章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十六章在役化工装置安全设计诊断
第十七章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
第十八章化工园区安全管理
第十九章综合性法律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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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45号令,2012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六条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委托实施安全审查的,审查结果由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不得委托实施安全审查。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委托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审查:(一)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二)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接受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将其受托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实施。
第七条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对其工作成果负责。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石油化工医药行业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对下列安全条件进行论证,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一)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产业政策与布局;(二)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当地政府区域规划;(三)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等相关标准;涉及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的,是否符合《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等相关标准;(四)建设项目周边重要场所、区域及居民分布情况,建设项目的设施分布和连续生产经营活动情况及其相互影响情况,安全防范措施是否科学、可行;(五)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和安全措施是否科学、可行;(六)主要技术、工艺是否成熟可靠;(七)依托原有生产、储存条件的,其依托条件是否安全可靠。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第十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四)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二)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三)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四)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申请安全条件审查的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申请安全条件审查的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三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核查。
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条件审查不予通过:(一)安全条件论证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的,包括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不全或者不准确的;(二)建设项目与周边场所、设施的距离或者拟建场址自然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三)主要技术、工艺未确定,或者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四)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的;(五)对安全设施设计提出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六)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七)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第十五条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并申请审查:(一)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变更建设地址的;(三)主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方案或者装置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四)建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期限届满后需要开工建设的。
第三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第十六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的要求。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二)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予以受理;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不予受理。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九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决定,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出具审查意见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一)设计单位资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二)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的;(三)对未采纳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四)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
第二十一条已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一)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二)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第四章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以下简称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
试生产(使用)方案应当包括下列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一)建设项目设备及管道试压、吹扫、气密、单机试车、仪表调校、联动试车等生产准备的完成情况;(二)投料试车方案;(三)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对策及应急预案;(四)建设项目周边环境与建设项目安全试生产(使用)相互影响的确认情况;(五)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落实情况;(六)人力资源配置情况;(七)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