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失物鉴定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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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失物鉴定探讨综述

灭失物鉴定探讨综述

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人员只有讲究职业道德,切实履行服务社会的责任,取信社会公众,取信委托部门,维护职业信誉,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才能称得上是合格的“价格法官”。

关于对“灭失物品”进行价格鉴证的探讨在涉案价格鉴证过程中,特别是刑事案件中,经常会遇到评估标的已经灭失、无实物,但委托单位要求价格鉴证人员做出价格鉴证结论这一特殊情况。

价格鉴定结论的高低,是对案犯量刑定罪的主要依据,所以,如何依据有限的委托资料,对灭失物品进行科学、准确的评估,做出公平、公正的价格鉴定,是我们涉案价格鉴证人员应该探讨的重要课题。

一、对“灭失物品”进行价格鉴证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问题。

灭失物品:即那些已被案犯销赃、挥霍,无法追缴或者已被丢弃、毁灭的,或者几经转手,最初形态已被破坏的物品。

在对这类物品进行价格鉴定的过程中,委托人往往只能向委托方提供价格鉴定委托书、相关人员的证言、证词及有关的图片、文字资料。

然而,案件牵涉到的相关人物,由于各自所处角色不同,心理活动不一样,往往对同一事件的描述,相差甚远。

最常见的莫过于:①做为案犯往往试图避重就轻,减轻罪责,对犯罪事实总是轻描淡写,设法掩盖。

②作为被害当事人,为达到出气解恨,重惩罪犯的目的,容易夸大事实,故意将所受损失高报。

或在记范模糊的情况下,对灭失物品报价宁高不低。

③如果灭失物品系受贿所得,当事人怕犯事,会竭力掩饰,不敢声张,宁可吃哑巴亏,也要把价值压下来。

在我们受理的一起“灭失物品”案中,事主报称:丢失瑞士产满天星、镶钻江诗丹顿牌金表一块,此表系一台湾朋友所赠,报价2万余元。

且说还在市内某大商场看到过同样的表售价10余万元。

经多方查询,请教专业技术人员,方知此表甚为名贵,是表中极品。

如包金价值不低于30万元,如是18K金壳价值当在100万元以上,而台湾来的则为仿造品的可能性极大。

可见,对灭失物的价值确定谈何容易。

稍不注意,鉴定结论相差岂止数倍、数十倍?所以说,如何从委托方提供的有限的资料中挤掉水分,去伪存真,还事实本来面目,对灭失物做出客观、公正的价格鉴定结论,是摆在价格鉴证人员面前的艰巨任务。

试述灭失物的价格认定

试述灭失物的价格认定
Wi d e F  ̄ n g L e l四 川省 攀 枝 花市 价 格 认证 中心 四 川攀 枝 花 6 1 7 0 0 0
摘要 : 灭失物价格 价格认 定在价格 认证 工作 中经 常遇到 , 如在 刑事( 行政) 涉案财物价 格认 定、涉纪 、火灾损失 、道 路 交通 事故物损保 险理赔 等价格认 定中, 都有 可 能遇到对 灭失物 或毁损 物 的价格认 定。而对 灭失物 的价格认 定是 价格 认定工作 的一 个难点 , 国家和各省 认证机构 至今 没有 出台统一 的技 术规 范。而刑 事( 行政) 和 涉纪案件 中对 灭失 物 的价格认 定责任 重 大、风 险也大 , 尤其要 慎之 又慎 。本人 根据 多年 认证工作 实践的经验和教 训 , 提 出 自己的一 点 浅见 , 供 同行借 鉴。 关 键 词 : 灭 失物 ;价 格 ;认 定
灭 失 物价 格 价 格 认 定 在价 格 认 证 工 作 中 经常 遇 到 ,如 在 刑 事 ( 行 政 )涉 案 财 物 价格 认 定 、涉 纪 、火 灾 损 失 、道 路 交 通 事故 物 损 保 险理 赔 等 价 格 认 定 中 ,都 有 可 能遇 到 对 灭 失 物或 毁 损 物 的价 格 认 定 。 而 对 灭 失 物 的 价 格 认 定是 价 格 认 定 工作 的 一 个 难 点 , 国家 和 各 省认 证 机 构 至 今没 有 出 台统 一 的技 术规 范 。而 刑 事 ( 行 政 )和 涉 纪案 件 中对 灭 失物 的价 格认 定 责 任 重 大 、风 险也 大 ,尤 其 要 慎 之 又慎 。本 人 根据 多 年 认 证 工作 实践 的 经 验和 教 训 ,提 出 自 己的一点 浅见 ,供 同行 借鉴 。

省 )在 《 条例 》 或 《 操 作 规程 中 多 采用 最 高 人 民法 院 “ 司 法 解

价格鉴证师考试辅导:涉案灭失物的价格鉴证

价格鉴证师考试辅导:涉案灭失物的价格鉴证

涉案灭失物价格鉴证⾄关重要的是对灭失物的取证,因此应⾸先确认其物理形态,然后再根据涉物品价格鉴证操作规范进⾏。

(⼀)涉案灭失物的概念 涉案灭失物是指司法、⾏政执法机关办理刑事、民事、经济、⾏政案件,监察、纪检机关办理违规、违纪案件中涉及的物理形态⼰不复存在或下落不明的物品。

涉案物品灭失的原因各有不同,⼀是⾃然灭失,⼆是⼈为灭失。

⾃然灭失是指由于不可抗拒的⾃然⼒的作⽤,如⽔灾、⽕灾、地震泥⽯流、战争等导致灭失的物品。

⼈为灭失是指由于⼈为的因素,如销毁、遗弃、藏匿、转移、熔化等导致灭失的物品。

(⼆)确认涉案灭失物灭失前的物理形态 物理形态是指灭失物品的品名、牌号、型号、规格、产地、数量、质量状况、新旧程度,物品的⽅式、时间、已使⽤时间、以及可再⽣具替代性或不可再⽣性。

物理形态的确认主要包括: 书⾯证据,主要包括产权所有者提供的能确认涉案物品灭前物理形态的证据,如购货发票、经济合同、公证书、专利证书等,以及被害⼈的陈述、证⼈证⾔、犯罪嫌疑⼈或被告⼈的供述等。

检测签定结论,是指国家有关权威检测机构进⾏鉴定后所作出的结论。

如⽂物鉴定机关对⽂物、黄⾦检2g6机关对⾦银饰品所作出的质量鉴定结论。

司法、⾏政执法机关的认定,是指司法、⾏政执法机关根据产权所有者提供的证据和检测机构的鉴定结论,对涉案灭失物灭失前物理形态的认定。

(三)涉案灭失物价格签证的⽅法涉案灭失物价格鉴证,应遵循真实性、科学性、可⾏性原则,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法进⾏鉴证和计算。

具体⽅法如下: 1.被害⼈的陈述和犯罪嫌疑⼈、被告⼈的供述完全—算。

2.被害⼈的陈述和犯罪嫌疑⼈、被告⼈的供述基本有关规定就低计算。

3.被害⼈的陈述和犯罪嫌疑⼈、被告⼈的供述差异较⼤或说不清楚,应凭证⼈证⾔、物品的有效凭证,被害⼈的陈述等证据,在基本确实、基本充分的情况下,按有关规定计算。

签证物品的折旧,按直线折旧法进⾏,即以鉴证物品在耐⽤年限期问每年的折旧额相等确定其总的折旧串,再⽤物品的基憋价格乘以折旧率,求出签证物品的价格。

涉案灭失财物价格鉴证初探

涉案灭失财物价格鉴证初探

涉案灭失财物价格鉴证初探
张良平
【期刊名称】《四川物价》
【年(卷),期】2013(000)002
【摘要】涉案灭失财物是指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办理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纪检监察机关办理违法违纪案件中涉及的物理形态已不复存在或下落不明的物品。

涉案灭失财物价格鉴证是司法执法程序在价格领域的延伸,关系到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实现和当事人权益的维护。

开展涉案灭失财物价格鉴证方法研究.探讨特殊情形下价格部门如何开创价格公共服务新局面.更好地规避价格鉴证工作中的风险,这既是一个值得探讨的理论问题,更足复杂多变形势下的一个价格鉴证事业创新发展的实践问题。

本文结合价格鉴证工作实际,谈谈自己的一点看法。

【总页数】3页(P4-6)
【作者】张良平
【作者单位】达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26.2
【相关文献】
1.涉案灭失物的价格鉴证 [J], 陈月巧
2.狠抓重点积极拓展不断提高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水平 [J], 许娟;李郭强;
3.攀枝花市西区开展涉案财物价格鉴证业务培训会 [J], 薛江;
4.确立价格鉴证机构在涉案财物价格鉴证领域的主体地位——关于价格鉴证体制的思考 [J], 姚宝雄;
5.山西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办法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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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失物价格认定工作研究

灭失物价格认定工作研究

价格认Price Confirmatii定】灭失物价格认定工作研究张昌瑞(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北京100037)灭失物,是指物理形态已不复存在或者下落不明 的财产物品。

一般认为,灭失物价格认定无法查验价 格认定标的,因此与存在物价格认定有所不同。

但是 从出具价格认定结论的工作职能方面看,灭失物价格 认定和存在物价格认定没有本质不同,根本原因在于 价格认定机构的职责是提供价格公共服务并出具价格 认定结论,价格认定标的存在或者灭失影响到提出机 关的事实认定,对价格认定工作而言却没有本质区 别。

当然,灭失物价格认定所具有的特殊性,会放大 价格认定工作风险,对此应当予以充分研宄并防范。

_、灭失物价格认定的特殊性价格认定收集依据资料的一般环节包括实物查 验、市场调查和听取意见等,灭失物因为价格认定标 的在物理形态上不复存在或者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导致灭失物价格认定难以采用实物查验方式收集价格 认定依据资料,进而容易诱发工作风险。

价格认定实 物查验环节是价格认定机构受理价格认定协助后,对 提出机关提供的材料进行查验核实的工作,以核实价 格认定协助书所载内容与价格认定标的实际情况是否 相符。

实物查验的过程也是价格认定机构与提出机关 对价格认定标的基本情况达成一致认识的过程。

正常 情况下,实物查验记录和价格认定协助书,都应当是 价格认定标的基本情况的真实反映,所记载的内容不 应有所出入。

如果二者记载内容不一致则需要启动后 续程序,从而判断是否应当受理价格认定协助。

因此,实物查验是价格认定程序的首要基础性环节。

灭 失物价格认定无法开展实物查验工作,直接影响到后 续听取意见、市场调查等环节工作的准确性,并且意 味着价格认定只能完全依据提出机关提供的价格认定协助书和相关材料进行,从而给价格认定工作带来很 大不确定性,放大价格认定工作风险。

因此,办理灭 失物价格认定时,要特别注意防范可能发生的价格认 定风险。

二、研究灭失物价格认定的目的灭失物价格认定是刑事司法机关打击犯罪的重要 一环。

对涉案灭失物价格鉴定的探讨

对涉案灭失物价格鉴定的探讨

对涉案灭失物价格鉴定的探讨作者:刘明来源:《科学与财富》2015年第21期摘要:本文针对近年来涉案灭失物鉴定案件与日俱增且种类繁多、鉴定难度大的特点,分析了原因,提出了解决办法,供相关鉴定人员参考。

关键词:涉案灭失物;受理条件;鉴定难点;解决办法涉案灭失物是指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办理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纪检、监察机关办理违纪、违纪案件中涉及的物理形态己不复存在或下落不明的物品。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涉案灭失物价格鉴定案件也与日俱增,如珠宝、玉器、首饰、车辆、宠物、电子产品等,五花八门,种类繁多。

灭失物的价格鉴定是在无实物的情况下开展的价格鉴定,有诸多不确定因素,至使鉴定难度甚大,是对鉴定人员鉴定工作的一种挑战。

一、涉案物品灭失的原因当前,涉案物品灭失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人为灭失和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灭失。

所谓人为灭失是指,涉案嫌疑人通过销赃、丢弃、纵火、熔解、拆拼等手段至使标的灭失;因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旱灾、地震、山崩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至使标的灭失。

二、涉案灭失物灭失分类涉案灭失物的灭失分为两类:全部灭失和部分灭失。

全部灭失是指标的的物理形态已不复存在;部分灭失是标的的物理形态部分缺失。

三、涉案灭失物受理的条件1、委托方明确涉案灭失物的品名、规格、型号、产地、数量、购置时间、购置价格;2、明确基准日的状况、新旧程度、使用情况、成分、含量、保质期限、质量等级、是否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等影响价格的因素;3、提供受害人对灭失标的的陈述笔录、犯罪嫌疑人对灭失标的的供述笔录、有关涉案灭失物品的相关参数证明、有关涉案灭失物的购销合同及有效凭证。

四、灭失物案例列举1、标的概况:男式卡地亚蓝气球系列W69012Z4腕表1块,该表精刚表壳,精刚表链,表盘直径42mm,自动上链机械机芯。

原产地欧洲。

购置时间2013年5月,购买价格40000元,基准日2014年2月,已使用10个月,无实物,可正常使用。

浅谈刑事案件中灭失物的价格鉴定

浅谈刑事案件中灭失物的价格鉴定

浅谈刑事案件中灭失物的价格鉴定
徐彬森
【期刊名称】《四川物价》
【年(卷),期】2009(000)012
【摘要】灭失物是指物理形态已不复存在或下落不明的鉴定标的。

一、刑事案件中进行灭失物价格鉴定的政策依据《四川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操作规程》第五章二十四条第(一)款:“对于因销赃、挥霍、丢弃、损坏无法勘验的鉴定实物或几经转手最初形态被破坏的查封、扣压、追缴、没收物,应要求委托机关提供与价格鉴定有关的失主、证人的证言等相关的有效凭证,经办案机关确认(出具证明或加盖公章)后作为价格鉴定依据。


【总页数】1页(P23)
【作者】徐彬森
【作者单位】青神县物价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26.2
【相关文献】
1.对涉案灭失物价格鉴定的探讨 [J], 刘明
2.正确认识价格认定依据资料收集工作中的“度”——以涉嫌刑事案件价格认定工作为例 [J], 张昌瑞;
3.浅谈非刑事案件指印的鉴定 [J], 任晓斌;侯永胜
4.论鉴定意见在刑事案件中的重要作用 [J], 杜扬
5.刑事案件中毁损、灭失物品的鉴定思路及方法探析 [J], 许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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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灭失物的价格鉴定

浅谈灭失物的价格鉴定

浅谈灭失物的价格鉴定浅谈灭失物的价格鉴定沈阳市价格认证中心孙凯近年来,随着价格鉴定工作的开展,灭失物价格鉴定逐渐增多。

涉案灭失物是指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办理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监察、纪检机关办理违规、违纪案件中涉及的物理形态已不复存在或下落不明的物品。

在实际工作中,少数当事人提出“物品不在了,还鉴定出价格,依据是什么?”等疑问。

的确,灭失物的价格鉴定是在没有实物的情况下开展的价格鉴定,不确定的因素多、鉴定难度大,是对我们价格鉴定工作的一种挑战。

如果不对灭失物进行价格鉴定,不但影响司法机关办案,而且对被害人和被告人都不能做到公平、公正,所以结合价格鉴证工作的实践,就刑事案件中灭失物的价格鉴定浅谈一点自己的看法。

灭失物主要分为有形和无形两大类,有形类灭失物很好理解。

如电子产品、机器设备等有固定形态的物品,无形类灭失物则是天然气、水、电等。

一、刑事案件中有形灭类失物价格鉴定的难点问题(一)标的物难以明确灭失物标的本身就是其物理形态已不复存在或下落不明,通过现场勘验无法取得相关数据资料,因此只能依据委托方认定的证据材料确定,而委托方提供的材料通常是由被害人(单位)、犯罪嫌疑人所供述。

有一些办案机关在询问当事人、证人时没有对标的物的原始凭证进行收集,没有对标的物的品牌、规格型号、使用强度、案发前的物进行价格鉴定时更应该采取慎之又慎的态度,严格审核认定。

在对灭失物的价格鉴定过程中,应引起注意的几个问题:(一)严把案件受理关灭失物价格鉴定主要凭借办案机关提供的材料,如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口供等作为鉴定依据,其真实情况鉴定人员看不到,这样就很难确定涉案标的物的实际价格。

因此,价格鉴定人员一定要严把受理关,要求办案机关明确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购置时间、产地、质量状况等相关信息,还有购置发票,特殊标的还要提供公证书,质量检验报告等,总之,涉及到标的的信息越详细越好。

(二)坚持独立性、公正性的原则由于标的为灭失物,价格鉴定人员容易受到办案机关的主观倾向影响,从而做出对犯罪嫌疑人不公正的价格鉴定结论。

涉案灭失物价格鉴定

涉案灭失物价格鉴定

涉案灭失物价格鉴定摘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制建设逐步发展的产物,近年来,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有了较大的发展,但在出具鉴定文书后,少数当事人提出“物品不存在了,还鉴定出价格,依据是什么”等疑问。

因此,结合价格鉴证实际,谈谈自己的一点看法。

关键词:涉案;灭失物;司法;鉴定。

中图分类号:df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01-0225-01一、涉案灭失物的概念涉案灭失物是指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办理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监察、纪检机关办理违规、违纪案件中涉及的物理形态已不复存在或下落不明的物品。

二、涉案灭失物鉴证原则遵循“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原则进行价格鉴证。

三、涉案灭失物鉴证依据(一)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2 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的通知》;3 地方政府出台的《涉案物品估价操作管理条例》;4 根据涉案灭失物的具体情况,遵循财政、税务、金融、证券、价格以及其他各有关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委托方提供的有关资料1 《价格鉴定委托书》;2 委托方认定的产权归属及物理形态依据。

(三)鉴定方收集的有关资料四、涉案灭失物的类型(一)刑事案件盗窃案中灭失物的鉴定,被盗物品最初形态被破坏的,可根据委托机关提供的失主、证人的陈述、证言和有效凭证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相关供述,分析确定被盗物品于鉴证基准日时的状况,并根据取得资料的情况选用适当的方法进行计算。

(二)民事、行政案件民事、行政案件中涉及的灭失物,我们在办案过程中,遇到三起较为典型的案件:1 非政府拆迁,当事人双方拆除房屋后在价格赔偿问题上引起的纠纷诉讼;2 因诈骗案涉及的设备配件,公安机关当时按规定未予处理,由此引发的当事人自诉赔偿案件;3 火灾损毁绿化树木而引发的民事诉讼案件。

对于第一起案件,可依据涉案房屋当时的状况记录及公证部门的公证,寻找类似的参照物进行了鉴定;第二起案件,涉案灭失物虽然规格型号等清楚,但其他条件略显不足,由于单方自诉案件,加之在民事案件鉴定中,没有相关的灭失物鉴定依据,认证中心可不予受理;第三起案件,由于市政府制定了《绿化树木损坏赔偿标准》,参照与灭失物同期种植长势相当的相邻树木,依据政府定价,按照《赔偿标准》做了直接经济损失鉴定。

合同标的物灭失

合同标的物灭失

合同标的物灭失合同标的物灭失是指在签订合同后,由于各种原因,合同标的物在交付之前或交付后完全灭失或无法实现的情况。

合同标的物的灭失对于合同双方来说都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因为它直接影响了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本文将围绕合同标的物灭失展开讨论,从法律角度和实际操作层面来分析其解决办法。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在法律层面上,合同标的物灭失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在中国的《合同法》中,对合同标的物灭失给予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规定,合同标的物灭失时,如果是不可抗力导致的,双方可以根据协议约定或者根据法律进行处理;如果是因一方违约导致的,灭失后,按照故意或过失处理;如果是无法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合同应当解除。

在实际操作层面上,当合同标的物灭失时,双方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处理。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处理方式:1. 双方重新协商:当合同标的物灭失时,双方可以重新协商,就灭失的事实及其影响进行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并在书面形式上予以确认。

这种方式可以保护双方的利益,避免出现争议。

2. 修改合同:合同标的物灭失后,双方也可以通过修改合同来解决问题。

修改合同的方式可以包括替换标的物、调整交付时间、改变合同价格等。

在修改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应当充分考虑到对方的权益,确保达成公平和合理的协议。

3. 合同解除:如果合同标的物灭失后无法进行修复或替代,或者灭失后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

在解除合同之前,双方需要对已经履行的合同义务进行结算,确保各自权益的平衡。

值得注意的是,当合同标的物灭失是由一方的过失或故意行为导致时,受损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受损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来解决赔偿问题。

此外,对于合同标的物灭失的处理还需要参考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可以适用不可抗力条款来处理合同纠纷。

在处理合同灭失问题时,双方也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以获得更准确的法律建议,并制定合理的解决方案。

工作心得:涉案灭失物价格认定的方法与技巧(最新)

工作心得:涉案灭失物价格认定的方法与技巧(最新)

工作心得:涉案灭失物价格认定的方法与技巧(最新)价格认定结论作为办案机关办理案件的主要证据,随着办案过程公开化、透明化的不断深入,涉案当事人寻求救济途径的机率随之上升,发生异议和复核案件的数量日趋攀高,因此强化价格认定过程的各类把控也就尤为突显。

一直以来,涉案灭失物价格认定量占比重,对佐证资料的收集与核查要求高,为此本文试着从涉刑价格认定的角度,结合不同实务个案,对涉案灭失物价格认定的方法与技巧,作些个人实践之浅显剖析。

一、涉案灭失物价格认定的定义涉案灭失物价格认定是指办案机关在办理涉嫌盗抢、毁财等案件中,因盗抢、毁坏等原因,造成标的物质形态不复存在;或产权人失去了物权,即对其失去控制的状态;或毁坏修复,无标的有效价格证明或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抢、毁损等数额明显不合理,需要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

二、涉案灭失物价格认定的情形分类根据《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试行)》第五条,涉案灭失物包括几种情形:被销赃、挥霍、丢弃、毁坏,无法追缴的;被追回,但实物状况和基准日相比已发生重大变化的;被发还,办案机关无法提供的;被严重毁坏或已经变形、变质,无法辨别基准日状况的;毁坏后已修复,其基准日状态无法复原的;基准日的状况无法确定的其他情形。

三、涉案灭失物价格认定常出现的问题(一)此物非彼物,辨清涉案标的是前提比如灭失移动电话机,办案机关提供外包装盒显示为iphoneX,通过包装盒显示序列号查询为iphone6;灭失品牌包,办案机关提供的原实物图片与价签款号不对应;灭失笔记本电脑,办案机关提供为该笔记本电脑的某个系列,而无具体型号配置。

这里原本简单的单选题变成了复杂的多选题。

(二)定性有依据,分析涉案标的是关键比如,灭失移动电话机,办案机关经调查确认的激活日期与提供购买凭证日期相差5个月之久;灭失电动车,办案机关提供嫌疑人笔录资料供述为车架,与被害人笔录资料陈述为含有电瓶的整车不一致;灭失摩托车,办案机关对车牌号、车架号无法确认核实,或有车架号,无检验年审具体内容。

涉案灭失物的价格如何鉴定-1

涉案灭失物的价格如何鉴定-1

涉案灭失物的价格如何鉴定涉案灭失物的价格鉴定近年来,随着各级价格认证机构价格鉴定工作的业务拓展,价格鉴定业务日益增多,涉案灭失物的价格鉴定数量也随之增多。

目前各级价格认证机构对灭失物的鉴定形式各式各样,有的价格认证机构受理有的不受理,有的根据委托方简单描述就做出价格鉴定结论。

如认证机构不受理涉案灭失物的价格鉴定,不但影响司法、行政执法、监察、纪检机关办理案件,而且对案件当事人也不能做到公平、公正。

还有根据委托方简单描述就做出鉴定结论很可能造成价格鉴定结论偏颇或失实,影响到司法公正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主张及保护,并给认证机构及鉴定人员也带来很大隐患。

因此,做好涉案灭失物的价格鉴定工作,对于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机关公正执法、加强廉政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价格鉴定结论不但要体现其科学性、公正性、合法性,还要求其具有全面性和准确性。

但是涉案灭失物的价格鉴定是在没有实物的情况下开展的价格鉴定,不确定因素很多、鉴定难度大。

下面就涉案灭失物价格鉴定谈一下个人观点。

一、涉案灭失物的概念涉案灭失物是指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办理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监察、纪检机关办理违规、违纪案件中涉及物理形态已不复存在或下落不明的物品,其原因有自然灭失和人为灭失,自然灭失指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力的作用如水灾、火灾、地震、台风、海啸、火山爆发、泥石流、战争等导致灭失的物品;人为灭失指因人为因素,如销毁、遗弃、藏匿、转移、融化等导致灭失的物品。

对于涉案物品进行价格鉴定是否一定要将原物送检,在实践中, 大量侵犯财产案件的涉案物品都已被犯罪嫌疑人销赃或者毁损, 造成涉案物品无法追回和提取, 在这种情况下, 如果不允许对灭失物品进行估价鉴定, 就只能按照凭证上表明的原始价格进行认定, 一旦如此, 不考虑因社会条件的变化、物品使用的时间等客观因素造成的物品价格变动而认定原始价格, 对被告人和被害人而言显然都是不公平的。

关于火灾灭失物的价格鉴定【精品文档】

关于火灾灭失物的价格鉴定【精品文档】

关于火灾灭失物的价格鉴定安徽省价格认证中心贺爱民一、案例简介某法院在审理民事赔偿案件时,因原被告双方对某仓库堆放物品(批发销售的小商品)火灾事故的直接损失价值达不成一致意见,委托某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

价格鉴定人员了解到,在火灾事故中,仓库堆放的物品全部烧毁灭失,无法从现场残存中确定被烧毁物品的种类和数量。

原告称火灾发生前仓库堆放的物品有30大类120小类,价值数百万元,但又拿不出充分证据;而被告方只对当时仓库堆放的物品种类大致认可,对烧毁数量和损失金额存在较大争议。

同时,委托方也不能提供出烧毁物品具体清单,但愿意全力支持和配合价格认证中心开展调查工作。

二、技术路线和操作步骤火灾事故造成的财物直接损失,应按火灾发生前财产的价值减去火灾发生后财产的尚可利用价值确定。

而确定火灾发生前财产的价值,必须首先弄清该财产火灾灭失前的规格型号、数量等实体状况。

问题是,这些情况委托方并不能提供。

按照通常做法,此案件价格认证中心可不予受理。

但是,价格鉴定人员在深入火灾现场调查走访,并与委托方、原被告双方多次交换意见后,当事人一致认为,可选取20种物品作为被烧毁的100多种货物的代表品,采用现场模拟堆放的方法,测算火灾损失物品数量,进而确定火灾损失。

在法院、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配合下,价格鉴定人员逐渐明晰了技术路线,操作可按以下步骤进行:1.双方当事人共同确定20种代表品,并设定代表品在仓库中平均堆放;2.价格鉴定人员测量仓库使用面积,双方当事人共同模拟确定20种代表品平均堆放高度和有效堆放面积;3.测算每种代表品在单位体积仓容中堆放数量和在仓库中堆放数量;4.考虑扣除仓储物品的正常损耗后,确定被烧毁物品数量;5.通过市场价格调查,确定代表品在价格鉴定基准日价格;6.测算火灾发生后残存物品的尚可利用价值;7.确定价格鉴定值。

三、测算过程(一)测算被烧毁物品的损失数量1.测量仓库总使用面积和有效仓容体积V经现场勘察测量,火灾仓库的总使用面积为1184平方米。

灭失物鉴证方法

灭失物鉴证方法

(一)关于灭失物品的价格鉴定口径1、灭实物品价格鉴定的问题提出(1)灭实物品究竟是否要受理,能否进行价格鉴定?(2)哪些灭实物品可以进行价格鉴定?哪些不可以价格鉴定?(3)灭实物品价格鉴定应具备哪些条件?(一)关于灭失物品的价格鉴定口径2、灭实物品价格鉴定口径(1)受理对象关于灭失物的价格鉴定,原则上不予受理,但也不能一概而论。

关键把握价格鉴定条件是否具备。

一般可以受理的:①标的简单、结论不会产生异议;②日常用品、工业产品、可再生物品;③前提是证据不予受理的:①标的情况复杂、结论容易产生异议;②涉及一些稀有、异常和特殊物品,比如:古玩字画、珠宝玉石、钱币邮票、古籍善本、家庭宠物、珍稀动植物及制品、不可再生物品等灭失物不予受理;③案件影响、争议较大或者风险较大的不予受理。

(一)关于灭失物品的价格鉴定口径(2)资料提供证据确凿、依据充分、数据可靠;价格鉴定条件具备;价格鉴定结论自圆其说。

证据——①提供四证:发票凭证、双方当事人笔录、证人证言;证据——②委托方提供对灭失物品的认定情况。

委托单位关于灭失物品技术参数、实际状况的书面意见。

(依据——2010版中“3.1.4.6无法进行实物勘验的价格鉴定标的状况,应要求委托方予以明确。

”)(3)声明及限制条件按照实际情况,正对性地加以表述。

比如:鉴定标的成新率是在正常使用、正常维护保养条件下、以年限法进行测算;本鉴定结论是以委托方提出的工作要求,或提供的技术参数等条件为鉴定依据,如委托情况与标的实际不相符,则鉴定结论不存在;3、协商有关部门形成工作意见建议各区价格鉴证机构协商区政法办、检察院、法院、公安等部门,在法律、法规、政策和规范的规定内,形成有关灭实物价格鉴定的工作制度或鉴定口径。

(二)关于毁损财物的价格鉴定口径1、明确是直接财产损失的价格鉴定毁损财物案件涉及财物价格鉴定涉及刑事和民事两个范畴。

(1)刑事案件财物损失价值鉴定是指直接财产损失价值;价格鉴定目的是作为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2)民事案件财物损失价值鉴证除了直接损失以外,还有间接损失,价格鉴证目的是侵权责任赔偿的价格依据。

重视交通事故易灭失痕迹物证的勘验

重视交通事故易灭失痕迹物证的勘验

重视交通事故易灭失痕迹物证的勘验摘要重视交通事故易灭失痕迹物证勘验工作展开,对于交通事故勘察,交通事故安检的公平处理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本为笔者针对交通事故易灭失痕迹物证勘验进行分析研究,文章中简要阐述了了交通事故易灭失痕迹物证,并对其勘验工作良好实施的重要性进行阐述,同时指出了易灭失痕迹物证的勘验的影响影响,提出了勘验工作良好展开的措施。

关键字;重视;交通事故;易灭失;痕迹物证;勘验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车辆数目逐渐增加,同时在交通道路发展背景下,我国交通速度逐渐提升。

而在交通事业不断进步的背景下,也存在一定的隐患问题。

交通事故问题就是影响到现代交通安全、交通事业进步的主要问题,不仅给交通运行造成了不安定因素,同时一旦出现安全问题,将会直接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失。

而在交通事故处理中,为了确保交通事故起因或者交通事故的责任,对于现场进行物证勘察以及风险管控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而在实际的勘验中,部分物证会由于天气因素、人为行为因素而造成灭失问题,从而影响到进一步的案件处理工作。

所以,在当前交通事故处理中,应该重视对易灭失痕迹物证的有效勘验。

1.交通事故易灭失痕迹物证及其勘验作用交通事故发生后会导致车辆损坏、零件掉落、人体所携带物品损坏掉落等物件,而各种物件会遗留不同的交通事故痕迹,被称作为交通事故痕迹物。

交通事故痕迹物能够客观反映交通事故的发生,同时对物件进行深度的勘验,也能够实现对交通事故的原因查明。

交通事故发生后痕迹物本身的具有客观性,客观存在,但是其客观存在形态不同,部分痕迹物在勘验过程中,容易受到勘验手段、勘验前期和具体阶段的外界因素影响而发生灭失现象,被称作为易灭失痕迹物。

如,在实际的交通事故发生后,车辆双方造成的轻微划伤痕迹、车辆双方驾驶员的轻微伤情等都是容易出现灭失情况。

如,车辆双方出现轻微剐蹭,力度相对比较小,车辆表层漆皮无大碍或者微量掉落。

而由于风力或者雨水等其他外力因素,造成事故车辆上的附着物掉落,从而形成灭失状态。

重视交通事故易灭失痕迹物证的勘验

重视交通事故易灭失痕迹物证的勘验
维普资讯
当遇前方有情况 时就来不及 采取措施 , 瞬间就造成 追尾 , 或偏离车道 , 翻下 或
路 沟, 或驶 向左 侧 与 前方 对 向正 常 行 驶 的 车辆 发 生 正 面碰 撞 等 事 故 。
六 酒 后 驾 车
脚不 听使唤 , 动作失调 , 上夜 间光线 加
紧急 情 况 时 就 无 法及 时采 取 有 效 措施 ,
面巡逻和监控 密度严格对交通违 法者
为 遏 制 到最 低 限 度 。
努 暗淡 , 酒后视 力模糊 , 一旦遇 到前方有 进 行教 育 处 罚 , 力把 各 种交 通 违 法 行
追 尾事故 、 碰撞事故 、 翻车 事故就会发 生 。酒后驾车是马路上 的“ 隐形杀手 ” ,
这 话 一 点 也 不 为过 。
二 是加 强 交 通 安 全 宣传 教 育 , 高 提
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 。 预防道路交通 事故归根结底是取决于驾驶 员本身 , 只 要驾驶 员时刻绷紧安全 行车这根弦 , 并 付诸到行动上 , 就可 以有效地避免交通
事故。
酒 能 够提 神 , 朋好 友 相 聚 在 一 起 亲 共 进 晚 餐 , 不 了 要 喝 上 几 杯 , 拳 行 少 猜

交 通 事 故 是千 差 万 别 的 , 上 没 有 世 两 宗交 通 事 故 是 完全 相 同的 。 警 到 达 交 现 场 的 时 候 , 往 会根 据 经 验 对 此现 场 往 作 一 番 判 断 , 比如 勘 查 的 侧 重 点 在 哪
具体物品 ,包括在事故车辆 、人体 、 现
场 、 留的 固定 物 、 着物 、 遗 附 散落 物 或 各
查过程中的痕迹物证勘验一定要及时、 现场数据 、 地面 的痕迹等相 对于车辆整 个调查工作来说也是易灭失的 , 因为一 旦移开现场 , 距离数 据、 号灯时间等 信

执行程序中原物灭失及其救济问题探讨

执行程序中原物灭失及其救济问题探讨

执行程序中原物灭失及其救济问题探讨——以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作运行的意见第十四条为研究视角一、问题引出(一)案例简介申请人侯某忠等六人与被执行人侯某明系亲兄弟姐妹关系,申请人、被执行人双方父母去世后留下房屋一套,申请人、被执行人双方因房屋遗产继承发生纠纷。

经(2018)鲁1327民初1198号民事判决书载明申请人、被执行人其父母死后留有的遗产为房屋四间及院落一处,由申请人、被执行人七人依次自东向西依次继承该房产七分之一的份额及相应院落。

由于上述判决书载明的房屋及院落所位于的房址被侯某明所实际占用,且侯某明服从判决书判决事项,但拒不与其兄弟姐妹协商和解,拒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

故申请人侯某忠等六人于2018年5月22日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2018)鲁1327执1542号案件过程中经过实地调查,判决书载明的房屋四间及院落一处现已推倒重建,房屋及院落所位于的房址现状发生巨大变化,原有标的物已经灭失。

执行程序中申请人、被执行人始终无法达成和解,作为标的物土地房屋在现实执行中也无法切割分离。

后经讨论,认为判决依据确有错误且导致执行不能,应予再审。

再审过程中,依据(2019)鲁1327民再3号裁定书裁定撤销原民事判决,后申请人、被执行人经过调解达成和解,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得以妥善办结。

(二)裁判要旨该案件争议焦点为标的物经法院判决后毁损或者灭失,在执行程序中应如何采取救济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四条规定执行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应当执行原物。

原物确已毁损或者灭失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折价赔偿。

双方当事人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起诉。

但是申请执行人侯某忠等人与被执行人侯某明坚持要求按照判决书载明的内容予以执行。

坚决要求执行法官对所争议房屋进行分割,并明确表示不接受调解议价等。

如不能按判决书执行申请人、被执行人均表示将走上信访之路维权。

谈赃物毁损灭失后的价格评估问题

谈赃物毁损灭失后的价格评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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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 格事 务 所对 赃 物 价值 的 鉴定 结 论 直接 关 系 到 当 事 人 的 切 身 利 益 影 响 着整 个 案 件 的 审 判 质最 所 以 准 确 认 定 赃 物 价值 显得 尤 为 重 要 为 此 ( 北 京 市 赃 物 估价 实 施办 法 》 第 九 条规 定 接 受 委 托 的 价格事 务 所 进行估价 时 必 须 对 估价赃 物 逐项检 查 分类 核 定 并 查 明 与 价 值 相 关 的 事 实 取得 必 要 的 证 据 和 资 料 不 得 按 样 品 估 价和综 合 估价 这就要 求 我 们估价 时 要进 行 现 场 勘 察 的 实 物 核 实 根 据 赃物 的 实际 状 况 做 出 估价 结论 但 在估价 实 践 中 有 相 当 数 量 的 赃 物 毁 损 严 重 或 已 灭失 公 安 司 法 机 关 无 法 提供 实 物或 所提供 的 实 物 与 原 状 相 差 甚 远 对这 类 赃物 的 估价 问 题 ( 北 京市 赃物 估价 实 施办 法 ) 第八 条 第 二项规定 损 坏 的物 品 以 及 被盗 后 损 坏 的 应按 损 坏前 或 被盗 时的 原值估 定 物 品毁 损 严 重 或 灭 失 的 按 委 托 人 提供 的 有 关能 够证 明 该 物 品 在毁 损 灭 失 前 原 状的 证 据 予 以 估 定 现 在关 键 的 问 题是 如 何 认 定委 托 人提供 的 据 此 证 明 赃 物 在 毁 损 灭失 前 原 状 的 证 据 或 者 说 对毁 损 严 重 或 已 灭 失 的赃 物 估价 时 需 要 委 托 人 出 具 怎 样 的 证 明 材 料 下 面 结 合 近 年 的 评估 实际 谈谈 我 们 的 做 法 和体 会 一 提 高 认识 摆 正 关 系 认真 做 好 赃 物 估 价 工 作 对 赃 物 估 价 是 物 价部 门 在 新 时 期 开拓 的崭 新 工 作 领域 由 于 此 项 工作 性 质 特殊 需 要 我 们 估价人 员 具 备 高 度 的 事 业心 和 贵任 感 认 清 自 己 肩 负 的 贵 任 严肃认真地对待 赃物 估价 工 作 1 价格事 务 所估价 人 员 应 树立 服 务 意 识 充 分 认 识 到 及 时 准 确 地 做 好 涉 案 物 品 的 价值 鉴 定 是 物 价部 门支 持 公 安 司 法 机 关 打击 刑 事 犯 罪 改 善社 会 治 安 秩 序 应尽 的 义 务 因 此 对能 提供 实 物 的 评估 案 件 要 及 时 进 行 现 场勘 察 和 核 对 实 物 按 时 做 出 估价 结 论 而 对赃 物 毁 损 严重或 灭 失 的 不 能 简 单地拒 绝 估价 而 应 根 据委 托人提供 的 有 关 材 料 想方设 法做 出 价值 鉴 定 为 公安 司 法 部 门 审 理案 件 惩 制 罪犯提供依据 2 作 为 指 定 的 赃 物 估价机 构 价格事 务 所 在 注重服 务的 同 时 也不 能 丧 失 原 则 要 严格按 ( 北 京 市赃 物估价 实 施办 法 》等 有 关 文 件 规 定 执 行 秉 公 办 事 不 询 私情 保 证 我 们 的 估价 结 论 既 不 放纵 犯罪 也 不 冤 枉 案 犯 充分 体现 客 观 公 正 的原 则 二 对毁 损 严 重 或 灭 失的 赃物 估价 时 本 着 委 托 人 负 贵定 性 价格事 务 所 负 贵 定 量 的 原 则 要 求 委 托 人提供 以下 材 料 1 出具 ( 工 作说 明 》 以 明 确 各 自应负 的 贵 任 《 工 作 说 明 》 要详 尽 说 明 估价委托 书 所 涉 及 的 赃 物 在 毁 损 或 灭 失 前 的 情 况 包 括 物 品 名 称 规格 型号 数 最 购 置 时 间 购 置价格 已 使 用 年 限 成新 率 以 及评估基 准 日 期等 内 容 对 已 灭失 的 赃 物 要说 明 不 能 追 回 实物 的 理 由 估 价 人 员 可根 据 ( 工 作 说 明 》 所描述 的 赃 物 状 况进行估价 ( 工作 说 明 》要 有 经 手 人 签 名 并 加盖 委 托 人 单位 公 章 2 询 问 笔 录》 和《 提供 《 讯 问 笔 录 》 以 核 对 委 托 书 与 实 物 是否 相 符 为 了 准确 核 定 赃 物 价值 依据北京 市 公 安 局 《 关 于 贯彻 落 实 北 京 市 赃 物 5 )92 估价 实 施办 法 的 通 知 》[ 京 公 法字 ( 19 9 9 号 ] 文 件 精 神 价格事 务 所 应要 求 委 托 人提供 审 问 案 犯 时 所做 的 ( 讯 问 笔 录 》 中的 有 关 涉 案物 品 状 况 的 材 料 以 及委 托 人 找事 主调 查情况 时 所 做 的 ( 询 问 笔 录 》 中的 有关 涉 案 物 品 状 况 的 材 料 这 两 份材 料 对 于 我 们 估价 人 员 在 看 不 到 实 物 人情况 下 正 确 估 定 涉 案 物 品 价值 会提供 有 效 帮 助 如 我 们在 过 去 评估 实 践 中 通 过查 阅 ( 询 问 笔 录 ) 和 ( 讯 问笔 录 》 多次 发 现委托 书 中 所要估价 的 物 品 状 况 与 笔录 内 容 不 完 全相 符 对 此 我 们 及 时 提 出 并请委托人进 一步 调查 核 实 待 查 实 后 再 重 新办理 委 托 手 续 这样 做 虽 然 比 较麻烦 但 却 保证 了 我 们 估价 结 论 的 真 实 客 观性 避 免 了 由 于估价 不 当 造成错抓错 判 现 象 的 发 生 为 提高办 案 质 t 尽 到 了 我 们 应尽 的 贵 任 也赢 得 了 委 托 人 的 信任 总 之 对毁 损 灭 失 赃 物 的 估价 问 题 我 们 做 了 一些 探 索 工 作 形 成 了 相应 定 规 但 由 于 涉 案物 品 千 差 万 别 情况 各 异 需 要 今 后不 断 总 结 和 完 兽 逐步形 成一套 科 学 可 行 的 程 序 规 范 赃 物估 价 工 作 提高估价 水 平

灭失物鉴定探讨

灭失物鉴定探讨

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人员只有讲究职业道德,切实履行服务社会的责任,取信社会公众,取信委托部门,维护职业信誉,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才能称得上是合格的“价格法官”。

关于对“灭失物品”进行价格鉴证的探讨在涉案价格鉴证过程中,特别是刑事案件中,经常会遇到评估标的已经灭失、无实物,但委托单位要求价格鉴证人员做出价格鉴证结论这一特殊情况。

价格鉴定结论的高低,是对案犯量刑定罪的主要依据,所以,如何依据有限的委托资料,对灭失物品进行科学、准确的评估,做出公平、公正的价格鉴定,是我们涉案价格鉴证人员应该探讨的重要课题。

一、对“灭失物品”进行价格鉴证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问题。

灭失物品:即那些已被案犯销赃、挥霍,无法追缴或者已被丢弃、毁灭的,或者几经转手,最初形态已被破坏的物品。

在对这类物品进行价格鉴定的过程中,委托人往往只能向委托方提供价格鉴定委托书、相关人员的证言、证词及有关的图片、文字资料。

然而,案件牵涉到的相关人物,由于各自所处角色不同,心理活动不一样,往往对同一事件的描述,相差甚远。

最常见的莫过于:①做为案犯往往试图避重就轻,减轻罪责,对犯罪事实总是轻描淡写,设法掩盖。

②作为被害当事人,为达到出气解恨,重惩罪犯的目的,容易夸大事实,故意将所受损失高报。

或在记范模糊的情况下,对灭失物品报价宁高不低。

③如果灭失物品系受贿所得,当事人怕犯事,会竭力掩饰,不敢声张,宁可吃哑巴亏,也要把价值压下来。

在我们受理的一起“灭失物品”案中,事主报称:丢失瑞士产满天星、镶钻江诗丹顿牌金表一块,此表系一台湾朋友所赠,报价2万余元。

且说还在市内某大商场看到过同样的表售价10余万元。

经多方查询,请教专业技术人员,方知此表甚为名贵,是表中极品。

如包金价值不低于30万元,如是18K金壳价值当在100万元以上,而台湾来的则为仿造品的可能性极大。

可见,对灭失物的价值确定谈何容易。

稍不注意,鉴定结论相差岂止数倍、数十倍?所以说,如何从委托方提供的有限的资料中挤掉水分,去伪存真,还事实本来面目,对灭失物做出客观、公正的价格鉴定结论,是摆在价格鉴证人员面前的艰巨任务。

灭失评估方法

灭失评估方法

灭失评估方法灭失评估方法(方法一):灭失评估是指对自然资源的灭失进行评估和监测,以了解资源变化的趋势和原因,为保护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提供科学依据的一种分析方法。

下面是一种常用的灭失评估方法。

首先,确定评估对象。

灭失评估的对象可以是各种自然资源,比如森林、湿地、水资源等。

在确定对象时,需要考虑其对生态系统的重要性和敏感性。

然后,收集数据。

灭失评估需要获取相关的数据,包括资源的数量、质量、分布等信息。

数据的收集可以通过实地调查、遥感技术、文献查阅等方式进行。

接着,建立评估指标体系。

根据所评估的对象和目的,建立适用于灭失评估的指标体系。

指标体系可以包括数量指标、质量指标、空间分布指标等,用来描述资源的状态和变化。

然后,进行数据分析和处理。

将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处理和分析,包括数据清洗、插值、计算等操作。

通过这些分析,可以得出资源的变化趋势和灭失情况。

最后,进行结果解释和评估。

根据数据分析的结果,对资源的灭失情况进行解释和评估。

评估结果可以用来指导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提出合理的政策和措施。

灭失评估方法(方法二):灭失评估是一种定量化方法,可以用来评估自然资源的灭失程度。

下面是一种常用的灭失评估方法。

首先,确定评估指标。

根据资源的特点和评估目的,选择合适的评估指标。

指标可以包括资源的数量、面积、生物多样性等方面。

然后,设定评估指标的阈值。

根据评估对象的特点和灭失的定义,设定相应的阈值。

阈值可以根据历史数据、学术研究等进行确定。

接着,收集相关数据。

根据评估指标的要求,收集相关的数据。

数据可以包括统计数据、调查数据、实地观测数据等。

然后,进行数据处理和分析。

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处理和分析,计算灭失指数。

常用的计算方法包括比率法、百分比法、面积法等。

根据计算结果,可以得出资源的灭失程度。

最后,评估灭失的原因和影响。

根据计算结果,分析灭失的原因和影响。

原因可以包括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影响可以包括生态影响和经济影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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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人员只有讲究职业道德,切实履行服务社会的责任,取信社会公众,取信委托部门,维护职业信誉,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才能称得上就是合格的“价格法官”。

关于对“灭失物品”进行价格鉴证的探讨在涉案价格鉴证过程中,特别就是刑事案件中,经常会遇到评估标的已经灭失、无实物,但委托单位要求价格鉴证人员做出价格鉴证结论这一特殊情况。

价格鉴定结论的高低,就是对案犯量刑定罪的主要依据,所以,如何依据有限的委托资料,对灭失物品进行科学、准确的评估,做出公平、公正的价格鉴定,就是我们涉案价格鉴证人员应该探讨的重要课题。

一、对“灭失物品”进行价格鉴证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问题。

灭失物品:即那些已被案犯销赃、挥霍,无法追缴或者已被丢弃、毁灭的,或者几经转手,最初形态已被破坏的物品。

在对这类物品进行价格鉴定的过程中,委托人往往只能向委托方提供价格鉴定委托书、相关人员的证言、证词及有关的图片、文字资料。

然而,案件牵涉到的相关人物,由于各自所处角色不同,心理活动不一样,往往对同一事件的描述,相差甚远。

最常见的莫过于:①做为案犯往往试图避重就轻,减轻罪责,对犯罪事实总就是轻描淡写,设法掩盖。

②作为被害当事人,为达到出气解恨,重惩罪犯的目的,容易夸大事实,故意将所受损失高报。

或在记范模糊的情况下,对灭失物品报价宁高不低。

③如果灭失物品系受贿所得,当事人怕犯事,会竭力掩饰,不敢声张,宁可吃哑巴亏,也要把价值压下来。

在我们受理的一起“灭失物品”案中,事主报称:丢失瑞士产满天星、镶钻江诗丹顿牌金表一块,此表系一台湾朋友所赠,报价2万余元。

且说还在市内某大商场瞧到过同样的表售价10余万元。

经多方查询,请教专业技术人员,方知此表甚为名贵,就是表中极品。

如包金价值不低于30万元,如就是18K金壳价值当在100万元以上,而台湾来的则为仿造品的可能性极大。

可见,对灭失物的价值确定谈何容易。

稍不注意,鉴定结论相差岂止数倍、数十倍?所以说,如何从委托方提供的有限的资料中挤掉水分,去伪存真,还事实本来面目,对灭失物做出客观、公正的价格鉴定结论,就是摆在价格鉴证人员面前的艰巨任务。

价格鉴征人员在收集汇总材料的过程中,出现的一点偏差、闪失,都会影响对案犯的量刑定罪。

其结局,必将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真可谓差之分毫,谬之千里。

所以,在出具价格鉴定结论时,万万马虎不得,需慎之又慎,准确无误。

二、为了防止与避免出现由于对“灭失物品”评估失准,导致司法错判的发生,应严格把住部门资质、人员资格、价格鉴证行为、价格鉴证程序诸关:1.把好部门资质关:1994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委以法发[1994]9号文件发出《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这就是我国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的第一个法规性文件。

文件规定:国家计委及地方各级政府物价管理部门就是赃物估价的主管部门,其设立的价格事务所就是指定的赃物估价机构。

1996年11月18日,国家计委以计价费[1996] 2655号文印发《价格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这就是我国对价格鉴证机构管理的基本规定,该规定进一步强调:政府价格管理部门负责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从事价格评估工作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申请资质认定,经资审符合条件者,由政府价格管理部门颁发资质等级证书。

各级政府价格管理部门设立的具有价格评估资质的价格事务所,就是开展涉案物品估价业务的指导机构,并应向其价格评估资质等级认定机关履行专项注册登记手续。

2.把好人员资格关:1997年9月16日,国家计委以计价费[1997】1662号文印发《涉案物品价格评估人员持证上岗暂行办法》,这就是健全、完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制度,加强从事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人员管理的部门规章,其中心内容为:国家实行涉案物品价格评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凡从事涉案物品价格评估人员,须具有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资格证书,在业务活动中应向委托人或委托机关出示证书。

3.把好价格鉴证行为关:1997年4月22日,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计办[1997] 808号文印发了《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这就是规范我国涉案物品价格鉴证行为的管理性法规文件,其规定: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各自管辖的刑事案件,对于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需要估价的,应当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估价。

2)国务院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部门就是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设立的价格事务所就是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指定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机构,其她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对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

3)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委托同级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进行估价。

4)委托机关对价格事务所出具《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有异议的,可以向原估价机构要求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也可以直接委托上级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复核或者重新估价。

5)接受委托的价格事务所认为必要时,在征得委托机关同意后,可以将委托事项转送上级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进行估价,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原委托估价机关。

6)国家计委直属价格事务所就是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的最终复核裁定机构。

同时规定:地(市)县(市、区)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办理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委托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协助上级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进行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工作。

其她涉案物品的估价,以及行政执法机关提供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对收缴、罚没、扣押物品的估价,参照本办法执行。

4.把好价格鉴证程序关:1)委托:委托人(案件承办人)应本着真实、客观、可靠的原则,向价格鉴证部门提供充分确实的证据,整理好相关资料。

包括: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价格鉴定标的的有效凭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照片、相关票据复印件等等。

同时按规定项目,认真填写《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委托书》,内容包括:价格鉴定标的的品牌、型号、规格、等级、单位、数量、来源、成新率、购置生产使用时间及价格,现行市场牌价(或同类产品现价),还要填写价格鉴定机构名称、委托事项、委托时间、委托单位(盖章)、价格鉴定目的、注明价格鉴定标的有无实物、价格鉴定基准日期、委托单位名称、地址、邮编及经办人姓名、电话。

2)受理:价格鉴证人员在受理过程中应对价格鉴定委托书仔细进行审核,在严格把握规定项目要求的同时,凭借丰富的工作经验,尽量收集与涉案评估相关的资料,避免因粗心遗漏造成后期评估的麻烦与困难,对一些微小细节尤其注意不要放过。

对委托的特殊物品还要了解就是原装、还就是仿制品或二手货,甚至可能就是销赃物,要了解案发环节,即发生在生产、批发、零售的哪个阶段等等;同时,要注明受理人姓名及受理日期。

必须做到:委托书项目填写齐全,相关材料齐备,方可受理。

以保障在规定时限完成涉案价格鉴定。

3)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涉案价格鉴证。

①被害人的陈述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完全一致,应结合其她证据,按有关规定进行价格鉴定。

②被害人的陈述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基本一致,应结合其她证据与实际情况,按有关规定就低估价。

③被害人的陈述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差异较大或说不清楚,应凭证人、证言与物品的有效凭证,被害人的陈述等证据,在事实基本确实,证据基本充分的情况下,按有关规定估价。

④灭失物品的品名、型号、规格、数量、质量、购置及案发时间、成新率、评估基准日等均由委托方认定,价格由价格事务所认定。

⑤其她法律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4)出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

价格鉴定结论力求要素齐全,估价基准日准确,选用方法科学合理,鉴定过程详细,鉴定依据充分,计算准确无误,限制条件清楚明了,还应注意符合同一标的,同一基准日,同一鉴定目的,具有同一价格鉴定结论的“四同原则”。

总之,对灭失物品进行价格鉴证,就是一种司法需求,就是一种客观存在,就是在特殊情况下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价格鉴证。

既体现了司法的严肃性、公正性,又反映了价格鉴证部门及价格鉴证人员工作水平的科学性、准确性。

由于委托方或有关刍事人,对委托价格鉴定的标的物提供的情况有可能失实。

价格鉴证师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应对标的物的具体情况进行客观分析,必要时应要求委托方作进一步的侦查或调查,尽可能提供并了解详实情况,以便掌握准确可靠的基础资料,出具客观公正的价格鉴定报告。

5)建立必要的复核审批制度。

为减少失误,还应建立价格鉴证结论复核审批签字制度。

每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价格鉴定结论,都要经另一名价格鉴证人员认真复核,并由具有注册价格鉴证师资格的人员审批签字,然后,加盖公章方可生效。

三、讲究职业道德,维护职业信誉与良好的行业形象,做称职的“价格法官”。

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区别于社会上一般的价格评估工作,它就是一项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专门为法院、检察院、公安、海关、仲裁、行政执法机关办理的刑事、民事与经济案件提供价格服务的,客观性、严肃性要求很高的工作;就是一项上级价格认证机构对下级价格认证机构的鉴证结果实行复核裁定,带有行政职能性质的工作;就是一项不以营利为目的,以保证司法与执法活动正常运行为主要任务的,具有很强公益性的工作;就是一项经常要涉及到党政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的政治性,保密性要求很高的工作;就是政府价格管理工作在司法领域的体现,及司法执法程序在价格领域的延伸。

为了充分体现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科学、准确、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要求每一个价格鉴证人员,都应恪守谨慎客观、独立诚信、勤勉尽职、科学公正的职业道德,遵守职业纪律,具备专业能力,承担职业责任。

所以,有必要对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人员不断地进行思想教育,增强法治观念,提高法律意识,强化整体素质,规范价格鉴证程序,进行业务培训。

要提倡并制定价格鉴证人员职业道德守则,其核心内容就是价格鉴证人员应具备的职业品德与德行。

其基本要求就是独立、客观、公正,尽可能地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独立分析为基础,凭借丰富的专业知识与精湛的业务技能,以独立客观的身份,做出最终价格鉴定结论。

要进一步严肃与规范价格鉴证人员职业纪律,即约束价格鉴证人员职业行为的法纪与戒律,尤指价格鉴证人员应当遵守的职业准则及国家其她相关法规,因为价格鉴证人员面对的就是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与各类市场主体,其对应的价格鉴定报告在很大程度上影响量刑定罪、执法效力及社会经济秩序的维护。

要使价格鉴证人员明确职业责任,即价格鉴证人员对委托单位应履行的责任,对价袼鉴定标的所涉及的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相应责任。

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人员只有讲究职业道德,切实履行服务社会的责任,取信社会公众,取信委托部门,维护职业信誉,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才能称得上就是合格的“价格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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