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失物鉴定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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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人员只有讲究职业道德,切实履行服务社会的责任,取信社会公众,取信委托部门,维护职业信誉,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才能称得上就是合格的“价格法官”。
关于对“灭失物品”进行价格鉴证的探讨
在涉案价格鉴证过程中,特别就是刑事案件中,经常会遇到评估标的已经灭失、无实物,但委托单位要求价格鉴证人员做出价格鉴证结论这一特殊情况。价格鉴定结论的高低,就是对案犯量刑定罪的主要依据,所以,如何依据有限的委托资料,对灭失物品进行科学、准确的评估,做出公平、公正的价格鉴定,就是我们涉案价格鉴证人员应该探讨的重要课题。
一、对“灭失物品”进行价格鉴证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问题。
灭失物品:即那些已被案犯销赃、挥霍,无法追缴或者已被丢弃、毁灭的,或者几经转手,最初形态已被破坏的物品。
在对这类物品进行价格鉴定的过程中,委托人往往只能向委托方提供价格鉴定委托书、相关人员的证言、证词及有关的图片、文字资料。然而,案件牵涉到的相关人物,由于各自所处角色不同,心理活动不一样,往往对同一事件的描述,相差甚远。最常见的莫过于:①做为案犯往往试图避重就轻,减轻罪责,对犯罪事实总就是轻描淡写,设法掩盖。②作为被害当事人,为达到出气解恨,重惩罪犯的目的,容易夸大事实,故意将所受损失高报。或在记范模糊的情况下,对灭失物品报价宁高不低。③如果灭失物品系受贿所得,当事人怕犯事,会竭力掩饰,不敢声张,宁可吃哑巴亏,也要把价值压下来。
在我们受理的一起“灭失物品”案中,事主报称:丢失瑞士产满天星、镶钻江诗丹顿牌金表一块,此表系一台湾朋友所赠,报价2万余
元。且说还在市内某大商场瞧到过同样的表售价10余万元。经多方查询,请教专业技术人员,方知此表甚为名贵,就是表中极品。如包金价值不低于30万元,如就是18K金壳价值当在100万元以上,而台湾来的则为仿造品的可能性极大。可见,对灭失物的价值确定谈何容易。稍不注意,鉴定结论相差岂止数倍、数十倍?所以说,如何从委托方提供的有限的资料中挤掉水分,去伪存真,还事实本来面目,对灭失物做出客观、公正的价格鉴定结论,就是摆在价格鉴证人员面前的艰巨任务。价格鉴征人员在收集汇总材料的过程中,出现的一点偏差、闪失,都会影响对案犯的量刑定罪。其结局,必将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真可谓差之分毫,谬之千里。所以,在出具价格鉴定结论时,万万马虎不得,需慎之又慎,准确无误。
二、为了防止与避免出现由于对“灭失物品”评估失准,导致司法错判的发生,应严格把住部门资质、人员资格、价格鉴证行为、价格鉴证程序诸关:
1.把好部门资质关:
1994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委以法发[1994]9号文件发出《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这就是我国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的第一个法规性文件。文件规定:国家计委及地方各级政府物价管理部门就是赃物估价的主管部门,其设立的价格事务所就是指定的赃物估价机构。
1996年11月18日,国家计委以计价费[1996] 2655号文印发《价格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这就是我国对价格鉴证机构管理的基本规定,
该规定进一步强调:
政府价格管理部门负责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从事价格评估工作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申请资质认定,经资审符合条件者,由政府价格管理部门颁发资质等级证书。
各级政府价格管理部门设立的具有价格评估资质的价格事务所,就是开展涉案物品估价业务的指导机构,并应向其价格评估资质等级认定机关履行专项注册登记手续。
2.把好人员资格关:
1997年9月16日,国家计委以计价费[1997】1662号文印发《涉案物品价格评估人员持证上岗暂行办法》,这就是健全、完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制度,加强从事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人员管理的部门规章,其中心内容为:
国家实行涉案物品价格评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凡从事涉案物品价格评估人员,须具有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资格证书,在业务活动中应向委托人或委托机关出示证书。
3.把好价格鉴证行为关:
1997年4月22日,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计办[1997] 808号文印发了《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这就是规范我国涉案物品价格鉴证行为的管理性法规文件,其规定: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各自管辖的刑事案件,对于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需要估价的,应
当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估价。
2)国务院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部门就是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设立的价格事务所就是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指定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机构,其她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对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
3)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委托同级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进行估价。
4)委托机关对价格事务所出具《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有异议的,可以向原估价机构要求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也可以直接委托上级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复核或者重新估价。
5)接受委托的价格事务所认为必要时,在征得委托机关同意后,可以将委托事项转送上级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进行估价,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原委托估价机关。
6)国家计委直属价格事务所就是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的最终复核裁定机构。
同时规定:地(市)县(市、区)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办理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委托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协助上级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进行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工作。
其她涉案物品的估价,以及行政执法机关提供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对收缴、罚没、扣押物品的估价,参照本办法执行。
4.把好价格鉴证程序关:
1)委托:委托人(案件承办人)应本着真实、客观、可靠的原则,向价格鉴证部门提供充分确实的证据,整理好相关资料。包括: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价格鉴定标的的有效凭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照片、相关票据复印件等等。同时按规定项目,认真填写《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委托书》,内容包括:价格鉴定标的的品牌、型号、规格、等级、单位、数量、来源、成新率、购置生产使用时间及价格,现行市场牌价(或同类产品现价),还要填写价格鉴定机构名称、委托事项、委托时间、委托单位(盖章)、价格鉴定目的、注明价格鉴定标的有无实物、价格鉴定基准日期、委托单位名称、地址、邮编及经办人姓名、电话。
2)受理:价格鉴证人员在受理过程中应对价格鉴定委托书仔细进行审核,在严格把握规定项目要求的同时,凭借丰富的工作经验,尽量收集与涉案评估相关的资料,避免因粗心遗漏造成后期评估的麻烦与困难,对一些微小细节尤其注意不要放过。对委托的特殊物品还要了解就是原装、还就是仿制品或二手货,甚至可能就是销赃物,要了解案发环节,即发生在生产、批发、零售的哪个阶段等等;同时,要注明受理人姓名及受理日期。必须做到:委托书项目填写齐全,相关材料齐备,方可受理。以保障在规定时限完成涉案价格鉴定。
3)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涉案价格鉴证。
①被害人的陈述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完全一致,应结合其她证据,按有关规定进行价格鉴定。
②被害人的陈述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基本一致,应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