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灭失物的价格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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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失物鉴定探讨综述

灭失物鉴定探讨综述

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人员只有讲究职业道德,切实履行服务社会的责任,取信社会公众,取信委托部门,维护职业信誉,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才能称得上是合格的“价格法官”。

关于对“灭失物品”进行价格鉴证的探讨在涉案价格鉴证过程中,特别是刑事案件中,经常会遇到评估标的已经灭失、无实物,但委托单位要求价格鉴证人员做出价格鉴证结论这一特殊情况。

价格鉴定结论的高低,是对案犯量刑定罪的主要依据,所以,如何依据有限的委托资料,对灭失物品进行科学、准确的评估,做出公平、公正的价格鉴定,是我们涉案价格鉴证人员应该探讨的重要课题。

一、对“灭失物品”进行价格鉴证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问题。

灭失物品:即那些已被案犯销赃、挥霍,无法追缴或者已被丢弃、毁灭的,或者几经转手,最初形态已被破坏的物品。

在对这类物品进行价格鉴定的过程中,委托人往往只能向委托方提供价格鉴定委托书、相关人员的证言、证词及有关的图片、文字资料。

然而,案件牵涉到的相关人物,由于各自所处角色不同,心理活动不一样,往往对同一事件的描述,相差甚远。

最常见的莫过于:①做为案犯往往试图避重就轻,减轻罪责,对犯罪事实总是轻描淡写,设法掩盖。

②作为被害当事人,为达到出气解恨,重惩罪犯的目的,容易夸大事实,故意将所受损失高报。

或在记范模糊的情况下,对灭失物品报价宁高不低。

③如果灭失物品系受贿所得,当事人怕犯事,会竭力掩饰,不敢声张,宁可吃哑巴亏,也要把价值压下来。

在我们受理的一起“灭失物品”案中,事主报称:丢失瑞士产满天星、镶钻江诗丹顿牌金表一块,此表系一台湾朋友所赠,报价2万余元。

且说还在市内某大商场看到过同样的表售价10余万元。

经多方查询,请教专业技术人员,方知此表甚为名贵,是表中极品。

如包金价值不低于30万元,如是18K金壳价值当在100万元以上,而台湾来的则为仿造品的可能性极大。

可见,对灭失物的价值确定谈何容易。

稍不注意,鉴定结论相差岂止数倍、数十倍?所以说,如何从委托方提供的有限的资料中挤掉水分,去伪存真,还事实本来面目,对灭失物做出客观、公正的价格鉴定结论,是摆在价格鉴证人员面前的艰巨任务。

试述灭失物的价格认定

试述灭失物的价格认定
Wi d e F  ̄ n g L e l四 川省 攀 枝 花市 价 格 认证 中心 四 川攀 枝 花 6 1 7 0 0 0
摘要 : 灭失物价格 价格认 定在价格 认证 工作 中经 常遇到 , 如在 刑事( 行政) 涉案财物价 格认 定、涉纪 、火灾损失 、道 路 交通 事故物损保 险理赔 等价格认 定中, 都有 可 能遇到对 灭失物 或毁损 物 的价格认 定。而对 灭失物 的价格认 定是 价格 认定工作 的一 个难点 , 国家和各省 认证机构 至今 没有 出台统一 的技 术规 范。而刑 事( 行政) 和 涉纪案件 中对 灭失 物 的价格认 定责任 重 大、风 险也大 , 尤其要 慎之 又慎 。本人 根据 多年 认证工作 实践的经验和教 训 , 提 出 自己的一 点 浅见 , 供 同行借 鉴。 关 键 词 : 灭 失物 ;价 格 ;认 定
灭 失 物价 格 价 格 认 定 在价 格 认 证 工 作 中 经常 遇 到 ,如 在 刑 事 ( 行 政 )涉 案 财 物 价格 认 定 、涉 纪 、火 灾 损 失 、道 路 交 通 事故 物 损 保 险理 赔 等 价 格 认 定 中 ,都 有 可 能遇 到 对 灭 失 物或 毁 损 物 的价 格 认 定 。 而 对 灭 失 物 的 价 格 认 定是 价 格 认 定 工作 的 一 个 难 点 , 国家 和 各 省认 证 机 构 至 今没 有 出 台统 一 的技 术规 范 。而 刑 事 ( 行 政 )和 涉 纪案 件 中对 灭 失物 的价 格认 定 责 任 重 大 、风 险也 大 ,尤 其 要 慎 之 又慎 。本 人 根据 多 年 认 证 工作 实践 的 经 验和 教 训 ,提 出 自 己的一点 浅见 ,供 同行 借鉴 。

省 )在 《 条例 》 或 《 操 作 规程 中 多 采用 最 高 人 民法 院 “ 司 法 解

浅谈毁财案件涉案财物价格鉴定

浅谈毁财案件涉案财物价格鉴定

浅谈毁财案件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在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工作中,毁坏财物价格鉴定案件占有一定比例,此类案件中的损坏财物涉及面广,损坏形式多样,具体操作起来较难,结合工作实践,就此谈几点粗浅认识。

一、正确理解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法律内涵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按照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的基本特征是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客观上是实施了毁坏财物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毁坏”是指毁灭和损坏。

“毁灭”是指使用各种方法故意使公私财物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全部丧失;“损坏”是指将某项公私财物部分丧失价值和使用价值。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3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应予立案追诉的数额为: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中的价格鉴定的目的就是确定被毁坏财物的数额,即损失数额。

二、正确掌握毁坏公私财物价格鉴定原则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损失数额仅限于直接损失数额,即因财物部分或者全部丧失价值和使用价值而引起的价值的减损数额。

损失数额要根据毁坏财物的损失程度按下列原则测算:一是完全毁坏的损失数额按被毁财物在毁坏前的价值计算;二是部分毁坏的损失数额按恢复到毁坏前状态的修复费用计算。

但应注意:如果修复费用大于被毁物品在毁坏前的价值的,损失数额应为被毁物品在毁坏前的价值;如果被毁坏部分必须更换的,损失数额一般应为更换费用扣除被毁坏部分在损坏前应该扣除的折旧额。

损毁机动车更换配件的价格和工时费的鉴定原则要根据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印发的《机动车价格鉴定问题的指导意见》确定:1、损毁机动车在质保期内,配件价格及工时费应以4S店标准确定;2、损毁机动车超过质保期,可根据该机动车的档次、实际车况、配件价格及工时费按照行业平均水平确定。

刑事涉案物的价格鉴定

刑事涉案物的价格鉴定

刑事涉案物的价格鉴定浅谈涉案灭失物的价格鉴定近年来,随着各级价格认证机构价格鉴定工作的业务拓展,价格鉴定业务日益增多,涉案灭失物的价格鉴定数量也随之增多。

目前各级价格认证机构对灭失物的鉴定形式各式各样,有的价格认证机构受理有的不受理,有的根据委托方简单描述就做出价格鉴定结论。

如认证机构不受理涉案灭失物的价格鉴定,不但影响司法、行政执法、监察、纪检机关办理案件,而且对案件当事人也不能做到公平、公正。

还有根据委托方简单描述就做出鉴定结论很可能造成价格鉴定结论偏颇或失实,影响到司法公正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主张及保护,并给认证机构及鉴定人员也带来很大隐患。

因此,做好涉案灭失物的价格鉴定工作,对于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机关公正执法、加强廉政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价格鉴定结论不但要体现其科学性、公正性、合法性,还要求其具有全面性和准确性。

但是涉案灭失物的价格鉴定是在没有实物的情况下开展的价格鉴定,不确定因素很多、鉴定难度大。

下面就涉案灭失物价格鉴定谈一下个人观点。

一、涉案灭失物的概念涉案灭失物是指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办理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监察、纪检机关办理违规、违纪案件中涉及物理形态已不复存在或下落不明的物品,其原因有自然灭失和人为灭失,自然灭失指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力的作用如水灾、火灾、地震、台风、海啸、火山爆发、泥石流、战争等导致灭失的物品;人为灭失指因人为因素,如销毁、遗弃、藏匿、转移、融化等导致灭失的物品。

对于涉案物品进行价格鉴定是否一定要将原物送检,在实践中, 大量侵犯财产案件的涉案物品都已被犯罪嫌疑人销赃或者毁损, 造成涉案物品无法追回和提取, 在这种情况下, 如果不允许对灭失物品进行估价鉴定, 就只能按照凭证上表明的原始价格进行认定, 一旦如此, 不考虑因社会条件的变化、物品使用的时间等客观因素造成的物品价格变动而认定原始价格, 对被告人和被害人而言显然都是不公平的。

灭失黄金饰品价格鉴定思路

灭失黄金饰品价格鉴定思路

牵 涉 出我 市 20 0 9年 9月 至 l 月 发 生 的 当 街 抢 2 抢劫黄 金等 1 1起 案 件 。 公 安 机 关 委 托 我 局 价 格
E 心 做 黄 金 饰 品价 格 鉴 定 。 中
二 、 拒 鉴 定 婉
金 纯度 、 量 都 难 以确认 , 在 一 定 的鉴 证 风 险 , 重 存 认
饰 在 加 工 过 程 中 不 可 能 做 到 不 含 一 丝 杂 质 . I. 示 法 不 允 许 再 使 用 。 国 家 首 饰 质 量 监 督 检 (’ 表 心 新 修 订 了《 饰 、 金 属 纯 度 的 规 定 及 命 名 方 首 贵 规 定 : 金 量 千 份 数 不 小 于 9 9称 千 足 金 、 9 含 9 9 9金
依 照 涉案 财 物 价 格 鉴 证 管 理 条例 第 十五 条 规
金 价 的 持 续 攀 升 ,保 值 增 值 作 用 更 突 出 了 . 戴
藏 金 日益 增 多 , 易 诱 发 黄 金 首 饰 的 抢 窃 案 件 极
日都 江 堰 市 物 价 局 价 格 认 证 中 心 受 理 了 l l起 灭
作 交 团
价 格 鉴 定 思 路
● 引、 梅
黄 金 是 中 国 人 的 传 统 饰 品 ,无 论 在 农 村 还 是
i, 国 民 众 对 黄 金 的 情 感 都 是 割 舍 不 了 的 如 今 中
长 , 19 有 9 3年 买 的 , 有 2 0 也 0 9年 购 的 ; 买 的 地 点 购


案 情 介 绍
2 0 年 3月 , 市 公 安 机 关 从 破 获 的 一 起 杀 人 01 我
定 , 贵 重 黄 金 饰 品 等 特 殊 财 物 , 当委 托 有 关 法 定 对 应

对涉案灭失物价格鉴定的探讨

对涉案灭失物价格鉴定的探讨

对涉案灭失物价格鉴定的探讨作者:刘明来源:《科学与财富》2015年第21期摘要:本文针对近年来涉案灭失物鉴定案件与日俱增且种类繁多、鉴定难度大的特点,分析了原因,提出了解决办法,供相关鉴定人员参考。

关键词:涉案灭失物;受理条件;鉴定难点;解决办法涉案灭失物是指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办理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纪检、监察机关办理违纪、违纪案件中涉及的物理形态己不复存在或下落不明的物品。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涉案灭失物价格鉴定案件也与日俱增,如珠宝、玉器、首饰、车辆、宠物、电子产品等,五花八门,种类繁多。

灭失物的价格鉴定是在无实物的情况下开展的价格鉴定,有诸多不确定因素,至使鉴定难度甚大,是对鉴定人员鉴定工作的一种挑战。

一、涉案物品灭失的原因当前,涉案物品灭失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人为灭失和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灭失。

所谓人为灭失是指,涉案嫌疑人通过销赃、丢弃、纵火、熔解、拆拼等手段至使标的灭失;因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旱灾、地震、山崩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至使标的灭失。

二、涉案灭失物灭失分类涉案灭失物的灭失分为两类:全部灭失和部分灭失。

全部灭失是指标的的物理形态已不复存在;部分灭失是标的的物理形态部分缺失。

三、涉案灭失物受理的条件1、委托方明确涉案灭失物的品名、规格、型号、产地、数量、购置时间、购置价格;2、明确基准日的状况、新旧程度、使用情况、成分、含量、保质期限、质量等级、是否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等影响价格的因素;3、提供受害人对灭失标的的陈述笔录、犯罪嫌疑人对灭失标的的供述笔录、有关涉案灭失物品的相关参数证明、有关涉案灭失物的购销合同及有效凭证。

四、灭失物案例列举1、标的概况:男式卡地亚蓝气球系列W69012Z4腕表1块,该表精刚表壳,精刚表链,表盘直径42mm,自动上链机械机芯。

原产地欧洲。

购置时间2013年5月,购买价格40000元,基准日2014年2月,已使用10个月,无实物,可正常使用。

浅谈刑事案件中灭失物的价格鉴定

浅谈刑事案件中灭失物的价格鉴定

浅谈刑事案件中灭失物的价格鉴定
徐彬森
【期刊名称】《四川物价》
【年(卷),期】2009(000)012
【摘要】灭失物是指物理形态已不复存在或下落不明的鉴定标的。

一、刑事案件中进行灭失物价格鉴定的政策依据《四川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操作规程》第五章二十四条第(一)款:“对于因销赃、挥霍、丢弃、损坏无法勘验的鉴定实物或几经转手最初形态被破坏的查封、扣压、追缴、没收物,应要求委托机关提供与价格鉴定有关的失主、证人的证言等相关的有效凭证,经办案机关确认(出具证明或加盖公章)后作为价格鉴定依据。


【总页数】1页(P23)
【作者】徐彬森
【作者单位】青神县物价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26.2
【相关文献】
1.对涉案灭失物价格鉴定的探讨 [J], 刘明
2.正确认识价格认定依据资料收集工作中的“度”——以涉嫌刑事案件价格认定工作为例 [J], 张昌瑞;
3.浅谈非刑事案件指印的鉴定 [J], 任晓斌;侯永胜
4.论鉴定意见在刑事案件中的重要作用 [J], 杜扬
5.刑事案件中毁损、灭失物品的鉴定思路及方法探析 [J], 许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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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灭失物的价格鉴定

浅谈灭失物的价格鉴定

浅谈灭失物的价格鉴定浅谈灭失物的价格鉴定沈阳市价格认证中心孙凯近年来,随着价格鉴定工作的开展,灭失物价格鉴定逐渐增多。

涉案灭失物是指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办理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监察、纪检机关办理违规、违纪案件中涉及的物理形态已不复存在或下落不明的物品。

在实际工作中,少数当事人提出“物品不在了,还鉴定出价格,依据是什么?”等疑问。

的确,灭失物的价格鉴定是在没有实物的情况下开展的价格鉴定,不确定的因素多、鉴定难度大,是对我们价格鉴定工作的一种挑战。

如果不对灭失物进行价格鉴定,不但影响司法机关办案,而且对被害人和被告人都不能做到公平、公正,所以结合价格鉴证工作的实践,就刑事案件中灭失物的价格鉴定浅谈一点自己的看法。

灭失物主要分为有形和无形两大类,有形类灭失物很好理解。

如电子产品、机器设备等有固定形态的物品,无形类灭失物则是天然气、水、电等。

一、刑事案件中有形灭类失物价格鉴定的难点问题(一)标的物难以明确灭失物标的本身就是其物理形态已不复存在或下落不明,通过现场勘验无法取得相关数据资料,因此只能依据委托方认定的证据材料确定,而委托方提供的材料通常是由被害人(单位)、犯罪嫌疑人所供述。

有一些办案机关在询问当事人、证人时没有对标的物的原始凭证进行收集,没有对标的物的品牌、规格型号、使用强度、案发前的物进行价格鉴定时更应该采取慎之又慎的态度,严格审核认定。

在对灭失物的价格鉴定过程中,应引起注意的几个问题:(一)严把案件受理关灭失物价格鉴定主要凭借办案机关提供的材料,如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口供等作为鉴定依据,其真实情况鉴定人员看不到,这样就很难确定涉案标的物的实际价格。

因此,价格鉴定人员一定要严把受理关,要求办案机关明确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购置时间、产地、质量状况等相关信息,还有购置发票,特殊标的还要提供公证书,质量检验报告等,总之,涉及到标的的信息越详细越好。

(二)坚持独立性、公正性的原则由于标的为灭失物,价格鉴定人员容易受到办案机关的主观倾向影响,从而做出对犯罪嫌疑人不公正的价格鉴定结论。

工作心得:涉案灭失物价格认定的方法与技巧(最新)

工作心得:涉案灭失物价格认定的方法与技巧(最新)

工作心得:涉案灭失物价格认定的方法与技巧(最新)价格认定结论作为办案机关办理案件的主要证据,随着办案过程公开化、透明化的不断深入,涉案当事人寻求救济途径的机率随之上升,发生异议和复核案件的数量日趋攀高,因此强化价格认定过程的各类把控也就尤为突显。

一直以来,涉案灭失物价格认定量占比重,对佐证资料的收集与核查要求高,为此本文试着从涉刑价格认定的角度,结合不同实务个案,对涉案灭失物价格认定的方法与技巧,作些个人实践之浅显剖析。

一、涉案灭失物价格认定的定义涉案灭失物价格认定是指办案机关在办理涉嫌盗抢、毁财等案件中,因盗抢、毁坏等原因,造成标的物质形态不复存在;或产权人失去了物权,即对其失去控制的状态;或毁坏修复,无标的有效价格证明或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抢、毁损等数额明显不合理,需要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

二、涉案灭失物价格认定的情形分类根据《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试行)》第五条,涉案灭失物包括几种情形:被销赃、挥霍、丢弃、毁坏,无法追缴的;被追回,但实物状况和基准日相比已发生重大变化的;被发还,办案机关无法提供的;被严重毁坏或已经变形、变质,无法辨别基准日状况的;毁坏后已修复,其基准日状态无法复原的;基准日的状况无法确定的其他情形。

三、涉案灭失物价格认定常出现的问题(一)此物非彼物,辨清涉案标的是前提比如灭失移动电话机,办案机关提供外包装盒显示为iphoneX,通过包装盒显示序列号查询为iphone6;灭失品牌包,办案机关提供的原实物图片与价签款号不对应;灭失笔记本电脑,办案机关提供为该笔记本电脑的某个系列,而无具体型号配置。

这里原本简单的单选题变成了复杂的多选题。

(二)定性有依据,分析涉案标的是关键比如,灭失移动电话机,办案机关经调查确认的激活日期与提供购买凭证日期相差5个月之久;灭失电动车,办案机关提供嫌疑人笔录资料供述为车架,与被害人笔录资料陈述为含有电瓶的整车不一致;灭失摩托车,办案机关对车牌号、车架号无法确认核实,或有车架号,无检验年审具体内容。

灭失物鉴证方法

灭失物鉴证方法

(一)关于灭失物品的价格鉴定口径1、灭实物品价格鉴定的问题提出(1)灭实物品究竟是否要受理,能否进行价格鉴定?(2)哪些灭实物品可以进行价格鉴定?哪些不可以价格鉴定?(3)灭实物品价格鉴定应具备哪些条件?(一)关于灭失物品的价格鉴定口径2、灭实物品价格鉴定口径(1)受理对象关于灭失物的价格鉴定,原则上不予受理,但也不能一概而论。

关键把握价格鉴定条件是否具备。

一般可以受理的:①标的简单、结论不会产生异议;②日常用品、工业产品、可再生物品;③前提是证据不予受理的:①标的情况复杂、结论容易产生异议;②涉及一些稀有、异常和特殊物品,比如:古玩字画、珠宝玉石、钱币邮票、古籍善本、家庭宠物、珍稀动植物及制品、不可再生物品等灭失物不予受理;③案件影响、争议较大或者风险较大的不予受理。

(一)关于灭失物品的价格鉴定口径(2)资料提供证据确凿、依据充分、数据可靠;价格鉴定条件具备;价格鉴定结论自圆其说。

证据——①提供四证:发票凭证、双方当事人笔录、证人证言;证据——②委托方提供对灭失物品的认定情况。

委托单位关于灭失物品技术参数、实际状况的书面意见。

(依据——2010版中“3.1.4.6无法进行实物勘验的价格鉴定标的状况,应要求委托方予以明确。

”)(3)声明及限制条件按照实际情况,正对性地加以表述。

比如:鉴定标的成新率是在正常使用、正常维护保养条件下、以年限法进行测算;本鉴定结论是以委托方提出的工作要求,或提供的技术参数等条件为鉴定依据,如委托情况与标的实际不相符,则鉴定结论不存在;3、协商有关部门形成工作意见建议各区价格鉴证机构协商区政法办、检察院、法院、公安等部门,在法律、法规、政策和规范的规定内,形成有关灭实物价格鉴定的工作制度或鉴定口径。

(二)关于毁损财物的价格鉴定口径1、明确是直接财产损失的价格鉴定毁损财物案件涉及财物价格鉴定涉及刑事和民事两个范畴。

(1)刑事案件财物损失价值鉴定是指直接财产损失价值;价格鉴定目的是作为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2)民事案件财物损失价值鉴证除了直接损失以外,还有间接损失,价格鉴证目的是侵权责任赔偿的价格依据。

浅谈被毁坏物品损失的价格鉴定(刊发于国家价格鉴证评估工作通讯2011年8期)

浅谈被毁坏物品损失的价格鉴定(刊发于国家价格鉴证评估工作通讯2011年8期)

浅谈被毁坏物品损失的价格鉴定在众多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案件中,毁坏财物价格鉴定案件占有相当的比例,这类案件主要涉及两个罪名“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和“寻衅滋事罪”,其中“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是单纯以公私财物损失数额为立案标准的,山东省立案标准为5000元;仅仅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没有其他人身伤害等情节)“寻衅滋事罪”,山东省立案标准为2000元(各地略有不同)。

这类毁坏公私财物损失价格鉴定和其他案件价格鉴定相比有着客观复杂性和形式多样性,一般都是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有着尖锐的矛盾,社会影响较大,所以在价格鉴定过程中任何一个细节的疏忽都有可能引发一定的法律风险。

笔者结合多年来的办案经验和大家共同探讨如何做好这类案件的价格鉴定。

一、委托受理严把关。

价格认证中心在收到毁坏财物案件价格鉴定书面委托后,应对其内容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委托机关又不能详细补充的,价格认证中心坚决不予受理:1、价格鉴定书面函件内容不符合要求的;2、相关材料不齐全的;3、应提供有效的质量、技术等检测报告而未提供的;4、价格鉴定标的灭失或与基准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现场勘验需缜密。

现场勘验应当由2名以上价格鉴定人员和委托机关办案人员共同参加,同时必须要求委托机关通知毁坏财物案件当事人到场,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复杂的毁坏财物案件还须聘请相关专家参加勘验,必要时可要求公安机关补充提供质量、技术等检测报告。

现场勘验形成勘验记录后,由参加人员共同签字确认现场勘验资料的完整性和正确性,案件当事人未签字的,应在记录上载明原因。

如一方当事人已被委托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而不能到达现场时,价格鉴定人员应要求委托机关办案人员把现场勘验情况予以告知,并把当事人对现场勘验情况的意见及时反馈给价格鉴定人员。

除了做好缜密的现场勘验以外,趁着受害人在现场,价格鉴定人员应向毁坏案件受害方做好价格鉴定有关情况的解释工作,明确告知受害方价格认证中心是接受委托机关的委托对毁坏物品直接损失进行价格鉴定,价格鉴定结论仅作为委托机关办理案件使用,不作为受害方民事赔偿依据,虽然鉴定结论书中已经载明该内容,但很多受害人不知道被毁坏物品直接损失一般情况下和维修费用并不相等,为便于消除误,这样的解该解释工作还是非常必要。

谈赃物毁损灭失后的价格评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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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 格事 务 所对 赃 物 价值 的 鉴定 结 论 直接 关 系 到 当 事 人 的 切 身 利 益 影 响 着整 个 案 件 的 审 判 质最 所 以 准 确 认 定 赃 物 价值 显得 尤 为 重 要 为 此 ( 北 京 市 赃 物 估价 实 施办 法 》 第 九 条规 定 接 受 委 托 的 价格事 务 所 进行估价 时 必 须 对 估价赃 物 逐项检 查 分类 核 定 并 查 明 与 价 值 相 关 的 事 实 取得 必 要 的 证 据 和 资 料 不 得 按 样 品 估 价和综 合 估价 这就要 求 我 们估价 时 要进 行 现 场 勘 察 的 实 物 核 实 根 据 赃物 的 实际 状 况 做 出 估价 结论 但 在估价 实 践 中 有 相 当 数 量 的 赃 物 毁 损 严 重 或 已 灭失 公 安 司 法 机 关 无 法 提供 实 物或 所提供 的 实 物 与 原 状 相 差 甚 远 对这 类 赃物 的 估价 问 题 ( 北 京市 赃物 估价 实 施办 法 ) 第八 条 第 二项规定 损 坏 的物 品 以 及 被盗 后 损 坏 的 应按 损 坏前 或 被盗 时的 原值估 定 物 品毁 损 严 重 或 灭 失 的 按 委 托 人 提供 的 有 关能 够证 明 该 物 品 在毁 损 灭 失 前 原 状的 证 据 予 以 估 定 现 在关 键 的 问 题是 如 何 认 定委 托 人提供 的 据 此 证 明 赃 物 在 毁 损 灭失 前 原 状 的 证 据 或 者 说 对毁 损 严 重 或 已 灭 失 的赃 物 估价 时 需 要 委 托 人 出 具 怎 样 的 证 明 材 料 下 面 结 合 近 年 的 评估 实际 谈谈 我 们 的 做 法 和体 会 一 提 高 认识 摆 正 关 系 认真 做 好 赃 物 估 价 工 作 对 赃 物 估 价 是 物 价部 门 在 新 时 期 开拓 的崭 新 工 作 领域 由 于 此 项 工作 性 质 特殊 需 要 我 们 估价人 员 具 备 高 度 的 事 业心 和 贵任 感 认 清 自 己 肩 负 的 贵 任 严肃认真地对待 赃物 估价 工 作 1 价格事 务 所估价 人 员 应 树立 服 务 意 识 充 分 认 识 到 及 时 准 确 地 做 好 涉 案 物 品 的 价值 鉴 定 是 物 价部 门支 持 公 安 司 法 机 关 打击 刑 事 犯 罪 改 善社 会 治 安 秩 序 应尽 的 义 务 因 此 对能 提供 实 物 的 评估 案 件 要 及 时 进 行 现 场勘 察 和 核 对 实 物 按 时 做 出 估价 结 论 而 对赃 物 毁 损 严重或 灭 失 的 不 能 简 单地拒 绝 估价 而 应 根 据委 托人提供 的 有 关 材 料 想方设 法做 出 价值 鉴 定 为 公安 司 法 部 门 审 理案 件 惩 制 罪犯提供依据 2 作 为 指 定 的 赃 物 估价机 构 价格事 务 所 在 注重服 务的 同 时 也不 能 丧 失 原 则 要 严格按 ( 北 京 市赃 物估价 实 施办 法 》等 有 关 文 件 规 定 执 行 秉 公 办 事 不 询 私情 保 证 我 们 的 估价 结 论 既 不 放纵 犯罪 也 不 冤 枉 案 犯 充分 体现 客 观 公 正 的原 则 二 对毁 损 严 重 或 灭 失的 赃物 估价 时 本 着 委 托 人 负 贵定 性 价格事 务 所 负 贵 定 量 的 原 则 要 求 委 托 人提供 以下 材 料 1 出具 ( 工 作说 明 》 以 明 确 各 自应负 的 贵 任 《 工 作 说 明 》 要详 尽 说 明 估价委托 书 所 涉 及 的 赃 物 在 毁 损 或 灭 失 前 的 情 况 包 括 物 品 名 称 规格 型号 数 最 购 置 时 间 购 置价格 已 使 用 年 限 成新 率 以 及评估基 准 日 期等 内 容 对 已 灭失 的 赃 物 要说 明 不 能 追 回 实物 的 理 由 估 价 人 员 可根 据 ( 工 作 说 明 》 所描述 的 赃 物 状 况进行估价 ( 工作 说 明 》要 有 经 手 人 签 名 并 加盖 委 托 人 单位 公 章 2 询 问 笔 录》 和《 提供 《 讯 问 笔 录 》 以 核 对 委 托 书 与 实 物 是否 相 符 为 了 准确 核 定 赃 物 价值 依据北京 市 公 安 局 《 关 于 贯彻 落 实 北 京 市 赃 物 5 )92 估价 实 施办 法 的 通 知 》[ 京 公 法字 ( 19 9 9 号 ] 文 件 精 神 价格事 务 所 应要 求 委 托 人提供 审 问 案 犯 时 所做 的 ( 讯 问 笔 录 》 中的 有 关 涉 案物 品 状 况 的 材 料 以 及委 托 人 找事 主调 查情况 时 所 做 的 ( 询 问 笔 录 》 中的 有关 涉 案 物 品 状 况 的 材 料 这 两 份材 料 对 于 我 们 估价 人 员 在 看 不 到 实 物 人情况 下 正 确 估 定 涉 案 物 品 价值 会提供 有 效 帮 助 如 我 们在 过 去 评估 实 践 中 通 过查 阅 ( 询 问 笔 录 ) 和 ( 讯 问笔 录 》 多次 发 现委托 书 中 所要估价 的 物 品 状 况 与 笔录 内 容 不 完 全相 符 对 此 我 们 及 时 提 出 并请委托人进 一步 调查 核 实 待 查 实 后 再 重 新办理 委 托 手 续 这样 做 虽 然 比 较麻烦 但 却 保证 了 我 们 估价 结 论 的 真 实 客 观性 避 免 了 由 于估价 不 当 造成错抓错 判 现 象 的 发 生 为 提高办 案 质 t 尽 到 了 我 们 应尽 的 贵 任 也赢 得 了 委 托 人 的 信任 总 之 对毁 损 灭 失 赃 物 的 估价 问 题 我 们 做 了 一些 探 索 工 作 形 成 了 相应 定 规 但 由 于 涉 案物 品 千 差 万 别 情况 各 异 需 要 今 后不 断 总 结 和 完 兽 逐步形 成一套 科 学 可 行 的 程 序 规 范 赃 物估 价 工 作 提高估价 水 平

灭失物价格认定工作研究

灭失物价格认定工作研究

价格认Price Confirmatii定】灭失物价格认定工作研究张昌瑞(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北京100037)灭失物,是指物理形态已不复存在或者下落不明 的财产物品。

一般认为,灭失物价格认定无法查验价 格认定标的,因此与存在物价格认定有所不同。

但是 从出具价格认定结论的工作职能方面看,灭失物价格 认定和存在物价格认定没有本质不同,根本原因在于 价格认定机构的职责是提供价格公共服务并出具价格 认定结论,价格认定标的存在或者灭失影响到提出机 关的事实认定,对价格认定工作而言却没有本质区 别。

当然,灭失物价格认定所具有的特殊性,会放大 价格认定工作风险,对此应当予以充分研宄并防范。

_、灭失物价格认定的特殊性价格认定收集依据资料的一般环节包括实物查 验、市场调查和听取意见等,灭失物因为价格认定标 的在物理形态上不复存在或者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导致灭失物价格认定难以采用实物查验方式收集价格 认定依据资料,进而容易诱发工作风险。

价格认定实 物查验环节是价格认定机构受理价格认定协助后,对 提出机关提供的材料进行查验核实的工作,以核实价 格认定协助书所载内容与价格认定标的实际情况是否 相符。

实物查验的过程也是价格认定机构与提出机关 对价格认定标的基本情况达成一致认识的过程。

正常 情况下,实物查验记录和价格认定协助书,都应当是 价格认定标的基本情况的真实反映,所记载的内容不 应有所出入。

如果二者记载内容不一致则需要启动后 续程序,从而判断是否应当受理价格认定协助。

因此,实物查验是价格认定程序的首要基础性环节。

灭 失物价格认定无法开展实物查验工作,直接影响到后 续听取意见、市场调查等环节工作的准确性,并且意 味着价格认定只能完全依据提出机关提供的价格认定协助书和相关材料进行,从而给价格认定工作带来很 大不确定性,放大价格认定工作风险。

因此,办理灭 失物价格认定时,要特别注意防范可能发生的价格认 定风险。

二、研究灭失物价格认定的目的灭失物价格认定是刑事司法机关打击犯罪的重要 一环。

浅议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存在的问题

浅议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存在的问题

浅议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存在的问题鉴定结论是鉴定人根据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运用自己所掌握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专门性的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后所提出的结论性意见。

现行刑事案件中常见的鉴定种类有:(1)法医病理鉴定、(2)法医临床鉴定、(3)法医精神病鉴定、(4)法医物证鉴定、(5)法医毒物鉴定、(6)司法会计鉴定、(7)文书司法鉴定、(8)痕迹司法鉴定、(9)微量物证鉴定、(10)计算机司法鉴定、(11)建筑工程司法鉴定、(12)声像资料司法鉴定、(13)知识产权司法鉴定、(14)一般司法鉴定等。

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是物价部门针对刑事案件的需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涉案物品价格进行分析、鉴别、计算后所做的一种结论性意见。

价格鉴定结论属于鉴定意见,是法定的刑事证据种类之一。

该证据在司法实践当中,解决了刑事案件中一些涉案物品价格难以确定的问题,尤其是在侵犯财产型犯罪案件以及贪污贿赂案件等有关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中,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确定了该涉案物品价格是否达到了犯罪的立案数额标准,是否为数额巨大或数额特别巨大的情节,是刑事证据中不可或缺的证据种类。

一、价格鉴定结论之审查必要性分析目前关于价格鉴定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价格认证管理办法》、《关于涉案财物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同时,《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价格鉴定报告应当包括:估价范围和内容、估价依据、估价方法和过程要述、估价结论、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估价工作人员签名等内容。

针对价格鉴定目的、对象等不同,鉴定方法主要有: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专家咨询法等等,为了客观公正作出价格鉴定结论,可以选一种或几种方法进行鉴定。

在司法上无实物如何估价[精选5篇]

在司法上无实物如何估价[精选5篇]

在司法上无实物如何估价[精选5篇]第一篇:在司法上无实物如何估价在司法上“无实物”如何“估价”时间:2012-10-23作者:蔡强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财产犯罪中被盗物品的数量和价值属于定罪量刑的重要情节,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罪轻罪重的判断,处理不好会导致量刑不均衡,也容易引发当事人不满。

然而实践中相当一部分案件难以追缴赃款赃物,或已被销赃、挥霍,或遭到毁损、丢弃,如何确定犯罪数额就涉及到无实物估价的问题,也是实务中的难点。

对于赃物已灭失的财产犯罪,已无法就实物本身进行鉴定,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五)项规定:“被盗物品已被销赃、挥霍、丢弃、毁坏的,无法追缴或者几经转手,最初形态被破坏的,应当根据失主、证人的陈述、证言和提供的有效凭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核价方法,确定原被盗物品的价值。

”该条指明了无实物估价的常见依据和资料,也即失主、证人的证言、有效凭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

但是上述依据并不全面,同条第(七)项还规定:“销赃数额高于按本解释计算的盗窃数额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

”既然在能够确定物品实际价格的场合都可以按销赃数额计算盗窃数额,那么在不能确定物品实际价格的场合,就更可以按照销赃数额定罪量刑了,因此对于赃物已灭失的案件,还可以根据销赃价格确定犯罪数额。

而且,上述司法解释仅仅规定了估价的方法和依据,并没有明确证明的标准,也即没有回答:对于已灭失的赃物,需要具备什么程度的证据规格才得以确定价格呢?有一些案件,虽然被害人对物品的数额和价值言之凿凿,但是并无其他证据佐证,被告人要么矢口否认要么避重就轻,如果遵循罪疑唯轻的原则就低不就高,被害人往往难以接受。

有意见认为,相对于犯罪行为而言,对于犯罪数额的证明标准不妨适当放宽。

诚然,如果犯罪数额的确定只涉及量刑的轻重,那么赃物价值的计量自不必过于严苛。

但问题是,财产类犯罪的数额在我国不仅是量刑的标准,也是定罪的依据,故对数额的证明还是应该“高标准、严要求”,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涉案灭失物价格鉴定

涉案灭失物价格鉴定

涉案灭失物价格鉴定摘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制建设逐步发展的产物,近年来,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有了较大的发展,但在出具鉴定文书后,少数当事人提出“物品不存在了,还鉴定出价格,依据是什么”等疑问。

因此,结合价格鉴证实际,谈谈自己的一点看法。

关键词:涉案;灭失物;司法;鉴定。

中图分类号:df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01-0225-01一、涉案灭失物的概念涉案灭失物是指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办理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监察、纪检机关办理违规、违纪案件中涉及的物理形态已不复存在或下落不明的物品。

二、涉案灭失物鉴证原则遵循“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原则进行价格鉴证。

三、涉案灭失物鉴证依据(一)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2 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的通知》;3 地方政府出台的《涉案物品估价操作管理条例》;4 根据涉案灭失物的具体情况,遵循财政、税务、金融、证券、价格以及其他各有关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委托方提供的有关资料1 《价格鉴定委托书》;2 委托方认定的产权归属及物理形态依据。

(三)鉴定方收集的有关资料四、涉案灭失物的类型(一)刑事案件盗窃案中灭失物的鉴定,被盗物品最初形态被破坏的,可根据委托机关提供的失主、证人的陈述、证言和有效凭证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相关供述,分析确定被盗物品于鉴证基准日时的状况,并根据取得资料的情况选用适当的方法进行计算。

(二)民事、行政案件民事、行政案件中涉及的灭失物,我们在办案过程中,遇到三起较为典型的案件:1 非政府拆迁,当事人双方拆除房屋后在价格赔偿问题上引起的纠纷诉讼;2 因诈骗案涉及的设备配件,公安机关当时按规定未予处理,由此引发的当事人自诉赔偿案件;3 火灾损毁绿化树木而引发的民事诉讼案件。

对于第一起案件,可依据涉案房屋当时的状况记录及公证部门的公证,寻找类似的参照物进行了鉴定;第二起案件,涉案灭失物虽然规格型号等清楚,但其他条件略显不足,由于单方自诉案件,加之在民事案件鉴定中,没有相关的灭失物鉴定依据,认证中心可不予受理;第三起案件,由于市政府制定了《绿化树木损坏赔偿标准》,参照与灭失物同期种植长势相当的相邻树木,依据政府定价,按照《赔偿标准》做了直接经济损失鉴定。

价格鉴证师考试辅导:涉案灭失物的价格鉴证

价格鉴证师考试辅导:涉案灭失物的价格鉴证

涉案灭失物价格鉴证⾄关重要的是对灭失物的取证,因此应⾸先确认其物理形态,然后再根据涉物品价格鉴证操作规范进⾏。

(⼀)涉案灭失物的概念 涉案灭失物是指司法、⾏政执法机关办理刑事、民事、经济、⾏政案件,监察、纪检机关办理违规、违纪案件中涉及的物理形态⼰不复存在或下落不明的物品。

涉案物品灭失的原因各有不同,⼀是⾃然灭失,⼆是⼈为灭失。

⾃然灭失是指由于不可抗拒的⾃然⼒的作⽤,如⽔灾、⽕灾、地震泥⽯流、战争等导致灭失的物品。

⼈为灭失是指由于⼈为的因素,如销毁、遗弃、藏匿、转移、熔化等导致灭失的物品。

(⼆)确认涉案灭失物灭失前的物理形态 物理形态是指灭失物品的品名、牌号、型号、规格、产地、数量、质量状况、新旧程度,物品的⽅式、时间、已使⽤时间、以及可再⽣具替代性或不可再⽣性。

物理形态的确认主要包括: 书⾯证据,主要包括产权所有者提供的能确认涉案物品灭前物理形态的证据,如购货发票、经济合同、公证书、专利证书等,以及被害⼈的陈述、证⼈证⾔、犯罪嫌疑⼈或被告⼈的供述等。

检测签定结论,是指国家有关权威检测机构进⾏鉴定后所作出的结论。

如⽂物鉴定机关对⽂物、黄⾦检2g6机关对⾦银饰品所作出的质量鉴定结论。

司法、⾏政执法机关的认定,是指司法、⾏政执法机关根据产权所有者提供的证据和检测机构的鉴定结论,对涉案灭失物灭失前物理形态的认定。

(三)涉案灭失物价格签证的⽅法涉案灭失物价格鉴证,应遵循真实性、科学性、可⾏性原则,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法进⾏鉴证和计算。

具体⽅法如下: 1.被害⼈的陈述和犯罪嫌疑⼈、被告⼈的供述完全—算。

2.被害⼈的陈述和犯罪嫌疑⼈、被告⼈的供述基本有关规定就低计算。

3.被害⼈的陈述和犯罪嫌疑⼈、被告⼈的供述差异较⼤或说不清楚,应凭证⼈证⾔、物品的有效凭证,被害⼈的陈述等证据,在基本确实、基本充分的情况下,按有关规定计算。

签证物品的折旧,按直线折旧法进⾏,即以鉴证物品在耐⽤年限期问每年的折旧额相等确定其总的折旧串,再⽤物品的基憋价格乘以折旧率,求出签证物品的价格。

关于火灾灭失物的价格鉴定【精品文档】

关于火灾灭失物的价格鉴定【精品文档】

关于火灾灭失物的价格鉴定安徽省价格认证中心贺爱民一、案例简介某法院在审理民事赔偿案件时,因原被告双方对某仓库堆放物品(批发销售的小商品)火灾事故的直接损失价值达不成一致意见,委托某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

价格鉴定人员了解到,在火灾事故中,仓库堆放的物品全部烧毁灭失,无法从现场残存中确定被烧毁物品的种类和数量。

原告称火灾发生前仓库堆放的物品有30大类120小类,价值数百万元,但又拿不出充分证据;而被告方只对当时仓库堆放的物品种类大致认可,对烧毁数量和损失金额存在较大争议。

同时,委托方也不能提供出烧毁物品具体清单,但愿意全力支持和配合价格认证中心开展调查工作。

二、技术路线和操作步骤火灾事故造成的财物直接损失,应按火灾发生前财产的价值减去火灾发生后财产的尚可利用价值确定。

而确定火灾发生前财产的价值,必须首先弄清该财产火灾灭失前的规格型号、数量等实体状况。

问题是,这些情况委托方并不能提供。

按照通常做法,此案件价格认证中心可不予受理。

但是,价格鉴定人员在深入火灾现场调查走访,并与委托方、原被告双方多次交换意见后,当事人一致认为,可选取20种物品作为被烧毁的100多种货物的代表品,采用现场模拟堆放的方法,测算火灾损失物品数量,进而确定火灾损失。

在法院、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配合下,价格鉴定人员逐渐明晰了技术路线,操作可按以下步骤进行:1.双方当事人共同确定20种代表品,并设定代表品在仓库中平均堆放;2.价格鉴定人员测量仓库使用面积,双方当事人共同模拟确定20种代表品平均堆放高度和有效堆放面积;3.测算每种代表品在单位体积仓容中堆放数量和在仓库中堆放数量;4.考虑扣除仓储物品的正常损耗后,确定被烧毁物品数量;5.通过市场价格调查,确定代表品在价格鉴定基准日价格;6.测算火灾发生后残存物品的尚可利用价值;7.确定价格鉴定值。

三、测算过程(一)测算被烧毁物品的损失数量1.测量仓库总使用面积和有效仓容体积V经现场勘察测量,火灾仓库的总使用面积为1184平方米。

灭失物鉴定探讨

灭失物鉴定探讨

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人员只有讲究职业道德,切实履行服务社会的责任,取信社会公众,取信委托部门,维护职业信誉,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才能称得上是合格的“价格法官”。

关于对“灭失物品”进行价格鉴证的探讨在涉案价格鉴证过程中,特别是刑事案件中,经常会遇到评估标的已经灭失、无实物,但委托单位要求价格鉴证人员做出价格鉴证结论这一特殊情况。

价格鉴定结论的高低,是对案犯量刑定罪的主要依据,所以,如何依据有限的委托资料,对灭失物品进行科学、准确的评估,做出公平、公正的价格鉴定,是我们涉案价格鉴证人员应该探讨的重要课题。

一、对“灭失物品”进行价格鉴证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问题。

灭失物品:即那些已被案犯销赃、挥霍,无法追缴或者已被丢弃、毁灭的,或者几经转手,最初形态已被破坏的物品。

在对这类物品进行价格鉴定的过程中,委托人往往只能向委托方提供价格鉴定委托书、相关人员的证言、证词及有关的图片、文字资料。

然而,案件牵涉到的相关人物,由于各自所处角色不同,心理活动不一样,往往对同一事件的描述,相差甚远。

最常见的莫过于:①做为案犯往往试图避重就轻,减轻罪责,对犯罪事实总是轻描淡写,设法掩盖。

②作为被害当事人,为达到出气解恨,重惩罪犯的目的,容易夸大事实,故意将所受损失高报。

或在记范模糊的情况下,对灭失物品报价宁高不低。

③如果灭失物品系受贿所得,当事人怕犯事,会竭力掩饰,不敢声张,宁可吃哑巴亏,也要把价值压下来。

在我们受理的一起“灭失物品”案中,事主报称:丢失瑞士产满天星、镶钻江诗丹顿牌金表一块,此表系一台湾朋友所赠,报价2万余元。

且说还在市内某大商场看到过同样的表售价10余万元。

经多方查询,请教专业技术人员,方知此表甚为名贵,是表中极品。

如包金价值不低于30万元,如是18K金壳价值当在100万元以上,而台湾来的则为仿造品的可能性极大。

可见,对灭失物的价值确定谈何容易。

稍不注意,鉴定结论相差岂止数倍、数十倍?所以说,如何从委托方提供的有限的资料中挤掉水分,去伪存真,还事实本来面目,对灭失物做出客观、公正的价格鉴定结论,是摆在价格鉴证人员面前的艰巨任务。

涉案灭失财物价格鉴证初探

涉案灭失财物价格鉴证初探

涉案灭失财物价格鉴证初探
张良平
【期刊名称】《四川物价》
【年(卷),期】2013(000)002
【摘要】涉案灭失财物是指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办理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纪检监察机关办理违法违纪案件中涉及的物理形态已不复存在或下落不明的物品。

涉案灭失财物价格鉴证是司法执法程序在价格领域的延伸,关系到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实现和当事人权益的维护。

开展涉案灭失财物价格鉴证方法研究.探讨特殊情形下价格部门如何开创价格公共服务新局面.更好地规避价格鉴证工作中的风险,这既是一个值得探讨的理论问题,更足复杂多变形势下的一个价格鉴证事业创新发展的实践问题。

本文结合价格鉴证工作实际,谈谈自己的一点看法。

【总页数】3页(P4-6)
【作者】张良平
【作者单位】达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26.2
【相关文献】
1.涉案灭失物的价格鉴证 [J], 陈月巧
2.狠抓重点积极拓展不断提高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水平 [J], 许娟;李郭强;
3.攀枝花市西区开展涉案财物价格鉴证业务培训会 [J], 薛江;
4.确立价格鉴证机构在涉案财物价格鉴证领域的主体地位——关于价格鉴证体制的思考 [J], 姚宝雄;
5.山西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办法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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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灭失物的价格鉴定
沈阳市价格认证中心孙凯
近年来,随着价格鉴定工作的开展,灭失物价格鉴定逐渐增多。

涉案灭失物是指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办理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监察、纪检机关办理违规、违纪案件中涉及的物理形态已不复存在或下落不明的物品。

在实际工作中,少数当事人提出“物品不在了,还鉴定出价格,依据是什么?”等疑问。

的确,灭失物的价格鉴定是在没有实物的情况下开展的价格鉴定,不确定的因素多、鉴定难度大,是对我们价格鉴定工作的一种挑战。

如果不对灭失物进行价格鉴定,不但影响司法机关办案,而且对被害人和被告人都不能做到公平、公正,所以结合价格鉴证工作的实践,就刑事案件中灭失物的价格鉴定浅谈一点自己的看法。

灭失物主要分为有形和无形两大类,有形类灭失物很好理解。

如电子产品、机器设备等有固定形态的物品,无形类灭失物则是天然气、水、电等。

一、刑事案件中有形灭类失物价格鉴定的难点问题
(一)标的物难以明确
灭失物标的本身就是其物理形态已不复存在或下落不明,通过现场勘验无法取得相关数据资料,因此只能依据委托方认定的证据材料确定,而委托方提供的材料通常是由被害人(单位)、犯罪嫌疑人所供述。

有一些办案机关在询问当事人、证人时没有对标的物的原始凭证进行收集,没有对标的物的品牌、规格型号、使用强度、案发前的
质量状况、具体配置等情况做详细的调查。

比如三星手机,委托方在鉴定委托书只填写三星I9200,却没有详细注明该标的是行货水货、8G还是16G、双卡还是单卡等相关资料,作为鉴证机构是无法认定标的物的。

(二)综合成新率难以把握
由于标的为灭失物,价格鉴定人员只能依据委托方认定的材料,按照直线折旧法进行计算,往往和标的实际的成新率相差较大,特别是有些使用年限也无法明确规定的,比如电动自行车,委托方一般只提供澳柯玛踏板式,2012年购买,24V电瓶,鉴定基准日为2014年3月5日,他们没有考虑到车辆本身和电瓶的使用年限并不相同,且2009年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并不等于电瓶也是2009年购买的,还有该标的的使用强度,整车质量的参数指标也无法提供,这就给鉴定人员确定该标的综合成新率带来很大的困难。

(三)市场价格难以确定
因为标的是灭失物,其外观、各项技术参数等无法明确,不便确定参照物,以至难以进行市场调查,标的重置成本难以确定。

仍以上述电动自行车为例,委托方没有考虑到踏板电动自行车也有很多的款式,电动车的电机功率也有不同,而且还有无刷电机和有刷电机之分等客观因素,这给鉴定人员确定市场价格带来了风险。

(四)鉴定风险难以避免
刑事案件中价格鉴定的结果涉及到案件中“罪”与“非罪”和“罪、刑相适应”的重要原则,而灭失标的物、综合成新率和重置价格的难
以确定给我们的鉴定工作带来了不小的风险。

二、刑事案件中无形类灭失物价格鉴定的的难点问题
在实际鉴定工作中,天然气、水、电等无形类灭失物除了以上的工作难点外,最大的问题是涉案标的数量的认定。

3月上旬,我中心涉案一科由主管主任盛学梅同志带队到新成立的市公安局经保分局刑警大队调研,在会上主管刑侦工作的王副局长提出了天然气、水、电等无形类灭失物标的案件是他们公安机关非常挠头的案件种类,标的数量确定困难,以致在以往的工作中常常因此而案件进行不下去,甚至有些犯罪嫌疑人逃脱了法律的制裁。

通过会上的探讨,我们也了解到了警方办案的不容易,但是,实际上本类标的若要确定准确无误的量值是不太现实的,但可以通过工作得出大约值。

以一家普通浴池盗水为例,可以调查周边区域相同规模浴池单位时间用水量、客流量,再调查涉案浴池的客流量,出水管的直径,淋浴喷头的数量等资料,这样就可以得出一个相对准确的量值,确保案件能够进行下去。

三、如何开展刑事案件中灭失物的价格鉴定,避免鉴定风险
刑事案件中涉案财物的价格鉴定结论,作为公安、法院和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依据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价格鉴定结论作为法定证据之一,在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在侵犯财产型案件中,涉及到“罪与非罪”的判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实现。

事关当事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自由。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的价格鉴定结论偏颇或失实,都会影响到司法公正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主张及保护。

因此,价格鉴定人员在刑事案件价格鉴定中始终要保持高度的敏锐性,严谨性。

对灭失
物进行价格鉴定时更应该采取慎之又慎的态度,严格审核认定。

在对灭失物的价格鉴定过程中,应引起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严把案件受理关
灭失物价格鉴定主要凭借办案机关提供的材料,如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口供等作为鉴定依据,其真实情况鉴定人员看不到,这样就很难确定涉案标的物的实际价格。

因此,价格鉴定人员一定要严把受理关,要求办案机关明确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购置时间、产地、质量状况等相关信息,还有购置发票,特殊标的还要提供公证书,质量检验报告等,总之,涉及到标的的信息越详细越好。

(二)坚持独立性、公正性的原则
由于标的为灭失物,价格鉴定人员容易受到办案机关的主观倾向影响,从而做出对犯罪嫌疑人不公正的价格鉴定结论。

这就要求价格鉴定人员一定要坚持独立性原则,在认真审查材料的基础上做出公平、合理的判断。

在灭失物价格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员要把重点放在委托方提供资料的审核上,尽可能要求委托方提供灭失物的购货发票或其他有效凭证,这是确定标的价格的关键因素。

如无原始证据,鉴定人员应当要求委托方出具鉴定标的的详细资料,如果委托方不能提供上述资料,可按规定不予受理。

(三)进行全面、充分的市场调查
案件已受理,材料审核后,确定了鉴定思路,就是出具价格鉴定结论的阶段。

由于标的为灭失物,要想出具一个客观公正的鉴定结论,离不开全面、充分的市场调查。

在市场上选取与标的价值或使用价值相同或相似的物品作为参照物,针对各项影响价格的因素,将鉴定标的与参照物逐项进行价格差异的比较,在综合各项数据调整结果,确定标的的价值。

(四)鉴定方法的选择
目前,在价格工作实践中有市场法、成本法、专家咨询法等。

具体操作可参考如下方法:
1、被害人的陈述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完全一致,可结合标的原始发票、原始凭证等,按有关规定计算标的价值。

2、被害人的陈述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基本一致,可按照原始发票、原始凭证等证据并结合其他证据材料和实际情况按有关规定计算标的价值。

3、被害人的陈述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差异较大时,可凭证人证言、物品的有效凭证、被害人的陈述等证据,在事实和证据基本确实、基本充分的情况下,按有关规定计算标的价值。

随着刑事案件数量的逐年增多,刑事案件价格鉴定工作已成为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的重中之重,作为价格鉴定人员来说,一味埋头苦干是不行的,必须要在工作实践中不断学习、探索,不断充实理论知识和提高业务水平,不断扩大知识面。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做好“办案机关(机构)”的良师益友,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的面对五花八
门的标的物,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保证我们的鉴定结论经得住各方各面的考验。

总之,随着价格鉴定工作的迅速发展,鉴定业务涉及的范围愈来愈广,鉴定风险也随之增加,作为一名价格鉴证人员,我们必须牢记:服务司法,彰显公平、公正,提高价格认证机构的权威性,是我们每一名价格鉴定人员的职责和使命,严谨二字必须始终贯彻于我们价格鉴证工作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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