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灭失物的价格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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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灭失物的价格鉴定

沈阳市价格认证中心孙凯

近年来,随着价格鉴定工作的开展,灭失物价格鉴定逐渐增多。涉案灭失物是指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办理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监察、纪检机关办理违规、违纪案件中涉及的物理形态已不复存在或下落不明的物品。在实际工作中,少数当事人提出“物品不在了,还鉴定出价格,依据是什么?”等疑问。的确,灭失物的价格鉴定是在没有实物的情况下开展的价格鉴定,不确定的因素多、鉴定难度大,是对我们价格鉴定工作的一种挑战。如果不对灭失物进行价格鉴定,不但影响司法机关办案,而且对被害人和被告人都不能做到公平、公正,所以结合价格鉴证工作的实践,就刑事案件中灭失物的价格鉴定浅谈一点自己的看法。

灭失物主要分为有形和无形两大类,有形类灭失物很好理解。如电子产品、机器设备等有固定形态的物品,无形类灭失物则是天然气、水、电等。

一、刑事案件中有形灭类失物价格鉴定的难点问题

(一)标的物难以明确

灭失物标的本身就是其物理形态已不复存在或下落不明,通过现场勘验无法取得相关数据资料,因此只能依据委托方认定的证据材料确定,而委托方提供的材料通常是由被害人(单位)、犯罪嫌疑人所供述。有一些办案机关在询问当事人、证人时没有对标的物的原始凭证进行收集,没有对标的物的品牌、规格型号、使用强度、案发前的

质量状况、具体配置等情况做详细的调查。比如三星手机,委托方在鉴定委托书只填写三星I9200,却没有详细注明该标的是行货水货、8G还是16G、双卡还是单卡等相关资料,作为鉴证机构是无法认定标的物的。

(二)综合成新率难以把握

由于标的为灭失物,价格鉴定人员只能依据委托方认定的材料,按照直线折旧法进行计算,往往和标的实际的成新率相差较大,特别是有些使用年限也无法明确规定的,比如电动自行车,委托方一般只提供澳柯玛踏板式,2012年购买,24V电瓶,鉴定基准日为2014年3月5日,他们没有考虑到车辆本身和电瓶的使用年限并不相同,且2009年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并不等于电瓶也是2009年购买的,还有该标的的使用强度,整车质量的参数指标也无法提供,这就给鉴定人员确定该标的综合成新率带来很大的困难。

(三)市场价格难以确定

因为标的是灭失物,其外观、各项技术参数等无法明确,不便确定参照物,以至难以进行市场调查,标的重置成本难以确定。仍以上述电动自行车为例,委托方没有考虑到踏板电动自行车也有很多的款式,电动车的电机功率也有不同,而且还有无刷电机和有刷电机之分等客观因素,这给鉴定人员确定市场价格带来了风险。

(四)鉴定风险难以避免

刑事案件中价格鉴定的结果涉及到案件中“罪”与“非罪”和“罪、刑相适应”的重要原则,而灭失标的物、综合成新率和重置价格的难

以确定给我们的鉴定工作带来了不小的风险。

二、刑事案件中无形类灭失物价格鉴定的的难点问题

在实际鉴定工作中,天然气、水、电等无形类灭失物除了以上的工作难点外,最大的问题是涉案标的数量的认定。3月上旬,我中心涉案一科由主管主任盛学梅同志带队到新成立的市公安局经保分局刑警大队调研,在会上主管刑侦工作的王副局长提出了天然气、水、电等无形类灭失物标的案件是他们公安机关非常挠头的案件种类,标的数量确定困难,以致在以往的工作中常常因此而案件进行不下去,甚至有些犯罪嫌疑人逃脱了法律的制裁。通过会上的探讨,我们也了解到了警方办案的不容易,但是,实际上本类标的若要确定准确无误的量值是不太现实的,但可以通过工作得出大约值。以一家普通浴池盗水为例,可以调查周边区域相同规模浴池单位时间用水量、客流量,再调查涉案浴池的客流量,出水管的直径,淋浴喷头的数量等资料,这样就可以得出一个相对准确的量值,确保案件能够进行下去。

三、如何开展刑事案件中灭失物的价格鉴定,避免鉴定风险

刑事案件中涉案财物的价格鉴定结论,作为公安、法院和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依据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价格鉴定结论作为法定证据之一,在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在侵犯财产型案件中,涉及到“罪与非罪”的判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实现。事关当事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自由。不论何种原因造成的价格鉴定结论偏颇或失实,都会影响到司法公正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主张及保护。因此,价格鉴定人员在刑事案件价格鉴定中始终要保持高度的敏锐性,严谨性。对灭失

物进行价格鉴定时更应该采取慎之又慎的态度,严格审核认定。在对灭失物的价格鉴定过程中,应引起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严把案件受理关

灭失物价格鉴定主要凭借办案机关提供的材料,如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口供等作为鉴定依据,其真实情况鉴定人员看不到,这样就很难确定涉案标的物的实际价格。因此,价格鉴定人员一定要严把受理关,要求办案机关明确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购置时间、产地、质量状况等相关信息,还有购置发票,特殊标的还要提供公证书,质量检验报告等,总之,涉及到标的的信息越详细越好。

(二)坚持独立性、公正性的原则

由于标的为灭失物,价格鉴定人员容易受到办案机关的主观倾向影响,从而做出对犯罪嫌疑人不公正的价格鉴定结论。这就要求价格鉴定人员一定要坚持独立性原则,在认真审查材料的基础上做出公平、合理的判断。

在灭失物价格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员要把重点放在委托方提供资料的审核上,尽可能要求委托方提供灭失物的购货发票或其他有效凭证,这是确定标的价格的关键因素。如无原始证据,鉴定人员应当要求委托方出具鉴定标的的详细资料,如果委托方不能提供上述资料,可按规定不予受理。

(三)进行全面、充分的市场调查

案件已受理,材料审核后,确定了鉴定思路,就是出具价格鉴定结论的阶段。由于标的为灭失物,要想出具一个客观公正的鉴定结论,离不开全面、充分的市场调查。在市场上选取与标的价值或使用价值相同或相似的物品作为参照物,针对各项影响价格的因素,将鉴定标的与参照物逐项进行价格差异的比较,在综合各项数据调整结果,确定标的的价值。

(四)鉴定方法的选择

目前,在价格工作实践中有市场法、成本法、专家咨询法等。具体操作可参考如下方法:

1、被害人的陈述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完全一致,可结合标的原始发票、原始凭证等,按有关规定计算标的价值。

2、被害人的陈述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基本一致,可按照原始发票、原始凭证等证据并结合其他证据材料和实际情况按有关规定计算标的价值。

3、被害人的陈述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差异较大时,可凭证人证言、物品的有效凭证、被害人的陈述等证据,在事实和证据基本确实、基本充分的情况下,按有关规定计算标的价值。

随着刑事案件数量的逐年增多,刑事案件价格鉴定工作已成为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的重中之重,作为价格鉴定人员来说,一味埋头苦干是不行的,必须要在工作实践中不断学习、探索,不断充实理论知识和提高业务水平,不断扩大知识面。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做好“办案机关(机构)”的良师益友,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的面对五花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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