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备、材料监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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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DT
工程设备、材料监理管理规定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发布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职责 (2)
5 监理内容 (3)
6 监理工作程序 (3)
7 监理工作要求 (4)
8 报告和记录 (4)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流程图 (5)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设备监理范围 (6)
前言
为规范集团公司、分子公司和项目公司发电设备监理管理,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代替《工程项目发电设备监理管理办法》制[2007]36号,《工程项目发电设备监理管理办法》制[2005]67号。
本标准主要是依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及DL/T 800--2001《电力企业标准编制规则》对标准的格式和有关词语的使用作了全面修改。
本标准的附录A 附录B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标准化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
工程设备、材料监理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明确了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基本建设工程设备、材料监理管理的术语和定义、职责、监理内容、监理工作程序、监理工作要求以及记录和报告。
本标准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和直属企业的新建、扩建及改建工程设备、材料监理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工程项目发电设备监理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设备、材料监理
是指具有法定资格的设备工程咨询服务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受项目公司或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合同约定,对设备、材料形成各阶段的质量、进度和投资等提供咨询服务和管理,以及为设备工程项目前期的有关工作所提供的咨询服务。
3.2
设备监检点(I点)
买方/设备监理人员与卖方的授权人员对被监理设备的一个补充,通过采用专业检测设备对设备出厂前的质量进行复验。检测方式包括:无损检测(射线、超声、磁粉、渗透、涡流)、光谱分析、金相分析、测厚、硬度、内窥镜检查等。
3.3
停工待检点(H点)
买方/设备监理人员与卖方的授权人员对被监理设备的合同、进度、投资/费用、质量的有关关键特定要求、关键节点、关键工序或关键检验、试验实施会同见证,当实施一项活动过程时,必须有指定见证人员到场给予放行才允许继续进行该停工待检点以后的工作。没有书面论证和相关负责人的批准,卖方不得对被检设备合同履行自行转入下个阶段或工序。有关关键特定要求、关键节点、关键工序或关键检验、试验实施后卖方应提供原始记录、报告及证据给买方/设备监理人员,以证实满足了规定要求。
3.4
现场见证点(W点)
买方/设备监理人员与卖方的授权人员对被监理设备的合同、进度、投资/费用、质量的有关重要特定要求、重要节点、重要工序或重要检验、试验实施会同见证。如买方/设备监理人员不能按时参加会同见证,卖方可以自行进行,满足了规定要求后可转入下个阶段或工序,此见证点的有关重要特定要求、重要节点、重要工序或重要检验、试验实施后,卖方应提供原始记录、报告及证据给买方/设备监理人员确认,有疑问时,买方/设备监理人员可要求重新进行W见证。
3.5
文件见证点(R点)
被监理设备由卖方自行按规定要求进行,卖方在下个阶段或工序开始前,提供此见证点的有关合同、进度、投资/费用、质量的特定要求、节点、工序或检验、试验完成后的原始记录、报告及证据给买方/设备监理人员确认,由买方/设备监理人员进行见证,以证实满足了规定要求。
3.6
催交监造领导小组
集团公司设立工程项目发电设备催交监造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在北京、哈尔滨、上海、成都、武汉等地派出驻厂代表组。办公室挂靠在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有限公司。领导小组由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有关分子公司(含上市公司),有关项目公司等相关企业负责人组成。
4 职责
4.1 领导小组
4.1.1 组织制定集团公司系统工程项目主机和主要辅机设备催交监理管理规定和要求。
4.1.2 统一组织和指导集团公司系统工程项目主机、主要辅机设备的催交监理工作,派出驻厂代表组。
4.1.3 同制造厂召开协调会议,统一协调设备催交监理工作,对设备供货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
4.1.4 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领导小组会议,对当前设备催交监理存在的进度和重大质量问题提出解决方案,确定重点协调解决的问题,落实行动计划。
4.2 办公室
4.2.1 组织落实领导小组对设备催交监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4.2.2 具体协调设备催交监理工作和驻厂代表组的日常管理工作。
4.2.3 整理汇总设备监理信息,分析设备制造质量和进度存在的问题,着眼重点和预警机制,为集团公司重大决策提供依据。
4.2.4 每月出版《发电设备监理月报》。
4.2.5 与制造厂的联络工作,负责组织集团公司与设备制造厂协调会。
4.2.6 负责集团公司设备监理管理信息系统(SMIS)平台建设。
4.3 驻厂代表组
4.3.1 实施设备催交监理工作,及时掌握设备制造质量、进度信息。
4.3.2 收集设备设计、排产、加工、发运等信息,在设备催交监理过程中遇到重要情况需随时报告给办公室及有关分子公司和项目公司。
4.3.3 组织与制造厂和项目公司的日常联系和协调工作。
4.3.4 对设备付款情况进行监督、审核。
4.3.5 各驻厂代表组实行周例会制度,对设备催交和监理情况进行整理,报办公室。
4.4 分子公司
4.4.1 组织贯彻落实集团公司设备催交监理管理规定。
4.4.2 参加集团公司催交监理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
4.4.3 在集团公司催交监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负责组织所属项目的设备催交监理工作。4.4.4 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所属项目的工程进度和主机、主要辅机的交货情况信息;参加集团公司组织的设备协调会议。
4.5 项目公司
4.5.1 在主机设备招标前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在主机和主要辅机《设备买卖合同》中明确监理单位在合同执行中的责任和权力。
4.5.2 及时向监理单位提供被监理设备的供货合同、技术协议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并及时签订与监理单位、制造单位之间的监理三方协议。
4.5.3 有权对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进行监督考核,可以要求更换不能履行合同的监理人员。
4.5.4 准时参加监理项目中规定的停工待检“H”点见证工作,如不能参加应书面通知设备制造厂委托设备监理单位改为现场见证“W”点进行见证。
4.5.5 指定部门和专人负责设备催交监理工作,并按要求参加驻厂代表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