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安全和卫生公约
《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
《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第167号公约);公约的批准:1988年6月20日经第75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公约生效时间:1991年1月11日中国的批准: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发布《关于批准<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的决定》正式批准该公约(2001年10月27日)。
中国的特别声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公约正文编辑本段回目录一、范围和定义第一条1.本公约适用于一切建筑活动,即建造、土木工程、安装与拆卸工作,包括从工地准备工作直到项目完成的建筑工地上的一切工序、作业和运输。
2.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在与最有代表性的有关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如存在此类组织)磋商后,可对存在较重大特殊问题的特定经济活动部门或特定企业免于实施本公约或其某些条款,但应以保证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为条件。
3.本公约还适用于由国家法律或条例确定的独立劳动者。
第二条就本公约而言:(a)“建筑”一词包括:(1)建造,包括挖掘和建筑、改建、修复、修理、维护(包括清扫和油漆)以及拆除一切类型的建筑物或工程;(2)土木工程,包括诸如机场、码头、港口、内河航道、水坝、河流和海防工程、公路和高速公路、铁路、桥梁、隧道、高架桥以及用于通讯、排水、污水处理、饮水和能源供应等公共工程的挖掘和建筑、改建、修理、维修及拆除;(3)安装、拆除预制建筑物和结构,以及在建筑工地制造预制构件;(b)“建筑工地”一词指从事上述(a)项所述任何一项工序或作业的工作场地;(c)“工作场所”一词指工人因工作原因必须在场或前往的,并由下述(e)项限定的雇主所控制的一切场所;(d)“工人”一词指从事建筑的任何人员;(e)“雇主”一词指:(1)在建筑工地雇佣一名或数名工人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和(2)视具体情况而定的主承包商、承包商或转包商;(f)“主管人员”一词指具有适当资格,即能顺利地完成一些特定任务所需的经适当培训以及有足够的知识、经验和技能的人员。
建筑工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卫生环境,确保施工人员的健康和安全,提高工程施工质量和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包括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的卫生管理工作。
三、一般要求1. 所有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制定卫生管理计划,并报送相关部门审批。
2. 每个建筑工程项目应当配备专职卫生管理人员,并定期组织卫生管理培训。
3. 每个建筑工程项目应当建立卫生档案,记录卫生管理工作的基本内容和重要数据。
4. 每个建筑工程项目应当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和设备,确保施工现场的卫生环境。
5. 每个建筑工程项目应当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卫生隐患。
四、水源1. 每个建筑工程项目应当建立水源管理制度,确保用水安全和卫生。
2. 水源应当经过合理处理和消毒,达到卫生标准要求。
3. 水源应当配备必要的水质监测设备,进行定期检测。
五、食物1. 每个建筑工程项目应当建立食品供应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安全和卫生。
2. 食品供应商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和健康证明,保证食品的卫生安全。
3. 餐厅和食堂应当符合相关卫生标准要求,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和消毒。
六、垃圾处理1. 每个建筑工程项目应当建立垃圾处理制度,确保垃圾分类和处理。
2. 施工现场应当配备必要的垃圾桶和垃圾袋,进行分类和存放。
3. 垃圾应当按时清理和运输,避免产生异味和污染。
七、卫生设施1. 每个建筑工程项目应当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包括厕所、洗手间、洗浴间等。
2. 卫生设施应当定期清洁和消毒,保持整洁和干净。
3. 卫生设施应当建立使用管理制度,禁止乱丢垃圾和污染环境。
八、病媒防控1. 每个建筑工程项目应当建立病媒防控制度,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2. 施工现场应当清理和消毒积水、雨篷、废弃物等可能成为病媒的场所。
3. 施工人员应当做好个人防护措施,避免受到病媒的侵害。
安全管理相关规范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2015现行)一、综合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 2011年4月22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 2014年8月31日)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2003年11月12日)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主席令第41号 2011年2月25日)5、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第167号公约 2001年10月27日)二、安全管理1、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建质[2004]2号)2、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质[2005]184号)3、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号)4、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5、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3183号)6、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7、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三、安全技术1、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建建[2000]230号)2、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2000年8月21日)3、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建质[2003]82号)4、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建设部公告第659号 2007年6月14日)5、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6、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09]254号)四、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2004年1月7日)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2004年6月29日) 1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4、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部令第17号)5、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6、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7、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第30号令2010年5月24日)五、建筑起重机械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2009年1月14日修改)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2008年1月8日)3、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六、消防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6号2008年10月28日修订)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2012年7月17日)3、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2012年7月17日)4、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1号2012年7月17日)5、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09]46号)七、环境保护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 2010年1月19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2004年12月29日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号2008年2月28日修订)4、绿色施工导则(建质[2007]223号)八、安全培训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2015年5月29日)九、安全费用1、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2、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69号)3、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十、劳动保护及职业健康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2009年8月27日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主席令第57号2001年10月27日修正)3、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2010年10月20日)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73号2012年12月28日)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2008年9月3日)6、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2015年4月24日)7、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2009年7月8日)8、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2011年12月31日)9、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2010年12月8日)10、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2012年4月27日)1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2012年4月27日)12、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2005年7月8日)13、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7]255号)1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导则(AQ/T 8009-2013)15、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AQ/T 4233-2013)1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导则(AQ/T 8010-2013)17、建筑施工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规范(AQ/T 4256-2015)十一、生产安全事故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年3月28日)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2011年9月1日修订)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2007年12月22日)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2009年3月20日)5、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2009年5月27日)6、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 3见(建质[2007]257号)7、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2001年4月21日)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评估规范(AQ/T 9009-2015)十二、突发事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2007年8月30日)2、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应急办函[2009]62号)十三、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及处罚1、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2007年9月25日)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2007年11月9日)3、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2015年1月16日)一、有关标准1、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 77-20102、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 146-20144、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 6441-865、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2010二、土石方及基坑支护1、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T 180-20092、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 50086-20013、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134、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 50497-20095、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JGJ 120-20126、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基坑工程安全技术规程JGJ 167-2009三、施工用电1、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2008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194-2014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44、手持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T 3787-20065、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 13955-2005四、高处作业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912、建筑外墙清洗维护技术规程JGJ 168-20093、油漆与粉刷作业安全规范AQ 5205-20084、座板式单人吊具悬吊作业安全技术规范GB 23525-20095、高处作业分级GB/T 3608-2008五、脚手架1、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28-20102、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113、建筑施工碗扣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66-20084、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202-20105、建筑施工木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64-20086、液压升降整体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JGJ 183-20097、钢管脚手架扣件GB 15831-2006六、模板1、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 162-20082、液压滑动模板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GJ 65-20133、钢管满堂支架预压技术规程JGJ/T 194-2009七、建筑机械1、塔式起重机GB/T 5031-20082、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 5144-20063、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196-20104、塔式起重机混凝土基础工程技术规程 JGJ/T 187-20095、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7015-20086、施工升降机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21号)7、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GB 10055-20078、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JG 5058-19959、施工升降机齿轮锥鼓形渐进式防坠安全器JG 121-200010、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 88-2010511、建筑施工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程DBJ 14-015-20021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JGJ/T 189-200913、起重机钢丝绳保养、维护、安装、检验和报废GB/T 5972-200914、钢丝绳夹GB/T 5976-200615、起重机械超载保护装置GB 12602-200916、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 5082-8517、起重机械危险部位与标志GB 15052-9418、起重机吊装工和指挥人员的培训GB/T 23721-200919、起重机司机(操作员)、吊装工、指挥人员和评审员的资格要求GB/T 23722- 200920、高处作业吊篮GB 19155-200321、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1222、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 160-2008八、危险作业1、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 JGJ 147-20042、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 8958-20063、焊接与切割安全GB 9448-19994、爆破安全规程 GB 6722-20115、高温作业分级GBT 4200-20086、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97、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 15603-19958、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 13861-20099、建筑涂装安全通则AQ 5210-2011九、安全防护1、安全网GB 5725-20092、安全带GB 6095-20093、安全带测试方法GB/T 6096-20094、安全帽GB2811-20075、安全帽测试方法GB/T 2812-20066、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 184-20097、坠落防护安全绳GB 24543-20098、坠落防护装备安全使用规范GB/T 23468-200969、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1651-200810、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 12523-201111、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12、安全色GB 2893-20081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十、应急预案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13 十一、安全技术资料1、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 50502-2009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CECS 266-2009十二、临时建筑物及垃圾处理1、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 188-20092、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 134-2009十三、建材物流1、建材物流业防尘技术规范AQ 4246-2015。
最新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
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中译本)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一九八八年六月一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七十五届会议,并注意到有关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特别是一九三七年(建筑业)安全规定公约和建议书,一九三七年(建筑业)预防事故合作建议书、一九六○年辐射防护公约和建议书、一九六三年机器防护公约和建议书,一九六七年最大负重量公约和建议书、一九七四年职业性癌公约和建议书、一九七七年工作环境(空气污染、噪音和震动)公约和建议书、一九八一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和建议书、一九八五年职业卫生服务系统公约和建议书、一九八六年石棉公约和建议书,并注意到一九六四年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津贴公约所附并于一九八○年经修订的职业病一览表,并经决定纳本届会议议程第四项关于建筑业安全和卫生的某些提议,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修订一九三七年(建筑业)安全规定公约的国际公约的形式,于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八八年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一、范围和定义第一条1.本公约适用于一切建筑活动,即建造、土木工程、安装与拆卸工作,包括从工地准备工作直到项目完成的建筑工地上的一切工序、作业和运输。
2.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在与最有代表性的有关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如存在此类组织)磋商后,可对存在较重大特殊问题的特定经济活动部门或特定企业免于实施本公约或其某些条款,但应以保证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为条件。
3.本公约还适用于由国家法律或条例确定的独立劳动者。
第二条就本公约而言:(a)“建筑”一词包括:(1)建造,包括挖掘和建筑、改建、修复、修理、维护(包括清扫和油漆)以及拆除一切类型的建筑物或工程;(2)土木工程,包括诸如机场、码头、港口、内河航道、水坝、河流和海滨堤坝或海防工程、公路和高速公路、铁路、桥梁、隧道、高架桥以及用于通讯、排水、污水处理、饮水和能源供应等公共工程的挖掘和建筑、改建、修理、维修及拆除;(3)安装、拆除预制建筑物和结构,以及在建筑工地制造预制构件;(b)“建筑工地”一词指从事上述(a)项所述任何一项工序或作业的工作场地;(c)“工作场所”一词指工人因工作原因必须在场或前往的,并由下述(e)项限定的雇主所控制的一切场所;(d)“工人”一词指从事建筑的任何人员;(e)“雇主”一词指:(1)在建筑工地雇佣一名或数名工人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和(2)视具体情况而定的主承包商、承包商或转包商;(f)“主管人员”一词指具有适当资格,即能顺利地完成一些特定任务所需的经适当培训以及有足够的知识、经验和技能的人员。
2024年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卫生保洁制度(二篇)
2024年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卫生保洁制度一、施工区卫生管理(一)、环境卫生管理的责任区为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养成良好的文明施工作风,增进职工身体健康,施工区域和生活区域应有明确划分,把施工区和生活区分成若干片,分片包干,建立责任区,从道路交通、消防器材、材料堆放、垃圾、厕所、厨房,宿舍、火炉、吸烟都有专人负责,使文明施工保持经常化。
(二)、环境卫生管理措施1、施工现场要天天打扫,保持整洁卫生,场地平整,道路畅通,作到无积水,有排水措施。
2、施工现场严禁大小便,发现有随地大小便现象要对责任区负责人进行处罚。
施工区、生活区有明确划分,设置标志牌,标牌上注明姓名和管理范围。
3、卫生区的平面图应按比例绘制,并注明责任区编号和负责人姓名。
4、施工现场零散材料和垃圾,要及时清理,垃圾临时存放不得超过三天,如违反本条规定处罚工地负责人。
5、办公室内作到天天打扫,保持整洁卫生,做到窗明地净,文具报告摆放整齐,达不到要求。
对当天卫生值班员罚款。
6、职工宿舍铺上、铺下做到整洁有序,室内和宿舍四周保持干净,污水和污物、生活垃圾集中堆放,及时外运,发现不符合此条要求,处罚当天卫生值班员。
7、冬季办公室和职工宿舍取暖炉,必须有验收于续。
合格后方可使用。
8、食堂必须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炊具经常洗刷,生熟食品分开存放,食物保管无腐烂变质,炊事人员必须办理健康证。
9、楼内清理的垃圾,要用容器或小推车,用塔吊或提升栏运下,严禁高空抛撤。
10、施工现场的厕所,做到有顶、门窗齐全并有纱,做到天天打扫,每周撒白灰或打药一二次,消灭蝇蛆,便坑加盖。
11、为了广大职工身体健康,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保温桶和开水(水杯自备),公用杯子必须采取消毒措施。
(三)、环境卫生定期检查记录施工现场的卫生要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限期改正.二、生活区卫生管理(一)、宿舍卫生管理规定1、职工宿舍做到天天打扫,保持室内窗明地净。
2、宿舍内铺上、铺下要做到整齐美观,被子叠放整齐,提包和鞋,按规定码放,不得到处乱放。
【最新安全管理知识题库】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答案版)
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答案版)一、选择题1.法律关系的三大部分是指。
A.主体、客体和内容B.物、行为和精神c.主体、行为和内容D.主体、客体和行为答案:A2.我国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法的全称是《》。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护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c.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卫生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卫生保护法答案:B3.于1993年5月1日起施行的、建国以来的第一部矿山安全法的全称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保护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卫生法答案:A4.《刑法》第134条规定,可被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犯罪主体的是。
A.企事业单位的领导B.国家劳动安全监察人员c.企事业单位的职工D.工会劳动保护委员会委员答案:A、c5.根据《刑法》第135条的规定,可被认定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犯罪主体的是。
A.国家工作人员B.企业的主要领导c.企业的技术人员D.企业的普通职工答案:B6.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香港的职业安全卫生法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职业安全卫生法规相同B.香港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实行注册安全主任制度,目前只对建筑企业及船厂适用c.香港安全卫生规则的批准机构是立法局D.香港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安全卫生法规有不同之处答案:A7.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适用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A.境内一切涉及特种作业的单位和特种作业人员B.所属的一切涉及特种作业的单位c.境内一切涉及特种作业的单位D.境内所有特种作业人员答案:A8.批准特种作业的机构为。
A.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安全生产管理局B.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c.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D.。
建筑业安全与卫生公约
《建筑业安全与卫生公约》
同学们,今天咱们来聊聊一个和建筑行业有关的重要话题——建筑业安全与卫生公约。
你们有没有注意过咱们身边那些正在修建的高楼大厦、桥梁道路?建筑工人叔叔们可辛苦啦,他们为了让我们的城市更漂亮、更方便,每天都在努力工作。
可是建筑工作可不是一件轻松简单的事,会有很多危险存在。
比如说,有时候会有从高处掉落的东西,不小心就会砸伤人;还有那些大型的机器,如果操作不当,也会带来伤害。
这时候,“建筑业安全与卫生公约”就特别重要啦。
有个叔叔,他在建筑工地上班。
有一天,他没有戴安全帽就去干活儿了,结果上面掉下来一块小砖头,正好砸到了他的头,流了好多血。
后来大家才意识到,遵守安全规定是多么重要。
这个公约呢,就是为了保护建筑工人的安全和健康。
它要求建筑公司给工人提供安全的设备和工具,比如质量好的安全帽、安全带。
还规定了工作的时间不能太长,要让工人有足够的休息,不然太累了就容易出错。
比如说,有个伯伯连续工作了很长时间,又累又困,在操作机器的时候不小心按错了按钮,差点出了大事故。
而且,建筑工地的环境也要保持卫生。
不能到处都是垃圾、灰尘,不然工人很容易生病。
有一个建筑工地,因为不注意卫生,好多工人都得了呼吸道疾病,不仅身体
难受,还耽误了工作。
同学们,也许我们以后不会直接去建筑工地工作,但是了解这些知识也很有必要。
我们要知道,每一份工作都应该是安全的、健康的。
希望建筑行业能一直遵守这个公约,让每一个工人都能平平安安、健健康康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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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现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2015现行)一、综合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2011年4月22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2014年8月31日)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12日)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主席令第41号2011年2月25日)5、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第167号公约2001年10月27日)二、安全管理1、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建质[2004]2号)2、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质[2005]184号)3、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号)4、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5、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3183号)6、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7、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三、安全技术1、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建建[2000]230号)2、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2000年8月21日)3、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建质[2003]82号)4、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建设部公告第659号2007年6月14日)5、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6、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09]254号)四、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2004年1月7日)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2004年6月29日)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4、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部令第17号)5、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6、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7、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第30号令2010年5月24日)五、建筑起重机械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2009年1月14日修改)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2008年1月8日)3、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六、消防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6号2008年10月28日修订)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2012年7月17日)3、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2012年7月17日)4、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1号2012年7月17日)5、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09]46号)七、环境保护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2010年1月19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2004年12月29日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号2008年2月28日修订)4、绿色施工导则(建质[2007]223号)八、安全培训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2015年5月29日)九、安全费用1、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2、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69号)3、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十、劳动保护及职业健康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2009年8月27日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主席令第57号2001年10月27日修正)3、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2010年10月20日)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73号2012年12月28日)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2008年9月3日)6、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2015年4月24日)7、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2009年7月8日)8、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2011年12月31日)9、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2010年12月8日)10、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2012年4月27日)1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2012年4月27日)12、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2005年7月8日)13、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7]255号)1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导则(AQ/T 8009-2013)15、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AQ/T 4233-2013)1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导则(AQ/T 8010-2013)17、建筑施工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规范(AQ/T 4256-2015)十一、生产安全事故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年3月28日)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2011年9月1日修订)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2007年12月22日)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2009年3月20日)5、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2009年5月27日)6、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7]257号)7、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2001年4月21日)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评估规范(AQ/T 9009-2015)十二、突发事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2007年8月30日)2、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应急办函[2009]62号)十三、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及处罚1、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2007年9月25日)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2007年11月9日)3、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2015年1月16日)一、有关标准1、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 77-20102、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 146-20144、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 6441-865、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2010二、土石方及基坑支护1、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T 180-20092、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 50086-20013、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134、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 50497-20095、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20126、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基坑工程安全技术规程JGJ 167-2009三、施工用电1、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2008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194-2014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4、手持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T 3787-20065、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 13955-2005四、高处作业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912、建筑外墙清洗维护技术规程JGJ 168-20093、油漆与粉刷作业安全规范AQ 5205-20084、座板式单人吊具悬吊作业安全技术规范GB 23525-20095、高处作业分级GB/T 3608-2008五、脚手架1、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28-20102、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113、建筑施工碗扣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66-20084、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202-20105、建筑施工木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64-20086、液压升降整体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JGJ 183-20097、钢管脚手架扣件GB 15831-2006六、模板1、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 162-20082、液压滑动模板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GJ 65-20133、钢管满堂支架预压技术规程JGJ/T 194-2009七、建筑机械1、塔式起重机GB/T 5031-20082、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 5144-20063、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196-20104、塔式起重机混凝土基础工程技术规程JGJ/T 187-20095、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7015-20086、施工升降机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21号)7、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GB 10055-20078、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JG 5058-19959、施工升降机齿轮锥鼓形渐进式防坠安全器JG 121-200010、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 88-201011、建筑施工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程DBJ 14-015-20021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JGJ/T 189-200913、起重机钢丝绳保养、维护、安装、检验和报废GB/T 5972-200914、钢丝绳夹GB/T 5976-200615、起重机械超载保护装置GB 12602-200916、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 5082-8517、起重机械危险部位与标志GB 15052-9418、起重机吊装工和指挥人员的培训GB/T 23721-200919、起重机司机(操作员)、吊装工、指挥人员和评审员的资格要求GB/T 23722- 200920、高处作业吊篮GB 19155-200321、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1222、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 160-2008八、危险作业1、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 147-20042、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 8958-20063、焊接与切割安全GB 9448-19994、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20115、高温作业分级GBT 4200-20086、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97、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 15603-19958、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 13861-20099、建筑涂装安全通则AQ 5210-2011九、安全防护1、安全网GB 5725-20092、安全带GB 6095-20093、安全带测试方法GB/T 6096-20094、安全帽GB2811-20075、安全帽测试方法GB/T 2812-20066、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 184-20097、坠落防护安全绳GB 24543-20098、坠落防护装备安全使用规范GB/T 23468-20099、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1651-200810、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 12523-201111、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12、安全色GB 2893-20081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十、应急预案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13十一、安全技术资料1、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 50502-2009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CECS 266-2009十二、临时建筑物及垃圾处理1、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 188-20092、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 134-2009十三、建材物流1、建材物流业防尘技术规范AQ 4246-2015。
《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资料
《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第16 7号公约);公约的批准:1988年6月20日经第75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公约生效时间:1991年1月11日中国的批准: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发布《关于批准<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的决定》正式批准该公约(2001年10月27日)。
中国的特别声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公约正文一、范围和定义第一条1.本公约适用于一切建筑活动,即建造、土木工程、安装与拆卸工作,包括从工地准备工作直到项目完成的建筑工地上的一切工序、作业和运输。
2.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在与最有代表性的有关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如存在此类组织)磋商后,可对存在较重大特殊问题的特定经济活动部门或特定企业免于实施本公约或其某些条款,但应以保证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为条件。
3.本公约还适用于由国家法律或条例确定的独立劳动者。
第二条就本公约而言:(a)“建筑”一词包括:(1)建造,包括挖掘和建筑、改建、修复、修理、维护(包括清扫和油漆)以及拆除一切类型的建筑物或工程;(2)土木工程,包括诸如机场、码头、港口、内河航道、水坝、河流和海防工程、公路和高速公路、铁路、桥梁、隧道、高架桥以及用于通讯、排水、污水处理、饮水和能源供应等公共工程的挖掘和建筑、改建、修理、维修及拆除;(3)安装、拆除预制建筑物和结构,以及在建筑工地制造预制构件;(b)“建筑工地”一词指从事上述(a)项所述任何一项工序或作业的工作场地;(c)“工作场所”一词指工人因工作原因必须在场或前往的,并由下述(e)项限定的雇主所控制的一切场所;(d)“工人”一词指从事建筑的任何人员;(e)“雇主”一词指:(1)在建筑工地雇佣一名或数名工人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和(2)视具体情况而定的主承包商、承包商或转包商;(f)“主管人员”一词指具有适当资格,即能顺利地完成一些特定任务所需的经适当培训以及有足够的知识、经验和技能的人员。
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
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一、缘起在建筑业建设过程中,安全卫生问题一直抬头,建筑业安全卫生是每个建筑企业必须重视的重大问题。
为了提高建筑企业安全卫生和消除建筑企业安全卫生隐患,不断完善建筑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促进安全文化的建设,保障建筑施工安全、降低建筑施工过程中的事故损失,保护和维护职工及公众的生命健康,满足社会的安全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措施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制出“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
二、宗旨本公约是维护建筑施工安全、预防工程事故、保护和维护职工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在建筑施工中取得良好经济效益与安全卫生效益的实现,构建安全、健康、公平、合理的新型建筑施工环境的管理体系,是建筑企业在施工环境中抓住安全、健康、环保和施工质量的责任。
三、颁布本公约由建筑企业立公约,为了达到让职工有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的目的,建筑企业必须按照本公约制定有关的操作规程,强制执行相关的安全、卫生措施,为预防安全事故严格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工程质量,保护职工及公众的安全健康,以及其他有关的安全卫生措施,来保护社会安全。
(一)安全管理1、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管理模式,加大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安全员应当熟悉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有关知识;2、对导致可能产生安全隐患的重大单位工程进行安全现场检查,定期对各种安全设施及施工场所等进行检查评定;3、采取合理的防止和控制事故损失的措施,尤其是实行“安全生产全程把关”,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二)安全技术1、以质量管控贯穿施工全流程,严格施工技术要求,确保工程质量;2、实行专项技术培训,教育和培训职工,使职工掌握必要的技术;3、complying with national standards and safety standards, classification guidance, the use of new technologies, new materials, new processes and new products;(三)安全防护1、采用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可能对安全产生危害的非法行为,如装饰材料的禁止使用等;2、严格实施安全标准,做好职工的安全防护,并设置相关的安全警示标志;3、在设备和工具的使用前要进行安全检查,必要时采取技术措施,防止可能发生的危险;要通过建立完善的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安全漏洞,保证安全完善,并立即报告建筑行政部门,实行安全监管。
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
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167号)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一九八八年六月一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七十五届会议,并注意到有关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特别是一九三七年(建筑业)安全规定公约和建议书,一九三七年(建筑业)预防事故合作建议书、一九六○年辐射防护公约和建议书、一九六三年机器防护公约和建议书,一九六七年最大负重量公约和建议书、一九七四年职业性癌公约和建议书、一九七七年工作环境(空气污染、噪音和震动)公约和建议书、一九八一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和建议书、一九八五年职业卫生服务系统公约和建议书、一九八六年石棉公约和建议书,并注意到一九六四年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津贴公约所附并于一九八○年经修订的职业病一览表,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四项关于建筑业安全和卫生的某些提议,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修订一九三七年(建筑业)安全规定公约的国际公约的形式,于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八八年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一、范围和定义第一条1.本公约适用于一切建筑活动,即建造、土木工程、安装与拆卸工作,包括从工地准备工作直到项目完成的建筑工地上的一切工序、作业和运输。
2.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在与最有代表性的有关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如存在此类组织)磋商后,可对存在较重大特殊问题的特定经济活动部门或特定企业免于实施本公约或其某些条款,但应以保证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为条件。
3.本公约还适用于由国家法律或条例确定的独立劳动者。
第二条就本公约而言:(a)“建筑”一词包括:(1)建造,包括挖掘和建筑、改建、修复、修理、维护(包括清扫和油漆)以及拆除一切类型的建筑物或工程;(2)土木工程,包括诸如机场、码头、港口、内河航道、水坝、河流和海滨堤坝或海防工程、公路和高速公路、铁路、桥梁、隧道、高架桥以及用于通讯、排水、污水处理、饮水和能源供应等公共工程的挖掘和建筑、改建、修理、维修及拆除;(3)安装、拆除预制建筑物和结构,以及在建筑工地制造预制构件;(b)“建筑工地”一词指从事上述(a)项所述任何一项工序或作业的工作场地;(c)“工作场所”一词指工人因工作原因必须在场或前往的,并由下述(e)项限定的雇主所控制的一切场所;(d)“工人”一词指从事建筑的任何人员;(e)“雇主”一词指:(1)在建筑工地雇佣一名或数名工人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和(2)视具体情况而定的主承包商、承包商或转包商;(f)“主管人员”一词指具有适当资格,即能顺利地完成一些特定任务所需的经适当培训以及有足够的知识、经验和技能的人员。
第167号国际劳工公约—施工安全与卫生公约
!"#第!$%号国际劳工公约《施工安全与卫生公约》情况简介!&’’年$月("日,在日内瓦召开的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第%,届大会,通过了第!$%号国际劳工公约《施工安全与卫生公约》(以下简称!$%号公约)及第!%,号国际劳工建议书《施工安全与卫生建议书),修订了!&-%年的施工安全与卫生公约及建议书。
中国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常任理事国,在这次大会上,中国政府代表同意了这项公约和建议书。
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的规定,公约经大会通过后,各成员国必须将它提交本国国会或立法机构。
各成员国立法机构是否批准实施,由各国自行决定。
当一个成员国批准了某项公约,这项公约对该成员国就具有约束力,就必须保证公约的实施。
目前,已有匈牙利、捷克、伊拉克、墨西哥、挪威、危地马拉、瑞典等%国批准了!$%号公约。
泰国、马来西亚、韩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正准确批准。
为了促进!$%号公约在中国实施,!&&-年,月,国际劳工组织在北京召开了“试用!$%号国际劳工公约有关条款国家研究会”。
参加会议的有建设部、劳动部、中国企业管理协会、中国建筑业联合会、中国施工企业协会及全国总工会、中国建设建材工会的有关同志,他们分别代表政府、企业法人(或雇主)、工人“三方”。
会议主要讨论了该公约在中国试用的步骤。
“三方”代表在讨论中一致认为,在中国试用!$%号公约是有一定基础的。
我国党和政府一贯重视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并已在建筑领域建立了一些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标准规范。
试用!$%号公约有利于我国建筑施工安全卫生法规、标准与国际接轨,便于我们学习先进国家的管理经验和技··%&$!术,推动我国建筑安全卫生工作进一步向前发展。
研讨会初步制定了!"#号公约在我国试用的步骤,建议分为准备阶段(!$$%年#月&!$$’年!(月)、参加实施阶段(!$$’年#月&!$$)年!(月)和建议报批阶段(!$$)年#月&!$$"年"月),并对各个阶段中的各项工作提出了具体的措施。
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
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第167号公约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一九八八年六月一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七十五届会议,并注意到有关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特别是一九三七年(建筑业)安全规定公约和建议书,一九三七年(建筑业)预防事故合作建议书、一九六O年辐射防护公约和建议书、一九六三年机器防护公约和建议书,一九六七年最大负重量公约和建议书、一九七四年职业性癌公约和建议书、一九七七年工作环境(空气污染、噪音和震动)公约和建议书、一九八一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和建议书、一九八五年职业卫生服务系统公约和建议书、一九八六年石棉公约和建议书,并注意到一九六四年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津贴公约所附并于一九八O年经修订的职业病一览表,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四项关于建筑业安全和卫生的某些提议,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修订一九三七年(建筑业)安全规定公约的国际公约的形式,于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八八年建筑业安全和卫生公约:一、范围和定义第一条1.本公约适用于一切建筑活动,即建造、土木工程、安装与拆卸工作,包括从工地准备工作直到项目完成的建筑工地上的一切工序、作业和运输。
2.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在与最有代表性的有关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如存在此类组织)磋商后,可对存在较重大特殊问题的特定经济活动部门或特定企业免于实施本公约或其某些条款,但应以保证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为条件。
3.本公约还适用于由国家法律或条例确定的独立劳动者。
第二条就本公约而言:(a)“建筑”一词包括:(i)建造,包括挖掘和建筑、改建、修复、修理、维护(包括清扫和油漆)以及拆除一切类型的建筑物或工程;(ii)土木工程,包括诸如机场、码头、港口、内河航道、水坝、河流和海滨堤坝或海防工程、公路和高速公路、铁路、桥梁、隧道、高架桥以及用于通讯、排水、污水处理、饮水和能源供应等公共工程的挖掘和建筑、改建、修理、维修及拆除;(iii)安装、拆除预制建筑物和结构,以及在建筑工地制造预制构件;(b)“建筑工地”一词指从事上述(a)项所述任何一项工序或作业的工作场地;(c)“工作场所”一词指工人因工作原因必须在场或前往的,并由下述(e)项限定的雇主所控制的一切场所;(d)“工人”一词指从事建筑的任何人员;(e)“雇主”一词指:(ii)在建筑工地雇用一名或数名工人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和(iii)视具体情况而定的主承包商、承包商或转包商;(f)“主管人员”一词指具有适当资格,即能顺利地完成一些特定任务所需的经适当培训以及有足够的知识、经验和技能的人员。
安全主任(初级)安全综合知识考试题及答案14
深圳市安全主任(初级)安全综合知识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50分。
每题仅有一个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答案涂在答题卡相应的答案代号上。
)(1) 伤亡事故类别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进行分类,有____种。
A、10B、15C、20D、25(2) 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____级的作业。
A、IB、IIC、II~IIID、III~IV(3)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质是______。
A、提高经济效益B、增强员工安全意识C、确保生产顺利进行D、安全生产,人人有责(4) 《建筑业安全和卫生公约》的适应国家范围是____。
A、世界所有国家B、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的会员国C、批准本公约的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的会员国D、承担国际劳工组织大会所属建设项目施工的国家(5)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编制工作应由____负责具体组织。
A、企业安全工作专职机构(或专职人员)B、企业财务计划部门C、企业生产部门D、企业第一领导者(6) ____主持召开企业定期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相应决策,组织实施。
A、企业第一领导者 B、总工程师 C、主管安全工作的副厂长D、专职机构的正职领导(7) 在我国批准特种作业的行政管理机构为____。
A.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安全生产管理局B.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C.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D.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8) 防暑降温检查工作主要包括:入夏前检查防暑降温的准备工作情况和夏令期间的防暑降温检查。
对后者的检查主要有三个方面,即____。
A.技术措施、保健措施、组织措施B.技术措施、保健措施、行政措施C.保健措施、组织措施、行政措施D.技术措施、组织措施、行政措施(9) 站着不动、长期或经常重复地弯腰、躯干扭曲并倾斜的姿势、经常性重复地单腿支撑的姿势和手臂长时间前伸等姿势极易产生疲劳。
这几类姿势容易导致产生疲劳,究其原因,主要为____。
建筑业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
07.6.1
63
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
03.4.17
64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2005-3-1
2005-6-1
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
QEO/FY-09
NO:07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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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备注
四
地方法规规定()
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省人大
省安监局安技处
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
QEO/FY-09
NO:06
序号
文件名称
发布单位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备注
四
标准、规范
20
测量规程
GBJ50026-93
21
漏电保护器安装及运行
GB1395-92
22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JGJ80-91
23
建筑施工扣件和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130-2001
24
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
GB13690-1992
32
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GBJ301-88
33
施工升降机检验规则
GB10053-1996
34
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
JG5058-1995
35
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01
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
QEO/FY-09
NO:06
序号
公安部令第61号
2001.11.14
2002.5.1
10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国家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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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7号公约建筑业安全和卫生公约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一九八八年六月一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七十五届会议,并注意到有关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特别是一九三七年(建筑业)安全规程公约和建议书,一九三七年(建筑业)预防事故合作建议书、一九六○年辐射防护公约和建议书、一九六三年机器防护公约和建议书,一九六七年最大负重量公约和建议书、一九七四年职业性癌公约和建议书、一九七七年工作环境(空气污染、噪音和震动)公约和建议书、一九八一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和建议书、一九八五年职业卫生设施公约和建议书,一九八六年石棉公约和建议书,并注意到一九六四年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津贴公约所附并于一九八○年经修订的职业病一览表,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四项关于建筑业安全和卫生的某些提议,经确定这些提议应要取修订一九三七年(建筑业)安全规程公约的国际公约的形式,于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八八年建筑业安全和卫生公约。
一、范围和定义«第1条1.本公约适用于一切建筑活动,即建造、土木工程、安装与拆卸工作,包括从工地准备工作直到项目完成的建筑工地上的一切工序、作业和运输。
2.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在与最有代表性的有关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如存在此类组织)磋商后,可对存在较重大特殊问题的特定经济活动部门或特定企业免于实施本公约或其某些条款,但应以保证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为条件。
3.本公约还适用于由国家法律或条例确定的独立劳动者。
第2条就本公约而言:(a)“建筑”一词包括:(i)建造,包括挖掘和建筑、改建、修复、修理、维修(包括清扫和油漆)以及拆除一切类型的建筑物或工程;(ii)土木工程,包括诸如机场、码头、港口、内河航道、水坝、河流和海滨堤坝或海防工程、公路和高速公路、铁路、桥梁、隧道、高架桥以及用于通讯、排水、污水处理、饮水和能源供应等公共工程的挖掘和建筑、改建、修理、维修和拆除;(iii)安装和拆除预制建筑物和结构,以及在建筑工地制造预制构件;(b)“建筑工地”一词指从事上述(a)款所述任何一项工序或作业的工作场地;(c)“工作场所”一词指工人因工作原因必须在场或前往的,并由下述(e)项限定的雇主所控制的一切场所;(d)“工人”一词指从事建筑的任何人员;(e)“雇主”一词指:(i)在建筑工地雇佣一名或数名工人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和(ii)视具体情况而定的主承包商、承包商或转包商;(f)“主管人员”一词指具有适当资格,即能顺利地完成一些特定任务所需的经适当培训以及有足够的知识、经验和技能的人员。
主管当局可规定任命此类人员的适当标准并确定赋与他们的职责;(g)“脚手架”一词指任何固定、悬吊或活动的临时台架及其用于承载工人和物料或进入此种台架的支撑结构,不包括下述(h)项所限定的“提升装置”;(h)“起重机械”一词指任何用于升降人员或负荷的固定或活动机械;(i)“升降附属装置”一词指可将负荷固定在起重机械上,但不构成该机械或负荷的组成部分的任何装置。
二、一般规定«第3条应就使本公约各项规定生效而采取的措施与最有代表性的有关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进行磋商。
第4条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应承诺,在对所涉及的安全和卫生危害作出估计的基础上,制订法律或条例并使之生效,以保证本公约各项规定的实施。
第5条1.根据上述第4条制订的法律或条例可规定通过技术标准或实施规则,或以其他适合国情和惯例的适当方法保证其具体实施。
2.各会员国在使上述第4条和本条第1款生效时,应充分考虑在标准化领域中公认的国际组织所制订的有关标准。
第6条应按照国家法律或条例规定的办法采取措施,保证雇主和工人之间的合作,以促进建筑工地的安全和卫生。
第7条国家法律或条例应规定雇主和独立劳动者必须遵守工作场所安全和卫生方面所确定的措施。
第8条1.凡两个或几个雇主同时在同一建筑工地从事活动时:(a)主承包商,或实际控制或主要负责建筑工地全部活动的其他人员或机构,应负责协调安全和卫生方面规定的措施,并在符合国家法律或条例的情况下保证遵守这些措施;(b)如主承包商,或实际控制或主要负责建筑工地全部活动的其他人员或机构不在建筑工地,则他们应在符合国家法律或条例的情况下就地指定有必要权力和手段的主管人员或机构,以代表他们保证协调和遵守上述(a)款提及的措施;(c)雇主应对其管辖下的工人执行规定措施负责。
2.凡若干雇主或独立劳动者同时在同一建筑工地从事活动时,他们有责任按照国家法律或条例的要求在执行规定的安全和卫生措施方面进行合作。
第9条负责建筑项目的设计和计划工作的人员,应根据国家法律或条例和惯例考虑建筑工人的安全和卫生。
第10条国家法律或条例应规定工人有权利和义务在工作场所就他们掌管的设备与工作方法,促进工作安全并对所采用的可能影响安全和卫生的工作程序发表意见。
第11条国家法律或条例应规定工人有责任:(a)在实施规定的安全和卫生措施方面与其雇主尽可能密切合作;(b)合理注意自己的安全和卫生以及可能受到他们工作中行为或疏忽影响的其他人员的安全和卫生;(c)使用由他们支配的设施,不得不正当地使用为他们的自我保护或保护其他人而提供的任何设备;(d)及时向其直接主管人以及工人安全代表(如存在此类代表)报告他们认为可能造成危险而他们自己又不能适当处理的任何情况;(e)遵守规定的安全和卫生措施。
第12条1.国家法律或条例应规定工人应有权利在有充分理由认为对其安全或健康存在紧迫的严重危险时躲避危险,并有义务立即通知其主管人。
2.在工人安全遇到紧迫危险时,雇主应立即采取步骤停止作业并按情况安排撤离。
三、预防和保护措施«第13条工作场所的安全1.应采取一切适当预防措施保证所有工作场所安全可靠,不存在可能危及工人安全与健康的危险。
2.应提供、保持及(如属适宜)标明出入一切工作场所的安全手段。
3.应采取一切适宜的预防措施,保护在建筑工地或附近的人员免遭工地可能发生的任何危险。
第14条脚手架和梯子1.当无法在地面或地面上方或建筑物的一个部分或其他固定结构上安全操作时,应提供并保持安全可靠的脚手架,或其他符合同样要求的设施。
2.在缺乏进入高架工作岗位的其他安全手段时,应提供适用和优质的梯子。
应予以适当固定以防止因疏忽而移动。
3.一切脚手架和梯子应按照国家法律和条例建造并使用。
4.脚手架应按国家法律或条例规定的情况和时间由主管人员进行检查。
第15条起重机械和升降附属装置1.任何起重机械和升降附属装置,包括其元件、附件、锚具和支架,均应:(a)设计和制造良好,使用优质材料并就其使用目的而言有足够强度;(b)安装和使用得当;(c)保持良好工作状态;(d)按国家法律或条例规定的期限和情况由主管人员检查测试;其结果应记录在案;(e)按国家法律或条例由经过适当培训的工人操作。
2.除非是按国家法律或条例以载入为目的建造、安装和使用,起重机械不得用于提升、降落或运载人员,但有可能造成人员严重伤亡且起重机械可供安全使用的紧急情况除外。
第16条运输机械、土方和材料搬运设备1.所有土方和材料搬运的设备和运载工具均应:(a)设计和制造良好并尽可能考虑到工程生理学原理;(b)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c)使用得当;(d)由按照国家法律或条例经过适当培训的工人操作。
2.在使用运载工具、土方或材料搬运设备的所有建筑工地,(a)应为此类机械和设备提供安全和适宜的通道;(b)交通的组织和管理应保证其安全运行。
第17条固定装置、机械、设备和手用工具1.固定装置、机械和设备,包括手动和电动工具应该:(a)设计和制造良好并尽可能考虑到工程生理学原理;(b)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c)只能按设计意图使用,除非主管人员对超出原设计目的以外的使用进行了全面评估并确认此种使用无危险性;(d)由经过适当培训的工人操作。
2.如属适宜,应由制造商或雇主以使用者能看懂的方式提供适当的安全使用说明。
3.带有压力的装置和设备应由主管人员按国家法律或条例规定的情况和时间进行检查测试。
第18条高空包括屋顶作业1.如对预防危险属必要,或工程的高度或坡度超过国家法律或条例规定,应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工人、工具或其他物品或材料坠落。
2.如工人需在以易碎材料复盖的屋顶或其近旁或其他平面上工作而易于坠落,应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工人无意中踏上易碎材料或从易碎材料处坠落。
第19条挖方工程、竖井、土方工程、地下工程或隧道任何挖方工程、竖井、土方工程、地下工程或隧道均须采取适当预防措施以便:(a)通过适当的支撑或其他措施防止土块、岩石或其他物质掉落或倒塌对工人造成的危险;(b)防止由于人员、材料或物体落入或水涌入挖方工程、竖井、土方工程、地下工程或隧道而造成的危险;(c)保证所有工作场所有足够的通风,以保持空气适于呼吸、并将烟雾、瓦斯、蒸气、尘土或其他杂质限制在对健康无危险和无害的水平及国家法律或条例规定的限度之内;(d)使工人在发生火灾或水或固体物质涌入时能置身于安全处;(e)通过进行适当调查确定冒水或瓦斯漏气的位置,使工人免遭可能发生的地下灾难。
第20条潜水箱和沉箱1.每一潜水箱和沉箱应该:(a)制造良好,使用适宜和牢固的材料,并有足够强度;(b)具备适当装置使工人在水或固体物质涌入时能躲避。
2.潜水箱或沉箱的建造、定位、改造或拆除必须在主管人员直接监督下进行。
3.每一潜水箱或沉箱应由主管人员按规定的期限进行检验。
第21条在压缩空气中工作1.在压缩空气中工作只能按国家法律或条例规定的措施进行。
2.在压缩空气中工作只能由经体检证明具有从事此项工作体能的工人在主管人员现场监督操作的情况下进行。
第22条构架和模板1.构架和构件、模板、临时支架和支撑的架设只能在主管人员监督下进行。
2.应采取足够的预防措施防止因结构一时的不坚固或不稳定对工人造成的危险。
3.模板、临时支架和支撑应按能安全支撑可能置于其上的一切负荷的要求设计、建造和保养。
第23条水上作业凡在水面以上或接近水面处作业,应采取适当措施以便:(a)防止工人坠入水中;(b)营救有溺水危险的工人;(c)提供安全和足够的运载手段。
第24条拆除工程当拆除任何建筑或工程可能对工人或公众造成危险时:(a)应按照国家法律或条例采取包括清除废弃和残余物在内的适当的预防措施、方法和程序;(b)拆除工作只能在主管人员监督下规划和进行。
第25条照明在工作可能需要通过的建筑工地的每一工作场所以及任何其他地点均应提供充分和适当的照明,必要时包括手提的照明设施。
第26条电1.一切电器设备与装置均应由主管人员建造、安装与维修,其使用应毫无危险。
2.施工前和施工期间应采取适当措施,确定工地地下、地面或地面以上一切通电的电缆或电器的位置,并防止其对工人造成任何危险。
3.在建筑工地铺设和维修电缆和电器应遵守全国通用的规则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