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行业车险信息集中平台信息 使用收费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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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行业车险信息集中平台信息使用收费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行业车险信息集中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为保险行业提供车险先进、专业化数据服务的项目,平台信息使用收费不以盈利为目的。本着“服务会员公司、合理使用平台资源”的原则收取平台使用费,平台按照“每年收取的信息使用费满足当年运营费用开支”的原则制定收费标准。

第二条 为明确行业车险信息集中平台收费原则、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确保收费工作规范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收费原则

第三条 集中平台按照“收支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制定收费标准,即每年收取的信息使用费能够满足当年运营费用开支,适当留有结余。

第四条 平台根据每年实际使用情况和下一年度运营预算,定期调整收费标准。上年收费结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度使用,即在测算下一年度运营预算时,减去上年收费结余。

第五条 平台严格控制运营开支,精打细算,费用开支须经层层审批,杜绝浪费。

第六条 平台年度预算需经过管委会审议通过,并严格执行。按照行业车险信息平台章程,平台每年接受管委会审计组的审计及外部审计,并向出资公司报告财务状况、信息使用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

第三章 收费标准

第七条 收费标准制定原则

(一)收费标准制定以对平台信息的使用为基础,综合考虑各公司查询次数、签单数量等指标。为体现公平原则,出资公司使用收费按照标准收取,未出资公司比出资公司收费标准略高。对于查询/签单超出正常比例的,实行查询超比例累进收费标准。

(二)平台对查询和签单两个环节收费,查询仅对投保查询进行收费,对批改、退保、理赔环节,暂不收取费用。

(三)平台根据上一年的实际信息使用情况和平台实际运营支出情况,根据收支相抵的原则定期调整信息使用费收费标准。

(四)平台信息使用费上年结余部分转入下年使用。

第八条 收费标准计算公式

按照平台每年收取使用费用与平台当年运营费用开支平衡的原则,即:

信息使用费用

=平台一年运营费用

=签单数量×签单收取标准+查询数量×查询收取标准

第九条 查询超比例收费

(一)本着行业共建、合理使用平台资源的原则,平台使用收费以合理的查询/签单比例为标准。其标准比例依据各省市每季度分险种(交强险、商业险)的平均比例分别确定,即各省市、每季度、各险种的标准不同。对于查询/签单超出标准比例的部分,查询费用按照超比例累进方式收取。

假定查询/签单标准比例为P,保险公司查询签单比为N,查询费用标准为X元/次,查询超比例收费标准见表1:

表1 查询超比例累进收费标准

查询/签单比例(N) 查询收费标准 备注 N ≤1.5 P X

1.5P < N ≤2P 5X

2P< N 10元/次

仅超额部分按此标准, P以内部分仍按X收取费用

注:各公司的查询签单比N按季计算,即每月核对查询和签单数量,每季度根据查询签单量计算查询签单比,并与平均查询签单比P进行比较,按照表1所述不同区间收费标准执行。

(二)查询超比例累进收费仅适用于查询环节,签单收费标准按照正常标准执行。

(三)查询超比例累进收费制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执行,对此前的所有查询使用均按照标准收取(不进行超比例部分的惩罚)。

第十条 前期建设未出资公司收费

为体现公平原则,平台前期建设未出资公司的收费标准

略高于出资公司,用以平衡其应出资额的资金成本。

第十一条 新加入公司的收费标准比照前期建设未出资公司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收费标准、查询超比例收费标准、前期建设未出资公司和新加入公司的收费标准见附件。

第四章 收费方式

第十三条 收费周期

每季度为一个收费周期,即每个公历年度划分为1-3月、4-6月、7-9月、10-12月共四个周期。

首次收费时段为平台上线起始日至2011年5月31日。此后按每季度为一个收费周期类推。

第十四条 平台与各保险总公司统一接口,进行每月对账、每季度收费,平台不直接与各保险分公司对账、收费。

第十五条 各保险总、分公司之间的对账、收费,请各公司自行处理。平台每月提供各保险总、分公司的查询、签单数据,每季度提供各保险总、分公司的查询、签单收费明细清单,便于各保险总分公司之间的对账、收费。

第十六条 对账机制

平台未完善与各保险总公司的对账系统前,按照平台记录收费,开具相应金额的收费通知单。

待对账系统完善后,采取与各保险总公司每月对账、每季度收费的办法执行。(具体对账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费用收取

各保险总公司在收到收费通知单的十个工作日内将款项汇入平台指定账户,平台在收到款项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开具收据给保险公司,作为收款凭证。待平台可开具发票后,将给各总公司开具相应金额的正式发票作为入账依据。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在收到收费通知单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仍未将款项汇入平台指定账户的,按照应收金额的日万分之五计收滞纳金。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在收到收费通知单的二十五个工作日内仍未将款项汇入平台指定账户的,暂停其使用平台功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附件二

行业车险信息集中平台信息使用收费标准

经初步测算,行业车险信息集中平台信息使用费收费标准如表2。

表2 行业车险信息集中平台信息使用收费标准

查询收费标准 (元/次) 签单收费标准 (元/笔)

出资公司 0.12 1.2

未出资公司 0.18 1.8

说明如下:

一、查询收费标准

1、查询收费按照0.12元/次的标准收取。

2、超比例查询收费标准见正文第二章第九条

二、签单收费标准

签单收费按照1.2元/笔的标准收取。

三、平台建设未出资公司收费按查询收费标准0.18元/次,签单收费标准1.8元/笔收取信息使用费。

四、新加入公司的收费标准比照前期建设未出资公司的收费标准执行,即查询0.18元/次,签单1.8元/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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