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年薪制管理与实施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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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年薪制管理与实施规定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财字第____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公司运行机制,落实资产经营责任,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经贸委、劳动部制定的《国有公司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规定》,财政部、劳动部制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用规定》以及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国资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考核对象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兼职的法定代表人除外)。

第三条本规定旨在通过推行资产经营责任制和年薪制,明确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实行经营者的收入与公司经营业绩挂钩,促进公司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条实施年薪制的基本原则:

(一)年薪水平与公司的规模和经营业绩挂钩;

(二)年薪核算规定、支付方式与公司员工收入分配适当分离;

(三)加强监督约束机制,规范收入分配,取消隐性收入。

第五条公司法定代表人考核奖惩的基本程序是:

(一)对控股公司,国资公司以最大股东身份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年度考核奖惩议案,以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作为考核奖惩的主要依据.同时签订资产经营责任书;对全资公司,直接以资产经营责任书作为考核奖惩的主要依据。

(二)考核初期,国资公司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资产经营责任书(以下简称经营责任书)。经营责任书具体载明签约双方的责权利关系、考核指标、基薪、年功收入标准和考核方式等带约定的事项。经营责任书的期限与考核期限一致。

(三)每个会计年度终了五个月内,国资公司根据经国资公司委托的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公司年度审计报告和公司年度工作报告(股份制公司董事会年度报告),考核公司净利润(扭亏)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国资公司根据考核结果,结合相关因素,下达公司法定代表人业绩评定书,业绩评定书综合考虑公司考核年度净利润(扭亏)指标完成情况、非经营性损益造成的净利润的变动额。考核年度公司职工实际工资增长率,并且具体载明考核年度经营业绩评语、考核年

度公司法定代表人风险收入及年薪总计。该年度公司法定代表人股票(份)期权(风险基金)累计。

(五)根据业绩评定书确定的数据返还以往年度股票(份)期权(风险基金),发放考核

年度风险收入。

第二章考核指标

第六条考核标准规定如下:

(一)盈利或微利公司考核指标为经营责任书中注明的公司净利润,亏损公司考核指标

为经营责任书中注明的公司扭亏额。

(二)本规定对公司考核指标的确认,要剔除非经营性损益等客观因素所造成的指标变动。非经营性损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消化非任期内的历史潜亏而产生的亏损;

(2)资产再次证明估增值或资产评估减值而造成的损益:

(3)非常损失。

第三章年薪核定

第七条年薪构成。

国资公司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实行年薪制。年薪收入由基薪收入、风险收入和年功收入三

部份组成。其中,基薪收入是年度经营的基本报酬,风险收入是年度经营效益的具体体现,

年功收入是以前年度经营业绩的累积报酬。

第八条基薪收入由国资公司根据公司上年度的经营效益确定。

(一)工商公司法定代表人基薪收入的标准为:

表1

另行确定。

第九条风险收入由国资公司根据经营责任书及公司实际经营业绩核定。具体规定为:

(一)完成或超额完成经营责任书考核指标的公司法定代表人风险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其风险收入最低额不低于5000元。

表2

表3

本年度风险收入,同时,扣减以前年度累计股票(份)期权(或风险基金)。具体规定见19条。

第十条年功收入由国资公司根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时间和工作业绩综合评定。任

职时间是指在国有全资、控殷公司(按国家分类标准的中型以上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时间;工作业绩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与同行业相比,公司的发展速度和经济效益水平。具体评定规定如下:

(一)工作业绩分为业绩突出、业绩较好、业绩一般和业绩较差四个档次:

表4

第二,公司有明显发展、前景较好,经济效益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为业绩较好:

第三,公司有所发展但存在一些问题,经济效益处于同行业平均水平为业绩一般:

第四,公司经营管理不善,持续处于亏损或微利状况为业绩较差。

(二)一等年功收入标准为1600元/月,二等年功收入标准为800元/月,三等年功收入标准为400元/月,四等年功收入标准为200元/月。

(三)年功收入每年评定一次,可以随着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时间和工作业绩的变化而变更等次。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按国家有关规定正常退休(因其他原因离开本职务除外)可继续享有其退休前的年功收入。

(五)对于因国家股转让不再担任国资公司全资、控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人员,其年功收入由国资公司一户一议,一次性给予补偿。

(六)对于在国资公司所属控股、全资公司之间调动任职的80%定代表人,调动后3年内(含3年)年功收入为:完成经营责任书净利润(扭亏)指标80%以上(含80%),按调动前年功收入确定;完成经营责任书净利润(扭亏)指标50%以上(含50%)、80%以下,按调动前年功收入下降一档确定;完成经营责任书50%以下,取消年功收入。3年后年功收入按本条10.1、10.2(1)、(2)确定。

第十一条对于以下情况,国资公司将给予公司法定代表人特别年薪奖励:

(一)由公司在收到国资公司业绩评定书后的三个有效工作日内将公司法定代表人本年度风险收入交付国资公司。

(二)国资公司将本年度风险收入的30%以现金形式兑付,其余70%按审计确定的当年公司净资产折算成公司法定代表人持股份额(股份期权),由国资公司按持股份额发放股权登记证书。其计算公式为:

公司法定代表人持股份额=风险收入÷公司每股净资产

(三)在第二年国资公司下达业绩评定书后的一个月内,返还第一年风险收入的30%.第三年以同样的方式返还30%,剩余10%累积留存。以后年度股份期权的累积与返还依此类推,同时相应变更股权登记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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