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责任原则限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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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平原则适用的六种情形

浅析公平原则适用的六种情形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浅析公平原则适用的六种情形公平责任原则既不属于违约责任,也不属于侵权责任,而是与侵权、违约责任并列的一种酌定责任,衡平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此即为公平责任原则的法律基础。

公平责任原则的行使完全依靠法官根据个案情况自由载量,其功能在于分配不幸”而非惩罚过错,所以必须准确把握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本文仅就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条件作一探讨,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必须具备以下六个条件:一、加害人的行为与受害人之损害存在因果关系这是公平责任原则适用的首要条件。

只有在加害人之行为与受害人之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并且,在受害人之损害由多个原因造成时,加害人的行为必须为损害的主要原因、直接原因或必然原因,若加害人的行为为受害人损害后果之次要原因、间接原因或偶然原因,则不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若加害人致受害人较轻损害后,第三人行为介入引起了加重的损害后果,此时对于加重的损害后果,亦不能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这是因为公平责任原则的基础本身就不是加害人行为的违法性,加害人之行为并不受法律或道德的否定评价,不能让加害人承担过重的责任,例如:原告彭某诉被告张某一案。

原告彭某之子与被告张某等人在球场进行蓝球对抗赛,原告之子从蓝板左侧上蓝起跳时,张某转身抢蓝板球,原告之子倒在蓝下左侧,当即被送往医院抢救,一周后不治身亡。

就本案来讲,原告之子与被告在一起打蓝球相碰属于蓝球场上比赛发生的正常情况,不存在故意和过失行为,发生死亡的结果应当属于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意外事件。

但是原告之子的死亡与被告的动作有因果关系,鉴于原告之子的死亡使原告身心遭受痛苦,又在经济上造成一定损失,故依据公平责任原则判令被告适当承担补偿责任。

审判实践中,曾出现过致害人之行为与受害人之损害无因果关系时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让被告承担责任的情况,这完全是错误的。

侵权责任的四种归责原则是什么

侵权责任的四种归责原则是什么

侵权责任的四种归责原则是什么在我国民法理论上,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分为: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及公平原则。

关于侵权责任的四种归责原则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侵权责任的四种归责原则是什么1、在我国民法理论上,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分为:(1)过错责任原则;(2)过错推定原则;(3)⽆过错责任原则;(4)公平原则。

2、过错责任原则,所谓过错原则是指以⾏为⼈的主观过错作为判断标准,判断⾏为⼈对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所贯彻的基本精神是:没有过错,就没有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是⼀般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适⽤于⾏为⼈的过错⽽产⽣的侵权责任。

按照过错原则,⾏为⼈只有在主观上有过失的情况下才对其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3、过错推定原则,该原则是过错责任适⽤的⼀种特殊情况,是指受害⼈若能证明其所受损害是由⾏为⼈所造成的,⽽⾏为⼈不能证明⾃⼰对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则法律就推定其有过错并就此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该原则是介于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之间的⼀种中间责任。

该归责将过错的举证责任转移给了侵权⼈,这样更有利于保护受害⼈。

4、⽆过错责任原则,该原则⼜称之为危险责任,是指⽆论⾏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依据法律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该原则的设⽴是为了弥补过错及过错推定原则的不⾜⽽设⽴的制度。

5、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受害⼈和⾏为⼈对损害的发⽣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分担损失。

如不对公平责任原则的适⽤范围作出限定,任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适⽤公平责任,则法官在案例裁判的⾃由裁量权过⼤,也不符合成⽂法系社会要求的确定性。

《民法典》将公平责任原则划为⽆过错责任的范畴,该规定不会导致归责原则适⽤的交叉,有利于侵权责任编的实施与适⽤。

6、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六⼗五条【过错责任原则】⾏为⼈因过错侵害他⼈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三大归责原则适用情形

侵权责任三大归责原则适用情形

侵权责任三大归责原则适用情形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是据以确定侵权民事责任由行为人承担的理由、标准或者说最终决定性的根本要素。

掌握归责原则的具体适用情形及其实务操作规则,对于正确认定侵权行为的种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承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等具有决定性意义。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其中,过错责任原则还可划分为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

一、一般过错责任原则(一)适用情形1.一般侵权行为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劳务派遣单位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个人劳务责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使自己受到损害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后半段:“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4.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5.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损害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6.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民法中公平责任的适用情形

民法中公平责任的适用情形

民法中公平责任的适⽤情形在现实⽣活中,可能遇到这样的情况:⼀般侵权⾏为导致损害,但当事⼈没有过错,过错责任原则⽆法适⽤;特殊侵权⾏为导致损害,但存在免责事由,⽆过错责任原则⽆法适⽤。

并且不归责,⼜会导致不公平情况的出现。

因此,公平责任原则的产⽣。

那么,公平责任的适⽤情形有哪些?下⾯由店铺⼩编为⼤家进⾏相应的解答。

公平责任的适⽤情形有哪些1、⽆民事⾏为能⼒⼈、限制民事⾏为能⼒⼈致⼈损害,监护⼈已尽监护责任的情形。

2、因紧急避免造成损害,该危险是由⾃然原因引起,且紧急避险⼈采取的措施⼜⽆不当的。

《民法典》第⼀百⼋⼗⼆条也规定,当紧急避险⼈采取的措施不当或超出必要限度,造成不应由的损害的,紧急避险⼈应承担责任。

3、⾏为⼈见义勇为⽽遭受损害的。

为了维护国家、集体或他⼈合法权益⽽使⾃⼰受到损害,在侵害⼈⽆⼒赔偿或没有分割⼈的情况下,如果受害⼈提出请求的,⼈民法院应当根据受益⼈的受益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给予补偿。

4、堆放物品倒塌致⼈损害,当事⼈均⽆过错的,适⽤公平原则。

堆放物品与侵权责任法上的搁置物、悬挂物相似,应⾸先适⽤过错推定原则,推定物品堆放⼈有过错,否则才能适⽤公平原则。

5、⼀⽅是在为对⽅的利益或共同利益进⾏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当事⼈对造成损害均⽆过错的。

我国公平责任原则的适⽤应当具备三个条件《民法典》规定了公平责任原则的三个适⽤条件。

其⼀,当事⼈双⽅都没有过错;第⼆,有较为严重的损害结果发⽣;第三,如果不由双⽅当事⼈分担损失,有违公平的民法理念。

《民法典》第⼀千⼀百⼋⼗六条【公平责任原则】受害⼈和⾏为⼈对损害的发⽣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分担损失。

以上就是店铺⼩编对“公平责任的适⽤情形有哪些”所进⾏的解答,可知公平责任的适⽤情形有五点,上⽂给⼤家⼀⼀做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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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原则在民法典中如何适用

公平原则在民法典中如何适用

公平原则在民法典中如何适用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关系中,应当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实现公正和平等的原则。

公平原则在民法典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体现在多个方面的规定中。

首先,公平原则在民法典中体现在合同法中。

合同法作为民法典核心部分之一,规定了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公平原则,合同的订立应当依法自愿、平等、公正,各方具有平等的议价权和协商权利,避免利用不平等地位压制对方。

合同法还对合同的解释、效力等进行了规定,要求合同内容不得违反公平原则,任何协议都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公序良俗。

其次,公平原则在民法典中体现在物权法中。

物权法规定了财产所有权等权益的保护和转让的规则。

公平原则要求对财产进行合理、合法、公正的分配和保护,保障各方的财产权益。

物权法对不正当取得财产的情况进行了规定,如确权原则、善意购买原则等,以保护财产权益的公平。

此外,公平原则在民法典中还体现在侵权责任法中。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和赔偿规则。

侵权责任法要求实施侵权行为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对被侵权人进行赔偿。

公平原则要求侵权责任的认定和赔偿的确定公正合理,对侵权行为进行及时的制止和惩罚,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公平原则还体现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

在涉及外国公民、机构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公平原则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根据公平原则,对外国公民、机构的合法权益应当给予保护,尊重其享有的权利,保障其平等地在中国法院获得司法救助和追求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公平原则是统领整个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之一,贯穿于各个领域的规定和规则中。

在民法典中,公平原则体现在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多个部分中,主要是通过规定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公平原则、保护财产权益的公平原则、确认侵权责任和赔偿的公平原则等方式,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实现公正和平等。

公平原则的适用,为各方提供了保护和救济的法律依据,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意义。

《浅析公平责任原则的意义及其适用8000字》

《浅析公平责任原则的意义及其适用8000字》

浅析公平责任原则的意义及其适用目录一、公平责任原则概述 (1)(一)公平责任原则的概念 (1)(二)公平责任原则的起源 (1)(三)公平责任原则的意义 (1)1、公平责任原则是法的价值的维护者 (1)2、司法实践的助推者 (1)(四)原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中的问题 (1)二、《民法典》关于公平责任原则的新规定(与《侵权责任法》比较) (2)(一)《侵权责任法》关于公平责任原则的规定 (2)(二)《民法典》对于公平责任原则的新规定 (2)(三)关于《民法典》和《侵权责任法》公平责任原则的对比 (3)1、位置体系的弱化 (3)2适用条件 (3)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的解读 (4)(一)关于“行为人”与“被害人”的理解 (4)(二)行为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 (4)(三)对“分担损失”的理解 (4)四、公平原则的适用空间 (5)(一)《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的适用限制 (5)(二)公平责任原则适用的归责领域 (5)(三)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5)参考文献: (5)2020年5月28日,第13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3次会议通过了《民法典》,并于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

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民法典》的侵权编修改并整合了《侵权责任法》的内容。

其中对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加以了限制。

一、公平责任原则概述(一)公平责任原则的概念公平责任原则是以公平这一抽象理念为基础的责任分配原则。

公正责任原则不是侵权责任原则,而是损失分担原则。

在公平的责任中,法律基于公平的理念,由行为人和受害者分担损失,体现分配正义。

也就是说,行为者没有赔偿义务,而是基于人道主义和公平的精神来补偿受害者。

(二)公平责任原则的起源公平责任原则首先体现在普鲁士、奥地利、瑞士的法律上。

这些法律规定,在公平和公正的前提下,特别考虑儿童和精神病患者可以对侵害行为有充分的理由负责。

之后主张公平责任是第三个独立责任。

适用公平责任原则适用的情况

适用公平责任原则适用的情况

适用公平责任原则适用的情况核心内容:公平责任原则指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原则时,由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双方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害给予适当补偿,由当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制度。

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适用公平责任原则适用的情况,感谢您的关注。

依民法通则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况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监护人已尽监护责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又称法定代理人侵权责任。

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监护责任。

”由此可知,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侵权责任,适用两个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前者为基本的归责原则,后者则是补充性的归责原则。

即损害发生后,首先推定法定代理人主观上存在过错,若法定代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则应承担赔偿责任;若法定代理人证明其已尽到监护职责而没有过错,亦应承担赔偿责任,只是可以基于公平的考虑,适当减轻其责任。

应当明确的是,依民法通则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法定代理人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可能是完全责任,也可能是补充责任。

即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个人财产,则完全由法定代理人承担赔偿配责任;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个人财产,则首先应从其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法定代理人支付。

有的学者认为,民法通则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实际上确认了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公平责任。

但笔者认为,该款只是关于法定代理人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规定,而且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尽管有公平的考虑,但这只是在其与法定代理人之间,而非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考虑公平。

公平责任原则的性质与适用

公平责任原则的性质与适用

公平责任原则的性质与适用作者:吴紫莹来源:《各界·下半月》2020年第07期摘要:对于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体系,学界观点主要有三种——单一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说;二元归责原则说以及多元归责原则说。

三家莫衷一是,长期无法达成一致。

多元归责原则说内部多有分歧,公平责任是多元归责说中的原则之一,还是赔偿规则,以及公平责任的存废问题,更是长期以来在学术界存在较大争议。

因此本文以经典案例“电梯劝阻吸烟案”为切入点,讨论公平责任原则的性质与适用。

关键词:公平责任;问题;电梯劝阻吸烟案;归责原则一、案情介绍以及所引发的问题2017年5月2日,郑州医生杨欢因在电梯内劝阻段肖礼抽烟,两人发生争执。

十多分钟后,69岁的段肖礼突发心脏病死亡。

段肖礼的妻子田九兰将杨欢诉至法院。

2017年9月4日,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杨欢向死者家属补偿1.5万元。

田九兰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郑州市中院。

2018年1月,该案在郑州市中院二审公开宣判,法院撤销要求杨欢补偿死者家属1.5万元的民事判决;驳回田九兰的诉讼请求。

单看基本案情其实并不复杂,关键点在于杨欢是否应该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该案一波三折,牵涉到舆论,一审与二审的判决结果截然不同,一审法院认为杨欢没有过错,适用《侵权责任法》第24条(公平责任)判决杨欢承担相应责任,而二审法院认为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杨欢无过错自然无须承担责任。

笔者认为该案涉及的问题——《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定性问题与适用问题值得关注与探讨。

二、公平责任原则问题探讨(一)公平责任的性质问题当前学界对于公平责任的性质颇有争议,最主要的争论在于“归责原则说”与“损失分担说”。

笔者认为,公平责任应是分担损失规则,理由如下:我国目前关于公平责任的法律条文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与《侵权责任法》之中,《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关于民法典中公平责任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民法典中公平责任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民法典中公平责任的理解与适用摘要:《民法典》已于2021年正式施行,其中关于公平责任的规定有略微修改,将根据实际情况修改成根据法律规定,这是立法的完善和进步。

关于公平责任的规定应当如何理解和适用,本文从公平责任的概念、渊源、适用条件、注意问题等方面进行阐述。

关键词:民法典;公平责任;适用前言:在日常生活中,公民之间经常会发生各种各样的侵权纠纷,而处理侵权纠纷,就需要依据关于侵权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一般来说,厘清归责原则是承担损失的必要前提。

关于归责原则,学理上有一元论、二元论、三元论三大类,而我国《侵权责任法》则采用了二元论理论,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但是实践中,还会出现一些特殊情况,即受害人和行为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此时应如何分担损失?《侵权责任法》第24条作出了规定,即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2020年我国正式通过了《民法典》,其中第1186条则对公平责任进行了规定,对照《侵权责任法》中的内容稍有变化,即根据法律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对于民法典的此条规定,应如何全面理解才能更好的适用于司法实践中,本文试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阐述。

一、公平责任的概述《民法典》第1186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本条是侵权纠纷中关于公平分担损失的规定,学理上通常称为公平责任,即损害结果发生后无法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时,依照法律规定,由双方当事人之间对损失进行分担。

追述立法渊源,公平责任的规则产生于精神病人和未成人的赔偿案件,19世纪以来,过错责任原则兴起,许多国家以精神病人和未成人不具有意思表示能力而不能被确定为有过错,因此对损害不负责任,但此种做法对受害人显失公平,为此一些国家从规则上进行矫正,采用了公平分担损失的做法。

我国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之后,《民通意见》第157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实际上,该解释可以理解为对第132条规定的限缩解释。

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公平责任的适⽤范围有哪些
公平责任的适⽤范围是什么公平责任原则是⼀独⽴的归责原则,可适⽤于各类案件,不限于法律明⽂规定的情况,但它也有其特定的适⽤范围。

那么公平责任的适⽤范围有哪些呢?接下来由店铺⼩编为⼤家详细介绍。

公平责任的适⽤范围有哪些
⼀、公平责任适⽤于当事⼈没有过错,也不能推定当事⼈有过错,依据过错确定加害⼈的责任或免除加害⼈的责任,明显有失公平的情况
认定“没有过错”是适⽤公平责任的前提,这就需要法院⾸先要审慎地认定当事⼈的⾏为,准确地得出“没有过错”的结论,⽽不能⽤⼗分宽松的过错标准来衡量⾏为⼈有⽆过错的问题,从⽽把有过错的案件做为“没有过错”的案件处理或把所有依过错难处理的案件不适当地按“没有过错”的案件处理,这样极可能严重威胁过错责任作为⼀般原则的存在地位,导致民事归责原则体系的⽡解。

⼆、“实际情况”并⾮弹性规定,⽽应该由⽴法和司法机构作出明确解释
“实际情况”主要应该包括两⽅⾯:即损害的事实和当事⼈的双⽅经济状况,这两点都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能凭司法⼈员做主观臆断。

我们认为,可以由当事⼈分担民事责任的实际情况,主要应包括:损害后果较为严重;加害⼈的经济状况优于受害⼈或与受害⼈相同;完全由受害⼈承担全部损失有失公平;⼀⽅从损害⾏为中受益等情况。

三、由当事⼈双⽅公平合理所分担的责任
应主要限于财产损失,⽽不包括对⼈格权的侵害所造成的精神损害,且此种损失主要是指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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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

论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

论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作者:佘华阳来源:《西部论丛》2017年第11期摘要:作为确定责任主体之间责任承担的一种归责原则,正确认识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对公平责任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准确运用具有重要意义。

公平责任原则因其特殊的归责方式,导致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也具有特殊性,主要适用于监护人责任、雇主责任、紧急避险责任等某些特定的情况。

关键词:公平责任适用范围归责原则一、引言关于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问题,首先要回答公平责任原则作为侵权责任法中归责原则存在与否的问题。

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民法学界对于公平责任原则存在与否的争论,源于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对损害都没有过错,而根据法律的规定,既不能适用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也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从而由法院在公平正义的基础上,考量双方当事人所受到的损害、各自的经济情况等因素来合理分配双方的责任。

对于这一规定的争论,产生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1]。

肯定论者认为,公平责任原则弥补了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不足,并具有独立的适用空间,是在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之外形成的兼有独立性与补充性的一种归责原则[2];而否定论者则认为,《民法通则》第132条并未明确提出公平责任原则这一概念,同时这一法条含义不清,缺乏具体的适用对象[3];另一方面,将当事人的经济条件作为归责的考量条件之一,造成经济条件较好的一方比经济条件较差的一方承担更多的责任,很难体现侵权责任法公平正义的理念,以及由法官自由裁量双方当事人的责任,而不是根据法条的具体规定,更容易产生不公平的情况。

关于公平责任原则存在与否的争论,随着《侵权责任法》的颁布,转移到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上来,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规定,即“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这一法条将《民法通则》第132条中的“民事责任”修改为“损失”[4],使用词更加合理,越来越多的人将《侵权责任法》第24条作为规定公平责任原则的一般法条,但依然没有改变适用条件由法官自由裁量的缺陷,因此,法学界人士对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条件和范围展开讨论,以使这一归责原则更加合理。

关于民事责任承担中公平责任适用的探讨

关于民事责任承担中公平责任适用的探讨

关键 词 : 民事责任; 公平责任; 竞技比 赛; 过错责任
中图分类 号 : D9 52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0 8—5 7 ( 0 0)6—0 1 1. 10 3 82 1 0 0 6—0 2
公 平 责 任 原 则 是 指 加 害 人 和 受 害 人 都 没 有 过 错 ,对 于 损 害后 果 已经 存 在 的情 况 ,根 据 实 际情 况 ,由当事人 双方公平 分担损 失 的归责原 则 。公 平 责任原 则作为 我 国侵权 行 为法 的独 立归 责原则加 以 规定 ,历来存 在争议 。公平 责任 的广泛应 用会威 胁
到其他 归责原 则的安全 价值 。公平 责任原 则 的适 用 应 当具 备一定 的条件 ,即双方 当事 人都 没有过错 , 在客观 上有严重 的损 害后果 的发生 ,不 由双方 当事
人分担 损失 ,有违公平 的民法 基本 原则 。公平原 则
的弹性 很大 ,赋予 了法 官相 当程度 的 自由裁量权 。 这就要 求法官 根据 内心 的公平 、正 义 的道 德理念 来 综合考 虑 当事 人各方 的实 际情 况来 确定 如何在 当事
错。
本案 已经查 明 ,王 X不存 在主观 上伤 害孙 X的

案情简介
故 意 ,在 比赛 中也 没有违反 比赛规 则 ,所 以王 X不
原告孙 X于2 0 年4 0 7 月在被告 大连 白领健身 中心 缴费办理 了会员卡 ,成为会员 。2 0 年 1 月2 日晚5 07 2 1
点3 分 ,原告应 被告邀 请参加 “ 0 掰腕 子 ” 比赛 ,原
针对 本案应 如何处 理? 出现 了两种观 点 :一种 观 点认为 ,孙 X 客观上所 承受 的伤 害后 果是 由王 在 X的行 为 造成 的 ,王 X应 当本 着 公平 原 则 适 当分 担 ,健 身俱 乐部不 承担责任 ;另一 种观 点认 为 ,王

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


三.特征 1.人的行为产生的责任 2.公平原则的具体化 3.适用于财产责任 4.当事人均无过错 四.适用条件 1.当事人均无过错 2.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 3.不分担损失显失公平 五.适用范围 1.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 ; 2.紧急避险; 3.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 4.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没有过错 ;
六.争议 公平责任原则的独立性 反对理由 缺陷: 1.抽象无具体标准 2.适用范围不统一 3.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性质: 1.赔偿原则 2.一案不得适用两种归责原则 3.责任承担依据财产,而不是行为 4.补充过错责任原则 提问:公平责任原则能作为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么?
参考资料 1.公丕祥《法理学(第二版)》,复旦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2.张文显《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3.《民法通则注释全书》,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4.奚晓明、王利明《侵权责任法新制度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 年版 5.杨立新著《《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精解 》
二.相关条文及注释
1.《民法通则》132条公平分担损失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2.《侵权责任法》24条公平分担损失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3.《侵权责任法》33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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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责任原则
陆嘉星17110212
一.公平责任原则的概念 公:当事人双方在对造成的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法院(法官)根据公平观念,结 合当事人财产状况及其他条件,确定一方对另一方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的责任。(利益 平衡) 张:法无明文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但适用过错责任又显失公平,因而不以行为人有过 错为前提并由当事人合理分担的一种特殊责任。

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

5、公平责任原则⑴公平责任原则的概念:公平责任是指在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而又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所确定的一种责任。

公平责任又称衡平责任,最早出现于普鲁士、奥地利和瑞士的法律中。

这些法律规定,对于儿童和精神病人的侵权行为,基于公平或衡平的特别考虑,可以构成承担责任的充分理由。

其后,有人曾主张,公平责任是并列于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的第三种独立责任。

在德国民法典的起草过程中,曾试图对于侵权行为人无过错的情况下实行公平责任作出一般规定,但这种努力最终未能成功。

最后,《德国民法典》只在第八百二十九条对无责任能力人致人损害而监督义务人又可以不负责任的情况规定了公平责任,即“出于合理原因的赔偿义务”。

这种规定方式为大陆法系许多国家的民法所效仿。

1922年的《苏俄民法典》首次将公平责任上升为一般原则,该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依本法第403条至405条所规定之情形,加害入不应负赔偿责任时,法院得酌量加窖人及受害人的财产状况,令其赔偿/该条被一些学者看作是采纳公平责任作为一般规则的典范。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对公平责任作了概括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责任。

”何谓公平责任,我国学者的认识并不一致。

有人认为,公平责任是指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①;有人认为,公平责任是在不能根据法律适用无过错责任,又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受害人遭受的重大损害得不到赔偿而显失公平的情况下。

法院即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按“公平合理负担”的原则判定,由双方分担损失的一种确定民事责任的准则。

②我们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公平责任是指在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而又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所确定的一种责任。

公平责任原则的主要适用范围

公平责任原则的主要适用范围

公平责任原则的主要适用范围公平责任原则是指社会各方应该按照公正的标准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一原则被广泛应用于法律、政策制定、商业、社会服务等领域,旨在确保社会的公正、公平和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公平责任原则的主要适用范围。

一、法律领域在法律领域,公平责任原则是司法实践的基础之一。

它要求法律制度应该公正、透明,各方应该按照公正的标准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一原则被广泛应用于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类案件中。

例如,在刑事案件中,公平责任原则要求对被告人应该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审判,确保被告人的权利得到充分保护;在民事案件中,公平责任原则要求对当事人应该进行公正的裁决,避免偏袒任何一方;在行政案件中,公平责任原则要求政府部门应该依法行政,不得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

二、政策制定领域在政策制定领域,公平责任原则是政策制定的基本原则之一。

政策制定应该以公正、公平为基础,关注社会各个群体的利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例如,在税收政策制定中,公平责任原则要求税收制度应该公正、透明,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在福利政策制定中,公平责任原则要求政府应该关注弱势群体的利益,确保社会公共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三、商业领域在商业领域,公平责任原则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应该按照公正的标准承担相应的责任,确保企业经营活动不会对社会和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例如,在劳动力管理中,公平责任原则要求企业应该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不得侵犯员工权利;在环境管理中,公平责任原则要求企业应该遵守环保法律法规,不得对环境造成污染。

四、社会服务领域在社会服务领域,公平责任原则是社会服务提供者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

社会服务应该按照公正的标准提供服务,确保服务对象得到公正、公平的服务。

例如,在教育领域,公平责任原则要求教育机构应该按照公正的标准选拔学生,确保学生得到公正的教育资源;在医疗领域,公平责任原则要求医疗机构应该按照公正的标准提供医疗服务,确保患者得到公正的医疗资源。

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

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

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是否我国侵权行为法的独立归责原则,历来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

本文赞成肯定说,但不拟论证公平责任原则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仅对其适用问题予以阐述。

我国学者一般依据民法通则第132条来界定公平责任原则,即“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当事人双方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

”就我国实际情况而言,公平责任原则有其独特的法律价值,它能弥补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不足,一定程度上承担起保险和社会保障制度的任务。

但是,公平责任原则又不可否认的存在理论上的模糊性。

正如台湾学者王泽鉴评述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时,在肯定了公平责任原则的特殊价值的同时,提出了该原则的两点不尽合理之处:“(1)民法通则第132条所谓的依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主要是指财产状况而言,法律所考虑的不再是当事人的行为,而是当事人的财产,财产之有无多寡由此变成了一项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由有资力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社会安全制度的任务;(2)是在实务上,难免造成法院不审慎认定加害人是否有过失,从事的作业是否具有高度危险性,而基于方便、人情或其它因素从宽适用此项公平条款,致使过失责任和无过失责任不能发挥其应有的规范功能,软化侵权行为法体系。

”对此,大陆学者孔祥俊也有论述:“其一,公平责任原则一任法官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裁量’,适用标准模糊,弹性极大,使行为人难以据此预料自己行为的后果,故安全价值较低;其二,公平责任原则的广泛适用往往会威胁到过错责任原则和危险责任原则的安全价值。

换言之,行为人依过错责任原则和危险责任原则不承担责任时,由于公平责任原则的存在,其对行为后果是否承担责任仍心无定数,从而累及该两原则的安全性。

”因此,应对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加以限制,以期发挥其独特价值并克服其弊端。

一、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应考虑的因素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应考虑“实际情况”。

后民法典时代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以《民法典》第1186条为中心

后民法典时代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以《民法典》第1186条为中心

后民法典时代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以《民法典》第1186条为中心发布时间:2022-08-21T07:25:23.685Z 来源:《科技新时代》2022年1月第1期作者:安琪[导读] 后民法典时代我国公平责任原则将以我国《民法典》第1186条规定为基准安琪华北理工大学人文法律学院河北唐山063210摘要:后民法典时代我国公平责任原则将以我国《民法典》第1186条规定为基准,适用公平责任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基于“一般规定+具体条款”的新规则模式下我国应如何把握公平责任原则在法律体系中的定位及适用。

文章将以《民法典》第1186条为中心通过因果关系进行分析与阐述,明确公平责任原则在我国的发展趋势以及公平责任原则构成要件。

关键词:归责原则公平责任原则适用条件一、公平责任中因果关系的认定自实践案例可知公平责任适用的差异主要在于对因果关系不同认知。

因此从以下三个方面对因果关系进行探讨:(一)公平责任的构成要件中存在因果关系的必要性分析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一定是过错责任[梁慧星.民法典解释与适用中的十个问题[J].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34(01):1-13.],从宗旨和责任目的角度来看公平责任设立的主要目的就是“救济和分担损失,即在考虑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基础上,令行为人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分担。

”[张新宝.侵权责任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20-23.]即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更应以因果关系要件明晰的方式来防止公平责任规则的滥用的结果。

因此对因果关系的认定也符合公平责任的宗旨和目的。

(二)《民法典》1186条修改动因与因果关系的联系基于《民法典》1186条规定,公平责任主要针对的是责任未成立时的损害分担,而不是责任成立之后确定损害赔偿的一个因素[陈本科.公平责任一般条款的司法适用---以100份侵权案件判决书为分析样本[J].法律适用,2015(1):14-21.]。

因此,为防止公平责任变得“不公平”,民法典第1186 条将公平责任的适用限定在“法律规定”,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修改为“依照法律的规定”,是为了在一定层面上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以防止公平责任被滥用的问题。

论公平责任适用中的问题

论公平责任适用中的问题

论公平责任适用中的问题作者:毛如斌来源:《卷宗》2017年第11期摘要:公平的责任虽然有其特殊的社会功能,但由于在理论和实践中有不同程度的模糊性,导致适用情形混乱不清。

所以为避免因滥用公平责任原则而产生公平危机,充分发挥公平责任原则的独特价值,必须符合法律的精神,我们要谨慎的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理论上,公平责任原则的含义、适用范围不相一致,实践中,在什么时候适用公平责任也不能明确。

为了避免公平责任原则被滥用,严格对公平责任的适用的规范是必须的,把公平责任规范加以解释、明确,以此定义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只有统一了公平责任的适用上的问题才能确保公平责任原则真正的公平的行使。

关键词:公平责任;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自由裁量权1 公平责任的概述1.1 公平责任定性我国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关于当事人公平“补偿”的义务,同时在《民法通则》和一些司法解释当中也有详细规定,这些规定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一起,构成了权利被侵害后的救济体系。

这说明这部立法虽为“侵权责任法”,但叫做权利救济法或许更为恰当,因为公平责任严格来说并不是侵权行为所导致的,而是在于对弱者权利的救济。

关于公平责任学者观点出现了很大的分歧,一种观点把公平责任归入无过失责任,认为其不是一种归责原则,另一种观点认为公平责任是行为人无过错的时候产生的责任,属于归责原则的范围。

主流学者认为,公平责任原则不能作为一个独立归责原则:一是在我国相关法律中,从出现规定公平责任的位置看,并不是归责原则出现的位置;二是对于公平责任原则适用的侵权行为类型,不是绝对意义上的侵权行为,只能说是一些出现在侵权事件当中的特殊情形;三是不是所有的双方无过错的侵权案件都需要适用公平责任。

[1]在我看来公平责任可以算是兜底性的归责原则,具有辅助的性质,在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无法正常适用时,由法官利用自由裁量权,根据双方财产状况和损害结果,以一颗公平之心判令加害人一定限度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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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公平责任原则限制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受害人的损害、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等基础上,要求双方当事人对损害结果予以分担的一种归责原则。

然而,在实践审判中,公平责任原则被普遍泛用、常常导致“不公平”的判决,著名的“彭宇”案、“李凯强”案等,不仅受到了公众强烈的质疑、引发对法与道德冲突的反思,甚至引起法学界对公平原则适用条件的讨论、激发了对公平责任原则存废的争议。

在众多公平责任原则适用的案件中,导致被泛用的情形最主要有以下三种:(一)基于对被损害的当事人的同情与安抚。

法官往往在无法进行责任归属时,选择“适当”弥补的方式来进行平衡。

在公平责任原则适用的案例中,一方当事人的损害是比较大的,法官正义的天平往往首先在情感上对损害方进行偏斜;基于对弱势群体的照顾及责任分配上的平衡,法官选择公平责任原则很多时刻的初衷是对社会损害的一种均化分配,以避免激化矛盾;(二)无法进行责任认定。

除开无过错责任原则等特殊情形外,用过错责任原则来进行责任确认,需要客观的还原事实真相,但还原事实真相并是一件简单的事情,且绝大多数的客观事实是无法还原的。

由于法庭调查的惰性或断案的无奈,法官往往偏爱选择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

(三)审判人员对公平责任原则的误解及忽视公平责任原则的限制性因素。

因公平责任原则适用的案件往往是以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为前提,这容易让审判人员将无过错与公平时刻牵扯在一起,导致公平原则产生不公案件的情形。

无论何种原因,其形式均表现为对公平责任原则无限制的扩张理解、适用。

在审理的实践中,审判人员经常绕开公平责任原则的限制适用因素,随意的将其加诸于无过错的当事人身上。

一般认为,公平责任的适用应条件为:当事人双方都无过错;有较为严重的损害结果发生;不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损失,明显有失公平。

在限制、适当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实践中,笔者认为从以下几点限制适用意见,是值得探讨的。

(一)“无过错”并非是“无法区分过错”。

不少法官甚至目前法学界不少观点将“无法区分过错”作为公平责任原则适用的条件,如彭宇案中就是采取这种观点,因为无法确认徐老太是否为彭宇存在过错所撞倒,而要求其承担公平责任。

笔者认为,这与立法初衷是不符合的。

此项立法目的是要求促进社会公平、和谐,而此种判罚势必使本无须承担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了不小的责任,这本来就不公平。

“无法区分过错”意味着双方当事人至少有一方应当存在过错,只是无法区分而已,这应当与“无过错”有区别的。

(二)要求确定承担公平责任的当事人有事实行为,而不是用“莫须有”的主观认定其行为。

笔者认为当事人之所以要承担公平责任,并不是因其可能实施了事实行为,而是要求确认其确实实施了该行为,只是损害结果无法查明是否为该行为所导致。

如被称为“彭宇”案第二的“李凯强”案中,要李凯强承担公平责任的前提,必须证实其与宋老太发生了碰撞,只是双方都不存在过错而已。

而碰撞行为的证明,应当实行“谁举张、谁举证”原则,必须由宋老太承担。

不能以双方可能发生了碰撞来要求对方承担公平责任,这肯定是一种新的不公平。

“法律不强人所难”,如果不要求确定承担公平责任的当事人的有事实行为,容易使公众人人自危,人人怕被公平。

“彭宇”案后,很多群众都表示不再敢扶街上摔倒的老人,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三)要根据责任人事实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关联度,来进行责任分担。

公平责任原则适用应该是基于责任人确定的事实行为,是可能产生损害结果的原因,而要其适当的进行补偿。

其主要是基于事实行为与损害结果可能的因果关系。

但这种可能性是可大可小的,在事实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关联度不是很大的情形下,法官对双方当事人各打五十大扳,是不合情理的。

要根据责任人事实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关联度,来进行责任分担,当对事实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关联度较小的情形下,应当排斥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

(四)要着重考虑承担公平责任方的年龄、经济收入、家庭负担等状况来责任分配。

公平责任原则的立法初衷,是出于以责任分均的方式实现个案的公平、公正,进而达到整个社会的利益平衡,促进社会稳定。

然而,如果不考虑承担公平责任方的年龄、经济收入、家庭负担等状况盲目的进行公平归责,很可能使本不应承担责任的困难当事人承担超出其能力范围的责任,这与立法初衷是相反的。

公平责任原则是我国民法的公平原则的必然引申,其存在不仅符合市场经济需求,更符合公平正义的善良风俗。

在其适用中出现诸多问题时,与其因咽废食的讨论其存废问题,不如探讨对其适用方式如何进行限制改革,以便使之更适合社会发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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