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
浅析公平原则适用的六种情形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浅析公平原则适用的六种情形公平责任原则既不属于违约责任,也不属于侵权责任,而是与侵权、违约责任并列的一种酌定责任,衡平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此即为公平责任原则的法律基础。
公平责任原则的行使完全依靠法官根据个案情况自由载量,其功能在于分配不幸”而非惩罚过错,所以必须准确把握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本文仅就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条件作一探讨,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必须具备以下六个条件:一、加害人的行为与受害人之损害存在因果关系这是公平责任原则适用的首要条件。
只有在加害人之行为与受害人之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并且,在受害人之损害由多个原因造成时,加害人的行为必须为损害的主要原因、直接原因或必然原因,若加害人的行为为受害人损害后果之次要原因、间接原因或偶然原因,则不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若加害人致受害人较轻损害后,第三人行为介入引起了加重的损害后果,此时对于加重的损害后果,亦不能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这是因为公平责任原则的基础本身就不是加害人行为的违法性,加害人之行为并不受法律或道德的否定评价,不能让加害人承担过重的责任,例如:原告彭某诉被告张某一案。
原告彭某之子与被告张某等人在球场进行蓝球对抗赛,原告之子从蓝板左侧上蓝起跳时,张某转身抢蓝板球,原告之子倒在蓝下左侧,当即被送往医院抢救,一周后不治身亡。
就本案来讲,原告之子与被告在一起打蓝球相碰属于蓝球场上比赛发生的正常情况,不存在故意和过失行为,发生死亡的结果应当属于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意外事件。
但是原告之子的死亡与被告的动作有因果关系,鉴于原告之子的死亡使原告身心遭受痛苦,又在经济上造成一定损失,故依据公平责任原则判令被告适当承担补偿责任。
审判实践中,曾出现过致害人之行为与受害人之损害无因果关系时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让被告承担责任的情况,这完全是错误的。
侵权责任三大归责原则适用情形
侵权责任三大归责原则适用情形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是据以确定侵权民事责任由行为人承担的理由、标准或者说最终决定性的根本要素。
掌握归责原则的具体适用情形及其实务操作规则,对于正确认定侵权行为的种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承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等具有决定性意义。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其中,过错责任原则还可划分为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
一、一般过错责任原则(一)适用情形1.一般侵权行为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劳务派遣单位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个人劳务责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使自己受到损害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后半段:“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4.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5.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损害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6.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民法中公平责任的适用情形
民法中公平责任的适⽤情形在现实⽣活中,可能遇到这样的情况:⼀般侵权⾏为导致损害,但当事⼈没有过错,过错责任原则⽆法适⽤;特殊侵权⾏为导致损害,但存在免责事由,⽆过错责任原则⽆法适⽤。
并且不归责,⼜会导致不公平情况的出现。
因此,公平责任原则的产⽣。
那么,公平责任的适⽤情形有哪些?下⾯由店铺⼩编为⼤家进⾏相应的解答。
公平责任的适⽤情形有哪些1、⽆民事⾏为能⼒⼈、限制民事⾏为能⼒⼈致⼈损害,监护⼈已尽监护责任的情形。
2、因紧急避免造成损害,该危险是由⾃然原因引起,且紧急避险⼈采取的措施⼜⽆不当的。
《民法典》第⼀百⼋⼗⼆条也规定,当紧急避险⼈采取的措施不当或超出必要限度,造成不应由的损害的,紧急避险⼈应承担责任。
3、⾏为⼈见义勇为⽽遭受损害的。
为了维护国家、集体或他⼈合法权益⽽使⾃⼰受到损害,在侵害⼈⽆⼒赔偿或没有分割⼈的情况下,如果受害⼈提出请求的,⼈民法院应当根据受益⼈的受益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给予补偿。
4、堆放物品倒塌致⼈损害,当事⼈均⽆过错的,适⽤公平原则。
堆放物品与侵权责任法上的搁置物、悬挂物相似,应⾸先适⽤过错推定原则,推定物品堆放⼈有过错,否则才能适⽤公平原则。
5、⼀⽅是在为对⽅的利益或共同利益进⾏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当事⼈对造成损害均⽆过错的。
我国公平责任原则的适⽤应当具备三个条件《民法典》规定了公平责任原则的三个适⽤条件。
其⼀,当事⼈双⽅都没有过错;第⼆,有较为严重的损害结果发⽣;第三,如果不由双⽅当事⼈分担损失,有违公平的民法理念。
《民法典》第⼀千⼀百⼋⼗六条【公平责任原则】受害⼈和⾏为⼈对损害的发⽣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分担损失。
以上就是店铺⼩编对“公平责任的适⽤情形有哪些”所进⾏的解答,可知公平责任的适⽤情形有五点,上⽂给⼤家⼀⼀做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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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平责任原则的意义及其适用8000字》
浅析公平责任原则的意义及其适用目录一、公平责任原则概述 (1)(一)公平责任原则的概念 (1)(二)公平责任原则的起源 (1)(三)公平责任原则的意义 (1)1、公平责任原则是法的价值的维护者 (1)2、司法实践的助推者 (1)(四)原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中的问题 (1)二、《民法典》关于公平责任原则的新规定(与《侵权责任法》比较) (2)(一)《侵权责任法》关于公平责任原则的规定 (2)(二)《民法典》对于公平责任原则的新规定 (2)(三)关于《民法典》和《侵权责任法》公平责任原则的对比 (3)1、位置体系的弱化 (3)2适用条件 (3)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的解读 (4)(一)关于“行为人”与“被害人”的理解 (4)(二)行为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 (4)(三)对“分担损失”的理解 (4)四、公平原则的适用空间 (5)(一)《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的适用限制 (5)(二)公平责任原则适用的归责领域 (5)(三)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5)参考文献: (5)2020年5月28日,第13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3次会议通过了《民法典》,并于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
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民法典》的侵权编修改并整合了《侵权责任法》的内容。
其中对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加以了限制。
一、公平责任原则概述(一)公平责任原则的概念公平责任原则是以公平这一抽象理念为基础的责任分配原则。
公正责任原则不是侵权责任原则,而是损失分担原则。
在公平的责任中,法律基于公平的理念,由行为人和受害者分担损失,体现分配正义。
也就是说,行为者没有赔偿义务,而是基于人道主义和公平的精神来补偿受害者。
(二)公平责任原则的起源公平责任原则首先体现在普鲁士、奥地利、瑞士的法律上。
这些法律规定,在公平和公正的前提下,特别考虑儿童和精神病患者可以对侵害行为有充分的理由负责。
之后主张公平责任是第三个独立责任。
适用公平责任原则适用的情况
适用公平责任原则适用的情况核心内容:公平责任原则指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原则时,由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双方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害给予适当补偿,由当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制度。
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适用公平责任原则适用的情况,感谢您的关注。
依民法通则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况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监护人已尽监护责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又称法定代理人侵权责任。
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监护责任。
”由此可知,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侵权责任,适用两个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前者为基本的归责原则,后者则是补充性的归责原则。
即损害发生后,首先推定法定代理人主观上存在过错,若法定代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则应承担赔偿责任;若法定代理人证明其已尽到监护职责而没有过错,亦应承担赔偿责任,只是可以基于公平的考虑,适当减轻其责任。
应当明确的是,依民法通则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法定代理人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可能是完全责任,也可能是补充责任。
即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个人财产,则完全由法定代理人承担赔偿配责任;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个人财产,则首先应从其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法定代理人支付。
有的学者认为,民法通则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实际上确认了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公平责任。
但笔者认为,该款只是关于法定代理人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规定,而且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尽管有公平的考虑,但这只是在其与法定代理人之间,而非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考虑公平。
论《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
论《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典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其中的公平责任原则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
一、公平责任原则的概述1.1 公平责任原则的定义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侵权责任法律关系中,法律应当根据事实和情况,公平地确定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和方式,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1.2 公平责任原则的作用公平责任原则在侵权责任法中起到平衡权利和义务、保护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秩序等作用,是侵权责任法的重要基础。
1.3 公平责任原则的适合范围公平责任原则适合于各种侵权责任关系,包括民事侵权、刑事侵权等,具有普遍适合性。
二、公平责任原则在民事侵权责任中的体现2.1 公平责任原则的平衡权利和义务在民事侵权责任中,公平责任原则要求法律平衡侵权行为人和受害人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双方在侵权责任关系中得到公平对待。
2.2 公平责任原则的保护弱势群体公平责任原则在民事侵权责任中还要求法律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侵权责任关系中能够获得公平的赔偿和补偿。
2.3 公平责任原则的维护社会秩序公平责任原则还要求法律在处理民事侵权责任关系时,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确保侵权行为得到及时、有效的制裁。
三、公平责任原则在刑事侵权责任中的体现3.1 公平责任原则的法律适合在刑事侵权责任中,公平责任原则要求法律公平地适合于犯罪行为人和受害人,确保犯罪行为人受到公正的惩罚,受害人获得公平的赔偿。
3.2 公平责任原则的保护受害人权益公平责任原则还要求法律在处理刑事侵权责任关系时,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犯罪行为中受到公平的对待和赔偿。
3.3 公平责任原则的维护社会正义公平责任原则在刑事侵权责任中还要求法律维护社会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确保犯罪行为受到及时、有效的制裁,维护社会秩序。
四、公平责任原则的司法适合4.1 司法实践中的公平责任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应当根据公平责任原则,审慎处理侵权责任案件,确保双方在侵权责任关系中得到公平对待。
公平责任原则的性质与适用
公平责任原则的性质与适用作者:吴紫莹来源:《各界·下半月》2020年第07期摘要:对于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体系,学界观点主要有三种——单一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说;二元归责原则说以及多元归责原则说。
三家莫衷一是,长期无法达成一致。
多元归责原则说内部多有分歧,公平责任是多元归责说中的原则之一,还是赔偿规则,以及公平责任的存废问题,更是长期以来在学术界存在较大争议。
因此本文以经典案例“电梯劝阻吸烟案”为切入点,讨论公平责任原则的性质与适用。
关键词:公平责任;问题;电梯劝阻吸烟案;归责原则一、案情介绍以及所引发的问题2017年5月2日,郑州医生杨欢因在电梯内劝阻段肖礼抽烟,两人发生争执。
十多分钟后,69岁的段肖礼突发心脏病死亡。
段肖礼的妻子田九兰将杨欢诉至法院。
2017年9月4日,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杨欢向死者家属补偿1.5万元。
田九兰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郑州市中院。
2018年1月,该案在郑州市中院二审公开宣判,法院撤销要求杨欢补偿死者家属1.5万元的民事判决;驳回田九兰的诉讼请求。
单看基本案情其实并不复杂,关键点在于杨欢是否应该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该案一波三折,牵涉到舆论,一审与二审的判决结果截然不同,一审法院认为杨欢没有过错,适用《侵权责任法》第24条(公平责任)判决杨欢承担相应责任,而二审法院认为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杨欢无过错自然无须承担责任。
笔者认为该案涉及的问题——《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定性问题与适用问题值得关注与探讨。
二、公平责任原则问题探讨(一)公平责任的性质问题当前学界对于公平责任的性质颇有争议,最主要的争论在于“归责原则说”与“损失分担说”。
笔者认为,公平责任应是分担损失规则,理由如下:我国目前关于公平责任的法律条文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与《侵权责任法》之中,《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黄 琳)
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黄琳上传时间:2002-9-20关键词: 侵权行为法公平责任原则是否我国侵权行为法的独立归责原则,历来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
本文赞成肯定说,但不拟论证公平责任原则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仅对其适用问题予以阐述。
我国学者一般依据民法通则第132条来界定公平责任原则,即“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当事人双方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
”[1]就我国实际情况而言,公平责任原则有其独特的法律价值,它能弥补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不足,一定程度上承担起保险和社会保障制度的任务。
但是,公平责任原则又不可否认的存在理论上的模糊性。
正如台湾学者王泽鉴评述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时,在肯定了公平责任原则的特殊价值的同时,提出了该原则的两点不尽合理之处:“(1)民法通则第132条所谓的依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主要是指财产状况而言,法律所考虑的不再是当事人的行为,而是当事人的财产,财产之有无多寡由此变成了一项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由有资力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社会安全制度的任务;(2)是在实务上,难免造成法院不审慎认定加害人是否有过失,从事的作业是否具有高度危险性,而基于方便、人情或其它因素从宽适用此项公平条款,致使过失责任和无过失责任不能发挥其应有的规范功能,软化侵权行为法体系。
”[2]对此,大陆学者孔祥俊也有论述:“其一,公平责任原则一任法官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裁量’,适用标准模糊,弹性极大,使行为人难以据此预料自己行为的后果,故安全价值较低;其二,公平责任原则的广泛适用往往会威胁到过错责任原则和危险责任原则的安全价值。
换言之,行为人依过错责任原则和危险责任原则不承担责任时,由于公平责任原则的存在,其对行为后果是否承担责任仍心无定数,从而累及该两原则的安全性。
”[3]因此,应对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加以限制,以期发挥其独特价值并克服其弊端。
关于民法典中公平责任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民法典中公平责任的理解与适用摘要:《民法典》已于2021年正式施行,其中关于公平责任的规定有略微修改,将根据实际情况修改成根据法律规定,这是立法的完善和进步。
关于公平责任的规定应当如何理解和适用,本文从公平责任的概念、渊源、适用条件、注意问题等方面进行阐述。
关键词:民法典;公平责任;适用前言:在日常生活中,公民之间经常会发生各种各样的侵权纠纷,而处理侵权纠纷,就需要依据关于侵权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一般来说,厘清归责原则是承担损失的必要前提。
关于归责原则,学理上有一元论、二元论、三元论三大类,而我国《侵权责任法》则采用了二元论理论,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但是实践中,还会出现一些特殊情况,即受害人和行为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此时应如何分担损失?《侵权责任法》第24条作出了规定,即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2020年我国正式通过了《民法典》,其中第1186条则对公平责任进行了规定,对照《侵权责任法》中的内容稍有变化,即根据法律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对于民法典的此条规定,应如何全面理解才能更好的适用于司法实践中,本文试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阐述。
一、公平责任的概述《民法典》第1186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本条是侵权纠纷中关于公平分担损失的规定,学理上通常称为公平责任,即损害结果发生后无法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时,依照法律规定,由双方当事人之间对损失进行分担。
追述立法渊源,公平责任的规则产生于精神病人和未成人的赔偿案件,19世纪以来,过错责任原则兴起,许多国家以精神病人和未成人不具有意思表示能力而不能被确定为有过错,因此对损害不负责任,但此种做法对受害人显失公平,为此一些国家从规则上进行矫正,采用了公平分担损失的做法。
我国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之后,《民通意见》第157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实际上,该解释可以理解为对第132条规定的限缩解释。
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公平责任的适⽤范围有哪些
公平责任的适⽤范围是什么公平责任原则是⼀独⽴的归责原则,可适⽤于各类案件,不限于法律明⽂规定的情况,但它也有其特定的适⽤范围。
那么公平责任的适⽤范围有哪些呢?接下来由店铺⼩编为⼤家详细介绍。
公平责任的适⽤范围有哪些
⼀、公平责任适⽤于当事⼈没有过错,也不能推定当事⼈有过错,依据过错确定加害⼈的责任或免除加害⼈的责任,明显有失公平的情况
认定“没有过错”是适⽤公平责任的前提,这就需要法院⾸先要审慎地认定当事⼈的⾏为,准确地得出“没有过错”的结论,⽽不能⽤⼗分宽松的过错标准来衡量⾏为⼈有⽆过错的问题,从⽽把有过错的案件做为“没有过错”的案件处理或把所有依过错难处理的案件不适当地按“没有过错”的案件处理,这样极可能严重威胁过错责任作为⼀般原则的存在地位,导致民事归责原则体系的⽡解。
⼆、“实际情况”并⾮弹性规定,⽽应该由⽴法和司法机构作出明确解释
“实际情况”主要应该包括两⽅⾯:即损害的事实和当事⼈的双⽅经济状况,这两点都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能凭司法⼈员做主观臆断。
我们认为,可以由当事⼈分担民事责任的实际情况,主要应包括:损害后果较为严重;加害⼈的经济状况优于受害⼈或与受害⼈相同;完全由受害⼈承担全部损失有失公平;⼀⽅从损害⾏为中受益等情况。
三、由当事⼈双⽅公平合理所分担的责任
应主要限于财产损失,⽽不包括对⼈格权的侵害所造成的精神损害,且此种损失主要是指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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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
论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作者:佘华阳来源:《西部论丛》2017年第11期摘要:作为确定责任主体之间责任承担的一种归责原则,正确认识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对公平责任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准确运用具有重要意义。
公平责任原则因其特殊的归责方式,导致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也具有特殊性,主要适用于监护人责任、雇主责任、紧急避险责任等某些特定的情况。
关键词:公平责任适用范围归责原则一、引言关于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问题,首先要回答公平责任原则作为侵权责任法中归责原则存在与否的问题。
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民法学界对于公平责任原则存在与否的争论,源于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对损害都没有过错,而根据法律的规定,既不能适用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也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从而由法院在公平正义的基础上,考量双方当事人所受到的损害、各自的经济情况等因素来合理分配双方的责任。
对于这一规定的争论,产生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1]。
肯定论者认为,公平责任原则弥补了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不足,并具有独立的适用空间,是在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之外形成的兼有独立性与补充性的一种归责原则[2];而否定论者则认为,《民法通则》第132条并未明确提出公平责任原则这一概念,同时这一法条含义不清,缺乏具体的适用对象[3];另一方面,将当事人的经济条件作为归责的考量条件之一,造成经济条件较好的一方比经济条件较差的一方承担更多的责任,很难体现侵权责任法公平正义的理念,以及由法官自由裁量双方当事人的责任,而不是根据法条的具体规定,更容易产生不公平的情况。
关于公平责任原则存在与否的争论,随着《侵权责任法》的颁布,转移到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上来,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规定,即“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这一法条将《民法通则》第132条中的“民事责任”修改为“损失”[4],使用词更加合理,越来越多的人将《侵权责任法》第24条作为规定公平责任原则的一般法条,但依然没有改变适用条件由法官自由裁量的缺陷,因此,法学界人士对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条件和范围展开讨论,以使这一归责原则更加合理。
2017浙江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题库: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条件
2017浙江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题库: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条件本文为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民法知识点: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条件,考生可积累!在现实生活中,可能遇到这样的情况:一般侵权行为导致损害,但当事人没有过错,过错责任原则无法适用;特殊侵权行为导致损害,但存在免责事由,无过错责任原则无法适用。
并且不归责,又会导致不公平情况的出现。
因此,公平责任原则的产生,满足了解决这些问题的需要。
也就是说,虽然公平责任原则是我国民事责任领域的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但其适用具有补充性,即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是分层次的,只有在不能适用其它归责原则确定责任或者适用其它归责原则会产生不公平后果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我国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应当具备三个条件:1、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
这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基本条件,见于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对于“没有过错”,有学者指出应包括三层含义:“首先,不能推定行为人有过错。
换言之,不能通过过错推定的办法来确定行为人有过错。
其次,不能找到有过错的当事人。
再次,确定一方或双方的过错,显失公平。
即损害的发生不能确定双方或一方的过错,而且认定或推定过错也显失公平。
”2、有较严重的损害发生。
具体内容如前所述。
3、不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损失,有违公平的民法理念。
公平责任原则弹性较大,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这就要求法官依据内心的公平、正义的道德观念,来合理确定当事人是否应当分担损失以及如何分担损失。
但也正是因为这一特点,决定了公平责任原则在理论上的模糊性,比如公平责任在构成要件的要求上并不严格,行为往往不具有违法性,与损害结果之间往往也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而仅仅是一种事实联系等。
另外,这一特点也可能造成实践中法官对公平责任原则的滥用,将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或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案件依公平责任原则处理,或者将所有依过错责任原则难以处理的案件也依公平责任原则处理。
公平责任原则
5、公平责任原则⑴公平责任原则的概念:公平责任是指在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而又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所确定的一种责任。
公平责任又称衡平责任,最早出现于普鲁士、奥地利和瑞士的法律中。
这些法律规定,对于儿童和精神病人的侵权行为,基于公平或衡平的特别考虑,可以构成承担责任的充分理由。
其后,有人曾主张,公平责任是并列于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的第三种独立责任。
在德国民法典的起草过程中,曾试图对于侵权行为人无过错的情况下实行公平责任作出一般规定,但这种努力最终未能成功。
最后,《德国民法典》只在第八百二十九条对无责任能力人致人损害而监督义务人又可以不负责任的情况规定了公平责任,即“出于合理原因的赔偿义务”。
这种规定方式为大陆法系许多国家的民法所效仿。
1922年的《苏俄民法典》首次将公平责任上升为一般原则,该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依本法第403条至405条所规定之情形,加害入不应负赔偿责任时,法院得酌量加窖人及受害人的财产状况,令其赔偿/该条被一些学者看作是采纳公平责任作为一般规则的典范。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对公平责任作了概括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责任。
”何谓公平责任,我国学者的认识并不一致。
有人认为,公平责任是指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①;有人认为,公平责任是在不能根据法律适用无过错责任,又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受害人遭受的重大损害得不到赔偿而显失公平的情况下。
法院即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按“公平合理负担”的原则判定,由双方分担损失的一种确定民事责任的准则。
②我们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公平责任是指在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而又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所确定的一种责任。
公平责任原则的主要适用范围
公平责任原则的主要适用范围公平责任原则是指社会各方应该按照公正的标准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一原则被广泛应用于法律、政策制定、商业、社会服务等领域,旨在确保社会的公正、公平和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公平责任原则的主要适用范围。
一、法律领域在法律领域,公平责任原则是司法实践的基础之一。
它要求法律制度应该公正、透明,各方应该按照公正的标准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一原则被广泛应用于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类案件中。
例如,在刑事案件中,公平责任原则要求对被告人应该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审判,确保被告人的权利得到充分保护;在民事案件中,公平责任原则要求对当事人应该进行公正的裁决,避免偏袒任何一方;在行政案件中,公平责任原则要求政府部门应该依法行政,不得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
二、政策制定领域在政策制定领域,公平责任原则是政策制定的基本原则之一。
政策制定应该以公正、公平为基础,关注社会各个群体的利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例如,在税收政策制定中,公平责任原则要求税收制度应该公正、透明,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在福利政策制定中,公平责任原则要求政府应该关注弱势群体的利益,确保社会公共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三、商业领域在商业领域,公平责任原则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应该按照公正的标准承担相应的责任,确保企业经营活动不会对社会和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例如,在劳动力管理中,公平责任原则要求企业应该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不得侵犯员工权利;在环境管理中,公平责任原则要求企业应该遵守环保法律法规,不得对环境造成污染。
四、社会服务领域在社会服务领域,公平责任原则是社会服务提供者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
社会服务应该按照公正的标准提供服务,确保服务对象得到公正、公平的服务。
例如,在教育领域,公平责任原则要求教育机构应该按照公正的标准选拔学生,确保学生得到公正的教育资源;在医疗领域,公平责任原则要求医疗机构应该按照公正的标准提供医疗服务,确保患者得到公正的医疗资源。
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
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是否我国侵权行为法的独立归责原则,历来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
本文赞成肯定说,但不拟论证公平责任原则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仅对其适用问题予以阐述。
我国学者一般依据民法通则第132条来界定公平责任原则,即“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当事人双方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
”就我国实际情况而言,公平责任原则有其独特的法律价值,它能弥补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不足,一定程度上承担起保险和社会保障制度的任务。
但是,公平责任原则又不可否认的存在理论上的模糊性。
正如台湾学者王泽鉴评述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时,在肯定了公平责任原则的特殊价值的同时,提出了该原则的两点不尽合理之处:“(1)民法通则第132条所谓的依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主要是指财产状况而言,法律所考虑的不再是当事人的行为,而是当事人的财产,财产之有无多寡由此变成了一项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由有资力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社会安全制度的任务;(2)是在实务上,难免造成法院不审慎认定加害人是否有过失,从事的作业是否具有高度危险性,而基于方便、人情或其它因素从宽适用此项公平条款,致使过失责任和无过失责任不能发挥其应有的规范功能,软化侵权行为法体系。
”对此,大陆学者孔祥俊也有论述:“其一,公平责任原则一任法官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裁量’,适用标准模糊,弹性极大,使行为人难以据此预料自己行为的后果,故安全价值较低;其二,公平责任原则的广泛适用往往会威胁到过错责任原则和危险责任原则的安全价值。
换言之,行为人依过错责任原则和危险责任原则不承担责任时,由于公平责任原则的存在,其对行为后果是否承担责任仍心无定数,从而累及该两原则的安全性。
”因此,应对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加以限制,以期发挥其独特价值并克服其弊端。
一、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应考虑的因素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应考虑“实际情况”。
论《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
论《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引言概述:《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典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其中的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侵权行为中,侵权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保护被侵权方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详细阐述《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
一、公平责任原则的基本概念1.1 公平责任原则的含义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侵权行为中,侵权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保护被侵权方的合法权益。
公平责任原则体现了侵权责任的公正与平等,是侵权法律制度的核心原则之一。
1.2 公平责任原则的法律依据公平责任原则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得到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侵权责任法》第一条中,即“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3 公平责任原则的作用和意义公平责任原则保护了被侵权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公平责任原则还能够约束侵权方的行为,起到预防侵权行为的作用,促进了社会的法治建设。
二、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2.1 侵权行为的主体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于任何主体的侵权行为,无论是自然人、法人还是其他组织,只要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2 侵权行为的形式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于各种形式的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人身侵权、财产侵权、名誉侵权等。
不论侵权行为的具体形式如何,只要满足侵权行为的要件,侵权方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3 侵权行为的后果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于侵权行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包括财产损失、精神损害、名誉损害等。
侵权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弥补被侵权方所遭受的损失。
三、公平责任原则的具体要求3.1 违法性要求公平责任原则要求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即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合同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只有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才能够触发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
3.2 因果关系要求公平责任原则要求侵权行为与被侵权方所遭受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必须是导致被侵权方损失的直接原因,否则侵权方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论《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
论《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引言概述:《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典中重要的一部分,其中的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侵权行为中,责任的承担应当符合公平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在保护被侵权人的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
一、公平责任原则的内涵1.1 公平责任原则的基本概念1.2 公平责任原则的法律依据1.3 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二、公平责任原则的意义与价值2.1 维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2.2 保护社会公共利益2.3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三、公平责任原则的具体体现3.1 侵权行为责任的公平承担3.2 损害赔偿责任的公平确定3.3 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的公平平衡四、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条件4.1 侵权行为的主体条件4.2 侵权行为的客观条件4.3 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条件五、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限制5.1 公平责任原则的限制条件5.2 公平责任原则的合理限度5.3 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例外情况正文内容:一、公平责任原则的内涵1.1 公平责任原则的基本概念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侵权行为中,责任的承担应当符合公平原则。
它要求侵权行为的责任应当由侵权人承担,被侵权人应当得到相应的补偿,以实现侵权责任的公平与合理。
1.2 公平责任原则的法律依据公平责任原则在我国的法律中有明确的依据,主要包括《侵权责任法》第一条、第二条等相关规定,以及《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
1.3 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于各类侵权行为,包括人身侵权、财产侵权等。
在侵权行为中,公平责任原则起到平衡各方利益、保护被侵权人权益的作用。
二、公平责任原则的意义与价值2.1 维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公平责任原则保护了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获得应有的赔偿,得到法律的保护。
这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
2.2 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公平责任原则不仅仅是为了保护个人权益,更重要的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论《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
论《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引言概述:《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典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其中的公平责任原则是其核心理念之一。
公平责任原则强调在侵权行为中,侵权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
一、公平责任原则的基本概念1.1 公平责任原则的含义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侵权行为中,侵权方应当承担起相应的责任,以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这一原则体现了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观,是侵权责任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1.2 公平责任原则的法律依据公平责任原则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得到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1.3 公平责任原则的作用和意义公平责任原则的主要作用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通过明确侵权方应承担的责任,可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二、公平责任原则的适合范围2.1 公平责任原则适合于各类侵权行为公平责任原则适合于各类侵权行为,包括人身侵权、财产侵权、环境侵权等。
无论是个人还是法人,都应当按照公平责任原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2.2 公平责任原则适合于不同侵权主体公平责任原则适合于不同的侵权主体,包括个人、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等。
不论侵权主体的身份和地位如何,都应当按照公平责任原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2.3 公平责任原则适合于不同侵权情形公平责任原则适合于不同的侵权情形,包括故意侵权、过失侵权、无过错侵权等。
无论侵权行为的性质如何,都应当按照公平责任原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公平责任原则的责任承担方式3.1 赔偿责任公平责任原则主要通过赔偿责任来实现。
侵权方应当根据受害方的损失情况,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弥补受害方的损失。
3.2 救济责任公平责任原则还包括救济责任。
侵权方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消除侵权行为的影响,恢复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3.3 预防责任公平责任原则还包括预防责任。
侵权方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减少对受害方的伤害。
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之比较
遇到侵权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之比较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一些把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相混淆的现象。
本文中,笔者拟就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与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之比较谈几点粗浅的看法,以供商榷。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该条及民法通则其他相关条款之规定,笔者以为,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损害的发生既不是加害人的故意也不是受害人的故意和第三人的故意造成的,但法律规定由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归责原则;它是一种基于法定特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其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有效弥补受害人因特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它与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共同构成现代司法制度中侵权民事责任的三大归责原则。
一、无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及特点(一)构成要件⒈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⒉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定性。
包括侵权行为的法定性和免责事由的法定性。
没有法律条款的明文规定,不能构成无过错责任;同时,没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不能免责。
⒊特殊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⒋行为人不必过错。
是指责任的承担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在认定责任时无需受害人对行为人具有过错提供证据,行为人也无需对自己没有过错提供证据,即使提供出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据也应承担责任。
(二)特点1、法定的适用范围: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不能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其适用范围。
民法通则规定的典型的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案件有:产品缺陷致人损害、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地面施工致人损害、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等损害赔偿案件。
2、法定的免责事由: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条件由法律规定,但各特殊侵仅行为的法定免责事由并不是完全相同的。
①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免责条件。
但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2款规定了三种免责事由,一是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是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是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后民法典时代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以《民法典》第1186条为中心
后民法典时代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以《民法典》第1186条为中心发布时间:2022-08-21T07:25:23.685Z 来源:《科技新时代》2022年1月第1期作者:安琪[导读] 后民法典时代我国公平责任原则将以我国《民法典》第1186条规定为基准安琪华北理工大学人文法律学院河北唐山063210摘要:后民法典时代我国公平责任原则将以我国《民法典》第1186条规定为基准,适用公平责任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基于“一般规定+具体条款”的新规则模式下我国应如何把握公平责任原则在法律体系中的定位及适用。
文章将以《民法典》第1186条为中心通过因果关系进行分析与阐述,明确公平责任原则在我国的发展趋势以及公平责任原则构成要件。
关键词:归责原则公平责任原则适用条件一、公平责任中因果关系的认定自实践案例可知公平责任适用的差异主要在于对因果关系不同认知。
因此从以下三个方面对因果关系进行探讨:(一)公平责任的构成要件中存在因果关系的必要性分析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一定是过错责任[梁慧星.民法典解释与适用中的十个问题[J].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34(01):1-13.],从宗旨和责任目的角度来看公平责任设立的主要目的就是“救济和分担损失,即在考虑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基础上,令行为人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分担。
”[张新宝.侵权责任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20-23.]即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更应以因果关系要件明晰的方式来防止公平责任规则的滥用的结果。
因此对因果关系的认定也符合公平责任的宗旨和目的。
(二)《民法典》1186条修改动因与因果关系的联系基于《民法典》1186条规定,公平责任主要针对的是责任未成立时的损害分担,而不是责任成立之后确定损害赔偿的一个因素[陈本科.公平责任一般条款的司法适用---以100份侵权案件判决书为分析样本[J].法律适用,2015(1):14-21.]。
因此,为防止公平责任变得“不公平”,民法典第1186 条将公平责任的适用限定在“法律规定”,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修改为“依照法律的规定”,是为了在一定层面上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以防止公平责任被滥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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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
公平责任原则是否我国侵权行为法的独立归责原则,历来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
本文赞成肯定说,但不拟论证公平责任原则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仅对其适用问题予以阐述。
我国学者一般依据民法通则第132条来界定公平责任原则,即“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当事人双方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
”[1]就我国实际情况而言,公平责任原则有其独特的法律价值,它能弥补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不足,一定程度上承担起保险和社会保障制度的任务。
但是,公平责任原则又不可否认的存在理论上的模糊性。
正如台湾学者王泽鉴评述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时,在肯定了公平责任原则的特殊价值的同时,提出了该原则的两点不尽合理之处:“(1)民法通则第132条所谓的依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主要是指财产状况而言,法律所考虑的不再是当事人的行为,而是当事人的财产,财产之有无多寡由此变成了一项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由有资力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社会安全制度的任务;(2)是在实务上,难免造成法院不审慎认定加害人是否有过失,从事的作业是否具有高度危险性,而基于方便、人情或其它因素从宽适用此项公平条款,致使过失责任和无过失责任不能发挥其应有的规范功能,软化侵权行为法体系。
”[2]对此,大陆学者孔祥俊也有论述:“其一,公平责任原则一任法官根据实际情况
‘酌情裁量’,适用标准模糊,弹性极大,使行为人难以据此预料自己行为的后果,故安全价值较低;其二,公平责任原则的广泛适用往往会威胁到过错责任原则和危险责任原则的安全价值。
换言之,行为人依过错责任原则和危险责任原则不承担责任时,由于公平责任原则的存在,其对行为后果是否承担责任仍心无定数,从而累及该两原则的安全性。
”[3]因此,应对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加以限制,以期发挥其独特价值并克服其弊端。
一、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应考虑的因素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应考虑“实际情况”。
此处所称“实际情况”,主要包括以下两个因素:
(一)损害程度
损害的发生及损害的程度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客观前提。
损害不仅包括受害人的损害,也包括加害人的损害,但在一般情况下,仅指受害人的损害。
损害的事实,是指财产上的直接损失。
对于间接损失,如果也要求加害人予以分担,则对加害人而言过于苛刻,容易导致在追求公平的过程中滑向极端,即完全倾向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形成事实上的另一种不公正。
有的学者认为:“间接损失赔偿应以加害人具有较重的过错程度为前提,而公平责任适用的前提是,当事人
不仅没有较重的过错,而且根本没有过错,所以公平责任也不适用于间接损害赔偿。
[4]”我们认为,这一观点的前提并不正确,因为在无过错责任中,即使加害人主观上确实不存在过错,也应该对受害人的间接损失给予赔偿。
对于侵犯人身权所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也不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我国民法学界通说认为,精神损害赔偿具有填补损害、抚慰受害人、制裁违法等三项功能,[5]但是由于精神损害本身具有难以确定的特点,需要根据过错程度来确定加害人的责任,而不宜适用弹性较大的公平责任原则。
损害的程度必须较严重,即如果不分担损失则受害人将受到严重的损害,并且有悖于公平、正义的观念。
如果只是较轻的损失,那么完全由受害人自己承担并不违背公平观念,也就无须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如何确定损害程度较严重,并无统一标准,只能由法官在个案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判断。
损害的程度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一般人对损害大小的看法,与特定的加害人和受害人的看法并不一定相同。
因此,在确定损害程度时,应考虑当事人的实际负担能力和损害承受能力。
另外,在确定损害程度时,还应结合受害人的一些情况考虑,比如受害人的财产是否易受损害,受害人自身应承担多大的风险等。
但应当指出的是,损害程度的大小尽管包含了个体性因素,但在具体环境中,其本质上还是有一个客观的、基本的社会认定标准。
只是在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中,要更多的考虑当事人的个体因素。
(二)当事人的经济状况
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所要考虑的基本因素,此为公平责任原则的性质和目的所决定。
也就是说,公平责任原则是要在无过错的当事人之间分担损失,那么其首要考虑的必然是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如何。
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即当事人实际的经济负担能力和承受能力,包括当事人的经济收入、必要的经济支出和应对家庭、社会承担的经济负担等。
[6]考虑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应既考虑加害人的经济状况,也考虑受害人的经济状况,但应侧重考虑前者。
考虑加害人的经济状况,主要是考虑其对损害的经济负担能力;考虑受害人的经济状况,主要是考虑其对损害的经济承受能力。
在综合考虑的基础上,如果加害人的经济负担能力相对较强而受害人的承受能力较低,则可以令加害人多分担损失,反之,则可以令加害人少分担损失;如果当事人双方的经济状况大体相当,则可由双方平均分担损失;如果双方的经济状况相差悬殊,则可由经济状况处于绝对优势的一方承担全部损失。
二、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条件和具体情况
(一)适用条件
在现实生活中,可能遇到这样的情况:一般侵权行为导致损害,但当事人没有过错,过错责任原则无法适用;特殊侵权行为导致损害,但存在免责事由,无过错责任原则无法适用。
并且不归责,又会导致不公平情况的出现。
因此,公平责任原则的产生,满足了解决这些问题的需要。
也就是说,虽然公平责任原则是我国民事责任领域的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但其适用具有补充性,即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是分层次的,只有在不能适用其它归责原则确定责任或者适用其它归责原则会产生不公平后果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我国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应当具备三个条件:
1、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
这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基本条件,见于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对于“没有过错”,有学者指出应包括三层含义:“首先,不能推定行为人有过错。
换言之,不能通过过错推定的办法来确定行为人有过错。
其次,不能找到有过错的当事人。
再次,确定一方或双方的过错,显失公平。
即损害的发生不能确定双方或一方的过错,而且认定或推定过错也显失公平。
”[7]
2、有较严重的损害发生。
具体内容如前所述。
3、不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损失,有违公平的民法理念。
公平责任原则弹性较大,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这就要求法官依据内心的公平、正义的道德观念,来合理确定当事人是否应当分担损失以及如何分担损失。
但也正是因为这一特点,决定了公平责任原则在理论上的模糊性,比如公平责任在构成要件的要求上并不严格,行为往往不具有违法性,与损害结果之间往往也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而仅仅是一种事实联系等。
另外,这一特点也可能造成实践中法官对公平责任原则的滥用,将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或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案件依公平责任原则处理,或者将所有依过错责任原则难以处理的案件也依公平责任原则处理。
(二)具体情况
依民法通则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况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监护人已尽监护责任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又称法定代理人侵权责任。
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监护责任。
”由此可知,确
定法定代理人的侵权责任,适用两个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前者为基本的归责原则,后者则是补充性的归责原则。
即损害发生后,首先推定法定代理人主观上存在过错,若法定代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则应承担赔偿责任;若法定代理人证明其已尽到监护职责而没有过错,亦应承担赔偿责任,只是可以基于公平的考虑,适当减轻其责任。
应当明确的是,依民法通则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法定代理人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可能是完全责任,也可能是补充责任。
即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个人财产,则完全由法定代理人承担赔偿配责任;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个人财产,则首先应从其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法定代理人支付。
有的学者认为,民法通则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实际上确认了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公平责任。
[8]但笔者认为,该款只是关于法定代理人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规定,而且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尽管有公平的考虑,但这只是在其与法定代理人之间,而非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考虑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