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责任原则”法理学角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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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责任原则”法理学角度研究

【内容摘要】市场经济需要公平,而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民商法中也必然强调会平,民商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侵权行为法,把公平奉为一个基本的归责原则,然而围绕着它是不是一个应该存在的规则原则,是否真正体现了一种公平的观念,它的适用范围如何一直有诸多争议。无论是一元论还是二元论亦或是三元论,公平责任原则一直都是其中争论的焦点。“公平”这一理念在古代的法律中早已产生,而将公平作为一项归责原则则是近代民法的产物。这里的公平不同于民法基本原则中的公平原则。因此,本文试图从法理学的角度对公平责任原则进行深入剖析,重新探讨公平责任原则的内涵、法理基础、性质以及在侵权法归责体系中的重要价值。

【关键词】:法理学归责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引言

随着法治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基本建构的完成,关于归责原则体系的研究和讨论一直在进行着:一元论、二元论、三元论和多元论相继出现,但是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定论,公平责任原则是争论的焦点之一。①公平责①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53页。

任原则作为理论研究和司法适用的前提,最早产生于近代民法,公平责任原则是过错原则和无过错原则的补充,明确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条件,是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题中之义。

一、公平责任原则概述

(一)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起源于民法,是对民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化,它反映着民法的价值和精神。通过此种标准和规则不仅是对侵权责任的客观归纳,更重要的是把它作为更广泛的指导思想。它是侵权行为法适用过程中所要遵循的一般指导思想,一种可以作为判断基础的准则,而不是侵权行为法具体的法律规则,也不是判断所需要的量化的客观尺度,也不是我们更少提及的而在侵权行为法中经常起作用的公共政策”。①这里,作者虽然把归责原则作为一种指导思想,但同时也把它定位为准则。

由上可见,学者们对归责原则作为确定侵权责任的一种方法,其性质、作用不存在质疑。

众所周知,归责原则是我们确定和划分行为人责任一个准则,并且,归责原则的确定和侵权责任体系的形成是一个与一国政治、文化和经济密不可分的动态的发展过程,因此,如何确定归责原则、确定什么样的归责原则已经成为侵权责任法的重要内容。

目前,对于对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确立何种归责原则体系,如①杨立新:《侵权法判例与学说》,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9版,第133页。

何确定归责原则,一直在进行不断地探讨和研究。有专家提出,我国应该只确定一种归责原则,那就是过错责任原则。这样有利于我们在司法实务中有一个统一的操作标准,减少裁判者的自有裁量;也有专家提出,我国侵权责任归体系不应该只有一种归责原则,这样太过单一,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因此,其强调我国侵权责任规则原则应该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两种;还有专家认为,我国也要吸收国外先进的司法理论与实践的经验,借鉴国外的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也就是说,我国侵权归责体系还应包括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也有专家赞成国外较为流行的公平责任原则,认为这一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同样适合我国国情。而笔者认为,过错推定原则是过错原则的一种适用方式,可以说是过错原则的一种延伸,不能单独将其列为一种归责原则,因此,笔者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体系应由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构成。

(二)公平责任原则与公平原则辨析

公平责任,又称衡平责任或“具体的衡平主义”。其法理基础自然法的正义理念理性精神。

公平责任理论最初是受自然法影响产生的。17至18世纪的古典自然法从平等的观念出发,一方面认为,任何人致他人损害均应赔偿,但赔偿须以过失为前提;另一方面认为,一个人没有使他人受损害的权利。并且根据“营造社会生活,故必须要互助”的原则,人和人之间必须要互相帮助,帮助他人。这是人之所以

为人的最基本的义务。”正是这种观点影响,才产生了公平责任原则产。但是,真正的将公平责任原则列为规则体系中一项归责原则是在近代,也就是说其是近代民法的产物。正像上文提到的不同的国家、不同的社会、不同的民族对公平标准也有着不同的规定,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公平观念也在随之变化,公平的定义和内容也是一个变化过程。①

综上,公平责任原则是在自然法的影响下产生的,对于侵权行为法而言,个人自由与社会安全是需要权衡的一对矛盾,公平责任原则在价值衡量的过程中始终围绕的核心原则就是自然法的正义精神和理性精神。同时,维护社会利益、社会连带关系也是公平责任原则价值定位的重要基础。

在我国,对公平责任原则的概念,我国的民法学者们各抒己见,作出了明确的表述。以下是几种比较有代表性的表述。

王利明教授观点是:“公平责任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随着法治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王利明教授在后期的研究中对公平责任的表述进行了调整,“公平责任是指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受害人的损害、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判

①陈聪富:《侵权归责原则与损害赔偿》,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73页。

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无独有偶,杨立新教授对公平责任的概念也是通过研究和社会的不断发展进行了完善和补充。最初其认为: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的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但是他后来其认为公平责任原则不能作为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将其作为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做法有些欠妥当。徐国栋教授认为:公平责任原则,就是在其他归责原则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时,以公平的角度斟酌加害人与受害人双方的经济状况,对被害人损失进行补偿的一项人性化的法律原则。①

综上,所谓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双方对损害均无过错,而法律又未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根据公平正义的观念并衡量所造成的损害及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对造成的损失在受害人与受益人或其他参与人之间进行合理分摊的一种归责原则。

国内许多学者把民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公平原则,与侵权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相混淆。公平原则作为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被明确规定在《民法通则》的第2条中。公平原则反映了民法的本质,体现了民法的基本精神和价值取向,是贯穿于民法的立法、司法等过程的具有指导意义的原则,在价值和功能上比具体原则更为重要和广泛。

①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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