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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实施后医疗侵权举证责任的分配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实施后医疗侵权举证责任的分配民事诉讼中对举证责任的分配,通常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提出权利请求和事实主张的⼀⽅承担举证责任。
但在医疗纠纷中⼜有其特殊性。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实施后,对于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发⽣了很多显著变化。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该规定,医疗侵权责任和⼀般侵权责任⼀样,归责原则为过错原则,即⼀般需要由患⽅证明医务⼈员存在过错。
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个:(⼀)医疗机构和医务⼈员的诊疗⾏为;(⼆)患者的损害;(三)诊疗⾏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四)医务⼈员有过错。
关于过错,《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22条同时⼜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违反法律、⾏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也采纳了附条件过错推定原则,即在以上三种特定情况下,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从⽽减轻或免除患者对于过错的举证责任,并转化为由医疗机构负责⽆过错的证明责任。
法律、⾏政法规、规章以及诊疗规范是医疗机构和医务⼈员的⼯作依据和⾏动指南。
医疗机构和医务⼈员在⾃⼰的有关业务活动中应当掌握,并遵循相关规定,以确保其⾏为的合法性。
从实践上来看,违反法律、⾏政法规、规章以及诊疗规范,是判断医疗机构和医务⼈员是否有过错的直接标准。
因此,在今后的医疗侵权诉讼中,只要能够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员的⾏为违反了法律、⾏政法规、规章和有关诊疗规范,就可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结合《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18条的规定,在此情况下,只要患者受到了损害,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责任。
同时,病历资料是认定案件事实、明确责任的最重要证据,且病历资料主要掌握在医疗机构⼿中。
邢建伟、鲁山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邢建伟、鲁山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14【案件字号】(2020)豫04民终75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小青尚少辉王光辉【审理法官】张小青尚少辉王光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邢建伟;鲁山县人民医院【当事人】邢建伟鲁山县人民医院【当事人-个人】邢建伟【当事人-公司】鲁山县人民医院【代理律师/律所】武国锋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武国锋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武国锋【代理律所】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邢建伟【被告】鲁山县人民医院【本院观点】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医疗行为具有较强的专业特性,对于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一般需由相关专业的鉴定机构通过法定程序给予专业意见。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过错公平责任书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医疗行为具有较强的专业特性,对于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一般需由相关专业的鉴定机构通过法定程序给予专业意见。
本案中鲁山县人民医院在明知患者家属对诊断、治疗有异议的情况下,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向患者家属提示了进行尸检以及拒绝尸检的风险,因此,鲁山县人民医院对此存在过错,应当对本案无法鉴定承担相应责任。
在医疗过错、因果关系无法通过专业的医疗鉴定作出结论的情况下,一审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定鲁山县人民医院承担了主要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邢建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医疗纠纷的侵权责任由谁承担
医疗纠纷的侵权责任由谁承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若有过错导致患者受损,应承担赔偿责任。
此责任包括支付合理的治疗和康复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因此,医疗损害责任应由医疗机构承担。
法律分析1、医疗损害责任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2、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支付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拓展延伸医疗纠纷责任分配原则及实践分析医疗纠纷责任分配原则及实践分析是指在医疗纠纷中确定责任承担的基本原则和实际操作的分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医疗纠纷责任一般由医疗机构、医生和患者共同承担。
具体责任分配原则包括医疗机构负有管理责任、医生负有医疗责任、患者负有自我保护责任等。
在实践中,要综合考虑医疗行为是否符合规范、医疗机构的管理是否到位、患者的自我保护能力等因素,进行责任的判定。
此外,还需要考虑医疗纠纷的具体情况、证据的充分性等因素。
因此,对医疗纠纷责任的分配需要综合法律、医学、伦理等多方面的因素,确保公正、合理的责任分配。
结语医疗损害责任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支付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医疗纠纷责任分配原则及实践分析是确保公正、合理的责任分配。
根据法律、医学、伦理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医疗行为是否规范、医疗机构管理是否到位、患者自我保护能力等,进行责任的判定。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3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促进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患者以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请求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案件,适用本解释。
患者以在美容医疗机构或者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实施的医疗美容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提起的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当事人提起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患者因同一伤病在多个医疗机构接受诊疗受到损害,起诉部分或者全部就诊的医疗机构的,应予受理。
患者起诉部分就诊的医疗机构后,当事人依法申请追加其他就诊的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应予准许。
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三条患者因缺陷医疗产品受到损害,起诉部分或者全部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医疗机构的,应予受理。
患者仅起诉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机构中部分主体,当事人依法申请追加其他主体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应予准许。
《民法典》最新医疗损害责任解读
《民法典》最新医疗损害责任解读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这一声“通过”,标志着我国民法典的诞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其中第七编第六章为“医疗损害责任”,这一章的前身为《侵权责任法》。
1.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的过错属于职务行为(左栏为《侵权责任法》条文,右栏为民法典条文,下同)文义上更加精确。
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的过错属于职务行为,应当由其所服务的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2.告知方式有变,“书面同意”变“明确同意”“具体说明”可以避免医疗机构采取格式化的书面告知形式,这种 告知往往流于形式,容易引发医疗纠纷。
将“书面同意”修改为“明确同意”,体现出了告知方式的改变,不 再限定于书面形式的告知,医务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口头、录音、 录像、律师见证等多种方式,只要取得了患方的明确同意,即符合法律规 定。
“书面同意”和“明确同意”还是有所区别。
“明确同意”是指患 者或家属不仅要签字,还要明确表示对整个治疗内容的理解,实际上提出 了更高的要求。
之前临床上应用的知情同意书都是打印好的,家属只需要在签名处签 字即可。
但这种方式却埋下了隐患,在案件审判中经常会出现此类问题, 有的患者或家属签了字,但面对法官的时候却称并不清楚具体内容,医生 让签字就签了。
现在,有的医生会让患者或家属亲笔书写对病情了解,同意手术方案,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 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 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 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 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 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 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 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 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积极要求手术等字眼,并签名,以表示他明确知道并且同意进行治疗。
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一、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1、过错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医疗机构在医疗行为中须存在医疗过错,且因为该过错导致了患者医疗损害才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这是《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在医疗损害诉讼案件中,医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
2、过错推定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在以上三种情况下,患者不需证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只要证明医方存在上述情况,法院就应推定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
3、无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了在医疗行为中,只要医疗机构使用了不合格的医疗产品致使患者人身受到损害,无论其医疗行为是否有医疗过错,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特征1、医疗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且必须是合法的医疗机构。
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应为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和急救站等机构。
如执业助理医师个人从事诊疗活动的为非法行医,就不能适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处理,而只能适用《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
2、医疗损害责任的行为主体是医务人员,医务人员包括了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
按《职业医师法》的规定,医师包括了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是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
尚未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XX医生也视为医务人员。
执业助理医师如果独立从事临床诊断活动,发生了人身事故,构成医疗损害责任,以及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毕业生,在上级医师的指导下从事相应的医疗活动,是可以构成法律规定的医务人员,成为医疗损害责任的行为主体。
医疗纠纷过错责任责任原则都有哪些方面呢
医疗纠纷过错责任责任原则都有哪些方面呢当今社会医疗纠纷频发,国家为了使此方面的事情得到更好的解决,也制度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医疗纠纷过错责任责任原则就是其中的一种。
但是很多人都不了解医疗纠纷过错责任责任原则都有哪些。
所以,今天小编就此问题,为大家搜索了以下内容,仅供参考。
一、医疗事故适用什么责任原则对于医疗纠纷民事责任的免责原则,国内外都存有着截然不同的两种主张:一种是过错责任原则,即认定医疗事件的当事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必须以存在过错为基础。
有过错才承担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
另一种就是并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为只要存有侵害事实出现,就当官当事医生与否存有过失便轻易确认民事责任。
抱持这种观点的人将医疗服务投影高度危险作业,指出医疗服务的对象就是人的生命身心健康,由人的生命身心健康的极端珍贵性同意,医疗服务就是高风险的职业,这种职业性质本身就同意了从业者应当应负特别注意义务。
因此,只要违反这项义务,给病员导致损失,不管其存在过错与否,都要承担责任。
后者是实践中惯用的。
二、医疗事故谁去抗辩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制度,就是说,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一方说自己享有某项权利,如赔偿请求权,就要提供证据论证自己确实享有该享权利的充分理由;另一方要否定对方的主张,就要用证据证明对方不应该享有该项权利。
可以说诉讼的过程,就是一方用证据“立论”,另一方用相反的证据“驳论”,循环往复,直到把事实弄清的过程。
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自身的特殊性却并使主张权利的病员一方在抗辩上存有很大障碍。
首先,医疗服务具备专业性弱,技术性低的特点,在通常情况下,病员及家属不可能将具有足够多的医学知识,对医疗单位的规章制度及用药护理常规等也容易存有较窄介绍。
因此无法明确提出证据证明医务人员在用药护理中的过错犯罪行为。
其次,用药护理都存有病历记述,病历就是判定医疗过错的重要依据。
但是根据卫生部的有关规定,病员及家属无权调取病历材料。
论公平责任原则、公平原则与医疗损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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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床 医与 法
论公平责任原则 、 公平原则与医疗损害纠纷 水
杜 峰 石 江水 摘 要 : 作 为 独立 的侵权 归责原 则 , 公 平 责任 原 则在 学理 上存 在 争议 ; 由 于 医疗领 域存在 大量 医疗 意 外 ,
在 民法 学界 , 当我 们 已经 习惯 地 仅从 权利 义 务
权 领域 产生 的问题 背后 之 复杂 因素 ,进 而 找到 合 乎 社 会发 展具 体条 件 的法 律解 决 之道 。只有 面对 我 国 医疗服 务市 场 复杂 的现 实 , 清楚 地认 识 现代 医学 、 医
关 系 本身 的视 角观 察社 会 问题 、 思 考利 益 纷争 时 , 往
往 会 忽视 权利 义务 关 系背 后 的社会 环 境等 本应 足 够 重 视 之 因素 .忽视 具体 权 利 义务关 系 所依 存 的历 史
疗 发展 阶段 的客观 局 限等 背景 因素 ,才 可 能 比较 理
性 地选 择何 种侵 权 归责 原则 适 用于 调整 医疗服 务 市 场 中的医疗 侵权 行 为 。 笔 者认 为 ,从 当前 中国社 会 医患关 系恶化 的 现
加 上公 平 责任原 则 本 身的缺 陷 , 致该 原则 并不 能作 为独 立 的侵 权 归责原 则适 用 于 医疗损 害赔 偿领 域 。故公 平
原 则在 无过 错 医疗损 害补偿 领域 的 适 用 , 应考 虑 我 国 医疗行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业客 观 的发展 阶段 , 医疗损 害的补偿 主体 不能仅
限 于 医 疗 机 构 而 忽视 社 会 分 担 机 制 。
Di s p u t e s o f Me d i c a l Da ma g e
医疗过错不构成损害医院免责的情形有哪些?【热门下载】
医疗过错不构成损害医院免责的情形有哪些?【热门下载】医疗是当今社会民之根本,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生老病死的自然法则, 人类的对医疗的需要随即诸多问题出现。
同时人们对自身权利意识的提高造成许多的误区, 造成医生与患者之间的矛盾严重的甚至对质公堂之上, 却也没能得到满意的答案。
今天小编就和大家聊聊医疗过错不构成损害的情形。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 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有下列情况的实行过错推定即如果医疗机构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认定其有过错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 因下列情形之一的, 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最后医院的免责事由有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 因下列情形之一的, 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1)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过错支配下的行为与患者的人身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是判断是否构成医疗损害责任的一个重要方面, 即患者的人身损害必须是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过错支配下的行为所造成的。
若是因其他原因造成的, 就不能构成医疗事故。
(2)患者发生了人身损害的事实在医院进行诊疗过程中, 即使有差错, 但未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也不构成医疗损害。
(3)医患双方之间存在医疗行为该要件是构成医疗损害责任的前提条件, 因为如果医患双方自始就不存在医疗行为, 就不可能存在医方侵害患方合法权益的事实, 也谈不上患者因医方的行为而遭受损失。
我们这里没有强调医疗机构存在违法行为, 因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0条的规定, 即便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的行为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但是事实上侵害了患者合法的民事权益, 只要有过错, 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哪些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哪些因为医疗侵权损害赔偿通常属于特殊侵权赔偿,所以很多⼈不明⽩医疗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负责原则,那下⾯店铺的⼩编为您解决分析这个问题。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哪些1、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是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患者可以要求医疗机构对其承担违约责任抑或侵权责任。
如果患者选择违约之诉,则医疗机构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患者选择侵权之诉,则适⽤过错原则。
2、我国民法典和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的医疗损害赔偿是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由于医疗损害赔偿的特殊性,实⾏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
受害⼈在因果关系和过错的要件上不必举证证明,⽽是由法官推定,受害⼈只需证明⾃⼰在医院就医期间受到损害。
如果医疗机构认为⾃⼰的医疗⾏为与受害⼈的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或⾃⼰没有过错,可以举证证明⾃⼰的主张,推翻因果关系推定或过错推定,不承担责任,否则,因果关系推定或过错推定成⽴。
因此,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包括医疗过错、医疗损害和因果关系。
医疗机构只要证明了⼀个推定不成⽴,即只要有⼀个侵权构成要件不成⽴,侵权责任就不能成⽴,就能够免除其全部赔偿责任。
3、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与其他⼈⾝损害赔偿纠纷相⽐,其特殊性⾃不待⾔,因此,在适⽤公平原则时,应当严格限制其范围,不能泛化。
⽬前,审判实践中对医疗损害赔偿适⽤公平责任的多见于⽆过错输⾎感染病毒案件。
适⽤公平原则应注意避免“平均化倾向”,参考受害⼈的损害程度、参考当事⼈的经济状况、公平分担损失,是补偿性质,⽽不是赔偿性质。
特定情形下适⽤过错推定责任原则1、违反法律、⾏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上述规定应当适⽤于除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之外的所有医疗损害责任归责情形,既包括医疗技术责任,也包括医疗伦理损害责任。
医疗损害纠纷中,⼀旦存在上述三种情形,过错要件的成⽴不再由患⽅承担举证责任,⽽直接由⼈民法院依法进⾏推定。
医疗损害最新司法解释
医疗损害最新司法解释近年来,医疗纠纷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加,给患者、医生以及整个医疗行业都带来了很大的压力。
为了更好地处理医疗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新的《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是该解释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医疗损害的界定医疗损害是指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造成患者健康状况或身体、精神功能上的异常变化,包括但不限于身体伤害、疾病恶化、并发症等。
二、关于医疗责任的认定医疗责任是指医务人员因过错或者违约行为导致患者发生医疗损害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对于医疗纠纷案件,应当根据患者是否存在医疗损害、医务人员是否存在过错或者违约行为以及因果关系等要素进行认定。
三、关于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和证据标准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对于患者主张医疗损害存在的,应当提供合理的证据证明医疗损害事实的存在。
医务人员对于未明确证明无过错或者违约行为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对于医务人员的过错或者违约行为,可以根据常识判断、专家鉴定或者书证等方式进行认定。
四、关于医疗损害赔偿的合理范围医疗损害赔偿应当包括: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直接经济损失;因医疗损害导致的心理痛苦、精神损害等非经济损失;适当考虑患者年龄、职业、受教育程度等因素确定的生活习惯费用;医疗事故造成的残疾或者死亡,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考虑精神痛苦抚慰金等。
五、关于医疗损害责任认定的程序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应当遵循“依法认定事实,以事实为依据;维护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举证责任在诉讼主体之间分摊的原则”。
医疗纠纷的决定应当充分保护患者合法权益,同时尊重医生合法权益。
六、关于医疗纠纷案件中医务人员的“双重责任”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一方面有获得合理回报的权利,另一方面也应当为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的过错或者违约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医务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技能,提供优质、安全的医疗服务,为患者的健康和生命负责。
医疗事故补偿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医疗事故是指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在诊断、治疗、护理过程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的补偿是保障患者权益、维护医患关系和谐的重要手段。
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医疗事故的补偿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医疗事故的定义、赔偿原则、赔偿范围、赔偿标准、赔偿程序等方面对医疗事故补偿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医疗事故的定义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三、赔偿原则1.公平原则:医疗事故赔偿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充分考虑患者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2.过错责任原则: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赔偿与过错程度相适应原则:赔偿数额应当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程度相适应。
4.赔偿与实际损失相适应原则:赔偿数额应当与患者实际损失相适应。
四、赔偿范围1.医疗费:包括患者在医疗机构治疗过程中发生的药品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住院费等。
2.误工费:患者因医疗事故误工,按照其误工时间、误工地点、误工性质等因素计算。
3.护理费:患者因医疗事故需要护理,按照护理人员的实际工作时间和护理等级计算。
4.交通费:患者因医疗事故需要就医,按照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计算。
5.住宿费:患者因医疗事故需要就医,按照实际发生的住宿费用计算。
6.营养费:患者因医疗事故需要营养支持,按照营养费用标准计算。
7.残疾赔偿金:患者因医疗事故造成残疾,按照残疾等级、年龄等因素计算。
8.死亡赔偿金:患者因医疗事故死亡,按照死亡赔偿金标准计算。
9.精神损害抚慰金:患者因医疗事故受到精神损害,按照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计算。
五、赔偿标准1.医疗费:按照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
2.误工费:按照患者误工时间、误工地点、误工性质等因素计算。
医疗损害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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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医技杂志 2 1 年 5 00 月第 l 卷第 5 7 期 Ju 8 o P c cl ei l h i I , v 0 0 v 1 1 , o 5 0m l f m t a M d a 1 n I 8 MB 2 1 , 0 7 N . i c qe .
・
讲
护 患 者方 或 者 医疗 服务 消 费 者 的利 益 。但是 , 须看 到 , 我 必 在
国, 医疗事业原则上属于公益事业 , 基本医疗服务是人们生活
中不 可缺 少 的 社会 服 务 。 医疗 领域 , 急需 解 决 的是 让 广 大 在 更
次, 诊疗 护理 都有病历记载 , 病历是 认定医疗过失 的重要证 据。 但这些病历记载都在医生或医院的支配之 中, 患者根本无 法接近 , 以在事故发生后立 即保全证据 ; 次, 难 再 在患者 已死 亡 的情况下 , 无法举证 ; 即使没有死亡 , 处于 昏迷、 病情危重状
者同意为 自己开脱责任 , 这反而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 , 加重了 患者 的负担 ,更加剧 了医患双方的矛盾 ,引起社会公众的不 满。因此 , 从我 国的实 际情况出发 , 对于医疗损害不能完全以 结果论责任 , 也就不宜广泛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变这种情形 , 如英美法系 的“ 事实 自证 ” 原则 、 大陆法系的“ 表 面证据” 原则和举证责任倒 置规则等方式 , 都不再单纯的适用 过错责任原则 。
法 提 出证 据 证 明 医护 人 员 在 诊 疗 护 理 过 程 中有 过 失 行 为 ; 其
无 过错 责 任 原 则 , 指 当损 害 发 生 之后 , 是 既不 考 虑 加 害人
的过失 , 也不考虑受害者的过失的一种法定责任形式 , 目的 其 在于补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失 , 害人故意为其唯一抗辩事 由。 受 其宗 旨在于对不幸损害之合理分配。 从表面上看 , 对医疗损害实行无过错赔偿责任 , 有利于保
论公平责任原则、公平原则与医疗损害纠纷
论公平责任原则、公平原则与医疗损害纠纷
杜峰;石江水
【期刊名称】《医学与法学》
【年(卷),期】2014(6)1
【摘要】作为独立的侵权归责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在学理上存在争议;由于医疗领域存在大量医疗意外,加上公平责任原则本身的缺陷,致该原则并不能作为独立的侵权归责原则适用于医疗损害赔偿领域.故公平原则在无过错医疗损害补偿领域的适用,应考虑我国医疗行业客观的发展阶段,医疗损害的补偿主体不能仅限于医疗机构而忽视社会分担机制.
【总页数】4页(P29-32)
【作者】杜峰;石江水
【作者单位】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格式条款解释中的公平原则适用——以闫炳文与云杉公司纠纷案为研究对象 [J], 魏舒
2.公平原则与公平责任原则之辨析 [J], 滕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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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论公平责任原则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的适用 [J], 刘国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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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公平责任的适用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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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若干规 定》第 4条第 8项规定:“ 因医疗行为引起 的侵
则, 在举证 责任上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证 明方式 。 在医疗侵权
纠纷 中采 用过错推定原则 , 而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原
则 的理 由在 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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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医疗侵权 公平责任原则 损害赔偿
中图分类号:刚9 7 1对医疗损害赔偿 纠纷归 责原则的考察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 7— 0 5( 0 8 - 1 00 6 2 5 8 20 )10 6 - 4
医疗纠纷过错推定原则
医疗纠纷过错推定原则发⽣医疗纠纷,医疗机构是需要赔偿患者的损失的。
在⼀般情况下,医疗机构是需要在有故意或者过失的情况下,才需要赔偿损失的。
但是如果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需要适⽤规定。
那么,医疗纠纷过错推定原则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医疗纠纷过错推定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具体表现在:第⼀,《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第⼆,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和医疗管理损害责任都必须实⾏过错责任原则,这两种医疗损害责任类型要求构成赔偿责任必须具备过错要件,没有过错就没有责任;第三,对医疗伦理损害责任适⽤过错推定原则,也必须以过错为要件,只是过错要件的证明实⾏推定⽽已;第四,即使在适⽤⽆过错责任原则的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中,对于医疗机构承担医疗产品损害的最终责任也必须有过错,医疗机构如果对于缺陷医疗产品致患者受到损害没有过错,则只可以承担中间责任⽽不承担最终责任,其可以向缺陷医疗产品的⽣产者或者销售者追偿。
(⼆)过错推定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是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的特殊情形在医疗损害责任中,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款和第七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例外适⽤过错推定原则或者⽆过错责任原则。
⾸先,《侵权责任法》第五⼗九条规定的医疗产品损害责任适⽤⽆过错责任原则,与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保持⼀致。
其次,《侵权责任法》第五⼗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未尽告知义务和违反保密义务的医疗伦理损害责任适⽤过错推定原则。
可能引起怀疑的是,这两个条⽂都没有明⽂说适⽤过错推定原则,但这两个条⽂明⽂规定的未尽前款义务和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都具有违法性,都可以推定为有过错,确定医疗伦理损害责任适⽤过错推定原则是有法律根据的。
(三)公平原则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是否适⽤《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了公平分担损失规则,理论界有的学者将其解释为归责原则。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适用何种归责原则?
Our actions are the only mirror that can reflect our spiritual outlook.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医疗损害赔偿责任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医疗损害赔偿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这三项;所谓归责原则,“是归责的规则,也就是确定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是责任的核心问题。
一定的归责原则决定着责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减轻责任的根据”。
一、医疗损害赔偿责任适用何种归责原则?1、过错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医疗机构在医疗行为中须存在医疗过错,且因为该过错导致了患者医疗损害才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这是《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在医疗损害诉讼案件中,医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
2、过错推定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在以上三种情况下,患者不需证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只要证明医方存在上述情况,法院就应推定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
3、无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了在医疗行为中,只要医疗机构使用了不合格的医疗产品致使患者人身受到损害,无论其医疗行为是否有医疗过错,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二、相关规定?由于医疗行为的特殊性,以及人类生老病死乃自然规律,导致医疗过程本身就是充满不确定性,同时在医疗过程中“损害局部保护全局”的诊疗行为又经常是治愈病症所必须付出的代价,因此在诊疗过程中要求不对就诊人员造成损害几乎是不可能的,从而也导致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过程中实行公平责任或无过错责任是不公平的,加之“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是用法律特别限定的,不允许任意扩大其适用范围”,那么也就是说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确定过程中只有实行过错原则或推定过错原则才能显示司法公正。
解某、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解某、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1【案件字号】(2020)冀01民终1027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孟志刚李荣水王婷【审理法官】孟志刚李荣水王婷【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解某;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当事人】解某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当事人-个人】解某【当事人-公司】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代理律师/律所】马昌顺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马昌顺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马昌顺【代理律所】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民终字【被告】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本院观点】被告的过错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应当对原告的人身损害损失承担60%。
上诉人要求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23483元,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支持,本院无法支持,可待证据充分后另行起诉解决。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过错物证鉴定意见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另行起诉简易程序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申请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同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要求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23483元,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支持,本院无法支持,可待证据充分后另行起诉解决。
根据通常判例,结合上诉人十级伤残的标准,本院将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调整为5000元。
一审时被答辩人主张的残疾赔偿金数额为71476元,一审判决均已予以认定,被答辩人二审上诉要求增加赔偿残疾赔偿金28590.4元已经超出了其一审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鉴于一审法院对误工期、护理期及营养期的认定出于《天津天宏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故对上诉人增加误工期、护理期及营养期的诉求不予支持。
损失填平原则不应赔偿案例
损失填平原则不应赔偿案例闹得纷纷扬扬的知名编剧陈某诉讼于某某一案中,备受关注的重要的问题是,抄袭与剽窃如何认定、谁来认定、用何标准来认定。
这个案件的判定怎么赔偿和惩罚。
对于赔偿的问题上,法院将会做何种方向的判定呢?有律师表示“侵权赔偿是填平原则”。
什么是“填平原则”?我国民事侵权理论往往将损害分为财产损害(分积极损害和消极损害)和非财产损害或精神损害。
依据我国的民事侵权赔偿理论,权利人损失多少,侵权人就赔偿多少。
这种赔偿是以弥补权利人的损失为目的,故这种赔偿也称为补偿性赔偿,其适用的赔偿原则是全部赔偿原则即填平原则,全部赔偿之后果即为填平。
填平就是将受害的损失全面填补,权利人损失多少,侵权人赔偿多少,使权利人在经济上不受损失。
填平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损失的数额在填补之前是确定的;二是通过填补至填平,使权利人在经济上的损失消失。
填平原则所依据的是利益说,即差额论,即“被害人之总财产状况于有损害事故之发生与无损害事故下所之差额。
损害=利益,衡量损害即利益时,以被害人之二财产状况为准而求其差额”医疗事故侵权纠纷中的填平原则受案人民法院在对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侵权案件作出判决时,对于已经规定的赔偿项目,依照或参照相关法规确定的赔偿项目、范围进行赔偿额的确定,而对于未作规定,但实际必须发生的今后或终身护理费用,同时依据《民法通则》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作出了相应的判决。
这些判决结果及其依据完全符合我国民事侵权理论中有关损害赔偿的“填平”原则,或称为全部赔偿的原则。
依据可预见性理论,过失侵权人要对全部可预见的损害承担责任。
日本有学者认为,过失行为人可以预见到的全部损害可分为第一次侵害损害和后续损害。
第一次侵害损害是指和“权利”侵害不可分地结合在一起的损害,如必须支出的医疗费;后续损害是指第一次侵害成为原因,对同一受害者或第三者所产生的权利侵害(如误工费、陪护费和扶养费等)。
对于第一次侵害损害的判断,是根据第一次侵害是否在行为者违反的义务规范的保护目的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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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不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1【关键词】医疗损害;公平原则;商榷【中图分类号】913【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1007—9297(2019)02—0114-01《法律与医学杂志}2019年第12卷(第4期)刊载姚勇先生大作“李某某诉某大学附属医院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一文,从被告是否存在侵害被告知情权和是否存在误诊过失进行了论证,结论是在这两方面被告均无过失(见原文)。
对一审判决“被告对原告的左上肺实施切除手术并无不当,不构成医疗事故⋯⋯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持肯定态度。
但认为“本案中,虽说某大学附属医院的诊疗行为未存在过失,手术对李某某的病情也不失为一种积极治疗措施。
但毕竟其初诊结论与最终的病理学结论存在一定的差异,而且在当今医疗水平尚不能根治疗癌症的情况下,被宣布为癌症患者,患者及其亲属必然将承受巨大的精神打击。
这种精神上的损害由于医院过错的无法认定亦导致在主张上失去其原来的依据。
这一损害不予弥补,显然是不公平的,依法对患者及其亲属进行合理补偿即成为必要和必需⋯..二审判决则成功地将公平责任原则援引适用于医疗损害纠纷案件中来。
应当说二审法院的判决更合理,进一步体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对此观点,笔者有不同看法,愿意同姚勇先生及关心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法律适用的同道们商榷。
医疗损害赔偿依据的应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医方有过错才对自己行为造成他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
但本案中.二审法院在认定医方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32条的公平责任原则判决医疗机构向患方赔偿损失,笔者认为是不正确的。
首先,公平责任原则虽是基于道德上的公平观念的法律化,但公平原则的适用并非仅依靠道德观念而不依据法律规定。
在《民法通则》的规定中,具体适用公平责任的情形,一是被监护人致人损
害的公平责任(第133条),二是紧急避险适当承担的责任第129条),无医疗行为造成损害的情形。
其次,公平责任的目的是衡平当事人之问的财产状况和财产损失,并对不幸的损失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努力恢复被破坏的财产利益的平衡,是一种财产上均“贫富”的表现。
虽然相对于具体的患者而言医疗行业的财产是“富”,患者是“贫”,但面对庞大的患者队伍,医疗机构就不再是“富”,患者也不再是“贫”。
因此不应将其作为适用经济补偿手段的承担者。
第三,从逻辑推理来讲,对于医疗行为造成的损害,如果医疗机构有过错就根据过错责任判令其赔偿,如果无过错就根据公平责任原则判令其赔偿,实际上是让医疗机构承担了无过错责任。
这对具有救助性、公益性、无法选择风险又受到多种限制的医疗行为是非常不公平的,从根本上违背了《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的民事活动的公平原则。
第四,医疗行为具有准公益性的特征,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中对患者的生命健康负有“最善的注意义务”,已经承担了一定量的社会责任,如让其在无过失情况下也承担赔偿责任,无异于给其增加了额外的负担,这样做既不利于医学科学的发展,也不利于整个人类的健康利益。
第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对《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解释是:“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医疗活动因涉及患者健康和生命利益以及医方的营利.纵然可以说是共同利益行为,但在医疗损害发生后,却很难说医疗机构是损害的受益人。
因此我们认为,在处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时不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即使患方的损害值得同情,也不能强制无过错的医疗机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或给予经济补偿。
当然,医疗机构出于道义自愿支付费用以对患方进行安抚和救助,法院则不应限制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来看,李某某虽然手术后的诊断与术前不同,但医院并无过失,且李某某应该在这次医疗过程中是一定的受益者,二审法院更不应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