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全国法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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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诉讼的程序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诉讼的程序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诉讼的程序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发生医疗损害赔偿争议时,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可以寻求第三方帮助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因此,诉讼也是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处理中的可以直接选择的程序之一。

协商或调解都不是诉讼前必须经过的程序,实际中完全可以不经过协商和调解而直接进行诉讼。

(一)诉讼前的准备诉讼程序需要严格依法进行,在法院起诉立案之前,还有很多程序上的内容需要准备。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

具体来说,当事人在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前,要做好如下准备:1、确定原、被告进行诉讼首先要弄清楚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通俗地讲,谁的利益受到侵犯,谁就是原告;谁侵犯了原告的利益,谁就是被告。

医疗纠纷中,患者或患者家属显然是利益受侵害者,在起诉时即为原告,具体包括患者(直接遭受人身损害受害人)、死亡患者的近亲属及被扶养人等。

而被告一般都为医疗机构。

至于具体如何确定可以参见本章技巧二中“医疗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

在撰写诉讼材料时要写明原告和被告的身份情况、住所和联系方式,便于法院联系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加快诉讼的节奏。

实践中,可以按照以下原则确定被告:(1)医疗机构有执业许可证和法人资格的,该医疗机构为被告;(2)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卫生所(室),虽然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以设立单位为被告;(3)依法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个体、私营诊所,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生执业资质上载明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被告;(4)医疗机构外请专家进行医疗活动产生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以邀请医疗机构为被告;(5)患者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就诊的,以就诊的各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的,应予准许。

杨某某1、张某某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某某1、张某某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某某1、张某某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26【案件字号】(2021)川01民终2067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牛玉洲刘康宁孙韬【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紫华;张云芸;四川省肿瘤医院【当事人】杨紫华张云芸四川省肿瘤医院【当事人-个人】杨紫华张云芸【当事人-公司】四川省肿瘤医院【代理律师/律所】欧维宇四川同方正(广元)律师事务所;田亮四川思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欧维宇四川同方正(广元)律师事务所田亮四川思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欧维宇田亮【代理律所】四川同方正(广元)律师事务所四川思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原告】杨紫华;张云芸【被告】四川省肿瘤医院【本院观点】引起双方争议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罚款拘留诉讼请求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20 01:13:45杨某某1、张某某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川01民终20672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紫华(曾用名杨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云芸(曾用名张某某1)。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欧维宇,四川同方正(广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肿瘤医院,住所地: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55号。

法定代表人:郎锦义,肿瘤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亮,四川思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杨紫华、张云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肿瘤医院(以下简称肿瘤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7民初3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陆某3、陆某1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陆某3、陆某1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陆某3、陆某1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9【案件字号】(2019)桂03民终222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晶晶陈彦冰秦桂珍【审理法官】刘晶晶陈彦冰秦桂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陆某3;陆某1;陆某2;韦英端;徐春姣;灌阳县人民医院【当事人】陆某3陆某1陆某2韦英端徐春姣灌阳县人民医院【当事人-个人】陆某3陆某1陆某2韦英端徐春姣【当事人-公司】灌阳县人民医院【代理律师/律所】余君中广西诚瑞律师事务所;李秋圆广西诚瑞律师事务所;蒋明荣广西永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余君中广西诚瑞律师事务所李秋圆广西诚瑞律师事务所蒋明荣广西永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余君中李秋圆蒋明荣【代理律所】广西诚瑞律师事务所广西永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韦英端;徐春姣【被告】灌阳县人民医院【本院观点】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被上诉人是否应当对韦红柳及韦红柳毛毛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如应承担赔偿责任,应承担多少比例的赔偿责任;2.被上诉人反诉请求上诉人返还其垫付的鉴定费、丧葬费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药量的多少、用药的方式及时间均对病情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关于上诉人诉请因韦红柳与韦红柳毛毛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韦红柳毛毛的死亡与被上诉人的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结合二审中被上诉人的自认,本院酌情支持100000元;关于一审司法鉴定费的分担,本院将在争议焦点2中予以评判;除此之外,本院对被上诉人无异议的赔偿项目和数额均予以确认。

该两份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法定代理合同过错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自认新证据重新鉴定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王某某、周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周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周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13【案件字号】(2019)鄂10民终191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徐峰熊艳杨叶玲【审理法官】徐峰熊艳杨叶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成刚;周习梅;兰雨;昆明积大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安县杨家厂镇卫生院【当事人】王成刚周习梅兰雨昆明积大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安县杨家厂镇卫生院【当事人-个人】王成刚周习梅兰雨【当事人-公司】昆明积大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安县杨家厂镇卫生院【代理律师/律所】李循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金尚江、段阜宏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循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金尚江、段阜宏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循金尚江、段阜宏【代理律所】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成刚;周习梅;兰雨;昆明积大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公安县杨家厂镇卫生院【本院观点】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一审责任划分是否得当。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无过错鉴定意见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一审责任划分是否得当。

首先,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对杨家厂卫生院的诊疗行为与受害人的死亡原因进行了鉴定,认为杨家厂卫生院对受害人的用药过程没有过错,抢救环节措施欠得力(如激素的选择应用、血容量的补充),但过敏性休克属I型快速变态反应,突然发生体循环扩张、血管通透性增加、低血压、喉头水肿、气管堵塞等,死亡率高,即使抢救措施完善,其死亡的发生有时也是难以避免。

故其过错与不良后果的发生之间存在轻微的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为10-20%。

也就是说,杨家厂卫生院能够承担责任的比例不能超过20%,一审法院组织杨家厂卫生院与本案原告之间以接近30%计21万元的标准达成调解协议,已经从医疗机构一方为受害人最大限度地争取了权益。

伤脑细胞的法律案例(3篇)

伤脑细胞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7年,我国发生了一起震惊全国的法律案例,这起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脑死亡”鉴定。

患者张某因脑部严重损伤,经医院诊断已处于脑死亡状态,但家属拒绝放弃治疗。

在经过多次协商无果后,医院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停止对张某的治疗。

这起案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尤其是关于“脑死亡”鉴定和生命伦理的讨论。

二、案件经过1. 事件起因2016年,张某在一次交通事故中遭受严重脑部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被诊断为脑死亡。

张某的家属在得知这一消息后,坚决反对放弃治疗,认为张某还有生的希望。

在经过一段时间治疗后,张某的病情并未有所好转,家属仍然坚持治疗。

2. 医院与家属协商在协商过程中,医院多次与家属沟通,说明张某已处于脑死亡状态,继续治疗将是对患者、家属和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

但家属坚决不同意停止治疗,认为医院没有尽到救治义务。

双方协商无果。

3. 医院提起诉讼2017年,医院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停止对张某的治疗。

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4. 庭审过程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就“脑死亡”鉴定、生命伦理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原告方(医院)认为,张某已处于脑死亡状态,继续治疗是对患者、家属和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请求法院判决停止治疗。

被告方(家属)则认为,医院没有尽到救治义务,且“脑死亡”鉴定存在争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5. 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根据我国《脑死亡判定标准》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张某已符合脑死亡判定标准。

同时,法院考虑到家属的意愿,判决医院继续对患者进行治疗,但要求家属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

三、案件影响1. “脑死亡”鉴定标准受到关注这起案件使得“脑死亡”鉴定标准受到广泛关注。

我国《脑死亡判定标准》于2008年颁布实施,但至今仍有部分人对该标准提出质疑。

此案进一步引发了社会对“脑死亡”鉴定标准的讨论。

2. 生命伦理问题引发争议此案还引发了关于生命伦理问题的争议。

医疗纠纷及事故案例分析

医疗纠纷及事故案例分析

医疗事故:2006年9月,段某因患精神病住进成都市内一精神病医院治疗,入院时医嘱载明一级护理,并允许其家属陪护。

9月15日,段某转为二级护理,但医院未告知家属仍需陪护。

同年12月3日,段某如厕时不慎摔伤,花费医疗费用5万余元,后经司法鉴定,其伤残程度为七级伤残。

段某亲属因此起诉精神病医院要求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段某住进精神病医院,但其监护权未发生转移,其在住院期间如厕摔伤,与其法定监护人监护不周有关,而医院也未督促其监护人陪伴或者为其聘请护理人员,因此双方均有过错。

医院应承担次要责任,被判支付原告损失2万多元。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他们认为,精神病医院收治的对象具有特殊性,监护人无法在患者住院期间履行监护义务,因此,该监护责任已转至医院。

二审法院认为,段某在入院后转为二级护理时,医院没有就是否还需陪护向患者家属作必要的说明,未尽到告知义务,对因此产生的各项损失要承担主要责任。

经承办法官与双方当事人多次沟通,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一、术后化疗竟要人命1999年9月,李珍(化名)在广州市十二人民医院做甲状腺癌根治术,术后因院方在无消毒隔离或进入洁净病房、无进行必要的各项检查、无强有力的预防感染措施、无干细胞支持等情况下,对李珍施予超常规剂量数倍的化疗,致李珍出现严重的感染性休克、内出血、全身衰竭,于1999年10月14日在医院死亡。

后经广州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该事故属于一级医疗技术事故,院方表示愿按《医疗事故赔偿办法》赔付2万元。

死者家属不服,向天河区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一审判决院方一次性赔偿在事故中丧生的患者李珍的家人12万余元。

按照天河区法院的判决,十二人民医院的赔偿数额应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即应向原告支付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印刷费、死亡补助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等在内的共计122651·23元。

二、“落枕”就医送了命1999年5月患者陈某因小小的“落枕”到医院治疗时竟然送了命,经医疗鉴定死者体质特殊,认定不是医疗事故,一审据此判原告败诉,但二审时,因院方无法证明自己的治疗完全得当,被判负30%的责任,赔偿患者家属6万元。

2018年版本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解读

2018年版本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解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 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 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 第三条: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 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 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 总结:自2010年7月1日以后,人民法院审理医疗纠纷,统一适用《 侵权责任法》、《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作为法律、法规依据,《医疗事故条例》被搁置。
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 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 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 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在患者处 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 形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 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
第二十四条
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启封病历资料的,应当在 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 原件,也可以是复制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病历尚未 完成需要封存的,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病历按照 规定完成后,再对后续完成部分进行封存。医疗机构 应当对封存的病历开列封存清单,由医患双方签字或 者盖章,各执一份。 病历资料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病 历资料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 医 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

永安市立医院、李某1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永安市立医院、李某1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永安市立医院、李某1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9【案件字号】(2020)闽04民终157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牟旭迟建文黄涛【审理法官】牟旭迟建文黄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永安市立医院;李某1【当事人】永安市立医院李某1【当事人-个人】李某1【当事人-公司】永安市立医院【代理律师/律所】林永平福建建州联兴律师事务所;赖发禄福建昊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林永平福建建州联兴律师事务所赖发禄福建昊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林永平赖发禄【代理律所】福建建州联兴律师事务所福建昊拓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永安市立医院【本院观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导致患者受到伤害的医疗机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合同过错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反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导致患者受到伤害的医疗机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鉴定机构出具的专业鉴定报告明确认定,永安市立医院对被鉴定人李某1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其医疗过错行为与被鉴定人目前的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因素,过错参与度为75%左右,一审法院据此依法酌定永安市立医院承担75%的赔偿责任,并结合现有证据及已查明的案件事实等,依法认定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金额,并无不当。

关于护理费的计算问题,一审法院依法认定李某1的护理费计算标准为165元/天,且综合考虑李某1伤情、年龄及鉴定意见等,亦无不当。

李某1自出生起,因病情及治疗需要,由永安市立医院的医护人员进行看护,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亲属并未在医院进行实际护理,即便是定残后至今,不宜简单地以定残日来分段计算李某1、永安市立医院分别应承担的护理费用。

李某1、李某2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1、李某2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1、李某2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8【案件字号】(2020)川04民终69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饶庆华胥军李涛【审理法官】饶庆华胥军李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某1;李某2;滕自发;辜金芬;李应海;陈某1;攀钢集团总医院【当事人】李某1李某2滕自发辜金芬李应海陈某1攀钢集团总医院【当事人-个人】李某1李某2滕自发辜金芬李应海陈某1【当事人-公司】攀钢集团总医院【代理律师/律所】王赟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赟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赟【代理律所】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滕自发;辜金芬;李应海【被告】攀钢集团总医院【本院观点】一、案涉“寰枕畸形后减压术"手术应当认定为三级手术,王军医师具备手术资质。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过错法定代理人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证明力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案涉“寰枕畸形后减压术"手术应当认定为三级手术,王军医师具备手术资质。

理由如下:第一,2012年《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手术级别、专业特点、医师实际被聘任的专业技术岗位和手术技能,组织本机构专家对医师进行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审核合格后授予相应的手术权限"。

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质量管理办法》规定了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其中对手术分级管理制度的基本要求为:1.按照手术风险性和难易程度不同,手术分为四级。

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2.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手术分级管理工作制度和手术分级管理目录;3.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手术分级授权管理机制,建立手术医师技术档案;4.医疗机构应当对手术医师能力进行定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手术权限进行动态调整。

医疗纠纷统计数据

医疗纠纷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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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统计数据
2004年全国法院受理的医疗事故损坏赔偿案件为8854件,之后逐年递增,到2014年已增至19944件,十年来医疗诉讼案数量已翻倍。

2007年初,中国医师协会对全国115所医院的调查表明,2004至2006年医闹现象一直呈上升趋势,比例分别为89.58%、93.75%、97.92%,每所医院平均发生的次数分别为10.48、15.06、15.31次,直接经济损失分别为20.58、22.27、30.18万元
2016年,全国医疗纠纷总量10.07万件,比2015年下降6.7%;涉医违法案件4037件,比2015年下降14.1%。

2016年,全国法院共审结医疗损害赔偿案件20833件,其中调解结案6489件,撤诉3572件。

有统计数据表明,医患纠纷中真正属于医疗事故引起的纠纷不到5%。

《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12.13•【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2017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医疗解释》),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规定。

《医疗解释》的施行,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中央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推动实施新时代健康中国战略,推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促进平安医院建设,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有力举措。

为便于审判实践中正确理解和把握《医疗解释》的有关内容,现就《医疗解释》的起草背景及主要内容作简要解读。

一、《医疗解释》的起草背景和主要过程医疗卫生事业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医患关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党中央高度重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了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总体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的重要讲话进一步系统阐述了建设健康中国的重大意义,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更是明确要求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强调“人民健康是民族昌盛和国家富强的重要标志。

要完善国民健康政策,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

”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精神,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促进卫生与健康事业改革发展,切实保障人民健康,推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为加快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周强院长多次指示要进一步健全医疗纠纷调解和司法解决机制,促进卫生与健康事业的法治化治理与发展,为增进人民健康提供法治保障。

近年来,全国法院受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数量总体上较为稳定。

2014年受理19944件,2015年受理23221件,2016年受理21480件,在整个民商事案件中占比不大。

但是各地普遍反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难度大、审理周期长、案件调撤率低,其中有关举证证明责任、鉴定程序规范、责任构成、责任承担等法律适用中的争点、难点问题多,亟需统一裁判尺度。

杨某某2、马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某某2、马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某某2、马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5【案件字号】(2021)湘05民终34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文明肖碧兰颜锦霞【审理法官】李文明肖碧兰颜锦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婧;马洪春;绥宁县中医医院;绥宁县人民医院【当事人】杨婧马洪春绥宁县中医医院绥宁县人民医院【当事人-个人】杨婧马洪春【当事人-公司】绥宁县中医医院绥宁县人民医院【代理律师/律所】王晖湖南常清律师事务所;周勇湖南方剑律师事务所;伍作兴湖南振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晖湖南常清律师事务所周勇湖南方剑律师事务所伍作兴湖南振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晖周勇伍作兴【代理律所】湖南常清律师事务所湖南方剑律师事务所湖南振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杨婧;马洪春;绥宁县中医医院【被告】绥宁县人民医院【本院观点】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过错鉴定意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杨某某在绥宁县中医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7598.31元,在绥宁县人民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64443.14元(杨婧、马洪春预交了31500元,尚欠绥宁县人民医院医疗费32943.14元),杨婧、马洪春花费专家医疗费10000元,绥宁县人民医院花费尸体解剖费9000元,杨婧、马洪春花费司法鉴定费19600元。

结合杨婧、马洪春诉讼主张,对其因杨某某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确认如下:①医疗费82041.45元(其中绥宁县中医医院7598.31元,绥宁县人民医院64443.14元,专家门诊10000元);②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其中绥宁县中医医院住院5天,绥宁县人民医院住院13天共18天,按50元/天计算);③营养费540元(住院18天,按30元/天计算);④死亡赔偿金677314元(杨某某1957年3月6日出生,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842元/年计算17年);⑤丧葬费38781.50元(按2019年湖南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77563元计算6个月);⑥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50000元;⑦鉴定费19600元;⑧尸检费9000元;⑨护理费3111元。

王某某、蔡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蔡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蔡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0【案件字号】(2020)冀01民终390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褚玉华李伟杨根山【审理法官】褚玉华李伟杨根山【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某某;蔡某某;井陉县医院【当事人】王某某蔡某某井陉县医院【当事人-个人】王某某蔡某某井陉县医院【代理律师/律所】王瑞涛河北东尚律师事务所;杨毓庭河北佳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瑞涛河北东尚律师事务所杨毓庭河北佳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瑞涛杨毓庭【代理律所】河北东尚律师事务所河北佳宝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井陉县医院【本院观点】上诉人王某某、蔡某某称根据《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应承担责任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28号),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鉴定,应承担完全赔偿责任,根据查明的案情,本案不能认定被上诉人井陉县医院存在不配合医疗事故鉴定的事实,王某某、蔡某某主张井陉县医院承担完全责任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法定代理过错无过错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维持原判抗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某、蔡某某称根据《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应承担责任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28号),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鉴定,应承担完全赔偿责任,根据查明的案情,本案不能认定被上诉人井陉县医院存在不配合医疗事故鉴定的事实,王某某、蔡某某主张井陉县医院承担完全责任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发布时间:2017-12-13 15:16:19∙字号:小大∙打印本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7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12月13日法释〔2017〕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3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2月14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促进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患者以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请求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案件,适用本解释。

患者以在美容医疗机构或者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实施的医疗美容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提起的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当事人提起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患者因同一伤病在多个医疗机构接受诊疗受到损害,起诉部分或者全部就诊的医疗机构的,应予受理。

患者起诉部分就诊的医疗机构后,当事人依法申请追加其他就诊的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应予准许。

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三条患者因缺陷医疗产品受到损害,起诉部分或者全部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医疗机构的,应予受理。

患者仅起诉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医疗机构中部分主体,当事人依法申请追加其他主体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应予准许。

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

患者因输入不合格的血液受到损害提起侵权诉讼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朱某某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五医学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朱某某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五医学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朱某某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五医学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3【案件字号】(2021)京02民终543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白松王军华刘慧慧【审理法官】白松王军华刘慧慧【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朱长云;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五医学中心【当事人】朱长云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五医学中心【当事人-个人】朱长云【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五医学中心【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朱长云【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五医学中心【本院观点】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无效过错无过错回避物证鉴定意见证据不足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后果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医疗纠纷涉及医学专业问题,当事人就过错、因果关系举证困难的,可以申请进行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是人民法院审理此类纠纷的重要证据。

一般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判定被诉医疗机构成立侵权责任,患方需要证明被诉医疗机构存在不当诊疗行为、患者存在损害,且该损害系由被诉医疗机构不当诊疗行为导致。

307医院合并为第五医学中心,故第五医学中心应承继原307医院与患者因存在医疗关系而应承担的相应法律后果。

以下分析均以第五医学中心为主体进行。

患者在第五医学中心因病去世,朱长云起诉要求第五医学中心承担侵权责任。

朱长云主张第五医学中心存在未给其提供病历等问题,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曾向第五医学中心主张过复制病历被拒绝,本院对其所述实难采信。

朱长云主张第五医学中心存在伪造病历一节,其中涉及其本人签名真实性问题,虽其申请进行笔迹鉴定,但均被鉴定机构退卷;其所述多收费、乱收费、住院实际天数与记载天数不同等问题,第五医学中心均已作出较为合理的说明。

医疗纠纷防范培训

医疗纠纷防范培训

0.71%。
可见越来越多的法院会直接参照鉴定意见的原因
力(参与度)作为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据,“以鉴
代审”现象依然普遍存在。
病历问题对医方责任认定的影响
病历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最重要 的证据,也是医患双方在诉讼中争议的焦点 之一。常见的争议点集中在:医疗机构是否 存在隐匿、篡改、伪造病历的行为,病历问 题是否会影响医疗损害责任比例?
144 在全国
个地市实施医疗责任保险+医疗纠纷人民调解“调赔结合”模式
根据对全国8万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案件分析:
70% 的医疗纠纷发生在围手术期
60% 的医疗纠纷与医患沟通有关
全疆医疗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
一、医患双方认识差异(引发纠纷的重要因素。对疾病的认识和感知、对治愈疾病的期望值。)【腰椎手术】 二、未尽注意义务(缺乏责任心,检查不全面,未及时会诊、护理不到位等) 三、术前评估不到位(手术指征不明显,准备不充分,术前评估不足VET,术中应急不得当)【D-二聚体】 四、违反诊疗规范,操作失误(忽视药物禁忌、纱布遗留、术中烧伤、输错液体、部位出错)【青霉素过敏】【碘伏 伤眼】【紫外线照射治疗,时间、剂量全部调错】 五、术前告知不充分、医患沟通不畅(医疗风险/并发症、替代方案、中转术式、病情发展、出院告知)
风险转嫁方案宣介
医生鼓励患方投保手术意外险(话术) 见证员具体宣介、协助投保 严格遵守“患方自愿原则”
06
签字确认
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 签署《术前谈话第三方见证书》
05
01
见证 流程
04
签到、获得授权
具体告知
02
内容要讲全 重点要讲清 第三方提醒
答疑解惑
03
患方疑问,医生认真解答

李峰与荣艳波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峰与荣艳波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峰与荣艳波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9【案件字号】(2020)京02民终1005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白松刁久豹王军华【审理法官】白松刁久豹王军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峰;北京积水潭医院;荣艳波【当事人】李峰北京积水潭医院荣艳波【当事人-个人】李峰荣艳波【当事人-公司】北京积水潭医院【代理律师/律所】朱彩红北京市律通律师事务所;郑健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朱彩红北京市律通律师事务所郑健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朱彩红郑健【代理律所】北京市律通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李峰【被告】北京积水潭医院;荣艳波【本院观点】李峰提出的关于病历的异议,仅是针对一审判决引述的积水潭医院提供的病历的部分内容;李峰自认的就诊及住院治疗时间、接受手术名称等与该病历相符,由此可以得出双方发生医疗服务关系的时间及内容与一审判决所载基本一致;且一审判决无论在认定事实部分还是裁判论理部分均对积水潭医院提供的病历材料的真实性持否定意见,并据此直接推定积水潭医院对李峰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已经表明了一审判决对于病历真伪的立场。

李峰坚持认为本案应按照医疗事故认定,其应当就此向相关行政机构申请;其认为本案涉及刑事犯罪,应认定为医疗事故罪,因其曾向公安机关反映,相关机构已作出认定,认为不存在犯罪情形,其要求本院中止本案审理或移。

【权责关键词】代理民事权利过错反证自认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司法救助【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审理中,积水潭医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并无异议。

李峰虽对一审判决引述的积水潭医院提供的病历的相关内容提出异议,认为病历系伪造的,主张术前积水潭医院并未向其告知具体手术内容、描述的其伤情与实际并不相符、手术医师并非签字医师等,但认可其于2018年8月4日摔伤致左手拇指损伤,在外院处理伤口后,因X光片显示左手拇指处有错位,于当日至积水潭医院急诊就诊,后被收入该院接受手术治疗,拇指当时没有缺损,其也不同意做皮瓣移植术,等等,病历是20天后积水潭医院伪造的;李峰还主张其并未签字同意进入立案前鉴定程序,但认可一审法院曾就鉴定的问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过谈话。

宁某某、李某某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宁某某、李某某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宁某某、李某某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1.10【案件字号】(2021)鲁01民终1199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武绍山【审理法官】武绍山【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宁某某;李某某;山东第一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山东大学齐鲁医院【当事人】宁某某李某某山东第一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山东大学齐鲁医院【当事人-个人】宁某某李某某【当事人-公司】山东第一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山东大学齐鲁医院【代理律师/律所】毕秀梅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梁静怡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曹珂山东金诚诺律师事务所;王鹏山东金诚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毕秀梅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梁静怡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曹珂山东金诚诺律师事务所王鹏山东金诚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毕秀梅梁静怡曹珂王鹏【代理律所】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山东金诚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山东第一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被告】山东大学齐鲁医院【本院观点】宁某某、李某某提交的证据1、2、3尚不足以证明医科大第二附属医院存在伪造病历的事实,证据4、5与本案没有关联,对上述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过错物证鉴定意见证据交换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宁某某、李某某庭审中称,宁某某、李某某之子宁尚康因发热于2016年4月22日至医科大第二附属医院处就医,医科大第二附属医院诊断为急性扁桃体炎,给予口服药物治疗,未收治入院,因病情未好转,宁尚康分别于4月24日、4月27日、4月29日又去医科大第二附属医院处就医,医科大第二附属医院持续给予口服药物治疗,宁尚康病情愈发严重。

王荷连、唐琴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荷连、唐琴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荷连、唐琴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池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池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07【案件字号】(2020)皖17民终44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叶春程进杨似友【审理法官】叶春程进杨似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荷连;唐琴;唐亮;池州市人民医院【当事人】王荷连唐琴唐亮池州市人民医院【当事人-个人】王荷连唐琴唐亮【当事人-公司】池州市人民医院【代理律师/律所】唐传舟江西国樟律师事务所;姚卓闻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陈琪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唐传舟江西国樟律师事务所姚卓闻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陈琪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唐传舟姚卓闻陈琪【代理律所】江西国樟律师事务所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荷连;唐琴;唐亮【被告】池州市人民医院【本院观点】上诉人举证的证据一仅是投诉受理通知书,无其他证据证明相关投诉结果,不能证明鉴定人在本次鉴定过程中有上诉人所称的违规行为,不能达到上诉人的证明目的。

本案的争议焦点即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过错无过错鉴定意见证明力证据不足重新鉴定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即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经上诉人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具备法医临床鉴定和法医病理鉴定资质的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池州市人民医院的诊疗过程有无过错、其诊疗行为与唐礼明死亡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进行鉴定。

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安排具备资质的鉴定人员依法调取了相关资料,召开了听证会,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经认真论证后出具鉴定意见书,在上诉人仍有异议的情形下,依法出庭接受各方当事人的质询并给予合理答复,因此本次鉴定程序合法,依据充分,结论科学,应予以采信。

谭新会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一医学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谭新会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一医学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谭新会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一医学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16【案件字号】(2021)京01民终573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金莙【审理法官】金莙【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谭新会;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一医学中心【当事人】谭新会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一医学中心【当事人-个人】谭新会【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一医学中心【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谭新会【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一医学中心【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权责关键词】撤销诉讼请求撤诉诉讼标的【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本案中,谭新会因301医院误诊做了左髋关节置换术,曾于2018年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为由起诉301医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同年10月1日立案,案号为(2018)京0108民初48555号。

后因双方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约定301医院于庭审当日给付谭新会15万元,双方纠纷一次性解决,日后谭新会不再追究医院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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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 十八条规定: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 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 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 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 历资料。”
只有在医疗机构为掩盖其责任,改变病 历中真实的诊疗经过、诊疗用药等,并 对医疗机构责任的认定或者司法鉴定意 见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时,才应认定为篡 改、伪造病历材料 。
争议领域
1、医疗过错责任纠纷,占比99% 2、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纠纷占比 0.5% 3、医疗产品责任纠纷比2017年32件 上升20件,案件数量有所增长
2018年二审判决案件
2018年总共2866件,其中医疗 过错纠纷2855件,医疗产品责 任纠纷7件,侵害患者知情同意 权纠纷5件。
文书类型
判决书结案7571件,59% 裁定书结案4994件,39% 调解结案83件,占比0.6% 比2017年12753件,调解9件 以调解为主解决医疗纠纷的趋势导 向 原因:时间、经历、精力、预期值 、知法程度
地域分布
第一河南省超过1000件 第二山东省 第三江苏省 第四湖南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第五湖北省
五、患方败诉原因分析
一、医方无过错或医方过错与损害后 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比例高达 51%,较2017年的41%上升了10%, 依然是患方败诉的最主要原因。 二、未进行鉴定,原因多是由于患方 对病历材料的真实性有异议,经法院 释明后果后依然坚持不申请鉴定,或 鉴定机构因患方不认可病历材料而退 鉴。
其次,对于医方来讲,往往自认为本 身具备一定的医学专业知识,忽视了 其所欠缺的鉴定及庭审质证方面知识 的不足,所以其一般也不会向法院申 请专家辅助人出庭;
最后,一些代理律师也容易忽视专家 辅助人制度的实际意义,认为专家辅 助人出庭对案件不会产生实质性的影 响,没有及时为当事人申请专家辅助 人出庭。
一、各科室医疗纠纷案件情况
高发科室:妇产科、骨科、均超过 400件;儿科排在第三位,一定程度 上受到妇产科医疗纠纷高发性的影 响。
二审判决情况
二审判决驳回率高,69%,二审改判难 度大,间接反映:一审程序的重要性。 二审改判案件883件,改判率30%,涉 及赔偿数额变动的589件,占比25%。 从医方责任比例大小来看,二审判决增 加医方责任比例的案件210件,占比 10%。判决减少医方责任84件,占比 4.2%。
当事人须提供专业、权威的证据
当事人未申请重新鉴定,亦未申请 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其对鉴定意 见提出的异议被法庭直接驳回的案 件有439件,原因大多为“未能提交 相反证据证实鉴定意见存在错误” 。
“司法鉴定意见作出之前,已举行 有当事人参与的专家鉴定组听证会 ,双方当事人均作了充分陈述,并 且该鉴定不存在鉴定机构或者鉴定 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或者鉴定 程序严重违法以及鉴定结论明显依 据不足等情形”。
三、因未尸检导致鉴定不能从而造成 患方败诉的案件占比8%。 四、有2%的患方败诉案件,是由于患 方丢失了门诊病历材料,导致举证不 能,将自己置于诉讼中的不利地位。 在此也提醒医患双方,要依照法律 规定保管好自己所掌握的病历材料, 避免因举证不能而导致败诉的结果。
六、二审争议焦点
争议焦点:过错参与度的大小、赔偿 项目及赔偿标准,尤以精神损害赔偿 的标准问题争议最大。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 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之规定,按照医疗机构的过 错程度、患者遭受的损害后果等实际 情况酌情确定,二审中的改判率不高 。
然而通过分析发现,2018年当事人 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案例仅 有11例,与鉴定人的出庭比为1:16 ,专家辅助人出庭率极低。
三方面原因
首先对于患方来讲,由于其不具备专业 的法律知识,不了解专家辅助人制度的 法律规定,加之缺乏相应的专家资源和 信息,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需要承担一 定的费用,加重了其经济负担,因此申 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具有困难。
依据不足不予准许
在我们统计的2866件医疗损害责任纠 纷案件中,有820件涉及到鉴定意见 应否采信的问题。其中鉴定人出庭接 受质询的案件176件,当事人提出书 面质询、鉴定人出具书面回函的案件 119件,而法院准许重新鉴定的案件 仅57件,人民法院多会以“依据不足 且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 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 的情形,不予准许”。
2018年全国法院医疗 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2019年青年精英骨干培训
医患关系
和谐医患关系
关乎社会稳定 备受广泛社会关注 专注医事法律实务 数据分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解读纠纷案件审判特点 对纠纷处理提供参考
过程概述
整体数据统计:争议领域、审判 程序、法院层级、文书类型、地 域分布 二审判决书分析:科室分布、判 决结果、争议焦点、医患双方败 诉率、败诉原因、病历问题、医 方责任认定、法院鉴定意见处理 结果
法院对鉴定意见的采信情况以及病 历问题对院方责任比例的影响,也 是常见的争议焦点,分别占比21% 和10%。
七、病历问题对医方责任认定的影响
病历篡改、伪造认定率不高,但病历问 题对院方责任的影响不容忽视。 实质性的影响:病历材料的真伪、书写 不规范等问题 。 非实质性的影响 :病历材料存在的瑕疵 问题不足以使法院认定医疗机构的过错 ,或者经医疗机构的合理解释,法院直 接认定病历材料不存在问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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败诉率分析
败诉情形限定:一审法院驳回患方 诉讼请求,患方上诉后二审法院判 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统计2866件二审判决中,医方败诉 2237件,占比78%,患方败诉594 件,占比21%,另外,2018年还有 35件判决医方给予患方适当补偿。
四、医方败诉原因分析
2017年医方败诉原因分析:占比最高 未尽注意义务,延误治疗,为33%。 其次为未尽告知义务,占比23%。 2018年医方败诉原因分析:占比最高 为未尽告知义务,占比42%,成为医 方败诉的第一大因素,增长了近20% 。
因此,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若 当事人无法提供专业、权威的证据 来反驳鉴定意见,其自行表述的异 议很难对案件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这也是820件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案 例中,异议被法院直接驳回的案件 数量高达439件的原因。
专家辅助人制度
综上,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要 做到对鉴定意见的有效质疑,难度是 非常大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专家辅 助人制度,以帮助当事人对鉴定意见 或者案件的其他专门性事实问题提出 专业性意见,同时也辅助人民法院对 鉴定意见进行实质审查,消除医患双 方专业知识差距,实现医患双方在医 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中的平等对话。
规范病历书写不可掉以轻心
需要注意,病历材料书写不及时致病历 缺失、病历材料前后记录矛盾较明显的 情况下,患者对病历材料提出异议导致 无法进行鉴定,医疗机构仍然可能会承 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病历材料作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最重 要的证据,其规范与否对医疗机构的责 任认定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因此医疗 机构应当加强对病历材料的管理,不要 对病历问题掉以轻心。
八、鉴定意见处理
鉴定意见异议驳回率高,专家辅助 人出庭率极低。由于医疗损害责任 纠纷案件具有极高的专业性,鉴定 意见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审 理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 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第十三条规定,鉴定意见应 当经当事人质证。
当事人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经人 民法院审查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认 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应当通知 鉴定人出庭作证。因此法院对鉴定 意见的审查、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 质证也是二审中的焦点问题之一。
审判程序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共计12849件 一审审结案件共计7461件 二审审结3618件,经过再审程序的案 件1170件 执行程序案件557件,其他程序的案 件43件
法院层级
2018年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8004 件,占比60% 2018 年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3785 件,占比30% 2018 年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1006 件,占比9% 2018 年最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2 件
原因
一方面患者法律意识提升有关,患 者对自身知情同意权的维护意识越 来越强; 另一方面医疗机构对患者及其家属 履行告知义务的主要证据即为病历 材料,而病历材料记录不完整、书 写不规范会直接影响法院对医疗机 构告知义务履行情况的判定 。
目前医疗机构对患者及其家属的告 知多为形式上的告知,不注重告知 义务的全面履行,这也使医疗机构 更容易被认定存在未尽告知义务的 过错。
另外,还有18个案件为法院经过程 序性审查直接不采信鉴定意见的情 况,法院判决依据为《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 。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专业性 较强,通过2018年度全国医疗损害责任 纠纷案件大数据分析,能够让大家更加 明确了解法院的审理判决情况以及法院 对此类案件的审理趋向,对今后处理相 关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同时,医 患双方都应当重视专家辅助人制度,让 其真正发挥对“以鉴代审”现象的制约 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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