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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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归责原则
所谓归责原则,“是归责的规则,也就是确定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是责任的核心问题。一定的归责原则决定着责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减轻责任的根据”。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则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的情况下,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我国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主要有如下几项,即过错原则、推定过错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其中,过错责任原则是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的一项基本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广泛适用于一些特殊的侵权行为;公平责任原则仅适用于一些例外的情况。另外还有一种无过错原则,虽然在理论上仍有争议,但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存在无过错责任这样一种责任形式。由于医疗事故损害是民事侵权行为的范畴,因此其归责原则也适用民事侵权的这四种归责原则之一。
二、医疗事故归责原则
由于医疗行为的特殊性,以及人类生老病死乃自然规律,导致医疗过程本身就是充满不确定性,同时在医疗过程中“损害局部保护全局”的诊疗行为又经常是治愈病症所必须付出的代价,因此在诊疗过程中要求不对就诊人员造成损害几乎是不可能的,从而也导致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过程中实行公平责任或无过错责任是不公平的,加之“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是用法律特别限定的,不允许任意扩大其适用范围”,那么也就是说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确定过程中只有实行过错原则或推定过错原则才能显示司法公正。过去我国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之前,根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对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我国实施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患方必须完成举证证明医疗事故构成要件中所有四个要件,才能构成医疗事故,医方才有义务承担医疗事故的赔偿责任。但由于这种归责原则,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要求,就意味着患者一方要承担证明医院方有过错的举证责任,从而导致没有掌握病历材料以及缺乏医学知识的患者在举证责任是非常困难的,也是不合理的,很难保障到司法公正。因此,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不宜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因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出台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出台就较好的解决了这个问题,确定了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归择原则由原来的过错原则转变为推定过错原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第二十条中规定了对医患双方或卫生行政部门在协商解决和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时,需要进行鉴定的,委托开展鉴定的内容;同时在第二十八条中还对鉴定过程中医疗机构应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作出了详细规定,其内容几乎涵括了医疗机构所应当制作和保管的全部诊疗资料,并规定了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由此也通过对医疗机构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的举证责任确立了医院必须提供病历资料来证明自己的行为没有过错,从而确定了医疗事故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也在条文中明确了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要求医院对自己的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行为与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也就是说受害人只要证明自己在医院就医期间受到损害,就可以向法院起诉,不必证明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同时也不必证明医院一方的过错,从而进一步确定医疗事故的归责原则是推定过错原则。该条款所确定的推定包括了过错行为推定和因果关系推定。过错行为推定是指在医院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没有违法违规行为和主观过失的情
况下,就认定为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而因果关系推定的则是:即在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只要有“如无该行为,即不会发生此结果”的某种程度的可能性,即可认为有因果关系。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意味着受害人在因果关系和医疗机构存在过错问题上,患者已经无须再对这两个关键问题进行证明,而是由医院方证明自己无过错后,如果医院证明不了,就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由法官推定为医院有过错或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该举证责任的确定也进一步确认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原则,从而也推进了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