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归责原则
医疗纠纷的侵权责任由谁承担
医疗纠纷的侵权责任由谁承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若有过错导致患者受损,应承担赔偿责任。
此责任包括支付合理的治疗和康复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因此,医疗损害责任应由医疗机构承担。
法律分析1、医疗损害责任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2、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支付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拓展延伸医疗纠纷责任分配原则及实践分析医疗纠纷责任分配原则及实践分析是指在医疗纠纷中确定责任承担的基本原则和实际操作的分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医疗纠纷责任一般由医疗机构、医生和患者共同承担。
具体责任分配原则包括医疗机构负有管理责任、医生负有医疗责任、患者负有自我保护责任等。
在实践中,要综合考虑医疗行为是否符合规范、医疗机构的管理是否到位、患者的自我保护能力等因素,进行责任的判定。
此外,还需要考虑医疗纠纷的具体情况、证据的充分性等因素。
因此,对医疗纠纷责任的分配需要综合法律、医学、伦理等多方面的因素,确保公正、合理的责任分配。
结语医疗损害责任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支付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医疗纠纷责任分配原则及实践分析是确保公正、合理的责任分配。
根据法律、医学、伦理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医疗行为是否规范、医疗机构管理是否到位、患者自我保护能力等,进行责任的判定。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论我国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时,该法也规定了一些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情形, 主义原则。但是从另一方面讲,过错推定将更多的责任施加在了
作为过错责任的补充,使之成为一个科学的体系,能够更全面地 医疗机构身上,将医疗机构放在了一个不利的位置,这种规定可
解决现实的纠纷。《侵权责任法》在第 54、57条规定了医疗机构 能又会衍生出另外的问题。医务人员为了保护自己,在进行诊疗
作者简介:司文川,男,1993年出生,河北省邯郸市人,硕士,研究 至刑事责任,以防止医疗损害的发生。
方向:法理学。
3.2建立以过错责任为主的多元归责体系
年第 期
河北
HEBEINONGJI
普法·交流
农机
摘 要:农业指数保险与传统农业保险相比,具有低成本、赔付标准客观且易行等优势,但在我国还处于探索阶段,国家 已经出台相关政策,大力支持各类新型保险产品的积极探索。但农业指数保险的发展仍面临着许多挑战且相关法律规定不 完善,因此出现的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
关键词:农业保险;指数保险;法律问题
浅析农业指数保险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贾会娜
1农业指数保险国内外实践现状及意义
高。印度的国情与中国相似,同发达国家(如美国)农业形式相差
1.1国内外农业指数保险的实践现状
甚远,其小农经济模式占比高,人均耕地面积少,农业区域产量保
1.1.1国内
险形式是优选。
由于我国人均耕地面积少,小农经济模式占比高,根据农业
河北
普法·交流
HEBEINONGJI
农机
摘 要:《侵权责任法》颁布以后,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新制度,确立了新的归责原则,弥补了之前的不足,对实践起了很 好的指导作用。但是近几年来,该法在理论和实践中仍旧存在一些争议。本文通过一系列的研究及实际调研,找到现行制度 的一些不足,并提出一些完善建议。本文主要围绕归责原则进行讨论,通过对现行的规定进行剖析,对我国关于归责原则的 规定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并指出其中的不足,也旨在处理现实问题中的争议之处。通过对这些不足的研究,找出其背后原因, 并提出一些完善建议,以便更好地解决我国日益频发的医患纠纷,促进和谐社会的建成。
论医疗侵权的归责原则
论医疗侵权的归责原则摘要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及体系,主要由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失责任原则构成,分别调整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和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三种不同类型的医疗损害责任。
由于适用的归责原则不同,三种不同的医疗损害责任法律适用规则也不相同,本文拟对此分别作出评析。
关键词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失责任原则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0 引言医疗行为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医疗侵权相较于一般的侵权行为亦有其特殊性。
作为决定最终责任承担的关键因素,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及举证责任分配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归责原则的确定是侵权法的核心问题,举证责任分配更是被诉讼法学界称为“民事诉讼的脊梁”,在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对这两个问题的探讨尤显必要。
1 医疗纠纷的界定医疗纠纷从范围上讲应属于广义医患纠纷的一种。
广义的医患纠纷指医患双方发生的任何争议,包括医患双方因诊疗护理行为发生的争议以及因医疗护理人员的工作态度、患者拖欠医药费等发生的争议。
而医疗纠纷仅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护理行为发生的争议。
医疗纠纷与一般民事纠纷相比,具有其特殊性。
首先,医疗纠纷的主体是医院和患者,双方所具备的专业知识以及在医疗行为中所处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其次,医疗纠纷的内容是患者认为医院的诊疗护理行为存在过错或瑕疵,不能达到患者就医的目的。
最后,医疗纠纷的客体是特定的诊疗护理行为。
2 医疗纠纷的性质关于医疗纠纷的性质,在学界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1)契约责任说,认为医患关系是一种民事合同关系,即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疗纠纷的民事责任是一种违反合同的违约责任。
2)侵权责任说,认为医疗纠纷民事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
3)竞合责任说,认为从请求权竞合的角度来分析,医患关系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表现为一般的民事合同(即医疗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患者享有因民事契约合同关系上的违约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权;另一方面表现为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患者享有侵权责任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医疗事故责任纠纷
医疗事故责任纠纷医疗事故责任纠纷主要是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和医疗产品责任纠纷,店铺⼩编请⼤家阅读下⽂了解医疗事故责任纠纷的详细内容。
医疗事故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是指患者在医疗机构就医时,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员的过错,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1)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2)医疗产品责任纠纷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疗损害责任适⽤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改变了审判实践中长期采取的过错推定的原则。
在责任性质上,医疗损害责任是⼀种替代责任,由医疗机构对其医务⼈员给患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是指医疗机构的医务⼈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等情况⽽未予说明,或者在实施⼿术、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或其近亲属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同意⽽未尽到义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由此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产品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使⽤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等医疗产品,或者输⼈不合格的⾎液,因此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的⽣产者、⾎液提供机构所应当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医疗纠纷的处理1.医疗纠纷发⽣后,当事科室负责⼈及当事⼈应积极做好解释⼯作,以利纠纷及时解决。
当患者或家属不能理解或接受时,当事⼈可以⾃愿填写医疗纠纷处理委托书,科主任签署意见,委托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员处理。
2.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员接到报告后,应⽴即组织⼈员对医疗纠纷进⾏调查核实,得出初步结论,同时封存有关的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将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报告,向家属通报、解释,并组织⼒量维护⼯作秩序。
3.较为复杂的医疗纠纷由医疗机构负责⼈根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员的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4.医疗纠纷发⽣后需市卫⽣局出⾯协调解决的,由医院相关职能科室填写医疗纠纷协调处理委托书,院长或分管院长签字后,委托市卫⽣局处理,具体由市卫⽣局医政科负责。
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条文精义及案例解析
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目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五十四条【医疗损害责任的界定】 (2)第五十五条【知情同意权与告知义务】 (5)第五十六条【告知义务的特殊规定】 (8)第五十七条【违反诊疗义务的侵权责任】 (9)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的过错推定】 (12)第五十九条【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14)第六十条【免责事由】 (16)第六十一条【病历资料】 (19)第六十二条【患者的隐私权】 (21)第六十三条【过度医疗】 (24)第六十四条【医疗秩序受法律保护】 (26)第十六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 (29)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 2 第二十二条【侵犯人身权益的精神损害赔偿】 (34)第五十四条【医疗损害责任的界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条文精义】近年来医疗纠纷逐年上升,社会广泛关注。
为了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界定医疗损害责任,切实保护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医学科学的进步和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侵权责任法》第七章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以“医疗损害责任”作为本章的名称,说明立法机关采用医疗损害责任这一概念作为医疗侵权行为的统称。
本条即是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原则性规定。
一、医疗损害责任的概念根据本条规定,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损害,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方式的侵权责任。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特征(一)医疗损害责任发生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损害责任发生的场合是医疗活动,在其他场合不能发生这种侵权责任。
所谓医疗活动,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借助医学知识、专业技术、仪器设备及药物等手段,为患者提供紧急救治、检查、诊断、治疗、护理、保健、医疗美容等维护和改善患者生命健康所必须的活动的总和。
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 3(二)医疗损害责任是因患者人身等权益受到损害而发生的责任医疗损害责任主要是因患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权益受到损害而发生的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一、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1、过错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医疗机构在医疗行为中须存在医疗过错,且因为该过错导致了患者医疗损害才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这是《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在医疗损害诉讼案件中,医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
2、过错推定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在以上三种情况下,患者不需证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只要证明医方存在上述情况,法院就应推定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
3、无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了在医疗行为中,只要医疗机构使用了不合格的医疗产品致使患者人身受到损害,无论其医疗行为是否有医疗过错,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特征1、医疗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且必须是合法的医疗机构。
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应为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和急救站等机构。
如执业助理医师个人从事诊疗活动的为非法行医,就不能适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处理,而只能适用《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
2、医疗损害责任的行为主体是医务人员,医务人员包括了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
按《职业医师法》的规定,医师包括了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是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
尚未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XX医生也视为医务人员。
执业助理医师如果独立从事临床诊断活动,发生了人身事故,构成医疗损害责任,以及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毕业生,在上级医师的指导下从事相应的医疗活动,是可以构成法律规定的医务人员,成为医疗损害责任的行为主体。
医疗损害的原则包括哪些
医疗损害的原则包括哪些一、医疗损害责任包括哪些?一、医疗损害责任包括哪些?医疗损害的责任的类型包括四种,一种是完全责任,损害后果完全是医疗过失行为造成的,第二种的主要责任,损害后果是医疗过失部分行为造成的,第三种是次要责任,第四种是轻微的责任。
卫生部颁布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36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四种: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故确定赔偿时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过错责任大小来划分:医疗机构负全部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100%;负主要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60%-90%;负次要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10%-40%;负轻微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10%。
二、医院感染引起医疗损害责任如何认定?医院感染是指住院病人在医院内(入院48小时后)获得的感染,包括在住院期间发生的感染和在医院内获得出院后发生的感染。
医院工作人员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也属院内感染。
医院感染能够导致非常严重的损害后果,包括丑陋的伤疤、截肢、神经损害乃至死亡。
由于医院感染的危险会威胁到所有在医院内的人员,包括病人、病人陪护家属及医院工作人员,从公共卫生的角度,我国的《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都规定了医院感染的预防与控制义务及义务违反的行政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是一个替代责任,其行为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而责任主体是医务人员所在的医疗机构。
就是说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医疗机构承担的是替代责任。
这应该属于民法典第1190条规定医疗损害责任领域的具体化,或者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在法律适用上应当优先适用特别规定,直接适应本条。
我国医疗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研究
我国医疗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研究[摘要]我国法律对于医疗损害归责原则的规定较为简略,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如何确定归责原则一直是一个困扰理论和实务界的难题,笔者根据长期诉讼实践经验,对我国医疗损害行为进行了具体分类,并对不同类型的医疗损害行为的归责原则做了研究。
[关键词]医疗损害;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我国理论界及审判实践中对于医疗损害的归责原则存在较多的争论,对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中的哪一种各执一词,其根本原因在于对医疗损害的概念和医疗损害行为的分类认识不清。
一、医疗损害行为的分类常见的医疗损害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一)由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害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 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该条例把医疗事故分为四级,无论哪一级医疗事故,都要有主观上的过失才能构成,而且仅限于对患者的人身伤害。
(二)由医疗过失、故意引起的损害所谓“医疗过失”即医方必须有主观上的过错。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
医方的过失主要表现在过于自信、疏忽大意、未能预见情形等方面, 但也不排除有些医护人员违反行业及医院各种规章、技术操作规程的情形存在。
(三)由诊断、手术、用药等引起的损害医学上许多诊断方法对人体都是有创伤和损害,由此带来的损害则不能用医疗事故或医疗过失来推定, 但这种损害确确实实难以避免。
由于医学科学属经验科学,在诊疗护理过程中, 不可避免地要采取诊断检查、中西用药、外科手术等治疗方式, 因此这样的医疗损害不可避免。
(四)因非法行医诈骗、假冒伪劣医药产品引起的医疗损害所谓“非法行医”是指不具有执业医生资格或从医执照的机构所进行的医疗行为, 其主体是违法的, 其从事的医疗行为(客体) 理应也为非法。
根据其所造成的医疗损害结果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至于“假冒伪劣医药产品”引起的医疗损害, 不管其主体是合法的医务人员、医疗单位, 还是非法行医人员、医疗单位,无论是否形成医疗损害后果, 则一律要承担刑事、民事、行政等法律责任。
医疗损害赔偿的责任性质和归责原则
・
1 8・ 61
・
全 科 医 生知 识 窗 ・
医疗 损 害赔 偿 的 责任 性质 和 归责 原 则
程 华宾 ,徐 忠 明
【 摘要 】 从 医患纠纷、 医疗事故 、医疗意外等 医疗损害的相关概念及 关 系入手 ,明确 医疗损 害赔偿 案件 实际属
fi v e ar iw, i c l b n e rd t a d c a a e t b t n p n il s t e p n il f ib l y f rfu t t a e if re t l h me ia d l m g s at u i r cp e i h r cp e o a i t l. i r o i i l i o a
【 关键词 】 医疗事故 ;责任 ,法律 ;补偿 和赔偿 【 中图分类号】R867 【 . 文献标识码】D 【 9 文章编号 】10 — 52 (0 8 9 11 — 3 07 97 20 )0 — 68 0
Th e ia ma e s p n i i t n i cp e f Ac o n a i t e M d c lDa g s Re o sb l y a d Prn i ls o c u t b l y i i
赔偿纠纷不断涌现 ,已成 为社会公众普遍 者产 生不 利 的事 实 。主 要表 现 为 患 者 错划人 了医疗事故范畴。现在所谓 的医疗 关注 的热点之一。在我 国司法实践 中,因 的死亡 、残疾 、组织器官的损伤 、健康 状 差 错 ,是 指 未 造 成 患 者 人身 损 害 的 医疗 过 对 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责任性质 、归责原 况 相 对 于 诊 疗 前 有 所 恶 化 。 以 “ 疗 损 失 行 为 。 医 则有几种不 同观点 ,导致 法律适用上 的混 害”为 由的赔偿 纠 纷 为医 疗损 害赔 偿 纠 1 12 非 过 失 医 疗 损 害 包 括 医 疗 意 外 、 .. 乱 ,相同的案件在不 同法 院审理 出现差别 纷 ,常 简 称 “ 医疗 纠 纷 ” 依 据 医 务 人 员 并发症等。医疗意外 ,指 由于病情异 常或 。 很大的判决结果 。本文拟从 医疗损害赔偿 有无诊疗过失 ,医疗 损害又分 为过失医疗 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 的不 的相关概念人手 ,对 医疗损害赔偿的责任 损害和非过失 医疗损 害 。医疗 损害赔 偿 , 良后果 。并发症指患者发生 了现代医学科 性 质 、归 责原 则 进 行 探 讨 , 以期 对 审 判 实 通常是指 “ 过失 医疗损害赔偿 ”,实际指 学技术能够预见 ,但不 能避免和防范的不
论医疗损害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分析
660 4 0 0;
660 ) 4 0 0 源自【 摘要 】 近年来 . 因医疗损害侵权行 为引起的案件不断增 多. 分析和探究医疗损害侵权行为的归贵原则对清晰界定 医患双方各 自的责任。 从 而更好地保护患者的切身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深度探究医疗损害侵权行为归责的原则, 认为医疗损害侵权相关的案件应视 医疗机构侵权行为 的不 同选用合适 的归责原则。 医疗损害侵权作为医患纠纷 的类型之一 , 到底适用于哪一种归责原则, 目前学术界的意见并不一致。 很长时间以来 , 过 错推定原则是医疗损害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该原则因进行完全 的医疗损害 侵权行为推定, 存在明显的弊端。 因此 , 要深入分析研究 , 科学合理地制
《 求医问药 半月刊 Se M ei l n s h M ein 2 1 ek dc A dA kT e dc e 02年第 1 卷 第 6 a i O 期
本组 患者 均』 床 治愈 , 6 术后 出现切 口感染 ,2 出现 电解 质紊 l 缶 有 例 I例
39 3
以及慢支者等 , 应当在病症处于稳定状态下及早实施手术 ; 合并糖尿病、 慢 性’ 肾功不全的, 应当在病情稳定和体力消耗不多时, 尽快选择时机毛 。 研究显示, 手术时机延误是造成老年胆囊结石患者并发症增加及风险提高 的重要原因。 在排除严重的全身性脏器功能障碍 以及手术禁忌证后 , 均应 尽快选择时机手术。 术中针对患者的病 隋变化, 应采取相应的措施。 胆囊局
乱,例出现肺部感染。 2 经过对症治疗 , 症状均消失 , 未出现其他病症 , 均康 复 出院 , 住 院时 间为 【 .d 平均 15 。
4 讨 论
在胆囊结石的临床治疗 中, 老年胆囊结石的发病率相对高于中青年。 但是, 由于老年患者机体 的应激机能下降, 对于痛觉的反应灵敏度要比中 青年患者低, 加之老年胆囊结石患者在发病初期的l 临床症状不十分显著 ,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哪些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哪些因为医疗侵权损害赔偿通常属于特殊侵权赔偿,所以很多⼈不明⽩医疗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负责原则,那下⾯店铺的⼩编为您解决分析这个问题。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哪些1、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是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患者可以要求医疗机构对其承担违约责任抑或侵权责任。
如果患者选择违约之诉,则医疗机构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患者选择侵权之诉,则适⽤过错原则。
2、我国民法典和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的医疗损害赔偿是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由于医疗损害赔偿的特殊性,实⾏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
受害⼈在因果关系和过错的要件上不必举证证明,⽽是由法官推定,受害⼈只需证明⾃⼰在医院就医期间受到损害。
如果医疗机构认为⾃⼰的医疗⾏为与受害⼈的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或⾃⼰没有过错,可以举证证明⾃⼰的主张,推翻因果关系推定或过错推定,不承担责任,否则,因果关系推定或过错推定成⽴。
因此,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包括医疗过错、医疗损害和因果关系。
医疗机构只要证明了⼀个推定不成⽴,即只要有⼀个侵权构成要件不成⽴,侵权责任就不能成⽴,就能够免除其全部赔偿责任。
3、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与其他⼈⾝损害赔偿纠纷相⽐,其特殊性⾃不待⾔,因此,在适⽤公平原则时,应当严格限制其范围,不能泛化。
⽬前,审判实践中对医疗损害赔偿适⽤公平责任的多见于⽆过错输⾎感染病毒案件。
适⽤公平原则应注意避免“平均化倾向”,参考受害⼈的损害程度、参考当事⼈的经济状况、公平分担损失,是补偿性质,⽽不是赔偿性质。
特定情形下适⽤过错推定责任原则1、违反法律、⾏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上述规定应当适⽤于除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之外的所有医疗损害责任归责情形,既包括医疗技术责任,也包括医疗伦理损害责任。
医疗损害纠纷中,⼀旦存在上述三种情形,过错要件的成⽴不再由患⽅承担举证责任,⽽直接由⼈民法院依法进⾏推定。
什么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什么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疗损害责任适⽤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改变了审判实践中长期采取的过错推定的原则。
那么什么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下⾯店铺⼩编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问题为您作详细的介绍,感谢您的阅读!什么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失或者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论有⽆过失,造成患者⼈⾝损害或者其他损害,应当承担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式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元化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医疗损害责任适⽤司法鉴定/⼈⾝损害赔偿标准。
⼆、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侵权最责任法》第54条)。
1.患者(“医疗服务接受者”更确切)的损害:要求诊疗⾏为必须造成患者损害;2.医疗机构和医务⼈员的过错;3.诊疗⾏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4.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替代责任)。
三、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类机构(详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四、医务⼈员是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从事医疗活动的各类⼈员:1.医⽣/护⼠/药剂⼈员/检验化验⼈员等;2.医院中提供相关服务的其他⼈员及管理者【包括医疗防疫⼈员/药剂⼈员/护理⼈员/其他技术⼈员】。
五、诊疗⾏为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员借助医学知识/专业技术/仪器设备/药物等⼿段,为患者提供的紧急救治/检查/诊断/治疗/护理/保健/医疗美容以及为此服务的后勤和关联等维护患者⽣命健康所必须的活动的总和。
1.针对疾病的诊断/治疗⾏为;2.疾病预防⾏为(包括疫苗接种/健康宣教/体检等);3.以计划⽣育为⽬的的各种医学措施;4.医疗美容等。
【提⽰】⾮医疗⾏为包括/医院设施有瑕疵导致患者摔伤或在医院⾃残、⾃杀/医院管理有瑕疵导致损害/医⽣故意伤害患者/⾮法⾏医致⼈伤害。
【律师提⽰】①医疗关系⼤多是⼀种契约关系(医疗契约关系),性质上属于⽅法债务/⾮结果债务:A.⽅法债务是指债务⼈仅承诺利⽤各种可能的⼿段/⽅法或尽其最⼤可能的注意,以完成特定契约⽬的/实现特定契约结果,但未承诺必定完成该特定⽬的/实现该特定结果时债务⼈所负的契约义务;B.结果债务是指债务⼈承诺必定完成特定契约⽬的/实现特定契约结果时债务⼈所负的契约债务。
侵权责任法第八章医疗损害责任
❖ 紧急情况下医方有单方行医权,有不得拒绝抢救 的义务。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是 否必须经过患者亲属的签字才能实施抢救,以往法 律法规和规章对此规定不明。
❖ 法律赋予了医疗机构履行必要程序后的单方行医 权,也排除了医疗机构非经患方签字而拒绝抢救的 理由,医疗机构有不得拒绝抢救的义务。
❖ 三、侵犯患者隐私权的责任
❖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 诊疗规范的规定;
❖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 对58条第1款的认识:是对过错的认定或证明。规 定为一种“过错推定”的情形不妥。
❖ 支持者(支持58条第1款为过错推定者)举例证明: 遇有抢救危急患者等特殊情况,义务人员可能采取 不太合规范的行为,但如果证明在当时情况下是合 理的,就可以认定医疗机构没有过错。(王胜明: P284;王利明P602)
❖ 2、诊疗义务
❖ (1)抽象的注意义务:
❖ 借鉴:日本最高法院1961年2月16日在东大医院 输血梅毒感染一案中明确,从事人的生命及健康管 理业务的人,与其业务的性质相对照,要求负有为 防止危险而在实际经验上必要的“最善的注意义 务”。
❖
❖ 对于“最善的注意义务”,日本最高法院 1969年2月6日在国立东京第一医院脚癣放射 线皮肤癌一案中做了进一步阐释:作为医师, 对于患者的症状应予以注意,并在依当时的 医学知识考虑效果及副作用的前提下确定治 疗方法及程度,在万全的注意之下实施治疗。
❖ 再如:医生叮嘱服药期间不得吃辛辣食品。 ❖ 二、医务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已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 包括:对患者伤情的准确判断;治疗措施的合理、 适当;尽到说明、告知义务;将紧急救治措施造成 的损害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医疗损害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4 8・ 3
实用医技杂志 2 1 年 5 00 月第 l 卷第 5 7 期 Ju 8 o P c cl ei l h i I , v 0 0 v 1 1 , o 5 0m l f m t a M d a 1 n I 8 MB 2 1 , 0 7 N . i c qe .
・
讲
护 患 者方 或 者 医疗 服务 消 费 者 的利 益 。但是 , 须看 到 , 我 必 在
国, 医疗事业原则上属于公益事业 , 基本医疗服务是人们生活
中不 可缺 少 的 社会 服 务 。 医疗 领域 , 急需 解 决 的是 让 广 大 在 更
次, 诊疗 护理 都有病历记载 , 病历是 认定医疗过失 的重要证 据。 但这些病历记载都在医生或医院的支配之 中, 患者根本无 法接近 , 以在事故发生后立 即保全证据 ; 次, 难 再 在患者 已死 亡 的情况下 , 无法举证 ; 即使没有死亡 , 处于 昏迷、 病情危重状
者同意为 自己开脱责任 , 这反而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 , 加重了 患者 的负担 ,更加剧 了医患双方的矛盾 ,引起社会公众的不 满。因此 , 从我 国的实 际情况出发 , 对于医疗损害不能完全以 结果论责任 , 也就不宜广泛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变这种情形 , 如英美法系 的“ 事实 自证 ” 原则 、 大陆法系的“ 表 面证据” 原则和举证责任倒 置规则等方式 , 都不再单纯的适用 过错责任原则 。
法 提 出证 据 证 明 医护 人 员 在 诊 疗 护 理 过 程 中有 过 失 行 为 ; 其
无 过错 责 任 原 则 , 指 当损 害 发 生 之后 , 是 既不 考 虑 加 害人
的过失 , 也不考虑受害者的过失的一种法定责任形式 , 目的 其 在于补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失 , 害人故意为其唯一抗辩事 由。 受 其宗 旨在于对不幸损害之合理分配。 从表面上看 , 对医疗损害实行无过错赔偿责任 , 有利于保
王荣伟 浅析医疗损害的归责原则和赔偿
浅析医疗损害的归责原则和赔偿【内容摘要】:医疗纠纷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被公认为侵权损害赔偿中的难点。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是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患者可以要求医疗机构对其承担违约责任亦或侵权责任。
如果患者选择违约之诉,则医疗机构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患者选择侵权之诉,则适用过错原则。
【关键词】: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司法鉴定损伤参与度目录一、医患双方在诊疗过程中形成的法律关系性质及其责任构成……二、医疗侵权损害赔偿法律适用……三、医疗侵权民事赔偿的基本原则……四、医疗侵权损害赔偿中的司法鉴定……妥善解决医疗纠纷,有利于切实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科学技术发展。
本文主要是针对医疗机构的侵权责任及其赔偿尝试解答所遇到的几个问题。
一、医患双方在诊疗过程中形成的法律关系性质及其责任构成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是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患者可以要求医疗机构对其承担违约责任抑或侵权责任。
如果患者选择违约之诉,则医疗机构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患者选择侵权之诉,则适用过错原则。
1、医疗机构的侵权责任。
医疗损害赔偿是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包括医疗过错、医疗损害和因果关系。
医疗机构只要证明了一个推定不成立,即只要有一个侵权构成要件不成立,侵权责任就不能成立,就能够免除其全部赔偿责任。
2、医疗机构的违约责任。
在对医疗机构适用违约责任时,由于医疗服务合同对医疗机构的合同义务没有明确具体的约定,因此,在判断医疗机构是否违约时,考察的因素是实际也仍然是诊疗护理行为是否有过错、是否造成了损害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3、特殊情况下适用公平原则。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与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相比,其特殊性自不待言,因此,在适用公平原则时,应当严格限制其范围,不能泛化医疗侵权损害赔偿之诉,与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相类似,又有自身的特点:1、医疗侵权行为主体是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
非法行医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触犯刑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也应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损害及法律责任-2022年学习资料
2、医疗机构免责的情形-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2在现有医学 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3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4因不可抗力 成不良后果的:-5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3、民事责任-1停止侵害-2消除危险-3赔礼道歉-4消除影响、恢复名誉-5赔偿损失-赔偿条件:大存在医患关 ;大医方存在过错行-为:★医方的过错给患者造成损害后果;大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前存在因果关系。
7、泄露患者隐私-《执业医师法》第37条: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 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2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 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⑧、未合理履行转诊、会诊义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1条: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 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4、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1行政责任:-警告、罚款、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业许-可证等
2刑事责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336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 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辅助检查引起的医疗损害-◆缺乏检查或检查不全面-◆辅助检查与临床诊疗脱节-◆检查不仔细或报告错误-◆病 检查结果错误-◆辅助检查报告不及时-◆对异常情况不复查,处理错误-◆辅助检查失败
6、医疗产品及设备所致的医疗损害-◆合格产品:正规购买渠道-生产许可证和销售许可证-产品编号-◆定期维修, 保正常运转-《侵权责任法》第59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 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医疗纠纷过错推定原则
医疗纠纷过错推定原则发⽣医疗纠纷,医疗机构是需要赔偿患者的损失的。
在⼀般情况下,医疗机构是需要在有故意或者过失的情况下,才需要赔偿损失的。
但是如果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需要适⽤规定。
那么,医疗纠纷过错推定原则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医疗纠纷过错推定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具体表现在:第⼀,《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第⼆,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和医疗管理损害责任都必须实⾏过错责任原则,这两种医疗损害责任类型要求构成赔偿责任必须具备过错要件,没有过错就没有责任;第三,对医疗伦理损害责任适⽤过错推定原则,也必须以过错为要件,只是过错要件的证明实⾏推定⽽已;第四,即使在适⽤⽆过错责任原则的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中,对于医疗机构承担医疗产品损害的最终责任也必须有过错,医疗机构如果对于缺陷医疗产品致患者受到损害没有过错,则只可以承担中间责任⽽不承担最终责任,其可以向缺陷医疗产品的⽣产者或者销售者追偿。
(⼆)过错推定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是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的特殊情形在医疗损害责任中,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款和第七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例外适⽤过错推定原则或者⽆过错责任原则。
⾸先,《侵权责任法》第五⼗九条规定的医疗产品损害责任适⽤⽆过错责任原则,与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保持⼀致。
其次,《侵权责任法》第五⼗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未尽告知义务和违反保密义务的医疗伦理损害责任适⽤过错推定原则。
可能引起怀疑的是,这两个条⽂都没有明⽂说适⽤过错推定原则,但这两个条⽂明⽂规定的未尽前款义务和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都具有违法性,都可以推定为有过错,确定医疗伦理损害责任适⽤过错推定原则是有法律根据的。
(三)公平原则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是否适⽤《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了公平分担损失规则,理论界有的学者将其解释为归责原则。
医疗损害综合归责原则
医疗损害综合归责原则哎呀,咱们先来说说医疗损害这个事儿哈。
大家都知道,去医院看病是想把病治好,可有时候呢,却发生了不好的事情,这就是医疗损害啦。
那这个综合归责原则呢,就像是一把尺子,用来衡量在医疗损害这件事情里,到底谁该承担责任。
咱们先从过错责任原则说起。
就好比医生给病人看病的时候,如果因为医生的不小心或者是技术不过关之类的过错,导致病人受到了损害,那这个医生或者医院就可能要承担责任啦。
这就像是你在做数学题,如果因为自己算错了,那肯定是自己的问题呀。
还有无过错责任原则呢。
有时候啊,哪怕医院或者医生没有什么明显的过错,但是按照法律规定,也得承担一定的责任。
比如说在一些特殊的医疗情况下,使用了特殊的药品或者器械,就算医生操作都对,但是病人还是受到了损害,医院也得管。
这就有点像你走在路上,被一个从天上掉下来的东西砸到了,哪怕那个东西的主人不是故意的,他也得对你负责呢。
公平责任原则也很重要哦。
如果在医疗过程中,损害的发生既不是医院的过错,也不是病人自己的过错,但是损害确实发生了,这时候就得根据公平的原则来分担这个损失啦。
就像是两个人一起做游戏,结果游戏出了意外,谁也不能怪,那大家就商量着怎么分担这个不好的结果。
在实际的医疗损害情况里,这几个归责原则可不是单独用的,而是综合起来考虑的。
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比如说医疗行为的性质、损害的程度、病人和医院双方的情况等等,来确定到底该怎么划分责任。
这就像是做一道很复杂的菜,要把各种调料按照合适的比例放进去,才能做出一道美味的菜一样。
如果只考虑一种归责原则,就可能会导致不公平的情况发生。
比如说只看过错责任原则,那可能有些病人受到了损害却得不到应有的赔偿;如果只看无过错责任原则,可能医院会觉得很委屈,明明自己没做错什么,却要承担很多责任。
所以综合归责原则就是为了在医疗损害这个复杂的事情里,尽可能公平合理地解决责任划分的问题,保护病人和医院双方的权益。
这就是医疗损害综合归责原则啦,是不是还挺有意思的呢?虽然这个话题有点严肃,但是咱们用这种接地气的方式来理解,是不是就容易多了呀?。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什么是归责原则
所谓归责原则,“是归责的规则,也就是确定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是责任的核心问题。
一定的归责原则决定着责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减轻责任的根据”。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则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的情况下,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
我国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主要有如下几项,即过错原则、推定过错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其中,过错责任原则是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的一项基本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广泛适用于一些特殊的侵权行为;公平责任原则仅适用于一些例外的情况。
另外还有一种无过错原则,虽然在理论上仍有争议,但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存在无过错责任这样一种责任形式。
由于医疗事故损害是民事侵权行为的范畴,因此其归责原则也适用民事侵权的这四种归责原则之一。
二、医疗事故归责原则
由于医疗行为的特殊性,以及人类生老病死乃自然规律,导致医疗过程本身就是充满不确定性,同时在医疗过程中“损害局部保护全局”的诊疗行为又经常是治愈病症所必须付出的代价,因此在诊疗过程中要求不对就诊人员造成损害几乎是不可能的,从而也导致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过程中实行公平责任或无过错责任是不公平的,加之“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是用法律特别限定的,不允许任意扩大其适用范围”,那么也就是说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确定过程中只有实行过错原则或推定过错原则才能显示司法公正。
过去我国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之前,根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对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我国实施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患方必须完成举证证明医疗事故构成要件中所有四个要件,才能构成医疗事故,医方才有义务承担医疗事故的赔偿责任。
但由于这种归责原则,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要求,就意味着患者一方要承担证明医院方有过错的举证责任,从而导致没有掌握病历材料以及缺乏医学知识的患者在举证责任是非常困难的,也是不合理的,很难保障到司法公正。
因此,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不宜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因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出台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出台就较好的解决了这个问题,确定了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归择原则由原来的过错原则转变为推定过错原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第二十条中规定了对医患双方或卫生行政部门在协商解决和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时,需要进行鉴定的,委托开展鉴定的内容;同时在第二十八条中还对鉴定过程中医疗机构应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作出了详细规定,其内容几乎涵括了医疗机构所应当制作和保管的全部诊疗资料,并规定了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由此也通过对医疗机构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的举证责任确立了医院必须提供病历资料来证明自己的行为没有过错,从而确定了医疗事故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也在条文中明确了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要求医院对自己的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行为与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
也就是说受害人只要证明自己在医院就医期间受到损害,就可以向法院起诉,不必证明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同时也不必证明医院一方的过错,从而进一步确定医疗事故的归责原则是推定过错原则。
该条款所确定的推定包括了过错行为推定和因果关系推定。
过错行为推定是指在医院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没有违法违规行为和主观过失的情
况下,就认定为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而因果关系推定的则是:即在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只要有“如无该行为,即不会发生此结果”的某种程度的可能性,即可认为有因果关系。
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意味着受害人在因果关系和医疗机构存在过错问题上,患者已经无须再对这两个关键问题进行证明,而是由医院方证明自己无过错后,如果医院证明不了,就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由法官推定为医院有过错或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该举证责任的确定也进一步确认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原则,从而也推进了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