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PPT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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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
❶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在医疗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中,过错的主要形 态是指过失,故意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出现。 ❷注意事项:除了考虑到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外,还必须充分考虑到现 有医疗科学技术的实际发展水平。
立法比较
日本: 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权利时,负因此而产生损害的 赔偿责任。故依此条,一个有过失的医生对患者自然应当负 损害赔偿的侵权责任 美国:是一个理智、谦和、谨慎的医生在相同情况下不会做 的事或者应该做的但没有做到的事 (医疗过失认定) 中国: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有过错的,有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54条)
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 指案件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 医疗行为 医疗损害
举证责任
2000年以前,实行一般的民事诉讼举证规则——“谁主张,谁举证”。
沿 革
2000年以后,《最高人民法院wenku.baidu.com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举证责任倒置。
20010年出台《侵权责任法》,将医疗纠纷案件定性为医疗损害案件,区分种类,分别规定。

二、性质
因医疗机构的医疗过失而遭受损害的,因患者与医疗机构存在合同关系, 所以构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❶违约之诉 ❷侵权之诉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竞合问题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发生责任竞合,患者受到缺陷医疗产品的侵害, 因为有医疗服务合同的基础,受害患者取得两个请求权:一个是产品侵 权责任请求权;另一个是医疗合同违约责任请求权。在一般情况下,应 按照侵权责任行使请求权并适用法律,但受害患者坚持行使违约损害赔 偿请求权的,当然也没有问题。所要注意的是,两种请求权的赔偿内容 不同,要研究是受害患者行使违反医疗义务损害责任请求权,还是医疗 产品损害责任请求权,是不是也由患者选择呢?、这个问题不影响赔偿 责任范围的法律适用,但涉及到受害患者一方向谁行使请求权的问题。 如果受害患者一方行使违反医疗义务损害责任请求权,应当向医疗机构 请求;选择行使医疗产品损害责任请求权,则既可以向医疗机构行使请 求权,也可以向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行使请求权。无论怎样,应 当坚持的是,医疗机构承担责任,须有过失存在,无0过失即无责任, 不能让医疗机构承担无过失责任,除非医疗机构不能指明缺陷医疗产品 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医疗产品的供货者。对此,代理律师为了保障 委托人的利益,当然不可不察,而法官事关法律适用,当然也不可不察。
2010年7月《侵权责任法》施行以前的举证责任


第一阶段:2000年以前,“谁主张,谁举证”,但是由于医疗行为的专业性以及界定 纠纷法律性要求太高,且患者一方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导致这一规则的适用显得缺乏 灵活性,不利于弱势一方的权益保护。 第二阶段:2000—2010年,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 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的实施为标志,举证责任倒置。《条例》第三十三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 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 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 不良后果的;(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 后果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 定》第四条第八项: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 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a患者举证证明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关系以及其有损害结果发生 b医疗机构举证证明其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以及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加剧了医患关系,出现了防御治疗等阻碍医学事业发展问题,加重了患者的就医负担。
2010年7月《侵权责任法》施行以后的举证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用11条的篇幅来对医疗损害责任及其免责事由进行规定。区分 为医疗技术损害、医疗伦理损害、医疗器械损害三种类型,且基于三者不一样特点适 用不一样的举证规则。 a医疗技术损害,指医疗机构以及义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了医疗技术中的高度注意 义务,具有违背当时的技术水平的技术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损害责任。第五 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 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 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为医疗技术损害责任, 据以上法条可知医疗技术损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才承担责任。 那么据一般的侵权责任举证规则“谁主张,谁举证”,此时由患者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其要举证证明在诊疗过程中受到损害、诊疗过程中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有过错、由 于过错导致了损害。在医疗技术损害中,医方相对于患者处于较强势的地位,此时若 严格的遵循一般的举证规则,特别是由患者举证证明医疗行为和损害后果间具有因果 关系,将使患者处于一种举证不能的困境中。我国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 我们不能要 求医护人员超越现有的医疗科学技术水平,医护人员只要尽到应尽义务,即便 对患者治疗之后出现某种不良后果,也不应该认为医护人员有过错。过错推定 责任(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是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同时也给 予医疗机构更严格的举证证明责任。
(2)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违法行为)
❶作为: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而做出的主动行为。 ❷不作为:通常是以行为人具有某项义务为前提。
(3)患者的损害
损害后果是医疗损害责任的前提,无损害则无赔偿。
(4)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与 患者人身损害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客观联系。
医疗损害责任
一、概念
狭义: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过失侵害患者生命权、身体 权、健康权的侵权责任。(专家责任) 广义:一是指药品、医疗器械的缺陷给患者造成损害时,医疗机构的侵权 责任(产品责任)这类责任都不属于专家责任,医疗产品责任属于产品责 任,在产品质量法里已经有专门规范,无需在医疗损害责任中再做规定。; 二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侵害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与 身体权之外的其他权利时,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隐私权)
归责类型
①过错责任:根据侵权法第54条规定,加害 人主观上有过错(过失);判断医务人员有 无过失,不能从结果加以推论,他们能确保 行为规范,并不能确保患者被治愈 。 ②过错推定: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 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 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 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 者销毁病历资料

三、特殊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1、错误出生(我国司法实践否定了婴儿的 错误生命损害赔偿请求权) 2、医疗美容(必须是由美容院医疗机构, 或者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 3、计划生育 4、预防接种(接种的疫苗不合格;接种过 程中存在过失)
四、构成要件
(1)行为主体
❶医疗机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民族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疗 养院、村卫生室等。 ❷医务人员:分为专业医务人员和社区医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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