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侵权责任法PPT精选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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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 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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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限制:1、患者的拒绝或放 弃;2、基于公共利益的强制治疗行为;3、医务 人员履行说明义务时的自由裁量。
• 签署手术同意书只是证明医务人员履行了相应 的告知义务,并不排除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 可能性,手术同意书中记载的一切免责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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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医疗风险 口头告知 重点有记录(证明你告知义 务已执行)
4.需要实施手术:围手术期相关事宜、替代医疗方案 应书面同意
5.特殊检查 书面同意(肝肾穿刺、各种腔镜检查、 中心静脉置管监测、血管造影等)替代医疗方案
6.特殊治疗 书面同意(介入、血液净化、新生儿换 血、各种放疗、化疗、机械通气、心包穿刺、PICC 等)替代医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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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二 中心静脉置管时,导致动脉穿孔大出血死亡 1.指征充分明确,无更为安全的替代检查方案 2.操作者获该技术资格准入 3.该技术有明确的操作规范、风险及防范措施 4.操作时没有违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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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术前有主操作者医患沟通并有书面告知同意书 6.发生损害后医方的抢救措施及时、正确 7. 上述医疗行为均有完整记录,证实无过错------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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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六 一患者疑颅内感染,临床上有轻中度颅压增 高表现,电解质检查发现血钠115mmol/l,检验科 及时报告病房医师,而医师未按“应答标准”作 出解释或复查或处理(没有记录能证明),报告 后3小时,患者因呼吸又突然停止死亡。
有违反制度பைடு நூலகம்
有过错
(临床危急值应答制度) 推定
有(死亡)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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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医方举证:死亡损害与违反制度之间无必然因果关系. 1. 有颅压增高,脱水剂使用规范; 2. 按制度查房,病情尚稳定,有记录,没有严重颅压增
过错不承担责任
根据这一过错责任原则,受害人应当举证证明 加害人有过错并且造成了其相应的损害后果,表明患 方在医疗侵权案件中承担的举证责任将明显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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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 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 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 医疗措施。
• 法律虽然没有规定,但理论上认为,医务人员存在 重大过失或故意的情形,医疗机构可行使追偿权。
• 虽然本法并未解决鉴定二元化的问题,但目前主流 观点认为,本法规定有关医疗损害赔偿问题适用本 法有关侵权赔偿的规定,不再区分医疗事故赔偿与 过错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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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 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 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 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 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 书面同意。
医疗机构若未履行紧急救治的义务,应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 者生命,采取的紧急医学措施符合基本的紧急救 治规范规定,即使造成了不良后果,亦属法律规 定允许的风险,医疗机构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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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 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 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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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十 右乳癌,左乳包块(增厚片状结构)医师提 出方案,化疗后手术切除,为防止癌细胞转移且两 侧均行“腋窝淋巴结清扫”,但该清扫手术并发症 可能发生双臂淋巴水肿,术前该风险告知不清,尤 其对左侧是否非作“淋巴清扫”使患者没有选择的 机会,术后果真发生并发症(世界难题,很难治 疗)—结果导致双手几乎“残废”(端盆水都困难)
• 第二款须以发生实质性损害(人身、财产)和 精神性损害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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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告知范围及内容: 1.病情 口头告知 重点有记录(证明你告知义务已执
行) (诊断、病情变化、患者及近亲在诊疗中应配合的事
宜(如全麻前绝对不能进食)可能的预后,出院后 关键需知等 2.医疗措施 口头告知 重点有记录(证明你告知义 务已执行)
高表现; 3. 关键是死亡抢救中,在气管插管时从气管内吸出食
物残渣. 吸入呕吐物窒息导致死亡(有抢救病史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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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 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 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 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 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 提供机构追偿。
注意把握医疗水平的时间性和地域性以及医疗机构、 人员的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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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 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 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实践中患者需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这三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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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 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 任。
• 从本法此条规定来看,应是一般过错责任原则。但 由于一般过错责任采取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 举证责任方式,与目前证据规则关于此情况的举证 责任倒置不同。目前最高院正在研究修改司法解释, 与侵权责任法保持一致。
一种认为此条款并非连带责任。另一种观点则认为 属于连带责任。
本条的免责事由可适用产品责任的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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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 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 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 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
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
**市中医医院医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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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解读
实施日期:2010年7月1日,共12章92条 侵权责任法保护的对象: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 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 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 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 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 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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